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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教師工會的影響無遠弗屆~以美國教師工會為例--教師權益要靠自己爭取以及教師團體的力量!

教師權益不會天上掉下來,而是透過行動實踐引起共鳴,結合利益團體,不斷地爭取才能獲致。

引用自

臺北縣教師會電子報
本期發刊日:西元2010年09月07日,11:26:00
本期發行量:4997
發行人:台北縣教師會
發行網站:台北縣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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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會的影響無遠弗屆~以美國教師工會為例

今年的四月八日,在美國佛羅里達州的立法委員提出要以「教師表現給薪水」代替「終身任用」之後,佛州教師工會(FEA便開始結合會員與社區的力量,對州長展開遊說。此外,全國教育協會(NEA)與家長團體也與佛州教師工會合作,運用數以千計的電子郵件、信件、電話以及網路傳達對該法案的反對態度。於是,在該月15日,州長Crist對該法案提出否決。對於州長的這項決定,佛州教師工會運用電視及網路廣告向州長致謝。

為什麼美國的教師工會能對教育政策有如此大的影響力呢?這是由於美國工會長期以來,投入相當大的資源參與公共事務、與不同的組織及政治人物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以及在公共政策研究上的投入所帶來的成果。

就以全國教育協會(NEA為例吧!它每年向教師會員收取$162美元的年費。至於教育界職員的年費則是$93美元。它在2010年的年度總預算是35580萬美金。而這筆預算主要分為部份:1用以維持總部及各支部的運作及硬體的維護。2、支付大約600員工的薪水。3、用不同的方式回饋給地方教師工會。這第三部份可以用來支付地方教師工會所雇用的協商及專業人員。

至於NEA影響政策的方式有很多,最直接的就是政治遊說和介入選舉。間接的方式就是與其他的組織建立網絡。此外,它也投入相當大的資源在公共政策的研究上,如:政府預算、特許學校及教育等。NEA就曾花了25萬美金,請亞力桑那州立大學研究中心對特許學校及教育這兩議題,做了一系列的研究。當然,由於NEA所關注的不只是教育議題,所以,它對於美國的稅制、健康保險等公共議題也相當關注。

從美國教師工會的運作,我們可以發現:由於教師工會的存在,所以,教師能與社會做更緊密地結合。由於與其他組織密切地互動,教師工會不但可以保護教師權益,更能保護教育環境。以本文一開始所提出的事件為例,用「以表現給薪水」來取代終身雇用,其實是政府變相降低對教育投資的方式,因為它代表雇主可以有更大的彈性來開除資深教師,聘用資淺教師來降低成本。而從家長團體對教師工會的支持,也代表教師工會在政策的制定上,更貼近家長的需求。至於教師工會投入的各項政策研究,反映出教師工會所關心的政策層面可以更深、更廣,也就是說,教師工會發揮的功能,不僅是保護教育及教師權益,它更可以在協助弱勢及維護社會正義上多所著墨。因此,由美國教師工會的例子可以發現,教師工會所發揮的影響,不是由於外界對它所下的定義,而是工會成員對自身的期許。

資料來源:The long reach of teachers unions. 作者:Mike Antonuc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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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教育處學管科於校長會議的宣導資料[2010/9/6牛奶瓶報報]-教學正常化-檢驗學校是否依照教育法令上級單位指示辦學

可以拿來檢驗學校是否有依照教育法令以及上級單位的指示辦學。

引用自

【2010/9/6牛奶瓶報報】


高雄縣教育處學管科於校長會議的宣導資料

●●●高雄縣99學年度第一學期中小學校長會議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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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99學年度第一學期中小學校長會議工作報告(宣導事項)
單位:教育處學管科

(一)有評量命題及試卷印製,請各校確實注意命題適當性及保密原則,勿有試題流出、洩題之虞。

(二)基於教學正常化、減少學童課業負擔及改善教育風紀,學校或教師不得要求學生統一購買參考書。

(三)請各國中課業輔導確實依據「本縣國民中學辦理課業輔導及補救教學實施要點」:
1.學生應自由參加,並應經學生家長之書面同意。
2.利用課外時間實施,每週以不超過五天,每天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但最遲不得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
3.辦理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應符合教育目標,不得淪為不當之補習。
4.課業輔導及補救教學,不得上新進度。

(四)有關留校自習請確實依據1.不強迫參加2.不上課3.不考試4.不收費(惟有必要可酌收水電費),違規學校將依違反教學正常化規定議處。

(五)請各校確實依據每學期行事曆安排,勿提早進行課程、提早月考。

(六)各校實施常態編班級分組學習情形應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學校違反本準則規定者,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將依法令規定議處。

(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增修訂:「學校違反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或未督導教師按照課表正常上課,將查屬實不得考列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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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9-教育論壇:讓教育保有多元思考與批判力[羅德水]

本文寫得極好,極富啟發性,勘破教育主管機關的觀念固著以及官僚主導心態,而且也點出了教師會、教師工會的教師幹部或會員們參與教育政策事務的必要性,主要在於兩點:

一者,教師法對於教師會務假的立法疏漏,不但相對剝奪教師會幹部參與教育政策的權利,同時也賦予教育主管機關,對於立場不同的教師會,給予報復之機會,當然,這可以由《教師法》第27條賦予各級教師會「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的權利來彌補,如台北市 教師會與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簽訂《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明訂:「教師兼任教師會及本職以外與教育有關之 其他職務時得酌減其授課時數,或給予一定時間之公假,其標準由學校與教師會協商議定之。」

二者,NGO,非政府組織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動力,因為其組織管理、目標、和成員都具備嶄新的觀念以及彈性的運作方式;和科層體制層層節制的政府機關,以及事事計較獲利成本的民營機構,有著截然不同的特質,NGO,是足以改變社會的力量,所以教師會,具備了改革教育的前瞻性以及作為監督學校現場和教育主管機關的壓力團體,是一種不可或缺的存在!

重點摘錄如下:

千方百計打壓、醜化教 師會的會務假,真正的原因根本不是出於所謂的學生受教權,而是意圖藉由禁制會務假,從而瓦解教師組織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及監督,以讓教育官僚定於一尊,總攬 教育決策。我們以為,這對台灣的教育發展來說無疑會是一場災難,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台北縣教師會因為反對活化課程而遭取消會務假一事,果不其然,自從教師 會的幹部都乖乖待在學校上課之後,反對的聲音確實減少許多,可這樣無所不用其極讓教師噤聲,究竟哪裡有利於教育發展?

引用自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0921

■羅德水

自從《工會法》解除教師工會禁令後,表面上,教育人員的勞動基本權看似即將獲得確保,實際上,除了官方後續的修法動作刻意壓 制教師組織外,台北縣政府更直接取消所屬教師的組織會務假,官方及相關附和團體振振有詞地說道:教師會的會務假依法無據,會務假傷害教師形象,影響學生受 教權,因此,各級教師會會務幹部均應歸建返校授課。

儘管前揭說詞缺乏學理依據,甚至自暴其對基本人權認知之貧乏,然而,批評教師會幹部不授課,影響學生受教權云云,倒也頗有混淆視聽之效,殊值進一步討論。

茲從法制面與NGO在公民社會所應扮演的角色釐清會務假爭議:

檢討法制來釐清爭議

就 法制面而言,教師之所以有會務假,自然源於《教師法》賦予各級學校專任教師組織三級教師會之權利,或云,《教師法》全文並未明訂教師會幹部得以所謂「會務 假」處理會務,殊不知,無論就《教師法》立法意旨或教師組織法定任務觀察,實在很難想像,一個沒有會務假的教師組織究竟要如何執行法定任務?而一部無法落 實其立法意旨的《教師法》,豈不形同具文?

進一步言,《教師法》所定義之三級教師會,實兼具職業工會及專業人員公會之特徵,可以說,在教師 工會成立前,現行的三級教師組織實質上即等於教師工會,《教師法》中未能明訂會務假條文確屬疏漏,為彌補此一缺失,教育部亦曾於92年間增訂《教師法施行 細則》第24之1到24之3條文,賦予全國與縣市教師會會務幹部一定時數之公假以處理會務,惟因政治因素旋即於93年1月20日遭立法院刪除,無論如何, 過去10年,全國教師會與縣市教師會在教育公共事務領域中所扮演的角色,即便是教育部也必須正視。

雖然《教師法》中無明文規定教師會幹部的 會務假,不過,《教師法》第27條其實賦予了各級教師會「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的任務,此相當於工會與雇主所簽訂的「團體協約」,以台北市 教師會為例,早在民國86年5月20日即與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簽訂《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並明訂:「教師兼任教師會及本職以外與教育有關之 其他職務時得酌減其授課時數,或給予一定時間之公假,其標準由學校與教師會協商議定之。」

必須承認的是,或由於主管機關缺乏與教師會對等協 商聘約準則的認知,或由於縣市教師會之實力不足,兼以有關聘約準則之協商既無強制性又無罰則,多數縣市教師會確實難以藉由簽訂聘約準則的方式取得會務假保 障,說到底,先天設計不良的《教師法》確是教師組織會務假出現爭議的主因,未竟之功,或許就交由未來的教師工會完成吧!

第三部門重要性日增

接 著,再從NGO在公民社會所應扮演的角色進行探討,眾所周知。教師會除係依特別法《教師法》所成立之教師專業團體,性質上也是「非政府組織」(NGO)或 「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何謂「第三部門」?顧名思義,就是有別於政府單位與民營事業單位的社團法人或基金會,第三部門係公民自治的體現,其發展是公民社會的重要 指標,成熟的公民社會不單只靠政府官僚體系,而是鼓勵、支持第三部門對公共事務的關心與對公共政策的參與,管理學大師彼得杜拉克在《使命與領導--向非營 利組織學習管理之道》一書,直指第三部門不是社會的邊緣產物,而是社會的主流,不同凡響的一大特色,甚至推崇管理績效良好的非營利組織,已逐漸成為管理實 務的領導者。

應該要問的是,何以在先進國家被視為是公民展現社會力的「第三部門」,在台灣反而被認為是「撈過界」與「不務正業」?甚至於出 現「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可用人民的納稅錢補貼民間組織處理會務」(黃國鏘〈教師會會務假應取消〉),這樣完全違背進步思維的說法呢?究其實,除係不解第 三部門與公民社會的關係外,也意味著台灣離成熟的公民社會還很遙遠。事實上,歐美各國的非營利組織之收入,相當比例就是來自於政府的補助,其目的不外希望 藉由各非政府組織的參與,以提升公共政策的正當性與支持度。

給政策更多思考面相

質言之,要求教師會幹部應待在學校上課, 或許反映了以下認知:教育政策由官員制訂即可,教師的職責應該是留在教室內好好上課才是,毋須為教育政策操心。其實,此一說法並不讓人陌生,因為即便在校 務會議法制化、校園內各種委員會早已行之有年的今天,也還有許多校長希望教師乖乖留在教室內教書,甭管校內的公共事務,背後所反映的思維都是一元化的價值 觀與官方至上的意識形態。

問題在於,官訂的教育政策可以被信任嗎?決策品質符合專業規準嗎?不妨看看,要是沒有教師會的參與、監督,這些年 來要增加多少錯誤的政策?更何況,教師組織在教育公共事務領域,也早已經脫離消極的制衡角色,透過經常性的政策產出,教師組織與教育行政機關之間,其實比 較像是公共政策的競爭者,除此之外,教師組織持續地與台灣各進步社團就相關公共議題進行合作,也有助於擴大台灣公民社會的基礎與社運能量,無論如何,教師 會對台灣教育與共公共事務所做出的努力,豈是平日唯長官之命是從的團體可以輕易否定的?

就這樣的脈絡,其實不難理解,千方百計打壓、醜化教 師會的會務假,真正的原因根本不是出於所謂的學生受教權,而是意圖藉由禁制會務假,從而瓦解教師組織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及監督,以讓教育官僚定於一尊,總攬 教育決策。我們以為,這對台灣的教育發展來說無疑會是一場災難,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台北縣教師會因為反對活化課程而遭取消會務假一事,果不其然,自從教師 會的幹部都乖乖待在學校上課之後,反對的聲音確實減少許多,可這樣無所不用其極讓教師噤聲,究竟哪裡有利於教育發展?

■台北縣教師會發起「516牽手護童年」遊行陳情活動,5月16日在中正紀念堂自由廣場舉行,許多教師、家長和小朋友參與,喊出「反加課、要童年」的訴求。(圖文/中央社)

毫無疑問,如果有一天台灣的教育只剩下一味附和官方政策的聲音,只剩下一味高喊長官英明的團體,恐怕才是台灣教育災難的開始吧!籲請各界正視教師組織會務假的正當性與必要性,為台灣教育保有多元思考與批判力。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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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26教育部台國四字第0990139344號函:導師之編配應以公開抽籤方式為之,以維學生學習權益。

引用自
台北縣教師會 電子報 100831

代轉:有關「導師抽籤」情事,教育部之回覆

有關「導師抽籤」情事,教育部回函如附,請參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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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令:核釋校務會議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

引用自
臺北縣教師會電子報
臺北縣教師會電子報

本期發刊日:西元2010年08月30日,16:48:04
本期發行量:4997
發行人:台北縣教師會
發行網站:台北縣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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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令:核釋校務會議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99827

台國(四)字第0990119665C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僅就校務會議之成員比例訂定規範,至該校校務會議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

部  長 吳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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