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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台北市教師會對籌組教師工會的相關立場及教師工會Q&A

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
2010年12月23日上午10:44

台北市教師會對籌組教師工會的相關立場及教師工會Q&A

背景說明:
一、99年6月1日「工會法」修正通過開放教師可籌組工會,預計100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二、工會依法享有勞動三權:
「團結權」:保障工會可正常運作、不被打壓。
「協商權」:可與雇主協商團體協約(法令未規定事項均可協商)。
「爭議權」:依法定程序可表達爭議行為。
三、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教師的特別限制:
「團結權」:工會法限制教師可組職業工會及產業工會,不可籌組企業(學校)工會;因此喪失「強制入會條文」、「代扣會費權利」、「明訂保障會務假」等權利。
「協商權」:團體協約法規範應過半教師加入工會(企業工會無此限制),才能取得與雇主協商團體協約的法定權利;簽訂團體協約前應取得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爭議權」:勞資爭議處理法限制教師不得罷工。
四、教育部因應開放教師組工會,研擬修正教師法完全刪除教師會相關權利,但仍保留三級教師會組織架構。近日將排入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工會法適用所有受雇者之一般法,教師法係針對教育專業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之特別法,兩者並無扞格;於教師工會並未能有效運作、保障教師權益之前,將形成教師權益之空窗期。
本會立場及策略:
一、現有台北市教師會及學校教師會將繼續存在並維持運作不變。
二、積極遊說立委保障現有教育法令對教師會及教師權利保障,並不排除進一步行動。
三、本會將以「一個組織,兩塊招牌」之原則籌組教師工會:
(一)雖對工會三法限制教師工會權利並不滿意,惟依國內外經驗及相關法規仍無法排除未來教師工會可能之發展及對教師權利之爭取與維護。
(二)為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教師工會之招牌傷害教師權益。
(三)對現有教師會員將採取「加入教師會,送教師工會」之作法,積極尋求全市過半教師之加入,以謀求教師最大權益保障。
四、短期內仍以教師會為主體進行運作,未來再視相關法令及協商空間進行必要之調整。
教師工會Q&A(全教會宣導資料,草案991115,991223本會修改
Q1:教師是勞工嗎?為什麼要組織教師工會?
A1《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勞工即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如今,不論公私立學校之教師,都是受雇者;既然是受雇者,就是勞工;既然是勞工,當然就有權利組織工會,以維護受雇者的工作權例如,受雇於長庚醫院的醫師,他們是可以組織「長庚醫院醫師工會」的,就如同我國民航飛行員,亦已組成機師工會
Q2:教師組工會後,教師是不是要適用《勞基法》,而改變原來待遇、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的保障?
A2《勞動基準法》第1條就開宗明義的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特制定本法;…。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簡言之《勞基法》是最低的保障,換句話說,有關教師勞動條件的法令如果優於《勞基法》的規定,當然就適用原來的法令規定。目前,規定教師勞動條件的法令包括:《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而這些法令的規定都優於《勞基法》的規定
Q3:在維護教師權益上,教師工會比教師會更有力量嗎?
A3:全教會主張:會更有力量。多年來,教師會的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是殘缺不全的,因為它不是工會。舉例來說,《教師法》第27條規定教師會的任務包括「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但《教師法》卻沒有明定「雙方都有權要求協商,且對方不得拒絕」。但教師若組工會之後,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否則,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 元以下罰鍰(《團體協約法》第32條)!
其次,立法院即將審議的《教師法修正草案》中,教師會的法定任務可能被刪除,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和「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這二項。若是從教師會的角度來看,法定任務被刪除,當然對教師會不利;不過,如果我們將來是以教師工會作為維護教師權益的組織,那麼將教師組織單純化反而較好,以免兩種教師組織互相鬥爭,影響團結。事實上,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教師的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勞資爭議權是比《教師法》更有保障的。
未來,我們便應該透過簽訂〈團體協約〉,爭取教師工會取代原先教師會的任務;甚至,過去教師會無法解決的問題(像強迫擔任交通導護、強迫參加假日活動、非關教學的額外工作…等等),都可以透過簽訂〈團體協約〉來解決。教師工會要求協商,雇主(公校是政府、私校是董事會)不能拒絕;協商不成,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還可交付仲裁委員會仲裁。
本會主張:不一定,尤其工會法目前並未明文賦予其參與教師有關法定組織之基本任務。另補充全教會上述主張,1.力量是要靠工會成員人數比例決定,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一、企業工會。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產業工會。教師不能組「企業工會」,只能以職業或產業工會拼過半的人數,才能取得協商權。2. 勞動三法中對教師的相關權益是否比《教師法》中對教師的相關權益更有保障,本會持保留態度,所以現今本會正 積極遊說立院,希望優先保留教育三法中對教師權益的保障與教師會基本任務,以爭取教師最有利之權益。團結就是力量!
Q4:聽說不能成立學校教師工會,那原有學校教師會的權利怎麼辦?
A4《工會法》第6條的確規定不得組織「學校教師工會」(就是所謂的「企業工會」)。但是沒關係,未來教師工會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仍可設置「學校分會(或支會)」,以維持基層組織的運作;而透過簽訂〈團體協約〉,仍可爭取各分會(或支會)「參與學校的各種決策機制」的權利,以及分會(或支會)幹部的會務公假。
至於私立學校老師,一樣可以用個人身份加入教師工會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一旦某私立學校有半數以上的老師加入某個教師工會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這個教師工會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就有權利和學校協商聘約,學校不得拒絕;同樣的,協商不成,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依法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Q5:聽說教師組工會後,將取消現行的教師申訴制度?
A5:教育部的確在《教師法修正草案》及《大學法修正草案》刪除教師申訴的條文。但我們認為這是不對的。如果教師申訴制度取消,教師權利救濟勢必要回歸到勞資爭議,而勞資爭議關於個人權益受損的處理方式是調解、仲裁、訴訟;但學校未定願意接受調解或仲裁結果,最後勢必走上訴訟一途。可是,為了申誡、記過、考績乙等、請假不准之類的事情上法院訴訟,不但增加教師爭取救濟的成本,更耗費訴訟資源。所幸今年初,全教會透過執政黨高層的協調下,現行《教師法》中教師申訴制度應可繼續維持。
Q6:聽說教師工會不得罷工?果真如此,豈非成了無牙的老虎?
A6:《勞資爭議處理法》確實禁止教師工會罷工。不過,仍要指出,沒有罷工權,還是有很多爭議行為可以運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的「爭議行為」是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只是爭議行為的其中一種而已。當然,未來我們必須靠自己努力,讓社會大眾理解:當學校老師長期處在不合理的工作條件中(例如:超時超量工作、剝奪教學自主、強迫非關教學的工作、不當降調減薪解聘…),學生的受教品質是不會好的!如果經過協商、調解,都不能改善,é ��道不該積極爭取嗎?
Q7:聽說《工會法》規定的會費很高,可以少收一點嗎?
A7工會章程自主,會費仍由大家決定。
Q8:該成立教師職業工會?還是成立教育產業工會?
A8:各有各的長處。本會依理事會決議,將同時籌組職業工會及產業工會,將招牌先拿下,例如,教師職業工會成員較單純,比較像現在的教師會;而教育產業工會較有發展彈性,容易擴大組織。必須提醒的是,《工會法》規定,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但產業工會則沒有這個限制。
Q9:未來教師工會成立以後,現在的教師會何去何從?
A9教師會仍繼續運作,現行先以「一套人馬、二塊招牌」方式,以因應各種可能之變化。
Q10如果未來成立教師工會,而教師會也同時存在;若老師也同時加入這兩會,是否需繳交兩份會費?
A10:有關會費之收取,需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本會目前傾向建議大會採用較有彈性的措施來處理會費問題。
Q11:那幹嘛組工會?
A11因現今法令有朝向將教師組織轉型成教師工會的趨勢,我們先將教師工會的招牌拿下來,以免主管當局扶植聽話的傀儡工會,佔住工會發言權,在此期間優先保留教育三法對教師會及教師權益的保障。
本會與全教會立場有些微差異,係因部分縣市教師會其環境發展與本會不同,對教師工會之主張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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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乾脆連署要求撤換教育部長吧![楊照]-「同學們請安靜」的教育部長[2010/12/22 聯合晚報]

引用自
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
2010年12月23日下午2:19

楊照:乾脆連署要求撤換教育部長吧!【聯合報╱楊照】

2010.12.23 01:32 am
台灣教育,從小學教育一直到高等教育,有一連串的問題,而且都是很棘手、很迫切的問題,給大部分與教育體制有關係的人,製造許多日常生活中的困擾與痛苦。
我們的小學生快速減少,學校教師與設施面臨縮編調整。我們的中學教育陷入不正常的考試壓力中,學生每天考試,而且校園中的同學關係、師生關係嚴重失衡,各種暴力、霸凌事件頻傳。我們的大學教授每天忙於寫論文搶點數,無心也無力真正照顧教學,諷刺的是,論文重量不重質,結果連研究也做不好。
這些問題,大家都知道,大家都擔心,唯一不知道不擔心的,是我們的教育部長。上任一年多時間,吳清基部長從來沒有對台灣教育問題,提出過全面的看法,在他的領導下,教育部也就從來沒有針對這些讓大家痛苦不堪、讓大家憂心忡忡的情況,提出過什麼樣的政策規劃,當然也就不會有什麼改革的做法了。
今天的小學老師們,知道自己明天的未來在哪裡嗎?什麼時候學校會減班、什麼時候學校會裁併?什麼時候自己要調整工作去教別的學校、別的科目?今天的中學老師,除了逼學生考試之外,有什麼辦法可以幫助學生自我成長嗎?當他們碰到了像八德國中發生的事,除了求校長之外,有別的援助管道嗎?
問問大家周圍當老師的人,看他們給什麼樣的答案。不妨也問問周圍遇到的學生,看看有幾個真的覺得自己在學校裡過得很充實、很有學習成就。老師、學生、家長的感受加在一起,拼出來的,是一幅黯淡無光的台灣教育圖像,事實上也就是再明確不過,政府教育單位失職的證明。
別再拿「教改」當作藉口了。把所有問題推給失敗的「教改」很容易,難的是要找出辦法來扭轉不對的教育結構,而我們指望於教育部的,當然不是抱怨,而是具體的改變。政策是改變的藍圖,教育部盡到責任的第一步,是制定政策;第二步是就政策進行溝通說服;第三步是有效執行政策。
關於這些問題,教育部的政策在哪裡?就連校園霸凌鬧到這麼大了,吳清基部長都沒打算要提出政策方案,他懂得要做的,只是去把老師們找來集體開會,幾百人幾百人定期開會,以為這樣就能解決霸凌問題。全台灣的中學老師們,想去開這種會的請舉手!全台灣的中學老師們,相信開這種會可以幫你們解決校園霸凌問題的請舉手!
桃園八德國中的部分老師連署要求撤換校長,結果吳清基部長去到學校卻故意不跟他們見面溝通,擺明了將他們視為比校長行為更嚴重的問題。唉,這樣也好,老師們可以看得更清楚,問題不只出在校長這個層級,如果真的有心,如果真的對於教育還有理想,那就乾脆連署要求撤換教長吧!說不定院長、總統對於你們的連署可以有比較誠意的反應。作者為新新聞副社長兼總主筆)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6050897.shtml
2010/12/23聯合報】@ http://udn.com/
「同學們請安靜」的教育部長

「同學們請安靜」的教育部長

問題核心必須釐清出來:教育部長吳清基說「小事情」,不是口誤,而是反映了他的心態;他的演講完全無效,讓人聽不下去,卻只能要求「同學們請安靜」。把「教育」當作是「管理秩序」,這樣的人實在不是適任的教育部長。

吳部長最大的問題,在於抱持老舊的觀念,而且顯然毫無教育理念的成長。處理八德國中霸凌事件,吳部長最嚴重的失言還不是說「最近發生一些小事」,而是對著記者談話時,竟然將霸凌行為當作是「過動兒」所產生的問題。這是什麼樣的觀念?簡直連常識都沒有!

當吳部長說「少數人行為」時,他心中想的難道是「少數過動兒行為」?教育部長用這種態度來處理(其實是逃避)校園問題,令家長還能有什麼期待?吳部長的心 態,和被停職的八德國中校長沒有兩樣,不但無能處理校園霸凌事件,而且一心只想淡化新聞,不要讓外界注意到這些「少數人」的「小事情」,最好能封鎖在校園 裡處理就好了。所以他們眼中看到的問題,不是教育失靈,而是那些把事情鬧大的人。

從部長到校長,守在行政職位上,脫離了教育工作者的自覺,所以無法設身處地去同情感受被欺負的學生、被威脅的老師,甚至也沒有打算設身處地去了解那些欺負 同學、老師的小孩,心裡到底在想什麼,又需要什麼樣的協助以改正行為。吳部長的「使命感」,只是從自身出發,要學生們乖乖聽他演講,所以情急口出「同學們 請安靜」。這是傳統威權管理的態度,缺乏真正要解決問題的誠意。

吳部長願意前往八德國中演講,表示知道問題已鬧大,但如果不先準備好對霸凌行為的理解知識,甚至不知如何和年輕學生溝通,那也太高估「部長」的影響力了 吧。再進一步說,教育部如果認為立法和找人來開會就能防治校園霸凌,那又太高估這種形式作為的效果了吧!霸凌事件是當今校園危機之一,由此問題的處理方式 卻突顯出「長官們」和受教學生之間的嚴重代溝,這才是台灣教育的大問題!

【2010/12/22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60492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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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媒體報導霸凌事件,全國教師會發表以下聲明[全國教師會新聞稿-99.12.22]

引用自

臺北縣教師會電子報


【全國教師會新聞稿-99.12.22

近來媒體頻頻報導霸凌事件,全國教師會發表以下聲明:

就霸凌的成因部分:

1. 我們認為自境外境內電影的題材及內容,以及成人社會對少年的影響甚整個社會讓青少年以為使用肢體或語言可以取得壓制對方,對法律後果完全無知。

2. 在學校課程進行過程中,過度使用反覆紙筆測驗,使不善於紙筆測驗者學習意願低落,進而在同儕中尋求強凌弱的原始成就感。

3. 部分家長受制於就業環境的變及社會適應挫敗,家庭功能加速弱化,少年無法藉由家庭教育得到行為改正。

就霸凌反制的預防措施與人力:

1. 我們認為首先應把治安工作納入,尤其是治安單位應負責阻絕黑幫於校門外,不使其成為校內勢力的後勤或指導者。

2. 其次,自新生訓練之日起,應強化法律責任認知,尤其對於傷害、恐嚇、侮辱、誹謗、強制的法律後果及受害者陰影,應廣為說明告誡,屬於違法部份交付法律程序處理。

3. 全體教育人員對於各種霸凌樣態的覺察能力,應透過有效的進修課程予以充實。

4. 校園內應建立通報、處理、輔導整套機制,形成聯合防禦處理,避免讓個別導師單兵作戰。不但通報者不罰,能妥善處理之團隊,給予從優獎勵。

5. 應立刻改變以導師無限責任制來經營班級,倡議已久的校內社工師及心理師的編置應在最短時間內修法配置到位(協商中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其財源可包括地方稅法通則中的教育捐--向影響家庭親職功能的企業徵收(仿同煙酒捐之於健保)

在觀念上:

1. 親師關係雖不必回到師尊親卑的倫理,但也應以商品化的消費挑選關係為戒,重建親師的無縫合作關係。

2. 我們也認為翻轉升學至上思維,創造更多元的學習課程,並以安全及人權為優先任務的教育價值,社會應建立共識,並作為表彰學校的首要指標。

霸凌名詞雖新,其現象則是舊的,有生命的社會就會有霸凌,雖然不能消滅,但應該被控制、減少,沒有團體或個人可以置身事外。

※新聞稿之電子檔案,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nta.org.tw)下載。※

全國教師會 敬上-9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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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教師會電子報
臺北縣教師會電子報

本期發刊日:西元2010年12月23日,08:51:01
本期發行量:4997
發行人:台北縣教師會
發行網站:台北縣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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