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教師【法定研習】懶人包 [高雄市教師會]


教師【法定研習】懶人包

張貼者:2015年7月3日 下午5:06中心組發   [ 已更新 2015年7月3日 下午5:36 ]
104-07-03
教師【法定研習】懶人包
最近,又有會員問起「教師的法定研習」這個問題,本會特別再為大家整理說明如下:
■有關「教師應進修之內容」的法律規定:
目前,法律明定的「教師研習內容」有:
一、「環境教育研習」每年4小時。(適用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
二、「輔導知能研習」每年3小時。(適用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
三、「學校衛生相關研習」每二學年18小時。(適用對象:各級學校健康相關課程教師)
※所依據之法律:
環境教育法民國990605)第19條第1項:「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
 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
 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
 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學生輔導法民國1031112)第14條第4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
 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
 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
 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
學校衛生法民國1021218)第17條第1項:「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
 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學校衛生法實行細則13:「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參與專業在職進修,指每二學年
 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十八小時。」
■有關「(學校)應辦理教師進修」的法律規定:
此類法律,規定的對象是「辦理教師進修的單位」,並未規定教師必須參加
※所依據之法律:
性別平等教育法民國102121115:「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
 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民國10011097條第4:「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
 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有關「教師進修」的法律規定:
一、教師進修的權利(如:可帶職帶薪進修)或義務(進修內容及時數)應以法律*註來規定;換句話說,行政
  機關(教育部、教育局等)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所作的行政命令(不管是叫「○○辦法」、
  「○○要點」或「○○計畫」),都是無效的。
*註:中央法規標準法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二、有關教師進修的義務,目前僅有宣示性及原則性的法律規定,尚無有關「進修內容及時數」的一般
  性具體規定。
※所依據之法律:
教育基本法民國1021211)第8條第1項:「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
 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教師法民國1030618)第17條第1項第5款:「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五、從事
 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教師法民國1030618)第22條:「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
 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法民國1030618)第23條:「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
 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站在「提升教師專業」立場,本會當然鼓勵教師積極進修;但依法,老師們可根據自己的專業需求,選擇進修的內容和
方式。除非法有明定,否則,學校及教育局無權強迫老師參加「非法定」的研習!

  • Digg
  • Del.icio.us
  • StumbleUpon
  • Reddit
  • RSS

教育部函釋:學校教師依法請假後,因外聘代理、代課教師衍生投保費用(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費用),雇主負擔部分,均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教育桃源電子報]

【政策追蹤】消失的公文---誰讓老師請假淪為冤大頭?
/朱維立(本會組織發展部兼勞資關係部主任)

◎桃園市教育局小教科自以為的神邏輯

當老師們依據教師請假規則請各種假時,學校則外聘代理()教師,請假的老師們你還需要負擔代理()教師的勞健保費嗎?

這樣的爭議早在102年教育部國教署即開會決議並發函各縣市政府,請參見教育部國教署1028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57129號函確認:「教師請假外聘代理()教師,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國教署明白函示雇主是學校,經開會決議發函各縣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也紛轉達該函辦理。

獨獨桃園縣政府過去卻總有自以為神邏輯般自行發函解釋的能力,請參見10313日桃教小字第1030000210號函:「教師請假後支付代理(課)教師之鐘點費倘由請假教師代付,則雇主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由學校扣請假教師薪款支付」。致使這樣的爭議持續延燒了好幾年,相信各位老師們這幾年間的請假,恐怕都被扣了相當費用去給付代理(課)老師們的勞健保費。請假的老師們也就這樣無辜的做了冤大頭好幾年。

◎本會不斷溝通、爭取並向教育局局長反映、協調

終於為了彌平爭議,我們又再次看見教育部於1041116臺教授國字第1040122006號函,不僅再次確認教師請假時,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那麼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之外,更檢附了勞動部及健保局的相關函釋,確認學校應負擔代理(課)教師之勞健保費用,不應轉嫁給請假之教師負擔。

近日,在本會不斷溝通並向教育局局長反映、協調之下,桃園市教育局小教科終於將該函全數轉達至桃園市各公立學校辦理。

◎整整晚了快一年的公文

不過,眼尖細心的老師們,有沒有發現,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小教科函轉日期為1051014日,但其所附的國教署函文為1041116日,又整整晚了快一年。
為什麼會晚了快一年呢?這個只有小教科自己知道!不過更重要的是,這晚了一年的時間裡,老師們請假是不是又多付一年的代理(課)教師之勞健保費用?這錢該由誰來負擔呢?老師們該不該討回這些冤枉錢呢?

冤有頭債有主,是誰讓桃園老師們請假就變成了冤大頭?老師們有空一定要好好仔細看看桃園教育局函文中的承辦員與承辦科別是誰啊!

●●桃園市教育局小教科終於將函轉教育部公文●●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415
承辦人:陳奕如
電話:03-3322101-7419
電子信箱:062122mail.tycg.gov.tw
                                           

受文者:本局國小教育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1014
發文字號:桃教小字第1050075321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依法請假後,因外聘代理、代課教師衍生投保費用(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費用)支付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41116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22006號函辦理。
.   本案因教師請假外聘代理(課)教師之相關投保費用,由雇主負擔部分支付方式一節,依教育部1041116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22006號函示,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聘代理(課)教師投保事宜,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雇主負擔部分,均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
.   檢附教育部1041116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22006號函。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
副本: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人事室、本局會計室(均含附件)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827日認定學校是雇主應負擔勞健保●●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
傳真:02-2396-7818                     
聯絡人:陳國生
電話:(02)77367479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827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57129號函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本署於本年64日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聘用代課教師其雇主認定相關事宜會議記錄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外聘代課教師其雇主如何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勞委會本(102)年430日勞保2字第1020061301號、同日勞保2字第10200613011號、66日勞保2字第1020015585號及同日勞保2字第10200155851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惟教師請假規則並無明定教師請假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代理(課)教師,而應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請假規則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據悉,大部分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未對學校教師請假自付代課費用外聘代課教師授課訂有關規範,且經部分地方政府反映教師請假自付代課費用處理所遺課務,除有雇主認定相關疑義,尚有代課教師是否投保、薪資支給標準等問題,且代課教師若未經資格(身份條件)審查恐有校園安全之疑慮。爰本署於本年64日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聘用代課教師其雇主認定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摘要如下:
(一)學校教師請假及其調、補、代課相關事宜,應回歸請假規則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之相關規定辦理;且經學校核准方算完成請假手續。
(二)有關教師請假「課務自理」應指請教教師其原有課務依前開規定完成調、補、代課之安排事宜,並非請假之教師自聘代課教師。
(三)前項教師請假所外聘之代理()教師,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經學校就資格、條件等事項依規定審查後,由校長聘任之;薪資支給亦應依聘任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因此教師請假所外聘之代課教師,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應為學校。(四)除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各地方政府經就教師請假後,支給代課教師薪資(包含納保等相關事宜)之作業事項,如學校扣款及教師「代付」(非自付)代課教師薪資之處理,妥善訂定光安規範,以維護代課教師權益。
四、據此,教師請假外聘代理(課)教師,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附件)、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桃園市教育局自以為的神邏輯函●●
=========================================================================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415
承辦人:陳奕如
電話:03-3322101-7419
電子信箱:062122mail.tycg.gov.tw

受文者:本縣各縣立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13
發文字號:桃教小字第1030000210號函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專任(即正式)教師請假自付費用外聘代理(課)教師時,由雇主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支付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1021022日桃教小字第1020066491函諒達。
二、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8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57129號函釋教師請假外聘代理(課)教師,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拉之規定辦理。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先予敘明。三、本案雇主之認定既為學校,經評估各校執行現況後研議本縣專任(即正式)教師請假自付費用外聘代理(課)教師時,由雇主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支付方式,請參照「桃園縣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辦理如下:
(一)教師請假後支付代理(課)教師之鐘點費倘由請假教師代付,則雇主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由學校扣請假教師新款支付。
(二)若代理(課)教師之鐘點費依規定由學校核支,則雇主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由學校預算下支應。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
副本: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人事室、本局會計室



●●教育部1041116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22006號函●●
=================================================================
教育部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
傳 真:(02)2396-7818
聯絡人:鐘紫云
電 話:(02)7736-7479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1116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40122006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依法請假後,因外聘代理、代課教師衍生之投保費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   依據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1041015日嘉教工會超字第104000372號函辦理暨貴府1041021日府教學字第1040192658號函辦理。
.   查本部國教署1028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57129號函說明四,教師請假外聘代理()教師,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先予敘明。
.   復查勞動部10454日勞動保1字第1040140224函說明三略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僱傭關係之前提下,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是以,外聘代理()教師如與學校有僱傭關係,應依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其保險費負擔依同條例第15條第11款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由投保單位為勞工負擔部分保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故學校應依前開規定負擔所屬加保外聘代理()教師之保險費。
.   末查衛生福利部10458日以衛部保字第1040112857號函說明三及說明四略以,外聘代理()教師之雇主既為學校,依照前述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應由學校作為投保單位為其外聘代理()教師辦理投保手續並負擔部分保費,惟該教師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3個月,且其選擇以原投保資格續加保者,則學校尚毋須為其投保;如該教師為部分工時人員,若非每個工作日到工或每週工作時數合計未滿12小時,學校亦無為其辦理投保手續並負擔部分保險費之義務。
.   綜上,有關貴縣教師職業工會來函所提貴府前於104828以府教學字第1040160064號函說明三略以,教師請假課務自理外聘代理代課教師之投保勞健保及提撥勞退金事宜由服務學校辦理,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雇主負擔部分由請假之教師負擔一節之疑義,請貴府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監察院、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除外)

  • Digg
  • Del.icio.us
  • StumbleUpon
  • Reddit
  • RSS

政府不應為節省經費 犧牲教育品質 剝奪代理教師工作權益【牛奶瓶報報】



【代理權益】1051104新聞稿:政府不應為節省經費  犧牲教育品質  剝奪代理教師工作權益

中小學代理教師長期以來,其所受到的待遇福利,相較於正式教師,有一定差異。首先是因縣市政府為節省用人經費,故聘用代理教師時,多以每年8月底開學日為起聘日,隔年7月1日為聘期截止日。這樣的聘期,教育主管機關在認定其年資時,採計一整年。但對於代理教師而言,暑假兩個月的薪資就不見了。

此種畸形聘任制,在全國各地多是如此,但也造成一國兩制。就目前公立中小學而言,國立高中職及台北市聘任代理教師,一般都以每年8月1日起聘,隔年7月31日為聘期截止日,為完整一整年。其所領到的薪資,為完整的13.5個月薪資(含1.5個月年終獎金)。但其他縣市中小學代理教師,則只能領到10個月又3天的薪資,另年終獎金也僅能領取十二分之十,相較於國立高中職及台北市,大約少了約2.5個月的薪資。

還有國立高中職及台北市,有採計職前年資,若其考核成績優良,可以像正式教師一般,每年晉級,其薪資也能依其薪級調整。但其他縣市代理教師,則是一律領取初任教師薪資。

這樣的情形,造成各縣市立學校在徵聘代理教師,常聘不到人,寒暑假期間,常要辦理多次教師甄選,有學校甚至辦理10次以上,各校多為此傷透腦筋,尤其是新北市及偏鄉縣市立中小學。其中新北市常有學校聘任到代理教師後,因為當事人再考上台北市立學校,轉任到台北市,造成教師人力不穩定的情形。各中小學向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反應此一問題,多年來,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都不予處理!

全教產劉亞平秘書長針對此一問題,在10月20日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時,提出兼代課及代理教師的工作及退休權益,應受到保障,詳如附件。

全教產要求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應立即解決此一問題,以保障其權益,也讓中小學有穩定的教師人力。同時,值此少子女化問題嚴重,教育部及縣市政府又大量聘用代理教師,造成嚴重問題,犧牲教育品質。同時,因代理教師係保勞保非公保,對於軍公教退撫基金的收入,因此也雪上加霜。故全教產要求教育部及縣市政府,應依各校員額及實際教學需求,聘任正式教師,以使中小學有穩定的教師人力,尤其是偏鄉縣市。如此才是學生之福,臺灣教育之福。

另代理教師若有任何需要協助,歡迎與全教產及各會員工會聯繫,請上本會網站www.neu.org.tw查詢。

1051020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劉亞平委員(全教產秘書長)為「兼代課教師」、「約聘僱人員」爭取權益發言內容
==========================================================
再來我講兼代課的問題(特殊對象),當然國立大學有所謂的兼代課,我也支持。
我們國中小現在非典僱用的兼代課非常的多,現在政府為了省錢,其實我們最早期兼代課,地方政府大多會聘一年,所以他一年內的薪資,雖然薪水少,但是還有一年的薪資。
現在不知道哪個政府突然想出來的,通常從八月31號起,他還是給他一年,但是扣掉寒暑假兩個月就沒有。本來我們是從八月一號到隔年七月三十一號,他現在都從八月三十一號,反正就兩個月的空窗期給他,那這些兼代課的老師這兩個月沒有勞退,也沒有勞保。所以他們就很麻煩,他就怎麼辦?他就去找一個職業工會 然後就去讓職業工會收一個會費,剝削一筆,再去透過職業工會去投保。職業工會又怕擔法律責任,又寫切結說,你要保證這兩個月你有薪資所得,不是我給你作假納保。
大家知道,兼代課教師學校寒暑假就是沒有薪水,所以我才來這邊,然後職業工會又怕說,因為他沒有從事那個工作,所以那這兩個月納保完了之後,又要被聘了之後,要回到學校去,所以他一年裡面就是在學校、寒暑假兩個月在工會,跳來跳去,他為了投保那兩個月,就要被職業工會,有些所謂教師職業工會剝削一年的會費,那我覺得這個也不是很有道理,我覺得政府要知道這個。
再來講到約聘僱的問題,約聘僱就沒有寒暑假的問題,但是約聘僱的時候,政府明明就約聘僱,有人進來就政府約聘僱,一約聘僱就30年。約聘僱了30年,他很多職業年金、基礎年金的部分也沒有。我跟政府說,你如果以這樣子約聘僱,你不如就訂一個職務是正職的薪水少一點的,至少他還有一個穩定的工作,你可以有一個穩定的工作,至少一輩子穩定的工作,這樣還比較好一點。

  • Digg
  • Del.icio.us
  • StumbleUpon
  • Reddit
  • RSS

【專業分享】為什麼不該辦兒童繪畫比賽?【教育桃源電子報】


【專業分享】為什麼不該辦兒童繪畫比賽?
資料來源:親子天下

作者:林韋萱
2014-03 Web only

也許小女孩就是處在一片乾淨的海灘,也許她想像自己是海鷗,看到的天空與沙灘,就是這麼乾淨。為什麼海灘上一定得畫上幾顆貝殼呢?

為什麼不該辦兒童繪畫比賽?

圖片來源:黃建賓 攝

有個小女孩參加了朱銘美術館舉辦的繪畫比賽。她在八開的紙上,畫了一條對角線,上方塗滿藍色,下方塗滿土黃色。媽媽很疑惑的問:「妳畫的是什麼?」小女孩說:「我畫的是海灘呢。」媽媽急了,罵道:「妳怎麼那麼『偷懶』!海灘上多少也畫點魚蝦、貝殼吧?」

「也許小女孩就是處在一片乾淨的海灘,也許她想像自己是海鷗,看到的天空與沙灘,就是這麼乾淨。」這是IMA文創辦公室執行長,也是前朱銘美術館執行長馬幼娟,在上海由蕃茄田藝術舉辦的「第一屆創新兒童藝術教育研討會」講述的真實故事。

大人很容易落入以「像不像」來評斷孩子畫的「好不好」,也很常將自己的刻板印象套用在孩子的創作上,這總令馬幼娟感到遺憾。

跟在雕塑大師朱銘身邊十多年的馬幼娟,屢次勸朱銘不要舉辦兒童繪畫比賽。她認為,推廣兒童藝術的管道,絕對不只是「辦比賽」而已。她之所以會如此抗拒把兒童藝術比個高下,是因為有回比賽完後,她看到家長拉著孩子去跟評審老師說:「我孩子傻呼呼,這次只拿第二名。下次要他加油,一定要拿第一名。」

她還觀察到,不論是什麼大小繪畫比賽,前幾名的總是同樣那幾位小朋友。也就是說,這些有資源的人,已經成了四處比賽的作戰部隊。這都讓藝術本身,從原來是孩子紓發壓力、表達自我的管道,逐漸成了和別人競爭、討好外人的壓力源。

學齡前學藝術 技法不是重點

「傾聽孩子」是這次研討會的主軸。讓孩子學藝術,目的是幫孩子「開眼」,發現生活中的美;也是讓孩子多個表達自己、發洩情緒的管道。當父母的,也必須「開眼」,放下審視的眼光、重拾童心,傾聽作品裡的故事。

旗下有金寶貝、蕃茄田藝術等幼兒教育品牌的中國精中教育集團董事長陳藝東表示:「孩子在十八個月大時,想像力就開始萌芽。但此時語言發展還不夠成熟,必須靠著塗鴉等方式來表達他們的想像力。」當她看到媽媽們不准孩子亂畫,她就會勸:「就給他們畫吧!大不了換張壁紙。」她認為「規矩」是用來約束小孩的作息或態度,而不是用來框住創造力。

她自己兩歲的小女兒已經開始在上藝術課了。學齡前的藝術教育,目的在讓孩子接觸與感受不同媒材。像是年幼的孩子可以玩輕黏土,年長點的可以操作石膏。但不需急著選定水彩或水墨畫等特定領域,也不用強調技法。陳藝東認為:「八歲以前因為孩子的骨骼肌肉還沒有發展成熟,不需要特別強調技法。所有的教育都必須配合孩子生心理發展才行。

不教技法,那要教什麼?

「兒童藝術教育的核心不是技法」的概念一提出,也升起研討會現場家長與老師的疑慮。一位美術老師替大家問道:「我以前都會嚴格評量孩子的筆觸、色彩運用是不是有進步。但現在掙脫技法之後,我不知道自己要教他們什麼了?」

蕃茄田藝術品牌經理施建志回答:「不是說技法不重要,而是在藝術教育的過程中,可以評估孩子的元素更多了。」包括孩子的觀察力、溝通合作等等,都可以透過藝術的途徑來評估。

舉例來說,蕃茄田藝術在讓孩子完成創作後,老師會招呼父母親進教室來共同欣賞作品。首先,老師會摘要今天上課的重點,並讓孩子發表作品中的故事。孩子說完後,老師會大力讚揚「你今天很踴躍發言,聲音特別宏亮。」或是感謝孩子「謝謝你教我們這麼多關於鯨魚的知識。」而盡量避免在孩子面前評論作品的技法或比較孩子的作品。

彰化師範大學藝術教育研究所副教授王麗雁則給美術老師們一些「轉型」建議。她認為老師的角色不再只是單向教學,而在於創造一個自在、彈性、多樣化的環境讓孩子成長。在設計活動時,除了有趣之外,更要注意到活動的連貫性。此外,老師們要花更多時間關注學習者心理狀態,像是害怕自己的作品不夠完美,或是渴望被老師肯定等心理。

在擺脫了「像不像」之後,兒童藝術教育給了孩子更大的表達空間。接下來是考驗老師們營造氛圍的能力,是考驗家長的傾聽與理解能力。就像馬幼娟所說的:「兒童藝術,不只小孩要學習,大人更需要學習。」

  • Digg
  • Del.icio.us
  • StumbleUpon
  • Reddit
  • RSS

【性別平等工作法】教師育嬰假採學期制 勞動部打槍 【教育桃源電子報】


【性別平等工作法】教師育嬰假採學期制 勞動部打槍
PS:明明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遇到老師就要轉彎?遇到老師就要用放大鏡來以偏概全?這是有心人操弄職業階級的鬥爭嗎?
老師這個職業沒有【特休假】,只有【寒暑假】,寒暑假扣掉一般公務員該放可放的假,其實老師的【寒暑假】並不欠社會,也沒有多貪一天,再說,老師這個職業已經被剝奪了特休假,還要被污名化,我們強烈質疑這種踐踏教師尊嚴的鬥爭,恐怕又是選舉前的操弄!可惡!

====================================================================
●中國時報
教師育嬰假採學期制 勞動部打槍
2015年11月12日 04:10 簡榮輝、胡清暉、張為竣/綜合報導

宜蘭縣長林聰賢宣示禁止教師投機育嬰假,昨正式由縣府函文縣內國中小學,不准請育嬰假教師在寒暑假復職。(簡榮輝攝)
宜蘭縣長林聰賢宣示禁止教師投機育嬰假,昨正式由縣府函文縣內國中小學,不准請育嬰假教師在寒暑假復職;教育部昨天和勞動部討論,希望改採「學期制」,但勞動部認為可能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牴觸;教育部人事處長李秉洲表示,未來教師請育嬰假將以學期為單位,他說,在法規修正前,仍依現行制度走,若教師權益受損或被懲處,可依法申訴。

國發會研議 奶爸也能領生育給付
教育部昨天也與勞動部針對此一問題進行溝通,李秉洲表示,教育部考慮學生權益、學校排課,希望教師請育嬰假以「學期」為單位,現行學期的畫分方法,第一學期是8月1日至隔年1月31日,第二學期為2月1日至7月31日,涵蓋寒暑假期間。

但勞動部認為,如果採取「學期制」,就是2月1日或8月1日開始,有起訖日,可能牴觸《性別平等工作法》,還需要再研議。

勞動條件司長謝倩蒨說,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規定,雖然育嬰留停期間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但勞雇雙方可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若學校同意教師在寒暑假復職,並未違反規定。

李秉洲指出,教育部會繼續爭取「學期制」,將持續溝通。至於部分縣市已自行宣布,未來教師請育嬰假將以學期或6個月為單位,李秉洲認為,在法規修正前,仍必須依現行制度走,若教師因此權益受損,可依法申訴。(中國時報)
=============================================================================================
●聯合報
教師投機育嬰假 宜蘭先禁了

2015-11-12 08:19:07
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許俊偉、洪欣慈、鍾知君/連線報導

傳出有老師鑽法律漏洞請育嬰假,在寒暑假申請復職,開學後繼續請育嬰假。教育部昨天和勞動部開會,教育部希望採取學期制,但勞動部指雇主不能硬性要求請假起訖時間,除非勞方同意;教育部表示會繼續溝通。

儘管教育部還沒做成結論,宜蘭縣林聰賢昨天即要求人事處和教育處發公文,禁止各校請育嬰假老師在寒暑假復職,打響全台第一炮。

林聰賢認為,老師依法在孩子滿三歲前可請育嬰假,也可分段請假,但故意選在寒暑假復職,不僅增加國庫支出,也會給人鑽巧門的負面印象;老師既要教孩子誠實,就不該投機取巧。


宜蘭縣長林聰賢下令人事處和教育處發函給各校,禁止教師在請育嬰假期間於寒暑假復職。記者鍾知君/攝影
分享
育嬰假法源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最多可請兩年育嬰假,其中六個月可領津貼。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規定,請育嬰假每次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如要縮短、延長或提前復職,都須和雇主協商。

教育部指出,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範以學期制為單位,但並未規範育嬰留停的部分。有老師鑽法律漏洞,申請育嬰假後,在寒暑假復職,多領一到兩個月薪水又不用工作,開學再繼續留職停薪。

教育部人事處統計,一○○和一○一學年度,全台有二三四一、二五六七名教師請育嬰假;其中各有二六○名、三七二名在寒暑假申請復職,占一成多。

教育部人事處長李秉洲指出,教育部提兩個方案,為每次請嬰育假不得少於六個月或採學期制,學期制每次申請以一學期為單位,學期畫分為二月一日到七月卅一日、八月一日到一月卅一日,即涵蓋寒暑假期間。教育部希望採學期制,可維護學生權益,且方便學校請代理代課老師。

李秉洲說,勞動部認為學期制有起訖日,可能違反性平法及相關法令立法精神,教育部會再跟勞動部溝通。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長謝倩蒨說,雇主不能單方面硬性規定育嬰假起訖時間,除非勞方同意。勞動部不會根據特定對象量身另訂育嬰假請假規定,且依現行育嬰留職停實施薪辦法,已規定每次育嬰假請假期間以不小於六個月為原則。

----------------------------------------------------------------------------------------------------------------------------------

  • Digg
  • Del.icio.us
  • StumbleUpon
  • Reddit
  • RSS

應給予代理教師以年薪聘僱,核予13.5個月年薪【牛奶瓶報報】


【代理教師薪資權益】除了【劉亞平理事長】於年金改革委員會發聲外,【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並行文要求高雄市教育局應核予高雄市代理教師13.5個月年薪。
●文:鄭穎聰(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監事會召集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總幹事)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就代理教師的薪資權益,除了【劉亞平理事長】早於105年10月20日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發聲外,並於105年11月8日行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要求其應核予本市代理教師13.5個月年薪。

轉貼【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教產工(平)字第1050000124號函●●●
================================================================================
高雄市教育產業總工會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5000012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局應給予本市代理教師以年薪聘僱,核予13.5個月年薪,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理事長劉亞平於105年10月20日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中為「兼代課教師」爭取權益,其於會中表示:「我們國中小現在非典型僱用的兼代課非常的多,現在政府為了省錢,剝削兼代課教師,其實我們最早期兼代課,地方政府大都會聘一年,所以他一年內的薪資,雖然薪水少,但是還有一年的薪資。現在不知道哪個政府突然想出來的,通常是從8月31號到7月1日,他還是給他一年,但是扣掉寒暑假兩個月就沒有薪水。」爰政府為省錢,少發兩個月薪水,顯苛刻代理教師,先予敘明。

二、教育部日前表示明年起將推動全面以年薪聘僱代理教師,近日將邀集各縣市研商,另將讓偏鄉國中小可合聘教師,補強師資人力,確定於106學年起代理教師可領13.5個月年薪,先予敘明。

三、基上,高雄市,自詡人權城市,陳菊市長,號稱勞工之母,貴局自應給予本市代理教師以年薪聘僱,核予13.5個月年薪方為正辦。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高雄市立各級學校、本會

  • Digg
  • Del.icio.us
  • StumbleUpon
  • Reddit
  • RSS

【前仆後繼?】各位老師,上級長官交辦你做違法的事情,你要不要配合?【牛奶瓶報報】


【前仆後繼?】各位老師,上級長官交辦你做違法的事情,你要不要配合?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100年12月15日,我曾經透過《牛奶瓶報報》發表過一篇文章〈各位老師,上級長官交辦你做違法的事情,你要不要配合?〉。
http://www.keu.org.tw/keu/milkpaperView.aspx?id=5600

當時我藉著台中市某市立高中的案例呼籲各位大家:「勇敢的說『不』,甚或是『知所進退』、老子不幹了,結局可能都會比官司纏身來得好?」

無獨有偶,台東某國小也爆發類似的事情,而且涉案的人更多、起訴的罪嫌更重,報導標題如下:

●1041118中央社:詐取學校建設基金 校長5老師貪污罪起訴
●1041118自由時報:作假帳浮報公款 國小校長、5名老師涉貪起訴

正所謂「日頭赤焰焰,隨人顧性命」,台東這個案子柳姓校長否認有指示老師以不實單據浮報,校長說這是老師們的私人行為,和他無關;老師們則是異口同聲說是奉校長的指示。

檢察官認定:柳姓校長於民國97年間,指示楊姓主任、高姓組長、賴姓組長、巴姓主任、洪姓老師等人,收集發票,浮報和開發假收據,詐領校務資金。

縱使是校長指示,這些主任和老師,都無法免除刑責,因為理論上,這叫【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可能都算【共同正犯】。

《貪污治罪條例》犯第4條至第6條,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還是提醒一下:各位老師,上級長官交辦你做違法的事情,你要不要配合?


轉貼相關報導:

●●●1041118中央社:詐取學校建設基金 校長5老師貪污罪起訴●●●
================================================================================
詐取學校建設基金 校長5老師貪污罪起訴

發稿時間:2015/11/18 13:07最新更新:2015/11/18 13:07字級:  字級縮小字級放大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8日電)台東柳姓國小校長和5名老師,涉嫌以發票作假帳,並且詐取學校建設基金,檢察官依貪污罪提起公訴。

起訴書表示,柳姓校長於民國97年間,指示楊姓主任、高姓組長、賴姓組長、巴姓主任、洪姓老師等人,收集發票,浮報和開發假收據,詐領校務資金。

另外,柳姓校長又指示楊姓主任等人,浮報活動經費,將剩餘款挪做柳姓校長的私房錢,作為公關、餐敘、購買禮物,或是做為私人花用,總計詐得新台幣56萬餘元。

檢調偵辦時,柳姓校長坦承將「建設基金」和活動「剩餘款」用於私人用途,但未指示楊等人以不實單據浮報,這是楊等人的私人行為,和他無關。

不過,楊等人供稱是依柳姓校長的指示,以不實單據浮報,詐領「建設基金」。

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將柳姓校長和5名學校主任、組長,以及提供收據的牛姓4名廠商提起公訴。1041118


●●●1041118自由時報:作假帳浮報公款 國小校長、5名老師涉貪起訴●●●
================================================================================
作假帳浮報公款 國小校長、5名老師涉貪起訴

台東柳姓國小校長涉嫌假藉職務之便,利用學校辦理訓導、教務等活動,指示5名老師向廠商索討內容不實發票,及空白收據填具不實商品項目、數量或金額,浮報活動經費,作假帳向縣府辦理核銷請款,挪為私用。示意圖。(資料照,記者蘇金鳳攝)

2015-11-18  16:06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台東柳姓國小校長涉嫌假藉職務之便,利用學校辦理訓導、教務等活動,指示5名老師向廠商索討內容不實發票,及空白收據填具不實商品項目、數量或金額,浮報活動經費,作假帳向縣府辦理核銷請款,挪為私用,台東地檢署日前偵結,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柳等6人及4名廠商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柳是在93年至97年任職校長期間,指示同校楊姓主任、高姓組長、賴姓組長、巴姓主任、洪姓老師等人,利用經手辦理活動,要求廠商配合提供內容不實的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統一發票,或空白收據自行填寫作假,再以不實憑證資料向縣府訛詐請款,得款轉交不知情的張姓主計以「建設基金」名義登簿作帳,並將「建設基金」的款項用來支付柳私人餐飲、購物等費用。

起訴書指出,柳另在95年12月至97年2月間,指示楊姓主任以相同方式浮報活動經費,詐得款項再以「剩餘款」名義登簿作帳,同樣用以支付柳私人費用,或將現金直接交由柳花用,柳等人以此方式浮報詐領所得款項,共計56萬8739元。案經檢調偵辦,柳坦承「建設基金」、「剩餘款」款項用於私人用途,但否認指示楊等人以不實單據浮報,辯稱違法行為均係楊等個人行為。楊等人則供稱是依柳指示,以不實單據浮報、詐領,得款用於柳私人用途。

  • Digg
  • Del.icio.us
  • StumbleUpon
  • Reddit
  •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