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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校務會議就是要「全體制」-國民教育法第10條: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教師聘約」、「導師輪替辦法」、「課務編排相關辦法」、「導護輪值」、選舉「教評會、成績考核會」委員、「寒暑假返校時間」等攸關教師權益之校務重大事項。[陳俊成][2012/3/31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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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31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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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高雄的教育夥伴們,一起抵抗誤導、親身參與,校務會議就是要--「全體制」

●文: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 陳俊成

長期以來,教育產業工會認為校園民主要從教職員工的直接民主開始,才能有效地推行至實際的教學現場,學生也才能信服!身教總是重於言教!教育產業工會也因此身體力行於直選工會理事長!

校務會議是校園最重要的計劃、規章訂定場合;由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此可知其重要性。

校務的重大事項包括:校務發展計劃、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依法須議決事項。各種攸關教師權利義務的規範,如:「教師聘約」明確規範教師主要義務,「導師輪替辦法」明確規範導師輪替正義,「課務編排相關辦法」明確規範排課正義,「導護輪值」明確規範導護正義,「教評會、成績考核會」,「寒暑假返校時間」…等;項項都是攸關教師在校能否安心教學的重要規範。

規範教職員工的重大事項,理當由大家一同議決,而非由代議士為之,除非人數太多;但一個學校的教職員工多數介於50~150人之間,何來「人數太多」。遺憾的是,有些學校試圖用部分說法,企圖讓教師述求「直接民主」的浪潮知難而退,讓少數人為多數人決定、多數人為少數人的決定負責。

1、校務會議要下班時間開,全體制就會要求大家下班時間留下來。
請問市政府的市政會議,教育局的局務會議,學校的主管會報、導師會報,都是下班時間開嗎?開會有效率,30分鐘就可開完,行政工作報告主要以書面或網路公告即可;許多學校利用開學準備日、修業式當天進行校務會議,也就可議決大多數重要事項!另外,會議要過半才能開會,理當選擇多數人方便的時間,下班強留開會顯然不當。

2、校務會議和教職員工會報都要開,會議多負擔重。
許多學校並無教職員工會報,且在校務會議成為全體制後,教職員工會報因人員重疊,自當可減少數量甚至廢除,轉而由校務會議為之。許多學校除緊急重要事項(如,樂學對應學校),都以期初、期末共兩次校務會議為原則。

上述問題為的是要混淆全體制的價值,針對代表制,我們反而要問的是:代表制的代表人選真能反應你的心聲嗎?所成決議真符合多數人意志?學校重要事項,還是要由所有人一起議決才能有執行的共識和效率!自己權利義務本就不該假手它人來操控,合法合理該爭取就要爭取,公平正義該規範就該規範!期待大高雄的教育夥伴一起抗拒誤導,訴求直接民主,支持校務會議全體制,身體力行民主精神,言教更要身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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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校園直接民主~「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會員代表、光華國中教師會長【宋維哲】的理由竟然是:立法院應該是2300萬人來開(會)、市議會應該是全部的市民來開(會)!
●文:教育產業工會常務理事 陳俊成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陳俊成與林孟楷至光華國中參與教職員工會報,針對該校將進行校務會議全體制或代表制的投票,進行報告。本會對校園民主的理念一直是直接民主,校務會議制度在此不多說,就是鼓勵教師推動直接民主的「全體制」。

陳俊成與林孟楷就「校務會議全體制」的內容報告完後,該校教師會長宋維哲不針對全體制表示立場,反而拐彎抹角,回應如下:

第一招,搬出「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宋維哲詢問職業工會,得到的回覆是:(校務會議)全體制或代表制,由各校自己決定(這是法規明定的啊!);宋維哲並且強調還未看過他們(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為了這件事(全體制或代表制)至各校宣傳。(不敢直選的工會,有何臉目去宣導直接民主?)

看來「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連對直接詢問的學校教師會會長宣講直接民主都沒有;職業工會對校園民主立場不明,不甚積極,一味推給法規,被宋維哲一語道破,校園直接民主和職業工會看來被宋維哲一起拖下水。

校園教職員人數不多,直接民主絕對可行!我的學校,教職員人數超過150人,一樣全體制,一樣舉手表決!連鼓吹校園直接民主都不敢的教師組織、教師會長,要它(他)何用?光華國中和大高雄的教育夥伴都應該要有智慧看清這樣的組織和領導人!

第二招,絕招,針對產業工會所提:教師應身體力行直接民主,才能以身教作為學生學習民主的典範;宋維哲提出,請【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幫忙--建請馬英九總統:立法院應該是2300萬人來開(會)、市議會應該是全部的高雄市民來開(會)!

看來馬總統不進行2300萬人的立院編制,宋維哲就覺得光華國中難以實行校務會議全體制?難以讓校園直接民主?光華國中教職員約70人左右,直接民主有須要拖2300萬人當墊被嗎?有這麼「嚴重」嗎?真是「竹篙鬥菜刀」亂了套。

我們【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就不隨之起舞了,免得眾多會員(尤其是公民老師)看民主的笑話,宋維哲可以建議自己參加的「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去做!

但若宋維哲仍堅持要建議給馬總統,我提供總統信箱,及參考內容如下,宋會長也可協調「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代勞:(我有投過,2天內會回復,很快)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222&step=write

「敬愛的總統:
  近日推行校園直接民主,橫生困擾,主要在於:
  目前立法院不是2300萬名委員,高雄市議會不是全體市民當議員,以至於難以在校園身體力行校務會議全體制!
  期待總統體恤民情,盡速改變立院及議會組織辦法。
  恭祝
政躬康泰
    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 ○○○」

P.S.1:長期以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就是堅持校園直接民主,不畏艱難,早從88年就奮戰至今,原高縣早就幾乎全體制了,現在原高雄市許多學校也響應,起而改之。

P.S.2:反觀,長期以來「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對校園民主被宰殺只能旁觀,從95年【立報】批判假民主,即揭露高雄的辦法蠻橫已久,一直到99年8月27日的辦法,都還是只能「代表制」,而且第十條還規定「校務會議應於晚上、假日或非學生上課時間召開」,校園民主真是被剝了皮又拆了骨。直至縣市合併後,在【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的加入下,才有了「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並取消時間限制!

相關資料如下:

●●●高雄縣教師會為什麼擋得下校務會議代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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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教師會為什麼擋得下校務會議代表制!
●文:副理事長 劉亞平

校務會議,是學校最高決策單位,是教師參與校務的平台,是教師維護權益的管道,是非常重要的根,ㄧ定要保護捍衛到底。

95年5月23日,針對校務會議組成問題,全國教師會和許多縣市教師會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抨擊縣市地方政府強迫採代表制違法。

這個問題存在已久,會突然受到重視,是因為桃園縣政府最近才要強迫各校採代表制,引起桃園縣教師會激烈反對,問題才突然浮上檯面。

只是令人納悶的是,這問題比較嚴重的縣市為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等縣市,這些縣市教師會為什麼實施這麼久沒有反彈?還是在地方反彈無效?才到中央來告御狀。

當時,我是站在旁邊觀看,但心中不免有些感觸,問題都出在縣市地方政府亂搞,教育部是假裝沒看到不願去管,最該反彈抨擊的對象應該是縣市政府,縣市教師會當初就應極力檔下才對。

這問題88年在高雄縣也發生過,高雄縣政府訂出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也打算強迫三十人以上學校採取代表制,高雄縣教師會預見問題嚴重性,所以展開全力反擊,終於把這問題解決。

自己權益要靠自己維護,高雄縣教師會當初為維護校園民主和教師權益,盡了很多的努力,除了行文監察院、教育部,還發動全縣學校教師會員連署,最後終於擋下這不合法理的措施。

在此,整理高雄縣教師會當初努力的過程:

88年9月30日,行文監察院,指控高雄縣發佈的「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有違「國民教育法增訂條文」之精神,要求監察院處理。
88年10月2日,行文教育部,副本給高雄縣政府,指控高雄縣發佈的「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違法,同樣要求處理。
88年10月7日,再度行文教育部,指出高雄縣訂定「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除違反程序正義,還逾越法律授權。
88年10月26日,行文全縣國中小教師會,發動全縣國中小教師連署,要求高雄縣政府應儘速修改該實施要點。
88年11月17日,再度行文全縣國中小教師會,感謝各校教師會熱烈響應,除了提出我們的主張,呼籲繼續連署。
88年12月8日,打算發文高雄縣政府,詢問校務會議得否由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參加,後來問題解決未發出。
88年12月8日,發出新聞稿,高雄縣教師會主張重新修訂「高雄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最後,高雄縣教育局跟高雄縣教師會達成共識,不要法令剛剛公布又馬上要修,學校教師還是可以全體參加校務會議,所以高雄縣學校還是採全體制。

走過必留下痕跡,整理這一段過程,讓大家參考,大家要珍惜爭取來的權益,透過校務會議提供興革建議,讓校園更加法治和民主。


●●●960524【立報】校務會議名額設限全教會批假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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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24 00:00作者:記者曾美惠台北報導

全國教師會與地方教師會召開記者會,抨擊教育局違反國教法,限制教師參加校務會議的比例與名額,新竹縣甚至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都沒有,全憑校長個人意志,決定誰參與校務會議,教師會抨擊根本是校園假民主。

教育部國民教育司司長潘文忠表示,已於2周前通知教育局應該依法訂定,至於新竹縣部份,將會進行了解。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吳忠泰表示,「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但同一部法,卻出現行政落差。

台北市教師會表示,基隆市、彰化縣、台北縣、南投縣、宜蘭縣、花蓮縣、台南市等縣市教育局所訂定之校務會議實施辦法,均合乎國民教育法立法意旨,落實校園民主。但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桃園縣、台東縣等縣市教育局所訂定的校務會議實施辦法卻在無法律授權下,增加法律所無之組成限制,剝奪「全體專任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法定權利。

「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在無法律授權下,竟規定學校教師員額在30人以上者,一律採代表制出席校務會議,大開民主倒車。台北市教師會理事長柯文賢表示,教師會並非要求全體教師參加或一定採比例代表制,而是認為不能剝奪教師參與的機會。

桃園縣教師會理事長彭如玉指出,縣市政府已由少數家長會挾持,為迎合家長會的需求,限縮全體教師參加的權利,強制以比例稀釋學校主體的教師代表比例,彭如玉擔心,學校涉及很多有關「錢」、「權」的事項,屆時恐怕會被部分人士把持,成為錢與權交易中心。

高雄市教師會理事長陳銘彬表示,校務會議或學審會等單位是決定學校重大政策,卻限制學校教師代表名額,讓學校中長程計畫的學審會或校務會議,由少數人決定,限縮發展學校本位的機會與空間,他認為應該讓學校決定要採全體或比例制,而非教育局決定一切。

新竹縣教師會理事長吳秀蓮則表示新竹縣「比後山還要後山」,因為新竹縣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都沒有,開校務會議時,由校長一人決定怎麼做,她舉例,曾有校長讓家長會參加校務會議,換了校長後,就不讓家長會參加。

永嘉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漢中表示,法規命令與法律之關係,主要立基於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發布命令或做成行政處分,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很多縣市教育局訂定的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在無法律授權下,剝奪學校專任教師員額30人以上之學校教師出席校務會議之權利,國民教育法所稱「成員比例」授權範圍有所逾越,且區分30以上以下之基準缺乏依據,恐有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之子法逾越母法範圍的情事,因此這樣的行政規定是無效的。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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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8月27日高市教二字第0990035234號函修正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各國民中小學為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應召開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法定代理人主持。

三、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宜。

四、校務會議置代表十七至五十一人,其成員及比例如下:
 (一)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推選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代表總額三分之一。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稚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
 (二)教師代表:由全體教師推選產生,其中未兼行政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扣除家長會代表人數後總額之二分之一。教師會會長為當然代表。
 (三)校長及兼任處室主任之教師。
 (四)人事、會計及職員工友代表至少一人。
  校務會議代表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總額未超過第一項校務會議代表最高限時,教職員工得全體參加校務會議。

五、校務會議代表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週內改選之為原則,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六、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前七日應於學校公開場所公告並個別通知代表。
  如經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校長應於連署完成後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校長亦得依校務需要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惟應於三日前公告之。如發生校園緊急事件不在此限。

七、提案之提出除由校長交議外,需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
  家長會之提案經委員會通過、教師會之提案經理事會通過、各處室之提案經行政會議通過即可提出,毋須連署。

八、校務會議需經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九、校務會議之提案及臨時動議需經出席人數多數同意始可決議通過。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十、校務會議之決議事項,應於會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全體代表並公告之。

十一、為顧及學生學習權益,校務會議應於晚上、假日或非學生上課時間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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