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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2011/9/21牛奶瓶報報]

2011/9/21牛奶瓶報報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100年09月20日,教育部頒訂「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100年09月21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行文教育局,建議儘速召開會議修正【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轉貼相關的公文和要點:

●●●1000921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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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27號

附件: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1份
主旨:有關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建議儘速召開會議修正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20日臺國(四)字第1000153034C號令訂頒『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如附件)辦理。

二、依上開要點第4條實施方式第2款規定略以:「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並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是以, 貴局應依前揭要點規定,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相關規定,爰建議如旨揭。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會


●●●1000920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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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臺國(四)字第1000153034C號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並調增導師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 國立大學(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設中小學)。
三、補助原則:
(一) 核定分配數,依據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數計列;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補助金額併計於縣市政府補助款內。
(二) 降低授課節數部分,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二節,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二節,國民中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計算,國民小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計算,每人每年以四十週計算,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另以鐘點費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 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新臺幣一千元(即每月導師費新臺幣三千元)。
四、實施方式:
(一) 本部:本案執行後,將督導各縣市政府採固定授課節數辦理,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以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節,導師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實施課稅前之授課節數。
(二) 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並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另計列國中小導師人數以申請導師費補助。
(三) 補助經費運用順位如下:
1、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時數合計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
(1)經縣市政府核定教師員額編制,得依教師法聘任專任教師。
(2)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2、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節數未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或兼任教師。但經公開甄選無人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得由校內教師兼任之並領兼課鐘點費。
五、計畫申請及審查: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部申請補助;本部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審查所報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要點經費為全額補助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且本要點之補助屬特定教育補助,應經本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撥款。
(二) 縣市政府對經費之執行支用,依行政院預算執行規定,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 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於補助經費核定後,每年一月、六月及十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國立附設中小學則採一次撥付之方式。
(四) 第一期款由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報本部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二期款。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十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三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 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受領補助款之次年度一月份,檢具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部辦理核結。
(六) 未盡事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計畫辦理。
(二)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規定執行之縣市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本部得酌減該縣市政府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本部應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各縣市執行情形。
- 隱藏引用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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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要求學校簽團體協約[2011/9/21牛奶瓶報報]

2011/9/21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要求學校簽團體協約的報導

100年09月19日,

高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函要求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和簽訂。

100年09月20日,自由時報報導:【教育產業工會 要求學校簽團體協約】。

100年09月20日,台灣時報報導:【高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函要求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簽訂】。

轉貼相關的報導:

●●●1000920自由時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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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產業工會 要求學校簽團體協約

<記者朱有鈴/高雄報導>

創全國教師團體之先,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天發函全高雄市會員過半的學校,要求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及簽訂,希望藉由教師團體協約的協商簽訂,為台灣勞工的集體協商提供好的經驗。

當教育單位還在為著教師的雇主到底是學校還是教育主管機關而搞不定,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已透過發函請示勞委會而得到答案,認定教育事業工會的協商當事人應為產業工會與學校,若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指出,依團體協約法,學校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要接受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但也請學校和家長放心,工會本於教育良知和教學專業,絕對以學生受教權和教師專業權為念,進行團體協商時,不會追求個人私利,但也不會屈服政治壓力,出賣教育和教師。協商的過程和結果會公開向會員報告,接受社會大眾的公評和監督。

劉亞平也直言,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在教師法中已有完整規定,團體協約能發揮的空間有限,但簽訂的行動是一種程序正義,且基於工會法精神,屆時若能在無損學生受教權前提下有優於目前的內容,也僅適用於工會會員。


●●●1000920台灣時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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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函要求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簽訂

大高雄新聞

高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函要求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簽訂

〔記者洪創夫鳳山報導〕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天依照團體協約法及勞工主管機關的解釋,發函給高雄市會員過半之學校,要求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及簽訂,希望藉由教師團體協約的協商簽訂,為台灣勞工的集體協商貢獻力量。

勞委會針對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詢團體協約法一案,認定教育事業工會的協商當事人應為該「產業工會」與「學校」。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天發函給全高市各級學校:依據團體協約法暨相關規定,如果學校加入本會之會員逾學校人數二分之一者,本會要求與學校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針對團體協約已經準備好了,理事會目前推舉的協商代表為:劉亞平、廖建中、曾莉莉、陳俊成、李季謦、林孟楷、潘如梅、施文輝、劉延興等九人,視需要推派人選進行協商。

工會呼籲學校不得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協商,因為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如果,學校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要接受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相關的協商過程和結果將公開向會員報告,最終接受社會大眾的公評和監督。

發佈日期: 2011-09-20 00:10:00
- 隱藏引用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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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高雄市立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2011/9/22牛奶瓶報報]

2011/9/22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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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100年9月8日高市府四維教人字第1000100138號函訂頒國小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普通班每班教師編制依學校規模大小採八級距:
(一)六班以下每班置二人。
(二)七班至九班每班置一.九人。
(三)十班至十二班每班置一.七五人。
(四)十三班至三十三班每班置一.七人。
(五)三十四班至四十七班每班置一.六五人。
(六)四十八班至五十七班每班置一.六人。
(七)五十八班至七十一班每班置一.五七人。
(八)七十二班以上每班置一.五五人。
上開普通班教師編制自100學年度起,視本府經費分4年由小型學校逐年實施八級距編制方式。學校普通班級教師編制員額為一.五人者,依前項規定。但編制員額高於一.五人者,一.五人以內之控留缺額以代理或兼代課教師進用。一.五人以上者全部採兼代課進用。

●●●『高雄市立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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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100 8 11日高市府四維教人字第100008834 號函訂頒國中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教師員額編制每班置二人,十八班以下學校,增置二人;十九班以上之學校每九班增置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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