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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爸爸,抱我,不要爆肝! 父親節前夕行動[苦勞網]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3233

父親節 不快樂!──爸爸,抱我,不要爆肝!

──我工作時間太長,看不到小孩醒著的樣子    
──公司六點就廣播叫我回家,但五點半先交代工作說今天要做完      
──我工作太累,沒力氣生小孩        
──我好不容易放假,沒心情出去約會,更別說結婚當爸爸          
──我半夜才回家,公司說我是留下來打籃球            
──勞基法兩週84?我一週就84!              
──我學生的家長從來沒簽過聯絡簿

超時工作就是消滅健康、消滅家庭、消滅工作機會!

廢除勞基法84條之一!
每日工作八小時,是文明社會承認的勞工基本保障!
不同的工作性質考量,不能超越勞工的健康和人權!
縮短工時,把多出來的工作分給失業的人!
減少工作量,才能減少醫療資源的消耗!
保全要巡邏、交管、收發信件、人車檢查、保持警戒,不是坐著沒事幹!

2011年8月7日(星期日)10:00-12:00
勞工委員會(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83號)-遊行-新光三越廣場(忠孝西路館前路口)
父親節不快樂,獻肝給大官,祭拜過勞死好兄弟
發起單位: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新竹地區保全業產業工會
主辦單位: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 新竹縣議員高偉凱服務處
桃竹苗區:當天8:30竹北、8:45新豐、9:00湖口發車  報名專線:03-6570655 

說明:合法的跟「變相」的超時工作或責任制,都來自這一條惡法:

勞基法84-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註:
勞基法30條:每日8小時,每雙週84小時的規定
勞基法32條:每月加班超過30條的部份上限為46小時的規定
勞基法36條:每七日至少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的規定
勞基法37條:每年19天國定、民俗節日及勞動節
勞基法49條:女工夜間工作之特殊保護的規定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新竹地區保全業產業工會 
於父親節 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陳情書

消滅超時工作!終結責任制!廢除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

八小時工作制是勞動憲法,不容違反

* 八小時工作制,以及勞基法有關工時、休假、女工夜間工作等規定,我們應該把它當作台灣這個文明社會有關勞工身心健康、家庭、社會發展等等的最基本保障;超過這個標準,就等於是次等國民、甚至倒退到石器時代或奴隸制。任何工作性質的「特殊考量」,不應該凌駕於文明社會裡人權的基本要求。

  
工作時間、工作量難以認定的職種,應確立為工作量協商制   

* 現行八十四條之一放到勞動現場,已經被等同於「工時無上限」。其原始的用意,應是工作性質特殊造成工作量與工作時間難以被監督。正確的做法,是由勞資協商「在八小時範圍內」合理的工作量,而不是將八小時上限的大門打開。至於極少數單次工作超過八小時的職種,寧可比照工時調整的方式,但整體工作時數仍應以兩週八十四小時為上限,並且應採嚴格認定。

當前勞動現場,勞方沒有和資方平等協商的實力   

* 即使是工作量/工時協商,在修法或執法時,也必須考量到台灣目前勞資實力不對等,所謂「勞資協商」,往往就是雇主說了算。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解釋令,應該就「基準」問題由官方明確訂定;基準以上,才是協商的範圍。

變相的責任制,勞動檢查效果有限,應根本關閉84-1的大門   

* 因為開了84-1的大門,必然就讓很多事業單位跟著溜過去,特別是製造業或服務業普遍存在變相的責任制。即使有勞動檢查,也無法應付諸如「他是留在公司打籃球」、「可以請補休(但實際永遠沒機會休或休不完)」、「他有寫加班單就會給加班費(但公司的文化就是沒人敢寫)」等等類似的情況,還有在家工作或半夜收到簡訊等等情況。

監視性、間歇性工作並不是特別輕鬆

* 以保全人員為例,並不是坐著不動、看看監視器、每兩個小時繞一圈就好;長時間保持警戒(包括出入管制、開門甚至敬禮)、收發信件包裹、檢查人車、交管、清潔等等,也需要保全員付出心力。況且,工作再輕鬆,也不是延長工時上限的理由,這妨礙了勞工正常的家庭與社交生活。固然,保全不同的駐點,有「很操」或「很涼」的差別,但這應該以其他的方式反應在勞動條件上(例如薪資及加班費),而非踐踏原有的勞動基準。

政府應創造有利於勞工爭取調薪的環境

* 還有大量的非責任制勞工,領得到加班費,也經常在超時工作。因為薪資過低,需要靠加班費來彌補,這造成了幾十年來台灣工人「喜歡加班」的現象。勞工在正常八小時工作時間內無法掙得生活所需,是文明社會的恥辱,也造成長期以來工人沒有時間或沒有心思進修、看小孩的功課、除了夜市人生和進香團以外沒有更多元的休閒;更不要提在對待小孩時付出更大的耐心與同理心以取代放縱或打罵。

降低工時才能創造就業機會,降低失業率   

* 八十四條之一、彈性或變形工時、將假日加班「加倍」給付解釋成「只要加一天」等等「取消」或「降低」加班費計算的法規,使得雇主叫員工加班比較省錢、增加僱用比較貴,等於是鼓勵雇主使用加班。反過來說,兩個每月工時高達兩百六、七十小時的職位,等於是消滅一個工作機會。現在政府統計上的失業率雖然儘量在下壓,但增加的職缺大多是短期僱用的人員。長工時/低工資早已不是台灣在競爭力上的強項、我們也不願意倒退到六、七○年代的水平。整體降低工時,才能真正創造穩定的就業機會。

削價競爭、無償加班無法提升產業競爭力

* 台灣的「科技代工業」現況是毛利率越來越低,老闆把壓低勞工薪水、要求勞工無償加班視為cost down、維持利潤的主要方式,而不是真正提升技術。企業競爭力不該來自剝削勞工,政府若要推動產業轉型,應該先消滅超時工作,讓企業在合法的前提下提高競爭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7日
主題:勞工 標籤: 保全業工時 張貼者: 張心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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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咄咄集:基本工資與教育消費者運動[吳忠泰]

http://enews.url.com.tw/lihpao/63769#lr1

咄咄集:基本工資與教育消費者運動

■吳忠泰
教師的薪資高於最低工資不少,且公立學校教師的待遇,在未能訂定法律之前,就是以行政院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來處理,不勞教師們上街搖旗吶喊,然而教師工會幹部近期就參與了3次的聲援提高基本工資活動,相對的,家長類人民團體好像事不關己,真是值得觀察。

進步國家的人民,知道權利不會天上掉下來,不會期望於一個英明的領袖。台灣已解嚴24年,基本工資還是在英明的官方裁定下落幕,台灣的工會組織率為百分之1點多,工會入會率為百分之6點多,剛好讓資方與官方拿來宣傳「工會幹部不代表多數受雇者」,情何以堪!

台灣的教育強調個人競爭,少談集體合作,在個別升遷考量的操弄下,受雇者團結意識薄弱,雇主不必分化就有人自動輸誠,利益擺在眼前,甚麼命運共同體通通都拋在腦後。教師工會成立後,如果不能以提高各行各業的工會組織率和工會入會率為核心工作之一,則最後被資方及社會所瓦解也不令人意外。

教師工會應該看到的,還有剛教過的學生被青貧所打敗,以及家長要在微薄工資下多兼職而忽略親職責任的問題。如果一個學生出路不好,可能是個人問題,但如果是一整個世代出路不好,那就是階級問題,是世代問題,教師工會能閃躲嗎?同樣的,如果一整個世代家長多半無力教養,豈能怪到家長個人頭上?

在基本工資審議的同時,有些家長類人民團體幹部不斷叫喊教育消費者運動,乍看之下是在維護學生受教權,實則是把教育商品化再度推出檯面。因為消費者要講求的是市場區隔,以及挑選絕對自主,但是從上個世紀末國內外新自由主義在各個面向的發展,絕對的消費主義幾乎都以犧牲弱勢為代價,各種公共服務被定義為無能、效率低,所以業務要外包、公司要民營化,人民要絕對自由的挑選(其實是優勢消費者優先挑選),包括醫療在內的公共服務,抽出資源為頂級客層服務,套在教育服務上,就是把教師評鑑後加以排名,讓優勢家長挑選,這就是所謂的教育消費者運動嗎?

我所知道的各個家長類人民團體中,沒有原住民或跨國婚姻的家長當理事長或發言人,難道這些家長不存在嗎?難道幫基本工資講幾句公道話這麼難嗎?接下去立法院要推動不利教養企業教育捐特別條例,這些團體會支持在學校日讓老師對所有家長發放「如何在公司組織工會以保護自身工作」嗎?他們支持「我要爸爸抱我,不要爸爸爆肝」嗎?

我們嚴肅的呼籲:推動教育消費者運動之前,先推動保護家長不被惡性解雇、變相減薪、遭受濫用責任制。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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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教師工會的時代意義[羅德水]

http://blog.udn.com/loteshui/5451906

■羅德水
總統馬英九15日在「100年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紀念追思儀式」上,頒發回復名譽證書予受難者及家屬代表,並返還政治受難者黃溫恭先生生生前寫給家人的5封家書,馬總統再次代表政府表達誠摯歉意,希望國人共同記住歷史教訓,莫讓憾事再度發生。

從李登輝執政時期開始,每年的解嚴紀念日,歷朝政府總有紀念儀式與公開講話,象徵政府對戒嚴時期剝奪民權的反省,事實上,馬政府執政以來,也確實在法制面做出一連串的鬆綁,包括主動通過《兩公約暨其施行法》、修正《工會法》,並於今年5月1日與《團體協約法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一同施行。然而,社會的進步顯然無法僅憑藉法制面的鬆綁,在教師工會的籌組過程中感觸尤深,教師應如何看待這段歷史?如何反省教師自身的定位?如何在工會成立後賦予教師新的時代使命?在紀念解嚴24週年的此刻,尤其值得教師深思。

教師工會組織過程,來自教育界最常見的質疑是,為何好好的老師不當,卻要去當一個工人?這樣的質問,清楚映照出教育體系保守、秩序、穩定、統一的氛圍,在此一思維脈絡下,官方甚至是教師本身加諸於教師工會的負面批評也就再正常不過了,說到底,整體社會理想的教師圖像說就是「乖乖教書」,問題在於,這難道真是台灣教師的全貌?

長期的教育戒嚴不僅讓教師的思考漸趨一元化,顯然也扭斷了教師與前輩教師光榮歷史的連結,回顧歷史,台灣的教師其實不曾在政治與社會的改革中缺席,從戰前挺身糾合社會力與殖民當局對抗,乃至於戒嚴時期因為信仰社會主義、主張民主人權,遭當權者判刑入獄,甚至因此犧牲生命者,許多我們熟悉的名字,從簡吉、呂赫若、鍾浩東到柯旗化,其實都是中小學教師出身,工具化從來不該是教師的宿命,關心社會公義、勇於挑戰威權恰恰才是台灣教師的光榮傳統。

質言之,教師工會不僅應該關心教育事務,尤應步出教室、關心公共議題,以善盡教師的社會責任,進一步言,教師不僅必須參與公共事務,更應一如歐美日各國的教師工會,成為引領進步價值的重要力量,以日本教職員組合為例,自成立以來即力主嚴肅面對歷史教訓,致力反對軍國主義,更主張聯合工農,堅定左派的理念與路線,以實現社會公義,足為台灣教師工會借鏡。

教師工會就是教師自覺與民主參與的歷程,就是教師關心社會公義,引領進步價值的具體實踐,這才是教師的使命,這才是教師工會的時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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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學校寒暑假行政人員之出勤上班自有其規定[2011/7/18牛奶瓶報報]

2011/7/18牛奶瓶報報

學校寒暑假行政人員之出勤上班自有其規定

最近,學校寒暑假行政人員上班問題,

有學校無人在勤引發民眾不滿,向市長、議員陳情。

其實,有關公立學校職員寒暑假期間上班方式,法令早有相關規定,大家遵守就沒事了。

97年07月31日,教育部函:有關公立學校職員寒暑假期間上班方式,有三個原則性的規定。

98年07月24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重申寒暑假期間各校行政人員之出勤應確依規定辦理。

100年07月13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通傳:暑假期間請各校行政人員按時出、到勤。

教育部針對公立學校職員寒暑假期間上班方式有三個原則:
(一)學期結束後1週及開學前1週應全日上班。
(二)不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
(三)學校職員訓練進修、休假、加班補休假儘量集中於寒暑假期間實施。

寒暑假行政人員的上班,自有法令規定和查核單位,我們原則上尊重相關處理機制,希望行政機關好好處理。

如果,學校依照規定,就應該沒有事,寒暑假行政人員上班是可以彈性處理,但也不能彈性到完全沒有原則。

還有,學校內人員都是伙伴關係,大家要互相體諒包容,如果不是違反公益或太過分,學校內部不需要挾私檢舉。

最後,學校要合理才能和諧,行政和非行政都是伙伴關係,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大家彼此尊重,相處會更好!

轉貼相關的法律和規定: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970731教育部函:有關公立學校職員寒暑假期間上班方式●●●
================================================================================
教育部92年12月22日台人(二)字第0920189135號函釋另以97年1月23日台人(二)字第0970003487B號函及97年7月31日台人(二)字第0970146066號函重申並補充說明略以,有關公立學校職員寒暑假期間上班方式,在全年上班總時數不變之前提下,授權學校因應業務需要擴大公務人員彈性上班時間,得增列中午時段、下班後延長工時或假日之加班列為服務時間,並得由當事人選擇以加班補休、請領加班費或減少寒暑假到班時間方式處理。倘學校實施彈性上班方式,應依(一)學期結束後1週及開學前1週應全日上班、(二)不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及(三)學校職員訓練進修、休假、加班補休假儘量集中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等原則訂定配套措施,合先敘明。


●●●980724教育局函:重申寒暑假期間各校行政人員之出勤應確依規定辦理●●●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09800308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寒暑假期間各校行政人員之出勤應確依規定辦理,以維行政效能與紀律,請 查照。
說明:
一、關於寒暑假期間學校行政人員之出勤,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每日時數為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
二、查教育部97年7月31日台人(二)字第0970146066號函略以,學校公務人員在全年上班總時數不變之前提下,授權學校因應業務需要擴大公務人員彈性上班時間,得增列中午時段、下班後延長工時或假日之加班列為服務時間,並得由當事人選擇以加班補休、請領加班費或減少寒暑假到班時間方式處理。倘學校實施彈性上班方式,應依(一)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應全日上班、(二)不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及(三)學校職員訓練進修、休假、加班補休假儘量集中於寒暑假期間實施。
三、復查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勤管理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略以,各機關員工,除正副首長及經機關首長許可免簽到(退)者外,均應依照規定時間出勤,並親自簽到(退)或刷卡;同法第4條規定略以,各機關員工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或下班時間前離開,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視為曠職;同法第7條規定略以,曠職人員應按日扣除俸(薪)給,未滿一日者,得以「時」為計算單位,累計八小時為曠職一日。曠職紀錄應作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四、綜上,學校雖得依其實際情形就學校行政人員於寒暑假期間之上班時間本於權責加以規範,惟仍應確依規定辦理差勤事宜,如有實際未到校而委託他人代為簽到,即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妥處。
正本:本局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

局長 蔡 清 華


●●●1000713教育局通傳:暑假期間請各校行政人員按時出、到勤●●●
================================================================================
【教育局Email通傳專用】
【發信內容】本年暑假開始後,本局已多次接獲民眾及議員反應(含檢舉-蒐證)本市部分學校行政人員出勤不正常,有民眾請假前往學校洽公,已近上午9時承辦人員尚未到校、或中午11時30分已提早下班、或下午上班時間辦公室無人在勤,引發民眾強列不滿,並向市長、議員陳情。

查教育部97年7月31日台人(二)字第0970146066號函略以,學校公務人員在全年上班總時數不變之前提下,授權學校因應業務需要擴大公務人員彈性上班時間,得增列中午時段、下班後延長工時或假日之加班列為服務時間,並得由當事人選擇以加班補休、請領加班費或減少寒暑假到班時間方式處理。倘學校實施彈性上班方式,應依(一)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應全日上班、(二)不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

基上,暑假期間請各校行政人員按時出、到勤,凡無法到勤者,請依規定辦妥請假手續;學校行政人員請假時,應有職務代理人。本室將不定時派員查察出勤狀況。

發信人:劉漢(人事室)

────────────────────────────────────
【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cta.org.tw/maillist/maillist.aspx
※牛奶瓶報報(過往電子報)網址:http://www.kcta.org.tw/milkping/milk.aspx
※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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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教師授課】高雄市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2011/7/15牛奶瓶報報

【教師授課】

高雄市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高雄市國小教師請注意,關於100學年度教師授課節數,有以下的規定和程序:

一、學校應訂定「學校課務編配須知」,並應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學校教師因應業務需要減授課節數須列入「學校課務編配須知」。

二、學校應成立「課務編配小組」,其組成及推選方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成員包括校長、教務(導)主任、教學(務)組長、教師、教師會代表(無則免)。

三、學校全體教之授課節數,應由「師課務編配小組」依「授課節數編排要點」及「學校課務編配須知」編定學校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並公告實施。

四、學校要依「高雄市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的規定編排授課,主任、組長、導師、專任的節數都有依循的標準。

PS.學校教師會會長(含分會),每週減授課節數2節。教師會(或教師工會)若因應業務需要再減授課節數,可列入「學校課務編配須知」,再由「師課務編配小組」依實際情形排定。

整理相關的要點及規定:

●●●高雄市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6月2日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34635號函訂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國小教師勞逸平均,專才專業,以提高教育效果,特參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及「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等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分配教師課務,應優先考量教師專長適才適所,並視學校規模大小,課務繁簡及教師意願等妥適安排。

三、各校應在核定員額編制及經費額度內,編配學校課程應授節數。

四、處室主任不得兼任導師,各組長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學校得視實際需要以導師兼任。

五、學校應訂定課務編配須知,並成立課務編配小組,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課務編配小組,其組成及推選方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成員包括校長、教務(導)主任、教學(務)組長、教師、教師會代表(無則免)。

六、課務編配小組應依本要點及「學校課務編配須知」編定學校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並公告實施。

七、各校得酌減授課節數人員如下:
 (一)行政命令規定得減授課者,依其規定。
 (二)各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兼辦行政工作,因應業務需要減授課節數,須列入「學校課務編配須知」。

八、處室主任、組長、導師及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一編排。

九、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二編排。

十、體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三編排。

十一、教師兼任二項以上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授課節數以所兼任行政職務授課節數擇一授課為原則,非經校務會議通過,不得再予減少授課節數。


【附表一】:高雄市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
班級數  12班以下 13班至24班 25班至36班 37班至60班 61班以上
主  任  5-7    4-6    3-5     2-4    1-3
組  長  16-18   15~17   14-16    13-15   11-13
專任教師 22
導  師 20
●附註
一、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以普通班班級數計算。
二、導師兼任組長不得少於十四節。
三、資訊教師比照組長排課。但兼任行政職務之主任、組長再兼辦者,每週酌減授課節數2至4節。40班以上者得增置資訊秘書一人,每週得酌減授課2至4節。
四、教師擔任輔導教師,每人每週酌減授課節數2至4節。
五、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不得少於1節。
六、藝術才能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比照普通班。
七、自設廚房學校,教師兼辦午餐業務授課節數規範如下:
 (一)自設廚房且未有營養師學校:教師兼辦午餐執行秘書,比照組長排課,但兼任行政職務之主任、組長再兼辦者,每週酌減授課節數2-4節。
 (二)自設廚房但有營養師學校:教師兼辦午餐執行秘書,得酌減授課3-4節,但兼任行政職務之主任、組長再兼辦者,每週酌減授課節數1-3節。
八、「發展學校特色團隊」團隊教師每週得酌減授課節數。
九、學校教師會會長(含分會),每週減授課節數2節。


【附表二】:高雄市國民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
班      別 職   稱 每週授課節數
身心障礙類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專任教師  20
         導師    20
分散式資源班   專任教師  20
         導師    20
巡迴輔導班    專任教師  18
         導師    18
資賦優異類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專任教師  20
         導師    20
分散式資源班   專任教師  20
         導師    20
●備註
一、特教組長授課節數比照附表一組長授課節數。
二、以本表列授課節數排課者,需在特殊教育班授課超過二分之一。
三、99學年度以前之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其教師授課節數依本表辦理。


【附表三】:高雄市立國民小學體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
體育班
集中式  導師   20
     專任教師 22
●備註
一、體育班專項術科課程得使用彈性學習節數,並可運用晨間、課後、例假日或寒、暑假實施之專項術科課程納入體育班專業課程節數。
二、專項術科課程規劃應於培訓及參賽計畫中明列其訓練科目與授課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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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1000713研商高雄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會議報告

2011/7/14牛奶瓶報報

因「高雄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法規條文有檢討修正之需,

且前經函請教育部釋示以該法規名稱得由市府本權責定之,擬依規定廢止,並依「教育基本法」第10條及「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作業原則」第2、3條規定訂定設置要點,節錄重點報告如下:
1.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本府教育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本府就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聘(派)兼之。
2. 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者,得予以解聘(派)委員職務:
(1)對學校有關說、請託者。
(2)向學校或市府教育局所屬機關進行商業往來者。
(3)委員會議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
3.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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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高雄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規定

2011/6/29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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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119高雄縣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返校日數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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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規定

97.11 19府教學字第0970276038號函發布

一、本規定依教育部發布之「教師請假規則」及「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於高雄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適用之。
三、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本府與本縣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學校全體教師到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
四、寒暑假開學前1週擇1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總日數為2日至4日,由各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行訂定之。
五、教師無法依前述規定返校服務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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