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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2011/12/26牛奶瓶報報]

●●●940909教育部「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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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行政院94年8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0940023160號函修正核定
教育部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發布並自94年8月1日生效

一、支給規定:
(一)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
(二)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二、支給基準:
(一)高級中等學校:每節課新臺幣四百元。
(二)國民中學:每節課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三)國民小學:每節課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三、依本基準支給鐘點費所需經費,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各該預算科目項下支應,不得向中央政府申請補助。
(一)有關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適用對象及整學期兼任、代課之兼任、代課教師鐘點費應如何發給等疑義。(本部94.11.8台人(三)字第0940144739號書函)
1.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適用對象:
茲依93年8月5日發布修正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規定:「(第1項)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第2項)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為期依法支薪,本部爰分別訂定「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及「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報經行政院核定後,以93年12月7日台人(三)字第0930159100號函發布自93年11月25日生效,及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修正發布自94年8月1日生效。故上開「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及「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適用對象,係分別為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及兼任、代課教師。至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尚無上開支給基準之適用。
2.整學期兼任、代課之兼任、代課教師,其鐘點費應如何發給:
查本部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修正發布自94年8月1日生效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略以,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係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4週,每學期以5個半月計算發給;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依上開規定,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如係屬整學期兼代課者,其鐘點費係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4週,每學期以5個半月(不論寒暑假)計算發給。
3.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應如何支給:
茲依本部94年6月24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各地方政府及全國教師會代表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所獲致結論略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是以,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仍請依上開會議結論辦理。

(二)有關「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所稱「整學期」之意涵。(本部94.11.10台人(三)字第0940149332號函)
查本部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同年8月1日生效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略以,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係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4週,每學期以5個半月計算發給;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茲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2條規定:「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第3條規定:「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準此,上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所稱「整學期」之意涵,係分別以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上學期)及2月1日至7月31日(下學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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