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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於每週公假時數8小時外,得否經辦妥請假手續再以事、補、休假等假別辦理-修正「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作業要點」第五點-雲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差假管理疑義彙復表

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於每週公假時數8小時外,得否經辦妥請假手續再以事、補、休假等假別辦理
http://163.27.129.1/ann/show.php?mytid=3458&mypartid=&noday=&nopart=&show=&myday=&noyear=&nomonth=&myyear=&mymon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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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作業要點」第五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以臺中(三)字第0990222461C
http://163.27.129.1/ann/show.php?mytid=3453&mypartid=&noday=&nopart=&show=&myday=&noyear=&nomonth=&myyear=&mymon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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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雲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差假管理疑義彙復表」1份,請 查照。

雲林縣政府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012000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1200001A00_ATTCH1.doc)
主旨:檢送「雲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差假管理疑義彙復表」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邇來發現本縣各級學校出勤差假管理措施未能落實執行,另據反映部分人員公差(假)頻繁,常於假日參加各項活動致補休浮濫,影響校務及教學之正常推行,應即檢討改善。
二、考量各校對於差勤管理措施尚有疑義,執行亦寬嚴不一,爰就相關案例釋如旨揭彙復表,另再重申,務請加強督促差勤管理,學校教職員均應依照規定時間出勤,有關差勤管理應依「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雲林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出勤差假管理補充規定」確實辦理。


 

相關附件1:100012505.doc (大小:61K 時間:2011-01-25 17:21:46)
相關附件2:1000126教師請假規則.doc (大小:50K 時間:2011-01-26 11:07:40)
相關附件3:990303本校教師訓練研習差假補充規定1[1].doc (大小:32K 時間:2011-01-26 11:07:40)
相關附件4:1000126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新版.doc (大小:28K 時間:2011-01-26 11:07:40)

http://163.27.129.1/ann/show.php?mytid=3443&mypartid=&noday=&nopart=&show=&myday=&noyear=&nomonth=&myyear=&mymon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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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相關資訊

校園霸凌相關資訊

http://163.27.129.1/ann/download.php?mytid=3373&dpid=3&duid=2&dfn=0
相關附件1:校園霸凌相關人員法律責任.doc (大小:25K 時間:2010-12-30 13:21:59)

http://163.27.129.1/ann/download.php?mytid=3373&dpid=3&duid=2&dfn=1
相關附件2:校園霸凌三級預防.doc (大小:53K 時間:2010-12-30 13:21:59)

http://163.27.129.1/ann/download.php?mytid=3374&dpid=3&duid=2&dfn=0
相關附件1:有關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說明.doc (大小:38K 時間:2010-12-30 14:04:37)

校園霸凌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991221日教育部提供)

※兒少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一、學生法律責任:

(一)刑罰:

1.傷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致死或致重傷則刑責更重)。

2.強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3.恐嚇: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索取財物則刑責更重)

4.侮辱: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強暴手段則刑責更重)。

5.誹謗: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則刑責更重)。

6.惟依少事法:7~12歲之人可能以「保護管束處分」代替12~18歲之人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相關處分。

(二)行政罰:新台幣6~30萬元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三)民事賠償:

1.一般侵權之損害賠償

2.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二、法定代理人:負民事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三、教育人員:

(一)通報義務:知悉者應於24小時內通報。

(二)未通報罰則:新台幣6~3萬元罰鍰,另依成績考核辦法規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得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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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三級預防

991221日教育部提供)

一、教育宣導:

(一)友善校園週→反霸凌、反毒、反黑

(二)週會、班會及其他集會

(三)融入教學:落實人權、法治、生命、品德及性平教育

(四)部長給校長的一封信→校長給家長的一封信

二、發現處置(發現預防):

(一)暢通行政聯繫管道:

1.中央、地方跨部會(局處)校園安全聯繫會報

2.學校、派出所:校園安全支援協定書

(二)暢通申訴反映管道:

1.教育部0800-200885

2.縣市反霸凌投訴電話

3.學校霸凌投訴信箱+導師聯絡電話與E-mail信箱

4.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

三、介入輔導(輔導處遇)

(一)霸凌評估會議確認→學校擬定輔導計畫(case by case逐案評估審酌)

(二)通報聯繫社政、警政單位協助

(三)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案諮商輔導

(四)縣市設立法律諮詢專線

(五)如果經諮詢討論,外界普遍認為台灣需要有類似「暫時性限制或禁止接觸」的處遇措施。則參考國外經驗(三個必須)

1.必須通過立法程序

2.必須由法院才可裁定→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主張這樣做

3.被裁定個案必須輔以持續性高密度的專業輔導


四、被霸凌了怎麼辦?

我被霸凌了該怎麼辦?

支援管道

處置

向導師、家長反映

(導師公布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予學生及家長)

向學校投訴信箱投訴

向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如附表)

向教育部24小時專線投訴0800200885

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每學期辦理不記名生活問卷。

學校:每年4月及10月各辦理以次記名或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

其它(警察、好同學、好朋友)

向學校反映


附表

各縣市反霸凌申訴專線

項次

縣市

教育處(局)

1.

基隆市

02-2430-150561

2.

台北市

02-2725-2751 or 1999

3.

台北縣

0800-580-780

4.

桃園縣

0800-775-889

5.

新竹市

03-524-8168

6.

新竹縣

03-551-81012810

7.

苗栗縣

037-559-684

8.

台中市

04-2220-2607

9.

台中縣

04-2520-0870

10.

南投縣

049-223-1730

11.

彰化縣

04-724-1183

12.

雲林縣

05-535-1216

13.

嘉義市

05-225-4321359

14.

嘉義縣

05-362-0113

15.

台南市

06-298-2586

16.

台南縣

06-632-8675

17.

高雄市

0800-775-885

18.

高雄縣

07-799-56781712

19.

屏東縣

08-734-7246

20.

宜蘭縣

03-925-4430

21.

花蓮縣

03-8576-387

22.

台東縣

0800-322-0022226

23.

澎湖縣

06-9268490

24.

金門縣

082-325-630

25.

連江縣

08-362-51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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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說明

一、學生部分:

責任

性質

行為

態樣

刑罰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制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

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罰

身心虐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二、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部分: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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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想起三個壞兄弟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24/today-o4.htm

想起三個壞兄弟

◎ 黃俐雅

當校園霸凌議題引起如火如荼的討論,軍警應介入處理的聲音不斷冒出時,我不禁想起曾經有緣短暫協助的陳家兄弟,當年他們分別是十五歲、十四歲、十三歲。

陳 家的爸爸被關,媽媽離家出走,兄弟三人住在陽光雨水可由屋頂落下的破屋,他們靠資源回收養自己,週末在回收場做垃圾分類,由上午八點做到下午六點,工資四 百元。不能申請社會補助嗎?他們有房子、有叔叔當監護人,不符條件。通報安置呢?他們並沒有緊急危難情況,所以也無法安置,三兄弟就靠著彼此的依存活下 去。

某天,老大被朋友約去校園看人打架,圍觀的他喊「拿酒瓶啦 」(逼對方自慰),一審以集體共犯、教唆罪被判八年六個月。老二會溫溫地跟同學說「十元借我」,當然有借沒還,於是成了勒索。某天國語他考六十幾分,老師 不相信懷疑他作弊,他氣得在牆壁某處寫字罵老師,結果,學校要他每個月上學一天,其他時間回家管教,但誰來管教呢?爸爸出獄時,他把一點一滴存的錢讓爸爸 花用,他會躺在爸爸旁邊享受短暫的親情滋味,往往爸爸很快又會因為毒品而入獄,在他十四歲的成長歲月中爸爸被關了九年。

有一次帶他們去吃他 們生平第一次的麥當勞時,自慚形穢的他們連佔位子的信心都沒有;等我張羅完,正要帶他們愉快用餐時,有個打扮入時的少婦經過我們,一連三次以鄙夷的眼神瞅 著我們,我莫名其妙的問他們認識此人嗎?老大快樂的邊吃邊說:「別理她,她是我的老師!」瞬間,我有拿起紅茶潑她的衝動。

這些孩子的行為的確不當,但當生命困頓掙扎至此時,隔離、軍警介入真的能幫上忙嗎?當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時,我們的社會能否多一些正向的資源來拉住這些孩子,畢竟他們也無法選擇出身啊!

(作者為義工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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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反常態編班 板橋重慶國中遭控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7/today-taipei1.htm

反常態編班 板橋重慶國中遭控訴

台北縣重慶國中教師李俊德(中),昨日在人本教育基金會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指出該校九年級分組教學方案,雖採英文和數理的分組,但實際上卻是「統包式的A、B分組」,就連教室分配都有差別,彷彿為學生貼上了標籤。 (記者叢昌瑾攝)
台北縣重慶國中遭質疑,九年十七班、十一班、二十二班教室安排未按順序,且地處校內邊陲。 (台北縣重慶國中老師李俊德提供)

〔記 者胡清暉、陳怡靜/台北報導〕教育部已明文規定國中小必須常態編班,但有老師昨天站出來控訴任教的台北縣重慶國中,假能力分組之名,針對國三學生進行能力 編班,成績好的A組教室在導師辦公室旁邊,成績較差的B組教室卻外放到資源回收場附近,「這種做法恐怕會製造更多的廖國豪!」

教部限縣府週內查報

教育部長吳清基聞訊後批評,「常態編班是國民教育的原則,若校長無法堅持、向家長屈服,不配考績甲等、考績也不得甲等!」教育部國教司表示,台北縣政府必須在一週內清查並回報,如果有違法,教育部不排除依法督導,並懲處校長等相關人員。

台北縣重慶國中教師李俊德昨天和人本教育基金會召開記者會,質疑校方以巧妙手法違反常態編班的規定,並前往教育部陳情。

李俊德質疑,重慶國中打著分組教學的名義,以學生的英文、數學、自然三科成績統包方式,把國三學生分成A組和B組,在教室分配方面,成績較好的A組班級被分配到導師辦公室旁的教室,B組卻被外放到資源回收場附近的邊陲地帶,似乎給學生貼上標籤。

李俊德表示,他曾經多次向校方溝通,但無法改變校方立場,後來他向台北縣教育局等單位申訴,教育局卻袒護校方,無視於英、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不能統包的規定。

人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指出,今年針對國中現況進行問卷調查,發現全國有五成一的國中沒有落實常態編班,台北縣重慶國中只是冰山一角。

吳清基表示,教育部已向北縣教育局重申立場,並發文到各縣市教育局,要求落實常態編班。吳清基也強調,家長不該炒短線,認為能力分班對孩子有利,「從教育現場觀察,能力分班的孩子相對自私、壓力大、只重視智育,對於全人教育是相當不利,常態編班的孩子相對較健康。」

教育部國教司科長武曉霞回應,教育部一直貫徹常態編班的政策,會持續監督地方政府對常態編班情況,同時,將請台北縣政府在一週內清查並回報,如果有違法,教育部不排除依法督導,並懲處校長等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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