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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相關資訊

校園霸凌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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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1:校園霸凌相關人員法律責任.doc (大小:25K 時間:2010-12-30 13: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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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2:校園霸凌三級預防.doc (大小:53K 時間:2010-12-30 13: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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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1:有關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說明.doc (大小:38K 時間:2010-12-30 14:04:37)

校園霸凌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991221日教育部提供)

※兒少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一、學生法律責任:

(一)刑罰:

1.傷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致死或致重傷則刑責更重)。

2.強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3.恐嚇: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索取財物則刑責更重)

4.侮辱: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強暴手段則刑責更重)。

5.誹謗: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則刑責更重)。

6.惟依少事法:7~12歲之人可能以「保護管束處分」代替12~18歲之人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相關處分。

(二)行政罰:新台幣6~30萬元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三)民事賠償:

1.一般侵權之損害賠償

2.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二、法定代理人:負民事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三、教育人員:

(一)通報義務:知悉者應於24小時內通報。

(二)未通報罰則:新台幣6~3萬元罰鍰,另依成績考核辦法規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得記大過。

-----

校園霸凌三級預防

991221日教育部提供)

一、教育宣導:

(一)友善校園週→反霸凌、反毒、反黑

(二)週會、班會及其他集會

(三)融入教學:落實人權、法治、生命、品德及性平教育

(四)部長給校長的一封信→校長給家長的一封信

二、發現處置(發現預防):

(一)暢通行政聯繫管道:

1.中央、地方跨部會(局處)校園安全聯繫會報

2.學校、派出所:校園安全支援協定書

(二)暢通申訴反映管道:

1.教育部0800-200885

2.縣市反霸凌投訴電話

3.學校霸凌投訴信箱+導師聯絡電話與E-mail信箱

4.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

三、介入輔導(輔導處遇)

(一)霸凌評估會議確認→學校擬定輔導計畫(case by case逐案評估審酌)

(二)通報聯繫社政、警政單位協助

(三)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案諮商輔導

(四)縣市設立法律諮詢專線

(五)如果經諮詢討論,外界普遍認為台灣需要有類似「暫時性限制或禁止接觸」的處遇措施。則參考國外經驗(三個必須)

1.必須通過立法程序

2.必須由法院才可裁定→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主張這樣做

3.被裁定個案必須輔以持續性高密度的專業輔導


四、被霸凌了怎麼辦?

我被霸凌了該怎麼辦?

支援管道

處置

向導師、家長反映

(導師公布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予學生及家長)

向學校投訴信箱投訴

向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如附表)

向教育部24小時專線投訴0800200885

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每學期辦理不記名生活問卷。

學校:每年4月及10月各辦理以次記名或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

其它(警察、好同學、好朋友)

向學校反映


附表

各縣市反霸凌申訴專線

項次

縣市

教育處(局)

1.

基隆市

02-2430-150561

2.

台北市

02-2725-2751 or 1999

3.

台北縣

0800-580-780

4.

桃園縣

0800-775-889

5.

新竹市

03-524-8168

6.

新竹縣

03-551-81012810

7.

苗栗縣

037-559-684

8.

台中市

04-2220-2607

9.

台中縣

04-2520-0870

10.

南投縣

049-223-1730

11.

彰化縣

04-724-1183

12.

雲林縣

05-535-1216

13.

嘉義市

05-225-4321359

14.

嘉義縣

05-362-0113

15.

台南市

06-298-2586

16.

台南縣

06-632-8675

17.

高雄市

0800-775-885

18.

高雄縣

07-799-56781712

19.

屏東縣

08-734-7246

20.

宜蘭縣

03-925-4430

21.

花蓮縣

03-8576-387

22.

台東縣

0800-322-0022226

23.

澎湖縣

06-9268490

24.

金門縣

082-325-630

25.

連江縣

08-362-517131

-----

有關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說明

一、學生部分:

責任

性質

行為

態樣

刑罰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制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

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罰

身心虐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二、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部分: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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