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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金】教育人員年金制度改革方案-意見整理[牛奶瓶報報][KTU&KTA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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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5牛奶瓶報報】


●座談摘要:

短短兩個半小時,光是聽完投影片的說明就花了一小時,剩下一小時半綜合座談,所以能夠發言的人次其實不算多。
與會者聚焦的議題主要還是集中在延長退休年齡(85或90制)、退休金基數內涵(本薪2倍,改為「平均薪額」2倍,逐年調降至「平均薪額」1.6倍;純新制年資者降至1.7倍)、提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及調整分攤比(現行個人負擔35%、政府負擔65%,漸進調整為個人及政府各負擔50%)等問題,雖然教育部的專委花了很多時間解釋,不過關鍵性的問題不是說會轉給銓敘部,就是說會帶回去作為修訂的參考,令人感覺這公聽會似乎又是徒具形式而並不能真正達到反映民意的效果。

●本會發言摘要: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兩名與會代表先後發言,表達對年金制度改革的看法:

前言:在沒有戰爭,沒有改朝換代,退輔基金沒有破產的前提下,政府對於退休年金,以公益之必要,舉起改革之大旗,本來是要穩定人心的措施,卻已經挑起行業之間與世代之間的對立,反而造成人心不安。我們不反對改革,但是任何的革新措施,都要合理、合法,才能讓人信服,才能順利推展。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針對本次革新方案提出五點主張:

1、基層工作人員不能再繼續被汙名化
當所得替代率的上限調降至75﹪~80﹪時,將有為數不少之軍公教基層工作人員,他們可回存台銀的部分額度,也就是所謂優惠存款的母金是0元,利息是0元,18趴已變成0趴,不是由18趴逐步降為9趴;不管是18趴或是9趴,都會成為別有用心人士的「相罵本」,或者是選舉時候的「提款機」,為什麼要基層的軍公教人員承擔9趴的罵名呢?

2、法律不溯既往,信賴保護原則要遵守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5條明文規定:「月退休金,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但新制年資基數內涵,卻從原本的2倍調降為1.6倍。依法律不溯既往的基本原則,政府若要更改已核定之月退休金,是否為巧立名目,變相剝奪人民財產?恐有適法、適憲性的問題, 日後政府跟已退休公教人員會不會官司不斷呢?

3、「提撥費率」的基數內涵和「退休金」的基數內涵兩者應相符
繳交退撫基金的計算公式(提撥率)是以本俸X2倍為準,然月退休金給與時,卻以本俸x1.6倍計算(現職新進人員更是以平均薪額x1.7倍計算),這不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措施嗎?

4、「勞保」比「公保」好!「公保年金」比照「勞保年金」!
就「保險費提撥率」而言,公保是薪資的8.25%,勞保是薪資的7%。就「保險費自行分攤比率」而言,公保是35%,勞保是20%。如果以月薪資40,000元試算「保險費每月自繳金額」,則公保為 40,000元x 8.25% x 35% = 1155元,而勞保為40000元x 7% x 20% = 560元。以40年年資試算「基礎年金之所得替代率」,則公保為0.65% x 40 = 26%,勞保為1.55% x 40 = 62%。公保跟勞保比較起來,繳得多領得少,顯見勞保優於公保,故公保應該比照勞保!

5、高中職、國中小、幼兒園教師退休條件應一致
目前規劃的公教月退休金制度欲將八五制改為九○制,國中小及幼兒園教師不納入,但高中職卻仍在九○制之列。高中職教師在養成管道、任用資格、薪資結構等方面與國中小及幼兒園教師並無太大差異(均為大學畢業,修畢教育學分,今年起也都要繳稅),且目前在完全中學校園中同時有高中部、國中部的老師,如果做此切割將造成「一校兩制」。若在退休條件上有所差異,恐怕有違公平原則,故建議高中職與國中小、幼兒園教師退休條件應一致。

結論:目前的年金改革版本,確實有不合理、不合法之處。期盼政府有所修正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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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U & KTA電子報-第433期】


拒絕詐欺!反對階級分化!

請給教育人員合理適法的年金制度改革
 
        一月底,政府公布「官方版年金制度改革方案」,其中包括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調高提撥率、增加負擔比例、調整所得替代率與優存利 率……等等。細究其內容,發現其中有許多荒腔走板的規劃,讓現職與退休教育人員均無法接受;此外,這種未經跨部會或跨院整合的改革,更將挑起族群對立,本 會也要嚴正抗議。

        今天( 3月14日)下午2點至4點半,由教育部主辦的「教育年金制度改革座談會」(高雄場),將於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地下2樓大禮堂舉行;本會將針對官方不負責任的改革方案據理論述,為教育人員爭取合理的年金制度。以下是本會的主張:

一、「多層次年金」造成新進教育人員負擔增加

官 版改革方案擬真對新進教育人員實施三層次年金,即第一層公保(費率從8.25%提高至10%)、第二層職業年金(「本俸×2」的7.86%,個人負擔比例 50%)、第三層商業年金(個人負擔「本俸×2」的8%),如以625薪級為例,中小學教師每月繳費將從5314元提高至13587元(增加8273 元),若再加上健保及所得稅,每月扣繳金額超過20000元,多層次年金的實施將增加未來新進教育人員不少負擔。

二、不應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1. 恐製造階級分裂

高 中職以下敘薪制度及法令規章皆類同,官版改革方案卻將高中與國中小幼兒園切割,即高中以上教師實施90制(年資25年且滿65歲或年資30年且滿60 歲),幼兒園及國中小教師採85制(年資25年且滿60歲或年資30年且滿55歲),本會堅決反對如此分化與割裂教師,一併適用85制。

2. 須考量國情差異

本 會再次重申,目前改革方案只單方面條列外國教師多有延後退休年齡的政策,但從不探討國外對於資深教師所給予的尊重與配套措施,外國實施教師分級制,新進教 師、中階教師、資深教師各有其主要任務,尤其是資深教師多負責教材研發,鮮少如台灣仍需擔負第一線的教學工作,也正因為制度上的不同,故外國教師方能延後 退休年齡;輔以2009年OECD統計資料,英國資深老師平均年所得47,047歐元、我國平均年所得31,243歐元),這樣1萬多歐元懸殊的所得差 距,若要延後資深教師的退休金起支年齡,其生活究竟何以為濟?!更何況在教學現場,年長的教師確實較不受職場歡迎,綜合以上所述,我們有延後教師退休年齡 的條件與配套嗎?

3. 恐造成校內人力新陳代謝中斷

若一味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教師擔心退休所得打折不敢退休,學校無法進用新進人員,造成校內新陳代謝中斷,受害的仍是莘莘學子。
 

三、應合理調整退撫(保險)基金提撥費率

1. 贊成合理調高提撥率

即使在退撫新制開辦之初,假設有4%獲益率以及12%提撥率之下,並已考慮少子化之後的教師減少,基金也將於民國103年出現收入少於支出之情況。再者,就算獲益率達7%、平均餘命以25年計、月退比例低的三重前提之下,也需要14%提撥率才能維持足額提撥。故本會不反對合理調高提撥率,但基本要件是改革新制不應再產生新負債,改革之後的各種保險設計都要互相照會衡平,故建議給付重訂後財務要和之前基金切割,才能避免負債。

2. 個人負擔比例35%不應再提高

官 版改革方案擬將個人與政府的負擔比例由35%:65%調整為50%:50%,若以薪級625、提撥率仍維持12%為例,表示個人提撥將從現行的5314元 提高至7591元(增加2277元),政府提撥則從現行的9869元降低至7591元(減少2278元),政府高喊雇主要善待員工的口號,改革方案卻帶頭 做最壞的示範!

3. 呼籲推動兼顧各層的改革

本會強烈建議改革必須透視所有參數(給付率、費率、分攤比率、投報率、給付率…),並同步進行退撫、保險等各種儲金機構的組織再造及績效提昇,而不是僅提高提撥就以為能解決問題。
 

四、不應以挑起族群對立方式處理所得替代率 

1. 新舊制度交替造成替代率不一致

公教人員所得替代率並不一致,年輕世代教師之替代率已大幅降低,所得替代率依據新制早已沒有超過100% 的狀況,目前這種新舊制交替所產生的問題,應該與退休制度之改革分割探討、處理,不應該以挑起世代族群鬥爭方式來處理

2. 退休金計算基準應適度調整即可

官版改革方案擬將退休金計算基準改為「最後在職10-15年平均本薪」,本會及全教總皆認為適度調整計算基準是發揮相對公平的精神,因為退休前一年才達到最高薪與退休前十年即達到最高薪者,繳費不同,但所領取的退休金卻相同,實有討論的必要,但幅度絕不可太大。

3. 新制退休金基數內涵應維持「本俸×2」

官版改革方案擬將新制退休金基數內涵由原先的「本俸×2」調整如下:
 
類型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其他教育人員
兼具新舊制年資
2
1.9
1.8
1.6
純新制年資
2
1.9
1.8
1.7

同為教育人員,繳費基準同為「本俸×2」,給付標準不應不同!本會主張:給付標準應比照繳費基準,不應再製造階級分化,造成「肥大官瘦小吏」的不公平現象。
 

五、保留退休人員之月撫慰金 

官版改革草案擬將已退休人員之月撫慰金刪除(註:月撫慰金指領月退者退休後過世,未成年女子和55歲以上未亡人仍可支領月退休金),月撫慰金之設計在照顧遺屬,與勞保遺屬年金之設計理念相同,據此,已退休人員之月撫慰金不應刪除。

六、檢討基金經營績效

退撫基金財務危機的主因在收益率太低,政府在推出個人負擔比例增加的方案同時,更應深切檢討基金經營 績效,才是健全基金財務的正確做法,並應該盡速落實全教總與本會多年來一貫的主張,教師有權參與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教師們的退撫基金教師理應有監督的權力。

七、私校教育人員至今仍無年金保障,應速謀補救。 

雖然此次官版改革涉及對象為公校教師,本會仍要藉此機會再次呼籲政府應照顧私校教育人員,盡速補救私校教育人員至今尚無年金保障的問題。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重申:教師絕對不反對改革,但我們堅決反對以「抹黑欺騙、挑起族群階級對立與世代矛盾」的方式,來成就政府「推卸責任式」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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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2牛奶瓶報報】


【退休年金】中小學(含幼兒園)教師年金制度改革方案整理

【檔案下載】http://163.16.40.12/keu/newView.aspx?keuNewsId=1006

【高雄市教師產業工會】整理官方退休年金制度的改革草案,除了掛在網站供會員下載,將在3月21日的會長會報報告,更歡迎學校支會長邀請我們到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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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改革不公】繳費與領取的不對等,中小學教師悲情一族![楊碧宜]【2013/3/8牛奶瓶報報】

【年金改革不公】繳費與領取的不對等,中小學教師悲情一族!

●文:楊碧宜(新北市秀山國小教師)

【繳錢和領錢的標準不同-不公平】
預計民國一百零五年實施的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重大變革之一是退休給付標準變了,高、低階文官不同了,大學教授和中小學老師的給付標準也不一樣了。
繳費的標準沒變,都是以本俸的兩倍乘以提撥率。
到了退休時,給付的標準,大學教授和高階文官是以本俸乘以2;低階文官和中小學教師是乘以1.6或1.7。這在退休新法座談會的時候,引起中小學老師譁然,因為太不可思議了,標準不是應該一致嗎?繳錢的時候標準是一樣的,等到領錢的時候,標準就變了,這是怎麼一回事?

【所得替代率的迷思】
電視上的名嘴以及社會氛圍,都認為公教人員所得替代率太高了,尤其是中低階公務人員和中小學教師的所得替代率,竟然高於高階文官和大學教授,所以低階文官和中小學老師是被改革的對象。
為什麼繳費的標準一樣,所得替代率卻不一樣?繳費是以本俸來計算,所得替代率是以薪資所得來計算。

【教授的薪水是:本俸+學術研究費多】
中小學老師的薪水是:本俸+學術研究費少
繳費的時候,是以本俸的兩倍來計算,可是薪資所得是本俸加上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

【繳費的基準和所得替代率的基準不同】
而所得替代率是退休所得和薪資所得相比較的結果,而中小學老師的學術研究費遠低於本俸,卻以本俸兩倍來繳退撫費,教授的學術研究費高於本俸,也是以本俸的兩倍來繳退撫費用,相形之下,繳退撫費用的負擔,中小學老師遠遠重於大學教授。
如果單純從繳費的金額佔薪資所得的比例,中小學老師比較吃重,因為提撥率的0.12是遠高於薪資所得的0.12;相形之下,教授的高學術研究費,也是以本俸來計算,和學術研究費無關,所以負擔輕很多。

【悲情的中小學老師】
比較的基準不同,造成薪資所得較少的中小學老師,負擔較重的繳費壓力,但了退休時,因為薪資較少,造成替代率偏高,又變成被砍殺的對象。難怪有中小學老師在會場怒斥教育部官員,但是官員聽得進去嗎?政府官員搬來一個讓一般人搞不懂的名詞,掰了一個荒謬的理論,就吃定這些中小學老師,就像高階文官吃定低階文官,中華民國的悲哀啊!如果國家領導階層要這樣欺負人,那我們希望改用薪資所得來繳退撫費用,維持繳多領多,繳少領少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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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cta.org.tw/maillist/maillist.aspx
※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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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教職員工支領與徵免所得稅一覽表【2013/03/06教育桃源電子報】


【2013/03/06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公私立教職員工支領與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整理/莊景旭(專業發展部主任)
 
各位夥伴好
近日學校端陸陸續續寄發所得稅扣繳憑單
關於課徵、免徵的部分
可從軍教課稅專區詢得答案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serno=201112260001&mserno=201112260001&menudata=dotmenu&contlink=content/soldier_teach.jsp

附檔(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與徵免所得稅一覽表)詳列哪些課稅、哪些免徵
請注意核對一下
學校端是否計算錯誤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
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傳真:03-28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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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十二年國教」的意見【KTU & KTA電子報-第4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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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十二年國教」的意見

☉高雄市教師會教育政策中心2013.3.6

        今天(3/6)下午,本會受邀參加黃柏霖議員及陳麗娜議員共同主辦的「高雄市12年國教實施對家長及教師說明會」公聽會,本會理事長將率領幹部出席。以下 是本會將於現場表達之意見:

一、「落實十二年國教關鍵目標」之資源應到位,否則「十二年國教」應暫停實施。

十二年國教的關鍵目標有三:1.舒緩升學壓力、2.促進教育機會均等、3.確保學生 基本素質;其中,「目標1」要用「高中職均優質化方案」及「公私學費齊一化方案」來達成,「目標2」要用「高中職均優質化方案」及「弱勢學費補助方案」來 達成,「目標3」要用「補救教學方案」來達成。如果這些方案沒有足夠經費來達成應有的效果,則十二年國教註定失敗(註)。

* 註:做不到「高 中職均優質化」,現行超額比序項目便難以廢除;於是,偏袒優勢的比序項目(如「競賽成績」)將發酵成為主導,弱勢子女更無法進入優質高中職,如此惡性循 環,反而造成「階級固定化」的反效果。

根 據行政院核定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中的各方案及相關資訊,我們要提出三點質疑:

(一)「高中職均 優質化方案」100~102年預算分別為36.76億、38.76億、42.12億,未來4年,也預計每年編48~51億;然而,此經費到底用在哪些項 目?這些項目對於「提昇弱勢高中職之辦學條件」及「改善就學機會的城鄉差距」有沒有幫助?金額夠不夠?至今不見教育部有公開明確的說明。(註)

* 註:根 據「教育部101年度高中職優質提昇訪視報告」顯示:被訪視之45所公私立高中職,其前期「未達優質標準」(校務評鑑二等以下)者竟高達39校,佔 87%;如今,距103年正式實施,僅剩1年多,令人懷疑到底能不能達成「103學年度達成80%以上全國優質高中職」的目標。此外,該報告也指出:這些 「未達優質標準」之學校之困境為「學校規模過小,影響學校財務,導致合格教師比率偏低,專科教室設備與維護亟待提昇」,這些學校其實需要更多的補助。至 於,要如何解決以上這些問題?教育部至今沒有隻字片語。 
(二)「補救教學方案」的經費在配套措施「3-學生生涯輔導與國民素養提昇」 項下,100~102年預算分別為3.54億、3.53億、4.73億,未來4年,也預計每年編3.8億;然而,此經費應不包括「補救教學方案」當中每年 14億的「抽離式補救教學模式」,這些錢是預計要地方政府出的。但以各地方政府財政吃緊的情況(台北市除外),有能力出嗎?願意出嗎?

其次,根據「補救教學方案」,14億的「抽離式補救教學模式」是「仍以鐘點費方式支應教學人員費用,無需增置員額」估算出來的;以目前「代課教師招聘困 難」及「代課教師流動性高」的情況,難道是要再壓榨現職教師?
(三)「公私學費齊一化方案」和「弱勢學費補助方案」的經費在工作要項「3- 實施高中職免學費」項下,100~102年預算分別為120.44億、144.72億、142.76億,預估103年將增為178億,104年甚至將爆增 為210億,105年、106年預估也都將維持在200億上下,而增加的部分都是「不排富免學費(註1)」的支出。未來,若整體教育經費沒有相對的增加 (註2),則「不排富免學費」的支出難道不會排擠原本就經費不足的其他方案(例如前述的「高中職均優質化方案」和「補救教學方案」)?

*註1:100~102 年之補助政策為「家戶年所得114萬元以下學生」的「高職免學費」及「齊一公私立高中學費」,103年起為「公私立全部高中職所有學制學生免學費」,每年 都將增加6、70億。
*註2:100年底立院修法,將教育經費預算從政府總預算的 21.5%提升到22.5%,預估將使教育經費增加200億;但是今(102)年教育部所編預算卻只比去年增加7.36億,其中12年國教經費只有 288.96億,只比101年多3千8百萬。 

二、教育部應統一公布「優質高中職」認證指標及認證程序,以建立公信。
目前,大家把焦點都放在「超額比序」,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大家對「非明星高中」的品質沒有信心。因此,除了「高中職均優質化方案」的 經費要足夠又有效,更要建立具有公信力的「優質高中職」認證指標及認證程序。

然而,根據教育部訂定的「101學年度優質高中職認證實施計畫」,其中的「認證基準」僅粗略的規定:「學校評鑑總成績達80分以上」,甚至 還授權各地方政府「自訂優質高中職認證基準」;而教育部「高中職學校評鑑實施方案」中,雖有評鑑的項目、指標,但通過標準則無清楚交待,造成「人為提高通 過比率」的質疑。在此提出三點建議:

(一)教育部應儘 速公佈統一之「高中職優質化的認證指標」,各指標應有明確、具體的通過標準。指標應包括:

1. 量化指標:專 任教師比率、合格教師比率、教師專長授課比率、教師待遇福利、教師工作負擔、生師比、學生單位教育經費、專科教室、圖書設備。
2. 質化指標:校 園氣氛、學校本位課程、學生適性學習輔導、補救教學、教師專業發展之規劃品質及實施成效。 
(二)教育部應制定統一之認證程序,要求各主管機關於103年前對所有申請參 與十二年國教之高中職進行認證;凡未認證或認證不通過者,不應作為十二年國教之學校。
(三)認證結果應予公告,除公告各指標通過與否(但不應註明分數或等第),並 應公告認證單位及其負責人。 

三、參與十二年國教之私校應適用公校相同規範。
參與十二年國教之私立高中職,領取政府巨額的學費補助,理應接受公立學校相同的規範;否則,由於生源穩定,反而助長私校之辦學歪風。在此提 出二點建議:

(一)凡參與十二 年國教之私立學校,其師資、設備、課程及教學,皆應符合公立學校之規範(例如常態編班、正常教學、課後輔導之規範)。
(二)參與十二年 國教之私立高中職,其「直升名額」相對於「免試名額」的比率應與公立學校相同;若其國中部或國小部有入學有篩選機制,即不得有直升名額。 

四、反對「扭曲教育本質」或「偏坦優勢家庭」的超額比序項目,未來應逐年廢除。 
目前的超額比序項目大多有「扭曲教育本質」或「偏坦優勢家庭」的問題(註),只因「高中職均優化」尚未完成,無法說服大眾接受「就近入 學」;未來,配合「高中職均優化」的實施成效,此類不當的超額比序項目應逐年廢除。建議:

(一)教育部應針對超額比序之項目及採計方式訂定統一規定,避免各地比較所衍生之爭議。

(二)針對有「扭曲教育本質」或「偏坦優勢家庭」的超額比序項目,教育部應訂定落日條款。

* 註:「擔任幹 部」、「獎懲」、「志工服務」有各自的教育意義與功能,超額比序將予以扭曲;「競賽」、「技能檢定」則明顯偏坦優勢家庭,對弱勢學生不公平。
新聞聯絡人 陳建志理事長 0935058804

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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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核強強滾,作伙逗陣行!「3/9南台灣廢核大遊行」【KTU & KTA電子報-第425期】


~高雄市教師會&高雄市教師工會,邀請您3/9站出來~

  • 集合時間:102年3月9日(六)下午1:00
  • 集合地點:捷運凹仔底站4號出口
  • 遊行路線:博愛路→裕誠路→富民路→新莊仔路→博愛路→集合點
  • 活動安排:
  • 1:30  用歌聲反核
  • 3:00  遊行
  • 5:00  壓軸表演、發<幸福核逃>麵包
  • 攜帶物品:飲用水、個人藥品、防曬用品或視天候添加衣物

 廢核的理由 
  一直以來,這是一場比八年抗戰還要久的戰役:「非核家園」,已經二十餘年。這個時間,已 經是一個年輕人由出生到茁壯的長度,已經拖延了一個世代。

  終於,這次來到了民意最高點,接下來會有更多藝人、導演、作家、販夫走卒…出來要求這荒 謬的鬧劇落幕。過幾天就是3/9全台灣北中南東廢核大遊行,但直到今年8月公投前,都會是緊繃的狀態。

  我們沒有理由鬆懈!和年金改革一樣,我們自己得需要更多的了解!

  廢核的理由,如下:

 一、安全:

沒有任何人為建設包括公共設施絕對安全。但是,沒有一個公共設施,像核電廠一樣,對人民的傷 害到達幾近滅國的地步(如下圖)。理性而言,核電災害的機率的確很低,反而出車禍的機率高。但是,車禍影響畢竟少數,核災影響的是全民,我可以不開車,但 為什麼我不能拒絕核電!這是科學能夠計算但無法解決的弔詭。


 二、不缺電:

簡單數學就作得到,如下圖,以2011年而言,備用容量率高達20.6%(世界主要工業國備 用容量率德國5%,韓國7%,日本10%。),核能佔裝置容量比例12.4%,就算核一二三全部廢掉,足足還有8%的備用電量可供使用。請問,為什麼還要 蓋核四?

 

 三、產業結構造成高用電量:

問題就是,為什麼要用這麼多電?都用到哪去?工業用電比民生用電便宜,更低於發電成本。歷年 來,漲民生用電造成民生疾苦,但政府拿全民稅金來補貼工業用電,支持高耗能產業(石化、鋼鐵、水泥…),光這幾年,政府補貼工業用電2000多億。

台灣的能源依賴幾乎達100%,以能源安全的角度,高耗能的產業結構,是否真的適合這塊島嶼 國家?

年份
工業用電(仟度)
工業用電價格 (元/度)
發電成本(元/度)
工業用電補貼(億元)
2007
119,358,261
1.93
2.37
527.56
2008
117,067,247
2.12
2.90
913.36
2009
109,693,882
2.46
2.68
238.58
2010
124,154,286
2.46
2.82
449.07

 四、核廢料

核一二三廠及核研所至今製造了11萬4602桶的中低階核廢料;早年以欺騙手法丟到蘭嶼,近 年整檢對達悟造成二次汙染的核廢料,也有9萬7960桶;「密集化處理」後,擠在核電廠冷卻池的高階核廢核燃料棒,已累計達1萬5386束;再加上將來廢 爐後的巨無霸核廢料,即核反應爐,未來這些核廢料究竟要如何安全地永久儲存,至今無解。

到底要放在哪裡?誰來承受?

 五、預算

民國81年立法院通過1697億的預算後,目前已面臨第五度追加,來到3300億元。重點 是,花了這麼多錢,沒有人可以保證核四這台拼裝車的安全。


我們得先清楚為何而戰,這是一場價值選擇的戰 役,

您一定要站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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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 全教總要求解除對教師工會之不當管制 【全教總第287期電子報】


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  全教總要求解除對教師工會之不當管制
繼去年420日公布第一部《國家人權報告書》後,馬政府自25日開始一連三天,邀請10國際專家進行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除各級政府機關派代表接受國際專家詢問,各NGOs也提出發言申請,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於226日上午針對教師工會遭官方刻意歧視、壓制提出批判與建議,審查委員對劉欽旭之發言表達高度重視,認為對審查委員於31做出結論性意見有重大意義。
    此次國際審查,與會專家已將「某些類別之勞動者,或處於特殊情況之勞動者未能享有罷工權,請解釋為何教師,以及國防部員工不能擁有罷工權」列為審查委員會問題清單,要求政府提出回應。
    其實,除《勞資爭議處理法》禁止罷工外,《工會法》亦不當限制教師工會組織形式,《團體協約法》對公立學校之團體協約則有差別待遇,教育官員更時常出現對教師工會的不友善發言,說到底,我國之人權保障離國際水平仍有極大落差。
前揭管制已明顯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關於結社自由與勞動基本權之保障,茲將重要精神條列如下:
一、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二、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三、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四、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行使這些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馬總統於日前接見國際人權專家時表示:「人權保障已成為世界潮流,最可能侵犯人權的就是政府,我們有沒有反思能力,檢討自己所作所為,能不能真正符合國際人權的標準?」全教總要求政府必須承認打壓勞動人權之事實,並積極進行修正,以落實兩公約。

聯絡人:理事長劉欽旭0917-564996、文宣部主任羅德水0917-817123

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發言中文摘要
(主辦單位限制回應須在300字內)
    針對審查委員有關「某些類別之勞動者,或處於特殊情況之勞動者未能享有罷工權,請解釋為何教師,以及國防部員工不能擁有罷工權?」之提問,全教總回應如下:
在政府刻意壓制下,台灣的教師曾經長期被禁止組織工會,即便201151日解禁後,台灣教師工會仍面臨以下惡意歧視:禁止罷工、限制工會組織形態、教師工會之團體協約須經主管機關核可等差別待遇。
前揭不法限制,不僅違反國際公約,更已嚴重影響台灣教師工會之發展,亟需進一步修正。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以為,凡受僱者均應享有完整勞動基本權保障,禁止教師罷工以及其他對教師工會之差別待遇均無正當性,官方有關教師罷工將影響學生受教權的說法過於簡化,且缺乏實證基礎。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自2011711日成立來,致力改善教師勞動條件、維護學生受教權,證明教師工會可以兼顧師生權益,更是確保教育品質的專業人員工會,建議修法解除對教師工會的各種管制,落實人權立國的理想。

補充資料
全教總要求落實兩公約,賦予教師工會合理運作空間
在黨國威權體制下,台灣工會長期處於國家統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m)的控制下,各級學校教師受1929年頒布之工會法限制,甚至被剝奪組織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之基本權利。
儘管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三部規範集體勞動關係的法律陸續修正,並於2011年五一勞動節當天同步生效,然而,教師之勞動基本權以及教師工會之組織運作,仍然備受壓制。
一、工會法方面:工會法第6條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工會法修法宣稱要解除工會組織之不必要管制,惟在毫無正當理由下,卻又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連帶影響教師工會行使其他企業工會享有之法定會務假與代扣會費等基本權利,明顯是官方對教師工會惡意的歧視與壓制。
    二、團體協約法方面:團體協約法第10條明訂,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團體協約簽定前應取得上級主管機關核可,此一規定同樣是對教師工會之差別待遇,更使官方宣稱所謂強制協商之立法精神,形同具文。
    三、勞資爭議處理法方面:不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明訂,教師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禁止罷工,同時大幅限縮各公共服務業勞工之罷工權利,其程度已明顯逾越「兩公約」所稱合理與必要之限制。
    有關禁止教師罷工一事,官方標準說法是「教師罷工將影響學生受教權」,作為一個重視教育的國家,以學生受教權為名來反對教師工會,確實是最為廉價的理由,然而,此一推論實過於簡化,且缺乏實證基礎。
    須知,勞動三權三位一體、互為表裡,不可任意切割,若教師缺乏合理工作條件、專業自主性被不當干預,學生有何受教品質可言?應該看到,在國際教育評比(例如PISA)中表現突出的國家,例如芬蘭、加拿大均有強大的教師工會,足見健全的教師工會有助於提升教育品質。
事實上,近年來侵犯學生受教權者尤以官方錯誤教育政策為禍最大,教師工會若能獲得完整勞動三權保障,當可有效減少錯誤政策,反而有助於保障學生受教權、提升教育品質。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肯定政府開放教師組織工會的政策方向,然觀諸法制面對教師工會的惡意歧視,以及教育官員、學校校長對教師工會的高度敵意,政府對教師勞動人權明顯採取兩面策略:一方面修法開放教師組織工會,以博取保障人權的名聲;可一方面卻又透過層層限制,讓教師工會對政府的制衡力量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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