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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事宜

引用自
http://163.23.102.121/sfs3/modules/board/board_show.php?b_id=611

主旨:本(98)年7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事宜
●主要修正重點:(修正部分之條文)
一、 實施日期:
1.
依修正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6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因此,須俟總統公布生效後,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公布正式施行日期。
二、 申請資格:
1. 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者。
2. 育嬰留職停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
三、 特殊規定:
1.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必須選擇繼續加保。
2.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3.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四、 津貼額度:
1. 按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薪)之60%計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
2. 最長發給6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日數計算。
五、 其他:
1. 本法修正生效時,原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退保者,得在子女滿3歲前,於繼續留職停薪期間,再依規定選擇一次。
2. 欠繳之保險費、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或曾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得自津貼中扣抵。
檔案下載:

* 1249441121_1-15_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條文.pdf

http://163.23.102.121/sfs3/data/school/board/611/1249441121_1-15_%E5%85%AC%E6%95%99%E4%BA%BA%E5%93%A1%E4%BF%9D%E9%9A%AA%E6%B3%95%E4%BF%AE%E6%AD%A3%E6%A2%9D%E6%96%87.pdf

* 1249441121_2-15_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doc

http://163.23.102.121/sfs3/data/school/board/611/1249441121_2-15_%E5%85%AC%E6%95%99%E4%BA%BA%E5%93%A1%E4%BF%9D%E9%9A%AA%E8%82%B2%E5%AC%B0%E7%95%99%E8%81%B7%E5%81%9C%E8%96%AA%E6%B4%A5%E8%B2%BC%E8%AB%8B%E9%A0%98%E6%9B%B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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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育嬰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申請事宜

引用自
http://163.27.129.1/ann/show.php?mytid=2481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098120225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重申有關教師育嬰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申請事宜,請確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查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各機關不得拒絕。同辦法第6條第1項:「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二、復查教育部86年8月5日台(86)人(二)字第86085330號函:「…二、聘任人員(指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除…另有規定外,餘均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四、省(市)教育廳(局)得本於權責訂定所屬人員留職停薪規定。」再查原臺灣省政府教育廳86年8月18日(86)教人字第88320號函略以,「縣(市)政府得本於權責訂定所屬人員留職停薪規定。」另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年3月19日教中人字第0970503471號書函規定以:「為因應學校教學需要及維護學生受教權之考量,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應以學期為單位。」該室97年9月22日教中人字第0970514227號書函補充規定略以:「子女滿三足歲之學期及娩假期滿後接續申請之育嬰留職停薪不在此限。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須於一個月前提出,俾預留作業時

間供學校遴聘代理、代課教師。」

三、綜上,有關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案件申請,得不以學期為單位,當事人須於一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各校依校務運作及教學需要並配合相關規定,就個案具體事實秉權責認定核轉本府;惟為維護學生受教權,育嬰回職復薪案件除子女滿三足歲外,仍須配合學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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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斗六國中教師權益文件

以下總共九個檔案,都是從本校人事室網頁裡面下載,並將其打包成一個壓縮檔091116-斗六國中教師權益文件.rar
請點選下列網址下載。

http://sites.google.com/site/tljhta/files/091116-%E6%96%97%E5%85%AD%E5%9C%8B%E4%B8%AD%E6%95%99%E5%B8%AB%E6%AC%8A%E7%9B%8A%E6%96%87%E4%BB%B6.rar?attredirects=0&d=1

引用自:斗六國中人事室
網址http://www.tljh.ylc.edu.tw/2/person/home.html

060727-教師敘薪待遇一覽表.doc
070514-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標準表.doc
070612-斗六國中超額教師處理辦法.doc
070918-斗六國中請假單.doc
071020-教師權益簡介.doc
080220-斗六國中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doc
080225-斗六國中超額教師積分表.doc
080225-雲林縣立斗六國民中學新進教師(超額、縣內、縣外、聯合甄選)準備學經歷資料.doc
080225-雲林縣政府公教人員請領各項補助簡明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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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會-雲林縣教師會福利公告

請點選下列連結參閱

http://forum.nta.org.tw/v362/forumdisplay.php?f=99&tcatid=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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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為什麼要組織教師工會?(091016)

這是全國教師會宣導教師工會的PPT投影片內容。

引用自
全國教師會網站
http://www.nta.org.tw/

原始檔案請自行點選下列網址下載
http://forum.nta.org.tw/v362/attachment.php?attachmentid=7502&d=1257219874

-----




為什麼要組織教師工會?



您還記得2002年928大遊行的感動
與莊嚴訴求嗎?

轉眼之間,七年過去了。


經過大家的共同努力,教師工會即將解禁。


然而,此時此刻,
似乎有許多教師伙伴對教師工會仍然充滿疑慮。


沒關係,認識永不嫌晚。


希望透過本簡報,
可以共同實踐我們對台灣教育的理想。
以下依教師關心的各種問題分別說明:
● 教師是工人嗎?為什麼要組織教師工會?
● 不是已經有教師會了嗎?為什麼還要組織教師工會?
● 為何不在教師法中爭取勞動三權的保障就好了?
● 教師不是專業人士嗎?為什麼還要組織教師工會?
● 聽說加入教師工會就要喪失權益,是真的嗎?
● 聽說教師工會只會維護權益,不關心教師專業?
● 聽說未來教師不能組織學校教師工會?果真如此,教師如何維護權益?
● 未來教師工會成立以後,現在的教師會何去何從?
● 聽說教師組工會後,將取消現行的申訴制度?
● 聽說未來教師工會的會費遠高於目前的教師會?
● 協商權是強制的嗎?萬一雇主或主管機關不與教師工會協商呢?
● 聽說教師工會不得罷工?果真如此,豈非成了無牙的老虎?
● 那麼,成立教師工會以後,所謂的「勞動三權」與現在有何不同呢?
● 全教會如何因應修法?

教師是工人嗎?

為什麼要組織教師工會?

每個人都可以有很多重的身份認同,但無論您認同
教師是神聖的「天地君親師」、或專業的「教育工
作者」,都無法否認教師也具有受僱者的身份。

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既然是勞工,當然就有組織工會的權利
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

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
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
會的規章的限制。(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

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
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

不是已經有教師會了嗎?

為什麼還要組織教師工會?

三級教師組織自成立以來,確實也協助解決了許多
教育問題,但是,由於教師法在法制上,並未賦予
教師會完整的勞動三權保障,使得教師組織的發展
陷入瓶頸。

舉例來說,大部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根本就沒有
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聘約準則的認知與意願(因教師
法沒有罰則)。

另外,由於沒有法定的會務假,過去幾年,不少縣
市教師會的會務幹部,都是在必須兼顧學校課務的
情況下處理會務的,當然也就備多力分了。

或許您接著要問:

為何不在教師法中爭取勞動三權的保障
就好了?

事實上,全教會從未放棄在教師法中爭取更好的保
障,但十年來,教育部提出的教師法修法版本,根
本就是倒退修法,全然沒有保障教師組織合理發展
空間的誠意。

教師不是專業人士嗎?

為什麼還要組織教師工會?


教師當然是專業人士,
問題是,是誰說專業人士不能組工會的?

舉例來說,○○醫院的醫師不僅是專業的醫療人
員,同時也是受雇於醫院董事會的受僱者,兩種
身份全然沒有衝突。

同理,教師組織、加入工會後,也依然是專業的
教育人員。

再以杜威、愛因斯坦這兩位大師而言,其實,以兩
人的學術地位,根本無須加入工會以尋求協助,然
而,為了鼓勵美國教師團結起來維護權益與專業,
兩人仍然以實際行動加入「美國教師聯盟」。
(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 AFT)


聽說加入教師工會就要喪失權益,是真的嗎?


看來教育部的「恐嚇」還蠻有效的。
但是,必須再次指出,這樣的說法毫無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1條就開宗明義的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
低標準,¡K,特制定本法;¡K。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
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84條又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
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
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
規定。」

此處所謂的公務員屬於廣義公務員,與大法官會議第308號解釋
令所謂「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
稱之公務員」並不違背。

換句話說,如果教師的勞動條件原本就有法令規定,而這
些規定優於《勞基法》的規定,當然就適用原來的法令規
定。

至於公校教師的待遇、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其
實也與是否組工會無關,因為前揭事項目前均有相關法令
規定:目前規定教師待遇的法令是《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
辦法》,規定教師退休的法令是《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規定教師撫卹的是《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而規定教師
保險的則是《公教人員保險法》。

也就是說,教師加入工會還是教師,當然適用教師原有的
法令。《工會法》雖然修改了,但這些法令並沒有修改,
政府如果想改變上列教師工作條件,就必須另外推動修法。

換言之,主戰場在於立法院,而教師工會一旦成立,進行
立法遊說的實力只會更強,也更能保障教師權益!

退一步來說,原本教師被禁止組織工會,乖乖「聽
話」數十年,但政府並未因而「疼惜」教師,照樣
不斷推動各種不利教師權益之政策及法案,所以,
教師若原地踏步,不組工會,不會得到雇主體諒,
只會被一再踐踏!反之,若教師團結一致,迅速籌
組工會,展現強大實力,才能使政治人物認真「以
禮相待」。

聽說教師工會只會維護權益,
不關心教師專業?

這同樣是毫無根據的惡意抹黑。

其目的在於宣傳工會不專業的偏見。

未來教師工會一旦成立,只會投注更多心思捍衛、
實踐教師專業。

聽說未來教師不能組織學校教師工會?
果真如此,教師如何維護權益?

受教育部的影響,目前工會法草案確實如此規定,
但全教會始終反對,並將持續爭取修法。

不過,老師們倒也不必憂心,解套的方法還是有的。

未來各縣市如成立「教師職業工會」或「教育產業
工會」,仍然可以在各級學校成立「分會」。

好處是,各分會仍可照樣設會長、酌減授課時數、
並派代表參與校務決策機制,學校教師還免去召開
理監事會、報主管機關的困擾。

此外,許多原本不敢成立學校教師會的私立學校教
師,或是教師人數不足30人的小校教師,未來均可
直接加入縣市層級的「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

一旦某私校有過半教師加入上級教師工會,工會即
有權利代表該校教師與學校董事會協商聘約。

未來教師工會成立以後,現在的教師會
何去何從?

在教師工會成立前:教師會仍是基地。

教師工會成立後可能發展方向:
→教師會續存:以「一套人馬、兩塊招牌」的方式
繼續運作。
→教師會解散:教師會資源完全轉移至教師工會。
(修正章程:教師會解散後,剩餘
財產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歸屬指
定教師工會。)

兩種作法皆有其優缺點,各縣市教師會之主客觀環
境亦不甚相同。

重點是,無論最後決定如何,均應循合法、民主程
序,凝聚共識後執行。

聽說教師組工會後,將取消現行的申訴制度?


長期以來,為達阻止教師組織工會之目的,教育官
員屢屢放出教師組織工會後即改適用勞動法系的訊
息,並在此次修正工會法時,同步推動取消教師法、
大學法中有關教師申訴之修法動作。



然而,在已經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保留了
教師行政救濟:

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
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
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
不適用之。

勞委會與行政院顯然都同意:現行教師救濟不會因
教師組工會而改變,亦即,教師之勞資爭議屬現行
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仍適用目前教師救濟相關規定。

只是,教育部應重行檢視教師法與大學法之修法,
恢復現行法制中有關教師救濟之相關規定。
全教會將力擋教育三法惡修,為教師爭取保留現行
申訴制度。

聽說未來教師工會的會費遠高於目前的
教師會?

應該說明的是,其實是目前教師會的費用太低了。

依工會法之規定: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
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
資之百分之零點五。確實高於目前的教師會,但依
先進國家經驗,確實也很難期待,低會費能維持一
個有能量的工會(美國教師工會之會費,平均約佔
教師年薪的2%-3%)。

協商權是強制的嗎?
萬一雇主或主管機關不與教師工會協商呢?

團體協約法不僅明訂: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
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
得拒絕。

而且還訂有罰則。

這就是教師工會與教師會的重要差別。

聽說教師工會不得罷工?
果真如此,豈非成了無牙的老虎?

「勞資爭議處理法」確實禁止教師工會之罷工。

全教會的主張是,教師工會之勞動三權不應與其他
工會不同,有關罷工權部分,本會建議改以提高門
檻方式進行規範即可。


不過,仍要指出,沒有罷工權,還是有很多爭議行
為可資運用。

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
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罷工權是爭議權的一部份而已

那麼,成立教師工會以後,所謂的
「勞動三權」與現在有何不同呢?
現行教師會的勞動三權
團結權
協商權
爭議權
教師工會之勞動三權
團結權係指,「教師以維持及改善勞動條件為目的,
而組成、加入教師工會的權利。」

團體協商權係指,「教師工會與雇主(在公立學校
為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私立學校則為學校董
事會)協商有關勞動條件及相關事項,並締結團體
協約之權利。」

爭議權係指,「教師工會為貫徹其對勞動條件之主
張,經依調解程序仍無法與雇主達成協議時而採取
集體行動、發動爭議行為之權利。」



教師會 VS 教師工會




團結權方面

教師工會為法人。

主管機關不同
工會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教師法:內政部、社會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教師工會會務假獲得保障(工會法第36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
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
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
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
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協商權方面
教師法第27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
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
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教師工會成立後-確立對等協商
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
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
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團體協約法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團體協約法第5條)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
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
得拒絕。

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二個以上之雇主
或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他方得要求推
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數比
例分配產生。(團體協約法第6條)
明訂團體協約之內容及限制
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
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
二、企業內勞動組織之設立與利用、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用、
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機構之設立及利用。
三、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協商資料之提供、團體協約之
適用範圍、有效期間及和諧履行協約義務。
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
五、參與企業經營與勞資合作組織之設置及利用。
六、申訴制度、促進勞資合作、升遷、獎懲、教育訓練、
安全衛生、企業福利及其他關於勞資共同遵守之事項。
七、其他當事人間合意之事項。學徒關係與技術生、養成
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
相類之人,其前項各款事項,亦得於團體協約中約定。
(團體協約法第12條)
禁止搭便車
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
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
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 。
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
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團體協約法第13條)
明訂團體協約之效力
團體協約除另有約定者外,下列各款之雇主及勞工
均為團體協約關係人, 應遵守團體協約所約定之
勞動條件:
一、為團體協約當事人之雇主。
二、屬於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主及勞工。
三、團體協約簽訂後,加入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
主及勞工。(團體協約法第17條)

明訂罰則
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之一方,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
行為或不行為者,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團體協約法第32條)



爭議權方面
明訂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條)
明訂勞資爭議處理方式與程序
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章)
仲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章)
裁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章)



明訂罰則
● 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工會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勞工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2條)

●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為虛偽之說明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拒絕調解人或調解委員進入事業單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



全教會如何因應修法


力爭完整勞動三權
力擋教育三法惡修
全力進行會員教育
積極與社會對話
成立組織轉型小組
協助各縣市教師會轉型

該成立教師職業工會?
還是成立教育產業工會?

各有各的長處,基本上,全教會尊重各縣市教師會
的選擇。

必須提醒的是,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
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產業工會則不受限制。

看來,教師工會成立以後,
教師權益與教師專業即可獲得確保?

基本上,教師工會可以運用之武器確實遠多於教師
會。

但有好的武器與會不會作戰,顯然不能劃上等號。

未來教師工會仍應健全會務組織發展、積極擴展會
員、發展專業論述,方能贏得教師與社會的支持。

大家努力了那麼久,
目前的修法成績好像還無法盡如人意?

確實無法盡如人意,但回顧先進國家之基本人權保
障史,基本人權不可能一步到位,勞動基本權的形
成與確立,通常經歷:
「禁止彈壓」
「消極容忍」
「積極保障」
等三個階段的奮鬥,才逐漸在先進民主國家中獲得
普遍確立。

台灣的教師沒有鬆懈的藉口。

無論是要培養孩子基本的勞動人權概念、或是維護
教師的權益、捍衛教育的基本價值與專業、甚至是
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台灣教育都需要強大的教師
工會。

伙伴們,讓我們攜手前行
共同實踐我們對台灣教育的理想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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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教師工會文宣(091019)

這是全國教師會宣導教師工會的文宣。

引用自
全國教師會網站
http://www.nt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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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19教師工會就是「教師專業與權益的捍衛者」------教師組工會勢不可擋
全國教師會
◎先從基層老師的經驗談起:
「教師組織工會」,在一般基層教師的認知中,似乎是一個遙不可及的夢想,但是,最近看到立法院動作頻頻,似乎又燃起一線希望。老師們兢兢業業於教學工作,常忙得焦頭爛額,根本無暇顧及自身權益,或許是因為過往職場文化使然,面對尚未遇到的事情,總是選擇冷漠以對。但是,隨著政府對教師工作條件的一再改變與對退休基金的財政缺口的束手無策,午夜夢迴時,想到自己可能會晚景悽涼,竟也驚得一頭冷汗!
教改十年,學生壓力變大,老師壓力也變大,但是權益也是「損很大」,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政府部門的決策過程中,第一線人員往往是缺席的。因此,面對當前教師組織轉型的成功與否,除了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協商之外,我們認為基層教師參與也是很關鍵性的一點。因為不了解所以冷淡,因為冷淡所以沒有聲音,沒有聲音就沒有人會去重視,集合越多人的聲音,政府部門才會更加重視。所以,如何讓基層老師深刻體認正視自身權益的可能危機與教師組織工會的必要性,應是教師會近期的首要工作。
◎再就教師對組織工會的相關疑慮釋疑:
教育部常用職場福利當要脅手段,希望教師接受現狀即可,若組織工會既有教師福利恐將變動;疏不知職場福利、教師權益乃是來自於法律的保障,豈是說廢除就廢除,如公教人員保險法對於教師保險之規定、教職員退休條例對於教師退休之規定、教師法對教師權利義務之規定等,這些規定都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佈之法律,即便要改變也須經正常修法程序為之。況且,即使教師們乖乖聽話並順從所有政府政策,既有的權益依然會改變,例如先污名再行「肥高官瘦小吏」假改革的公保優存改變便是一例。
至於若教師組織工會則會被質疑其教育專業性的問題,則更屬無稽。反對教師組工會者以為教師並非勞工,且認為教師工會不是專業人員團體,此與國內外工會早就權益與專業並行不悖有很大資訊落差。眾所周知,自教師會依教師法依法成立以來,除了教師權益的維護之外,在教育政策的監督及教師專業的建構上一直都扮演著關鍵的角色。再者,教改政策之所以無法執行甚至招致失敗,根本原因實由於主管部門不論從決策的正當性到政策實際內容的可行性,在在都充斥著行政權獨大的傲慢,既缺少了由下而上教育專業的力量展現,也始終未重視教學現場上基層教師的心聲與意見。因此,一個沒有完整勞動三權的教師會,當然也就在維護教師專業上顯得捉襟見肘而無法充分發揮教師組織的應有功能了。
◎教師組織工會的進步潮流沛然莫之能禦
自今年四月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來,原工會法第四條限制教師組織工會之規定勢必要做相關修正,才能符合兩項人權公約之精神。基於此,我輩們更應清楚地體認:「勞動人權」是普世的基本價值,所有的受雇者都應享有組織工會之基本權利,不因職業別而被剝奪或有所限制。更因為我們正站在締造台灣人權歷史的浪頭上,任務誠然艱鉅、責任堪稱重大,但我們必須責無旁貸地一肩挑起,同時義無反顧地推動勞動人權教育,如此也才不負教師身為社會改革與教育進步力量發動者所應承擔之社會責任。
換言之,此時此刻,對於教師組織工會不能再有一絲一毫的懷疑,只要勇往直前,你我都可以是「教師專業與權益的捍衛者」!「人權立國」絕不能只是句口號,更應該是全民教育的體現與民主人權的實踐;至於「教師工會」能否在未來的教育改革與社會進步上發揮關鍵的正面力量,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980428現在的校長組織要把校長帶到那裡去?(一)

校長組織形象自我評分表

◎命題:全國教師會980428

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和台北縣中小學校長協會最近動作頻頻,令人好奇,究竟這兩個組織要把校長們帶去哪裡?
1. 台北縣中小學校長協會為因緋聞案而下台的縣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主委~副縣長辦理歡送茶會,反覆動員其會員參加,這樣毫不知迴避,為北縣四十二萬師生示範了甚麼品德教育?(1)重情重義,因為地點選在義學國中(2)感恩圖報,因為李副縣長讓大家安居樂業(3)以上皆是(4)以上皆非

2.台北縣中小學校長協會和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未經遊說法報備程序,而向立委遊說未經其會內公開討論決議的課稅配套內容,請問這是(1)違法(2)違反程序正義(3)以上皆是(4)以上皆非

3.從前的中小學校長協會是力挺校本課程,希望校長轉型能成為課程領導,現在的校長協會是服從縣長,儘管一綱一本有適法問題,照挺不誤。請問這是(1)忘本(2)枉法(3)以上皆是(4)以上皆非

4.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的成員入會沒有障礙,不似教師會要受人團法30人才能成立校教師會的限制,小校教師難以加入。請問至今仍只有全國中小學校長數4000多人的少數參加。這是因為(1)公信不足(2)視野不足(3)以上皆是(4)以上皆非

5.高中職校入學制度,中央地方近年來各行其是。全教會與家長會全力與立法院合作,希望重建秩序。校長協會表示自有看法。請問這是因為(1)觀風向太久,不便表態(2)和校長權益無關,不須處理(3)以上皆是(4)以上皆非




980429現在的校長組織要把校長帶到那裡去?(二)

閱讀測驗:請在閱讀校長協會新聞稿、「懂人權教育的團體要從尊重做起」後,回答以下問
題。

◎命題:全國教師會980429

一、校長協會認為社團應有「風格」,但校長協會在事先未取得與會人員同意下即召開名為「教育團體反對修改工會法」的聯合記者會,事後,該協會理事長又撰文指稱:「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及各教育團體在記者會中,一再表示,絕對不反對修法。」請問:這是什麼風格?
①前後矛盾。
②佔人便宜。
③自欺欺人。
④以上皆是。

二、校長協會認為「校長協會成員的基本人權概念為何貧乏至此」並非「適切的詞句」,請問還有什麼比「貧乏」更貼切的用語?
①低落。
②膚淺。
③空洞。
④無知。
⑤貧乏到讓人無法相信。
⑥以上皆是。

三、本會質疑「沒有正確人權概念的校長們,究竟要如何在校園內推動人權教育?」校長協會顯然不太同意,可能原因為:
①現在校園內根本沒有人權教育。
②校長協會以為:校園內不應該有人權。
③校長協會以為:沒有人權概念的校長,更適合當校長。
④以上皆是。

四、校長協會理事長以「一小撮人」形容擁有十萬會員的全教會,可能原因為:
①校長協會認為十萬人是一小撮人。
②校長協會承認自己是一小撮人。
③以上皆是。

五、校長協會理事長指出「國際公約一定符合我們的國家嗎?」其意義為何?
①校長不解國際公約之意義。
②台灣與一般國家不同。
③校長治校時連法律都不一定理會,甭論國際公約。
④校長協會認為校長有行政裁量權可以否決國際公約。
⑤以上皆是。
六、從校長協會力挺一綱一本與台北縣活化課程觀察,您認為校長協會是否「維護孩子的學習品質」?
①看不出來校長協會在維護孩子學習品質。
②看得出來校長協會是在維護自己的位子。
③以上皆是。

七、在您看過校長協會的記者會新聞稿與「懂人權教育的團體要從尊重做起」一文後,您認為校長協會對教師組織工會的真正態度為何?
①支持。
②反對。
③表面支持,實際反對。
④不知所云,看不出來。

八、在您看過校長協會的記者會新聞稿與「懂人權教育的團體要從尊重做起」一文後,您認為校長協會之整體素質如何?
①低於預期。
②符合預期。
③高於預期。
④沒參加協會的校長素質較高。

九、總體而言,在您看過校長協會的記者會新聞稿與「懂人權教育的團體要從尊重做起」一文後,有何想法?
①提升學生語文能力前,應先提升校長語文能力。
②校長的人權素養果然獨到,與一般國際共識不同。
③校長遴選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④建議未參加校長協會之校長們,儘速另組校長專業協會。
⑤以上皆是。

十、讀完校長協會的論述後,您對教師工會的態度為何?
①校長說的是真的,應該反對教師工會。
②校長說的是錯的,應該支持教師工會。
③無論校長說什麼,都要支持教師工會。
④本來不支持的,但校長反對的應該就是好的,因此現在我支持教師工會。




980605教師工會文宣 三之1《敬請印給全校老師》
◎全國教師會「教師組織轉型及發展策略小組‏」
各位敬愛的老師:
您還記得2002年928十萬教師上街要求爭取教師工會的壯闊場面嗎?台灣教師長期以來不得組織工會的禁令,最快在立法院本會期即可解禁,台灣的教師終於可以一如其他先進國家的教師一樣,合法的組織教師工會。
這無疑是對當年妥協下的教師法版本的一大修正,也是全教會成立十週年後,台灣教師運動的一大進展。
然而,目前的狀況仍是憂喜參半。
一方面,限制教師組織工會,而有違憲之虞的工會法第4條可望修正,但另一方面,立法院卻又同時於工會法第6條中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亦即,不得成立學校層級的教師工會,除此之外,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中亦明訂「教師」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不得罷工。
這樣的修法方向,顯然是故意歧視和壓制。要知道,勞動三權是三位一體、不可任意切割的,立法院的妥協修法,無異是對其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後的背叛。
全教會絕不會讓這樣企圖對教師組織「拔根」的陰謀得逞,我們除將聯合所有支持保障基本人權的進步力量,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持續施壓外,亦將以此作為檢驗馬總統是否誠信治國的重要指標。
我們的主張是:勞動三權應完整保障,但考量台灣社會目前接受程度,爭議權之行使可提高門檻。
伙伴們,或許您為此感到灰心、喪志,但,那怕是再先進的國家,對基本人權之保障,仍然必須歷經「禁止彈壓」、「消極容忍」、「積極保障」等三個階段的奮鬥,方告確立,台灣已經遠遠落後先進國家數十年,我們除了不斷努力,沒有悲觀的權利。
人權立國絕非只是口號,而是一種對於民主的實踐,相信在我們共同努力下,有朝一日,教師工會必將對台灣的教育改革與社會進步做出貢獻。

教師工會文宣 三之2《敬請印給全校老師》
◎全國教師會「教師組織轉型及發展策略小組‏」
您還在擔心組教師工會嗎?
過去,在教育部長期的誤導下,許多老師幾乎到了「聞工色變」、「逢工必反」的地步,今天,就讓我們好好談談,這些反對教師工會的說詞究竟是否站得住腳?
恐嚇說:
還記得嗎?教育部之前最常說的就是:組工會要取消月退、取消18%、取消免稅、取消寒暑假、領勞基法規定的最低薪資、取消公保改保勞保等。
真相是:
職場福利與基本人權根本是二回事,豈能一概而論?如果組織工會就得放棄既有權益的說法無誤,怎麼可能還有醫師願意犧牲權益來組織工會?其實,教師既有權益大多來自法律的保障,例如公教人員保險法對於教師保險之規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對於教師退休之規定,這些規定都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之法律,即便要改變也需經正常修法程序,由此可知,組織工會與教師既得權益是否變更並不必然相關。
應該看清,維護教師權益的關鍵,絕非來自於政府的施捨與恩給,而是取決於會員的團結與社會的支持,退一步來說,就算台灣的老師選擇永遠當政府的順民與工具,又有誰能保障教師權益永遠不被改變?取消國中小教師免納薪資所得稅之優惠不正是最好的例子?
專業說:
反對教師工會的另一個常見說法是,教師是專業人員不應組織工會,或教師工會不是專業人員團體。
真相是:
誰說工會與專業非得擇一而行呢?請問,醫師專不專業?舉例來說,長庚醫院的醫師一方面是專業醫療人員,一方面則是受僱於長庚醫院董事會的受僱者,兩種身份究竟有什麼衝突?難道醫師組工會後就變得不會看診了?教師組工會後就變得不會教書了?
再以十年教改的經驗而論,教改政策之所以無法執行甚至遭致失敗,關鍵也不在於教師的專業不足,反而是主管部門從決策之正當性與實際內容之可行性均充斥著行政權獨大的傲慢,一個沒有實質勞動三權的教師會在維護教師專業上當然也不免捉襟見肘了,準此而論,所謂「工會主義」根本就是「專業主義」的先行與基礎,完全無需分開處理。

教師工會文宣 三之3《敬請印給全校老師》
◎全國教師會「教師組織轉型及發展策略小組‏」
全教會一如過去,不會讓教師夥伴孤單或徬徨。
針對未來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與組織轉型問題,全教會未來一年努力方向如下:
一、 我們將結合所有進步團體與媒體的力量,積極遊說立法院通過進步版本,以爭取完整勞動三權保障為目標。
二、 我們已結合本會教師法、工會法修法小組,成立「教師組織轉型發展小組」,通盤因應修法與組織轉型工程,建立轉型作業程序,方便大家運作。
三、 我們會持續透過組織文宣,批判各種反對教師工會之謬論,建立教師工會之專業形象。
四、 我們會積極與各縣市教師會聯繫,共同將組織轉型列為最重要工作,形成另一波教師自覺運動。
在工會法可能三讀之前,我們看到各種反撲動作正在考驗大家,例如:桃園縣教育處竟拿著教育部以前嚇老師--現在也不敢再用的資料,要求校長轉寄給全校老師以混淆視聽,桃園縣官員公然把馬總統政見講成毒藥,將成為歷史的笑柄,也是執政者上下混亂的最好明證。
教師能不能組工會,該不該組工會,組了工會該盡怎樣的努力,我們自己來詮釋!我們一起來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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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教師工會新聞稿與說帖(091022)

這是全國教師會宣導教師工會的新聞稿與說帖。

引用自
全國教師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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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22全國教師會新聞稿

全教會呼籲立法院審慎修正工會法
在各工會表達強力反對下,明天立法院仍將工會法排入院會議程,為反對立法院倉促修正工會法,全國教師會將於明日與各工會友會前往立法院抗議並共同召開記者會,表達各工會爭取完整勞動三權保障的嚴正看法,預計動員全教會、台北縣市教師會會務人員50名至會場。
檢視工會法修正草案,雖然已解除限制教師組織工會的禁令,但卻又在許多條文對教師工會做出差別待遇,如剝奪教師組織企業工會的權利,由於教師不得組織企業工會,將連帶使得未來教師工會之會務假與會費收取產生困擾。
全教會以為,教師之團結權應與一般勞工受同等保障,教師工會組織之類型與其他勞工之工會組織並無不同;由於教師之罷工權已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明文禁止,故其團結權不應再予限制,以符勞動人權價值及先進國家公共部門勞資關係發展趨勢。
要知道,勞動三權是三位一體、不可任意切割的,立法院的妥協修法,不僅是對公部門受僱者基本人權之歧視與敵視,更是對甫三讀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的背叛。
職是,全教會與各工會之訴求是:
一、堅持原工會法「強制入會」之精神。
二、「非典型僱用」勞工有權加入要派公司工會。
三、教師可組企業工會。
四、教師工會適用雇主代扣會費條款。
五、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受會務假保障。
未來教師組織並將朝以下方向持續努力:
一、教師組織將積極扮演監督政府教育決策的角色:未來,教師組織除將透過組織自律、規劃專業成長課程,以提升組織成員專業外,同時,仍將持續監督主管機關施政,以營造優質教育環境,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二、教師組織將堅定地朝工會法的方向持續努力:全國教師會除已成立「教師組織轉型發展小組」,通盤因應未來組織轉型工程外,亦樂見各級學校教師以各種形式行使受僱者之勞動基本權利,並積極與各自主工會、進步社團,就各項重大公共議題進行合作,以善盡教師之社會責任。
新聞聯絡人:文宣部主任羅德水 0920-43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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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21全國教師會新聞稿

全教會呼籲立法院審慎修正教育三法

在立法院審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批准案,並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限制教師組織工會的工會法必須相應解禁,已是必然的趨勢。
毫無疑問,刻正在立法院審議中工會法版本,仍有諸多條文未能符合兩公約暨其施行法保障人權的修法方向,如禁止教師組織學校層級之教師工會等,惟比較起來,教育部所提所謂教師工會之「配套修法」,顯然更值得檢討,一言以蔽之,教育部的所謂配套修法,其實就是惡修教育三法-教師法、大學法、教育基本法。
暫且不提前揭三項教育法案之修正程序完全違反教育部修法慣例,就其草案內容而言,例如:刪除教師法與大學法中有關教師申訴與教師申評會之規定,更是大開民主倒車,嚴重悖離工會學理與運作實務。
事實上,無論公、私部門之受僱者均應有法定的申訴權利,《勞動基準法》第74條即明訂:「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且「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吾人實在不解:教師組織工會即不得申訴的理由何在?教師組織工會以後,遇有權益受損事項,要如何進行申訴?
再清楚不過,儘管法制上即將解除教師工會的禁令,不過,長期反對教師工會的教育部,骨子裡顯然仍未能卸除其反對教師工會的枷鎖,眼看無法阻擋,只好拐彎抹角透過惡修教育三法,做為教師組工會的報復。
我們以為,現行教師申訴制度相當程度確能有效處理教師權益爭議問題,保留目前教師申訴制度,也遠比重新建構一套新的申訴制度來得經濟。全教會再次呼籲立法院,審慎處理教師法、大學法、教育基本法等修法事宜,為全體公、私部門受僱者建構合理的勞工救濟機制,方不枉立委諸公通過《兩公約暨其施行法》的苦心。
新聞聯絡人:
全教會理事長劉欽旭0917564996、文宣部主任羅德水 092043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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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01全國教師會新聞稿

假解禁、真打壓 -- 揭開工會法兩手修法的真相

為了兌現馬總統開放教師組織工會的勞動政見,完全執政的國民黨極有可能趕在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通過「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
這對長期以來爭取教師勞動基本權的朋友來說,原本該是件好消息,然而,檢視立法院準備通過的條文,我們不得不為這樣的修法方向感到憂慮。
觀諸執政黨屬意的修法版本,一方面,有違憲之虞的工會法第4條可望修正,但另一方面,卻又同時於工會法第6條中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此外,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中亦明訂「教師」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不得罷工。
馬總統的如意算盤顯然是,在通過兩項人權公約之後,應緊接著修法開放教師組織工會,以博取保障台灣人權的名聲;可一方面卻又擔心教師工會充分發揮監督政府施政的能量,於是又透過層層限制,讓教師工會對政府的制衡力量降到最低。
我們必須嚴正譴責此種面子、裡子都要的兩手策略。要知道,勞動三權是三位一體、不可任意切割的,立法院的妥協修法,不僅是對公部門受僱者基本人權之歧視與敵視,更是對甫三讀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的背叛。
執政黨何以如此歧視並敵視教師的勞動基本權利呢?原因顯然不是其所宣稱的那些全無學理與實務依據的說詞,而是目前的三級教師組織在沒有完整勞動三權保障下,竟然不時扮演監督政府教育決策的角色,未來萬一教師工會取得勞動三權後,政府各種大大小小的錯誤決策豈不無所遁形?這或許才是執政者之所以對尚未組成之教師工會如此忌諱的根本原因。
基本人權之保障不容執政者打折扣,全教會呼籲立法院朝野黨團賦予教師工會完整的勞動三權保障,讓教師工會成為守護台灣教育的最佳守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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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08座談會

讓教師工會引領專業進步座談會

雖然在立法院通過二項國際公約及其施行法後,開放教師組織工會已經成
為必然的趨勢,但由於台灣長期缺乏對受僱者勞動基本權的理解與尊重,有關開放教師組織工會所引起的相關問題,仍然引起各界廣泛關注。迄今為止,仍有論者對教師工會存有偏見:例如:組工會後教師身份變更、「福利權力一把抓,有權無責。」等,甚至視教師工會為洪水猛獸,認一旦教師成立工會後將影響學生受教權。

究竟這些對教師工會的質疑是否正確?《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要如何修正?未來教師工會要如何籌組?教師工會如何引領專業進步?在在值得吾人關心,基此,我們特辦理「讓教師工會引領專業進步座談會」,提供未來立法院修法參考。

主辦:全國教師會
時間:98年5月8日14:00-16:0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

主持人:全教會秘書長劉欽旭

與談人: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黃德北所長
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劉梅君教授
政治大學教師會秘書長王卓脩
全家聯合診所主治醫師蘇偉碩
民主文化基金會執行長林深靖
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總幹事賴香伶
教育公共化連線前召集人潘欣榮
全國教師會文宣部主任羅德水
各縣市教師會理事長



討論主題:
一、教師結社權與勞動基本權現況
教師法
工會法

二、為什麼要組織教師工會?
教師是勞動者嗎?
不是有教師會了嗎?

三、這些講法正確嗎?
組工會後教師身份改變?
組工會後不再是專業組織?
組工會後有權無責?
組工會後權益歸零?

四、「教育三法」有必要「配套修正」嗎?如何修正?
教師法
大學法
教育基本法

五、教師工會侵害學生受教權嗎?
教師工會侵害學生受教權的學理依據何在?
教師工會不應擁有完整勞動三權?
教師罷工是否應有更嚴格的規範?

六、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如何修正?
加入工會是權利?是義務?
學校可否成立教師工會(企業工會)?
是否應訂定會費最低收取門檻?
是否應限制教師罷工?

七、主持人結論



980505對工會法修法的意見
全國教師會提供 2009.05.05
(社福及衛環委員會2009.05.07議程)

一、 先進國家教育與教師人權並進
受雇者擁有團結權、協商權是普世價值,即使以近年來在各國教育評比(例如PISA)表現突出的國家,例如芬蘭、加拿大均有運作正常的教師工會。在力求與國際接軌的同時,我國法律再禁止教師組織工會是完全落伍與負面的,所有過去反對解嚴、反對戰地政務解除、反對海防解禁的理由都可以重新搬出來,但也必然為睿智的立法委員所不取。眾聲喧嘩是校園正常化的一部份,在中國對環保、稅法、勞動保護升級之際,我國不僅在教師工會一事上可以走對的路,對於其他受雇者保護也應該更加用心,更加貼近國際潮流。

二、 教師權益調整與教師組工會並存
教師組織工會後,教師權益會更好或更壞?教師現在的權益已夠好,為何還要工會?教師組工會是基本人權,明載於各種國際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但教師權益則本來就會隨社會發展而調整,即使沒有教師工會,雇主目前仍在不斷調整教師的權益(其中小部份是更合理),有了教師工會則平台更形確立。民主國家和專制國家不同的地方就是溝通、協商有平台且有效,專制國家不需平台,只需花瓶。

三、 教師組工會就不該有18%優存,不該有月退?
18%優存是過渡性優遇措施,目前在職的教師約67%已無任何優存(所有私校教師及85.02以後任職之公教教師),而月退(年金)本是所有國民希望享有的,因此去年10月國民年金開辦,勞保年金化也於今年 1月1日實施。均富是國家的整體目標,至於月退可領多少錢,和繳費費率和基金財務運作績效有關,如果財務平衡就能領取,如果不平衡就有提高費率、改善財務運作績效的課題,因此不該有「取消月退,才給工會」這種謬論。

四、 勞動神聖 工教一體
勞動者、受雇者的範疇愈來愈接近,雖然仍有人執著「教師神聖」,但其他勞動者就不神聖?台積電員工保的是勞保,領的是勞退,有沒有比較不令人尊敬?每一個工作都要求敬業,每一個工作選擇都有其機會成本,但最基本的人權則是一致,每個工作職位也應被人尊重。


980417全國教師會新聞稿

全教會要求:
撤回黑箱作業的教育法案,並嚴懲扼殺人權的教育部官員

過去幾年,每當勞委會提出開放教師組工會的工會法修法版本,教育部總是明著在行政院會極力阻撓,最終行政院會每每也以無共識擱置修法,這一次,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二項國際人權公約之後,修正工會法開放教師組工會已成為必然的趨勢,教育部深知此次無法再拂逆國際潮流,只好以明推暗擋的方式,在工會法修正案之外,附送將現行教師法、教育基本法、大學法修得不成人形。
我們必須對幾年來在人權基本概念方面毫無長進的教育部提出最嚴厲譴責:
首先,在教師法修法程序方面:教育部謊稱已與本會協商教師法修法內容,實情是:4月3日本會理事長、秘書長與工會小組全體成員出席教育部前一日通知的所謂「教師工會諮詢會議」時,當天會議資料僅有八行,該次諮詢會議最終只能在完全沒有共識之下進行2小時草草結束。詎料,主持會議的教育部教研會執行秘書柯正峰,竟然藉口時間倉促在會後隨即提出所謂教師法配套修法,草率完成部內程序,即送行政院,毫無誠信可言。
其次,在所謂教師法配套修法方面:由於已無法阻擋工會法,教育部於是變本加厲、明目張膽地大砍現行教育法制,問題是,工會法目前只是解除教師禁組工會的枷鎖,教師工會如何籌組?何時可以成立?均尚未有定數,教育部選擇在此時亂修目前相關教育法制的意圖再清楚不過,目的就是為了再一次恐嚇教師不得組織工會,本會絕不會讓此事得逞。
誠然,教師會與未來的教師工會任務若有競合(例如:由誰派出代表監督退撫基金?何者代表協商聘約?)自有相應修正之必要,可以攤開來談,但教育部卻逕行黑箱作業,更暴露其明推暗擋、蠻橫施政的作風。令人質疑:鄭瑞城部長究竟有無誠意落實馬總總統保障基本人權的政見?
在此,全教會提出以下二點嚴正要求,
一、懲處破壞修法慣例、讓教育部蒙羞的教研會執行秘柯正峰,教育部若未對柯員做出懲處,不啻等於認同柯員的作法,不啻是對全教會與教育部協商模式的蠻橫破壞。
二、教育部應向行政院請求撤回教師法等三案之修法版本,這樣的版本一旦送進立法院,將會證明:關於保障人權,馬總統根本就是說一套、做一套。
若行政部門在一週內對本會訴求無善意回應,全教會除無限期延後原定5月11日與教育部鄭瑞城部長的座談外,亦將全力動員各縣市教師會與各大工會團體包圍教育部,發動無上限的持續抗爭。

新聞聯絡人:秘書長劉欽旭0982-939-523 文宣部主任羅德水 0920-43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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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414全國教師會聲明稿

落實馬政見, 污名這麼重!
馬英九先生競選總統時,於九十六年十月七日發表其勞動政策,其第七條內容全文為:
『保障教師與公務員參加或籌組工會的權利--
憲法賦予人民結社的權利,所有就業人口包含教師與公務員,參加或籌組工會的權利不應剝奪。但為維持公共利益與學生受教權益,政府應立法規範教師發動罷工的時機與要件,以降低對社會的衝擊。』
馬總統的政見不是即興之舉,做為留美法學博士,對於國際人權文件他有著比較敏銳的感受,因此在2002年底競選台北市長連任成功時,他發表的即是以世界人權宣言為思考的文章,也在擔任總統之後,在一年之內讓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獲得立院三讀。就此我們願意給予肯定。
馬政見要落實,當然得由行政院與立法院在工會法中去除自民國十八年以來不准公教組織工會的限制條文,但所有促成這件事的動作,被解讀為:讓公教兩邊得利。
這兩天政府正在紀念蔣經國先生百年冥誕。蔣經國先生早年是左派的,是社會主義的信徒,即使在建設台灣的時期,其施政也頗多以社會主義思維為依歸,但為了有效統治--穩定壓過一切,他沒有在統治前期讓國家社會正常化,讓歐洲社會中的工會正常發展於台灣。
今天國內部份教育人員,或者由於蒙受太久的反左教育,平時鄙視勞工,仇視工會,現在又反過來誇大工會,甚至把工會和權益加以對立。對於這些人權文盲,我們只有一個建議:送到大學法學院進修。
我們不解:
難道公教人員的待遇要以持續剝奪基本人權作為代價?
難道外國的教授參加教師工會,和參與大學自主的事務不相衝突,也是特權?
校長協會不懂的事太多了,舉例而言:
1. 目前私校學校與幼稚園教師既不能參加國民年金,公保也無年金設計,沒有勞保年金,也沒有公教的月退,已成國內的年金孤兒,加上少子化後的招生困難,工作處境比許多民間企業還不如。校長協會要繼續剝奪其組織工會的基本人權?
2. 由於我國公務員沒有工會,完全不能派出具代表性的退撫基金監理委員,不但只能任由退撫基金浮沉,還眼睜睜讓考試院得以在一兩個月內通過退休法令的修正案,而該案完全不提政府如何處理自己管理基金上的失職。世上沒有一個受雇者是這麼被欺負的!
3. 在健保繳費中,一般人投保金額和勞保同步,約為薪資的五到七成,而公教人員含眷屬則以全薪的九成二來投保,費用高出一般受雇者兩到四成。這種『優待』只有公部門受雇者有。
4. 雖然公教人員率先享有年金,但自今年一月一日起,一般受雇者在勞保給付年金化以後,其給付額度之高、分攤費用之低、給付項目之多,已令公保根本不能相比。安分留在公保還叫作「福利」?
5. 勞工的留職育嬰津貼條文,上個月已在立院三讀通過,但公部門受雇者則因銓敘部的觀望而尚未立法受惠。這又是特別待遇。
6. 校園內在職教師百分之七十已無任何18%公保優存(公校百分之五十七,私校則全無)公務員也有五成以上不再有任何公保優存,現在他們擔心的是:盡了半輩子繳退撫基金的義務,也看不到退休制度的未來!事實上由於退撫基金先天不足、後天失調,公教人員退休制度將會不斷變革,以求延後其崩潰,就算公務員永遠都不組織工會,難道政府對其改革幅度會比教師小?
我們也願對課稅及寒暑假問題再度表達清楚態度:
1. 國中小校長教師薪資課稅案,如果特定立委不杯葛,相信很快可以塵埃落定。任何團體或個人今後再有遲滯所得稅修法及其配套的實施者,都應被國人譴責。
2. 自民國九十二年以來,我們始終主張:如果政府答應在教師可正式實施休假制度、加班可計入補休、可不限在寒暑假休假等三個前提下,我們贊成寒暑假全體教師應到校。
過去政府不斷散播要在教師組工會後改變教師的勞動條件,好笑的是:教師的勞動條件本就一直在改變,尤其是儲備老師與新進教師。反而是前述這些久受執政者洗腦的部份教育人員,可以替政府保證甚麼?待遇五十年不變嗎?一方面貶抑勞動者的價值,一方面反抗國民人權正常化,反對向國際社會看齊;一再以充滿誘導式的問卷來迷惑基層與社會,已缺乏公信力。而董事長型萬年家長組織領導人也該告別台灣社會,才不會令人懷疑其階級立場和發言。
全教會建議校長協會,要譴責勞委會,應該一併譴責將開放公教組工會列入政見的馬總統,譴責通過兩項國際公約的立法院,也一併譴責要求教育部應將兩項公約納入各級學校課程的法務部,或者斧底抽薪,譴責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的聯合國!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師會文宣部主任羅德水092043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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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04全國教師會新聞稿

駁斥官員漠視勞動人權之謬論
捍衛教師組工會之基本人權

教育部仍堅決反對老師罷教,次長周燦德說,草案規定,「教師會不得為罷教及其他阻礙教學正常運作對抗之爭議行為」;此外,教師會幹部除了開會請公假,不能請會務假找人代課,否則按教育部估計,政府一學期就要編列4.3億元的代課預算。 (聯合報960503)

藍順德強調,教科書審查具有教育專業性,「並不是誰說要加入就能加入」,若同意開放勞工、人權代表加入,「以後可能各界都要推派代表參與」,因此不可能開放勞工代表加入審定委員會。(中央社960430)


上述這二段話分別是教育部次長周燦德對教師組工會,以及國立編譯館館長藍順德對教科書審議委員會加入勞權代表的看法。勞動節剛過,教育部大小官僚等不及向外界展示官員對勞動基本權的看法有多拙劣,當然也意味著這幾年來教育部推動人權教育的成果是如何「有目共睹」。
針對教育部對於勞動人權之漠視,勞動三法之曲解,全國教師會除了給予最嚴厲之譴責外,並提出嚴正聲明如下:
一、組織工會是所有受雇者的基本人權
台灣號稱民主國家,積極與國際接軌,但在修改工會法第四條,開放公教組工會時卻遲疑不前,勞委會聲明支持、教育部卻堅持反對,此種政府唱雙簧的現象,無疑是對積極推動勞動三權入憲的最大諷刺,本會也將以公文向行政院表達嚴正立場。
二、組織工會與福利待遇可並行不悖
在上一屆立委最後一會期工會法修法時,杜部長即以教師組工會,應取消月退等說詞恐嚇教師,當時即有許多勞動學者批評此謬論,沒想到經過二年,教育部周次長竟又發表一樣荒謬的論調。一般勞工有法定及團體協約下的待遇及保障,綜觀勞基法、勞保均為法律上之基本規定,而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及福利則有待工會,依團體協約法爭取及維護。教師組工會後其待遇、福利及退休仍有法定及教師聘約以為遵守,教育部的發言,完全曲解勞動三法。舉例來說,日本教師為公務員(本國憲法已解釋公教分途),一樣有工會,一樣有法定之待遇、退休制度。
三、罷教權是維護教育專業的防衛牆,可提高門檻,但不應取消。
有關教師組工會將行使罷教權從而將影響學生受教權的說法,是教育部反對教師工會擁有勞動三權的主要理由,事實上,勞動三權原本就是三位一體,不可任意切割,更何況依台灣現行工會實務與法制,合法之罷工根本屈指可數,官員不應動輒將爭議權妖魔化。
進一步言,爭議權更是維護教育專業的重要武器,例如,若主管機關訂定之政策違反專業,導致師生家長怨聲載道,在窮盡相關救濟途徑之後,爭議權之行使即是維護教育專業的最後武器,相信也會贏得社會認同並參與。準此,本會認為罷教權可提高門檻,但不應取消。
四、立院應儘速完成工會法修法
台灣的教師發起成立工會已是無可阻擋的潮流,目前已有高雄市教師會工會、南投縣教師工會、台北市教師工會及全國教師工會陸續完成籌組,本會再次呼籲,立院各黨團應呼應國際潮流,捍衛所有受雇者之基本人權,儘速完成工會法修法。如若本屆立委任期結束前,仍無具體進展,本會不排除就工會法第四條提出釋憲聲請。
五、勞動人權教育應納入學校課程
官員之所以敢於如次踐踏基本人權,根本原因正是由於勞動人權教育未曾落實所致,本會再次要求,將勞動人權、勞工運動史、社會主義思潮等納入中小學課程綱要,並且於教科書審議委員會應納入勞工與人權團體代表。

備註:96.03.22 立法院衛生環境委員會 工會法審查結果對照表
工會法第四條(委員會送協商條文)
勞工應依本法組織工會,現役軍人及國防部所屬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前項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工會法第二十六條
勞資或僱傭間之爭議,非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宣告罷工。
工會於罷工時,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及加危害於他人之生命財產與身體自由。 
工會不得要求超過標準工資之加薪而宣告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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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325補課鐘點費注意事項,另附台北縣補課補休說明。

目前雲林縣公文對於325補課事項,僅有補課鐘點費,並無補休的公文(補休公文為台北縣所發佈),因此基本上教師補課應該給予鐘點費為宜。

引用自
http://mysql.ylc.edu.tw/ann/show.php?mytid=27489

單位 學管科 發公告者 黃思穎 序號 27489
標題 因應新型流感『325』停課教職員出勤注意事項修正 相關網址 無 人氣 642
時間 2009-09-22 09:13:15 (最新編修時間 2009-09-22 10:52:05) 相關附件 有 管理 刪除 編修
主旨:檢送教育部修正之「因應新型流感『325』停課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教職員出勤注意事項」及Q&A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府98年9月21日府教學字第0980121349號函諒達。

二、依據教育部98年9月16日台人(二)字第0980157661號函暨98年9月8日教育部因應新型流感工作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辦理。

三、旨揭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部分文字修正:原述及「新型流感」文字,修正為「A型流感」。
(二) 第參點:修正為「一、教師補課之鐘點費及教師出現類流感症狀或確認感染A型流感病假期間之代課鐘點費,應由學校支應,不足部分先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經費項下核予補助,倘仍有不足部分,再專案報教育部部分補助,補助比例另行規定。二、前項教師補課及代課期間之鐘點費亦可改核給補休時數,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決定。」。
(三)第肆點:修正為「教師如出現類流感症狀,建議立即就醫並以病假登記,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且不列入成績考核計算;惟如經證實確認未感染A型流感,則應返校授課,若持續請假,因屬一般病假,應以病假登記並列入成績考核計算。」

四、至於本說明二(二)後段教師補課及代課期間之鐘點費改核給補休時數,由本府另案轉知辦理。
 
★相關附件1:980921新流感教職員出勤注意事項2ed.修正.doc (52K) [下載]
★相關附件2:980910因應新型流感問與答修正.doc (37K)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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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http://163.20.55.66/school/pub/index_show.php?fr=i&flag=1&id=497&selpage=1&selpart=0&prgid=150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修正因應新流感「325」班級停課後補課之鐘點費核發相關規定
有關因應新流感「325」班級停課後補課鐘點費核發相關說明,請 查照。
一、 依教育部98年11月9日台國(二)字第0980195052號函辦理。
二、 依教育部「研商新型流感補課原則及教師補(代)課鐘點費會議」決議,將依各縣市政府經費申請數按比例統計補助98年11、12月所需經費向行政院積極爭取動支預備金,直轄市最高補助以50%為上限,目前本局已預估相關補代課經費,向教育部申請中。
三、 依教育部相關補助原則,白11月1日起上班時間以外(含第8節課後及假日)進行之補課,教師得依其實際補課節數核實請領補課鐘點費或核予補休假,惟上班時間之補課(含學習總節數外之時間,如:早自習、週三下午等)以補休假辦理為原則,且不溯及既往。
四、 另行政人員於上班時間外(含第8節課後及假日)因班級補課加班,得請領加班費或核予補休假,擇一辦理;導師於上班時間外雖未實際授課仍到校陪同學生亦視為加班,比照行政人員辦理。
五、 本案將俟教育部核定補助經費後,再另函轉知各校申請補助之方式。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98.11.13北教國字第0980975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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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課後輔導收費狀況-斗六國中教師會整理

國小課後輔導收費狀況-斗六國中教師會整理
苗栗縣 http://woa.mlc.edu.tw/files/000418/980722.htm
教師鐘點費,若授課時間跨4點者一律以260元計算:
一、學校自辦 上班時間(4點前):260元/節
下班時間:450元/節
二、委託辦理 一併收費:410元/時

台北市 http://blog.xuite.net/hjmmickey/general/25033623
(一) 鐘點費及行政費:
1.上班期間:教師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六十元乘以每月或每學期節數除以零點七(鐘點費所占比例) 除以二十人。
2.下班期間及寒暑假:教師鐘點費每節四百五十元乘以每月或每學期節數除以零點七(鐘點費所占比例) 除以二十人。

高雄市 http://0rz.tw/0cM0W
一、 教師鐘點費,採委託辦理一併收費:410元/時計算 。
二、 每位學生繳交(補助)費用(小數點無條件捨去),新臺幣四一○元×服務總時數÷○‧七÷學生數。
新竹縣 http://eb1.nc.hcc.edu.tw/eduide/layer/edu3/200707201109094.doc
三、 教師鐘點費,若授課時間跨4點者一律以260元計算:
一、學校自辦 上班時間(4點前):260元/節
下班時間:450元/節
二、委託辦理 一併收費:410元/時
臺北縣 http://msa.tres.tpc.edu.tw/~people/lawfie/129-1.doc
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參照下列計算基準向學生收取費用,受委託辦理者,非經學校審核同意,不得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學校上班時間,每位學生收費 新臺幣二六0元×每月節數÷0‧七÷二十(人)=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位學生收費 新臺幣四五0元×每月節數÷0‧七÷二十(人)=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實施,每位學生收費 (新臺幣二六0元×上班時間每月總節數÷0‧七÷二十(人))+(臺幣四五0元×下班時間每月總節數÷0‧七÷二十(人))。

彰化縣 http://0rz.tw/HtuHh
學校自辦: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生收費 二六○元×服務總節數÷○.七÷學生數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時,每生收費 四五○元×服務總節數÷○.七÷學生數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辦理時,每生收費 (二六○元×上班時間服務總節數÷○.七÷學生數)+(新臺幣四五○元×下班時間服務總節數÷○.七÷學生數)
高雄縣 http://www.kcta.org.tw/rule/view.asp?Id=150

捌、經費收支:
 一、本服務經費應統籌運用,合理分配,收支公開,並以「代收代付」、
   「專款專用」方式納入各校會計程序辦理。
 二、授課鐘點費支付標準如下:
 (一)上班時間:每節二六○元為原則(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
 (二)下班時間:每節四○○元為原則(下午四時以後及週末)。
 (三)寒暑假期間:每節三○○元為原則。
 (四)外聘師資每節二六○至四○○元為原則,由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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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教師課稅相關問答-引用自「全國教師會」

引用自
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

國中小教師課稅相關問答
全國教師會印製
前言:
教師本是受雇者,只要涉及教師勞動條件的變更,就應與教師組織協商。2002年有關取消軍教免稅議題再次由政府發動,教師會雖無完整的協商權及爭議權,仍積極透過媒體、文宣管道,甚至是街頭運動與社會對話,再經由立法院進行遊說,多次與教育部進行實質協商,配套朝各方最大的公約數而訂定。隨著立法院已於9月份正式開議,相關立法進度與新聞報導亟須向全體教師報告與說明,特製作本問答寄送會員教師。問答資料如下:

1、為什麼國中小教師薪資所得過去不用課稅,現在卻要課稅?
答:受雇者的勞動條件從來就是會變動的,從薪資沒有免稅到免稅是變動,從薪資免稅到要恢復課稅也是變動,變動一定有動力、有時代性,針對國中小教師薪資恢復課稅,我們理解這是每個執政黨都會提出的政策,理由是用身份別來免稅,不合稅法原則,但教師組織堅持改善勞動條件是必要的,在變動過去的勞動條件時,應由教師組織代表和雇主(目前以教育部為代表)協商如何調整。

2、目前行政院核定教師恢復課稅的配套措施是那些?
答:目前行政院送給立法院配套如下:
一、補助國中小約聘僱行政或輔導人力:
平均每校補助60萬元,應參照學校實際需求,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補助方案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將經費轉撥學校進用人員,其餘因跨校性服務人力,得由縣市政府統籌規劃。
二、調增國中小及幼稚園導師費:
國中小及幼稚園導師費提高至每月4,000元;幼稚園以每班二位導師發給。另有關特教班部分:
(1)資優班、各類資源班:比照一般教師減2節課。
(2)自足式身心障礙班:採雙導師制。
三、降低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
減少教師授課節數,國中小均減2節;國小導師再減2節,並以增加教師備課時間為原則。

3、以目前的進度,教師何時會開始課稅?
答:國中小教師薪資恢復課稅,要等所得稅法第4條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並非如行政院新聞局長日前自行預告的99年實施。目前行政院於98年6月再度把修法草案送進立法院,立法院9月開議依例先處理預算,推估98年11月可能審議,審議如順利並通過條文修法,又行政院立即宣布於明年1月起實施,則99年1月起之薪資將於100年5月報稅;如審議或行政院宣布的日期有延後,則也可能延後1年。

4、配套措施是否會和恢復課稅同時實施?
答:配套措施當然應跟恢復課稅同步,但其中減課部份為了使學生不必學期中更換授課教師,全國教師會已建議政府這部份早4個月實施(即以整個學年度來實施,例如 100年所得納入課稅,則本會建議自99年8月開始減課),其餘如導師費提高及增聘行政輔導人力,原則上和恢復課稅同步。課稅採計日起就是配套實施之日為本會基本訴求。

5、教師會在與政府協商課稅配套措施中的折衝過程?
答:政府與本會進行幼稚園及國中小教師薪資取消課稅的配套措施協商已歷8年,期間本會遵循民主決策程序,徵詢並彙整會員意見。若配套措施草案有新變動,便再重覆徵詢和彙整意見的程序。如此一再反覆彙整基層意見,計經至少7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議後,方認可現在之配套措施內容,其過程可謂繁複而嚴謹,非單一個人或組織可以獨斷。


6、決定目前配套措施的主要思考方向是什麼?
答:「改善教育環境」或「按課稅多寡補回」,在教師組織的會議中各有相當支持度,但到了立法院,接受社會各階層的民意反映之後,當時立委顯然較支持改善教育環境,因此自95年1月之後,協商課稅配套就朝「改善教育環境」設計,不依個人年資或課稅多寡,整體運用。

7、有關配套措施之一:「補助國中小約聘僱行政或輔導人力」之補助和實施方式?
答: (1)行政人力:
為減輕國小教師兼任行政人員之業務量,改善教師工作環境,各國小至少補助一名專任人力的金額,所剩經費再依人力資源統合條件配置各校。教育部訂定補助辦法經由縣市政府轉撥給學校,平均每校60萬元。縣市政府應邀集地方教師匯集學校代表研訂實施計畫。總經費約為12億。
(2)輔導人力:
補充學校三級輔導專業人力之不足,增設社工師或心理諮商師等專業人力,以區為單位輔導國中、國小之學生,以因應教師輔導學生之需求。分配方式依學生人數比例,其總經費約為8億。

8、有關配套措施之一:「調增國中小及幼稚園導師費」之實施方式?
答:國中導師、國小級任的導師費由2,000元調至4,000元;幼稚園導師及自足式身心障礙班因課程因素無法減課,以及學生需兩位導師同時照顧,因而採取設置雙導師均支領4,000元導師費;另外資優班及各類資源班仍維持一位導師,其減課方式比照一般教師減授兩節課。

9、有關原配套措施之一:「教師專業基金」確定刪除嗎?
答:本配套措施已於97年11月14日教育部與本會的協商會議中決議刪除,所以也不可能有課稅的經費用於「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在刪除前的協商中,教育部早已聲明不會將本經費用於「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並明確以公文發本會宣告。


10、為什麼國中和國小的配套措施不同?
答:配套最終是以改善教育環境為主,所以不只國中小不同,學校內所有類別人員也各不相同。其實不到一百億的課稅所得經費,本就無法改善全部現行的工作條件或教育環境,未竟之處尚待未來持續爭取改善。

11、配套措施實施後,每個縣市的國中小授課時數都會一樣嗎?
答:國中小授課時數之採計,國中部份以現行縣市超鐘點之標準向下降,國小部份本會主張以教育部國教司95年與縣市政府與教師會研訂之國小教師授課節數科任22 節和級任20節為高標,作為向下降之標準,各縣市現況比科任22節和級任20節這個標準還低者,從其現況做為標準。本案在執行時應注意國小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建立與國小每節授課鐘點費之提高,惟應先有基本時數之保障才有鐘點費調高之爭取。國中部分則應持續處理科科等值。

12、導師費調高後,會不會導致沒有教師願意兼任行政工作?
答:一、若有教育人員因為導師費與行政津貼不相上下而不願兼任學校行政職務,那就多慮了,因為教育部已著手擬定草案提高「行政津貼」,實施之日應指日可期。
二、學校行政職務向為教育人員歷練行政工作,進而擔任行政主管之過程,即使導師費與行政津貼不相上下,亦為教育人員個別的生涯選擇,並不全然是經濟考量,何況尚有減授時數之條件。事實上導師工作之繁複程度並不下於行政工作,也不一定非要認為行政人員高於導師,行政津貼要高於導師費,鼓勵教師願意長期致力於專業教學工作,也是優質教育的重要環節。

13、教師會未來會協助提供教師申報所得稅及理財之諮詢嗎?
答:全國教師會和各縣市教師會早已在最近幾年,主動為教師提供課稅後理財講座。請注意教師會公告此類講座之訊息,亦可主動建議學校教師會自辦,辦理方式可由學校教師會向全國、縣市教師會洽詢辦理此類講座之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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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表格資料下載-引自台灣銀行網站

公教人員保險相關表單下載

http://www.bot.com.tw/GESSI/GetForm/defaul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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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輔導與寒暑假學藝活動鐘點費400元-相關討論

引用自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基金會 討論區

http://forum.frontier.org.tw/hef/editpost.php?post_id=237&topic=49&forum=1

南投縣教師會辦理「與教育局長有約」座談會會議記錄

http://163.22.51.1/sfs2/school/board/board_show.php?b_id=1310&PHPSESSID=e542ccecfcff27bee6fea51f591fb75a


-----
參考資料:

1.教育部頒《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育實施要點》第五條第一款:「高、國中三年級得利用課外時間在校實施課業輔導,每週以不超過五天,每天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但最遲不得超過下午五時卅分。」

按:如果每週超過五天,或有任何一天超過一小時,或任何一天在下午五點半之後才放學,就是違反教育部規定了。

2.《臺北縣縣立完全中學暨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五條「收費及支用原則」:收費標準計算公式:鐘點費 (450元) *節數 / 0.8 / 35=每名學生應繳費用。

按:桃園縣有無類似收費標準?如果有,而且超過那標準,便是違法。

-----
八、訴求:國中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業輔導應徵詢教師及學生參加意願,教師鐘點費並應調至四佰元以上

說明:1.暑假學藝活動及課業輔導並非學校正式課程,學校辦理此類活動本應徵詢教師及學生參加意願。

2.縣府訂定的「南投縣國民中學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業輔導實施要點」中教師鐘點費竟然只有360元,比其他縣市低(高雄縣、高雄市皆為400元),莫非本縣師資比較差,不值得領400元以上?

3.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僱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平日上課期間教師鐘點費已是360元,上班時間之外的加班鐘點費豈能相同?以廉價報償並強要教師參加豈是合理作為?

回應:1.將行文調查各縣市國中教師鐘點費支領數額。

2.行文提醒學校開辦相關課程時應商請學校教師並尊重其意願。


-----

引用自
http://www.tccta.org.tw/xoops/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248

發函再次建請縣府提高本縣縣立國中及高中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教師鐘點費
發表人 金蘭 於 2008/3/13 12:07:27 (515 人讀取)

臺中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本會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中縣教師字第097003012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一、臺中縣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補充規定
   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九○教中(二)字第九○五○○一八一號書函
   三、國中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彙整表

主旨:再次建請 貴府提高本縣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教師鐘點費,如說明段,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本會曾於94年5月5日,94年10月19日,96年8月30日分別以中縣教師字第0940050137號,第0940100251號,第0960080196號,發函建請。

二、目前本縣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教師鐘點費,分別為三六○元及四○○元整。

三、經查全國各縣市國民中學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教師鐘點費超過三六○元有13個縣市,超過全國縣市總數的一半,目前本縣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教師鐘點費,在各縣市的排名中實屬偏低。

四、按「下班時間(學校放學後)及寒暑假期間以每節不超過四百元為原則。」,為本縣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補充規定第十點第一項第四款後段所明訂(如附件一)。

五、又按「台灣省高級中學課業輔導鐘點費自八十九年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調整為每節五五○元整」,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九○教中(二)字第九○五○○一八一號書函所明訂(如附件二)。

六、綜上,目前本縣高級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教師鐘點費,並不符合教育部之規定,而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教師鐘點費,竟比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教師鐘點費少,實有違一般之邏輯論理及經驗法則,造成縣立高中、國中課後輔導授課教師心理不平衡現象,亦影響學校課後輔導業務之推展。

七、因此,再次建請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九○教中(二)字第九○五○○一八一號書函,提高本縣高級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教師鐘點費為每節五五○元整,以符同工同酬。另依400(國小課後鐘點費)÷260(正課鐘點費)=1.53 ;或 550(國立高中課後鐘點費)÷400(正課鐘點費)=1.37,或公務人員及勞動基準法,請領加班費之相關規定,提高本縣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教師鐘點費為四九○元整(360×1.37),以符一般之邏輯論理及經驗法則。

正本:臺中縣政府
副本:臺中縣立各高級中學、臺中縣立各國民中學、臺中縣立各高級中學教師會、臺中縣立各國民中學教師會、本會秘書處

理事長 楊振標

---------------

附件一:

臺中縣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補充規定
(臺中縣政府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府教社字第0930026642號函)

一、本規定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原則如下:
(一)學校得依學生、家長需要,融合社區力量審慎規劃辦理。
(二)課後照顧服務活動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
(三)辦理課後照顧服務活動,不得更動學校原定作息時間,並不得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四)課後照顧服務活動不得違反教育部頒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有關規定。

三、實施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放學後至下午六時。
(二)週休二日之週六、日及寒暑假,全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四、本服務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並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ㄧ)學校主辦,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協助。
(二)學校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學校辦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且其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五、活動內容:
(一)生活照顧輔助。
(二)家庭作業指導。
(三)團康藝能活動。
(四)體能活動。
(五)參觀訪問活動。
各校得依本身條件及實際需要依前項規定作綜合性課程規劃,並應力求課程之多元、活潑原則及精緻化。

六、參加本活動限經家長同意之在校生(含附設幼稚園學童)。如活動規劃無交通服務者,應以家長同意並負責接回之在校生為限。

七、本活動應以同年級或同年段編班,每班學生以二十人為原則,不得超過三十五人。但必要時得採混合編班大班制。

八、 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就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並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二)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良好者。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習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四)符合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及報備核准辦理之三百六十小時專業課程訓練結訓者。
前項第五款所稱專業課程應包括:兒童心理、班級經營、美勞教學、團康藝能、國小課程概述、教案計畫及生活禮儀常識等符合教育部規劃之相關學程。
本服務針對需要個案輔導之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工或輔導專業人員為之。
本服務針對特殊或身心障礙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殊教師或專業人員為之。
偏遠、原住民或特殊地區提供本服務人員遴聘有困難者,得報經本府核准酌予放寬人員資格。

九、學校辦理本服務以開班教室,運用校內各項設備、設施為主,並以校園內為活動範圍;必須使用其他場所、設備或設施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需要為優先考量,並報經本府主管機關核准。

十、經費收支如下:
(一)本服務節數每節四十分鐘,學生參加課後照顧服務活動費用,悉由參加之學生家長負擔。
(二)採行開放民間辦理之教室使用管理費收入或學校主辦之學生活動收費,均由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設置專帳,依會計程序辦理,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除支付教師鐘點費、水電、清潔等相關行政費用外,並可用以充實教學設備。所收費用,原則上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行政費以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所收費用不足時,教師鐘點費為優先支用。
(三)參加課後照顧活動之學生收費,每生每小時以新臺幣二十元為原則,由學校及家長會合意 依市場機能自由商訂之。學校並得參考下列計算方式訂定收費標準:
1、學校上班時間:(二六○元×照顧節數÷○.七÷學生數)
2、學校下班時間或寒暑假:(四○○元×照顧節數÷○.七÷學生數)
3、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學校下班時間實施:(二六○元×照顧節數÷○.七÷學生數)+(四○○元×照顧節數÷○.七÷學生數)
學校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學生未滿十五人者,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核定收費標準(每小時二十元)之百分之二十,並應報本府核定後行之。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學生或情況特殊學生得優先並免費參加本服務。情況特殊學生,由學校報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
辦理本服務時,其師生比高於二十五比一者,學校或受委託辦理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應自行吸納前項減免之費用。
前項免費或減免學生應繳費用,得由本府視需要籌措經費補助之。
(四)教師鐘點費︰上班時間(學校放學前)最低以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為原則,惟該教師應授滿本職內授課時數所超出之節數(指學校安排該師每週課表內授課時數)始得領該鐘點費;下班時間(學校放學後)及寒暑假期間以每節不超過新臺幣四百元為原則。上下班期間均參加之教師,其應付予之鐘點費為前兩項費用之和。
(五)凡因故或放假日未辦理課後照顧服務之時數,得於次月繳費時扣減應收費用。
(六)開放民間辦理之每間教室使用管理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為收費上限(夜間得酌收電費),並得於訂約 時收取每月教室使用管理費總額二倍之保證金。

十一、獎勵及其他:
(一)學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活動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等學生參加比率列為各校辦理本服務評鑑種要指標之一;績效良好者,併入校務評鑑重要參考。
(二)學校辦理本課後照顧服務活動,應將開辦計畫書函報本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

十二、本規定經奉 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
附件二:

高中課輔鐘點費調整為每節550元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九○教中(二)字第九○五○○一八一號書函】

●主旨:台灣省高級中學課業輔導鐘點費自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調整為每節五五○元整,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課業輔導應在每天正課以後所排授之第八節課程,方可核支鐘點費每節五五○元,如非於正課以後所排之第八節課程,仍應比照一般正課鐘點費核支每節四○○元整。

二、課業輔導費徵收標準調整,於九十學年度併學雜費徵收標準公布實施,至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課業輔導費徵收標準,請各校依照本室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八九教中(二)字第八九五一七五八四號函規定,比照第一學期徵收標準辦理。

--------------------

附件三:

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彙整表

序號/縣市別/課後輔導教師鐘點費/寒暑假學藝活動教師鐘點費/備註
================================
 1/台北市/550/550
 2/台北縣/450/450
 3/桃園縣/400/400
 4/新竹市/400/400
 5/新竹縣/360/400
 6/苗栗縣/360/360
 7/台中市/400/400
 8/彰化縣/360/360
 9/南投縣/360/360
 10/雲林縣/360/360
 11/嘉義市/360/500
 12/嘉義縣/500/500
 13/台南縣/360/360
 14/台南市/360/360-500不等/未列辦法
 15/高雄縣/400/400
 16/高雄市/550/550
 17/屏東縣/360/360
 18/基隆市/450/450
 19/宜蘭縣/360/360
 20/花蓮縣/450/450
 21/台東縣/360/500
 22/連江縣/400/400
 23/金門縣/由教育部補助/由教育部補助
 24/澎湖縣/由教育部補助/由教育部補助
 25/台中縣/36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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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02-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請點選下列連結觀看和下載相關資料

引用自

http://teacher.lsjhs.tp.edu.tw/lsjhs-web/admin/personal/file/5-13.htm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銓敘部部退一字第○九一二一七六九五六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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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銓敘部-公教人員-相關法規

引用自

http://www.mocs.gov.tw/index.htm

http://www.mocs.gov.tw/law/main_law_a.aspx#


搜尋條件 含有"公教人員" ,共8條法規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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