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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兼任」或「兼代」主管職務請假期間及代理其行政職務之教師主管職務加給支給疑義一案【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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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會員問診室】有關教師「兼任」或「兼代」主管職務請假期間及代理其行政職務之教師主管職務加給支給疑義一
文/周文壕(本會政策研究員)

本會接獲多位會員詢問,因為代理「參加10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第19期校長、主任候用人員儲訓課程」之行政人員的權益問題。
因為本案儲訓課程預計規劃為集中式課程(105年3月1日至18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20分, 為期3週之星期一至星期五)、市內外參觀、出國參訪及分散見習等內容,而考上校長主任的學員多半身兼學校行政組長、主任要職,其衍生的相關代理權益究竟為何?經查歷年皆有相關的說明: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0年5月23日90局給字第210731號函
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41854號書
教育部92年5月15日台人(三)字第0920066948號函
桃園縣政府95年11月7日府教學字第0950333036號函
教育部99年9月30日臺人(一)第0990144281號函
教育部101年6月13日臺人(三)字第1010102280號函
桃園縣政府102年12月4日桃教人字第1020079905號

以下僅就桃園縣和其他縣市有關的函釋供參:
※ 提醒會員夥伴們,權益不會自動從天上掉下來的,自己的權益自己爭取,代理職務的會員夥伴,請問你服務學校的人事主任可有轉知您這些權益事項?該拿回來的請依法爭取,別客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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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一: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函--有關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人員請假期間,由學校指派正式科任教師(不包含特教科任教師)代理其行政職務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職務代理作業,請 查照。
http://163.30.138.2/xoops/uploads/a31e8ad4-31b2-f12f.pdf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玉霜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立◎◎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200799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0079905A00_ATTCH1.doc、0079905A00_ATTCH2.docx)
主旨:有關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人員請假期間,由學校指派正式科任教師(不包含特教科任教師)代理其行政職務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職務代理作業,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前項代理職務支給加給,以下列情形為限:……四、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第一項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二、次查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41854號書函規定略以,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0年6月19日九十局給字第020006號函釋略以,各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經權責機關依規定核派兼任主管職務有案人員,於依規定日期給假、因公出差、奉調受訓及奉派進修考察期間,如未經解除兼任主管職務,因仍為該兼任主管,並實際擔負該主管職務之職責,其本人及職務代理人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7條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之規定,支給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又公立學校教師、研究人員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任主管職務之代理人,同意比照上開規定辦理。爰此,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者,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得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之規定,同時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三、復查教育部92年5月15日台人(三)字第0920066948號函釋略以,「……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七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七十四局肆字第一三○二八號函釋規定:『國民小學行政職務(組長)應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因受員額編制限制,經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由兼有導師職務之教師兼任者,得從寬支領導師及主管特支費(現改稱主管職務加給)。』為期學校行政業務及導師工作均能由專人專責辦理,國民小學無員額編制限制者,自不宜再由已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組長)。惟考量學校實際需要,經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由已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再兼任行政職務(組長)者,得依規定同時支領導師費及主管職務加給。」。
四、再查本府95年11月7日府教學字第0950333036函說明二略以,「……;惟倘教師於一個學期內有三個月以上時間(包含例假日)未兼任主管職務,難謂有兼辦行政之經常事實,宜調整相關職務,並不應同時核發主管職務加給於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故倘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於一個學期內有三個月以上時間(包含例假日)未兼任主管職務,宜調整相關職務,並不應同時核發主管職務加給於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
五、代理人得比照組長等行政人員減授鐘點(惟不得重複減授鐘點),所減授之鐘點併原被代理組長之課務由短期代課教師授課,減課總節數,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綜上,學校行政職務應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各校擬指派正式科任教師(不包含特教科任教師)代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請假期間之職務,並未違背上開原則規定,且是類代理案亦未涉及重領加給之規定,故自103年1月1日起授權各校逕依上述各項相關規定辦理職務代理作業,免再函報本局同意;惟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請假期間代理情形統計表」,免備文送至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人事室彙辦。
七、檢附授權情形一覽表及統計表各1份。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2013-12-04 11: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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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二:
有關教師「兼任」或「兼代」主管職務請假期間及代理其行政職務之教師主管職務加給支給疑義一案,詳如說明, 請查照。http://www.ttjh.chc.edu.tw/xoops/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2144

說明:
一、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另教育部99年9月30日臺人(一)第0990144281號函略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差假期間,應有指派之職務代理人之順位,避免由專任教師代理行政職務,合先敘明。
二、查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41854號書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經權責機關依規定核派兼任主管職務有案人員,於依規定日期給假、因公出差、奉調受訓及奉派進修考察期間,如未經解除兼任主管職務,因仍為該兼任主管,並實際擔負該主管職務之職責,其本人及職務代理人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7條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0條、第12條之規定,支給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又公立學校教師、研究人員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任主管職務之代理人,同意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三、次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0年5月23日90局給字第210731號函略以,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自民國90年4月1日起,主管職務出缺,經權責機關核准由現職人員代理,其如連續代理該主管職務達十個工作日以上,得支給所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又該職務代理人於代理期間請假,復經權責機關依規定核准由第二職務代理人代理該主管職務,則該第二職務代理人如連續代理該主管職務達十個工作日以上,得依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至原職務代理人因代理原因業已消滅,且無代理之事實,自不合繼續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四、再查教育部101年6月13日臺人(三)字第1010102280號函略以,查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1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次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爰教師在未具受聘主任之資格前,如經校長聘其兼任職務,應為代理主任,亦即代理該兼任性質之職務;至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規定辦理。
五、準此,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與「兼代」主管職務兩者資格條件不同,爰已具主任受聘資格之「兼任」主任、組長依規定給假期間,如未經解除兼任主管職務,其本人及所兼任主管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得依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41854號書函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至未具主任受聘資格之「兼代」主管職務教師依規定給假期間,依教育部101年6月13日臺人(三)字第1010102280號函所釋,應依本函說明三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年5月23日90局給字第210731號函辦理,其職務代理人如連續代理該主管職務達十個工作日以上,得依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惟其本人不合繼續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六、有關教師代理行政職務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標準,依「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之規定,應依代理人現支薪額標準支給,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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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三:
有關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經依規定排定代理人員,並經核准後,得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http://web.jsp.ks.edu.tw/school/data/pub/201303281549540.pdf

說明:
一、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
二、教育部99年9月30日台人(一)第0990144281函略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差假期間,應有指派之職務代理人之順位,避免由專任教師代理行政職務。爰本案教師兼任組長請假期間,不得由不具教師身分之職員代理及支領代理期間之主管職務加給。
三、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
四、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41854號書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經權責機關依規定核派兼任主管職務有案人員,於依規定日期給假、因公出差、奉調受訓及奉派進修考察期間,如未經解除兼任主管職務,因仍為該兼任主管,並實際擔負該主管職之職責,其本人及職務代理人得依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7條及加給給與辦法第10條、第12條之規定,支給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又公立學校教師、研究人員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任主管職務之代理人,同意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五、綜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代理期間得否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一節,如符合上開規定,自應依規定核給,尚毋需報局同意。
六、另,本局101年2月4日高市教中字第10130829400號函規定略以,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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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髮式、服儀不得做處罰依據【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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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1050523中廣新聞網:教部新規定 學生髮式、服儀不得做處罰依據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105年5月23日,教育部頒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http://www.keu.org.tw/keu/upload/201652350152984936.pdf

依據規定,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對於低學業成就學生,也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此外,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亦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的規定。

總之,老話一句~國家有規定,大家千萬不要想不開!


轉貼相關新聞及修正規定:

●●●1050523中廣新聞網:教部新規定 學生髮式、服儀不得做處罰依據●●●
================================================================================
教部新規定 學生髮式、服儀不得做處罰依據

中廣新聞網中廣新聞網 – 2016年5月23日 下午2:55

教育部頒佈相關修正規定,明訂學生髮式及服裝儀容規定,不得作為處罰依據。對於低學業成就學生,也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教育部頒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其中規定,學生或監護權人,在主張或維護其權益時,得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對於低學業成就學生的處理,應瞭解學業成就偏低的原因,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的輔導與管教方式,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修正辦法中還規定,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的規定。學校也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有關學生服裝儀容的規定,應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且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對於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訓導處或輔導處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監護權人出席,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對於家暴及性侵事件,規定校方在24小時之內應該通報。


●●●1050523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專科學校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專科學校應依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一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學則、學生獎懲規定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專科學校教師輔導、管教及獎懲學生,應依前項所訂定之規定辦理。

十七、個人或家庭資料之保護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十九、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而無第二十點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書面申請學校輔導處(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且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二十五、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依前點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三十、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 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 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 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三十五、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該法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該法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

四十四、申訴之提起
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依相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訴。

四十五、申訴案件之處理
學生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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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我國年金績效不彰問題---維護基金安全,回歸專業管理,正視基金目標,收回政治服務【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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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監督聯盟新聞稿】 正視我國年金績效不彰問題---維護基金安全,回歸專業管理,正視基金目標,收回政治服務
 
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新聞稿105.9.20
 
正視我國年金績效不彰問題
維護基金安全,回歸專業管理,正視基金目標,收回政治服務


基金績效好 世代沒煩惱
「年金改革」引起全民關注,如何改?有人主張要提高提撥率,有人說一定要大砍退休給付,有人批不公平,也有人罵沒正義…,紛歧、爭議不斷。因政府的無能,提振不了經濟,又無法改善財政紀律,難以開源,又不節流。於是改革的焦點,寄望在減少人民的養老年金上,從不去思考是否另有辦法能把餅做大,讓大家都吃得到、吃得飽?從各主管機關提供的資料中發現,退休基金投資績效的問題嚴重,該如何提升?似乎又被刻意忽略,這樣的年金改革,真的是可長可久的養老年金制度?真的是足以讓世代都有安穩的日子過嗎?我們的專研:

一、請看→我國的退休基金中長期的投資績效
(一)加拿大安大略省、英屬哥倫比亞省、亞伯達省共十支退休基金:
在2015年的十年平均投資收益率幾乎都高達6%以上。
(二)美國的Oregan州公務員退休基金、加州公務員退休基金、教師退休基金:在2015年之十年平均投資收益率皆在6%以上。
(三)其中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的公共服務退休基金、安大略省教師退休基金、美國Oregan州公務員退休基金:2015年之十年平均投資收益率更超過8%。
(四)我國的各退休基金(勞保、勞退新舊制及軍公教退撫基金),在2015年的十年平均投資績效在3%左右(註1)。

這些差距意味著什麼?若我們將這十年的平均投資績效差距,用勞退基金來看,這3%、6%、8%的差距,就是勞退基金增加0.68兆、1.58兆和2.32兆的差距。若再以目前勞退新制的十年投資績效2.83%,與6%、8%來計算,每個月存5,000元,一年60,000元的數額累積,30年後這個投資收益率的差距,在個人帳戶裡就是285萬、502萬、734萬的差距,也就是說,每個月存5,000元,
 
1.如投資績效2.83%,存30年,在個人帳戶裡約有285萬。
2.如投資績效6%,存30年,在個人帳戶裡約有502萬。
3.如投資績效8%,存30年,在個人帳戶裡約有734萬。

「投資績效」重不重要?數字已經告訴我們答案,改革可以再漠視?能再迴避?
 
二、再請看→我國的退休基金操作
退休基金要操作得好,有幾個重點:1.獨立、2.專業、3.唯一目標/賺錢。
 
(一)我國的退休基金操作是否夠「獨立」
1.國外操作績效良好的退休基金,它們都是獨立操作的,政府只能監督,不能干預管理,更不能要求基金管理團隊將基金用來護盤。
2.反觀我國,運用退休基金護盤,早已不是秘密,全民皆知,因護盤而導致的重大虧損,也很常見。
3.一支經常受政治干預,時時考量政治服務的退休基金,如何能期待有良好的績效?
 
(二)我國的退休基金管理團隊是否夠「專業」
1.專業的投資團隊是退休基金提升績效的最重要因素。
2.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教師退休基金,是國際上公認的基金模範生,其投資長Bjarne Graven Larsen曾擔任丹麥最大,同時也是歐洲第四大退休基金ATP的投資長。
3.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退休基金的投資長Trevor Fedyna,在進入這個團隊之前,也已有15年的財務長資歷。
4.反觀我國:
(1)從主管機關提供的管理委員會名單內,根本不知道投資長或是投資政策的總負責人是誰,在投資規劃的權責上也十分模糊。
(2)委託人不僅難以得知內部負責投資規劃者為何人,在外聘的委員名單中,部分也只看到身份是學者或公務員,但看不到各委員的專業領域特長。
(3)管理團隊對於基金管理,能否因應全球多變的經濟局勢,以及是否可以運用投資工具,進而幫助委託人賺取足夠的退休金?是個大問號。
 
(三)我國的退休基金是否以「賺錢」為唯一目標
1.退休基金的最大禁忌,就是讓基金為政治服務,而不以讓基金的委託人獲益,作為唯一目標。
2.日本的退休基金GRIF,在安倍經濟學的政策指導下,104和105二年都慘賠,最後倒大霉的就是委託人。
3.智利政府在1981年之前,因擅自挪用退休基金,造成基金累積嚴重不足,最後不得不在1981年推動新制,並用50年的光陰及整個社會的資源,慢慢消化掉政策轉換成本。
4.智利、日本的經驗,是我國的借鏡,如不能記取,一再改革很難服眾。
 
三、請聽→應正視「退休基金投資績效」,提高投資效益率
在人口老化與少子化交互作用下,儲金制退休基金已成為退休基金的主流,良好的投資績效,不僅能讓人民的荷包不縮水,更能因其全球投資效益,讓資本的流動活絡,也讓國家的經濟得以提升,人民的老年生活有保障。因此,監督聯盟要求:
一、維護基金安全:政府應該優先立法,保護所有受雇者的退休權益。
二、回歸專業管理:應成立獨立、專業的退休基金管理團隊。
三、正視基金目標:應以委託人獲益(賺錢)為基金管理唯一目標。
四、收回政治服務:政治不介入,政府負基金的監督及擔保責任。

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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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課(輔導課)要尊重教師授課意願[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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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會員問診室】「惱人的第八節」教師一定要要依學校規定上第八節課嗎?
文/劉世華(觀音高中支會長)

每每開學之際,已聽聞許多老師拿到課表,看到自己的名字出現在第八節時,就感嘆失去了買菜、煮飯、接送小孩與家人相處及休息放鬆的時間,實不想上課卻又被「不配合行政」、「影響校務發展」、「不顧學生發展」…等高帽扣著,甚至被行政約談及獲得校長咖啡一杯,對此,教育部早發函說明(如下),如老師們有此類困擾,請與工會聯繫,將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教育部97年12月25日函:國中課輔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教育部

受文者:各縣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號

附件:會議記錄、簽到單(259038.TIF、259038會議記錄.DOC)



主旨:檢附97年12月17日研商訂定「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事宜會議記錄1份,請 查照。


說明: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教育部100年6月2日函: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6-7818
聯絡人:陳湘羚

電 話:(02)7736-6825
受文者: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09541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請各縣市政府應督促所屬學校於暑假期間進行課後輔導需落實教學正常化,以維學生學習權益,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重申本部95年10月17日召開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紀錄略以:「各國中小於課外時間在校(如於寒暑假及第8節課)為學生進行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應由學生自由參加,並嚴禁強迫收費⋯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採以下原則辦理:(一)課後輔導:1.不強迫參加;2.不教新進度;3.基本上每日放學後,每天1小時,每週5天,並以不超過下午5:30為原則⋯4.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本權責訂定適宜收費基準。⋯」前述原則係與各縣市政府充分討論所達成之共識,故各縣市政府得自訂相關實施規定及收費基準,俾學校據以向學生收費並進行課業輔導、補救教學等。
二、另本部亦於97年12月25日以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號函申略以:「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有關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亦應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三、學生家長倘有參與學校辦理課輔之意願,確有請教師協助指導學生複習課業之需求,考量實務運作及衡平教師假期權利,仍宜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妥適調整課輔教師之安排,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及衡平教師權益;並請各縣市政府加強督導及行文至所屬各級學校確實遵照原則辦理。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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