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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通過一年半 職務加給支領規定仍有差別待遇 全教總譴責行政部門漠視國會 要求立刻依法補正[全教總第1337期會員快訊]

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7113
教師待遇條例通過一年半  職務加給支領規定仍有差別待遇
全教總譴責行政部門漠視國會  要求立刻依法補正

    經過長期努力,教師待遇終於在2015522日完成三讀,按照國會三讀通過的版本,導師費與主管職者之加給,均已明訂為「職務加給」,既然同為職務加給,教師擔任導師與兼任主管職務之權利義務,即應有一致標準。
    此刻離立法院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已經超過一年半,但教師擔任導師與兼任行政職務,兩者之間許多權利義務卻仍然呈現一國兩制狀態,造成學校許多紛擾,行政體系顯有行政怠惰之疏失。
    台灣是法治國家,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基本原則,全教總要求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儘速依「教師待遇條例」相關規定補正,以弭平校園爭議,建議如下:
一、年終工作獎金與加班費計支內涵應包括三種職務加給:
    教師待遇條例法制化前,職務加給只有兼任行政職務的主管職務加給,是以包含年終獎金與加班費的計支內涵僅主管職務加給。待遇條例法制化後,職務加給包含主管職務、導師與特殊教育三種職務加給,全教總要求行政體系回歸法治,年終工作獎金與加班費的計支內涵應包括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
二、公教分途,依法行政:
    教師待遇條例法制化前,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其職務加給的支領,包含依法給假期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發給與扣減,均按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辦理。全教總要求教師待遇法制化後,行政機關即應依法而行,公教分途,不再適用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三、標準一致,不應有差別待遇:
    按教師待遇條例,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等,均為職務加給,全教總要求三種職務加給,給假期間,被代理人職務加給的扣減,均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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