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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兼任、代理及代課教師的待遇-相關法令[2011/12/9牛奶瓶報報]

2011/12/9牛奶瓶報報

整理有關兼代課教師敘薪相關規定

●●●教育部_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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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_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摘錄)

第9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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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行政院93.11.25院授人給字第0930035304號函

一、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二、代理三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未滿三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

三、本基準生效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待遇不符前二項規定之現職代理教師,為保障其權益,仍支原核定數額至聘期屆滿為止。


●●●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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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教育部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D號函

一、支給規定:
(一)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
(二)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二、支給基準:
(一)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四百元。
(二)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三)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三、依本基準支給鐘點費所需經費,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各該預算科目項下支應,不得向中央政府申請補助。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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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附表(一)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摘錄)
薪級薪額起    敘    標    準
16 3301.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博士學位者。2.分類職位第九職等考試及格者。
……
21 2451.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碩士學位者。2.分類職位第七職等考試及格者。
……
26 190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結業後實習期滿畢業者。
27 1801.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結業者。2.師範大學夜間部畢業者。3.大學教育系教育學院各學系畢業者。4.經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依教育部78.12.22台(78)人字第63469號函釋,大學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分成績合格者,其實習期間之薪級同意核支一八○元,但職前如有可採計提敘之年資,宜俟實習期滿辦妥教師登記後再行依規定提敘。)
281701.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者。2.分類職位第五職等考試及格者。


●●●教育部98年11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80184825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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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8年11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80184825號書函

主旨:有關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敘薪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10月22日府教學字第0980179679號函。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爰本部93年12月7日台人(三)字第0930159100號函轉行政院函規定(略):「有關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核定如次:(一)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三)本基準生效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待遇不符前二項規定之現職代理教師,為保障其權益,仍支原核定數額至聘期屆滿為止。」

三、復依本部94年1月12日台人(一)字第0930175624號函釋略以:「一、查本部93年12月7日台人(三)字第0930159100號函所稱待遇支給基準之意涵,係指代理教師所支領之本薪、學術研究費及獎金等待遇之支給數額,比照編制內正式教師之規定辦理,尚無涉其職前年資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提敘薪級。二、復查本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號函釋,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係代理教師敘薪原則。茲以中小學教師敘薪業務屬各地方政府權責,…。』爰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如未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尚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茲以中小學教師敘薪業務屬各地方政府權責,本案仍請依上開函釋秉權責卓處。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本部人事處(1.3科)


●●●教育局100年7月6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425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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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100年7月6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42506號

主旨:重申教師敘薪授權之相關規定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82年8月19日及86年7月31日高市教人字第25863號函諒達。

二、茲因縣市合併,為求本市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敘薪業務有一致性標準作法,爰就本局有關教師敘薪授權之相關規定綜整如附件,並請各校確依規定辦理。

三、檢附本市辦理學校教師敘薪業務授權一覽表乙份。

正本: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
副本:本局人事室

附件:高雄市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敘薪業務授權情形一覽表(摘錄)
敘薪項目 敘薪情形 授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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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課)教師敘薪案 完全依學歷敘薪,不採計職前年資 維持原作法—專兼任人事皆授權自行核薪


●●●教育局100年9月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521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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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100年9月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52111號

主旨:有關代理教師具大學學歷,曾取得非任教科目之教師證書,其薪級起敘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0年8月18日高市○○○字第1000002748號函。

二、依教育部98年11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80184825號函規定略以,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爰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如未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尚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

三、本案經審○師係國立○○○○○大學○○○○系畢業,並具中等學校餐飲管理科教師資格,惟○師係經貴校第3次公告,放寬資格為大學以上畢業錄取,教授類科為家政科,且未具該類科合格教師證,依上揭教育部函釋,自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準此,有關○師之核薪請依上揭規定辦理。

四、檢附上揭函影本乙份。

正本:高雄市立○○○○中學
副本:本局人事室


●●●教育局100年10月19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6518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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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100年10月19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65186號函

主旨:有關代理教師持有40學分班結業證書,可否比照現職教師敘薪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0年9月27日高市山中人字第1000003742號函。

二、查教育部82年3月22日台(82)人字第15240號函規定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敘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原則,並合於(一)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修滿四十學分,取得結業證書、(二)現職為公立中小學教師(含校長),且其進修時之職務應為公私立中小學教師(含校長)或教育行政人員,並經本職機關學校首長推薦或同意者、(三)進修之班別,應為本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各該任教級別教師在職進修班,不含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報經本部核准開辦之研究所推廣教育班次。中等學校教師並須符合「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原則,得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最多提敘四級,本職最高薪並提至第八薪級五○○元。

三、爰有關代理教師曾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修滿40學分並取得結業證書,且符合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之規定者,自100學年度起,比照現職教師以220元支薪。

正本:高雄市立中山國民中學
副本: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本局人事室


●●●教育局100年10月31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50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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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100年10月31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5069號函

主旨:有關貴校代理教師○○○敘薪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0年10月24日高市○國人字第1000005622號函。

二、依教育部98年11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80184825號函規定略以,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爰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如未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尚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

三、次依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2條附表說明第4點規定,教職員依其學歷核計起支薪級,爰大學教育系教育學院各學系畢業者,應自180元薪級起支。

四、本案經審○師係經貴校第3次公開甄選,放?資格為大學以上畢業錄取,代理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之職務,未具該類科合格教師證,依上揭教育部函釋,自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惟因○師為國立屏師範學院初等教育學系畢業,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得以180元辦理核薪。

五、檢附上揭函影本乙份。

正本:高雄市立○○國民小學
副本:本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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