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130422-[教育桃源電子報]【會員問診室】下課時間學生打架、校園樹木、便當廠商-與先前資料存檔

-

【會員問診室】下課時間學生打架、校園樹木、便當廠商




【2013/04/2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會員問診室】下課時間學生打架、校園樹木、便當廠商..
本會將陸續整理個別會員向本會諮詢或尋求協助的問題及案例,以【會員問診室】單元與大家見面,目的是希望透過經驗分享,讓夥伴們在未來遇到類似狀況時可以因應!
================================================================================
Q1 :在科任老師上兩堂課中間的下課時間,若有學生打架受傷,老師須負法律責任嗎?若有,是歸屬於導師還是科任老師呢?(提問人:國小教師)
A1:【本會解析】
下課時間學生打架受傷與老師不在場並無因果關係,以此觀點老師並不須負法律責任,但後續的行政責任,將視教師知悉後協助處理的狀況如何而訂;建議老師平時應做好相關之品格與法律教育並紀錄備查,以確保老師在教育學生上所應盡之責任。
另老師或校方在得知學生打架受傷後的第一時間應該做好相關的緊急處置(如送醫或報警等),以善盡管理學生之責任。
至於學生毆打兩造若要提起損害主張,則應向當事人請求賠償。

Q2:校園樹木常遭校方隨意砍除或不當修剪,處理不當而死亡,請問校園樹木是否為公物?校長或老師可否隨意砍除?砍除校樹〈不妨害建築或停車場〉有無法律或行政責任?(提問人:國中教師)
A2 :【本會解析】
有關校樹保護之相關法令目前全台已有2/3的縣市完成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惟桃園縣政府針對樹木保護之相關辦法或自治條例目前仍付之闕如。

Q3:學校招標三家便當廠商輪流供應各年級便當,各班學生無選擇便當廠商的權力,形成封閉無競爭力的市場,供餐品質低落,請問此種輪流供餐的契約是否合法?如果三家廠商願意重訂契約,讓學生自由選擇三家廠商之一,讓三家廠商可以互相競爭,請問是否合法?(提問人:國中教師)
A3:【本會解析】
學校若依法招標合格之便當廠商進入校園販售,學生應該有自主的權利選擇購買的廠商,校方不應該強制要求便當廠商輪流供應各年級便當。
舊契約存續期間,除非雙方同意,否則單方片面重訂契約有違法律精神,應屬無效。


-----
130321-130412-教育桃源電子報【會員問診室】

-
【2013/04/10教育桃源電子報】

【會員問診室】彈性放假、抽查書包、放學後再來學校...

Q1 :若有彈性放假,學生在外若有事故,教師是否有責任?(提問人:國中教師)
A1:【本會解析】
學生在外發生事故,教師是否應負責任?本案界定範圍應該是以學生發生意外當時是否屬學校的教學活動時間?若不是,則教師不需負責。若是,就得看教師在外進行 教學活動前是否已完成規定之行政作業程序,並將各項安全相關注意事項做到注意並確保。簡言之,教師在進行教學活動前應該避免『該注意而未注意或該作為而沒有作為之不利處置』。如此在法律責任上應該可以獲得減輕。

Q2:老師是否不經學生同意可抽查學生的書包及察看學生的日記本?(國小教師)
A2 :【本會解析】

老師或校方若要檢查學生的書包、抽屜,應有明確之理由,不能是無目的的任意性搜查;如果確有實施檢查之必要,應該注意一定要有學生代表或其他老師在場共同實施。
另依據教育部頒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 》第28條: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第29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一)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第30條第1項: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第30條第2項: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Q3:學生放學回家之後再來學校玩,發生意外學校是否要擔負責任?(國小教師)
A3:【本會解析】

學生於校園發生意外,若因校園設施不良導致,校方當然要負責任。
-
【2013/04/02教育桃源電子報】

【會員問診室】學生校外車禍、老師導護或巡視工作、下課時間學生受傷...


Q1:兩個學生在「校內健身操」比賽時間開溜,並向員生社主管借摩托車,藉口處理要務,結果於校外發生車禍受傷,請問校方及員生社主管都有涉及法律責任嗎?(提問人:高職教師)
A1:【本會解析】
有關校方的主要責任是對於學生違規離校這個事件必須做最明快的處置,簡而言之,當老師發現學生無故不上課時應立即向校方行政單位(通常是訓導處或學務處)通報,如老師未通報則可能須負行政上之責任。校方行政單位接獲老師通報應即刻展開尋找學生的作為,若仍無法發現學生則必須通報學生家長,必要時應通知學校附近的警察機關協尋,以保障學生權益。
學生的個人行為應當自己負責,不論是正常上下課或是蹺課到外頭去,其所發生的任何事端都必須由個人或(未成年學生)家長自己負責,校方並不當然要對學生發生的所有事件負責,而家長或車禍當事人也不能要求校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即使校方疏於管理導致學生有機會蹺課離校,但車禍發生和校方疏於管理也無必然之因果關係。但校方內部仍須自行檢討疏於管理之行政責任。
  至於員生社主管車子借給學生,如果發生車禍,車主需不需要負責任?應該分成兩種情況來討論:
1、刑事責任:車主應該沒有刑事責任。(車禍與借車與否並無因果關係)
2、民事責任:
a、如果車主於借車之當時,知道對方沒有駕駛執照,仍然把車子借給對方,這時因為車主違反民法上保護他人之法而構成侵權行為責任,所以車主必須負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b、如果車主於借車時,知道對方有駕駛執照的時候,這時車主根本沒有賠償責任,所以也就不必要負賠償。

Q2.老師因導護或巡視掃地工作學生因意外〈如:打架、玩耍〉受傷,老師的法律責任為何?
下課時間,學生意外受傷,老師的責任為何?如何處理比較好?
老師處罰〈必要時〉的原則,哪裡看得到?(提問人:國小教師)
學生上、下學教師值週導護之權利、義務為何?法律責任如何歸屬?從法律面考量,如何做才能照顧到學生的交通安全,又不致使老師陷入法律危機?(提問人:國中教師)
A2:【本會解析】
1.目前針對教師值週導護之義務並無相關法令規範,但校方或老師有無民、刑事之法律責任?法官判決的依據通常都是視學校及相關人員(老師)有沒有該注意而未注意或該作為而沒有作為來認定。所以老師及校方行政單位平時應做好相關的安全教育並做成紀錄備查,以確保善盡告知之義務。
針對老師因導護或執行其他公務而必須暫時離開教室或教學場域時,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無虞始得進行導護或其他公務。以96年4月台北縣永和國小學童在校,因為被老師要求協助掛運動會的大型布幔被刺傷,導致重度弱視的眼睛以國賠306萬收場。同樣事隔半年花蓮縣佳民國小學童,因為同學拿起垃圾籃朝其砸去,因籃內樹枝插入該童右眼,緊急送醫後,右眼失明,目前法院裁定以國賠 193萬為基礎,但是雙方仍要上訴。
  以上兩則判例顯示出法官判決上依據的考量,就永和國小事件而言,判決書上記載,教師怠於向學生說明注意之安全事項,也未在現場督導。而花蓮佳民國小事件,判決書上也說導師因導護之職必須離開,也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導師就此離開現場,均屬於怠守職務。
2.同上例,平時應做好安全教育宣導並紀錄,同時校方也要時常檢視校園設施安全,若不幸發生意外安全事件時,應建立迅速處理的機制,如此可避免該注意而未注意或該作為而沒有作為之不利處置。
3.依據教育部頒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的原則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原則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
【2013/03/21教育桃源電子報】

【會員問診室】裁量權、錄音錄影、縣高員額、子女教育補助...


Q:教師法第17條明白規定,校務會議可以討論導師輪任的辦法,但校長卻說這是他的行政權,到底桃園縣其他學校的作法如何?縣府教育局沒有相關規定,任由各校校長自行決定要不要遵守教師法嗎?
A: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也就是校長行使行政裁量,必須有法律的授權。誠如您所說,教師法第17條,擔任導師辦法,由校務會議定之。由校務會議定導師輪替辦法,才是合情合理又合法之事。所以 貴校校長明顯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及教師法。

Q:校務會議可否錄音錄影?
A: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二 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第7條第一項:下列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 治法規。......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又本法第8條中明訂: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所以,合議機關之會議記錄,可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這是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明確規定的事項。

Q:我想請問一下,縣高學校的教師員額控管是國高中一起計算嗎?還是分開計算?
A:依據兩個法規"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員額設置基準"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高中部分 有實施員額控管,但高級中學有附設國民中小學部者,其設組及員額編制仍適用「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辦理。所以國、高中員額是分開計算的。

Q:有關軍公教的子女教育補助費,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只限於台澎金馬,但目前軍公教子女到大陸就讀的人數越來越多,其學歷也是我國所認可,就學歸來未來也是國家的棟樑。想請問在大陸地區,其學歷獲國家認可的學校,可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嗎?
A : 一、本會詢問教育部長信箱, 信件編號:201209140011
1. 查行政院9 7 年6 月3 0 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2537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一、規定「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居住地區,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2. 爰本案依上開規定,軍公教人員子女就讀「經我國認可其學歷」之大陸地區學校,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謝謝您的來信。祝   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復
二、本會電詢教育部人事處回覆如下:
1. 依目前的法規"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項附表九說明: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目前補助範圍是
限於台澎金馬。
2. 會有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因當年軍公教待遇較差,才有此項措施,隨著時代轉變,軍公教的待遇已不像從前,甚至比其他私人企業都好,考量社會的氛圍,目前的子女教育補助只有可能越來越限縮,較不可能再擴及到大陸地區。
3. 所以,目前的大環境,子女教育補助費欲擴及到非地區台澎金馬的地區,是有其困難度的。

-

  • Digg
  • Del.icio.us
  • StumbleUpon
  • Reddit
  •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