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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台北市教師會對籌組教師工會的相關立場及教師工會Q&A

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
2010年12月23日上午10:44

台北市教師會對籌組教師工會的相關立場及教師工會Q&A

背景說明:
一、99年6月1日「工會法」修正通過開放教師可籌組工會,預計100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二、工會依法享有勞動三權:
「團結權」:保障工會可正常運作、不被打壓。
「協商權」:可與雇主協商團體協約(法令未規定事項均可協商)。
「爭議權」:依法定程序可表達爭議行為。
三、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教師的特別限制:
「團結權」:工會法限制教師可組職業工會及產業工會,不可籌組企業(學校)工會;因此喪失「強制入會條文」、「代扣會費權利」、「明訂保障會務假」等權利。
「協商權」:團體協約法規範應過半教師加入工會(企業工會無此限制),才能取得與雇主協商團體協約的法定權利;簽訂團體協約前應取得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爭議權」:勞資爭議處理法限制教師不得罷工。
四、教育部因應開放教師組工會,研擬修正教師法完全刪除教師會相關權利,但仍保留三級教師會組織架構。近日將排入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工會法適用所有受雇者之一般法,教師法係針對教育專業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之特別法,兩者並無扞格;於教師工會並未能有效運作、保障教師權益之前,將形成教師權益之空窗期。
本會立場及策略:
一、現有台北市教師會及學校教師會將繼續存在並維持運作不變。
二、積極遊說立委保障現有教育法令對教師會及教師權利保障,並不排除進一步行動。
三、本會將以「一個組織,兩塊招牌」之原則籌組教師工會:
(一)雖對工會三法限制教師工會權利並不滿意,惟依國內外經驗及相關法規仍無法排除未來教師工會可能之發展及對教師權利之爭取與維護。
(二)為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教師工會之招牌傷害教師權益。
(三)對現有教師會員將採取「加入教師會,送教師工會」之作法,積極尋求全市過半教師之加入,以謀求教師最大權益保障。
四、短期內仍以教師會為主體進行運作,未來再視相關法令及協商空間進行必要之調整。
教師工會Q&A(全教會宣導資料,草案991115,991223本會修改
Q1:教師是勞工嗎?為什麼要組織教師工會?
A1《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勞工即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如今,不論公私立學校之教師,都是受雇者;既然是受雇者,就是勞工;既然是勞工,當然就有權利組織工會,以維護受雇者的工作權例如,受雇於長庚醫院的醫師,他們是可以組織「長庚醫院醫師工會」的,就如同我國民航飛行員,亦已組成機師工會
Q2:教師組工會後,教師是不是要適用《勞基法》,而改變原來待遇、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的保障?
A2《勞動基準法》第1條就開宗明義的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特制定本法;…。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簡言之《勞基法》是最低的保障,換句話說,有關教師勞動條件的法令如果優於《勞基法》的規定,當然就適用原來的法令規定。目前,規定教師勞動條件的法令包括:《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而這些法令的規定都優於《勞基法》的規定
Q3:在維護教師權益上,教師工會比教師會更有力量嗎?
A3:全教會主張:會更有力量。多年來,教師會的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是殘缺不全的,因為它不是工會。舉例來說,《教師法》第27條規定教師會的任務包括「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但《教師法》卻沒有明定「雙方都有權要求協商,且對方不得拒絕」。但教師若組工會之後,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否則,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 元以下罰鍰(《團體協約法》第32條)!
其次,立法院即將審議的《教師法修正草案》中,教師會的法定任務可能被刪除,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和「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這二項。若是從教師會的角度來看,法定任務被刪除,當然對教師會不利;不過,如果我們將來是以教師工會作為維護教師權益的組織,那麼將教師組織單純化反而較好,以免兩種教師組織互相鬥爭,影響團結。事實上,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教師的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勞資爭議權是比《教師法》更有保障的。
未來,我們便應該透過簽訂〈團體協約〉,爭取教師工會取代原先教師會的任務;甚至,過去教師會無法解決的問題(像強迫擔任交通導護、強迫參加假日活動、非關教學的額外工作…等等),都可以透過簽訂〈團體協約〉來解決。教師工會要求協商,雇主(公校是政府、私校是董事會)不能拒絕;協商不成,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還可交付仲裁委員會仲裁。
本會主張:不一定,尤其工會法目前並未明文賦予其參與教師有關法定組織之基本任務。另補充全教會上述主張,1.力量是要靠工會成員人數比例決定,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一、企業工會。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產業工會。教師不能組「企業工會」,只能以職業或產業工會拼過半的人數,才能取得協商權。2. 勞動三法中對教師的相關權益是否比《教師法》中對教師的相關權益更有保障,本會持保留態度,所以現今本會正 積極遊說立院,希望優先保留教育三法中對教師權益的保障與教師會基本任務,以爭取教師最有利之權益。團結就是力量!
Q4:聽說不能成立學校教師工會,那原有學校教師會的權利怎麼辦?
A4《工會法》第6條的確規定不得組織「學校教師工會」(就是所謂的「企業工會」)。但是沒關係,未來教師工會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仍可設置「學校分會(或支會)」,以維持基層組織的運作;而透過簽訂〈團體協約〉,仍可爭取各分會(或支會)「參與學校的各種決策機制」的權利,以及分會(或支會)幹部的會務公假。
至於私立學校老師,一樣可以用個人身份加入教師工會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一旦某私立學校有半數以上的老師加入某個教師工會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這個教師工會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就有權利和學校協商聘約,學校不得拒絕;同樣的,協商不成,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依法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Q5:聽說教師組工會後,將取消現行的教師申訴制度?
A5:教育部的確在《教師法修正草案》及《大學法修正草案》刪除教師申訴的條文。但我們認為這是不對的。如果教師申訴制度取消,教師權利救濟勢必要回歸到勞資爭議,而勞資爭議關於個人權益受損的處理方式是調解、仲裁、訴訟;但學校未定願意接受調解或仲裁結果,最後勢必走上訴訟一途。可是,為了申誡、記過、考績乙等、請假不准之類的事情上法院訴訟,不但增加教師爭取救濟的成本,更耗費訴訟資源。所幸今年初,全教會透過執政黨高層的協調下,現行《教師法》中教師申訴制度應可繼續維持。
Q6:聽說教師工會不得罷工?果真如此,豈非成了無牙的老虎?
A6:《勞資爭議處理法》確實禁止教師工會罷工。不過,仍要指出,沒有罷工權,還是有很多爭議行為可以運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的「爭議行為」是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只是爭議行為的其中一種而已。當然,未來我們必須靠自己努力,讓社會大眾理解:當學校老師長期處在不合理的工作條件中(例如:超時超量工作、剝奪教學自主、強迫非關教學的工作、不當降調減薪解聘…),學生的受教品質是不會好的!如果經過協商、調解,都不能改善,é ��道不該積極爭取嗎?
Q7:聽說《工會法》規定的會費很高,可以少收一點嗎?
A7工會章程自主,會費仍由大家決定。
Q8:該成立教師職業工會?還是成立教育產業工會?
A8:各有各的長處。本會依理事會決議,將同時籌組職業工會及產業工會,將招牌先拿下,例如,教師職業工會成員較單純,比較像現在的教師會;而教育產業工會較有發展彈性,容易擴大組織。必須提醒的是,《工會法》規定,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但產業工會則沒有這個限制。
Q9:未來教師工會成立以後,現在的教師會何去何從?
A9教師會仍繼續運作,現行先以「一套人馬、二塊招牌」方式,以因應各種可能之變化。
Q10如果未來成立教師工會,而教師會也同時存在;若老師也同時加入這兩會,是否需繳交兩份會費?
A10:有關會費之收取,需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本會目前傾向建議大會採用較有彈性的措施來處理會費問題。
Q11:那幹嘛組工會?
A11因現今法令有朝向將教師組織轉型成教師工會的趨勢,我們先將教師工會的招牌拿下來,以免主管當局扶植聽話的傀儡工會,佔住工會發言權,在此期間優先保留教育三法對教師會及教師權益的保障。
本會與全教會立場有些微差異,係因部分縣市教師會其環境發展與本會不同,對教師工會之主張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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