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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1010905高雄市市區國小整併轉型可行性公聽會會議報告[2012/9/5牛奶瓶報報]

【公聽會報告】1010905高雄市市區國小整併轉型可行性公聽會會議報告

●文:廖建中(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101年9月5日,周玲妏議員於高雄市議會舉行「高雄市市區國小整併轉型可行性公聽會」。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由我和林孟楷老師代表出席。

會議開始,周玲妏議員即表示,本次公聽會要將焦點聚焦在「原高雄市」國中、小的整併議題上,本次公聽會設定上並沒有要論及「原高雄縣」的偏鄉小校廢校或整併的議題。

本次公聽會所指的「市區」,全都是原高雄市地區,也就是【前金區】、【新興區】、【苓雅區】、【前鎮區】、【小港區】、【旗津區】、【鼓山區】、【鹽埕區】等8個行政區的學校,且學校間距離在2公里以下者。

我於公聽會中表示:不論是縣市合併前,縣市合併後,【陳菊市長】、【李永得副市長】,都曾經多次在公開場合宣示「高雄市政府未來絕不輕言廢棄偏遠小校」。

我們認為,不論是「原高雄縣」或「原高雄市」的小校,政府都不應該單以經費、省錢為考量而廢校或整併學校。

況且,我認為,單純的併校或廢校不見得可以為高雄市政府省到什麼錢,教育局自己應該檢討是否很多經費根本沒花在刀口上?

當然,如果某些學校,因為附近區域學校密度太高或僅隔一條路,加上社會發展及社區變遷,學區內的學生數急速減少,造成學校減班超額嚴重,這樣的學校在尊重社區和學校的意願下,應該可以考慮加以整併,以便釋出校舍或土地作更有效益的規劃。

但是,即使如此,學校的整併工作,還是應該要經過嚴謹的評估,不能僅僅憑某一年度新生入學的人數過少等單一數據就逕行裁併學校,而且相關的數據的計算應該界定清楚(比如學校與學校的距離,究竟應該如何計算?)。

整併學校或廢校,教育局應該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與程序,要以保障學生的受教權益、提升學生學習品質為優先考量,除了學生的「交通問題」之外,「安全問題」,以及家長、社區的需求與聲音……等等,都要一併納入考量。

另外,政府也要能夠應整合資源,並提供相關支援協助(包含經費),以提升學校的教學與學習環境,而不僅僅是考量只要讓整併後的校舍能夠容納整併後的師生數量就好

最後,原高雄縣學校如遇分校裁撤或調整合併他校時,學校教師之調撥作業是準用「高雄縣調撥處理原則」,而不是單純用「超額」處理的,我也舉了原高雄縣當時新設鳳翔國小為例作說明。

因為,以調撥處理,是比較保障老師權益的,也讓老師有更多的選擇性。但目前依教育局規定,似乎僅能依超額介聘規範處理。

我建議教育局應該檢視現有相關的辦法或規定,看看是否有不足的地方?如果有應該儘速訂定或修正,以保障整併學校的教師工作權益。


轉貼高雄縣新設國民小學教師調撥原則

●●●高雄縣新設國民小學教師調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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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新設國民小學教師調撥原則
93年11月12日府教學字第0930223781號函修正
98年2月2日府教學字第0980029412號函修正
一、高雄縣新設學校(含分校獨立)之教師員額,須由原學區之學校調撥教師時,原學區學校教師之調撥方式,依本原則辦理。
新設學校教師兼任主任缺額,由學校遴選委員會決議後,依相關介聘作業辦理,但不得享有免超額之權益。
二、原學區分撥班級之學校調撥教師時,應召開校務會議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學校普通班正式編制教師,按其出生年月日排序後,以年齡中位數為標準,劃分成年齡中位數以上及以下兩區域,分別調撥教師員額;如產生教師年齡恰為(等於)年齡中位數時,該教師自行抽籤決定所屬區域。
應調撥教師平均分配於前項區域中,如應調撥教師數為奇數時,以年齡中位數以下之區域為多數。
原學區分撥班級之學校教師,如於期限內係享有免超額之權益者,其免超額之權益仍應予以保障,得免介聘新設學校。
(二)協調各區域內所屬教師申請介聘新設學校,如自願介聘新設學校教師數超過應調撥教師數時,以在該校服務年資較久者優先;若服務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
(三)經協調而無人願意介聘新設學校,或自願教師數少於應調撥教師數時,以在該校服務年資較淺者優先;若服務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
(四)原學區分撥班級之學校如教師不願意介聘新設學校任教致形成超額,或調撥後仍超額,超額人員列入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辦理。
(五)學校應按分撥班級教師員額數,於規定時間造具「調撥教師名冊或超額教師名冊」函報本府辦理。
三、新設學校於教師調撥作業後,如尚不足額,併入超額教師介聘或其他教師甄選介聘作業辦理。
四、調撥作業之教師介聘至新設學校,如遇減班超額情況時,不另享有免超額之權益,應依本縣國民小學含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原則辦理。
五、經調撥之教師,依原學區分撥班級之學校出具註明「調撥介聘」之離職證明,其原校積分得以採計於申請超額介聘作業或其他教師甄選介聘作業。
六、學校如遇分校裁撤或調整合併他校時,該校教師之調撥作業準用之。
學校如遇學區重新劃分時,該校教師之調撥作業得依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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