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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全面投保的「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讓老師執行教師職務、學校辦學無後顧之憂【2014/9/10牛奶瓶報報】

【教責險落漆?】教育部全面投保的「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提供「教責險」更多更好的保障!
【校安大後盾!】教育部投保讓老師執行教師職務、學校辦學無後顧之憂的「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文:鄭穎聰(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教學部主任)

一直以來,學生在校因老師執行教師職務或學校設備設施等因素而意外受傷,後續的賠償問題,總是令教職員視為夢靨。然而自民國99年起,有了一個讓親師生皆可較為放心的強有力奧援,「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保障範圍,不僅含蓋了老師執行教師職務、學校設施,連營養午餐、校外教學、校園野狗侵襲、教職員在校執行職務、交通導護、愛心志工等等也都包括在內。

不但教職員及學校皆不用出保險費,理賠金額、理賠範圍,也比一些坊間所販售的「教責險」,要優渥許多。

教育部為落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3項,國民教育法第5條之一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9條第3項等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兒園、國民中小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場所投保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因此,由教育部編列預算,為全國高國中小及幼兒園,全面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讓學生、家長及社區居民,在校園中發生學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意外事故時,能獲得保險理賠,藉以構築出一個校園安全防護網。

以103年為例,由【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103年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民國民國103年2月1日零時起至民國104年1月31日午夜12時止。

保險金額:每一人體傷死亡:新台幣500萬元;每一事故體傷死亡:新台幣5000萬元;每一事故財務損害:新台幣500萬元。而自付額:每一意外事故新台幣300元。

相較於市面上有些「教責險」,保費五、六佰元,保額卻只有100萬,有的還要自負額兩千多元。而教育部投保的103年「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不僅保額高(500萬元),自付額低(僅300元),學校老師和行政人員還完全不用負擔保險費用。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即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即除學校、幼兒園或其執行職務之教職員工以外之第三人均屬之,例如學生、家長、來訪賓客、未執行職務之教職員工或其他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教師」是學校的「受僱人」,而「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包含「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因此,學生因老師執行教師職務所發生之意外事故而體傷、死亡或財損,均納入為受保障對象。

除了上述基本承保範圍外,其他附加承保範圍,還包括以下狀況,依法應由學校負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就超過自付額300元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學校提供之交通工具,在接送學生上、下課期間所發生的意外事故,致學生有體傷或死亡。
2.學校所提供之營養午餐中毒,致學生體傷或死亡。
3.學生在校期間失蹤或被綁架,致學生體傷或死亡。
4.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或活動,教職員工或學生在校園以外地區從事參訪、遊覽、教學或會議等活動,無論其性質屬觀光或教學者均同,所發生之意外事故,致有體傷或死亡。
5.學校游泳池於開放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
6.學校電梯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
7.學校停車場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
8.學校之受僱人(指接受學校給付薪津工資而服勞務,例如教職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保險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9.學校委由獨立承攬人進行維護、保養或裝修工程時(工程合約金額少於NT$100萬者),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
10.校園內內因發生野生動物侵襲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
11.學校執行交通安全導護工作人員,因執行學校交通安全導護工作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12.學校之志工人員(指學校登記在案之義工、志工、愛心媽媽、老師或學生),因執行學校指派之工作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13.學校之志工人員因執行學校指派之工作或交通安全導護工作人員因執行學校交通安全導護工作,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以上,是103年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簡要敘述,詳細內容,以該保險合約為準。

http://www.savs.ilc.edu.tw/ezfiles/0/1000/attach/54/pta_1032_1397946_95107.pdf

http://www.ahs.nccu.edu.tw/mediafile/1417/news/95/2014-3/2014-3-12-16-53-19-nf1.pdf

在以往,學校老師或行政人員,最怕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情形發生。萬一不幸遇上,面對家長要求賠償,總是廢寢難安,惶惶然不可終日。

如今教育部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投保了「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讓老師們及學校行政人員在處理相關情形時,在理賠問題上,可以吃了一顆定心丸。

教育部這項好的政策和措施,應廣為讓教育從業人員知悉。但即便如此,大家在教書、帶學生或辦學業務上,仍應一切小心,謹慎為上。

最後要提醒的是,保單內容明確載明,因體罰之管教行為或性侵害行為,所導致學生體傷或死亡,保險公司是不負理賠責任的。因此,體罰或性侵害所產生之賠償,須由行為人自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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