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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課教師權益】長期兼任教師,學校應依法以兼任教師月薪資總額投保勞保【2014/10/01教育桃源電子報】-學校不應於非授課日退保

【2014/10/0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代課教師權益】長期鐘點代課教師,學校應依法以鐘點代課教師月薪資總額投保勞保
文/莊景旭(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總幹事、桃園縣職業工會理事長)
 
本會發現桃園縣部份長期鐘點代課教師受聘於指定期間內任教,每月均可確定授課時數,惟學校僅願意於其授課日投保,未授課時則退保,造成一週內勞工保險出現「加加退退」之情況。按〈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及勞動部之相關函釋,長期鐘點代課教師與部份工時人員、未具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相同,全月均屬在職狀態,非屬臨時代課,依法應以月薪資總額投保。
本會行文提醒各校,如未替長期鐘點代課教師整月投保,應儘速調整,以免勞資爭議或遭主管機關罰鍰。
以下電子公文已函知各校,亦請各校支會長轉知代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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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 函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承辦人:莊景旭
電話:03-2812155
傳真:03-2811996
電子信箱:narumi3172@gmail.com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桃教職工字第10300912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FAQ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_勞保2字第0980019664

主旨:有關長期鐘點代課教師投保勞工保險事宜,建請 貴校依法以鐘點代課教師月薪資總額投保,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第十四條又稱:「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可見受僱者依法以月薪資總額投保為常態,合予敘明。
二、另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FAQ【附件一】答覆:「1.部分工時人員,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月均在職者,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11,100元者,則請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2.短期工作人員,指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則請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資源來源-http://www.bli.gov.tw/sub.aspx?a=CBpj%2BHgnWzg%3D2014年06月12日更新)。
三、再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30日勞保2字第0980019664號函【附件二】針對未具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投保勞工保險時,稱:「…三、兼任教師參加勞保之投保薪資部分:(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其月投保薪資…」。
四、本會發現桃園縣部份長期鐘點代課教師受聘於指定期間內任教,每月均可確定授課時數,惟學校僅願意於其授課日投保,未授課時則退保,造成一週內勞工保險出現「加加退退」之情況。按〈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及前開引據之函釋,長期鐘點代課教師與部份工時人員、未具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相同,全月均屬在職狀態,非屬臨時代課,依法應以月薪資總額投保。
五、 貴校如未替長期鐘點代課教師整月投保,建請 貴校儘速調整,以免勞資爭議或遭主管機關罰鍰。

正本:桃園縣各國中、小
副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含各學校支會)、本會理、監事

理事長 莊景旭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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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勞保部分工時、臨時工之勞保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
1. 部分工時人員,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
月均在職者,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
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
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11,100元者,則請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
報。
例:某部份工時人員每週輪派到工5次,每次4小時,時薪115元,月薪資總額為9,200元,勞保應
申報全月加保,月投保薪資填報9,200元,並請於加保表備註「部分工時人員」,本局受理加保時
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動歸級為9,900元,勞保月投保薪資自動歸級為11,100元,並計收全月
份的保險費。
2. 短期工作人員,指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則請於到職當日申報加
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_勞保2字第0980019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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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地址:10346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聯絡人:徐小姐
聯絡電話:85902786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勞保2字第0980019664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貴部函詢兼任教師參加勞工保險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98年7月8日台人(三)字第0980101769書函。
二、有關已具有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是否應辦理參加勞保部分,查本會曾以93年1月27日勞保2字第0920072799號函示略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所屬機關及學校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是以,公、私立學校之兼任教師如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則非屬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無前開規定之適用,不應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至有關銓敘部96年5月11日令釋規定之實務作法,請逕洽該部查詢。
三、兼任教師參加勞保之投保薪資部分: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其月投保薪資。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另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係按分級表第1級17,280元起申報;惟部分工時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分級表備註二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11,100元、12,105元、12,300元、13,500元、15,840元及16,500元等6級,超過16,500元者應依本表所適用之等級覈實申報。
(二)又同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爰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並皆參加勞保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依本會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規定,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是以,已於一般公司行號任職之兼任教師,於學校兼課時,該校仍應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五、另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是以,本案投保單位應依上開規定,於教師到職之日辦理加保,離職之日辦理退保。
六、又有關進用身障者人數之計算部分,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一)因機關(構)裁減、歇業或停業,其人員被資遣、退休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二)經機關(構)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爰有關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有關原住民人數之計算,另案轉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處。
正本:教育部
副本:勞工保險局、職業訓練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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