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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訂定「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2017/3/10牛奶瓶報報】

【爭取達陣】在【全教產】發文爭取後,教育部訂定「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文:鄭穎聰(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監事會召集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總幹事)

教育部於106年2月13日發布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B號令,頒訂「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106年2月1日起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有關代理職務之加給計支標準,先前曾有學校自行參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惟該辦法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教師待遇條例未有相關法律授權訂定之子法,明定職務代理之給與方式,學校自行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計支,恐生爭議。

基此,【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指出,有關學校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應考量導師職務有立即處理學生事務之特殊性,如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方得支領職務加給,恐會導致無人有意願代理。於是【全教產】於105年1月25日發函教育部,爭取在不扣原請假導師職務加給之前提下,也應按日給與代理導師職務之代理人職務加給。

終於,教育部在106年2月13日頒布「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轉貼「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和「全教產」公文: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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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B號

訂定「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生效。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一、本基準為執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者,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三、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四、教師停聘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職務加給。


●●●1050125全教產函_建請教育部有關代理導師職務之職務加給按日給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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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25全教產函_建請教育部有關代理導師職務之職務加給按日給與代理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全教產總字第1050000005號

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代理職務者之加給計支基準,應儘速明定,以維當事者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第2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第13條復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爰職務加給已納入擔任導師及特殊教育之職務者,先予敘明。

二、有關代理職務之加給計支標準,現有學校已自行參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惟該辦法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教師待遇條例未有相關法律授權訂定之子法,明定職務代理之給與方式,學校自行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計支,恐生爭議,再予陳明。

三、基上,有關學校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應考量導師職務有立即處理學生事務之特殊性,如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方得支領職務加給,恐致無人有意願代理情事,本會建請貴部應按日給與代理人導師職務加給,方為正辦。

正本:教育部
副本:全國各中小學、全國各中小學教師會(請各校代轉)、中華民國教育產業工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花蓮縣教育產業工會、苗栗縣教師職業工會、苗栗縣教育產業工會、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師職業工會、桃竹苗中等教育產業工會、基北中等教育產業工會、雲林縣高國中小教師職業工會、新竹市教育產業工會、新北市中等教育教師職業工會、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臺南市高中職教師職業工會、本會秘書處

理事長 黃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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