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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女性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相關事宜-安胎假不列入考績計算

http://www.tta.tp.edu.tw/1_news/detail.asp?titleid=3419

女性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相關事宜
內容
教育部100年3月3日臺人(二)字第1000903620號函,女性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除得請產前假、提前請部分娩假外,亦得以病假(延長病假)登記,渠等課(職)務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
一、依總統100年1月5日公布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辦理。
二、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復參酌勞工請假 規則第4條規定略以,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亦即「病假」),且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 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現行教師如因安胎需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得請產前假、提前請部分娩假及病假 (延長病假)。至成績考核部分,本部將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將現行因安胎需要所請之假,排除納入成績考核 中有關假別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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