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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教學正常化-相關法令[2011/9/4牛奶瓶報報]

2011/9/4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教育局為了督導教學正常化要求定期檢核「教室日誌」

高雄市教育局為督導教學正常化,訂定「

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各校應「落實巡堂制度,定期檢核教室日誌」,所以各校才會想辦法推出「教室日誌」。

「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二條、各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依下列規定實施:(四)落實巡堂制度,定期檢核教室日誌,並督導教師依課表授課,以掌握課程之教學及活動現況。

高雄市訂定「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的緣由大概如下:

●100年3月10日,監察院糾正教育部未督促地方政府落實五育均衡發展,放任部分中小學擅自變更上課學科,影響正常化教學。

●100年5月26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3416號函頒「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1000808自由時報:為促使國中小教學正常,禁止藝能或體育課被借上考試科目。教育部修改國民教育法,並研訂「加強輔導國中小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草案。

●1000810聯合報:教育部國教司科長武曉霞表示,為促進國中小教學正常化,教育部要求各縣市制訂「加強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目前已有2/3縣市訂出要點,還有1/3正在簽呈,全都將趕在新學年開學之前定案實施。

有時候,一顆老鼠屎,搞臭一鍋粥,一人犯錯,大家連坐,有些老師違反教學正常化,搞得所有老師都要被檢驗,有些無辜,也很無奈。

關於「教室日誌」,原高雄市學校、教師長久以來就被要求要做,原高雄縣學校、教師沒有,高雄市教育局趁著教學正常化要求「高高平」一起做。

不過,教育局要求要有「教室日誌」,有關「教室日誌」的內容呈現及記錄方式,學校和教師應該本於專業討論決定,我們相信絕大多數的教師對於完成「教室日誌」,應該是小事一樁。

PS.教育政策,如過不切實際,只會勞民傷財,如果教育主管機關不願面對真相、不敢勇於處理,只會要求一些形式化的東西,自然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轉貼相關的法令和報導:

●●●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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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並輔導本市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教學正常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落實常態編班。實施方式應依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及本局訂頒「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注意事項」、「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常態編班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訂頒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擬定全校課程計畫,並於每學年度開學前函報本局備查。完成備查後,非經報本局同意,各校不得任意增刪課程。
 (三)課程教學應採用教育部審定或教師自行研發之教材,並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不得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之各種參考書及測驗卷。
 (四)落實巡堂制度,定期檢核教室日誌,並督導教師依課表授課,以掌握課程之教學及活動現況。
 (五)學生成績評量應依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及本局訂頒「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國民中學應訂定各學習領域成績評量方式,並予以公告。
 (六)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不得公布全班或全校排名,但基於升學需要個別通知個人排序不在此限。
 (七)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升學模擬考試,其成績不得列入學生成績評量計算,相關事項依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辦理。

三、國民中學於正式課程時間之外或寒暑假等課外時段得辦理課後輔導、學藝活動及留校自習。其辦理方式依本局訂頒「高雄市國民中學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實施要點」及「高雄市國中學生在校自習注意事項」辦理。

四、國民中學教師課務編排原則如下:
 (一)應依教師專長及聘任科別排課,如有配課情形仍應要求教師依所排定之課程按表授課,不得挪為他科使用。
 (二)特定科目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達二十二節以上者,教師缺額應優先晉用該特定科目教師。

五、國民中學對於未具專長之配課教師,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進修機會,並優先推薦其參加配課科目之進修活動,以協助落實課程教學正常,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六、本局為加強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教學視導。
  為激勵校長及行政人員辦學熱忱、肯定並鼓勵教學認真教師,對於確實落 實教學正常化之學校、教師予以從優敘獎。
  違反本要點之校長、行政人員及教師依相關規定議處。


●●●1000808自由時報:嚴禁下課午休考試 教部緊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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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下課午休考試 教部緊盯
更新日期:2011/08/08 04:21
不得用測驗卷出作業
〔自由時報記者林曉雲、胡清暉/台北報導〕為促使國中小教學正常,禁止藝能或體育課被借上考試科目。教育部修改國民教育法,並研訂「加強輔導國中小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草案,嚴禁利用下課或午休時間考試,學校或老師也不可要求學生統一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家庭作業也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內容。
縣市政府須加強督導
教育部國教司長黃子騰表示,國中小將在八月卅日開學,國教法修正案目前雖在行政院審議中,但教育部已提醒各縣市政府,督促國中小落實教學正常化,否則將扣減地方補助款,校長考績不得列甲等。
部分國中未確實依教育部頒訂課程綱要,並將原訂課表上的音樂、工藝、體適能、公民道德或課外活動等課程,擅自變更為升學科目,監察院今年三月糾正教育部未盡督導之責。
教育部因而除修法賦予明確法源外,也配套訂定要點詳訂規範;包括要求各縣市將正常教學納入「校務評鑑項目」督導並考核,並另成立專案小組抽訪學校,教育部本身也不定期抽查學校的行動,以要求學校「皮繃緊一點」。
此外,草案明文規定學校須落實常態編班,依照九年一貫課綱排課,督導老師照表上課,老師依專長上課,且明訂課間及中午休息時間不得考試。
不得要求統購參考書
至於測驗卷使用泛濫情況,教育部長吳清基曾在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公開痛斥,草案也明文禁止學校、老師不能要求學生統一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同時也不得用參考書上課或出作業,並嚴禁老師在外補習。
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吳忠泰表示,按課表上課、禁止下課和午休考試沒有爭議,不過,參考書、測驗卷不可能完全禁絕,執行會有困難。因此,建議在不代替教科書正常教學情況下,讓老師適度使用,或交由教師團體訂定專業規範。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則強調,這些違反教學正常化的現象早已存在,早該被禁止,因此支持入法,更須落實執行,一旦查到就嚴格處分。


●●●1000810聯合報:午休禁小考 教部緊盯「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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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禁小考 教部緊盯「正常化」

2011/08/10【聯合報╱記者薛荷玉/台北報導】

人本基金會調查顯示國中小早自習小考、體罰、言語羞辱仍是常態。教育部國教司表示,已要求各縣市訂定「加強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規定課間及中午休息時間不得小考,早自習時段也比照辦理,本月底開學即將實施。

教育部國教司科長武曉霞表示,為促進國中小教學正常化,教育部要求各縣市制訂「加強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目前已有2/3縣市訂出要點,還有1/3正在簽呈,全都將趕在新學年開學之前定案實施。

教育部最近也正著手修訂「國民教育法」,計畫將「常態編班」入法,教育部也將針對違反規定的相關處理方式訂出準則。


●●●1000310監察院_教育部未督促落實國中小正常化教學 監察院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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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教育部未督促落實國中小正常化教學 監察院糾正
期: 2011/3/10
內容:
教育部未督促地方政府落實五育均衡發展,放任部分中小學擅自變更上課學科,影響正常化教學,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0年3月10日通過監委尹祚芊、黃武次、錢林慧 君提案,糾正教育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教育部忽視各級教育行政及視導人員,未盡督導公私立中小學正常化教學之責,又怠於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訂定相關法令,顯有違失。
二、教育部廢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的校長懲處法令,長達10年,錯失落實五育均衡發展的時機。
三、教育部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國民教育應五育均衡的規定,也未積極主動抽查各縣市政府配合辦理國中按表操課情形,確有失當。

監察院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教育部。
貳、案   由:教育部怠於監督地方政府落實訂定正常化教學相關要點,又廢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之校長懲處法令,長達10年,坐失落實五育均衡發展之時機,並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國民教育應五育均衡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部分國中校長或為個人或應部分家長要求,竟不依課表上課,置多數才藝資優學生的才能於不顧,將原課表上所列的音樂、工藝、體適能、公民道德或課外活動課,改上升學考試必考的英、數、理化等,顯已違反「有教無類」教育精神,且悖離五育均衡之教育宗旨,造成教育機會不平等與差別待遇,損及青少年受教權益;又,該等國中校長擅自變更上課學科,非但影響正常化教學,且違背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備之課程,上開等情,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與所屬督學,有無發揮視導功能以隨時掌握各校異常狀況。案經本院調取相關卷證審閱,並詢問相關人員,業已調查竣事,茲就本案發現之缺失臚列如下:
一、教育部忽視各級教育行政及視導人員,未盡督導公私立中小學正常化教學之責,又怠於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訂定相關法令,顯有違失
按行政程序法之制定,乃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行政機關基於事實需要,有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之必要,爰規定其得依法規委任或委託,並應公告周知。此於該法第1條、第15條定有明文。
教育部說明有關國民中學正常化教學之法源依據,原於67 年2 月28 日以臺(67 )國字第5026 號函分別公布「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及「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有關獎懲事項補充規定」以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嗣為配合行政程序法自90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關上函修正之「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於89 年11月6 日以台(89 )中(l )字第89142113 號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停止適用,並請本於權責,自行訂定各有關規定,並副知教育部。
查教育部於89 年11 月6 日以台(89 )中(l )字第89142113 號函告各縣市政府停止適用之「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其中第5點規定,中小學應按照課程標準及教師專長排課,按照日課表上課。又同要點第9點規定,為整頓教育風氣,對違反規定之教育人員,應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及有關規定予以從重議處,並不得功過相抵。並於同要點第10點規定,省市及縣市教育行政及中小學校行政人員,應負責督導中小學之教學正常,如發現督導不力或有包庇學校及教師情事,應予連帶議處。足徵該要點為教育部為切實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以重獎重懲方式引導教育行政人員匡正教育風氣之重要措施。
然據本院調查全國各縣市政府據教育部89 年11月6 日臺(89 )中(l )字第89142113 號函,自行訂定有關輔導中小學正常化教學之相關法令者,僅有臺中市(原臺中市)、嘉義市、雲林縣。又就現行自行訂定實施要點之縣市政府,其中為延續「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之精神,規定教育行政及中小學行政人員,若督導不力或有包庇學校及教師情事,應予連帶議處者,僅有臺中市(原臺中市)政府。另據教育部相關人員到院陳稱,現在督學比較少去督導學校的原因,係因現在用一般督學來監督,比較不懂教學現場的問題,督學、校長等人員之儲備,未來將在法制面做調適。並於 99年11月30日所提之書面資料說明:至於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督學未盡督導正常化教學之責任問題則係屬地方政府權責,該部僅能以行政監督方式責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確實督導所屬學校依據課程綱要規定進行各學習領域課程,並於查察各校教學狀況後函請所屬縣市政府本權責確實要求學校積極落實正常教學。
綜上,教育部對於未自行訂定輔導中小學教學正常化法令之縣市政府,並無積極督促其訂定之作為。又該部對於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督學未盡督導正常化教學之責任問題竟表示,係屬地方政府權責,該部僅能以行政監督方式責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確實督導所屬學校依據課程綱要規定進行各學習領域課程,復稱各縣市政府用一般督學來監督,比較不懂教學現場云云,足徵督學督導不周之責任未受教育部重視。基此,教育部忽視各級教育行政及視導人員(如督學),未盡督導公私立中小學正常化教學之責,又怠於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訂定相關法令,顯有違失。
二、教育部廢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之校長懲處法令,長達10年,坐失落實五育均衡發展之時機,顯有怠失
查82 年7 月26日原稱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對於未依常態編班及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經查屬實者,校長之獎懲均不得考列甲等; 89 年 7月26日修正名稱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幼稚園園長成績考核辦法時,刪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經查屬實者」懲處校長之規定,惟對違反常態編班之校長仍有懲處規定,至於擅自改變課表上課者,則遲至99 年 6月23日教育部方以部授教中(人)字第0990509196B號公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於第6條第1項草案(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不得考列甲等之情形),增列第9款規定:「國民中小學未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按表授課。」,並於同年 9月16日公布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增列「未依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依規定授課」,則該校校長的考績不得列為甲等。
教育部對於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課程挪為他用,擅自變更為升學必考科目之校長,廢除懲處原因,長達10年,據該部相關人員到院說明略以:國中因非考科未如考科一般受重視,學校進用師資常優先考量考科,藝能及活動科目排課亦常淪為配課對象,授課教師專業性不足,常使課程難以落實推動,學生學習權益亦難獲保障。教育部為掌握教師缺額、人力需求、代課教師等資料、有效協助各縣市進行教師員額管制、建立全國國民中小學師資任用及授課相關資料,預定於100年度3月前正式運作全國教師員額管制系統,協助有效管理教師人力資源,以使校長更能夠落實正常化教學。由於以前沒有關注到有這種演變,現在會修正,則是發現目前要按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排課,在實施上有實務困難,修法過程有不同意見,後來才放進來懲處校長這一個部分云云。
綜上,教育部雖於 93年9月1日修正施行國民教育法,賦予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法源依據,然而貫徹實施常態編班,僅是提供學習權形式保障之一種手段,要兼顧有教無類與因材施教之教育理念,尚須學校校長按照課程綱要與課表上課等配套措施之落實。然查教育部對於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課程挪為他用,擅自變更為升學必考科目之校長,廢除其懲處法令,對於校長未進行常態編班之懲處法令則從未廢除;並稱:由於以前沒有關注到有這種演變,現在會修正,則是發現目前要按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排課,在實施上有實務困難云云,足徵教育部漠視有關校長督導按表上課之問題,使學生之學習環境與身心發展受到校方為求提高升學率或礙於家長壓力之升學主義影響,自難落實五育均衡發展之規定。基此,教育部廢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之校長懲處法令,坐失落實五育均衡之時機,顯有怠失。
三、教育部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國民教育應五育均衡之規定,復未積極主動抽查各縣市政府配合辦理國中按表操課之情形,核有欠當
按國民教育法第1條規定:「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58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查教育部自97年實施主動訪視地方政府有關教學正常化情形,根據該部函報97至99年主動抽查資料顯示,教育部主動抽查之比率甚低,且教育部未曾主動查察私立國中是否符合五育均衡正常化教學之規定。該部97年僅訪視4所學校;98年教育部訪視14所學校;99年1至6月,共訪視4所學校,則已發現4所國中未按表操課。該部執行面在98年6月台國(二)字第 098007834C號令訂定「加強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視導實施要點」及隨後預定自98年10月起辦理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訪視實施計畫後,才逐步主動監督改善地方政府未落實所屬部分國中校長未按表操課之缺失,然該計畫預計一年以訪視20所為原則,且自98年10月起每月抽訪2至3校,訪視學校採隨機抽取並於抵達前一小時通知,每所學校訪視時間以半天為原則,然若以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學總校數740所,檢視目前該部自98年10月至99年6月共抽查15所學校,其中桃園、彰化、苗栗縣政府共計7所國中,即已查獲該等國中未依國民教育法第1條有關五育均衡之法令規定,然對於其他未遵循正常化教學之國中,恐仍有僥倖心理,其主動監督地方政府部分顯屬不足。
另依部分縣市函復本院於平時查核所屬國中是否落實按表上課之資料,亦確有發現部分學校未依教育部法令規定之情,如:高雄市(原高雄縣)、臺中市(原臺中市)政府督學訪視部分學校之訪視紀錄,即可發現部分學校仍以升學掛帥,校方未尊重學生學習權。另各縣市政府每年視導重點略有不同,然對於國中正常化教學以達五育均衡之法令規定,未見督學視導學校是否依課表上課之相關紀錄,顯有未落實督導之情。足見,教育部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國民教育應五育均衡之規定。
綜上,教育部98年10月起所辦理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訪視實施計畫,雖逐步改善主動監督改善地方政府未落實所屬部分國中校長未按表操課之缺失,然以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學總校數740所,每月抽訪2至3校而言,該部主動監督地方政府部分仍顯不足;另該部放任部分地方政府之部分督學視導功能不彰,使部分學校未落實五育均衡之規定,將原訂課表上之音樂、工藝、體適能、公民道德或課外活動等陶養心性課程,擅自變更為升學必考科目,肇致青少年觀念錯誤,教育部及部分地方政府相關人員自難辭違失之咎,核有欠當。
據上論結,教育部、部分地方政府、部分國中小校長,確未落實國民教育階段應五育均衡發展之相關法令規定,教育部怠於監督地方政府落實訂定加強中小學正常化教學相關要點,又將違反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之校長懲處法令廢除長達10年,復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五育均衡規定,且主動監督地方政府部分仍顯不足,核有失當,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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