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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監察院及教育部調查認定「學校自辦介聘」無法律依據並要求修正[2011/9/5牛奶瓶報報]

2011/9/5牛奶瓶報報

【1000905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新聞稿】

高雄市學校自辦教師介聘大開「近親繁殖」、「裙帶關係」的後門
監察院及教育部調查認定「學校自辦介聘」無法律依據並要求修正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

向監察院陳情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案,有些學校透過自辦教師介聘大開「近親繁殖」、「裙帶關係」的後門,監察院及教育部的調查認定「學校自辦介聘」無法律依據並要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修正相關規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應依法行政、修改不合法理的規定。

教師甄選介聘,應依法行政,力求公平、公正、公開。
●教師介聘:是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開放給所有現職教師申請,大家公開填志願、比積分,透過電腦進行作業,沒有人可以動手腳。
●教師甄選:可由主管教育機關或學校辦理,但開放給所有具教師資格人員報考,現職教師、流浪教師都可以報名,大家透過考試爭取職缺。

但是,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自創所謂「學校自辦介聘」,學校教師缺額既不開放給所有現職教師透過電腦介聘,也不開放給所有流浪教師報名考試,只有一個或少數幾個教師有機會爭取。教育局大開「私相授受」、「近親繁殖」、「裙帶關係」或「利益交換」的後門,可能助長「送紅包」、「走後門」、「靠關係」的風氣,嚴重影響敗壞教育界的形象。

高雄縣市合併之後,【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接獲多起爆料檢舉,這種措施嚴重封殺流浪教師求職的管道,流浪教師更是覺得不公平。我們多次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提出建言,希望教育局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教師甄選介聘制度,我們的建議合法、合理、合情,但教育局不知背後有何壓力或原因?就是置之不理、蠻幹到底!

100年5月12日,高雄縣教師會正式向監察院陳情檢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違反法令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案,陳請監察院徹查嚴辦。

100年8月11日,監察院及教育部函覆:「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5條規定如欲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係經學校教師評審委會決議後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並無學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之依據。」並將函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修正學校自辦市內教師介聘之規定。

既然監察院和教育部已經函文改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應知錯能改、依法行政,修改教師介聘不合法理的規定,廢除學校自辦介聘的陋規,將所有缺額攤在陽光下,公開辦理教師甄選作業,補充學校正式教師,降低代理教師比例,讓流浪教師有獲得正式工作的機會。

●新聞連絡人:潘如梅 廖建中 劉亞平(周一早上有課,請中午過後再打)

本案處理時序及相關文件如下,並感謝本會顧問余政道立委對本案的關切:

●●●1000512本會至監察院送交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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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訴主旨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教育局) 違反法令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案,陳請 大院徹查嚴辦。

●●●1000513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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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如說明五
主旨:有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教育局) 違反法令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部訂頒『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介聘辦法)』第5條第1 項規定以:「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之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係規範僅現職教師方得適用介聘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復依 貴部訂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規定以:「(第2項)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第3項)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是以,上開教評會設置辦法與介聘辦法皆明定學校僅得『自辦公開甄選』招聘教師或依經教評會決議委託教育局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併予敘明。
三、再依 貴部業於86年10月13日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規定略以:「……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牴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規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足徵教師公開甄選部分,具備合格教師資格者均可報名參加教師甄選,非僅限現職教師參加,特此陳明。
四、綜上,教育局受託辦理市內現職教師介聘,秉公平、公正、公開方式以積分高低辦理係依法行政自無違誤,惟另訂任由學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採筆試、口試、試教、實作等二種以上方式辦理評審,以公開辦理教師甄選,具合格教師資格者均應可報名,現卻僅限現職教師參加,恐招非議,亦難謂無內定人選之嫌,更令市內現職教師不平。每年市內介聘時程約於6月辦理,刻正令欲參與市內介聘之教師憂心忡忡,本會陳請 貴部對於教育局違法訂定「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之相關規定應予糾正,以維教師權益。
五、檢附『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乙份。
正本:教育部
副本:江立委玲君、林立委益世、黃立委昭順、鍾立委紹和、余立委政道、全國教師會、本會

●●●1000525教育部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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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書函
受文者:余委員政道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0855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2號函
主旨: 有關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指陳 貴局違反相關法令,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乙案,請於文到2週內檢送相關資料到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100年5月13日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2號函辦理。
二、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2條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以下稱介聘),依本辦法辦理。」及第3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另依第5條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故 貴局所訂之介聘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等語,其法源?據為何?請併予敘明。
正本: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 江委員玲君、林委員益世、黃委員昭順、鍾委員紹和、余委員政道、本部國會組、本部國教司

●●●1000607監察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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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函
受文者:劉亞平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發文字號:院台業三字第100070400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據訴,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擬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 任由該市各學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作業,涉有違失等情乙案,請於100年8月2曰前詳予查明見復。
說明:
一、依據本院值日委員核批意見辦理。
二、各國民中、小學是否得自行辦理教師介聘作業?如否,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逕行訂定旨揭要點,由該市各校自行辦理現職教師介聘,是否適法?請併予敘明。
三、請依下列查復書格式查復,並檢附相關資料影本供參,同時請一併提供本案電子檔至:http://www.cy.gov.tw/govUpload.aspx
(一)案由。
(二)依據(本院函件曰期文號)。
(三)調查事項(含陳訴人陳訴事項及本院委查事項)。
(四)調查經過。
(五)調查結論。
(六)處理意見。
四、檢送陳訴書(含附件)影本乙份。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劉亞平君、本院監察業務處(正本不列)
院長 王建煊

●●●100061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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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66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指陳本局違反相關法令,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乙案,詳如說明,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 鈞部100年5月25日臺國(四)字笫1000085547號書函辦理。
二、本局100年4月29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25847號函訂「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應採筆試、口試、試教、實作等二種以上方式辦理評審。
三、本局訂定上開學校自辦介聘規定之法源依據及相關辦理教師介聘權責與訂定緣由說明如下:
(一)法源依據:依據 鈞部訂頒「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前項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巿、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另同法笫1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本辦法訂定相關規定。
(二)教師介聘相關權責:中小學教師聘任審議的權責為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1.依據「教師法」第11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笫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2. 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5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可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受學校教評會之決議,委託辦理現職教師之介聘,始取得辦理該校參與教師聯合介聘之權責。
3. 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的審議權貴為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教師的公開甄選與現職教師之聯合介聘,須接受各校教評會決議委託始得辦理。
(三)爰本局依據上開法源及教師介聘相關權責區分,在安定教師生活,確保現職教師權益情形下,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包括第6條「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之規定。
四、檢陳「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教師法」、「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各乙份。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局國中教育科(存查)
局長:蔡清華

●1000811監察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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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函
受文者:劉亞平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院台業三字第10001091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台端陳訴案,經教育部查復到院,茲檢附該部復函及查復書影本(不含附件)各乙份供參,如仍有意見請再檢具完整具體違失事證向本院陳情反映,復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案批辦監察委員核閱意見辦理。
正本: 劉亞平君
副本:
院長 王建煊

●1000801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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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受文者:監察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106806A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查復書
主旨:函送大院囑查高雄縣教師會陳訴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違法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該市各學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作業,涉有違失等情案之查復書(含電子擋)乙份,請 鑒察。
說明:
一、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6月13曰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6607號函辦理,並復大院100年6月7日院台業三字第1000704006號函
二、本部於曰前接獲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前高雄縣教師會)陳情後,即於100年5月25日以臺國(四)字第1000085547號書函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就該會之陳訴內容檢送說明及相關資料到部。該局業於100年6月17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7519號函及100年6月13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6607號函送相關說明及資料到部, 本部業就其所附資料及相關法令,予以說明。(詳如查復書)
正本: 監察院
副本: 本部法規會、國會組、國教司

●●●查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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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有關高雄縣教師會陳訴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該市各學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作業,涉有違失案。
(二)依據:大院100年6月7日院台業三字第1000704006號函。
(三)調查事項:各國民中、小學是否得否自行辦理教師介聘作業?如否,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逕行訂定旨揭要點,由該市各校自行辦理現職教師介聘,是否適法?請一併詳予敘明。
(四)調查經過:
  有關大院函轉高雄縣(現為高雄市)教師會陳訴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該市各學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作業,涉有違失案,本部亦於日前接獲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就同一事件所為陳情,本部業於100年5月25日以臺國(四)字第1000085547號書函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就該會之陳訴內容檢送說明及相關資料到部。該局並於100年6月17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7519號函及100年6月13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66607號函送相關說明及資料到部,本部業就其所附資料及相關法令,予以說明。
(五)調查結論:
  1.該局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及第15條規定定有「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辦理教師分發、介聘作業。
  2.惟依本部99年7月13日修正之本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故該局應依上開規定,就該局介聘之實施訂定自治法規並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辦理備查程序。惟該局至今尚未就其所定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函送本部備查。
  3.另查該局來函所述該市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中第6點第1項規定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應採筆試、口試、試教、實作等2種以上方式辦理評審。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以下稱介聘),依本辦法辦理。」第3條第1項亦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及第5條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故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如欲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係經學校教師評審委會決議後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並無學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之依據。
(六)處理意見:
  本案將函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修正學校自辦市內教師介聘之規定外,並請其儘速依本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訂定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並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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