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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全教總發文-​101192號-會務​假[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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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雲林縣教師會)公佈欄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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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全教總發文-​101192號-會務​假相關網址人氣90
時間2012-09-13 11:17:41相關附件管理編修  刪除
你好!檢送本會致教育部函,有關中小學校長協會日前致教育部,對於教師會及教師工會理監事與幹部表達立場,本會說明如附檔,請卓參,謝謝。
 
相關附件1:發文-101192號-會務假.doc (大小:65K 時間:2012-09-13 11: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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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函   會址:台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27號2樓
                              電話:02-2585-7528
                              傳真:02-2585-7559
                              聯絡人:蘇惠櫻(分機301)
                                                                                   
受文者:教育部
速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全教總秘字第101192號
附件:
 

主旨:有關中小學校長協會日前致函 貴部,對於教師會及教師工會理監事與幹部表達立場,本會說明如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勞委會解釋,校長為雇主,則該雇主團體對受雇者團體不友善之發言及違反人權公約之主張,洵為其階級立場所致。
二、 教師工會之會務假,除法所明定之外,若雙方另行約定,只要合於比例原則,本為勞資雙方協約可行之事,非屬道德公益之範疇。此在國內其它工會亦行之有年,此為工會安全必要之成本。如欲以工會法第36條為限,則教師不應被禁組企業工會,教師工會亦可在章程中對理監事人數依法定上限,設置所謂幹部自然在應給假對象中,屆時該會如何自圓其說。
三、 該會以為工會會務假應覈實與教學或與維護學生受教權相關者始能核給,形同警察治理。工會之任務載於工會法及各工會章程。與教學或維護學生受教權相關者自然為教師工會任務之部份,但非全部,且校長協會暨其上級機關無權認定,蓋避免以其主觀認定而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之嫌。況且以教育發展已臻多元動力共進共成之階段,諸多教育行政之敗政,而為校長團體過去所遵奉者(例如一綱一本、北北基聯測、英語濫行加課),已逐一證明其為干擾校園破壞全國師資生態、混淆教育秩序之劣行,旨揭團體非公正單位,僅為勞資之一造,侈言限制、定義教師工會會務假之用途,顯屬一己立場。
四、 教師會會務假,除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由 貴部函釋給假原則之外, 貴部並於九十五年函釋得適用教師請假規則公假第十項,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核定給假,目前教師法第二十七條各項法定任務尚在教師會為執行該法定任務之需,自有相對之給假需要,唯本會同意同一人不在教師會工會之間重覆給假。
五、 教師工會利用會務假揭露教育缺失,引導社會關注改進,不至於對於政策提出競爭性設計,迭獲社會肯定。以近日私校公共化議題為例,舉凡私立國中考試招生、公教人員假退休真轉任之防止、免學費補助私立高中職之相對規範,均一一由 貴部採納,對於平衡公私發展,用力至深,而該協會罕見對此議題發揮,不啻放任事態敗壞,卻可擔心教師工會損及教師形象,教育素養與國家競爭力,豈不怪哉。
六、 教師工會幹部因會務假而減課,並不屬於教師借調處理原則之範圍,該原則之權利義務與會務假形態不同,而教師工會幹部之產生屬於章程自主(如同該協會與新北市中小學校長協會之理事長長期以來亦為兩人互換主政,他人不得置喙),該協會所提限制或檢討容有討論空間,唯同一標準是否對教育人員一體適用,應一併思考。(例如主任不授課是否無法確保教學品質)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會秘書處





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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