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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中小學課後鐘點費應為加班費[羅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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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課後鐘點費應為加班費

■羅德水
有關中小學教師課後、假日、寒暑假之輔導課鐘點費是否計入課稅一案,近來引
起許多教師關注,教育部在答覆立法委員洪秀柱國會辦公室的公函(台國(四)
字 第 1000176720 號)略以:「教師於正常上班日教授課程綱要以外之課後輔導所
領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應屬加班性質之鐘點費」,是以,教育
部將函請財政部同意增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加班性質鐘點費為免稅項目。
前揭教育部公函有三個重點,其一,財政部方為本案主管機關;其二,教育部做
為教育主管機關的認知是,在正常上課日之課後、假日、寒暑假之輔導課鐘點費
中,教育部僅承認正常上班日之課後輔導屬加班性質,至於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
性質,教育部並未明示;其三,教育部認為正常上班日之課後輔導鐘點費為加班
費,亦即等於認定教師之固定工時為課程綱要明訂之學生授課節數。
加班費不納入薪資所得課稅
《所得稅法》第 13 條明訂,「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
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同法第 14 條對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計
算方式共區分為十類,「薪資所得」屬第三類所得,所稱薪資所得如下:
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依此規定,「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並不計入薪資所得之計算,自然就不
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易言之,有關課後、假日、寒暑假之輔導課鐘點費是否
計入課稅,端視其是否屬於「加班費」性質,但目前教育部僅認定正常上班日之
課後輔導課為加班。
假日與寒暑假課輔俱為加班
「加班費」不計入課稅總額法有明文,爭議處在於,教育部只採認正常上課日之
課後輔導為加班性質,並排除假日與寒暑假之輔導課為加班,是否符合法理與社
會認知?
法制上,《教師法》對於專任教師之休假並無明確規範,然而,《公務員服務法》
第 11 條不僅明訂「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長期以來,各級學
校之作息也依《公務人員周休二日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實質上,週休二日
也已成為全國多數公、私部門受雇者的工作與休假常態。
至於寒暑假是否為休假?相較於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的「特別休假」規定(《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參照),教育部根據《教師法》
授權訂定之《教師請假規則》,亦僅於第 12 條明訂:「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
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
之日外,得不必到校。」然而,寒暑假實質上等同於專任教師之特休假,不僅實
施多年,更符合台灣社會對教職特性與教師休假的普遍認知,差別處在於,教師
之特休假在考量學校作息等主客觀因素之後,被集中於寒暑假實施而已。
綜上,無論例假日、國定假日、學生無須到校上正式課程的寒暑假期間,三者俱
為教師之休假,實無疑義。所謂舉輕以明重,如果平常日之課後輔導都屬加班性
質,實質上為教師休假日的例假日與寒暑假若非屬加班,究竟性質為何?至此,
教育部一方面視正常教學日之課後輔導為「加班」,一方面卻又不承認教師於例
假日、寒暑假等休假日進行之課輔為加班,已然陷入前後矛盾之境地,應速謀補
救 。
本案不僅攸關教師權益,更是釐清教師權利義務的契機,觀諸過往休假與加班費
作為勞資爭議主要類型,教師工會對本案之後續處理,更可彰顯教師工會之價值
與意義,值得吾人持續關注。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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