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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有關第9節規定經由校務會議通過後, 由學校家長會處理,學校不得介入,已經違反教育部的命令,教育部規定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應由學校自主辦理,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2011/5/3牛奶瓶報報]

2011/5/3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9節的規定違反教育部命令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有關第9節規定經由校務會議通過後,

由學校家長會處理,學校不得介入,已經違反教育部的命令,教育部規定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應由學校自主辦理,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公函明顯牴觸上級【教育部】命令,應屬無效,教育部應該要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依法行政,不能放任學校藉家長會名義辦理課後輔導,應該由學校自主辦理課,所有收費、課程透明公開!

【教育部】97年12月25日以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號函申:「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91115教育局函:「各市立國中 (含完全中學)為配合家長上下班作息時間及特殊需求,得由家長會研擬第9節課後輔導實施計畫,提校務會議通過後辦理;學校得提供必要之協助,惟不得主導。」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70911教育局函:「第九節譯後輔導係屬補救教學性質,是否實施應與家長充分溝通,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由家長會處理,學校不得介入。」

另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有些規定是合法合理的,大家應該遵守:
●課後輔導嚴禁強迫參加、上新課程或超前進度。
●校開放教室供學生自習,無論是週末假日或平常曰應遵守不強迫、不收費、不上課、不考試之規定。
課後輔導第九節收費應參照第八節課以支出授課鐘點費及酌收水電費核計合理費用,且收費時應開立收據並公布經費明細,以避免家長質疑。

轉貼教育部和教育局相關公文:

●●●1000126教育部函:學校於寒假期間進行課後輔導時必須落實正常化教學●●●
================================================================================
教育部 函
受文者:如交換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015706號
速別:最速件

主旨:請各縣市政府督促所屬學校於寒假期間進行課後輔導時,必須落實正常化教學,以維學生學習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95年10月17日召開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紀錄略以:「各國中小於課外時間在校(如於寒暑假及第8節課)為學生進行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應由學生自由參加,並嚴禁強迫收費…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採以下原則辦理:(一)課後輔導:1.不強迫參加;2.不教新進度;3.基本上每日放學後,每天1小時,每週5天,並以不超過下午5:30為原則;4.星期例假日不得辦理;5.寒暑假期間應以上午為限;6.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本權責訂定適宜收費基準。…」

二、前述原則係與各縣市政府充分討論所達成之共識,故各縣市政府得自訂相關實施規定及收費基準,俾學校據以向學生收費並進行課業輔導、補救教學等。

三、另本部亦於97年12月25日以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號函申:「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有關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亦應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四、惟目前接獲民眾陳情部分學校利用寒假安排課業輔導疑有未徵詢學生意願及上新進度之情事,請各縣市政府加強督導及行文至所屬各級學校確實遵照原則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991115教育局函:重申本市國民中學辦理第9節課後輔導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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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高雄市立OO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二字第0990048665號
主旨:重申本市國民中學辦理第9節課後輔導乙案,請確實依說明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99年11月8日召開「研商高雄市國中課後輔導收費標準暨總量管制學校學生轉學處理原則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本市國民中學第9節課後輔導實施原則,本局前於9 5年1月24日高市教二字第0 9 5 0 0 0 2 9 8 5 號函知各校在案。

三、重申國民中學第9節課後輔導實施原則辦理如下:
 (一)各市立國中 (含完全中學)為配合家長上下班作息時間及特殊需求,得由家長會研擬第 9節課後輔導實施計畫,提校務會議通過後辦理;學校得提供必要之協助,惟不得主導。
 (二)由學生自由報名參加並經家長書面同意;上課時間以4 5分鐘為限,下課不得超過下午6時;並嚴禁強迫參加、上新課程或超前進度。
 (三)經費收支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1、教師鐘點費不得超過500元。
  2、經費之支出包含鐘點費、印刷、水電及雜支外,不得以其他名義(如餐點費、加班費)變相增加家長負擔。
  3、以不購買講義為原則,若確有實際需要,應納入第九節課後輔導實施計畫提校務會議審查通過後收取。
  4、為協助弱勢學生及家境清寒者,得酌予減免費用。
  5、收支情形應公開化、透明化並按月公布。
  6、學生中途退出者應取得家長書面同意,以實際上課節數依比例辦理退費。
 (四)因國定假曰、學校活動或非可抗力因素而停課時,免予補課。
 (五)本局得視實際需要督導訪視各校辦理情形。

四、請各校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本市市立國民中學(含高中附設國中部)
副本:本局第二枓〔存查〕( 紙本)
局長 蔡清華


●●●970911教育局函:重申本市國中第九節課後輔導不得強迫學生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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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高是教二字第0970035244號
主旨:重申本市國中第九節課後輔導及開放教室供學生自習,不得強迫學生參加及上新課程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鑑於邇來家長或學生迭向本局反映第九節課後輔導部分學校有上新課程、強迫學生參加且收費偏高之情事,爰重申本局9 5 年1 月2 4 日高市教二字第0 9 5 0 0 0 2 9 8 5 號函有關第九節課後輔導相關規定如下:
 (一)第九節譯後輔導係屬補救教學性質,是否實施應與家長充分溝通,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由家長會處理,學校不得介入。其收費應參照第八節課以支出授課鐘點費及酌收水電費核計合理費用,且收費時應開立收據並公布經費明細,以避免家長質疑。
 (二)有關經費收支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1.教師鐘點費不得超過5 0 0 元。
  2.經費支出包括鐘點費、印刷、水電及雜支外,不得以其他名義變相增加家長負擔。
 (三)第九節課後輔導應於徵得家長同意後,由學生自由報名參加,其上課時間以4 5 分鐘為限,並嚴禁強迫參加、上新課程等情事。

二、另重申各校開放教室供學生自習,無論是週末假日或平常曰應遵守不強迫、不收費、不上課、不考試之規定。

三、請確實依上揭規定辦理,本局將不定期查察,違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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