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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會議規範僅供參考-只要會眾無異議-主席可自主或按照組織團體所訂之會議規則

http://msa.tres.tpc.edu.tw/~people/oldlaw/9908.htm

●教育部99.07.23台人(二)字第0990123514號書函轉(原函電子檔)
內政部99.07.16台內民字第0990146094號函,有關貴校為辦理教師停聘、解聘事宜,函為有關學校就教師聘任以投票方式表決,其空白及廢票是否納入投票總人數計算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一、 復 貴校99年7月13日台藝大人字第0991800299號函。
二、 按會議規範係為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有可資遵循之運作規範,其性質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法規命令,並不具有強制性之規範效力,各機關、團體倘另定有議事規則時,應優先適用各該議事規則,亦得於各該議事規則或會議決定是否適用會議規範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 查依會議規範第58條規定,表決除本規範及各種會議另有規定外,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可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為否決。參加表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可、否兩種意見為準。如以投票方式表決,空白及廢票不予計算。依上開規定,表決係以參加表決者贊成與否之多寡為計算基礎,惟表決時在場而不表示意見者,或以投票方式表決,投空白及廢票者,自亦應計算在參加表決者之總數內。復查依貴校美術學系教評會設置準則第5條規定略以,聘任、升等、改聘、不續聘.......等重要事項,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本案依來函所敘,該系教評會委員計有6人,會議時共有5人投票(通過1票,不通過2票,廢票2票),尚符合該系教評會設置準則第5條所定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額數之規定;至有關表決效力一節,該系教評會設置準則係為會議規範第58條前段所稱「各種會議另有規定」之除外規定適例,在總投票人數為5人的情況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票數應為4票,上開會議投票結果似未符合教評會設置準則所定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之規定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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