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轉載: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教育經費預算相關資訊

法規名稱: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 民國 89 年 12 月 13 日 發布 )


第 1 條
為維護教育健全發展之需要,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依教育基本法第
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制定本法。
教育經費之編列與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
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教育經費,係指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
公立學校,由政府編列預算,用於教育之經費。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
育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 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各級政府) 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前項所稱歲入淨額為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
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
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
,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第 4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優先編列國
民教育經費。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國民教育績效優良
者,或國民教育經費支出占該直轄市、縣 (市) 政府決算歲出比重成長較
高者,於分配特定教育補助時,應提撥相當數額獎勵之。
第 5 條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
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第 6 條
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
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
列預算。
第 7 條
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並給予適當之經費
補助與獎勵。
第 8 條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
一、一般教育補助,用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需之教育經費,不限定
其支用方式及項目,並應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之目的。
二、特定教育補助,依補助目的限定用途。
第 9 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 (
市) 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
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
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 10 條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
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
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
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
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前項核定之基本需求及分擔數額,編列年度預
算。各級政府編列之教育預算數額不得低於前項核定之基本需求。
中央政府應就第一項計算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教育經費基本需求,扣
除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分擔數額後之差額,編列對於直轄市、縣 (市
) 政府之一般教育補助預算。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除維持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運作所需者外,對於公、私立教育事
業特定教育補助,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
議之。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中
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所組成,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
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其審議項目、程序及設置辦法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2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應訂定中
長程教育發展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提送依教育
基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設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依第十條第一項核定之基本需求及分擔數額,
提出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之預算
數額建議案,作為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年度教育預算之依據。
第 1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
基金,依法編列預算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 政府定之。
第 14 條
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得設置校務發展基金,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
第 15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
督。
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定期造具財務報表,載明其經費收支使
用情形,送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法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公、私立學校及其他
教育機構財務報表及經費收支狀況,並公告其查核結果,其有違反前項規
定或其他法令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公告周知。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前項情節輕重,停止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
育機構之特定教育補助一年至三年;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對所轄學校、教育機構,得準用之。
第二項、第三項財務報表格式及公告方式,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6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
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評鑑。
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但應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並
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工作之進行方式、程序及獎補助等相關事項
,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7 條
各級政府教育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校務發展基金之全部項目及金額
,應於年度決算後公開於資訊網路。
第 18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壹、背景
世界各國對於教育的經費一向非常重視,也在國家經費支出佔有很大的比例。而我國在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中也明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總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生業,應予保障。保障了教育經費的下限,但是在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佈的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中提到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打破了長久保障的教育經費。而當時執政的政府一再的表示非常重視教育,並且保證教育經費優先編列,只會多不會少。可是這幾年來我們可以看到實際的情形並非如此,國家的教育經費支出相對於國民所得的增加並沒有提昇,這幾年教育經費支出佔政府歲出比從八十五年的19.50%,八十六年的18.91%,八十七年的18.54%,八十八年的18.80%(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資料),就可以看到經費減少的情形。所以各界人士也一再呼籲優先編列教育的經費,教育基本法公佈實施之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就因應產生,期望能提昇教育經費績效,維護教育健全發展。
貳、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內涵
一、獨立編列:
該法第二條第一項中所確定教育經費係指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由政府編列預算,用於教育之經費。和過去憲法所提之教、科、文合併計算有所不同,也就是說從過去政事別或職能別的編列方式改為以最狹隘機關別的方式來計算編列。也就是不再支付有關於科技文化的支出,僅限於政府的教育部門支出,最多只再加上教師退輔費用。如此一來,教育經費僅用於支付於公立教育機構、公立學校,排除了其他相關機構之經費,相對於教育經費而言,也可以增加相當多的經費來使用。
二、設定經費下限:
過去憲法對於教育經費的編列是以國家總預算的百分之十五來計算,此次訂定本法在之前的討論也有用GNP(Gross ,National Production)國民生產毛額來計算,之前陳總統在競選時就支持以國民生產毛額的百分之六為下限來編列經費。經過立法委員們的討論協商,有以年度歲入淨額之百分之二十一作為下限,行政院送出的條文也有以年度歲入淨額百分之二十三來編列,最後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是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所謂歲入淨額,是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計列部分。
三、優先編列及保障:
該法第五條中明訂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顯而易見的過去政府對減少城鄉差距的政策仍然持續的推動著,也為落實教育機會均等做進一步的推動。而在第六條中說明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列預算。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文化不利、相對的弱勢族群之教育經費保障,雖然很多法令均有規範保障條款,在此也再次提出,其用意不外是重申人性關懷、人性尊嚴及照顧弱勢族群的主張。
四、彈性支用
該法第八條中規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在一般教育補助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之教育經費,不限定其支用方式及項目,並應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之目的。不限定期支用方式及項目,和過去經費預算編列均需依照各項目來執行,不得擅自挪用有很大的改變,也提供了地方政府很的的彈性空間,如此不必再侷限於經費項目,而在使用上無法變通造成資源僵化形成另一種形式的浪費。
五、二級制之教育經費編列及審議機制:
該法第九條中規定行政院下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負責衡酌各種條件,參照各項單位成本及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計算各級政府教育經費基本需求及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另外第十一條規定教育部下設「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各級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所訂定之中長程教育計畫,依基本需求及分擔數額,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預算數額建議案。
六、成立基金制
該法第十三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法編列預算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規範成立地方教育發展經費基金制度,而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得設置「校務發展基金」。和過去經費併入地方政府整體經費預算的方式做了很大的改變,也保留了相當大的空間給地方政府,相對的落實地方自治的精神。
七、加強財務監督及評鑑:
該法第十五條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必須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財物監督。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都必須定期造具財務報表,把機關、學校的各項經費收支的情形,送交教育主管機關公告。過去學校、機關也要把收支情形、各項報表送交主管機關核備,但是沒有公告的動作。另外,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也可以委託會計師查核,進行財務監督,運用更多的方式來做監督。並且違反規定者,中央主管教育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特定教育補助一至三年。
該法第十六條則說明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評鑑,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和過去只對特別之補助做評鑑的方式也有相當程度的轉變。
八、資訊公開
該法第十五條說明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定期造具財務報表,載明其經費收支使用情形,送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第十七條中也規定各級政府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校務發展基金之全部項目及金額,應於年度決算後公開於資訊網路。使得經費預算、執行及支用等各項收支更加透明化,也是配合時代進步資訊網路發達的一條條文。
參、對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評析
一、教育經費增加
這次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通過,是因應教育基本法公佈實施之後,對教育經費之編列與保障所訂定的法律,其中的經費的編列是以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教育部初步計算,九十一年度教育預算將比九十年度增加二百餘億元。
雖然世界各國幾乎沒有特別的規定教育經費的下限與保障,但是這樣的立法保障並非不好,在過去社會各界對於教育經費的支出都嫌不足的情形下,是有它正面的意義。加上目前世界各國莫不對教育投注很大的經費,以提昇其國家競爭力,而我國在教育基本法公佈實施之後,針對教育經費的編列與管理制定本法也是對於我國重視教育的一種展現。另外以機關別作為經費編列之依據,將不再像過去將教、科、文統統列入計算,依照該法的規定教育經費的增加是可以預期的。從多次的協商也看出目前的規定(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九十一年度至少應編列四千一百二十九億元,是考慮目前政府財政狀況及未來的負擔,若依GNP百分之六計算,九十一年度教育經費約須編列五千三百六十億元,兩者相比差距甚大,不過這樣的增加幅度,也讓教育單位感到振奮。
二、彈性化的支用方式
相較於過去及現在經費統收統支(秦夢群,民87)的方式,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中對於一般教育補助,不限定其之用方式及項目,並求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目的的規定和以往中央對地方補助專款專用的方式,有所改變,增加了許多的彈性。另外,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統籌管理教育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也給了地方縣市政府彈性運用的空間。根據預算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就將基金和經費做了說明,區隔了基金和經費的不同,以這樣的精神,基金的使用比機關經費預算要靈活的多了。並且基金不涉及會計年度的問題,渴望能消除目前年度結束前,為了尚未使用的經費不會被繳庫,及消化預算而造成浪費的情形。
學校方面也可以設置校務發展基金,擴大經費來源,增進運用的彈性。目前在單一項目未用完之經費,不可以挪用,且年度結束時必須將剩餘經費繳庫。適用該法之後,單一項目未用完之經費,仍然保留在校務發展基金之中,可以作為其他項目支用,避免過去僵化的支用方式,達到經費充分使用的效果。
三、民主化的編列及審議
目前教育經費是由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負責編列與分配,從形式上來看並不符合多元參與,一元決定的民主原則(蓋浙生,民75)。在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中規定行政院應設立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負責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訂定,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該委員會是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而教育經費的分配及審議是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所組成的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來執行,由組成的人員來看是比目前更具有多元參與的精神,更能符合民主參與的原則。
四、從嚴的監督及評鑑
經費使用的授權增加,彈性運用的空間加大。基金制的推行,也增加機關、學校經費收入的來源,相對的防弊的措施也應當要有所加強。目前經費使用的監督,除了學校主計人員內部的查核之外,也定期將各項報表匯送主管機關審核,藉以對機關、學校經費運用,達成審查之效果,且對錯誤與弊端,能產生有效的糾正與防止(蓋浙生,民75)。另外,對於查核的部分,最詳細的應該是審計室到各校去審查帳目及各項報表,可是審計室查核的工作,是由監察單位來執行,並且因為人力的關係,無法經常到各機關、學校去,效果雖好但是次數不夠。現在行政主管機關可以派員或是委託會計師到機關、學校執行財務報表及經費收支狀況的查核工作,可望提高經費監督的效果。
財務報表的公告,將會使得經費的運用透明化,讓更多的人可以來監督。而年度決算後將各級政府教育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校務發展基金之全部項目及金額公開於資訊網路,運用網路快速流通及無遠弗屆的特性,讓經費使用更公開。
五、注重使用的績效
評鑑制度的建立,對於經費使用之績效有正面的效果。委託相關學術團體進行教育經費使用績效評鑑的考量,是倚賴學術團體較為中立、超然的立場,但是也有較無法顧及實際面的疑慮。建立良好的評鑑項目及評鑑指標,有助於評鑑的客觀性,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訂定時更應小心謹慎,使整個評鑑能發揮最大之功效。
另一個提昇經費使用績效的措施是由機關、學校擬定中長程發展計劃將所需之經費送交審議,由明確之規劃來分配所需之經費,具有「教育資源管理系統」的概念(秦夢群,民87),也比較符合績效原則。
肆、結語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對未來我國教育經費的使用產生相當大的變革,自從八十六年七月憲法修訂,取消教科文經費下限後,再度的保障教育經費的下限,雖然並沒有達到原先的預期(GNP的6%),但是在目前的條件之下也比過去要提昇不少。經費的增加對每一位教育工作人員而言,更應該珍惜運用,讓每一筆經費發揮最大的績效。
其次,經費使用從過去統籌統支的方式走向經費獨立,學校及各機關單位應及早因應,詳實擬定中長程發展計劃,確實規劃學校發展方向,了解各項需求,藉以爭取經費。並且健全校務發展基金的運作方式,以免法令實施之後措手不及,影響學子的權益。
對於過去各階段教育經費分配不均的情形,在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中有對國民教育經費優先編列的條文,也期望各級政府能夠落實條文精神,真正的照顧到國民的基礎教育,降低目前的落差,改善國民中小學的軟硬體設施,提昇基礎教育的品質。
十二年國教 建國百年 教育文化組召集人 李建興
一、 教育新紀元
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元旦,馬英九總統文告宣示,今年開始啟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預定民國一○三年高中職實施全面免學費、大部分免試入學;五歲幼兒入學免學費,也在今年八月起跑。這是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來教育史上最重大的事,與先總統蔣公在民國五十六年宣布,民國五十七年開始延長九年國民教育,前後輝映,相互媲美,都可將中華民國教育推向新紀元,在世界教育史上也創造嶄新的紀錄。
二、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內涵
馬總統元旦文告以「壯大台灣、振興中華」為題,提出「百年樹人、百年生機、百年公義、百年和平」四項期許,其中在「百年樹人」部分,馬總統明確提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時程,將其競選政見具體落實成政策。馬總統認為教育是國力的根本,孩子是未來的希望,要讓青少年擁有更合理的教育環境,台灣要邁入新紀元。
根據報載,目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的主要內涵,包括下列各要點:
(一)開始啟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從國民中學一年級新生開始。
(二)預定民國一○三年國三畢業升高一的新生,全面免費,大部分免試入學。
(三)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今年開始準備三年,民國一○三年當年國三畢業生,即是第一批延長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對象,分階段逐步準備,逐年實施。
(四) 受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者,採取不強迫但全面免學費、大部分免試入學及採大學區(或不分學區)入學就讀的方式,茲試申其義如下:
1.不強迫:即全國國中畢業生可自由決定是否再接受三年國民基本教育,不採強迫入學措施。
2.全面免學費:就讀公私立高中、高職或五專(前三年)的學生可免學費。
3.大部分免試入學:預計民國一○三年國中畢業生將有超過七成可免試入學。另外三成的國中畢業生為進入當地特色(或稱明星學校)高中、高職或五專,須透過學科或術科考試,或維持現行「多元入學方式」,或採「基測」入學,這部份還進一步討論研究,以符菁英教育之需求。
4.採大學區或不分學區:現行國民中學係採「小學區制」,未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可不分學區或採大學區(如現行全國二十二個聯招區)入學就讀,以解決學校均衡發展及滿足學校招生之機會。
(五) 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估算,每年需新台幣兩百億元,這部份經費,教育部提示幾項原則:
1. 每年教育經費增加兩百四十億元,應以這筆預算為基礎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2. 教育部強調,教育經費不會排擠到其他學制或其他教育投資。
3. 教育部今年可能先推動高職全面免費,也可能設排富條款。今年亦將同時實施五歲幼兒入學免費,未來視財政情況,逐年將學前教育免學費延伸到四歲或三歲,但不納入學制。這些重大教育經費負擔,都可逐項解決完成。
(六) 教育部應進一步廣納各界意見,研擬「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今年六月底前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將應修正之法案,早日送請立法院修正通過後據以實施。
三、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問題與策略
依據上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主要內涵,可知馬總統這次元旦對於開啟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是謀定而後動,深思遠慮的結果,因此只要政府有決心、有毅力,一定可以逐步克服困難或問題,以打造台灣的「黃金十年」,為中華民國第二個一百年奠定昌盛的基礎。茲將目前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可能存在的問題與策略履列如下,以供規劃與推動之參考:
一、 問題一:何時開始實施,較為適宜?
策略:今年八月國一新生開始,三年時間準備,民國一○三年八月國一新生開始延長為十二年,準備時間充裕,分階段逐步實施。應該可保障逐漸產生效果。
二、問題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特性為何?
策略:
特性一,公私立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皆免學費。
特性二,學區採大學區(即現行高中職招生區)或免劃分學區。
特性三,大部分免試入學,即公私立高中職百分之七十免試入學;其餘約百分之三十之公私立高中,可續採「多元入學方式」單獨招生或聯招。
三、問題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經費來源如何?如何分擔?
策略:
(一)中央政府每年度編列預算新台幣二四○億元支應。
(二)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提高年度教育經費,由前三年平均預算百分之二十一點五增為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三)中央政府透過財政收支劃分法或統籌分配款等方式撥給地方。
上述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三大問題與策略,只要政府下定決心,即時開始逐步準備,即可付之實現。其他技術或枝節問題,應由教育部與地方政府共同討論解決之。
四、 結論
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一經宣告,教育團體及社會各界對此多表肯定。部分人士只是提醒教育當局,在啟動的過程中,應多重視教育經費的來源、私校的發展應接受監督、應有適當的配套措施、注意排擠效應以及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應多協調教育、財政或主計等部會,這些都是良善的反應與建議。總之,馬總統此次以元旦祝詞宣示啟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強調「百年樹人」的重要性,是迎接建國一百年最大的賀禮,衷心祝福我國教育幸甚,國家幸甚。

原文: 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問題與策略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立報2010-06-14 23:08【記者游婉琪台北報導】
年底的5都升格將成為12年國教的絆腳石?教育改革協會和全國教師會指出,立法院正在協商修訂《財政收支劃分法》,預備將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經費提撥5百億,作為5都統籌分配款,是劫貧濟富的做法,民間教育團體將集結各方力量,展開一場教育經費保衛戰。
台灣長期存在縣市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以屏東縣為例,一年財政總收入比不上台北市停車管理處。為了確保各縣市國民教育品質落差不至於太大,教育改革協會常務理事丁志仁指出,教育經費來源除了部分來自教育部,行政院每年編列6百億一般教育補助款,支應教育財源不足的縣市。
丁志仁解釋,一般教育補助款主要分作兩塊,其中5百億「基本需求差短補助」主要用於貧窮縣市教育經費補助;另一塊「基本教育設施補助」,則是目前中小學老舊校舍改建、學校飲水、照明、電腦等設備定期更新的主要財源。
依照目前行政院規畫,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通過後,一般教育補助款中的5百億「基本需求短差補助」將挪至5都統籌分配款,作為地方教育經費使用。政院解釋,這筆經費「過去用於教育,未來還是用於教育」。
直轄市搶窮縣資源
丁志仁批評,過去5百億在一般教育補助時,基本上是「窮縣多分」,但是經費搬到統籌分配款後,將變成「直轄市多分」,國家公共政策將走向「劫貧濟富」。他質疑:「如果前後沒有不同,可不可以不要搬走5百億?」
以台北縣強推活化課程為例,丁志仁表示,即將升格新北市的台北縣,就是因為知道將獲得2百億統籌分配款,立刻砸錢去搶其他縣市的外語師資,這正是一種利用財政優勢掠奪弱者的行為。
丁志仁比喻,如果台灣是一個大家庭,家庭裡出了一個敗家的爸爸,媽媽只好把小孩念書的錢偷藏在奶粉罐,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保障。現在奶粉罐裡的錢被敗家的爸爸發現了,動用財劃法,壓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導致貧窮的小孩沒有錢受教育。
減稅帶來財政危機
全國教師會教學部主任吳忠泰表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至今邁入第10年,目前正在編列1百年度預算,教育經費首度出現負成長。吳忠泰指出,過去幾年因為金融海嘯稅收減少,國家貧賤內閣百事哀,連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學費方案經費,部院都錙銖必較,內閣形象受損也在所不惜。
吳忠泰指出,主計處主計長石素梅曾親自發信,要求各部會首長「管好嘴巴」,不要開太多支票,結果什麼都做不到。可見減稅帶來的財政危機,讓政府負債程度將在1百年達到高峰。
從過去幾年教育經費運用的情況來看,吳忠泰指出,許多地方首長選擇刻意壓低預算執行率,將所剩經費用來填補稅收短缺,教育經費往往沒花在刀口上,而是落入縣市首長口袋,挪至其他用途。
拚選舉 經費常挪用
吳忠泰指出,從營養午餐全面補助到加蓋游泳池,不難看出教育經費運用的優先順序,完全取決於施政者的好惡。當一般教育補助款被挪至統籌分配款後,地方自由挪用空間加大,教育經費很有可能人間蒸發。
丁志仁表示,過去每逢選舉,地方教育經費立刻掉6%,因為教育投資不會在短短幾年間看出成效,而且多數學生沒有投票權。但如果換路燈、修馬路,市民立刻能感受改變。
丁志仁表示,站在政治家的思考高度,5都人口加起來占全國6成,當經費大餅變小,政治人物選擇「捉大放小」,犧牲貧窮縣市的教育經費。他指出,5百億是每年教育總經費的1/8,行政院留下的窟窿將丟到教育部,屆時,12年國教、5歲幼兒免費幼稚園、國小每班25人等政策都將無望。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監事主席黃聰智,曾兩度擔任台北市教育經費審議委員會委員,卻表示完全不了解審議委員會的運作;對於不了解教育經費組織運作的家長代表來說,審議過程有如「被摸頭」,更不必說其他基層家長。
全家盟理事長謝國清表示,多數人對於政府經費移轉沒有概念,往往等到數字被挪移後才發現,政府對5都的經費分配,應公開透明資訊讓更多人知道。
教育部長吳清基表示,教育經費的編列由中央主計處全盤考量,因為過去幾年稅收減少,加上88風災重建及二代健保支出,造成明年總經費下降9百億,並非只有教育經費出問題。
吳清基表示,以教育部目前預算編列來看,1百年度經費將短少42億、特別經費60億也申請不下來,加上齊一公私立高中職經費,預估明年教育部將出現120億缺口,教育部將組成專案小組,向主計處爭取足夠經費。
丁志仁表示,金融海嘯造成國家經費短缺,全民應共體時艱,民間教育團體關心的是,財政困難下發展5都,怎能剝奪其他落後縣市的資源?希望主管機關不要混淆視聽。他再次呼籲,民間團體儘速共同組成監督聯盟,制止行政院搬走5百億!
退撫暴增 排擠教育經費
〔記者陳鈺婷╱台北報導〕
朝野立委提案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主張將退休撫卹經費排除在教育經費之外,立法院預算中心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評估報告也指出,退撫支出排擠各類教育預算,影響教育業務推動,有欠妥適,建議未來計算教育經費最低編列數時,先將該等退撫經費剔除。
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教育部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和私立學校法規定,編列教職員退休撫卹金,該項經費自八十年度起由教育部主管預算比率百分之二點零三,逐年成長,至九十四年度已成長至百分之七點六二,金額高達一百零九億元,這項預算編列對教育經費的運用產生嚴重排擠。
評估報告表示,國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金在七十九年度以前由銓敘部編列,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科目下支應,並隨公教人員待遇逐年調整而遞增,不過銓敘部七十八年發函教育部,指國立學校教職員除人事、主計人員外,均未納入銓敘範圍,因此自八十年度起,政院核定由教育部自行編列。
根據教育部的統計,該部所屬機關學校教職員每年所需退休撫卹經費,約以百分之十二幅度成長。
預算中心表示,教育部所編列「退休撫卹支出」,並非教育支出,如將其納入教育部教育經費的一環,則依照「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計算所得經費用於「教育支出」的各級政府經費應編列數將受到扭曲。
預算中心認為,雖然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在國立學校由國庫支付,但未指明由何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因此教師退休撫卹是否一定由教育部編列,顯有討論空間。
預算中心表示,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支出,歸類為「社會福利支出」原為各國慣例,惟行政院為符法制編列教育經費,依銓敘部函據以要求教育部編列該項經費;而近年來教師退休人數逐年增加,大幅增加該項支出,致使實質退休撫卹佔教育經費比率逐年提高,排擠各類教育預算,難以用於其他教育興革計畫,顯然非當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意旨,未來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計算教育經費最低編列數時,應先將該等退休撫卹經費剔除,以彰顯教育支出的正確性。
教育單位近年積極裁併校的主因,在於節省經費。窮先窮教育,苦先苦孩子,這本教育帳是怎麼算的?

曾經錢淹腳目的台灣,現在到底有多窮?窮到連孩子教育的錢都要這樣斤斤計較!

不過十多年前,郭為藩擔任教育部長的時代,台灣還很有錢辦教育。「有些學校連廁所都蓋得美輪美奐,地板舖得漂漂亮亮!」前台北縣建安國小校長陳木城回憶。

但現在別說蓋廁所了,小學連一般的修繕費用都拿不出來。貢寮鄉和美國小校長張伯瑲,4月入夏之後一開校長室的冷氣,發現故障了,到現在夏天都快過了,還是不敢叫修,情願吹電扇或自然風,「這一修,不知道要多少錢!」

張伯瑲指著有可愛海洋生物雕塑、繽紛馬賽克磁磚拼貼的新校門,「這是跟台電募款來的!」因為台電蓋核四,要在學校旁水域裝溫度監測器才贊助。

以前教育經費多到連蓋廁所都很講究,現在學校需要設備、修繕經費,通常是向家長、企業募捐,或向教育部專案申請。總之,校長得各憑本事,槓桿手邊的每一項資源。

地方編列預算,隨歲收高低起伏
過去十年來,由於少子化,台灣的學生已經愈來愈少。台北縣教育局副局長洪啟昌就統計,今年台北縣國小入學新生,比畢業生少了8900多人,等於少掉了200多班。

既然學生變少、班級也變少,為何還這麼拮据,教育經費到底用到哪去了?

根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不應低於連續三年稅收平均的21.5%。教育部會計長陳春榮也指出,「每年各級政府所編列的教育經費,其實都超過規定,並未減少。」

「這個條文有陷阱,採取『歲入』而不是歲出的下限,是量入為出的觀念,就是有多少錢做多少事。我們這幾年地方歲入都是下降的,因此你保障這個額度,連教師的人事費都無法負擔!」多年來研究台灣教育預算的高師大教育系教授陳麗珠強調。

以台北縣為例,約十年前尤清擔任台北縣長時,一年有600億教育經費:現在,縣府負債800億元,教育經費也只剩340億元,就是因為歲收減少。

八成六教育經費,撥給教師人事、退撫
除了稅收減少,教育經費支出也有盲點,在主要支出的人事費、退撫金、業務費及設備費四大項中;人事費與退撫金95學年度預計將吃掉全台86%的教育預算。

陳春榮解釋,90學年度,政府推行九年一貫課程,許多老教師不適應引發退休潮。據教育部統計,91學年度的教師退撫金為570億元,95學年度時預計將增為762億元,四年內增加了192億元,成長34%。

以台北縣為例,一年教育經費340億元,其中高達九成的306億元是教師人事與退撫金。「表面上教育經費占縣府總經費47%,但其實42%的縣府預算都是老師領走的,」台北縣教育局副局長洪啟昌說。

1996年以前,教師退撫採恩給制,之後改採退撫新制儲金制,即成立退撫基金,政府與教師各負擔65%、35%,繳入考試院所設的退撫基金裡。

「其實,應該讓整個教師薪資結構破產,重新來過。但這是不可能的,我們只能期待政府有一大筆錢進來,讓老師優退!」洪啟昌無奈地認為,情願短期內因大量退撫金陣痛,但長期能讓分食教育經費大餅的教師人數減少。

除了教師領走大多數教育經費外,這幾年來地方政府在整體財政困窘下,又未能將來自中央的教育補助款「專款專用」,更讓國教雪上加霜。

中央補助增加,但地方未必專款專用
國民義務教育,屬於地方自治的管轄範疇,經費除了地方自有財源外,也來自中央補助(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加上教育部特定教育補助)。

如95年度,地方教育經費來自行政院補助約657億元、教育部補助約107億元。而整體中央補助整體地方的教育金額事實上也是比89學年度還成長了3%。

雖然中央補助微幅增加,地方卻還是常常喊窮。國教司司長潘文忠面對縣市教育局長喊窮,也常常兩手一攤,莫可奈何。他指出,中央補助款裡,教育部給各縣市的「特定教育補助」,顧名思義,乃由地方教育局收受,以補助特定項目。
但這幾年,中央將教育部的補助款,大部分併入行政院的一般補助款中。

陳春榮指出,為配合地方財政自給自足,90年開始,教育部的特定教育補助款大幅撥入行政院的一般補助款。教育部的特定補助從89年的390億元,到現在的107億元,足足掉了七成!

也就是說,真正能落到地方教育局口袋裡的教育部補助款,大部分挪到行政院一般補助款的名目中,而必須由地方財主單位分配。

敏感的是,幾位地方縣市教育局長表示,由於沒有指定項目,有些補助款似乎並未被「專款專用」。

「講到這個就很難過,一般性補助大部分沒有指定用途,就算去講這是教育局的錢,他們也不會管你。這錢雖然編在教育補助裡,但是一到縣政府就被打散了,」教育經費被財主單位箝制,一位教育局局長只能敢怒不敢言。

精打裁併校算盤,多了副筷卻免加菜?
地方的教育經費大餅,中央補助已經出現無法專款專用的情形,地方必須自負的七五成,也因為稅收減少,還追不上教師人事退撫成長。長遠來看,裁併校措施確實可以省錢。

幾位教育局長分析,近幾年來縣市進行裁併校,每裁併一所,光校長、老師人事費用就可以省下約600萬~1000萬元,但是省下來的錢,有沒有回饋到教育體系呢?

一位教育局長指出,裁併校後,隔年編列預算時,地方就可以少編預算,並不會把這筆省下的錢挪到其他學校。原本該反餽回教育體系的教育經費,就這樣人間蒸發。

南部一位中心學校校長提到,周遭幾所分校廢掉後,學生併入他的學校就讀。他原以為這些分校原來的經費,會挹注到中心學校,但結果並沒有,讓他有上當的感覺。

今日的教育成本,轉化為明日的社會力量
教育經費成長有限,不少人提到,小學何不仿效大專院校,成立校務基金,經費自籌?

政大教育系教授周祝瑛,提到紐西蘭小學採部分經費自籌制度,將小學分為十等級,位於富裕都會區、募款容易的學校,得到最少的中央教育經費;位於窮鄉僻壤,欠缺募款能力的小學,則獲得最高的經費補助。

不過,小學經費自籌目前沒有法源,且若放任這些小學經費自籌,恐怕更將令其自生自滅。

「講真心話,政府對人才、人力資本的投資太不積極了,別人都在加碼,像印度、中國大陸,我們卻把自己綁在教育經費配額的下限,挨挨擠擠!」陳麗珠直批政府對教育投資不積極。

「如果一家公司不賺錢,要刪減成本,竟然刪到員工教育訓練費來,這家公司會不會有起色?不會嘛!」陳麗珠比喻。

「教育要顧及現實,但卻不能向現實妥協,畢竟學校是許多弱勢孩子取暖的地方!」屏東縣新任教育局長顏慶祥,是屏東教育大學教授出身,今年上任後即將縣政府過去多年大刀闊斧的裁併政策暫停,希望能重新審慎評估。

全國家長協會理事長林文虎強調,今天投入的教育成本,明天將讓弱勢孩子產生穩定的力量,進而影響家庭,對於社會的回報無限大。

只是,實質用在學生身上的錢,什麼時候才會變多呢?

檢討小校能否輕言裁撤的同時,也應該關注教育資源是否錯置。否則,現在減省的教育經費,在未來,可能會讓台灣付出更高的社會成本!
此篇引自遠見雜誌
.....................................................................................................
深思此篇,當每次新聞都在報導第一家庭的同時.......
這些問題更需要我們去關心,教育是百年大事~~
偏遠小朋友上學要走幾十分鐘的路走到學校,如果裁撤小學校這些學生怎
麼辦??走更遠的路或者乾脆失學,因為家裡沒錢讓這些小朋友去外面讀
書.......總統出訪一次花兩千萬,這兩千萬可以挽救幾個這樣的小學校??
中正機場改名花幾千萬,這幾千萬可以讓這些小朋友吃多少頓營養午餐??
無言....無奈......或許政府可以在多花心思在這邊,搞不好二十年後台灣又
出一位王建民又一位李遠哲.回歸正題,這些都是基本問題!!納稅人繳這麼
多錢,那些錢是不是完完全全都用在社會上???
壹、前言
原本在憲法第一六四條中即規定:教育、科學、文化的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立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但於民國86年7月第四次修憲時,凍結憲法第一六四條之適用,取消對教科文預算之憲法保障,於增修條文第十條中增列第八項,將之改為:教育、科學、文化的經費,尤其國民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六四條規定之限制。
此種憲政層次的教育經費重大變革,引起關心教育的各界人士對教育經費能否持續獲得適當成長之擔心與質疑。而為因應憲法第一六四條條文凍結後,教育經費的籌措及運作無法繼續獲得憲法規定層次的保障,遂於民國88年6月23日總統公布的教育基本法中,明列政府應以法律規定教育經費的編列與保障。
為落實教育基本法中以法律保障教育經費編列的規定,經教育部積極研訂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89年11月28日立法院三讀過,12月13日總統公布施行,各縣市須依法成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自此,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了因應國民教育的發展,提昇教育品質與增進教育績效,依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支應維護教育健全發展的需要,及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並以辦理地方教育事務之基金稱之。
貳、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意義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法編列預算辦理;其支出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並規定自公佈後一年內施行。所以,所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係指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為辦理地方各項教育計畫而依法設置,以處理各項教育經費的收入與支出的基金。又依我國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高中以下的教育事務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辦理,因此,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主要範圍以高中以下學校為主。
參、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設置目的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設置目的是希望教育經費在地方政府可以跨年度使用,而不受會計年度的僵化限制,避免從中央補助到地方政府的經費,因年度結束在即,而有消化預算的情事發生,同時使經費的收支更透明化、靈活化與提升運用效率,另外並賦予非常強的監督機制與評鑑機制。
肆、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用途
一、吸收政府以外的教育資源。
二、處理上級政府的教育補助款。
三、研究各校所提出的校務發展計畫,據以分配經費。
四、依中央所訂的教育品質指標,公佈統計數字,反映該地的教育品質。
五、對各學校的分配撥款,不得少於基金年收入百分之70。
六、地方政府教育行政支出。
七、地方政府用於教學實務改良的研究支出。
八、地方政府用於改善學校軟硬體的支出。
九、發行教師進修券。
十、提高教師編制。
十一、受理委辦的支出。
十二、配合中央政府重大教育政策的支出。
伍、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來源
一、地方政府編列的全部教育預算。
二、上級政府教育補助款。
三、地方建設配合款。
四、公私企業對社區的回饋金。
五、公私機構對地方政府教育事務的委辦費。
六、捐贈收入。
七、利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陸、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初步效益
一、地方教育經費受到法律的明確保障
地方教育經費在《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前,除《憲法》一六四條規定縣(市)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但從各界教育資源分配相關文獻中再再顯示,有重複計算上級政
府補助部份,以致無法明確瞭解地方政府公部門教育資源分配情形;憲法增修條文凍結《憲法》一六四條效力,雖然歷任行政院長一再保證中央政府教科文支出不會低於《憲法》一六四條原規定比率,但對於地方教育經費的編列仍如以往無從查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後,不但明確保障了中央政府的教育經費,更保障了地方教育經費的額度
二、地方教育預算編列正式脫離公務預算體系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法編列預算;明文規定地方政府教育預算之編製方式是以基金預算的方式編列,同時該條後段規定「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應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再再顯示「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的編製型態是一種特種基金的預算模式,故教育預算之編製方式正式脫離公務預算體系,同時也符合該法編列制度化之意涵。
三、中央對地方教育經費補助之監督及考核機制
(一)監督及考核規範:行政院為提升各縣市政府施政計畫執行效能以及對中央補助款運用效益等,訂有《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由財政部、行政院研考會、主計處及內政部、教育部等相關部會,於年度中就有關事項分別進行考核,並依考核結果作為增減當年度及以後年度中央補助款之重要依據。
(二)考核方式:行政院對一般教育補助經費的考核採書面與實地二種方式辦理。
四、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設置專戶存儲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意旨在於保障教育經費及專款專用,各地方政府所成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其收支理應專戶存儲,年度終了賸餘可滾存基金供以後年度繼續運用。
●本文節錄並改編自:國立台北師範學院教育政策與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尉遲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運作之研究】
教育團體勸阻請富人吃免費營養午餐公開信

2009/04/02 10:35:38 瀏覽328|回應1|推薦1


劉院長大鑒:
壹、我們的立場
為了避免無謂的誤解,首先說明我們的立場:
1. 支持目前補助十分之一中小學學童免費營養午餐的現行政策。
2. 可以支持依當前的失業率乘以兩倍,機動調整免費營養午餐比率的政策。
3. 反對「請富人吃飯」這種全體營養午餐免費的政策。
我們一直以為從前的劉兆玄先生是一位理性、平實的政府官員。我們還記得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公布前夕,劉兆玄先生以行政院副院長的角色主持審議會議,會中力主應以「能力與知識並重」的方向,取代原來「特別突出講能力」的課綱方向。我們認為這樣子做是持平、理性、不媚俗的表現。
對這樣子的政府官員我們不會有惡感,我們今天會站出來,不是因為人的因素,不是因為黨派的因素,純粹是本乎大公。而劉院長提出「每年請全國吃免費營養午餐的政策」,初衷是或許是愛民的,但決策過程卻是隨興的,而政策的後果則是對教育財政造成慘重的災難,絕對應該從善如流懸崖勒馬,不能一意孤行蠻幹到底。
「請全國吃免費營養午餐」如果不計寒暑假一年要一百七十四億,如果包含寒暑假的輔導課則每年要兩百二十億。我們要特別指出「每年花兩百多億請全國吃免費營養午餐」所需的教育經費不是「一次性支出」而是「每年支出」,政策一但確定並執行,一年要花兩百多億,十年要花兩千多億,二十年就要花去四千多億。對教育資源排擠扭曲的程度會讓所有教育界人士震驚。
基本上講政府領導者的核心職能只有三項:
1. 任用賢能,使適合的人放在對的職位上。
2. 在國庫資源有限的條件下,依施政優先順位,有效規畫資源配置。
3. 維持執行紀律,使政府人員依法行政;政府資源不被私佔、濫用。
我們認為政府的資源總是有限的,如果可以假設政府有無限資源可以動支,那官員就太好當了。教育的核心職能並不是「請客吃飯」,教育界目前急需增加經費解決的問題,排前一百名都不會涵蓋到「請富人吃免費營養午餐」。
我們也認為金融海嘯需要擴大內需不是這個政策的藉口,克魯曼用羅斯福新政的例子,勸誡歐巴馬:越是在政府推行擴大內需新政的時候,政府越要嚴守財政紀律,否則亂花錢的政府終將失去各方信任,最後導致新政的破產。歐巴馬也宣示「我已向內閣每位成員,全國的市長和州長表示,我和美國人民會要求他們對所花的每一美元有所交代。我已任命一名經驗豐富、辦事嚴明的總檢查長清查所有浪費和弄虛做假的情況。我們已開設了一個新網站,名叫recovery.gov,使每個美國人都能了解他們的錢被如何使用以及使用在什麼地方。」
克魯曼是全球最支持政府大膽擴大需求的學者之一,連他也認定擴大需求必須和嚴守財政紀律並重。所以金融海嘯需要擴大內需絕不是「請富人吃免費營養午餐」的藉口。
我們知道各行有各行的難處,劉院長也有難處,沒關係壞人由我們來當,這封公開信我們會送給全體立法委員,勸誡立法委員們不要就這件事情再對行政院施壓了。不用怕,是非會越辯越明,堅持要這樣幹的立委,最後會變成教育界公敵,社會公敵,引火自焚。
貳、從教育的優先順位上講
我國在公共政策上流行以幫助窮人為名,行坑害窮人圖利政客之實已經很多年了。窮人最需要吃飯看病,他需要一筆完整且金額較大的財政協助,一個月兩三萬養家,一次幾萬塊可以重病就醫。但是這樣子分配國庫經費,政治效益是小的,錢只發給了一位需要幫助的人,他還不一定把票投給你。以政客的利害計算:不要這樣做,要把給一位需要幫助人士的五萬元拆成十份,發給十個人,每人五千,這樣子做政治效益才大,選票涵蓋率才會廣。因為如果把錢用在需要幫助的人身上,只有一個人受惠,其他九個人並沒有理由來支持你。但是就在政客的計較中,我們國家的前途被斷送了。因為把錢發給十個人固然對推動政策的政客有最大的政治效益,但是,一、有九個人原本不需要這筆錢現在多拿到這筆錢,造成了國庫資源的浪費;二、資源破碎化之後就什麼事也幹不成了;三、當有一個人需要重病就醫時,政府的錢已經用到底了,沒錢再幫他了。於是真正的窮人被坑害了。
有人會說政府的錢怎麼會用到底?政府可以加印鈔票啊!如果罔顧財政紀律的公共政策一直瀰散,政府最後一定會用加印鈔票來對付問題,但是請去看看今天辛巴威,就能了解這些政策不單是坑害窮人,最後終將坑害所有的國人。
除了道理之外,我們願意直接列出一些教育界目前比「請富人吃飯」更為優先重要的問題:
1. 國中小有些窮縣還在用七○年代的課桌椅,縣府連全面更新的幾千萬都拿不出來;許多學校缺乏教學設備,全校只有一台數位相機,一台投影機(不是小校),他們需要起碼的經費,去修繕補充學校的基本設備。
2. 國中小水電費普遍不足,農業縣更加不足,政府的經費大約只能支應實支數的六成,這影響到學童的照明與視力,也影到資訊學習、各地教育機會均等、台灣學生與世界接軌。
3. 我國國中小每生的單位成本,扣除人事、退撫、房舍折舊、基本教育設施折舊,只剩幾百塊錢來給學生再添置圖書、投影機、電腦等學習的相關設施。
4. 我國對國中小學習落後學生的縮短學習落差的投入經費不夠,缺少好的診斷工具,缺少以解答問題為主單元架構為輔的教材體系和教學體系,導致學生的學習落差不斷累積,最後聽不懂正式課程而淪為陪讀。
5. 我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經費嚴重不足,使得特殊教育學生的IEP,就學機會的涵蓋率都不夠。
6. 我國中小學小校的行政員額明顯不足,導致小校的教育人員身兼多職。每年只不過需要20億,就能改善這個問題,爭取了很多年都爭取不到,也使得小校特別不容易留住人才。
7. 我國偏遠地區國中小,因為生活機能不夠完整,使得不容易留住好的師資。亟需投入經費改善其住宿、頻寬、物流、交通費補助,使其生活機能趨於完整,可以留住更多優質師資。
8. 我國因為窮縣為多,教師進修的經費遠低於日韓,而教師這一行在今天已經是必須不斷進修才不會落伍的行業,這部分亟需政府投入經費加強。
9. 我國國中第一線輔導人員人力不足,尤其是對中輟生的幫助不夠。
10. 我國研議多年應該要有研究教師制度,使生涯發展想要向教學專業方向發展的教師,不必一定要去考主任、校長。同時也可以負擔帶領教材、評量發展的任務,然而因為沒有經費,研議再多年都是枉然。
11. 我國後期中等教育各地就學機會嚴重不均,公立高中就學機會縣市間的落差高達五倍,亟需長期投入經費調整,以為十二年國教奠定基礎。
12. 我國公共版權的學習內容太少,扶持免費軟體工具的經費也不夠,導致台灣在邁入數位學習時代之後,漸漸形成一個對窮人不友善的學習環境。
13. 處理老舊校舍雖然已編有特別預算,但長期仍需要系統性地進行折舊管理。
除了上述諸項,教育之中比「請富人吃飯」重要的事還有不計其數,根本列不完,舉凡社會教育、原住民教育、幼兒教育…處處都需要用錢。
再者這筆請富人吃飯的「每年支出」,對教育經費而言是外加還是內含,一開始便沒說清楚。
如果內含於現有經育經費,排擠現有各個急需用錢的教育項目我們不願意;如果說是外加,增加政府的舉債我們也不願意。況且也沒看到行政院因為營養午餐免費有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要將教育經費的比重由21.5%調高到22.5%的計畫,所以如說是外加就是根本騙人。
參、從教育的財政紀律上講
退一步說,即便修改了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調高了教育經費的比重,錢該怎麼用,也要依國家法律處理,不是行政院長隨興決策,說要用在那裡就要用在那裡的。
自我國制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後,教育財政的紀律即高於普通財政的紀律。凡參加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或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
會的學者專家,評論一向如此。
首先此法第三條號稱「債不留子孫條款」,言明教育經費雖受保障,但以前三年政府收入平均值扣除舉債收入,乘算21.5%為其下限。其理甚明,教育的宗旨是成就下一代,豈有用舉債辦教育的方法去坑害下一代之理?!
所以教育界人士歷來不趁選舉之便去學人家當搶錢一族,要求政府搞政策賄選、肉桶政治。所以討好一般選民的手段,未必能討好教育界人士。
再者依此法第九條、第十條,教育經費的計算基準、基本需求、應編列數、一般教育補助,概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設算決定,不是由行政院長決定。而補助國中小營養午餐即為當前一般教育補助中的補助教育基本設施裡的一個項目,大約足以支應十分之一學童的免費午餐。如果要做成全國免費的決策,一定要經過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決議通過。而以每年支出兩百多億的案情之重大,恐怕要開公聽會或經公民審議程序才能解決。目前委員會委員的專業素質頗高,應該不會同意這樣的政策。當然劉院長如要硬幹,把反對的委員全部解聘,再新聘一批國王人馬時又另當別論了。
好,全面免費營養午餐的補助不放在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中,而放在教育部特定教育補助中可不可以呢?依法也要經過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首先要審議補助要點,而且有權修改補助要點。恐怕這一關就會被委員修正成不是統統免費。
所以行政院硬要每年花兩百多億發全面的營養午餐,最便捷的方法反而是將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營養午餐的政事別代碼由51改成非51,使之不再是法律上的教育經費,不受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管轄。
初唐之所以能成就盛世,與其政治制度有關。唐代設中書、門下、尚書三省,由中書省草擬皇帝的命令,門下省審核皇帝的命令,尚書省執行皇帝的命令。由此杜絕了政府必須執行帝王隨興決策的情形,遂成就了初唐的盛世。
所以我國教育財政以行政院、教育部兩個獨立的委員會去維護教育經費運用的科學性、專業性以及執行紀律,是一套好的制度。如果因為不同意行政院長「用教育經費請富人吃飯」的政策,劉院長就硬要將整套制度摧折,則歷史上恐難逃最壞的罵名。
肆、企盼重視程序正義的劉院長起碼做到依法律程序辦事
不應該拿教育經費去請富人吃飯,這在多數教育界人士中既有公論,也有共識。如果今天劉院長選擇漠視我們今天的好言相勸,則必引發後續更嚴重的政策風暴。
劉院長待處理的政事眾多,全面提供免費營養午餐只是其中一個微不足道的項目,何苦為了這一個項目,去製造教育界長期的政策對峙與內耗?大家攜手協力共同去解決教育界更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豈不甚好?
最後我們重申,我們一定會聯名將此公開信送交全體立法委員,並勸告要求全面發免費營養午餐的立委,別再向行政院施壓。如果也能因此勸解劉院長回歸體制,把應該給多少學生營養午餐的問題,交給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去處理,並尊重其處理結果,則國家幸甚,教育幸甚。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中華民國教育改革協會
人本教育基金會
簡楚瑛
周麗玉
敬上
地方教育財政制度評析
分類:未分類資料夾
2006/02/11 22:49
本研究主要關切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制度實施之後對於地方教育財政之影響。為達成研究目的,本文首先將以基隆市為例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作一介紹;其次,因中央補助制度對國民教育發展具有重大影響,故本文嘗試進行整理;最後,研究者將就現階段我國地方教育財政在理論上與實務上存在的問題與困境進行評論,並建議解決方案。
研究者發現部分問題是出在規定與實施間存在著落差,例如中央在一般性補助經費額度的計算上未完全落實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結果導致中央均衡地方教育發展的機能未能完全發揮;部分問題是出現在法令的技術性層面待明確定義與釐清,例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是否一定要成立「附屬單位預算」並設專戶獨立運作;「基本需求」指標如何訂定;「特定教育補助」是否包括在地方政府「應編列額度」內;中央補助經費如何納入地方預算中呈現;「代收代辦費」的性質及其與公務預算間的關係為何等種種問題,皆待透過法令的定義以修補實務執行上與立法原旨間可能的落差。
關鍵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財政、教育經費

地方教育財政制度評析
呂生源(約93年5月)
壹、前言
「財政為庶政之母」,教育經費亦可說是教育行政活動的基礎。歷來學者對於地方教育財政問題之研究,已經發現以往我國地方教育財政制度存在著如下的問題[1]:
 縣市政府自有財源比率偏低,仍有大部分的歲入來源必須仰賴上及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協助收入的挹注,而「貧」「富」縣市之財政能力又存在著顯著落差。
 國教經費支出占縣市政府支出比例偏高。
 各縣市教育經費九成幾乎都用在人事費。
 資本門建設大部分仰賴上級補助,從而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補助在均衡地方發展上具有關鍵角色。
 不同縣市教學環境之公平與否端賴國教補助制度之設計。針對國教補助制度公平性之相關研究顯示,「特定教育補助」(專案型補助)大多未考量各縣市財政能力,而採「一般教育補助」並考量縣市財政能力等因素設計分配公式較能達成縣市之間教育財政公平之目的。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於民國90年底實施,對地方教育財政與國民教育經費的未來發展將有深遠影響,首當其衝即是各級政府91會計年度教育預算之編製。在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實施之後,研究者關心以下問題:
 前述地方教育財政經年以來已存在的現象是否因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實施而獲致改善?
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規定與實施間是否存在著落差?
 新法的實施是否帶來了新的問題?現階段地方教育財政制度還存在著哪些尚待克服的問題?
研究者因九十一會計年度末奉派調任接掌基隆市國教經費相關職務,希能留下在這關鍵時刻基隆市的運作實況,以為後人探討台灣的地方教育經費問題,以及中央對地方教育補助制度之參考。在本文中研究者將整理官方相關檔案,透過法令規章的分析與解讀以期能回答前述問題。
為達成研究目的,本文首先將以基隆市為例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作一介紹;其次,因中央補助制度對國民教育發展具有重大影響,故本文嘗試進行整理;最後,研究者將就現階段我國地方教育財政在理論上與實務上存在的問題與困境進行評論,並建議解決方案。
貳、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概況
我國憲法第164條原本對於教科文經費占各級政府預算總額的比例有所保障,然民國86年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增列第8項卻凍結憲法第164條,僅規定國民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在頓失憲法條文明訂「比例」之保障後,部分學者對於教育經費之未來有所憂慮。
所幸在各界人士努力下,教育基本法於民國88年公布,教育基本法第5條宣示教育經費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中華民國89年12月13日總統府(89)華總一義字第8900295700號令制定公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全文 18 條,並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該法第3條第1項「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各級政府) 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以及同條第2項「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分別以「成長原則」及「比例保障」對於前揭憲法增修條文所引起的不確定感有所回應。
除此之外,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亦是催生「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法源。依據該法第13條,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法編列預算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換句話說,「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的誕生與憲法第164條於民國86年遭凍結有所關連,各界對於教育經費編列與保障方式法制化的期待其實是產生「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背景因素。
本文不打算從純就理論的層面分析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特點」,其原因係目前法令對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性質之規範並不明確,尚待進一步定義與釐清,若一廂情願從理論分析歸納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特點」,所得結論將明顯與現實脫節。而因規範待釐清,目前各縣市在執行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作法與步調並不一致,研究者因個人職務之便,將以基隆市實際運作之情形以為文後進行制度探討之基礎。
基隆市因應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市議會於第十四屆第八次定期會議決通過基隆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市政府並於90年12月19日公布實施。基隆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全文計七條,就立法目的及依據、基金性質與管理單位、資金來源與用途、預決算及會計程序、決算與實施日期作簡要規定。
自91會計年度起,基隆市之教育預算係以基金型態編列。依基隆市政府91會計年度預算書所載,基隆市91年度歲入預算編列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部分者則計有89,923,000元,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歲出規模則約為56億元。歲出中人事費支出占八成,「業務費」及「設備與投資」各約5億元。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歲出則約占市府總歲出預算(約159億)的35%。
茲將基隆市91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歲出摘要整理如表1。
表1:基隆市91會計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歲出摘要
資料來源:基隆市單位預算案,由研究者製表
相較於90會計年度的預算編列方式,教育局主管部分原屬「基隆市政府」單位預算內中「教育管理與輔導業務」等工作計畫,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原係各校自成一單位預算,「各國民小學」統屬一單位預算; 91會計年度的「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整合了前述預算成一整體,地方政府在教育經費歲出情形的呈現更為清晰。從表1中也可以看出,「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中已納入了教育人員的退輔支出,然與以往所謂「教科文預算」對照,「文化中心」與「體育場」預算在91會計年度已於教育預算之外別立處理。
因為基隆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係為單位預算性質,依據預算法第18條,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可以說基隆市教育經費的運用仍附屬於公共行政系統之下,以「統籌統支」的方式處理,故探討其財源問題無法獨立於地方政府總預算外去探討。
查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1條,「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各項支出:一、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與經上級政府核定有案之人事費及相關費用。二、一般經常性支出、以及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及依法律規定必須負擔之經費。三、地方基本設施或小型建設經費。四、其他屬地方政府應行辦理之地方性事務經費。地方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後,其收入不足支應支出時,應由其所獲分配之統籌分配稅款予以優先挹注」。
地方政府的收入包括「稅課收入」、「上級補助」、「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以及場地設備管理收入等「其他收入」等,其中以「稅課收入」和「上級補助」為主要財源[2]。但觀之基隆市91年度歲入預算中,含統籌分配稅之後的稅課收入為55億6千萬餘,相較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56億的歲出規模,若將稅課歲入全充為教育經費之用,地方政府就無法推動其他任何政務了。在縣市財源有限情況下,支付龐大的人事費常常已使縣市財政陷入拮据,而無力從事資本門投資,因此中央補助款則成為學校硬體建設經費之重要來源[3]。故探討國民教育經費問題不能脫離中央對地方的補助制度。有關中央對地方之「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將在下節後作進一步的介紹與探討。
參、國民教育經費補助新制之分析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將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以下分別介紹之:
一、 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
(一)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0條,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前項核定之基本需求及分擔數額,編列年度預算。各級政府編列之教育預算數額不得低於前項核定之基本需求。中央政府應就第一項計算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教育經費基本需求,扣除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分擔數額後之差額,編列對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一般教育補助預算。該條文可以用下列公式表示:
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地方應編列之數額-地方依財政能力所應分擔數額
由於配套措施因應不及,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並未完全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辦理。依行政院90年10月3日台九十教字第0五五六七二—一號函「91年度各級政府教育經費編列數額說明」,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由政務委員黃榮村擔任主任委員,再加上專家學者、縣市及相關機構代表等共計17人,經七次委員會議討論之後決定的作法為:以縣市90年度預算為基礎,依前三年度(87、88、89)預算平均成長率推估出縣市「應編列之數額」(含教育人員退輔支出),91年度中央對25縣市編列的一般性補助款434億元則係採行政院既定計算方式分配。所稱「既定計算方式」,應是指9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依據前揭函,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定基隆市應編列數額摘要說明如表2。
表2: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定基隆市91年度教育經費應編數額摘要
應編列之數額 一般教育補助 應分擔數額
5,491,000 1,048,000 4,443,000
資料來源:前揭函
(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文前提及,中央分配91會計年度對縣市的一般教育補助並未完全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規定,而係循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的規定,這裡就後者的相關規定作一簡介。
爰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9條,中央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故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下列事項酌予補助:一、縣 (市) 基本財政收支差短及基本建設經費……。中央對前項第一款規定之縣 (市) 基本財政收支差短,應優先予以補助。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中所稱「基本財政收支差短」及「基本建設經費」兩者合屬廣義的「一般性補助款」,後者(基本建設經費)即狹義的「一般性補助款」,可再分為「教育設施(或稱教育補助)」、「社會福利」、「基本設施」等三部分。
法令所稱「基本財政收支差短」,係指基本財政支出扣除基本財政收入及所獲分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後之數額,其計算可以用表3說明。
表3:基本財政收支差短內涵速覽
一、
基本財政支出 (一)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指正式編制人員本俸、加給、生活津貼、福利互助金、退休撫卹金及保險費之合計數。 二、基本財政收入:指賦稅收入扣除統籌分配稅款及依地方稅法通則徵收之賦稅收入後之數額。賦稅收入由行政院主計處洽商財政部參酌以往年度實徵情形及經濟成長趨勢等檢討估列。(賦稅收入包含使用牌照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印花稅、娛樂稅、契稅、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
(二)正式編制警政、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
(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之相關規定,應由各縣 (市) 政府負擔之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支出。
(四)基本辦公費:按正式人員編制員額數,參考中央之統籌業務費標準算定。
基本財政收支差短=基本財政支出-(基本財政收入+所獲分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製
至於基本建設經費補助,依據同法第4條,中央應將各受補助縣 (市) 之財政能力、人口、土地面積及道路面積等指標納入考量,妥予分配,並得視實際需要,限定其支用範圍或支出用途。行政院主計處91年度在設算教育設施補助時,係以年度可分配經費採計各縣市財政能力(20%)、轄區總人口數(5%)、學生人數(45%)及班級數(30%)等四項指標,並以「中途班」和「裁併校」為加計權數,91年度按該公式計算基隆市占全部縣市的2.42%。除以前述公式計算外,91年度教育設施補助另外包括「國中雜費減免補助」、「營養午餐」、「代用國中」等指定項目加計經費,以及按執行績效增撥經費部分。
依據行政院90年9月11日台九十忠授六字第0七一八0號函,基隆市獲得之「基本財政收支差短」中教育人員部分為858,550,000元,「基本建設經費」中教育補助部分為189,138,000元,兩者合計1,047,688,000元。關於後者教育補助部分,中央並列有「整建國中與國小教育設施計畫」、「國民中小學充實健康中心設備」、「改善自來水設施」、「國民小學學童腸內寄生蟲檢查」、「中輟生追蹤輔導及慈輝專案」、「解決租占學校用地(含土地購置及教學設施)」等六項希縣市優先編列。
二、中央對地方特定教育補助[4]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8條,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除上述一般教育補助外,另有特定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係依補助目的限定用途,同法第11條並規定特定教育補助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所謂「特定教育補助」即「依補助目的限定用途」之補助。教育部長久以來對地方的專案補助計畫皆可歸屬此類,例如硬體方面的「整建國中與國小教育設施計畫」與「降低班級學生人數硬體增建工程」,軟體方面的「青少年輔導計畫」與「教訓輔三合一計畫」。相較於「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的內容較為基層學校行政人員所理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施行後,差別僅在多了「特定教育補助」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之規定,而其問題其實出在預算執行的技術層面,此節將在文後探討。
肆、地方教育財政尚待克服的問題與對策
一、 國教經費仍是地方政府龐大負擔,需中央協助分攤
研究者發現,在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實施之後,地方教育財政仍未擺脫本文一開始所引述的相關問題,包括:縣市政府自有財源比率偏低;國教經費支出占縣市政府支出比例偏高;各縣市教育經費九成幾乎都用在人事費;資本門建設大部分仰賴上級補助等現象。研究者嘗試將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財源以圖1說明:

中央補助基本教育設施
其他財源
中央特定教育補助
中央補助收支差短
地方稅課收入+統籌分配稅
圖1: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財源金字塔圖[5](研究者自製)
在金字塔圖的塔底,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人事費與基本辦公費之財源,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1條主要為「地方稅課收入」和「統籌分配稅款收入」,中央另會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補足其人事費與基本辦公費之收支差短[6]。
在金字塔圖的第三層為中央對於地方「整建老舊教室」、「飲用水設施」等教育基本設施之一般性補助;在金字塔的尖端,則是中央基於政策引導所為之補助,例如「降低國中小班級學生人數」、「九年一貫課程」等計畫型補助。
從地方教育財政金字塔圖中可以瞭解,除非修訂財政收支劃分法提高地方自有財源比率,否則中央應與地方協力負擔國民教育經費。教育部近年想拒絕地方政府經費補助之要求常以「國民教育本屬地方權責」為由作藉口。然揆諸現階段法律規定,教育部所持理由帶商榷者有:
(一) 教育基本法第9條所訂中央政府教育權限雖未納入國民教育,然「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明列於同法同條第1項第3款。
(二) 國民教育法第16條中雖明訂「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然同法同條第2項亦規定「中央政府應視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
除此之外,「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以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對於中央補助地方教育之規定以如前文所述。
而以目前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方式,地方政府基本稅課收入尚不足以支應人事費與基本辦公費需求,中央對地方的教育補助應視為其義務,除非稅課財源劃分作進一步修正並賦予地方政府充足自有財源,中央與地方政府對於國民教育經費應協力負擔。
或稱91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之規費法與地方稅法通則,地方得本於有效利用公共資源的精神徵收「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並得透過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的方式開徵地方稅充裕財源。然除以「使用者付費」徵收規費較易實施外,國民教育在基礎財源部分應有各地方一致之性質,如地方以辦國民教育為由開徵地方稅,恐會徒惹民怨,且違反公平原則[7]。故在教育經費問題上,中央政府應負起教育基本a法第9條與國民教育法第16條所訂之義務。
其實,吾人面對中央與地方財源不足之現況,應認真反省人民稅賦負擔之合理性[8]。畢竟稅課收入不足會導致教育投資不足,而政府擴大支出、降低稅賦致最後舉債度日,只是讓財政問題進一步惡化,提高國民稅賦負擔是一不得不面對的課題,畢竟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二、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運作規範方面
(一)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性質有待進一步規範
91年10月間教育部辦理對地方一般教育經費補助款考核時,教育部所訂考核項目納入了「基金採附屬單位預算」、「專戶存儲」及「剩餘款轉入以後年度繼續支用」等三項前瞻性指標,這三項指標一方面並未在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中明定,然卻又是教育行政上的理想[9],因藉此可以使教育經費的收支在一般公務預算系統下保持一定的獨立性,故教育部希各縣市能朝此理想邁進。然基隆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性質仍為預算法第4條所定之特種基金,而由基隆市91會計年度教育經費的編列型態觀之,係採預算法第18條所稱單位預算,在學校實際運作上,除預算名稱轉換外,並未感受到太大差異。
其實現階段台灣省各縣市在配合將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改採「附屬單位預算」有實務層面的困擾,基隆市主要是囿於財源調度困難、集中支付作業配合、原始憑證送審、財物審定責任、提列折舊、表報之編送、資產價值認列、代收款代辦經費帳務移轉等技術性問題。故相關前瞻性規劃有待中央納入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條文中規範,使縣市政府的財主單位能與教育局一同去建立附屬單位的相關制度。
至於教育部對於地方政府編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要求,例如「專戶存儲」及「剩餘款轉入以後年度繼續支用」等,更應儘速正式納入修法以求法源依據。否則教育部一味希求地方政府教育經費能專款專用,只是徒生「中央」與「地方」孰重之爭議,地方政府如基隆市已制訂基隆市市庫自治條例[10],該條例第31條業明文規定「專戶存管款項本府得視庫款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
(二)應依法計算地方「基本需求」來設定基金規模
行政院截至設算各縣(市)政府92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應編列數額時仍未落實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0條規定,已如前述,其待質疑者有二:
1、 以前年度預算數亦不完全等同「經費基本需求」,因為縣市90年度以前可能就是因為財政能力不佳,故所編列之教育預算數額偏低,故用以前年度預算數推估應編列數額會有低估部分縣市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可能。
2、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是將縣市「應編列數額」扣除分得的一般性補助款就作為其「應分攤數額」;然從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精神而言,應先設算縣市「能負擔數額」,「應編列數額」扣除縣市「能負擔數額」後中央應該以一般性補助款予以補足。易言之,法的精神是中央政府要承擔滿足地方教育需求的「最後支付責任」,地方承擔不起的中央負責;現行做法中央只分攤所能分攤的,剩下的擔子交回地方政府。
當前中央的作法在第一個面向是把「實然」當「應然」,第二個面向是「最後支付責任錯置」,兩者相乘導致中央均衡地方發展功能無法完全發揮。
(三)中央與地方的分攤數額宜再明確定義
在預算性質認定上,前述「特定教育補助」衍生一個解釋上的問題,因為在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0條中,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所核定縣市政府應編列數額有否包含「特定教育補助」金額?因條文中未做明確規定,故讓不同縣市政府或縣市不同單位間對此有解釋上的疑義與想像之空間。若將「計畫型補助」內含於「應編列數額」,就會衍生地方政府是否已按自行「應分擔數額」編足之疑義。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執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落差以如前述,中央政府面對此一問題應予正視並釐清相關法令規定,若確有法令衝突致窒礙難行應尋求修法途徑解決。
三、 中央補助制度的公平性方面
(一)在一般教育補助方面
目前中央對地方「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能弭平地方人事費與基本辦公費之需求,教育設施補助依學生數等指標設計分配公式亦有其部分合理性,然所照應的層面終究不夠周全,亟待儘速落實前述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0條規定。對照教育部公布在網站上委外研究案所提「國民教育經費基本需求指標及權重」草案(如表4),即可發現目前行政院主計處所採用的一般性補助款分配公式稍嫌粗略。
表4:國民教育經費基本需求指標及權重
準 則 權 重
經常門 教師數 11%
班級規模調整值(以每班40人為基準) 10%
全校學生總數 10%
教師平均年資 9%
專科教室數 8%
普通教室數 8%
行政空間數 7%
校舍平均使用年限 7%
專任行政人員數 6%
具有碩士以上學歷教師數 5%
專任行政人員平均服務年資 5%
大型活動設施 4%
校地面積 3%
專任輔佐人員數 3%
隔代教養及單親家庭學生比例 2%
低收入戶家庭學生比例 1%
原住民學生比例 1%
準 則 權 重
資本門 全校學生總數 13%
班級規模調整值(以每班40人為基準) 12%
普通教室數 11%
專科教室數 10%
校舍平均使用年限 9%
大型活動設施 8%
行政空間數 8%
學校過去三年間增減班情形 我要引用



------------------
教部:部會協商
〔記者黃以敬╱台北報導〕教育部會計處昨日就立委提案修法指出,今年中央與地方編列退撫預算約七百億元若被排除在教育經費之外,一者可能要相對增加教育經費才能達到政府歲入二十一點五%的法定下限,另者則可能須修法降低教育經費合理比例,都需要跨部會協商才能決定。
依據教育部資料顯示,由於近年教職員退休人數越來越多,教育人員退撫經費確實佔了教育經費相當大比例,以目前編列的九十四年度縣市教職員退撫經費預算為例,教育部編列的中央經費為一百億、地方縣市則約六百億,占了總教育經費四千二百億約六分之一,對於其他一般教育業務經費相對造成相當大排擠。
一旦修法將教育人員退撫經費排除在一般教育經費科目之外,會計處人員指出,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教育經費必須以政府前三年歲入平均的二十一點五%為下限,七百億退撫經費一旦另外編列,確實有助避免教育經費不排擠,但相對必須補足經費缺額以達法定比例,希望能有助教育經費的增加。
受限於政府財政有限,恐會連帶對於其他部會經費造成排擠而影響甚大,因此未來如何推動修法,是否增加教育經費,或是合理降低教育經費編列法定比例,教育部必須與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等相關單位進行跨部會研商。
----------------------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針對朝野立委提案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將教職人員退休撫卹經費編列權由教育部改為銓敘部,銓敘部對此表示,由於事涉銓敘部、教育部、人事行政局及主計處,相關單位將在會商後,提出草案版本送請立院一併審議。
銓敘部表示,民國七十九年之前,教職人員的退休撫卹經費確由銓敘部處理,然而,當時為了配合及落實教育改革中「公教分途」的理念,才逐步將公立學校教職人員的退休撫卹業務交由教育部主管,但在「公教分途」的原則下,退休撫卹經費雖由教育部編列,但退撫基金的管理及教職人員的銓敘,仍由銓敘部主管。
銓敘部指出,「公教分途」的結果,部分公教人員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未清楚區分,因此確有檢討空間,但由於事涉銓敘部、教育部、人事行政局及主計處等四個單位,有待通盤檢討。
台星韓相比》南韓資優生 一對一培育【2006/03/01 聯合報】
二○○三年「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教育指標」公布的十五歲學生素質評價,南韓學生的科學成績位居第一,數學第二,閱讀排第六。
據商業周刊報導,這可是花錢砸出來的。根據統計,南韓的教育費用占GDP的百分之七點一,比美國(七%)、英國(五.三%)、日本(四.六%)都還要高,居世界第一。
南韓教育在國家施政的位階,高至國務院(同我國行政院)層次———國務院總理下設兩位副總理,一位負責經濟,另一位負責教育。
層級高,便於進行跨部會的資源整合。例如科技部正委託「科學英才振興研究院」開發「科學神童」教育體系。被選拔的學生,將由國家負擔全部經費,與大學教授、專家進行一對一量身訂做的科學教育。
新加坡同樣有令人羨慕的國教品質。
兩年前,何意薇還是台北市國小一年級學生。因為父親事業重心外移,帶著她到新加坡就學。何父說,「新加坡公立小學辦得很好,一個月學費九十新元(約台幣一千七百七十元),但學生參加國際評比,都在世界名列前茅。」
新加坡非常重視社會的公平性與階級流動,為了讓每個國民有均等的學習機會,政府為六至十六歲的孩子,設立教育儲蓄戶頭,每年撥款,支付他們參加經過批准的活動。
「凡是在新加坡政府機關裡廿、卅歲就當上處長的,都是拿獎學金的,」潘政志透露,「我們的政府,也很喜歡宣傳某某部長的父親是計程車司機什麼的,表示新加坡是一個只要努力,就可以成功的地方。」
各縣市相比》北市孩子教育經費 嘉市的4.4倍【2006/03/01 聯合報】
根據即將出刊的商業周刊報導,台灣各縣市中,嘉義市學生可分配到的教育經費最低,每人只有一千六百多元,雲林縣、台南市次之。教育經費最充裕的地區,仍是家庭經濟相對較富裕的台北市、新竹縣、台中市。台北市每個學生每年可享用的經費,是嘉義市的四點四倍。
此外,台北市共有一百零三座游泳池,平均二點三所學校就有一座。但台中縣只有三所學校有游泳池,南投縣只有兩座游泳池,台東縣也只有一所有游泳池。另如南投縣中寮國小的游泳池,是中寮鄉唯一的一座,暑假卻不開放,想游泳的孩子必須大老遠跑到南投市。
高雄師範大學教育系教授陳麗珠指出,過去台灣省教育廳把經費直接撥給學校,各校能拿到的經費差異不大。「精省」後,部分教育經費被行政院主計處收回,當作地方自主的「統籌分配款」,國民義務教育也由各縣市負責。
「好處是地方的自主性提高,壞處是國民教育的差異性擴大。」桃園縣教育局長張明文表示,地方如果財政拮据、縣長又不重視教育,那麼除了養人,很難再做更多投資。
也因此,許多地方的國教,變成「七折教育」。台中縣教育局長王銘煜透露,該縣主計室擔心財政收支不好,曾要求教育局先以百分之七十為執行額度,最後再看剩下的百分之三十有沒有錢執行。
「為什麼同一個國家的孩子,受到的義務教育等級不同?」全國教師會前祕書長、南投縣虎山國小教師劉欽旭質問。國民義務教育違反我國憲法第一五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國民義務教育本來就是地方事務,中央是對地方補助,」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陳慶財說,「難免會不一樣,本來就不可能完美無缺嘛!」他強調,要政府另外給錢,得看「績效」,提得出好案子的,才能拿到比較多錢。
政府補助各縣市中小學的經費究竟多少?九十二年度行政院「直撥基本教育設施補助」(用途包含水電、營養午餐、資訊設備、老舊教室),台北市、金門縣、連江縣拿到的經費都是零。教育部「特定教育補助」,台北縣拿到卅億元,是苗栗縣的一百六十八倍,但台北縣國民小學的學生人數,只是苗栗縣的六點七三倍。
台大經濟系副教授駱明慶研究發現,一九九七至二○○○年,百分之六點一大安區人口成為台大學生,是台東縣卅二倍。
民生報社評【2006/03/03 民生報】再苦也不應苦到孩子
就在教育部長悍然表示仍將不承認大陸學歷,仍擬推動減教文言文以去中國化之際,媒體卻報導:以口號愛台灣的執政者,對教育的投資,不及南韓十分之一,更將被上海趕上。
據教育部統計,二○○四年台灣每名小學生之教育經費為二千零八十九美元,合台幣約七萬元。香港則是三千八百美元、南韓三千七百美元、新加坡二千四百美元。而台灣學生的上述經費,又約九成三是人事費,再扣除徵收土地、蓋校舍的錢以後,真正能用在小孩子身上的,不足百分之四,約八十美元,不到南韓小學生的十分之一。而由於地方政府會把建體育館、辦運動會之各項稅目與經費灌入教育經費預算中,因此實際用到兒童教育上的錢更少。
其實中小學教育之艱困,歷來報導甚多,不是現在才被媒體關注。各地方政府對此,亦有一肚子苦水。因地方財政困難,於此實一籌莫展。影響的,也不僅是學生,例如教師想退休,可是政府沒錢,就不准倦勤的教師們退,以致有的人跑去縣府下跪,拜託准予退職;有的人只好耗在學校裡等排序,吃虧的,當然仍是學生。教學環境也無法改善,教室、廁所、教材、教具皆難以更新,有些學校的維護費連粉刷牆壁都不夠,遑論修繕。
從大方向來說,目前執政黨所注意的,只是選舉,不是治國;選舉又不是談政績政見,又炒弄意識形態,因此對於此等教育實質問題,皆漫然視之,迄今毫無改善之辦法;就連想面對問題、認真處理的態度也做不出來。從教育部本身的政策面看,則該部老是把經費砸在台清交等幾所名校上,又是追求卓越,又是五年五百億,又是打造世界一流大學,夢想著能建個教育的一○一大樓,而對中小學嗷嗷待哺之境況怠予關懷。這不是只顧著錦上添花,而忘了雪中送炭,只想放火,而憚於埋水管嗎?
80對800的戰爭
本篇文章摘自:商業週刊第 954 期
作者:陳雅玲
為了省水,讓孩子便當盒發臭;為了省錢,游泳池暑假關門;為了要家長捐錢,學校「冊封」4位榮譽家長會長、4位副會長……台灣,已是赤貧國教。身為「高所得國家」的台灣,教育投資真正用在學生身上的費用,只有南韓的1∕10;非但落在4小龍之末,更將逐漸被上海超越。
苦不能苦孩子,窮不能窮教育」,這是大陸農村隨處可見的一條標語。最近,卻成為新上任的行政院長蘇貞昌宣示重點。
蘇揆說,政府掌握公權力,要做就要有效。然而,他或許不清楚一件事:身為「高所得國家」的台灣,已經是赤貧國教,因為我們的教育投資,真正用在學生身上的費用,不到韓國的十分之一;非但落在四小龍之末,更將逐漸被上海超越。
台灣現場 人事費吃掉九三%教育經費,「活錢」只有三‧九五%
據教育部資料所做的統計,二○○四年,我國平均每個小學生分到的教育經費約合二千零八十九美元(新台幣六萬九千七百七十四元)。
這個數字,不但已經跌回民國八十六年的水準,而且是亞洲四小龍中最後一名,低於香港的三千七百九十三美元,南韓的三千七百一十四美元,以及新加坡的二千四百二十六美元。
更糟的是,目前人事費占台灣教育經費平均高達九三%,遠遠超過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平均的八一%,南韓的五九‧七%。因此,扣除了這筆費用,再扣除徵收土地、蓋校舍的三%以後,我國義務教育用在學生身上的「活錢」,只有三‧九五%。
也就是說,政府每年平均真正花在每個小學生身上的錢,只有二千七百四十元(八十二‧五二美元),是南韓小學生(八百五十五‧五二美元)的十分之一不到!
八十美元對八百美元,可能就是未來台灣孩子競爭力與亞洲各國的巨大落差。
以這樣微薄的教育經費,我們的小學生多久才能帶一本課外讀物回家?學校的電視機旁有多少教學錄影帶?電腦裡有多少軟體?有多少儀器是沒有維護而不能使用,或不敢給學生用?有多少校外參觀或實習活動?一直關心教育投資議題的前中央大學遙測中心教授王顯達質疑,「這些,才是教育品質的關鍵。」 校園實況 
營養午餐只有兩樣菜、沒有肉,
為了省電費,班親會改在白天舉辦
要回答這些問題,我們深入台灣各地學校內部,發現令人憂心的實況。
台中縣梧南國小是一所濱海的鄉下偏遠學校。從西濱快速道路到梧棲鎮,沿著四周低矮破舊平房的梧棲大排找到龍安宮,終於從牌樓進入這所十個班,二百多個學生的小學。
校長陳水順說,學校經費極度缺乏,九十四年度的預算中,老師的「教育訓練費」掛零,水電費被縣政府主計室砍成去年的一半,房屋建築修繕費更只有兩萬六千元,連粉刷牆壁的錢都不夠。
中午校長邀我們一起用餐,不鏽鋼餐盤上,孩子們的營養午餐只有兩菜(真的只有素菜,沒有肉)一湯(豆腐清湯)。
校長拿出校刊表示,這是他勉強從學校有限的經費中省下來編印的。至於圖書,「我從沒聽說(台中縣)有學校可以固定編經費買書,吃穿都沒了!」他說,「如果有,我對他(校長)很欽佩。」陳永順為了向家長多爭取一些經費來補充校務所需,竟想出「分封諸侯」的辦法—— 除了一位家長會會長,還另外設了四位「榮譽家長會會長」以及四位副會長、十位常務委員。走在社區幾條馬路上,隨便都能撞到一位「會長」。
教育經費不足,普遍影響到學校的水、電、電話、網路費用等基本需求都無法滿足。而且,不要以為台灣的赤貧國教影響的只是鄉下學校,事實上,連台北縣市這樣都會區的學校都受到影響。
孩子就讀北縣中和市光復國小的潤泰建設公關經理周冠印,就曾接到學校一紙通知,表示學校水電費不足,請家長樂捐。
「我女兒學校在週三下午舉辦班親會,因為學校要省電費,不能排在晚上。」一位台北縣國中老師無奈表示,「這會讓多少家長無法參加?」她自己任教的學校,則不能用辦公室電話撥打家長手機,有需要只能到輔導室登記撥打。「全校幾十位導師竟然只能和輔導室共用一具電話,這足夠提供和家長之間的緊急聯絡嗎?」 南韓現場 
國家施政,教育和經濟同一個位階 
三年後,全國每校至少一名外籍教師
台灣的狀況,對照亞洲在國民所得與台灣差不多的南韓,又是如何呢?
南韓的基礎教育在國際間表現優越。二○○三年「OECD教育指標(Education at a Glance)」公布的十五歲學生學業成績(全球性學生素質評價,二○○○年調查),南韓學生的科學成績位居第一,數學第二,閱讀排第六,極為優異。
然而,這可是花大錢砸出來的。根據「OECD教育指標」,南韓的學校教育費用占GDP的七‧一%,比美國(七%)、英國(五‧三%)、日本(四‧六%)都還要高,居世界第一。
南韓教育在國家施政的位階,高至國務院(同我國行政院)層次——國務院總理下設兩位副總理,一位負責經濟,另一位就負責教育。
層級高,便於進行跨部會的資源整合。例如科技部正委託「科學英才振興研究院」開發「科學神童」教育體系。被選拔的學生,將由國家負擔全部經費,與大學教授、專家進行一對一量身訂做的科學教育。
九七風暴後大力國際化的南韓,在英語教育方面也不落人後。教育部將從二○○八年開始,在仁川、釜山、鎮海、光陽等經濟特區的中小學,用英語講授數學、科學。二○○九年以前,首爾每所中、小學將平均配備九‧二名外籍教師。全國包括農漁村地區,則每校至少有一名外籍教師。
向來重視教育的新加坡,同樣有令人羨慕的國民義務教育品質。
來自台灣的何意薇就讀新加坡公立小學三年級。兩年前,她還是台北市木柵區一所國小一年級學生。爸爸記得,帶她到學校新生報到的那天,所有學生、家長都到「禮堂」聽取說明。那是一間光線昏暗的地下室,通風不良、麥克風吱吱嘎嘎不時作響。 半年後,因為父親事業重心外移,帶著何意薇進入新加坡小學就讀。雖然只是公立小學,但圖書館、籃球場、排球場、健身室、禮堂以及語言實驗室、美術室、音樂室、媒介資源和電腦室都很完備。最近父親台北事業繁忙,希望女兒轉學回台灣,但只有九歲的何意薇還是寧願留在新加坡,不願回到爸爸身邊。
「新加坡公立小學就辦得很好,一個月學費只要九十新元(約合新台幣一千七百七十元),但你看他學生參加國際評比,都在全世界名列前茅。」這位父親雖然捨不得女兒不在身邊,但也莫可奈何。
新加坡現場 
政府為孩子設教育帳戶,每年撥款 
大考排名前三%學生都有獎學金
新加坡旅遊局台北辦事處處長潘政志表示,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視社會的公平性與階級流動,因此很重視公立中小學的教育品質。
為了讓每個國民擁有均等的學習機會,政府還為所有年齡在六至十六歲之間的孩子,設立教育儲蓄戶頭,每年撥款(小學生每年一百七十新元、中學生每人兩百新元),無論貧富,每個兒童都可以利用這筆錢,支付他們參加經過批准的活動。
窮人家的孩子在小學、中學階段能得到好的教育,更有同等機會讀大學。因為凡是高中畢業全國考試前三%的菁英學生,都能拿到政府或大企業的獎學金,在國內、外讀大學,包含學費、生活費,只要簽四年或六年的約。
「凡是在新加坡政府機關裡二、三十歲就當上處長的,都是拿獎學金的,」潘政志透露,旅遊局駐北京辦事處處長就是其中之一。「我們的政府,也很喜歡宣傳某某部長的父親是計程車司機什麼的,表示新加坡是一個只要努力,就可以成功的地方。」
「人力資本論」始祖、一九七九年的諾貝爾獎得主—— 芝加哥大學經濟學教授T.W. Schultz曾說:「政府任何有形的建設投資,都比不上教育投資。」他的理論,深深影響了全球教育產業的蓬勃發展。 然而,台灣卻在亞洲國家投資教育競爭力的賽跑上落後,甚至不自知、不承認。
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陳慶財表示,每年各級政府編列的教育經費,其實都超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前三年歲入平均)的二一‧五%下限。「對教育的重視度,我們絕對不會亞於外面。你看,政府財政那麼困難,我們還是編到二四‧二%。」
預算三重灌水 
建體育館、籌辦世運也算教育經費,
教職員月退及補助費排擠學校運作費
說來好像是政府的「德政」,但其實台灣的教育經費,根本就是大量灌水的結果。
「經費數字都是假的。」王顯達教授忿忿的指出,過去是由中央補助省,省補助縣市,一筆錢不只是double account(算二次),甚至是triple account(算三次)。凍省之後,整體教育經費才會一下子降那麼多。前全國教改協會理事長丁志仁也說:「膨風!吹牛!那是預算數字(二四‧二%),決算(真正執行)哪有哪麼高!」
第二層灌水,則是預算中灌入非教育項目。例如高雄市教師會政策中心執行秘書任懷鳴所做的〈九十四年度高雄市教育預算問題〉分析報告指出:「市立體育場經費」、「巨蛋體育館地價稅」、「補助綜合體育館興建經費」、「二○○九世運會籌辦費」等,金額約八億元全都灌入了教育項目。
第三層灌水,則是錢沒用在學生身上,教職員才是用掉教育經費最多的人。
「根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教職員薪資、退休撫卹、子女教育補助費等福利,都是所謂『基本教育需求』,」丁志仁指出,反而學校運作所需的水電費,被列為第二順位的「一般補助」。這也是為什麼台灣教育經費裡面,高達九三%都是人事費的原因。
他指出,台灣中小學老師平均月薪高達六萬元,加上獎金、補助、月退、提撥,平均為十萬七千元,早就是高所得一族。「假如老師子女教育補助費不列入基本需求,一年大約可省下二十五億元,就能把全國中小學水電費cover下來。」 連副主計長陳慶財都承認:「你看嘛!人事費就占了九成多,剩下的還能做多少事?」
不只如此,未來人事費中的退撫這一塊,還將繼續侵蝕國教經費大餅。
預算編列警報  
未來十年退撫費將爆增一倍 
嚴重衝擊師資招聘、偏遠教育
全國各級公立學校退撫費現在一年要七百二十億元,根據主計處官員透露,在全部退撫費中,地方政府(主要是國中、小學)要負擔六百一十一億元。
未來十年內,由政府全數負擔退休經費、自己不需提撥的「恩給制」教師退休人數達到高峰,估計一年要一千四百億元。「教育總經費一年才約四千二百億元,到時退撫費占比高達三分之一,教育經費豈不爆掉?」前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南投縣虎山國小教師劉欽旭擔憂的說。
退撫問題至今懸宕,教育就在經費一年比一年緊縮的情況下,品質被逐步侵蝕,因應未來國際人才競爭所需的教育投資,更加悲觀。
以英語教育為例,當南韓朝向「每校有外師」目標邁進的時候,我國的英語課雖然也從去年起向下延伸到小三開始,但是教育部事前估計,合格師資不足約一千五百名,後來各縣市甄選時,名額總數卻不到兩百。部分教育局長解釋,因為沒有多餘的教師名額,只好安排非英語的現職教師或者是代課教師擔綱。
桃園縣楊梅鎮楊明國小就曾以「二六八八專案」,招聘一名英語代課老師,按時計酬,每節二百六十元。但因遠低於目前市場上的英語教室老師鐘點費,學校公告了幾次都沒有適合的人選來考,所以當一位中文系的應徵者一亮出國立大學的招牌,學校人事主任就立刻叫她來上班了。
雪上加霜的是,因為教育經費不足,政府想出來另一個高招,是減班減校。偏遠小校被迫裁併。這意味著偏遠地區弱勢兒童受教權受影響,未來家庭經濟能力差的孩子,想靠教育翻身的機會越來越低。 沉痛反省  
讓教育的歸教育,福利的歸福利 
別害孩子成為國際台勞!
如果台灣的教育不斷減分,我們非但已落在四小龍最後一名,未來可能連中國大陸都將趕過台灣。
根據OECD統計,中國小學生平均每生教育經費雖僅三百七十二美元(約合新台幣一萬兩千元),達不到台灣五分之一,「但大陸城鄉差距極大,應該拿跟台灣人口相當的上海市來看,」現在定居上海,孩子正就讀小二的乾隆科技(大陸證券即時分析系統領導品牌)前執行長王澄宇說。
根據上海市政府所發表的數字,二○○三年上海大幅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資,小學和初中每生實際經費分別達到六千一百五十元和六千六百九十六元人民幣(約合新台幣二萬五千元),比前一年增加一九‧七%和二○‧六%。若論真正用到學生身上的費用,再以當地物價換算,台灣領先地位可能已經受到威脅。
二○○三年度開始,十一門高科技課程正式列入上海市三十三所試點中學的課表,每週由一百七十多個學會所組成的專家團,把奈米技術、基因工程、生物國防等尖端科技專題帶進中學課堂。到二○○七年,科技課程將遍及全市的中小學。
此外,上海中學投資六百萬人民幣建立十二個新型實驗室,育才高中投資近百萬人民幣建立數位互動等三個現代實驗室,華師大二附中投入達八百萬人民幣,建造的十個創新實驗室即將完工,並且向校內外學生開放。
兩岸教育經費繼續以這樣子的速度,此消彼長下去,不出幾年,我們不僅在表面數字上可能會被上海超越,教學品質也極有可能落後上海。
沒錯,「苦不能苦孩子,窮不能窮教育」。但若無法讓教育的歸教育,福利的歸福利,台灣教育經費背後失衡的情況繼續下去,未來我們孩子究竟會成為跨國菁英,還是國際台勞?令人不敢想像。 退撫費不管擺哪,都將債留子孫
依前教育部長黃榮村請顧問公司所做的估計,教師退撫經費總數達一兆多,而且未來十五年是支付的高峰,如果不妥善處理,將嚴重排擠教育的日常支出,損及人民的受教機會。
對此,副主計長陳慶財表示,退撫制度的調整確有考量空間。「我們制度跟世界各國比起來,實在是太優厚了。」他說,「五十歲退休,就可以拿月退,拿到八十歲,拿三十年,但才工作二十五年。這是值得去檢討的。」
前立委程振隆卻認為:「教育人員支領退撫金是他們的正當收入,但這項經費不應編列在教育支出中,應該與其他公務人員的退撫支出一樣,改編在銓敘部預算中。」
有鑑於退撫經費嚴重排擠教育經費,立法委員程振隆、洪秀柱、李慶安、瓦歷斯貝林曾在二○○四年共同提案,初審通過將退撫經費排除在教育經費外,卻遭主計處強烈反對。「退撫拿掉,中央地方都要增加好幾百億支出,地方根本沒財力;通通由中央負擔,也絕對不可能。」陳慶財斬釘截鐵的說。
對此,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全國教改協會、人本教育基金會於去年五月成立「福留子孫連線」:要求政府規畫長期還錢。他們的主張是:希望政府先借一兆元成立基金,以此先支付每年退撫所需,再從現在每年至少四千一百億的教育經費中,固定拿兩百億還這個錢,共還五十年。
然而這個訴求,需要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這又卡著教師課稅議題。如何解決教師退撫問題,已成為未來施政者最大挑戰。
69個點子 要到千萬經費
本篇文章摘自:商業週刊第 954 期
作者:陳雅玲
台北縣建安國小只有125個學生,1年卻有3千多萬元經費,近半是校長陳木城向政府「要」來的。他如何從有限資源爭取最大的餅?
從北二高安坑交流道下來,沿著一一○縣道往三峽方向走,到三十五‧五公里處左轉,「理論上」就可以找到建安國小了。
但這天來幫建安社區生態解說員訓練課程授課的國立台灣博物館植物學組長鄭元春,開車開了一個半小時,才終於找到這所躲在巷子裡的小學。
傳奇小校 超過四五%經費,靠校長提各式計畫案張羅
建安國小是一個迷你小學,學校面積六千九百平方公尺,大約只有三座籃球場大而已。全校一共六班,一百二十五個學生,一半是外地送來的。
建安雖小,在教育界,可是響叮噹的有名。它是教育部九年一貫標竿一百學校、教育部初級資訊種籽學校、台灣綠色伙伴學校、台北縣特色假日學校、國立中央大學電子書包行動學習合作學校,還得到二○○五年教育部教學卓越獎。全校老師帶著學生玩電腦、玩生態、玩文史,二十幾個課程拿到優等,是全台北縣第一名。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麼小的學校,一年卻有六十九個計畫通過縣政府、教育部評選,申請到一千多萬元經費。校長陳木城,可說是全台灣最會「要錢」的校長。
「說『要錢』太難聽了,錢我是『經營』來的。用計畫爭取到的經費,超過學校經費的四五%。」在台灣中小學教育經費普遍不足的狀況中,陳木城向來是自求多福。
為什麼要拚命推計畫?「政府撥發的辦公費,一年只有二十萬出頭,我一年光是影印十二萬、電話十二萬,辦公費就用光了。若不是這樣,錢根本不夠用。」
陳木城解釋,學校兩台影印機,其中一台是租的,月租費五千元,另一台自有,但是耗材、紙張加總起來,一年就要十二萬元。「我們對老師用影印機沒有限制,這才沒有教學品質下降的藉口。」
國教違憲 弱勢孩子翻身更難
本篇文章摘自:商業週刊第 954 期
作者:陳雅玲
幾千年來,中國人相信只要用功讀書,窮人就能翻身。如今,因為教育經費不足又不均,在兩層剝削下,即使寒窗苦讀,也因資源匱乏,難以公平競爭。
二月底,冷冽的寒風,不斷吹進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部落,從縫隙灌進三間用竹子搭建的教室。部落的孩子,生起爐火,邊上課,邊對抗著十度低溫。
這三間教室是部落花了三年時間爭取得來的。以前,司馬庫斯的孩子必須通勤一個半小時到對面山上的新光國小就讀。兩年半前,艾利颱風阻斷道路,族人用竹子搭建三間教室,請新光國小分出三位代課老師災後救急。後來路修好了,為了讓孩子免去天不亮就趕山路上學之苦,司馬庫斯向縣政府陳情留下實驗分班。
﹁實驗﹂兩個字,道盡司馬庫斯分班隨時可能消失的危機。每年四到五月,教育局都派學者評鑑是否有續存價值。去年的評鑑書上寫著二十個字,﹁師資不足、設備不全、學習成就不佳、同儕互動不利。﹂
現象一:弱勢孩童的競爭機會與實力 比四十年前還不如
司馬庫斯社區總幹事巴杜無奈的說,這是一個惡性循環,師資不足讓教學品質不佳,導致孩子的學習成績不好,每天如惡靈般纏繞著部落。為了讓孩子留在部落,新學期,長老擔起教學的責任,負責教孩子雕刻和母語。每週五,統一送孩子到新光國小就讀一天,解決和同儕互動不足的問題。在海拔一千五百公尺的山區,司馬庫斯持續以自己的方法,對抗教學資源不足。
二月二十二日,剛接任行政院長不到一個月的蘇貞昌表示,他來自偏遠的屏東,深知什麼是經濟與區域弱勢;政府掌握公權力,應透過政策,讓偏遠地區的孩子保有競爭機會與實力。 然而,事實是:今天台灣「經濟與區域弱勢」的孩子,競爭的機會與實力,比四十年前更不如。
以國民義務教育來說,在蘇貞昌出生的屏東縣,學生真正可用到的教育經費(扣除人事費、硬體建設費),九十三年度每人只有二千二百零一元。但屏東縣還不是最差的。

教育經費公允分配的研析
教育文化組召集人 李建興
關鍵字: 教育經費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
教育經費係教育發展的原動力,欲謀教育事業的發展,非有充裕的教育經費不可,所謂「有錢不一定能,沒錢萬萬不能」,所以教育經費的「量」與「質」是教育推展上非常重要的課題。
台灣是一個自然資源相當貧乏的國家,六十多年來,國力的發展充分依賴人力資本的投資與人力資源的運用,重視教育的國家必然也以大量經費支援教育,過去我們常很自豪,政府很重視教育投資,我們以憲法條文保障教育經費的最低支出,民國八十九年開始政府改以「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各級政府教育預算會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二十一點五。」這九年來各級政府教育經費即依此法編列,教育經費數額大體未見減少,但因教育事業愈趨繁多,教育經費仍顯不足。
以各級政府教育經費實際編列與支出狀況為例,民國九十五~九十七會計年度如下表所例[1] :
資料來源:教育部,中華民國教育統計,民國97版,第53頁。
從上表可知,台灣近三年來教育經費總額均符合法律規定,超出百分之二十一點五,絕對數額每年約近五千億元,其中教育部支出部分約一千四百多億元,地方政府(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約三千二百億元,前十名為台北市及高雄市等十個單位,約各編一百億~五百億元之間,其餘新竹、雲林及金馬地區等十五個單位皆在百億元以下。
上述數字反映我國教育經費之來源,仍以地方政府各自編列預算為主,前列十個單位各自依其財政及師生數編列預算,在政黨二次輪替期間,執政黨與在野黨縣市長各佔五位分居前十名,似無明顯偏向,皆重視教育發展與照顧全民教育為施政優先項目。
關於中央政府及教育部每年約一千四百多億元教育經費之支出大體以政事別的國民教育、中等教育、技職教育、大專教育、社會教育及國際文教等項目列支,尚乏如何實際補助及分配各縣市政府之資料,無法作為反應公允分配與否之依據。不過,教育部主管教育政策之研訂與推行,地方政府主管地方教育實務之執行,教育部負責大專教育及國立高中(職)之推動,地方政府負責國民中小學教育之推動,這種分工原則行之有年,教育經費也自然反應在預決算上,施政有其優先順序,經費有其緩急先後,這是「實然面」而非「應然面」之課題。
不過,中央政府編列的教育預算常反映一國政府是否重視教育發展,這種國際比較常以國內生產毛額(GDP)為基準,台灣近幾年教育經費佔國內生產毛額有逐年下降之趨勢,實況如下表[2] :
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教育統計指標之國際比較,民國97年版,第52頁。
同時世界主要國家教育經費佔其GDP之比例,較台灣為優,除日本為三.六外,南韓四.六,美國五.三,英國五.三,法國五.八,德國四.六以及澳洲四.八。因此馬總統及政府預計逐年增加台灣的教育經費佔GDP的比例提高○.二,希望到八年後比例達百分之六。這種中央政府教育經費佔GDP比例之增加與提高,對於各級學校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之充實與增加,一定會帶來整體的發展與進步。
此外,自二○○八年八、九月份以來,發生全球性金融海嘯,經濟景氣空前低迷,一波波失業潮,接著出現失學潮,我國政府採取各種因應措施,發放消費券以及提出「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對於教育問題之解決及教育成長之增進,都會有短期性與長期性之影響,這些計畫事涉教育經費之籌措、分配與運用,事關重大,影響深遠,深受政府、民間與民意代表之關心,試析如次。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教育部主管部分計有以下五項,其經費需求如下:
1.加速高中職老舊校舍及相關設備補強整建計畫:本計畫98年度八六.七二億元,99年度五六.二七億元,100年度二二.○八億元及101年度一六.九三億元,合計一八二億元,並以特別預算辦理。
2.加速國中小老舊校舍及相關設備補強整建計畫:本計畫98年度所需經費65億元,99年度85億元,100年度35億元,101年度31億元,共需216億元,並以編列特別預算辦理。
3.建置中小學優質化均等數位教育環境計畫:本計畫98年度所需經費71億元,99年度1.3億元,100年度1.4億元,101年度1.5億元,共需75.2億元。
4.就學安全網計畫:本計畫所需經費98年度需37.78億元,99年度34.53億元及100年度7.69億元,共需80億元,由特別預算支應。
5.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本計畫所需經費98年度254億7894萬元,99年度37億7876萬元,共需292億5770萬元。其中教育部236億餘元,經濟部23億餘元,國科會21億餘元,農委會8億餘元及勞委會3億餘元。
以上四項計畫,第一、二項跨四個年度,第三項跨三個年度,第四項跨二個年度,共計四個計畫所需經費八四五億七千餘萬元,金額相當龐大,由於教育部宣布時,曾表示「錢多到用不完!」脫口無心之言,引起媒體渲染,社會大眾遂交相指責,其實這些計畫相當重要且是急要,祇要用在刀口上且執行得法,對當前教育工作之改善,助益甚大。何況每一項計畫均已有詳盡之計畫內容[3] ,包括:計畫緣起、目標、相關政策檢討、可行性、風險管理、執行策略、資源需求、預期效果等項,無一不備,充實而詳盡。
其中以「就學安全網」為例,其總目標設定為:一、積極找回因經濟問題而非自願失學的學生,二、全面安定因經濟問題而有失學之虞的學生。其具體推動措施則含蓋:(1)國中小學生午餐之補助,(2)學生代收代辦費之補助,(3)緊急紓困助學金,(4)失業家庭子女補助,(5)工讀助學金,(6)建教合作班學生補助,(7)就學貸款利息補助等項,切合當前失業、失學潮下,各級學校學生及其家庭之需求。
教育經費的分配,應以提高教育資源使用的效率與公允為原則,準此而言,則在分配時應該達到下列幾項原則:
第一,均等原則:教育經費從用途上大約可分幼兒教育經費、國民教育經費、中等教育經費、技職教育經費、高等教育經費、社會教育經費及國際文化教育經費等項目,教育經費的分配與支出必須顧及這些項目的均衡發展,並注意各地區之普遍性,尤須協助貧困地區,俾各地方之教育得有均衡之發展。
第二,民主原則:教育經費之分配與使用已愈來愈專業化,教育又是全民關切的國家事務之一,因此教育經費的編製、分配、支出、管理或稽核等不應由主管單位擅專,一方面要尊重專家學者的意見參與,另方面應有相關教育團體、教師、學生、家長或社會公正人士之代表多元參與,以達成民主多元管理的決定方式。
第三,績效原則:教育經費的計畫、執行與考核,應重視品質的提昇,須以有限的資源,發揮最大的功效,並以最少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達成其既定的目標。
第四,優先原則:教育事業日趨龐大,而教育財力又有一定數額,所以教育經費的分配與使用必須訂定優先順序(priorities),就其輕重緩急,逐年逐項實施完成。
第五,彈性原則:教育經費的分配與支用,應因應實際需要而作必要的改變,同時亦須調適得宜,由於現代社會經濟情況變化迅速且錯綜複雜,適度的彈性,讓各級政府或各級學校可妥善有效之使用權,以符實際需要,教育財政自主的目標才能充分發揮其功效。
實際而言,教育經費的分配如何才真正符合公允效率原則,並無「一針見血」或「一體適用」的方法,上述五項原則交互而合理的運用,應可達成相對公允的目標。
再次,教育經費的分配與使用亦可借助適當的分配方式達成之,依個人之體驗,提出幾項較為重要的教育經費分配方式供為參效:
第一,中央政府統籌辦理之方式:任何教育事業之興辦或教育活動之舉行,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支應之,即「中央買單,中央執行之」,這種方式政策目標較易實現,如:購買土地興建校舍大樓,由中央直接辦理,其缺點是常易執行不力,進度不易掌控,且錢少事繁亦不能事事如此辦理。
第二,中央與地方對等經費配合辦理之方式:有些教育事業可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採「二對等」或「三對等」方式相互配合辦理,如:地方有多少財源,中央配合多少財源。這種方式優點在於地方積極主動,較易完成,缺點是富者愈富,窮者愈窮,貧困地區永遠落人之後。
第三,中央籌辦專款專用之方式:有些教育事業中央政府極為重視,籌足經費且指定地方政府「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如:五年國民教育改善計畫,每年三百億元專款專用分配各縣市興辦之。優點有效且易專案管理,缺點是地方政府不易插手,故亟力反對之。
第四,中央提供經費,由地方政府或各級學校申請補助之方式:教育經費分配之另一方式可由地方政府或各級學校提出專案申請,中央政府負責審查,核定補助額度,供地方政府或學校執行之,如:目前各種專題研究申請補助案或獎勵教師教學或研完補助案等,優點是可依實際需要核定經費,缺點是申請招標程序論斤論兩,不符學術或教育之實際情況。
第五,中央獎勵,地方政府或學校籌款辦理之方式:各種教育事業以地方政府、各級學校或教師個人為主,最了解何去何從,何者應研究改進,一旦有了具體成果,呈請各級政府獎勵或申請獎助經費鼓勵之,精神獎勵與經費補助並舉之,可達成教育目標。
第六,其他:教育經費分配的方式在學理上,依其性質可區分為統一分配與獨立分配,在經費分配的效果上,可分直接分配與間接分配,無論何種方式,能夠達成教育經費支出的投資性、非營利性、整體性、計畫性與績效性都是良好的分配方式。
最後,吾人以為,無論何種教育經費分配之方式,皆有其優點,亦有其缺點,最好是依據教育事業的性質,交互使用之,最重要的是在分配的過程中:多溝通、多參與、多協調,讓教育經費使用的當事者(學校董事會、教師、學生或家長)、各級學校、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各部會,尤其是民意代表多參與民主的討論,吸取各方的意見決定之。台灣有句諺語:「窮人分鹽,怨無,不怨少。」教育經費的公允分配是種科學,也是種藝術,教育主管者若把握上述訣竅,則合乎人性的公允性,存乎其間矣!
[1] 教育部,中華民國教育統計,民國97年版。
[2] 教育部統計處編印,教育統計指標之國際比較,民國97年版。
[3] 教育部,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教育部主管部分,民國98年2月。
原文: 教育經費公允分配的研析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2/5644
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探討預算制度之變革與運作
林淑媛
教育部會計處科員
壹、前言
我國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此一下限比例之規定,足見政府對教育事業之重視。惟八十六年七月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議第三十三大會第四次修憲,其中增修條文第十條增列第八項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限制」,此條文取消教科文預算下限之保障,引起各界關心教育人士對教育經費能否持續獲得適當成長之擔心與質疑。
「教育基本法」於八十八年六月廿三日公布,其中第五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使教育經費保障問題有了法源基礎,教改人士及立院委員遂再提相關草案,如林政則等三十八人擬具「教育經費保障法」草案,李慶安等三十七位委員擬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草案,翁金珠等三十四位委員擬定「教育經費收支運用暨管理法」草案等。
教育部為落實教育基本法中以法律保障教育經費編列之規定,乃積極研訂「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由楊前政務次長國賜召集組成研議工作小組,期間共舉行十一次小組會議,並舉辦兩次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於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函陳行政院審議;七月十二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十一月二十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十二月十三日總統公布施行。
在「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過程中,第三條教育經費的保障是整個法案爭議重心,行政院財、主機關皆認為教育經費不宜訂定比率保障,其主要論點為「財政資源有限,應賦予彈性之運用方式。況且政府每年施政有其方針、重點,若訂固定比例,可能影響政府施政,編列預算會比較僵化」,教育部則認為如果所訂之固定比例偏低,可能低限變成上限,反而不利教育經費之爭取,而民間教改團體、教育專家學者及若干關心教育之立法委員,則認為應訂定比率保障教育經費,最後經朝野與民間多次的協商,才獲得共識。
貳、「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法案架構與重點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基本架構,包括明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另成立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計算各級政府教育經費基本需求及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透過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的機制,期能將我國各級學校、教育機構教育經費的收支運作加以規範,重新建立一套教育財政運作系統,以因應現代化社會及教育發展趨勢,增進教育績效,達成教育經費編列制度化、教育經費分配公開化,教育經費運用透明化的目標。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條文共計十八條,主要希望達成以下四項目標:
一、 教育經費保障合理化
 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五,以保障教育經費適當成長。(第三條)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應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第三條)
 中央政府應視國家財政狀況,衡酌地方政府教育經費基本需求及財政能力,給予教育經費補助,以保障並均衡地方教育發展。(第五、十條)
二、 教育經費編列制度化
 行政院應設置「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及各級政府基本需求與應分擔數額,並依據各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及基本需求編列補助。(第九條)
 強調國民教育、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應予優先編列,並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經費。(第四、五、六條)
 補助與獎助私立學校,以鼓勵私人興學,並促進公、私立教育事業之公平競爭與發展。(第七條)
三、 教育經費分配公開化
 教育部成立「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使對於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教育補助經費分配更為公開化。(第十一條)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應訂定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提送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第十二條)
四、 教育經費運用透明化
 中央及地方應進行財務監督,定期公告公私立學校經費收支情形,以增進經費使用績效。(第十五條)
 推動教育評鑑工作,作為評量教育經費使用績效及政府教育經費補助的依據。(第十六條)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教育財政系統運作圖(如下圖)
參、中央政府因應「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預算籌編作業情形
一、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又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前項核定之基本需求及分擔數額,編列年度預算。各級政府編列之教育預算數額不得低於前項核定之基本需求。」
基於上述,行政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發布「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設置要點」,正式成立「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由黃政務委員榮村擔任主任委員,同時聘請學者專家六人、縣市代表五人、以及相關機關代表五人為委員,共計十七人。自九十年七月三日至九月四日止,計召開七次委員會議,其間並多次與縣市政府協商,作成重要決議如次:
(一)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其計算方式係以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等三個會計年度為準,經核算三年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為一兆九、七三三億元,九十一年度各級政府教育經費總額以百分之二十一點五計算共計四、二四三億元。
(二)九十一年度中央(教育部)教育經費預算核定為一、四八七億元;地方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編列數額計二、七五六億元,並決議採前三年度預算平均成長率(成長率為負成長之縣市應至少調整為零成長)推估各縣市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編列數額,同時應考量各縣市財政能力,計算建議編列數額。
(三)九十一年度中央對地方政府之一般補助款計四三四億元,採行政院既定計算方式分配。
(四)九十一年度特定教育補助應由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及審議委員會」訂定審議與分配原則,對情況特殊之縣市應於審議分配時,酌予考量補助。
(五)有關教育人員「退撫支出」原則列入九十一年度教育經費總額計算,但考量往後退撫支出將形成教育經費重大負擔,未來應在教育經費總額度內單獨匡列,並研議因應方式。
(六)九十一年度各級政府教育經費自行分擔數額之核計,因限於時間及預算編列期程等因素,仍以考量各級政府九十年度預算及實際財政能力之方式估算;九十二年度起,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辦理。
(七)地方政府應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應訂定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提送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前項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依第十條第一項核定之基本需求及分擔數額,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之預算數額建議案,作為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年度教育預算之依據。」辦理。
(八)有關九十一年度中央對各縣市一般教育補助經費,配合財政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金額變動,爰予以調整修正。又基於調整後一般性教育補助款減少之縣市,其所獲分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已有增加,該縣市政府應將增加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優先用於教育經費。
(九)各級政府並應依據「建議編列數」編列九十一年度教育預算。
中央與地方政府教育經費編列情形(單位:新台幣億元)
教育經費 90年度 91年度 增減比較
金額 百分比
合計 4,106.90 4,243.13 136.23 3.32
一、中央政府負擔 1,807.90 1,921.75 113.85 6.30
(一)教育部編列教育經費 1,437.00 1,487.00 50.00 3.48
(二)中央直撥補助 370.90 434.75 63.85 17.21
二、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2,299.00 2,321.38 22.38 0.97
(一)地方政府應編教育經費 2,669.90 2,756.13 86.23 3.23
(二)中央直撥補助(減項) 370.90 434.75 63.85 17.21
二、 計算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所面臨的問題
(一)各級政府教育基本需求之計算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首先考量各級政府及學校之教育基本需求,以作為分配補助及應分擔教育經費數額之計算,惟「教育基本需求」之定義及其內涵為何?尚無共識亦無前例可循,若顧名思義,意指最重要且不可或缺之教育支出,應包含必要之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維護費、設備費、退撫經費等項目,惟應如何整合基本項目並根據客觀指標,釐定可行之試算公式,將是一項具有挑戰性的工作。
(二)各地方政府「教育支出」內涵是否需統一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二條明定,教育經費係指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由政府編列預算,用於教育之經費。目前,地方政府對於「教育支出」之項目尚未統一,有本質屬教育支出而列於其他支出項目者,如體育保健、教育人員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等經費,亦有非屬教育支出而列入「教育支出」者,如公務人員訓練經費等,是否應一致規範,尚有爭議,均須進一步研究。
(三)教育人員退撫經費之籌措
根據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決議,教育人員退撫支出原則上仍應列入年度教育經費總額計算,但該委員會亦瞭解,教育人員之退撫經費將逐年增加,為避免排擠年度教育經費,未來各年退撫支出宜單獨匡列推估,並預為籌措。
就個人意見,年來國內經濟不景氣,影響稅收嚴重短缺,另籌財源實非易事,若非景氣復甦,稅收增加,退撫經費對地方乃至中央政府之財政會是一項沉重的負擔,亦勢將造成經費排擠效應。若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五,以保障教育經費之適當成長,惟教育人員退撫經費逐年增加,財源若無適當之解決,本法第三條之規定將成為限制,而非保障,亦失去立法之美意。
肆、對地方政府及所屬學校教育經費預算體制變革之探討
一、 目前(九十年度)地方政府及所屬學校預算體制
(一)以教育局組織別區分:
 台北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為府外局係一獨立機關,預算編列型態為單位預算。
 除台北市、高雄市外,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屬府內局,預算編列於縣(市)政府單位預算內,以業務或工作計畫方式呈現。
 花蓮縣政府教育局原屬府內局,於九十年六月經該縣議會通過成立府外局,為一獨立機關。
(二)以學校別區分:
 國民中學單獨以單位預算方式呈現。
 各國民小學或統合以單位預算方式呈現(即各國小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各自獨立為一單位預算。
二、因應「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地方政府及所屬學校預算體制之探討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與支出,應設置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法編列預算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得設置校務發展基金,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準此,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部門設置基金為本法所強制規定﹔其所屬學校是否設置基金,則由各該政府衡酌辦理。至於基金性質為何,「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尚無明確規範。
依據「預算法」第十八及十九條所定,特種基金之預算型態可分為二類,一為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另為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以下僅就這二類基金之性質、預算編列方式分別探討之。
(一) 基金性質
單位預算特種基金:
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預算法第十八條)
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
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預算法第十九條)
前項所述歲入、歲出之一部,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預算法第八十六條)
(二) 預算編製內容
預算法為中央法規,惟地方政府準用之,以下謹就預算法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等對二種預算體制所作不同規範,予以簡要說明。
單位預算特種基金:
1. 歲入預算依預算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
2. 歲出預算則依預算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及「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六條規定,按政事別、機關別及用途別科目編製之。
3. 單位預算特種基金與單位預算編製方式及內容大致相同。以中央政府為例,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以歲入、歲出之全部編入總預算之特種基金,如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推廣貿易基金、空氣污染防治基金及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等十一個基金,上述基金已分別於八十七、八十八年度改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是以目前中央政府並無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預算型態,依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之規定,單位預算特種基金預算編製時需加編「基金收支估計表」,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八十六年度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基金收支估計表」為例,如下表。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八十六年度「基金收支估計表」(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基金收入 基金支出 本年度結存 累計結存 說 明
80 6,783,993 6,160,413 623,580 1,580,074 79年度累計結存數956,494千元
81 7,561,940 7,344,146 217,794 1,797,868
82 7,999,088 7,742,295 256,793 2,054,661
83 8,594,124 8,368,959 225,165 489,826 83年度轉出1,790千元
84 8,706,582 8,408,570 298,012 787,838
本年度預計收支與結存數:
前(84)年度基金結存決算數 787,838
加:上(85)年度基金預計結存數 146,686
加:本(86)年度預計收入數 9,256,496
減:本(86)年度預計支出數 9,421,228
本(86)年度預計基金結存數 769,792
4. 歲入、歲出均列入預算,中央政府一般教育補助及教育部特定教育補助,依中央政府規定,亦需透列預算,一般教育補助透列預算時程上並無問題,惟本部特定教育補助款,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需俟完成立法程序,並經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在時間上勢難於各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案時,獲知受補助數額,故各縣(市)政府對特定教育補助須於籌編預算時先行估列,或以追加預算方式辦理。
5. 預算執行時,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基金支出數額時,其超收部分得轉入以後年度補列預算﹔支出有賸餘時,得滾存基金內循預算程序繼續運用。(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五十五點規定)

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
1. 依照預算法八十九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其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準用營業基金之規定;其預算書表包含下列三項主要報表:
(1)業務收支預計表:表達收支面執行狀況,收入依來源別編列,支出依其性質,區分為業務成本與費用及業務外費用等分列。
(2)現金流量預計表:基於繼續經營原則,用以評估基金之產出。
(3)餘絀撥補預計表:業務收支結果及以前年度餘絀撥補狀況之呈現。
另加編預計平衡表備供參考,以表達資產、負債及淨值在年度結束時之狀況。
2. 中央政府一般教育補助及教育部特定教育補助,誠如前述單位預算特種基金須透列預算,並經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外,由於各縣(市)政府特定教育補助款必須先行估列,如此恐有鉅額高、低估之問題,倘能獲行政院同意,逕行補助基金,則可依預算法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併入決算辦理,無追加預算之問題。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預算法第八十八條後段)。
3. 各縣(市)政府若採行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體制,因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係以推動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品質為目的而設立,為無自償性財源之基金,仍須仰賴公庫之補助,故縣(市)政府單位預算所編列之經常門補助、資本門之投資,即為基金之補助收入及基金之增加,類似教育部與校務基金學校補助款之關係,其關聯性如下圖。各縣(市)政府對其「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補助,可比照教育部與校務基金之方式,以「補助」或「基金」科目透列單位預算辦理。
教育部單位預算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
歲入
罰款及賠償收入
規費收入
財產收入
營業及事業收入
捐獻及捐贈收入
其他收入

歲出
一般行政
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
技職教育行政及督導
國立學校教學研究補助
私立學校教學獎助
……………………….
中等教育
國民教育
社會教育
…………………………
非營業基金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一般建築及設備
第一預備金
…………………… 收支預計表
作業收入
教學收入
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其他作業收入
學校教學研究補助收入
作業成本與費用
教學成本
出租資產成本
其他作業成本
管理及總務費用
作業外收入
……………
作業外費用
……………
本年度賸餘(短絀)

現金流量預計表
作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作業活動之現金流入(流出)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增加短期債務及其他負債
 增加長期債務
 增加基金、公積及填補短絀
………………………
 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增(淨減)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
期未現金及約當現金

三、預算體制變革的衝擊及因應之道
為增加地方教育財政自主,鼓勵教育經費專籌專用,並釐清權責,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明文規定,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並制定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採行「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或「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各有優劣,應由各縣市政府考量各項相關因素如人力資源等,自行決定採行何種基金,不宜由中央政府作一致性之處理規範。
單位預算特種基金與現行公務單位預算編製方式及其執行彈性大致相同,就會計制度、會計科目、財務報表等方面,對現行作業較無影響。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與現行公務單位預算編製方式及其執行彈性變動較大,其會計制度、會計科目、財務報表等將大幅修訂,對未設專任會計人員之學校影響尤甚,人員訓練、作業講習、制度修訂等,誠屬重要課題。
縣(市)政府對於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明文規定,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並制定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使教育經費專款專用,持保留態度,認為縣(市)政府財源有限,不利於資金調度,但教育經費專款專用,非要求將縣市政府當年度教育經費全部或巨額先行撥交基金,故不論採行「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或「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二種基金性質均可透過溝通、協調,合理的作預算分配,於年度進行中依分配預算按月撥交基金,應可達到兼顧教育部門業務需要及配合財政狀況的雙贏局面。
採行附屬單位預算,必須提撥「基金」,亦即設置的「資本」,基金數額可由現有資產作價投資及由縣(市)政府視財政狀況,提撥現金。至於現金數額可以「供營運週轉或因應外在環境變化,辦理急要業務所需資金」為度,且可規範存儲於公庫,對縣(市)政府財政單位資金調度當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伍、 結語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意旨,乃期達到教育經費保障合理化、教育經費編列制度化、教育經費分配公開化及教育經費運用透明化等四項目標,惟法律的公布實施只是一個開始,未來如何落實與實行目標及其立法精神,乃是大家真正應該關心的。
各縣(市)政府教育經費係依照「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所定數額編列預算,不論是採行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或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期能達到教育經費運用透明化及彈性化之目的,若不考慮各項相關因素,僅就學理分析,個人認為採行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預算體制,似為較佳之選擇;目前各縣(市)政府九十一年度預算僅台北市政府採行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體制,另高雄市政府因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尚未經市議會通過,目前維持單位預算方式編列,俟該辦法通過後,將以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方式編列。
參考書目
一、 行政院九十年十月三日台九十教字第○五五六七二-一號函。
二、 行政院(民90),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台九十忠授字第○四○九五號函。
三、 行政院(民8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四、 行政院(民8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五、 李玉麟(民90),會計法講義,行政院主計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主計人員養成訓練班會計第一期。
六、 宋棋超,「替教育經費把脈(上)(下)」,師說第155期、156期。
七、 宋棋超,「教育經費」定義之探討。
八、 教育部會計處,九十年十月九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與地方政府所屬學校「校務發展基金」屬性之研討會議手冊。
九、 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落實「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地方政府配合及辦理相關問題研討會手冊。
十、 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協商各縣市政府九十一會計年度教育經費編列相關事宜會議手冊。
十一、 藍順德、王俊權(民90),「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主要內涵及其影響」,九十年度教育部會計人員專業研習班專題報
公共預算
一、當前我國財政困難情形與原因分析
我國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歷年來都是以稅收為主要的來源,但在這十幾年來,由於經濟的蓬勃發展,政府為了使經濟能夠不斷且持續的發展,於是增加了不少重大公共建設,希望用這種方式來吸引民間的投資,進而帶動國家整體經濟的成長。但是由於近年來的經濟不景氣,以及政府對於各項賦稅減免等措施的影響,實質上的收入以大不如前,需要以融資的方式來彌補收之間的短差,因而導致政府的財政負擔日益沉重。從民國八十九年起,由於精省而概括承受台灣省政府的負債,加上九二一地震後所需龐大的重建經費以及為提升這些年來的景氣,政府以赤字的方式投入重大公共建設,造成預算赤字比重逐年增加,使得政府的負債越來越大。由此可見,我們的政府已經面臨預算赤字的嚴重及負債不斷累積的窘境,因此如何積極的開闢財源,控制政府的支出,以達到收支平衡的目標,是我國政府面臨到最迫切的問題。
我國所面臨到的財政困難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賦稅收入佔支出的比率逐年下降,財政收入呈現不穩定
賦稅的收入是政府主要收入的來源,但由與社會及經濟的發展,為吸引更多企業的投資,因此政府擬定了許多減稅的措施,使税基不斷受到侵蝕,而造成收入日益減少。
二、某些租稅制度應加以檢討
舉例來說:現行的所得稅法中,有關軍公教人員薪資所得的免稅以及其他相關租稅的減免,都已經不合時宜,為了維護租稅的公平,建立公平的租稅制度,所以必須針對這些不適的稅法加以檢討改善,當然不只是軍公教人員,對於土地增值稅、遺產與贈與稅、貨物稅、兩稅合一等制度,都尤其改善的空間。
三、釋股預算比重上升但執行困難
為了因應國際潮流及運用民間有效率的經營方式來提升國營事業的績效,政府便著手推動國營企業民營化,於是政府從民國八十三年度起的總預算配合編列釋股預算,但民意機關在審查預算時常要求許多附帶條件,加上國內外政經情勢的動盪,導致預算執行困難。
四、歲出預算結構呈現僵化現象
社會福利、教育費、債務利息及對地方政府的補助等各項法定支出,在近幾年來都大幅的增加,排擠其他政務之預算。
五、債務迅速累積,造成利息負擔沉重
政府為了加速推動公共建設及福利措施,導致支出擴張太快,與稅收無法成比例,需要靠借貸來平衡收支,而在89年度承括台灣省政府的負債加上921大地震的重建基金的籌措,財務狀況可說是每日愈下,如此一來不僅是造成利息的負擔,對於其他政務的預算也會產生排擠。
六、社會福利支出比重增加
近年來社會多元化的發展,民眾對於政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社會福利支出的比率日益增加。政府對弱勢團體的照顧值得讚賞,但對於此預算的支出通常是增加很容易,減少很困難,所以在施行社會福利政策時應多加審慎評估,並有配套措施,避免貿然實施而造成政府的財政負擔。
七、國家資產的管理必須加以檢討
我國現有的資產高達六兆多,本來因為全民所共同享有,但由於資產的種類複雜,且都歸為不同的機關所管理,造成資產無法有效統一的運用,造成浪費,因此國家資產一直存在著低度利用、閒置、不當利用等情形,所以有必要針對這些資產作出適當的分配利用,創造全民福祉。


二、二十世紀各國政府支出成長情形與原因探討:
世界各主要國政府支出規模皆持續成長,以美國為例,各級政府支出佔其國內生產毛額GDP比,從1929年的10%成長為2002年的35.3%,成長幅度相當大,根據2002年的資料顯示,政府支出佔GDP比,日本為38.2%,英國為40.9%,加拿大為40.6%,德國為48.5%,法國為53.4%,義大利為48.0%,顯示政府規模在20世紀成長很多,驗證了華格納法則(Wagner’s Law),即公共支出的絕對量或佔國民所得的比重隨國民所得成長持續上升成長。
台灣各級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占國民生產毛額GNP比,在民國40年代平均為20.5%,50年代為21.1%,60年代為23.2%,至91年代皆超過30%。
政府成長的原因,可溯及30年代經濟大恐慌後,凱因思理論的興起,各國政府開始採取功能能財政策略,將促進充份就業與穩定經濟視為政府的責任,再加上社會安全救助支出不斷成長,以及政府管制政策不斷增加,導致政府支出規模不斷成長,理由如下
1.所得因素:國民所得提高,對於公共財貨與服務需求亦增加,造成政府支出成長
2.價格因素:當政府提供財貨與服務的相對價格上升時,導致政府預算規模擴大,私部門所佔規模比例縮小
3.人口因素:,人口增加,政府提供服務自然成長,由於人口集中的都市所需要的基礎公共設施與服務較鄉村增加許多,造成政府支出增加
4.政治制度:依公共選擇多數覺得投票方式,再加上選票互助,很容易通過只有少入人獲益的公共計畫而增加許多支出,另外,行政官僚擁有資訊與議程設定權的優勢,當其追求本身利益時,會使預算最大化
5.重大事項:一但社會遭遇重大危機危難(天災戰爭)政府被迫增加公共支出
6.社會態度:人們對於政府的公共計畫缺乏機會成本概念


三、公共財務管理的主要特性、任務、與主要內容。
特性–公共財務管理的是人民非自願繳納的資金,因此對於公共資金管理首重控制,一切收支處理程序與方式必須合乎預算規定,符合此要求後,再試圖利用財務資訊達到提升管理績效與規劃施政計畫的理想,讓政府施政更負責。
任務–公共財務管理的任務與內容有以下四種:
﹙一﹚ 控制:努力確保處知完成其特定任務及組織行為不偏離既定政策。此導向需要的資訊為應否採取特定行動,強調的事會計、審計與支出行政。
﹙二﹚ 管理:著重每日經營達成的效率與效能。此導向要求的是投入產出關係的測量與達成情形,強調成本分析、採購、現金管理與風險管理。
﹙三﹚ 規劃:集中於規劃組織目標及達成目標方法之選擇。此導向需要的是對未來事件的推測、未來藍圖及達成的方法,與財務預測及資本預算有關
﹙四﹚ 課責:在企業型政府運動下,為使政府施政能更反映民意,需利用預算與財務管理的改革以提升政府績效,此導向強調的事預算與財務的彈性、授權、績效與責任。
主要內容–
公共預算 公共財務管理
預算的籌編 收入與支出的預測、成本分析、資本預算、
資本預算、公債管理、風險管理、年金管理
財務狀況評估
預算的審議 重新考量預算籌編階段各項資訊
預算的執行 會計、收入行政、支出行政、採購、
現金管理與投資
決算與審計 審計


四、公共預算的性質、過程、與功能等
公共預算關心的是政府機關資源的取得與使用計畫,換言之,公共預算研究的是資源配置的政策決定,公共預算可以簡單的定義為公部門有計畫地取得與使用資源,正如同個人與家庭決定如何賺錢與花錢一樣。
公共預算是為政府的財政收支計劃書,預算透過數字與文字結合人類的行為,目的在於達成特定之目標。且公共預算具有高度政治性,預算反映了社會各方面對政府角色與資源配置的不同認知,所以說預算是處於政治決策過程的中心。
公共預算是一種決策過程,其最終目的在於決定資源的配置,通常可分四階段:
一、預算的編籌:此階段是指政府各機關依據未來年度施政方針、預算編籌原則及預算的編審辦法,訂定施政計畫,並依據具體資料確實估算收支預算,編製完成預算書,在經由各主管機關與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彙編成總預算案,於規定期間內送請立法機關審議。
二、預算的審議:此階段開始於預算書由最高行政首長送達至立法機關時,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同意權,預算案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並完成立法程序後,政府各機關始得動用國家資源。
三、預算的執行:是將立法通過的預算付諸實現,將預算轉化成行動與政策,亦即為生產公共財貨與勞務提供基金,這是預算成立的最原始目的。
四、決算與審計:此階段包括行政部門所做的決算及審計部門所做的審計。


五、為何需要政府
政府的功能在於保障市場運作,在市場的經濟體制下,政府最重要的角色就是確定及保護私有財產權。
一種是將社會視為自然生物,個人存在之意義只是做為此生物之ㄧ部分,政府則是扮演心臟的角色,個人的行為只有對整個社會有一時才會被認同;第二種看法是採用機器論之觀點(國家為服務人民之機器),其認為政府僅是人民為了更有效地達成個人目標所創造出來的人造物,個人才是主角而非群體。
一個自由民主的資本主義制度下,人民是自主的、道德、自利的,社會互動式建立在互惠的原則上,政府的角色在於保障互惠行為與集體道德,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增進集體繁榮。是故,政府的主要功能在於建立與保障財產權等制度,讓市場能自由運作,除非市場經濟失敗,否則應儘可能減少介入,即使介入,政府之各項政策反映的是一般民眾對公共利益之觀點,而非特定利益團體或個人之私利。


六、市場失靈
經濟市場之所以能夠正常的運作,都是靠著一隻看不見的手在操控市場的價格。所謂的市場失靈就是在市場機能運作之下,無法有效的去配置市場上的資源,且不能解決市場程序缺陷而嚴重阻礙生產力發展導致市場失敗,而不做到預期中圓滿達到經濟行為該有的效率。即是這隻看不見的手失去調節市場價格的功能。大體而言,造成市場失靈的原因有四個:
1.外部性:所謂的外部性即是從事經濟行為的的個人或是廠商,在財貨的生產和消 過程中,常常會對其他人或是其他的廠商產生有害或有益的作用,而受益人未有出過代價,這些作用即是所謂的外部性。所以外部性又可以分為正的外部性與負的外部性。當經濟行為產生了部性的時候, 際私人利益(或成本)將不等於 際社會利益(或成本),資源配置無法達到最適,而造成了市場失靈。簡而言之就是,一個經濟個體行為的結果不是透過市場因素引響其他的人。例如:一家烤肉萬家香。
2.自然獨占:自然獨占是在沒有其他的外力干擾下,市場會自然而然的形成一家獨自生產的局面。亦即某一產業的長期平均成本隨著生產的規 擴大而逐漸的下降,產量越大自然 均成本就越低,在開放競爭的結果之下,會發現獨占生產會比兩家以上共同競爭具有效益,漸漸的市場上會趨向於該產業只有某一家獨占生產。具有此類特性的產業,大多數為固定投資大的產業,例如:台灣電力公司即是。
3.公共財:公共財是指公共政治團體,為了滿足公共慾望所提供每個人都可以使用的、消費的財貨或勞務。公共才有兩種特性,一是非獨享性,亦即個人再使用公共財的時候,並不影響到其他人使用的權利,例如:國慶煙火表演並不或因為我看欣賞了而別人欣賞不到;二是非排他性,也就是說個人再使用公共財的同時,不能阻止其他的人使用,例如:馬路是供給大家使用的,不能阻止其他的人行使。
4.資訊不對稱:簡而言之就是在自由經濟市場中,買賣雙方所擁有的資訊是不對稱的,可能賣方擁有買方不知道的資訊,從中賺取利潤。也就是經濟學中俗稱的檸檬問題。這樣的例子在生活比比皆是,買屋子的仲介商,所掌握將要銷售屋子的資訊一定比看屋子的人多,但是仲介商卻不見的會告訴你他所知道的資訊,因為他的主要目的是銷售屋子,過多傳達資訊也許會對銷售不利。


七、政府特性與功能
一、政府的特性
學者藍尼將政府界定:「為一個社會制定與執行法律的一群人與機構的組合體。」根據藍尼的看法,政府具有下列幾項特性:
1.普遍性的權威:
政府所訂定的法律規範與頒布的命令,適用該國全體國民,甚至該國境內之外國公民。例如,根據我國憲法第十九條:「人民有一法律納税之義務」,如果人民拒絕納稅或逃漏稅,不但會被處罰,更可能因此而被限制出境。此外,不論是否為我國的國民都應該要遵守交通規則,否則也都應受罰。只要是政府依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規定,即使民眾不喜歡仍然必須遵守,無權抗拒,否則就會受到處罰。
2.非自願性成員:
絕大多數的社會團體都屬於自願性結社,是有意識的選擇。對一國政府而言,所管轄的民眾多屬非自願性。例如民眾參與某一政黨,可能是因為認同該政黨的理念或支持該黨的政策,如果不再認同就可以隨時退出。作為一國的成員多屬於非自願性的選擇。例如,我們作為中華民國國民,多數人是因為出生在中華民國境內,或是在境外出生,但因為父母親為中華民國國民的結果。所以,對一國政府而言,所管轄的民眾多屬非自願性。當然也有人是因為自願歸化而取的我國國籍、或是有放棄我國國籍的,但這畢竟為少數。
3.權威性規定:
政府所訂定法規的權威性,位階高於社會團體的內規。一般而言,社會組織的規定只能用於該組織的成員,而一但私人組織的內規和政府法規相衝突時,則為無效。例如回教允許一夫多妻,但我國法律只允許一夫一妻,所以在我國的回教徒就必須要遵守政府的法律,否則就會觸犯重婚罪。
4.合法壟斷強制力:
政府有權依法限制人民自由、剝奪民眾之財產,甚至是剝奪生命。私人組織為了規範成員的行為,雖然可以訂定一些處罰的規則,但私人團體無權限制成員的自由,也無權剝奪成員的生命。政府對於觸法的民眾,可能處以有期徒刑,或是罪行重大更可能處以死刑。
5.最高代價:
私人組織的決定,影響範圍通常僅止於該組織的成員。而政府政策對該國全體國民的影響,甚至對國際社會的影響,遠比一般私人團體大。例如,政府推動統獨公投可能造成兩岸的軍事衝突、美國出兵攻打伊拉克所付出的代價等,都可說明政府政策影響的程度及範圍之大。近來許多跨國企業快速發展,像是IBM、微軟等企業,規模及影響之大,以超愈許多國家,也是不容小覷的。
二、政府的功能
政府的功能從經濟的角度來看,可分為提供者與管制者兩種:
1.提供者(provider):
政府提供很多產品與勞務,例如教育、公營事業、治安等。政府雖然提供許多產品與勞務,但不一定是生產者,實際生產可能是由非政府的民營單位進行,例如高速公路的設計和施工,可能完全是由民間的建築和營造公司完成。或是像政府提供國防,但軍艦、坦克可能是向國外的製造商所訂購的。
當政府只是提供者雸不是生產者時,隱含的是政府在生產上並沒有優勢,所以最好是由私部門或民間部門來生產,也就是比較公部門生產與私部門生產之間的利弊得失,如果私部門得效益高成本低,當然就不值得由政府本身來生產。
2.管制者(regulator):
政府除了直接提供產品與勞務之外,也會間接影響社會大眾的各種活動,可以管制者的概念來涵蓋政府在這一方面的措施。當政府以管制者的身分可能採取四種具體措施:
(1)界定財產權:清楚的借訂財產權會又使受影響的雙方自己設法去解決問題,如果財產權的界定不明,雙方可能都認為自己的權益侵害而引發糾紛。受影響的雙方在明確界定的基礎上,會設法解決共有的問題。
(2)課稅或補貼:當社會成本高於私人成本,藉由課稅來反應社會成本,矯正運用資源上的缺失。例如當一間工廠只為了追求更多的生產量,而造成了過多的污染,政府就可用課稅來反應社會的總成本。而當社會利益高於私人利益時,政府則會藉由補貼提升資源運用的效率。
(3)直接管制:課稅與補貼可說是間接的措施,政府往往也會直接對私部門的活動加以管制的,管制措施可能有數量或品質規格上的限制,像是農產品或漁獲量的管制,或工廠排放標準、食品藥物的規格管制。
(4)標售財產權:政府擁有某項資源的財產權,透過自願性的交易,讓某項資源或財產權,由願意付出最高價運用。以污染權為例,政府可以根據研究,決定在某一段期間某種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然後透過公開標售程序,讓私部門取得這些污染物的排放許可證,各個廠商再根據本身的情況,透過交易取得自己所需要的數量。


八、何謂基金?為何公共財務管理皆成立基金?有哪些基金?
何謂基金–
依美國政府會計理事會1979 年所發布之第一號聲明書「政府會計與財務報告準則」第二條對基金所下的定義為:「稱基金者,謂依特別法令、約定或限制,以執行特定業務或達成一定目標為目的,所分開記載的現金與其他財力資源,連同一切有關的負債與剩餘權益或餘額及其變動,所構成一套自相平衡的帳目,而為一獨立之財務與會計個體」。我國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基金,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為何公共財務管理皆成立基金–
基金是一獨立的會計與財務個體,以基金限制公共財務的收入來源與支出用途,
達到控制管理公共財務的目的,及政府財務由基金限制其來源,而非漫無節制的
徵收各方或毫無方向的任意支用。
有哪些基金?
我國預算法之分類分為下列二類︰
1.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2.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種類如下︰
(1)營業基金:供營業循環運用者。如公營事業基金
(2)債務基金: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
(3)信託基金: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如愛國捐贈基金、公教之退休撫卹基金
(4)作業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如民航作業基金、臺大醫院基金
(5)特別收入基金: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如空氣污染防治費
(6)資本計畫基金: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如重大交通建設基金


九、「為何預算歲入與歲出定義不應包含舉債與還債?」
  所謂的歲入,就是一年中的總收入;而所謂的歲出,就是一年中的總支出。舉債,就是政府發行公債,向社會借錢;還債,就是政府有了錢,還給社會大眾的行為。
  政府發行公債會在公開市場做買賣,擁有者可能是銀行、一般民政,也有可能是國外的政府,或是央行等。但是政府為何需要發行公債呢?因為當歲入不足以支付歲出的時候,政府就只能藉由舉債來彌補破洞。例如台塑董事長王永慶先生舉債經營的「六輕」(六輕就是中華民國第六套輕油裂解廠),每年扣除貸款的利息,還可以賺進兩百多億新台幣,這也是為什麼常常有人說,把錢存在銀行裡只會越存越小,不如拿去做有效的投資,是可以致富的,而舉債也算是一種投資。
  但是舉債也是有壞處的,如果沒有做好事先的風險評估很有可能會越陷越深,到最後就會以債養債,導致家破人亡、信用破產等。
  而為什麼預算歲入歲出定義不應該包含舉債與還債?如第一段所說的,歲入是一年中的總收入,而舉債是向社會借錢,要是把舉債與還債都定義在歲入與歲出當中,那政府每年都可以交出漂亮的成績單,只要歲入無法支付歲出時,就向社會借錢來還債,例如今年借了一百萬,加上稅收或是等等的收入總共兩百萬,而歲出的部分是一百五十萬,這樣算下來還多了五十萬,但是到了明年,歲入不夠了,又再借了一百萬還去年借的一百萬(不包含利息),感覺會越借越多、越欠越多債,這樣雖然每年的預算都可以不是負的,讓大家覺得好像一直有在賺錢,但是卻看不到借來的錢是要還的!歲入也可以說是所賺進的錢,借錢當然不能算是賺錢,所以歲入與歲出不應該包含舉債與還債的。
  老師有說:借錢算收入,第二年要是借新還舊,稅出規模會重複(就會一直膨脹),每次每次都膨脹,那還得了,而且世界各國都沒有把他們定義在內喔!!


十、預算遞增主義
遞增主義者主張預算過程完全在政府內部進行,政府並未受到社會的控制,而利益團體的存在亦無法決定政府支出,遞增主義者假設大眾與利益團體對預算的影響皆有限。預算遞增主義是由Aaron Wildavsky在其所著作「預算過程之政治」(The Politics of the Budgetary Process)一書中所首創,可以稱為「增量主義」(incrementalism)或是「漸增預算」(incremental budgeting)。Wildavsky對預算遞增主義所強調的主要意涵,在於政府預算是逐漸發展演變而來的,不僅表現在政府預算決策的過程中,也展現在預算決策的結果上。他認為政府預算是在行政首長、政府官僚、民意代表和相關利益團體以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與者,在反覆的協商和溝通下,適當調整各項比例分配的過程,也就是說,預算的提案者通常會每年逐步的增加對政府資源的需求,而資源配置的決策者,也會溫和、漸進的刪除或修改每年提出的預算案。在這樣的互動下,通常沒有最大的贏家或是最大輸家,每一位參與者都可以贏,但是贏的不會太多,這樣一來,也可以將預算案決策過程中的利害衝突降到最小。政府在編列當年度的預算案時,通常是以前一年的預算規模作為「基礎」,再加上小幅度的支出成長,所以政府每年各項公共支出的規模與比例變化不大,呈現穩定的成長,這就是預算遞增主義展現在預算決策的結果上。不過這樣一來,年度預算的編列只分為「基礎」和「增量」兩部分,對於基礎的部分不用擔心,因為基礎的部分被視為理所當然的決策慣例;要費心的是要求增量的部分,因為我們不知道增量的部分所佔的比率有多少,影響的範圍有多廣,涉及人民的權益有多深,因此,對於增量的部分,必須有賴預算編列雙方的協調和溝通。
近年來政府教育經費的變動及因應策略
陳春榮
自86年7月間公布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不受憲法第164條規定之限制後,政府參酌各界的反映,並基於為維護教育健全發展需要,以及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爰擬訂「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於89年12月13日公布,其中第3條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使我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之編列仍能依法受保障。惟近年來在政府財政困難,整體收入財源縮減,尤其人事費、退休撫卹、法律及義務性等支出大幅增加下,遭到極大衝擊,立法委員且曾提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案,主要係將退休撫卹經費從教育經費中排除,並希望能適度擴增教育經費總額度。本文係就近年來政府教育經費的變動情形、所面臨的問題以及如何有效因應等加以探討。
一、 近年來政府教育經費的變動概況
配合精省,將原各省立高中職等經費,併入教育部主管預算計列,以及政府會計年度由7月制改為曆年制,故為求比較基礎一致,茲就89年度(係按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折算1年)至94年度之變動概況分述如下:
(一)我國公私部門教育支出均有成長,但私部門成長幅度較大
我國公部門教育支出(含由各國立大專院校校務基金以學雜費收入、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收益等自籌財源編列之作業支出),由89年度4,262億元,至94年度增為4,891億元,5年間增加629億元及14.8%;私部門教育支出(私立學校自行收納之經費支出)則由89年度1,328億元,至92年度增為1,750億元,3年間增加422億元及31.8%,顯示私部門的成長幅度較大。
(二)全國教育經費逐年增加,惟占各級政府支出淨額之比率略有下降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所規範之全國教育經費(不含國立大專院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部分),由89年度4,015億元,至94年度增為4,457億元,5年間增加442億元及11.01%,且較91至94年度依法應編列之下限約4,000億元至4,200億元超出甚多。但全國教育經費占GNP之比率由89年度4.12%,至94年度降為3.98%,且全國教育經費占各級政府支出淨額之比率,89年度為19.18%,90至94年度間互有升降,惟94年度為18.84%,較89年度降低0.34個百分點。
(三)中央政府教育經費有較大幅度成長,且占總預算及各級政府支出淨額之比率均有提升
中央政府編列於教育部與行政院直撥地方政府之一般教育補助款(含退休撫卹),由89年度1,699億元,至94年度增為2,015億元,5年間增加316億元,約增18.60%,其占歲出總額之比率由89年度11.01%,至94年度提升為12.53%,且中央政府教育經費占各級政府支出淨額之比率亦由89年度8.11%,至94年度提高為8.52%。又89至94年度中央政府所增加之教育經費316億元,占同期間全國教育經費增加總額442億元之71.49%。
(四)配合中央對地方補助制度的變革,一般教育補助款大幅增加
教育部教育經費於89年度編列1,588億元,嗣後配合88年1月「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修正,與行政院提升地方財政自主之政策,於90及92年度將原編列對地方之部分補助款203億元,調整改列於行政院直撥對地方一般補助款,加以因政府財政困難,歲出額度縮減,以及立法院於審查預算案時亦有刪減(按93與94年度分別刪減約15億元及16億元)等因素,降至94年度之1,371億元,共減少217億元,占中央政府總歲出的比率由89年度10.29%,至94年度降為8.52%,惟95年度已增為1,405億元,占中央政府總歲出的比率亦顯著提升。至於行政院所編列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款於89年度編列110億元,占總歲出之0.71%,至94年度增為644億元及占4.0%。
(五)配合擴大公共建設等政策編列專案預算,以彌補年度常態教育經費之不足
近年來為配合政府擴大公共建設等政策,編列多項專案預算,以彌補年度常態教育經費的不足,包括:(1)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編列921震災災後重建追加預算149.19億元;(2)90年度編列921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74.79億元,與配合擴大內需編列新設6所國立高中、特殊學校及南科國中建校等追加預算8.6億元;(3)92年度於擴大公共建設與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追加預算中編列校園環境整理、整建國民中小學老舊危險校舍及公共圖書館強化計畫等76.54億元,防治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特別預算7億元等。
二、當前政府教育經費所面臨的問題
近年來政府教育經費的編列雖年有增加,但仍面臨下列問題,須予克服或解決:
(一)教育人事費占整體教育經費的比率偏高
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93年度各級政府人事費占總預算的比率平均為32.0%,其中中央政府為26.0%、台北市與高雄市政府(均不含教育單位員額人事費)分別為25.1%及19.1%、各縣市(含鄉鎮縣轄市)為48.6%。但如就教育人員人事費占整體教育經費之比率加以觀察,94年度中央政府教育經費2,015億元中所編列具人事費性質之支出(含對公私立學校與地方政府補助款中屬於人事費性質之支出)達1,257億元,占62.38%,在各地方政府方面,94年度預算教育人員人事費2,605億元,占教育總經費3,117.5億元之83.56%,其中以南投縣之92.6%為最高,其次為台北縣88.95%、彰化縣88.07%、屏東縣87.75%、苗栗縣87.5%、嘉義縣86.38%,綜計有20個縣市在80%以上,台南市、新竹縣、台中縣、金門縣及桃園縣等5縣市在70%至80%間,由於人事費比率偏高,導致各項業務費、維護費及設備費等軟硬體經費明顯不足。
(二)教育人員退休撫卹支出急遽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94年度預算共編列4,457億元,較91年度決算數4,119億元,增加338億元,約增8.21%,其中退撫經費由91年度之493億元,至94年度增為708億元,增加215億元及43.61%,退撫以外之教育經費則由91年度之3,626億元,至94年度增為3,749億元,僅增加123億元及3.39%,如再扣除同期間人事費增加部分282億元,實際上各項業務及設備費等反而減少159億元,尤其教育部所編列之退撫經費由89年度之74.51億元,至94年度增為108.3億元,95年度為131.4億元,較94年度續增23.1億元,但因近年來國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等教師申請退休人數遽增,預估至95年度止仍將不敷約50億元。
(三)法律及義務性支出之排擠效果日益嚴重
教育部主管預算(含教育及文化支出)89年度編列1,660億元,至94年度減為1,416億元,如連同特別預算編列100億元,合共1,516億元,主要為90及92年度調整改列一般補助款203億元所致。但同期間有關學生公費及學雜費減免、學生就學貸款利息補助、人事費、退休撫卹、原住民與特殊教育推展等屬於法律及義務性支出,由89年度782億元,至94年度增為977億元,共增加195億元所造成之排擠效果,使預算結構日益僵化,爰近年來各單位普遍反映一般業務費及支應新增教育政事推展所需經費極為欠缺。
(四)中等及高等教育之投資未隨同學生人數之成長而增加
教育部因近年來預算額度較為緊縮,致所編列之高等教育經費由89年度741億元,至94年度略減為735億元,減少6億元,約減0.81%,但如併計原編列公務預算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學雜費等自籌收入,實質上仍有增加。中等教育經費由89年度390億元,至94年度增為398億元,增加8億元及2.05%,其間國立高中職尚增加15所,因此平均每所學校所能獲得之資源仍難有成長空間。又近10年來高等教育快速擴充,公私立大學院校由83學年度之58所,至93學年度增為145所,同期間學生人數則由30.2萬人增為89.5萬人(僅含大學本科學生人數),但因教育部對公私立大專院校之補助款未隨同學生人數之成長而增加,使教育部對每位學生之平均補助數,無論是國立或私立大專院校均有逐年下降情形,學校自籌壓力則相對增加。另國立高中職亦屢反映資本門支出及修繕費不足,近年來雖經勉力檢討逐年增加,惟94年度179所國立高中職仍僅編列18.31億元。
(五)地方教育經費仍有困難且多未落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運作
行政院對地方之一般教育補助款雖由89年度110億元,至94年度增為644億元,5年間共增加534億元,惟現行中央對各縣市之補助款,係按所設算各縣市基本財政支出扣減基本財政收入後之不敷數情形予以匡列補助,而近年來因受金融業營業稅之調降與移作金融安定基金之財源、其他政策性減稅措施,以及經濟景氣變動等影響,各級政府收入淨額由87年度2兆0,535億元,逐年下降至91年度1兆7,879億元,92年度略回升為1兆8,482億元,93年度為2兆0,504億元,因此有部分補助款會受地方基本財政收入之減少而抵銷。另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法編列預算辦理…」但目前除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已採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外,各縣市政府則多以整體收支調度及會計作業等方面仍有困難為由,迄未落實基金之運作,致無法達成教育經費專款專用及產生開源節流之目標。
三、因應當前教育經費問題的策略及展望
「策略」係政府部門所採取的行動綱領,以實現所設定的目標,期解決公共問題,滿足人民需求,可分為總體策略、部門策略及功能策略等3個層次。而在當前政府財政困難,尤其我國賦稅負担率(不含社會安全捐)2004年僅13.6%,低於2002年美國19.6%、日本15.9%、德國21.5%、法國27.7%、英國29.7%、南韓19.8%以及2003年中國大陸17.1%情形下,欲期大幅擴增教育支出,確實不易。並鑒於近年來預算制度的演進因受到各國財政壓力的影響,已逐漸塑造一種限制公共支出之氣氛。加以當前政府再造與企業型政府之理念為撙節施政成本、提升服務效能、重視開源、鼓勵競爭、節流分享、授能管理以及強化施政成果之課責精神等,爰以「開源、節流、提升教育經費運用效能」為核心理念,逐步採行下列的因應策略:
(一)鬆綁相關法規,創造開源空間
1. 自85年度起分階段推行國立大專院校設立校務基金,學校平均自籌經費比率已由89年度決算37.3%,至93年度決算提高為50.3%。又配合「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有關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等5項自籌收入不受預算法、會計法等限制之規定,已自93年度起不再納入校務基金預算內編列,並於93年8月修正「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放寬校務基金之運用彈性,期有利於各校持續加強開源。
2.自93學年度起,以學校常態現金結餘率是否超過15%及累積資金結餘指數是否大於1,作為公私立大專院校可否調整學雜費之主要衡量標準,促進各校學雜費調整之正常化、合理化及建立明確審核機制。
3.於93年6月修訂高級中等學校法、職業學校法及特殊教育法,放寬公立高中職對外開放場地、運動設施、委外辦理業務、學生重補修、辦理招生、甄選、實習及實施推廣教育等收支,可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可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已有效提升各校開源之誘因。
(二)改變預算編列型態,提升各機關學校財務經營管理觀念
目前國立高中職及各館所均採公務預算型態,長期以來,在預算的編製及執行方面不夠靈活,又鑒於國立大專院校自成立校務基金以來,已日益發揮財務經營管理之精神,且大幅提升學校自籌經費比 率,因此將朝下列方向努力:
1.國立高中職在部分收支可採代收代付方式,加以自95年度起推動實施額度制(即先以公式化或共同基準設算各校額度後,再授予各校作最適切之分配運用)後,已逐步提升財務經營管理的觀念,現並研究分階段實施國立高中職校務基金,初期優先將各國立大學附設之高中(如師大附中)及國中小(如北師附小)納入大學校務基金內編列。
2.為落實「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已推動分四階段逐步將教育部對地方特定教育補助、行政院直撥地方一般教育補助以及各縣市自籌財源部分納入基金專戶控管運用,現並採取加強考核及輔以相關配套措施,使各縣市均能以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作為目標,俾各國民中小學亦能改變財務經營管理之觀念以及逐漸發揮對外開拓財源之能力。
3.配合政府再造,教育部所屬各館所如自然科學博物館、海洋生物博物館等有逐步改為行政法人之議,在未定案前,考慮先選擇部分館所成立館務基金(屬於作業基金型態),以利各館所業務的推展。
(三)強化教育經費之分配,並有效提升預算執行效能
1.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9條規定所成立之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係負責統籌全國教育經費之分配,目前由教育部部長主持,其下所設之研究小組則由教育部教研會執行秘書與會計長共同主持,已朝逐步發揮統籌合理分配全國教育經費之功能努力。
2.審慎檢討就學生人數呈逐年縮減趨勢所可減少之人事費等支出,調整優先作為充實國民中小學軟硬體設施與適度增加中等及高等教育經費之用。
3.教育部近年來經本零基預算精神通盤檢討合理調整預算之分配結構,同時參酌以前年度決算數及未來年度實際需求情形詳實編列結果,雖在預算額度日益緊縮下,尚能因應部分新增政事所需,且90年度保留款54億元,占教育部主管預算總額之3.55%,至93年度降為15億元及占1.07%,賸餘數則由90年度84億元,占教育部主管預算總額之5.55%,至93年度降為7億元及占0.47%,並於93年8月新訂「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預算編製及執行補充規定」,以期在預算的編製及執行方面均能更為精進,並善用有限資源。
(四)採行各項節流措施,以撙節支出及降低經費排擠效應
1.為避免法律及義務性支出持續增加造成更大的排擠效果,對於新興重大教育政事之推動或立法,堅守先覓妥額外財源作為實施之先決條件。
2.對原有法律及義務性支出項目,詳加檢討其必要性並核實編列,如教育部於94年初針對所主管核發之各項獎助學金174億元予以通盤檢討結果,已節省數億元支出,另鑒於退休撫卹經費仍呈鉅額成長,負擔極為沈重,宜考慮儘速修正相關法令規定。
3.宜提高獎勵額度,積極推動小規模國民中小學校之裁併,並嚴加控制國民教育人事費之總額或所占教育經費之比率以不再增加為原則。
4.持續加強引進民間充沛的活力共同推動重大教育政事,如教育部國教司自93年8月起辦理之退休菁英風華再現,請退休教師到中小學輔導學生課業;電算中心自94年度起實施之「縮短城鄉數位落差一創造偏鄉數位機會推動計畫」,則邀請民間團體到偏遠地區進行資訊服務,並規劃志工、退休人員、大專青年、替代役等施予適當的訓練後,建立對偏遠地區學校及學生之輔導服務機制。
5.加強推動學生宿舍等BOT計畫及將學校餐廳、部分場地設施(如游泳池)等OT(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五)爭取編列擴大公共建設等預算,以增裕教育經費來源
1.持續配合政府擴大公共建設等政策,爭取增編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辦理,以彌補年度常態性教育經費的不足,如分別自94年度與95年度起納入新十大建設特別預算中編列5年500億元之「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以期有效追求大學卓越發展,提升高等教育競爭力及建構國際化環境。
2.對於現有預算額度無法容納編列之重大計畫 如「國立高中職老舊危險建物汰建暨教育資源嚴重不足學校新建工程計畫」(總經費66億餘元)、「游泳池興建計畫」(總經費21億餘元)及「國民中小學老舊危險校舍整建計畫」(尚須約190億元)等,爭取由公共建設計畫經費支應辦理。

【摘錄】
◎ 2000年公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辦法》。
◎ 教育投資是現代國家核心的工作之ㄧ(Cohn& Geske)。
◎ 一個國家能有多少教育預算,取決於政府政治運作的協商與利益折衝(林天祐)。
◎ 依照人力資本論的觀點,教育有助於人力資源的形成,提昇工作人員的生產力,進而促進經濟成長的效果。
◎ (國內的討論與分析)針對國民教育、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經費分配之水平公平(horizontal equity)、垂直公平(vertical equity),甚至是適足性(adequacy),但少有針對整體的教育經費進行分析與探索。
*思考:當議題的焦點在教育經費,思緒地圖的核心是什麼?不是「錢」,而是用經費的角度來看「教育」。那才是核心,掌握不到就會跟一般人一樣-俗氣!
◎ 教育經費的分配在我國只有原則性的規範。根據《憲法》第164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15%,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25%,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35%。
◎ 政府於1997年進行《憲法》修正,將原本第164條凍結,改以「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取代,將固定教科文經費比例規定予以廢除,強調「國民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
◎ 《教育基本法》公佈於1999年,其第5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 學者認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特色有三:
1. 改變教育經費編列機制,從教育基本需求估算教育經費編列的基準;
2. 改變教育經費分配機制,從合議制分配教育經費及其補救款項;
3. 改變財務監督機制,公私立學校一律必須定期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監督之。
◎ 根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 。
◎ 地方政府應優先支應教育經費,而且自行負擔的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隨筆】
有學理為基礎真的很重要,
少了理論的根基,就像財大氣粗的商人,會把自己膨脹的連自己也無法相信!
可惜,這個社會「崇尚唯利」,
這些好吹噓的總輕易站上重要決策的位置影響全局!

【摘錄】
◎ 2000年公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辦法》。
◎ 教育投資是現代國家核心的工作之ㄧ(Cohn& Geske)。
◎ 一個國家能有多少教育預算,取決於政府政治運作的協商與利益折衝(林天祐)。
◎ 依照人力資本論的觀點,教育有助於人力資源的形成,提昇工作人員的生產力,進而促進經濟成長的效果。
◎ (國內的討論與分析)針對國民教育、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經費分配之水平公平(horizontal equity)、垂直公平(vertical equity),甚至是適足性(adequacy),但少有針對整體的教育經費進行分析與探索。
*思考:當議題的焦點在教育經費,思緒地圖的核心是什麼?不是「錢」,而是用經費的角度來看「教育」。那才是核心,掌握不到就會跟一般人一樣-俗氣!
◎ 教育經費的分配在我國只有原則性的規範。根據《憲法》第164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15%,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25%,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35%。
◎ 政府於1997年進行《憲法》修正,將原本第164條凍結,改以「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取代,將固定教科文經費比例規定予以廢除,強調「國民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
◎ 《教育基本法》公佈於1999年,其第5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 學者認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特色有三:
1. 改變教育經費編列機制,從教育基本需求估算教育經費編列的基準;
2. 改變教育經費分配機制,從合議制分配教育經費及其補救款項;
3. 改變財務監督機制,公私立學校一律必須定期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監督之。
◎ 根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 。
◎ 地方政府應優先支應教育經費,而且自行負擔的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隨筆】
有學理為基礎真的很重要,
少了理論的根基,就像財大氣粗的商人,會把自己膨脹的連自己也無法相信!
可惜,這個社會「崇尚唯利」,
這些好吹噓的總輕易站上重要決策的位置影響全局!











教育部本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本網站資料如與正式公函文字不同,以機關公發布或函頒者為準。 
電話總機: (02)7736-6051、(02)7736-6052 傳真電話:(02)2397-6928
建議使用IE 6.0以上版本 最佳觀看解析度1024x768 系統版本: 98/11/06

  • Digg
  • Del.icio.us
  • StumbleUpon
  • Reddit
  • RSS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