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說明
引用自
【2010/5/4牛奶瓶報報】
請問教育部?「一年不處理」和「三個月不處理」有很大差別嗎?
99年05月03日,高雄縣教師會發出新聞稿:【教育部放任學校喝的、吃的、穿的、用的通通要剝削學生】。
當天早上,我接到教育部相關人員來電,詢問新聞稿中和部長座談會的日期「98年06月02日」是否有誤?
我們經過查證之後,發覺把「98年06月02日與鄭瑞城部長座談」和「99年02月08日與吳清基部長座談」搞混了。
我馬上回電教育部人員,說明是誤植,並且中午之前更正新聞稿,但是教育部關心的重點,還是在那已經更正過的日期上。
我們很懷疑,教育部是否有誠意解決問題,人民向政府陳情檢舉,「一年不處理」和「三個月不處理」有很大差別嗎?
「三個月不處理」和「一年不處理」都是不處理,重點是不處理,而不是日期多少,莫非教育部還是不想解決,只想推拖拉?
轉貼990503中午高雄縣教師會發出的新聞稿:
●●●990503高雄縣教師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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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03高雄縣教師會新聞稿
教育部放任學校喝的、吃的、穿的、用的通通要剝削學生
學校透過合作社規避政府採購法以獨佔經營大賺學生的錢
99年02月08日,高雄縣教師會至教育部出席「教育部與教師會座談會」,就當著吳清基部長的面,指出教育部放任自己主管的國立高中職,透過合作社大賺學生家長的血汗錢,喝的、吃的、穿的、用的通通都要賺,吳清基部長當場答覆請中部辦公室處理,事情過了數月沒處理,證明吳清基部長只是敷衍。
99年05月01日,媒體報導:【巧立名目達十多種國中小代收代辦費「違憲」】,監委認為,各級國民中小學「巧立名目」,以代收代辦名義向學生收取費用,增加學生負擔,有違憲、違法之虞。另一篇報導:【教部訂基準國小1000國中1500】,教育部只會把矛頭對準國中小,把責任推給地方政府,自己主管的國立高中職卻繼續放任不管。
學校是「教育單位」,不應該是「營利單位」,更何況是「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規費,然後透過合作社獨佔經營,大賺學生家長的血汗錢,校方把合作社當作學校「小金庫」,甚至由教職員瓜分其中的利益,當老師還賺學生的錢,簡直是「師道不存」。
學校合作社代辦費巧立名目收費,不只高雄縣有,應該是全國性的問題,不只國中小有,連高中職也都有問題,公立學校有問題,私立學校可能更嚴重。早在94年,高雄縣教師會就將這問題掀開,要求教育主管機關注意,不能任由學校印單子就跟家長收錢,然後由合作社賺取差價,讓家長荷包不斷地失血。
94年,高雄縣教師會正視這個問題,公開要求高雄縣政府教育局要解決,94年09月30日我們拜會教育局提出具體建議,94年11月01日教育局召開相關會議,95年4月15日高雄縣政府公佈「高雄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新的辦法粗估ㄧ年幫全高雄縣家長省下三千萬元。
後來,我們發現高雄縣內國中小的問題解決了,但是公私立高中職的問題還存在,而且還更嚴重,教育部主管的國立高中職也好不到哪裡去,高中職對學生的剝削程度更是嚴重,學生吃的便當、喝的飲料、穿的制服、坐的校車、用的教材等等‧‧‧,學校幾乎都要透過合作社賺一手,簡直把學生和家長當凱子敲竹槓。
93年09月27日,教育部公函:「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很多學校為了規避政府採購法,轉手透過合作社辦理採購,學校採購不能賺學生家長的錢,但透過合作社就大賺特賺,廠商把一定的「盈餘」或「回扣」回饋給合作社,然後再由學校或教職員處分這些錢,真正回到學生身上的只是部分或少數。
學校透過合作社獨佔經營大賺學生家長的錢,教職員在學校大辣辣地當起「老闆」,一個月兼差最高可領一萬六千元,竟然比校長的職務加給還要多,有的甚至連寒暑假都要領,一年下來這些「合作社從業人員」的「津貼」可能高達幾十萬元,然怪有些學校的合作社選舉很多人拉票搶著做,因為可以「坐校分贓」剝削學生家長的血汗錢,我們曾公開呼籲學校不該利用代收代辦費賺學生家長的錢了。
教育界要有自省和自清的能力,我們在內部該講的都講了,甚至都當面跟吳清基部長講了,我還數度請全教會劉欽旭理事長了解處理情形,但或許是這塊的利益太大了,有人不願意得罪既得利益,所以教育部連動都沒動,搞到監察院出面調查,追查有無官員失職,教育界實在有夠丟臉!
我們要說,絕大部分的教師跟這利益無關,也不齒相關人員的作為,希望監察院該查就查,讓教育界回復該有的清淨。還有,我們當面跟吳清基部長建議,吳清基部長竟然動也不動,行政院吳敦義院長不應該放任不管了,這跟全國學生家長的荷包有關,應該算是「行動內閣」要處理的「庶民議題」。
引用自
【2010/5/3牛奶瓶報報】
教育部放任學校喝的、吃的、穿的、用的通通要剝削學生
學校透過合作社規避政府採購法以獨佔經營大賺學生的錢
98年06月02日,我代表高雄縣教師會至教育部出席「
教育部與教師會座談會」,就當著吳清基部長的面,指出教育部放任自己主管的國立高中職,透過合作社大賺學生家長的血汗錢,喝的、吃的、穿的、用的通通都要賺,吳清基部長當場答覆請中部辦公室處理,事情過了將近一年沒處理,證明吳清基部長只是敷衍。
99年05月01日,媒體報導:【巧立名目達十多種 國中小代收代辦費 「違憲」】,監委認為,各級國民中小學「巧立名目」,以代收代辦名義向學生收取費用,增加學生負擔,有違憲、違法之虞。另一篇報導:【教部訂基準 國小1000 國中1500】,教育部只會把矛頭對準國中小,把責任推給地方政府,自己主管的國立高中職卻繼續放任不管。
學校是「教育單位」,不應該是「營利單位」,更何況是「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規費,然後透過合作社獨佔經營,大賺學生家長的血汗錢,校方把合作社當作學校「小金庫」,甚至由教職員瓜分其中的利益,當老師還賺學生的錢,簡直是「師道不存」。
學校合作社代辦費巧立名目收費,不只高雄縣有,應該是全國性的問題,不只國中小有,連高中職也都有問題,公立學校有問題,私立學校可能更嚴重。早在94年,高雄縣教師會就將這問題掀開,要求教育主管機關注意,不能任由學校印單子就跟家長收錢,然後由合作社賺取差價,讓家長荷包不斷地失血。
94年,高雄縣教師會正視這個問題,公開要求高雄縣政府教育局要解決,94年09月30日我們拜會教育局提出具體建議(參考940930【牛奶瓶報報】),94年11月01日教育局召開相關會議,95年4月15日高雄縣政府公佈「高雄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參考950428【牛奶瓶報報】),新的辦法粗估ㄧ年幫全高雄縣家長省下三千萬元。
後來,我們發現高雄縣內國中小的問題解決了,但是公私立高中職的問題還存在,而且還更嚴重,教育部主管的國立高中職也好不到哪裡去,高中職對學生的剝削程度更是嚴重,學生吃的便當、喝的飲料、穿的制服、坐的校車、用的教材等等‧‧‧,學校幾乎都要透過合作社賺一手,簡直把學生和家長當凱子敲竹槓。
93年09月27日,教育部公函:「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很多學校為了規避政府採購法,轉手透過合作社辦理採購,學校採購不能賺學生家長的錢,但透過合作社就大賺特賺,廠商把一定的「盈餘」或「回扣」回饋給合作社,然後再由學校或教職員處分這些錢,真正回到學生身上的只是部分或少數。
學校透過合作社獨佔經營大賺學生家長的錢,教職員在學校大辣辣地當起「老闆」,一個月兼差最高可領一萬六千元,竟然比校長的職務加給還要多,有的甚至連寒暑假都要領,一年下來這些「合作社從業人員」的「津貼」可能高達幾十萬元,然怪有些學校的合作社選舉很多人拉票搶著做,因為可以「坐校分贓」剝削學生家長的血汗錢,我們曾公開呼籲學校不該利用代收代辦費賺學生家長的錢了(參考950505【牛奶瓶報報】)。
教育界要有自省和自清的能力,我們在內部該講的都講了,甚至都當面跟吳清基部長講了,我還數度請全教會劉欽旭理事長了解處理情形,但或許是這塊的利益太大了,有人不願意得罪既得利益,所以教育部連動都沒動,搞到監察院出面調查,追查有無官員失職,教育界實在有夠丟臉!
我們要說,絕大部分的教師跟這利益無關,也不齒相關人員的作為,希望監察院該查就查,讓教育界回復該有的清淨。還有,我們當面跟吳清基部長建議,吳清基部長竟然動也不動,行政院吳敦義院長不應該放任不管了,這跟全國學生家長的荷包有關,全國學生家長被削的錢更加可觀,應該算是「行動內閣」要處理的「庶民議題」。
轉貼相關的文件和報導:
●●●930927教育部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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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受文者:各縣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台國字第0930124058bB號
主旨:有關家長會與學校採購事宜分際問題,請轉知所屬學校遵照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秘書長院臺教字第0930035241A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88)工程企字第8808912號函略以:
(一)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如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
(二) 法人或團體(如員工消費合作社、家長會及私立學校)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適用採購法第五條之規定;公立學校以補助之預算辦理採購,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正本: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台灣省二十一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部國教司
●●●政府採購法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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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第4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第5條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
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行政程序法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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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2條第3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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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兼職費部分:
(二)支給標準:
1.按兼職人員本職銓敘審定等級區分為:簡任月支最高新臺幣三千元、薦任月支最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委任月支最高新臺幣二千元。軍人、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比照相當等級支給。
(四)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以支領二個兼職費為限,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940930【牛奶瓶報報】:高雄縣教師會拜會教育局討論合作社和代辦費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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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教師會拜會教育局討論合作社和代辦費的相關事宜
94年09月29日,高雄縣教育局召開常態編班會議,高雄縣教師會趁機拜會教育局陳瑞忠局長和體健課蘇惠月課長,針對合作社和代辦費的問題進行溝通,大家交換意見和看法。
ㄧ、目前「合作社」的「代辦費」可以用「學校」的「代收費」取代,相關費用比照教科書由學校公庫處理,合作社代辦費會有利潤,學校代收費則是實收實支。
二、學生購買項目ㄧ定要經實際教學的教師同意,採購的程序要經公開招標、議價或比價的程序,將價格壓低到合理的範圍,節省家長的支出。
三、學校可以關閉合作社的店面,甚至可以解散員生消費合作社,只要經過合法的程序即可,教育局沒有法令依據來反對阻止。
四、學校廢除合作社之後,當然不再對這些學校進行合作業務的抽查、視導和評鑑,不影響學校和校長的考評。
五、教育局將在近期內會召集相關單位和人員開會,討論合作社和代辦費的相關事宜。
所以,如果學校願意的話,可以召開會員大會議決合作社的解散,讓學校合作社走入歷史,讓老師不再為合作社困擾。
●●●950428【牛奶瓶報報】:「高雄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公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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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公佈了
95年4月15日,高雄縣政府公佈:「高雄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給高雄縣政府和教育局拍拍手,啪啪啪‧‧‧。
這個法,是我們建議訂定的,我們一直密切注意,現在總算公佈了,高雄縣學校為學生代收代辦,總算有法源依據了。
所以,合作社解散,學生代收代辦將由公庫接手,並沒有任何問題,只有更加透明公開而已。
說真的,推動合作社解散,面臨的阻力還不小,我們在斷某些人的利益,我們在幫學生家長省錢。
我粗略算過,每學期合作社代辦費平均500元,ㄧ年有2學期,利潤以兩成計算,高雄縣全縣150000個學生。
500*20%*2*150,000=30,000,000
我們ㄧ年幫全縣家長省下30,000,000元,三千萬元,這還只是保守的估計,沒有包括制服等其他「哩哩摳摳」的東西。
有人說,要因公積德,這次合作社的事情是如此,前些年課輔費用也是如此,我們在幫家長省錢,累積下來還真可觀。
不過,有人在建議,學生營養午餐也有很多「米蟲」在蠶食鯨吞利益,希望我們也能位學生健康和家長荷包努力,我們也有在做了。
說真的,我們「數度」建議高雄縣政府,開放學校午餐「學校自辦」、「中央廚房」、「公辦民營」,但就怕高雄縣政府和楊秋興縣長沒有魄力做。
●●●950505【牛奶瓶報報】:學校和老師還好意思賺學生代收代辦費的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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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和老師還好意思賺學生代收代辦費的錢嗎?
95年05月03日,國語日報:「代收代辦費 五萬多名學生無力繳」。
全台灣五萬四千名家境貧困的國中小學生,繳不出一學期一千多元的代收代辦費,因而面臨無法上學的困境。
教育部將提撥學產基金,富邦慈善基金會教育儲金專戶將認養,共同協助貧困學生,讓學生不要因為繳不出錢而無法繼續讀書。
面對那麼多學生繳不起代收代辦費,學校和老師還好意思賺學生代收代辦費的錢嗎?這種學校和老師應該公佈給社會大眾知道。
合作社代收代辦費的問題,這是全國各縣市普遍存在的問題,高雄縣有自醒自覺的能力,其他各縣市也應該要有。
老實說,碰合作社的議題,擋人家的財路,有點吃力不討好,得罪人家的既得利益,外面已經有各種我的「流言」。
最近,為了合作社議題,ㄧ些人匿名上網謾罵我,面對這些人的攻訐,我都欣然處之,越罵我越覺得爽,是不是有點「變態」,哈哈哈。
我歡迎大家指教,但請留下姓名,不敢留名算什麼?會員對我有意見,歡迎來會員大會批判,我公開接受大家的檢驗,我對高雄縣的教師有信心。
在此,我要點名我的「母校」高雄縣OO鄉OO國小,不要再賺學生代辦費的錢了,五個老師每個月領2500元(當導師很辛苦一個月才2000元),ㄧ年共150000元,連寒暑假都領,這還不包括理事酬勞金,這些都是學生家長的血汗錢,不要再賺下去了。
●●●990501聯合報:巧立名目達十多種 國中小代收代辦費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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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立名目達十多種 國中小代收代辦費 「違憲」
【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監委認為,各級國民中小學「巧立名目」,以代收代辦名義向學生收取費用,增加學生負擔,有違憲、違法之虞。監察院最近約詢教育部官員,初步發現名目多達十幾種,平均每名中小學生每年多負擔1至2千元,將追查有無官員失職。
監委沈美真、吳豐山最近約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等,發現代收代辦費約有十五、六種名目,各級學校共通的有12種,像學生活動費、班級活動費、網際網路設備費、午餐燃料費、游泳池使用費、書籍費、蒸飯費、家長費、冷氣費等,還有部分縣市獨有的腳踏車停車費、保險費、美勞材料費等。
監察院在今年2月11日,因調查教育部補助弱勢學生計畫及資訊不足時發現「案外案」。
陳益興應允未來國教法施行細則修正時,對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做出明確界定,讓縣市及直轄市政府知所遵循。陳益興也說,教育部每年與縣市政府教育局、學校舉行協調會報時,代收代辦費也列為協調項目。
【2010-05-01/聯合報/AA4版/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