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331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新聞稿】
【全台首樁!】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透過「仲裁」達成全台首樁「教師團體協約」~教師非上班時間研習可補休!
【會員獨享!】教育局、學校如不依仲裁結果履行義務,將視同違反團體協約!工會依法可代會員請求損害賠償!
●新聞聯絡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副理事長 廖建中
【全台首樁】「教師團體協約」終於誕生!「103年度高市勞仲裁字第001號仲裁判斷書」結果於103年3月17日正式出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成功透過「仲裁」與教育局達成「教師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時間參加研習可補休」之「團體協約」!此外,仲裁判斷書載明:「因提高研習時數涉及教師工時及勞動條件之變更,爾後相對人在研習時數變動時,仍須事先由勞資雙方協商為宜。」而且,教育局和學校不得將研習時數列為教師年終或平時成績考核之參考或依據或懲處之處分。
「103年度高市勞仲裁字第001號仲裁判斷書」重點整理如下:
●教師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時間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強化教師進修研習效能實施計畫》之要求參加相關進修或研習,相對人應給予補休。
●參考「各縣、市教師研習時數規定一欄表」所載,研習時數在12小時至80小時之問,相對人從18小時提高至28小時,尚屬合理,因此申請人之請求並無理由。惟因提高研習時數涉及教師工時及勞動條件之變更,爾後相對人在研習時數變動時,仍須事先由勞資雙方協商為宜。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僅有明定教師進修「獎勵」及預算編列相關規定,並無訂定進修「懲處」規定,更未授權相對人訂定教師懲處規定。相對人(註:教育局代表)到庭指稱:「教師如未達研習時數,教育局、學校亦不會予以處罰。」(參見103年l月14日仲裁會議紀錄)益證相對人僅有教師獎勵措施,而無列為教師年終或平時成績考核之參考或依據或懲處之處分。
102年6月26日,教育局發函各校,片面透過《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強化教師進修研習效能實施計畫》,突襲式地要求教師參加各項研習,並作為年終成績考核之參考。此項研習綁考績議題,事關教師權益,【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針對教育局的研習規定和要求,於102年10月1日正式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出「調解」申請,勞工局分別於102年10月21日及11月5日召開兩次調解委員會。令人遺憾的是,教育局不接受【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提出的和解條件,導致這個調解申請案最終以調解失敗收場!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遂於102年11月12日向勞工局提出交付「仲裁」申請。103年3月3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完成仲裁判斷書,勞工局於103年3月17日發函檢附仲裁判斷書予相關當事人並載明: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此外,依據《團體協約法》第24條規定:「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為本團體之會員或他方團體之會員,均得以團體名義,請求損害賠償。」
由於本案是由【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所提出的仲裁申請,因此這份仲裁判斷書的內容,依法當視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與教育局、學校間的「團體協約」!此份【全台首樁】的「教師團體協約」,在台灣的工會運動史上,立下新的里程碑!
這意謂著,教育局、學校如不依「103年度高市勞仲裁字第001號仲裁判斷書」內容履行義務,將被視為違反團體協約!也就是說,教育局、學校如果未依仲裁判斷給予補休,或將研習時數列為教師年終或平時成績考核之參考或依據或懲處之處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依法可以團體名義代會員提起司法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維會員權益。
高雄市不僅是「勞工城市」,【陳菊市長】更有「勞工之母」美名,【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呼籲,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級學校,應切實履行遵守「103年度高市勞仲裁字第001號仲裁判斷書」內容之義務。爾後,教育局在處理涉及教師工時或勞動條件變更等相關議題時,更應事先做好勞資雙方溝通與協商,以免砸了「勞工城市」以及「勞工之母」的招牌!
轉貼1030317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及103年度高市勞仲裁字第001號勞資爭議仲裁判斷書:
●●●1030317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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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
受文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市勞關字第10331476300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仲裁判斷書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與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有關恢復原有勞動條件爭議仲裁判斷書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102年11月12日高雄市政府一方申請交付仲裁申請書辦理。
二、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略以) : 「 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對於前2項之仲裁判斷,勞資爭議當事人得準用仲裁法第5 章之規定,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調整事項經作成仲裁判斷者,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其依前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亦同。」
三、次按仲裁法第41條規定:「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30日內之不變期間為之......。」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邱主任仲裁委員駿彥、江委員健興、許委員再定、本局勞資關係科
局長 鍾孔炤
●●●103年度高市勞仲裁字第001號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判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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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判斷書
103年度高市勞仲裁字第001 號
稱謂 姓名或名稱 營業所或住居所
申請人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81號
法定代理人 劉亞平 住同上
代理人 潘如梅 住同上
代理人 陳俊成 住同上
相對人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法定代理人 鄭新輝 住向上
代理人 劉沿汝 住向上
代理人 鍾毓英 住同上
上開當事人間因恢復原有勞動條件爭議仲裁事件,本仲裁庭判斷如下:
文主
一、教師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時間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強化教師進修研習效能實施計畫之要求參加相關進修或研習,相對人應給予補休。
二、申請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其餘請求均駁回。
事實
甲、申請人方面:
壹、聲明:
一、研習是教師之權利,也是義務,教師研習之相關配套或要求,牽涉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應與本會協商約定。
二、「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強化教師進修研習效能實施計畫」研習時數之規定,不列入教師年終或平時成績考核之參考或依據。
三、教師為因應或達成教育局之要求,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時間參加相關進修或研習,應給予補休或加班費。
貳、事實及理由
(壹)爭議之發生時間:102年6月26日高市教督字第10234105200號函訂定「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強化教師進修研習效能實施計畫」,後於102年10月14日高市教督字第10236663800號函修訂。
(貳)爭議之事實經過:
(一)相對人在未有法律授權,且未與本會協商之情形下,即片面變更本會會員之勞動條件,影響本會會員權益甚鉅。
(二)教師研習是教師之義務,更是教師專業自主的權利,受「教師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約束與保障。有關相對人業於102年7月14日函頒之行政規則「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其於該實施要點規定以:「教師進修研習每l學年須至少進修18小時。」明定教師進修研習時數。然相對人卻逕自片面訂定「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強化教師進修研習效能實施計畫」規定以:「教師每學年之進修時數,應符合最低時數每l學年須至少進修28小時(未含法定研習時數),其中參加本局各科室及國教輔導團等單位所規畫辦理各項研習中,至少擇選參加8小時研習,並於每學年末提交研習證明,由各校教務處會同人事室共同檢核。」相對人片面強制要求教師每學年應研習之時數為28小時(尚未含法定研習時數) ,變更教師進修研習時數之勞動條件,影響本會會員權益。
(三)查教師法第22條規定:「各級學校教師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同法第23條規定:「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據此,教育部基於法律授權,訂頒有「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明定教師進修「獎勵」及預算編列相關規定,尚未授權訂定進修「懲處」規定,況相對人歷年亦無依上揭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編列研習相關預算經費,合先敘明。
(四)復查教育部訂頒「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教師之年終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 同法第6條規定略以:「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記大過)......(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記過)......(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申誡)......。」爰教師平時考核(獎懲)及年終考核之標準與條件,法有明文,併予敘明。
(五)再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又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4號解釋文略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佈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是以,均係規範行政機關所制訂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需有法律之依據,也就是有關人民權利與義務之重要事頃,應該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方符合依法治國之法律保留原則。
(六)綜上,教師進修是教師之義務與權利,自應依上述法律保留原則定之。惟相對人於未依法律授權,逕自訂定「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強化教師進修研習效能實施計畫」,規定教師研習時數,此舉措實有違前揭法律保留原則之相關規定,並涉嫌藐視工會、擅自更動勞動條件,增加本會會員工作強度,顯已構成勞資爭議之要件,嚴重影響本會會員權益甚鉅,爰此,本會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仲裁之申請,以維本會會員工作之權益。
(參)對爭議之補充陳述:
(一)【教育局訂教師研習28小時】並末增加任何支出與成本,卻影響教師勞動權益及學校教育工作:
(1)各項法定研習共計37小時(環境教育4小時、學校衛生9小時、性侵防治4小時、性平教育8小時、家庭教育4小時、資訊應用6小時、反毒2小時、防災3小時),若再加上教育局訂定研習28小時(校本20小時、政策8小時),教師每年研習時數將達65小時,學校又無相關配套的經費預算與補助,嚴重影響教師勞動權益及學校行政推展。
(2)教育局同意教師補休卻要求課務自行調整,並未增加任何成本:
教育局同意假日研習給補休,但卻要教師課務自理,教師工作要求增加,但雇主完全沒有增加支出。跟一般機關行號不同,教師補休時的課務要自行調整到其它上課日,教師授課前的備課、課程教學、課後批改作業、補救教學的工作強度一樣,卻要在更少的時間內完成,勢將影響教師教學及學生受教品質。現況是很多教師有補休,卻因為課務無法調整,導致無法進行補休。教師應比照勞工或公務員,因任務需要未能完成補休的時數,應該可以申請加班費,即不休假工資。
(3)雇主片面變更工作條件,增加勞動強度,影響教師勞動權益:
國高中教師上課日無特定時段可供進修,任意增加時數,必然排擠備課、輔導的時間,損害教師授課品質,學生受教環境。研習若訂於寒暑假進行,則將違反教師寒暑假返校日數的規定。教師因故無法參與校本研習,可否至它校補行研習?存有明顯疑義。至於教育局口頭說「達成28 小時予以獎勵」的措施,亦因此受到影響。教師勞動條件受主客觀因素影響嚴重。高雄市學校規模、城鄉差距甚大,許多偏遠小校教師參與研習常需自費舟車勞頓,加上教育局在未給經費下,許多研習品質參差不齊,教師耗費時間,卻無實益,最終只是對教師勞動權益的傷害。
(4)研習課程的擴增會排擠學校經費,影響學校教育工作的推行:
1.學校自籌研習經費,排擠其它教育經費:
教育局從未編列研習經費,卻強迫高雄市高、國中小教師研習28小時。執行研習,理應編列講師費、交通費等經費,共約5800萬,而非由學校自籌。學校使用業務費支應研習費用,將排擠各項教學活動、設備的經費,影響教師教學、學生受教品質。
2.學校安排校本研習,曠時費力,妨礙正常行政業務推行:
學校安排校本研習需呈教育局核准後方可辦理,相關公文往返、呈報資料、研習執行皆需耗費相當行政人力。加上法定研習約60小時,小校負擔將更為沈重,許多小校的行政人員甚至還需身兼導師。學校行政支援教學的能量大打折扣,影響教師、學生權益甚鉅。
(二)各縣、市研習時數:教育部原規劃18 小時研習,後因無法律授權而廢止:
(1)法律只規定研習是教師的權利,也是義務。但並無法律授權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多少節數,教育部過往所定之18小時,也因無法律授權而廢止。此尚不含教育部(局)政策性之研習,據此,有近半數縣、市未訂定最低研習時數,僅台南、嘉義訂定高於高雄市之28小時的研習時數。
(2)研習對於教學、輔導的助益尚無定論,但過於要求,卻會影響教學、輔導及學校行政的推行,目前教師必要的研習時數都有相關法律規定,因此各縣、市訂定相關要點時,通常要求時數都不高,而給予學校及教師調整的彈性,全國僅台南、嘉義訂定高於28小時的時數,若高雄市加上法定研習時數達的小時後,幾成全國最高的強制要求,也成為改變教師勞動條件最劇的縣市。
(三)因應教師研習時數28小時所需經費推估:
因應「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強化教師進修研習效能實施計畫」,推估所需研習經費為5788萬3360 元。
校本課程研習所需經費推估
國小部分 1061萬1500元
園、高中部分 1062萬1560元
幼兒園部分 2596萬5960元
特殊學校部分 18萬5600元
合計 4738萬4620元
政策課程研習所需經費推估
合計 1049萬8740元
因應教師每年28小時研習時數門檻所需經費推估
校本課程研習所需經費推估 4738萬4620元
政策課程研習所需經費推估 1049萬8740元
合計 5788萬3360 元
計算說明:
依照「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強化教師進修研習效能實施計畫」規定,教師每一年不含法定課程研習,光是政策課程研習及校本課程研習,就需28小時。其中,政策課程研習每學年至少8小時,校本課程研習每學年至少20 小時。
(1)在校本課程方面:
1.【以中等學校而言】:國中全市103校,高中全市40校,合計共143校,每校20小時,共2860小時,講師費每小時1600元,共457萬6000元。在講義費部分,每位學員每小時估10元,全高雄市有12297位中學老師,研習20小時講義費245萬9400元。在講師交通費部分,因國高中學期間無固定全校研習時段,故安排在寒暑假。每五小時一天(9點~12點;1點半~3點半),共需4天,講師每人每天交通費為250元,故143校需14萬3000元。另有關膳費,每人每天70元, 12297人四天共需344萬3160元。因此,國、高中校本課程所需經費為1062萬1560元。
2.【以國民小學而言】:講師費部分:每校20小時,全市249所國小,共4980小時。講師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有關「國內旅費、短程車資、運費」之規定,專家學者每小時1600元,需796萬8000元。在講師交通費部分,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有關「國內旅費、短程車資、運費」之規定,短程車資單趟上限為250元,每場週三進修研習為2小時,每校辦10場,全市249所國小共需2490場,交通費估62萬2500元。在講義費部分,每位學員每小時估10元,全高雄市有10105位國小老師,研習20小時講義費202萬1000元。故國小校本課程所需經費為1061萬1500元。
3.【以幼兒園而言】:高雄市公立幼兒園(含國小附設)有212所,私立幼兒園509所,共721所,依規定研習時間只能於寒暑假或週末辦理。講師費部分:每校20小時,全市721所幼兒園,共14420小時。講師每小時1600元,需2307萬2000元。在講義費部分,每位學員每小時估10元,全高雄市有4527位幼兒園老師,研習20小時講義費90萬5400元。在講師交通費部分,因每校研習需4天,講師每人每天交通費為250元,故721校需72萬1000元。另有關繕費,每人每天70元, 4527位幼兒園老師四天共需126萬7560元。因此,幼兒園校本課程所需經費為2596萬5960元。
4.【以特殊學校而言】:目前全市有高雄啟智、成功啟智、楠梓特殊與仁武特殊教育學校共四校講師費部分:每校20小時,4校共80小時。講師每小時1600元,共需12萬8000元。在講師交通費部分,每場過三進修研習為2小時,每校辦10場,全市4所特殊學校共需40場,每場講師交通費為250元,講師交通費需1萬元。在講義費部分每人每小時估10元,四所特殊學校共有238位老師,故研習20小時講義費4萬7600元。故特殊學校校本課程所需經費為18萬5600元。
(2)在政策課程研習方面:
1.在講師費部分,以101學年度為例,全市高國中小加特殊學校、幼稚園共27167人。若以一場次研習80人來算,共需辨340梯次。每梯次8小時,共需2720小時。講師每小時1600元,需435萬2000元。
2.講義費部分,每人每小時估10元,27167人8小時需217萬3360元。
3.膳費部分,每一天研習4小時(9點半~11點半;1點半~3點半),每人兩天,每人每天70元, 27167人估需380萬3380元。
4.在講師交通費部分,因每一天研習4小時, 340梯次共需680天,講師每人每天交通費為250元,共需17萬元。
5.因此,在政策研習方面所需經費為1049萬8740元。
(3)小結:因應教師每年28小時研習時數門檻,所需經費推估需5788萬3360元。
(四)結論:
(1)各項法定研習共37小時,若再依先前教育部訂定之18小時,研習總時數即達55小時,超過教育部統合視導項目:平均研習時數54小時(得2分)。教育局在未能提供完整的資源、良好的課程內容及與工會協商下,擅自提高至28小時,同時還硬性訂定20小時的校本研習及8小時的政策研習,致使高雄市的教師勞動條件及學校行政更行嚴苛。今天無法源授權及勞資協商的研習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