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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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1:校園霸凌相關人員法律責任.doc (大小:25K 時間:2010-12-30 13: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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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2:校園霸凌三級預防.doc (大小:53K 時間:2010-12-30 13: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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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1:有關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說明.doc (大小:38K 時間:2010-12-30 14:04:37)
校園霸凌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99年12月21日教育部提供)
※兒少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一、學生法律責任:
(一)刑罰:
1.傷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致死或致重傷則刑責更重)。
2.強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3.恐嚇: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索取財物則刑責更重)。
4.侮辱: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強暴手段則刑責更重)。
5.誹謗: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則刑責更重)。
6.惟依少事法:7~12歲之人可能以「保護管束處分」代替12~18歲之人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相關處分。
(二)行政罰:新台幣6~30萬元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三)民事賠償:
1.一般侵權之損害賠償
2.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二、法定代理人:負民事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三、教育人員:
(一)通報義務:知悉者應於24小時內通報。
(二)未通報罰則:新台幣6千~3萬元罰鍰,另依成績考核辦法規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得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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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三級預防
(99年12月21日教育部提供)
一、教育宣導:
(一)友善校園週→反霸凌、反毒、反黑
(二)週會、班會及其他集會
(三)融入教學:落實人權、法治、生命、品德及性平教育
(四)部長給校長的一封信→校長給家長的一封信
二、發現處置(發現預防):
(一)暢通行政聯繫管道:
1.中央、地方跨部會(局處)校園安全聯繫會報
2.學校、派出所:校園安全支援協定書
(二)暢通申訴反映管道:
1.教育部0800-200885
2.縣市反霸凌投訴電話
3.學校霸凌投訴信箱+導師聯絡電話與E-mail信箱
4.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
三、介入輔導(輔導處遇)
(一)霸凌評估會議確認→學校擬定輔導計畫(case by case逐案評估審酌)
(二)通報聯繫社政、警政單位協助
(三)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案諮商輔導
(四)縣市設立法律諮詢專線
(五)如果經諮詢討論,外界普遍認為台灣需要有類似「暫時性限制或禁止接觸」的處遇措施。則參考國外經驗(三個必須):
1.必須通過立法程序
2.必須由法院才可裁定→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主張這樣做
3.被裁定個案必須輔以持續性高密度的專業輔導
四、被霸凌了怎麼辦?
我被霸凌了該怎麼辦?
支援管道 | 處置 |
向導師、家長反映 (導師公布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予學生及家長) | |
向學校投訴信箱投訴 |
向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如附表) |
向教育部24小時專線投訴(0800200885) |
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 |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每學期辦理不記名生活問卷。 學校:每年4月及10月各辦理以次記名或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 |
其它(警察、好同學、好朋友) | 向學校反映 |
附表
各縣市反霸凌申訴專線
項次 | 縣市 | 教育處(局) |
1. | 基隆市 | 02-2430-1505#61 |
2. | 台北市 | 02-2725-2751 or 1999 |
3. | 台北縣 | 0800-580-780 |
4. | 桃園縣 | 0800-775-889 |
5. | 新竹市 | 03-524-8168 |
6. | 新竹縣 | 03-551-8101#2810 |
7. | 苗栗縣 | 037-559-684 |
8. | 台中市 | 04-2220-2607 |
9. | 台中縣 | 04-2520-0870 |
10. | 南投縣 | 049-223-1730 |
11. | 彰化縣 | 04-724-1183 |
12. | 雲林縣 | 05-535-1216 |
13. | 嘉義市 | 05-225-4321#359 |
14. | 嘉義縣 | 05-362-0113 |
15. | 台南市 | 06-298-2586 |
16. | 台南縣 | 06-632-8675 |
17. | 高雄市 | 0800-775-885 |
18. | 高雄縣 | 07-799-5678#1712 |
19. | 屏東縣 | 08-734-7246 |
20. | 宜蘭縣 | 03-925-4430 |
21. | 花蓮縣 | 03-8576-387 |
22. | 台東縣 | 0800-322-002#2226 |
23. | 澎湖縣 | 06-9268490 |
24. | 金門縣 | 082-325-630 |
25. | 連江縣 | 08-362-51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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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說明
一、學生部分:
責任 性質 | 行為 態樣 | 法 律 責 任 | 備 註 |
刑罰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
強制 |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
恐嚇 |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
侮辱 |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
誹謗 |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民事 侵權 | 一般侵權行為 |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
行政罰 | 身心虐待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
二、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部分: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