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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世代正義,從18歲投票權開始[全教總第850期會員快訊]

發報日期:103年5月22日星期四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社會發展部


 「支持世代正義,從18歲投票權開始」連署聲明書
  
 
 
 
「支持世代正義,從18歲投票權開始」連署平台:https://sites.google.com/site/18vote/
「投票正義,十八開始」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18vote/
 
【支持世代正義,從18歲投票權開始】 

依據台少盟2013年三月進行的一項「18歲能不能公投?」網路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70%網友認為不應以20歲作為公投年齡限制,有90%網友同意18歲即可參加公投,另有88%網友同意應該向下修正公投年齡限制。此外另一項網路及街頭進行的青少年議題模擬公投,參與投票的2,236人中也有71%的民眾同意十八歲就應該擁有公民投票、選舉權等公民權利。
相關調查皆顯示,台灣社會對於賦予18歲青少年公民權的社會共識已經形成。尤其自太陽花學運後,有越來越多人意識到,應該透過憲政體制及選舉制度的改革,還給青年行使公民權及參與政治的權利,這也是支持世代正義的起點,實在沒有理由再持續延宕下去!因此我們提出以下幾點訴求,並呼籲各界連署支持響應:
 
1.行政院應組成「降低投票年齡推動小組」,研議如何落實「公民政治國際公約」第25條排除投票障礙之積極措施,推動18投票權。
 
2.立法院應啟動修憲程序,針對現行《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之投票年齡,及《公民投票法》投票年齡等一併下修至18歲,以達成權利義務對等、符合「世代正義」的民主社會。
 
【如果一個人大到可以打仗、納稅、組家庭,他/她就應該可以投票

在台灣,滿十八歲的青年要承擔大部分成年人應盡的繳稅、服兵役、負刑事責任等義務時,卻未被視為具有公民身份,在二十歲前仍沒有權利選出自己的民意代表或國家領導人,實為權利義務不對等之不合理現象。然而,民主價值最重要的體現,就是讓每個公民都有具體參與選舉、決策的權力。全民投票(universal suffrage)的理念早已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指標,因此民主國家莫不盡可能的將選舉限制﹝如:膚色、性別、宗教、年齡等﹞降到最低。然而我國目前唯一的投票限制僅剩「年齡」,且20歲投票年齡歷經67年未曾調整,早已悖離世界潮流,同時也成為青年參與公共事務與公民社會的障礙。如果一個人大到可以打仗、納稅、組家庭,那麼他/她就應該可以投票!
20歲投票權獨後全球,淪為民主後段班】

世界上多數國家從 1960 年代起,陸續將投票年齡從 21 歲下修至 18 歲,當今民主國家中僅剩台灣與日本停留於 20 歲。但日本眾議院已於今年59日通過《國民投票法》修正案,投票年齡將於修改過的新法實施4年後從「年滿20歲」下調至「年滿18歲」,屆時台灣將獨後全球成為死守二十歲門檻的民主國家,果真淪為民主後段班!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一般性意見書:「投票權規定的最低年齡限制,須有客觀和合理之標準」,然我國人民慣常只以身心成熟度與否、反對降低投票年齡,無視社會的變遷與發展而限縮或剝奪青年的公民權。例如青年就業政策、各項教育改革措施、各項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核四商轉等重大議題,這些政策的變動都直接影響青年的生存發展環境,然卻因沒有投票權,根本沒有直接參與決策的管道,只有被決定的命運。更嚴重的是執政者為討好有選票的選民,往往無視財政困難仍制定出買票式的政策,如加碼社福津貼、擴大節慶活動,留下龐大債務赤字由子孫承擔,根本違反世代正義。
因此世界各國多以世代正義的觀點為出發,相繼推動降低投票年齡至十六歲。因它們認為當國家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首度超15歲以下的青少年人口的時候,就必須把投票年齡下修到16歲,以維持不同世代發聲的平衡。例如:英國的投票年齡為18歲,但蘇格蘭於今年將進行「是否獨立於英國」的公投,已將公投年齡下修至16歲,主要考量即是讓高齡少子化社會中的青少年,可以參與決定自己的未來!由於台灣即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此種為支持世代正義而下修投票年齡的做法非常值得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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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實缺、懸缺或兵役缺之代(理)課教師年資,若未加註缺額類別,可爭取原校校長加註缺額類別,並採計為退休年資。【2014/6/13牛奶瓶報報】

●●●右昌國中任世聯案處理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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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世聯,職前曾任代理(課)年資,服務證明書加註代理缺額類型,以利採記退休年資案,時序如下:
●102月6月18日,任師向台東池上國中申請服務證明書加註代理缺額類型。
●103月2月26日,台東池上國中回函表示查無【註記為實缺或兵缺】。
●103月3月21日及4月18日,「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協助任師撰寫申訴書及補充理由書,向台東縣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103月4月28日,電洽【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尋求協助。
●103月4月30日,收到任師請求協助之相關資料,隨即研判資料,電洽台東縣政府黃國銘秘書,並將資料發e-mail給黃秘書。
●103月5月7日,由黃秘書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當場即確認為【實缺】之後台東○○國中再發文向台東縣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做說明更正。


●●●1030430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潘如梅老師寫給台東縣政府黃國銘秘書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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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秘書:
日安!
本會會員任世聯教師,現已58歲,81年8月1日於台東縣長濱國中擔任正式教師,其職前曾任代理(課)年資,並經台東縣政府提敘薪級二級在案(附件1),目前服務年資計為22年。
依據代理教師年資得併計退休年資相關函釋(附件2)相關規定,教師曾任實缺、懸缺代課教師皆係指擔任編制內教師離職出缺之專任職務,並比照正式教師按月核敘薪級,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聘為編制內專任教師,依法辦理退休時,曾任上開職務年資得採認併計。另,96年12月31日前業經折抵教育實習之兵缺代理(課)年資(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兵缺代理【課】年資),自97年1月1日後依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准予採計為退休年資曾任兵役缺代課教師年資。
本案教師於高雄市右昌國小代理期間(78年9月至80年7月)計1年11個月,缺額類別為【兵缺】,於台東縣池上國中代理(課)期間(80年9月至81年6月)計10個月,按池上國中出具之服務證明其薪額數目為180,應為暫缺代理,上開代理(課)年資總計為2年9個月,爰經台東縣政府認定採計代理(課)年資2年並提敘薪級二級。
任師有代理(課)經提敘薪級年資2年,按規定曾任實缺、懸缺或兵役缺之代(理)課教師年資方得採計為退休年資,僅差1月即得採計2年之退休年資,現僅因池上國中(校長游OO 089-862040#11)未加註缺額類別,即無可採計退休年資1年,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重,考量任師已58歲,退休年資採計實為重要,懇請秘書幫忙,萬分感激。
本案任師前於103年3月13日向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尋求協助,並於103年3月21向台東縣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後於103年4月28日向本會尋求協助,本案如獲池上國中願意開具實(懸)缺或兵役缺之證明,將向申評會自行申請撤案。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潘如梅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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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教育署函:代理教師係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後按日薪計支內含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2014/6/17牛奶瓶報報】

【法令規章】1030613教育部國民教育署函:代理教師係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後按日薪計支內含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

103年2月19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發現,國小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請假半天,其所遺課務外聘代理人員之薪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任由學校曲解法令,違法核支半日薪,致侵害專任或代理(課)教師權益

103年4月22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再度發文教育部國教署,並副知監察院,表示教育局違法核支半日薪,致侵害專任及代理(課)教師權益。但教育部國教署拖了2個多月,現在公文終於下來了,就是本會強調的「國小導師請假半天,只能請代課教師,並依實際授課節數核支【鐘點費】,沒有付【半日薪】的情形。」

103年6月13日,教育部國教署回復公文規定:「代理教師係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後按日薪計支內含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這份文副本也給了教育局,我們就再看看教育局何時會把公文轉知給各校了。

轉貼【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公文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復文:

●●●1030422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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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30000056號
主旨:有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違法核支半日薪,致侵害專任及代理(課)教師權益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24日臺人(三)字第1010021468號書函(如附件)辦理併復貴署103年3月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019203號函。
二、查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第1條支給規定以:「(一)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二)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爰學校非整學期聘任之「代課教師」,應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鐘點費,合先敘明。
三、復查教育部上開書函規定以:「代理教師係按月或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者得按日薪計支內涵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已明定無代課(理)半日者得按日薪計支內涵折半計發薪酬,爰學校教師請假半日,自無得以聘任「半日代理教師」,核支「半日薪」,僅能以「代課教師」聘任,並依實際授課節數核支「鐘點費」,併予敘明。
四、本會前於本(103)年2月21日函請貴署就有關國小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請假半天,其所遺課務外聘代理人員薪津,應支給半日薪或鐘點費案,陳請釋疑,依貴署函復意旨,表示代理教師核支日薪,自無核支「半日薪」之規定,學校亦僅得聘任「代課教師」,並依實際授課節數核支鐘點費,再予陳明。
五、承上,有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未依法支薪,致學校以聘任「半日代理教師」核支半日薪,並產生代理教師得否併計半日代理日數,核算發給年終獎金問題爭議,侵害專任及代理(課)教師權益,爰陳請貴署應本督導之責,予以糾正,以符法制。
正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監察院、高雄市政府、本會(均含附件)
理事長劉亞平


●●●103061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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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受文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062697號
主旨:貴會來函陳述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違法合支半日薪,致侵害專任及代理(課)教師權益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工會103年4月22日高教產工(平)第1030000056號函。
二、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同辦法第9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三、次查「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規定,一、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二、代理三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未滿三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
四、復查「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一、支給規定:(一)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二)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二、支給基準(中小學藝術才能班除外):(一)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四百元。(二)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三)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五、再查教育部101年2月24日臺人(三)字第1010021468號書函略以,代理教師係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後按日薪計支內含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有關代課(理)教師待遇之支給方式提供上開規定供參。
正本: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本署人事室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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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報告:WRO 機器人大賽係採指定器材且所費不貲,教育部核有督導不周之怠失-應設有補助或相關機制充分保障經濟弱勢學生參與之權益【2014/6/25牛奶瓶報報】

【升學不公】1030612監察院調查報告:WRO 機器人大賽係採指定器材且所費不貲,教育部核有督導不周之怠失。

【原始報告網址】: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E8%AA%BF%E6%9F%A5%E5%A0%B1%E5%91%8A/103/103000253%E8%AA%BF%E6%9F%A5%E5%A0%B1%E5%91%8A%20%28%E4%B8%8A%E7%B6%B2%E5%85%AC%E5%B8%83%29.pdf

●●●1030612監察院調查報告摘錄【高雄市WRO 機器人大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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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WRO 機器人大賽係採指定器材且所費不貲,並高屏區機器人大賽之主辦民間協會理事,即為競賽器材之臺灣區總代理廠商,顯有球員兼裁判之情,另查103年有4 免試就學區,將機器人大賽成績納入超額比序採計加分,又未設有補助或相關機制充分保障經濟弱勢學生參與之權益,教育部核有督導不周之怠失。

(一)據訴:高雄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競賽採計項目包含「WRO 國際奧林匹克機器人大賽高屏區校際盃選拔賽」,該項比賽係民間機構辦理,比賽材料為主辦單位指定樂高積木模組,所費不貲,坊間亦有針對該項比賽開設課程補習情形,均不利經濟弱勢學生參與,詎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仍將該項目列入採計,似有違公平原則。

(二)詢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有關該局辦理機器人區域競賽過程概為下述:
1、該局為增加南臺灣學生參與該項活動之機會,於96 年起辦理高屏區機器人大賽區域賽,並表示當年評估我國立案積極推廣機器人相關競賽之協會不多,包含:臺灣玉山機器人協會、中華科技發展協會(RCJ 競賽)、中華創意發展協會(PowerTech 仿生機器人競賽)等,而玉山機器人協會為獲「WRO 國際奧林匹克機器人委員會」授權臺灣辦理國內賽之合法立案之學術文化團體,因此擇定與該協會技術合作。

2、按該局認定,臺灣玉山機器人協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其成立宗旨在於推廣以電腦及科技應用為基礎的機器人教育,爰該局96 年至102 年期間與該協會合作。103 年4 月16 日該局約詢時表示,對於機器人大賽的材料供應廠商數量,除了貝登堡公司外有無其他廠商等情,該局沒有掌握。亦未予了解臺灣玉山機器人協會與競賽材料廠商之關係,至近來遭到檢舉,才進一步瞭解等語。

(三)嗣該局查復資料,臺灣玉山機器人協會設置理事九人,其一理事即為貝登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本院復審視貝登堡公司網站8,其網頁資料顯示該公司為LEGOR(樂高)之臺灣區總代理公司,且該公司經營機器人學苑,推廣機器人教學,其直營與加盟教室合計有15 家,遍及全國北中南區。準此,高屏區機器人大賽之主辦民間協會理事即為競賽器材之臺灣區總代理廠商,顯有球員兼裁判之情,詎高雄市政府於籌備階段未予詳查,且該競賽辦理多年亦無檢討,竟稱近來遭到檢舉,才進一步瞭解等語,顯係避重就輕,卸責失職。

(四)再查超額比序採計競賽項目之各免試就學區,除上開高雄區外,尚有彰化區、花蓮區及澎湖區等3區採計「2013 WRO 國際奧林匹克機器人大賽全國賽」。有關該4 區採計機器人大賽成績之相關制度與配套措施,說明如下:
1、103 年4 免試就學區採計機器人大賽成績之超額比序積分換算如下表;
附表8、103 年4 免試就學區採計「2013 WRO 國際奧林匹克機器人大賽全國賽」積分表(略,請上網看原始報告)

2、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約詢時表示,該局為保障弱勢學生參與機器人大賽之權益,其創造力學習中心備有上開比賽器材共計7 大類400 餘套模組,可提供學校平時訓練及競賽期間無償借用。又該局研訂高雄區超額比序項目及積分時,考量參加國際型比賽的學生是少數,若再將國際型競賽嚴格分類,反而造成不公平,因此考量家長社經地位差異性等因素後,該區將國際性競賽前八名與全國性競賽前三名之積分採計相同,避免造成學生一窩蜂參加國際競賽。

3、該局並提供資料說明99-102 年高屏區機器人大賽校際盃得獎團隊係向該局借用器材者,約有5.2%-10.5%(詳如附表9),又樂高模組98-102 學年度之借用次數,最高115 次9(該市各類器材模組採購與借用情形詳如附表10)。惟按該局資料,99-102 年高屏區機器人大賽校際盃得獎團隊使用自備器材者的比例仍明顯較高,該局之資料數據仍無法充分說明弱勢學生權益被保障情形,則採計指定競賽材料之機器人大賽做為超額比序項目猶有影響入學制度公平性之虞。

4、教育部約詢時表示,有關各地方所訂之超額比序項目備查事宜,該部基本上仍尊重地方所遵循的程序,像是地方採計的機器人,尊重地方多年推動成果與各免試就學區推動工作小組及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的結果等語。又本院進一步詢問該部是否瞭解彰化區、花蓮區及澎湖區有無類似保障弱勢學生參與機器人大賽之機制,該部則於本院詢問後方行文調查瞭解,顯示對於弱勢學生權益之維護制度仍未足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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