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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法前之教師評鑑: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之方式辦理。【2014/4/10牛奶瓶報報】

依據教育部101年12月24日臺研字第1010235346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第五條規定:「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之方式辦理。」

【會議報告】1030409「高雄市103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推動會」會議報告

●報告人:李季謦(詳細會議記錄請參考教育局紀錄為準)

●時間:103年4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0分
●地點:鳳山行政中心四樓水利局會議室
●主席:鄭局長新輝
●會議代表:鄭穎聰、李季謦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於會中發言摘要如下:
1.依據教育部101年12月24日臺研字第1010235346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第五條規定:「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之方式辦理。」但部分參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學校在送審資料中未附上「自願參加教師簽名單」,本會主張在初審階段應不予通過。
2.103年度教育部找了高雄市、屏東縣和新竹縣試辦「教師評鑑」制度,但至今教育部的「教師專業標準」仍未公布,也就是沒有評鑑指標。因此,本會主張高雄市應立即停止試辦,以免試辦的19所學校和教師,白忙一場,徒勞無功。
3.前次會議(103.01.24)規畫參加試辦教師評鑑之學校計有20校,但此次會議中更改為19校(其中7校退出,又有6校新加入)。本會建議主管科應對新加入的6校辦理說明會,使參與教師能清楚「教師評鑑」相關工作。

【會議決議事項】
1.通過本市申請103年度「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含學習社群)」畫之學校計有高中職37校、國中79校及國小118校。
2.通過103年度高中職及國中小「教學輔導教師」及「評鑑人員進階培訓」推薦案。
3.通過19所試辦學校之「教師專業成長計畫及學校專業成長計畫」。
4.通過本市試辦教師評鑑之「縣市專業成長計畫」。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的小小提醒:
1.申辦103年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未附上「自願參加教師簽名單」者,國中部分有忠孝及蚵寮國中。國小部分有六龜、文德、那瑪夏民生、竹後、前鎮、美濃、援中、凱旋、復興、愛國、新光、瑞豐及鎮昌國小。因此,呼籲上述學校教師,如果沒有意願且未在「自願參加教師簽名單」上簽名者,校方不能強迫,教師可以不用勉強參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2.試辦「教師評鑑」之學校有:瑞祥高中、樹德家商、大樹國中、大義國中、明華國中、福山國中、鳳林國中、右昌國中、前鎮國中、興仁國中、右昌國小、前金國小、鹽埕國小、獅甲國小、油廠國小、舊城國小、鎮昌國小、蔡文國小、觀亭國小等共計19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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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鑑】說明會會議報告-教師評鑑應以公平、公正、公開、廣徵教師意見推動【2014/04/24教育桃源電子報】

【2014/04/2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教師評鑑】一篇值得細讀的會議報告
PS1:推薦這篇有關教師教師評鑑說明會的會議報告,你會發現教育部急於推動教師評鑑入法的矛盾、黑箱、不合理、前後不一,甚至遭質疑是否有與某團體利益交換...等等的內幕,內容雖有點長,請耐心看完,你將會有所收穫!
PS2: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廖建中:【試問:教師評鑑教育部打算以「黑箱作業」方式蠻幹硬搞嗎?何以師培及藝教司邀全教總要求必須以「不作會議記錄、不錄音的方式」進行?教育部以這種黑箱、見不得光的方式找全教總密室協商,再聲稱已經取得教師團體共識推動教師評鑑,公共政策教育部這樣黑箱蠻幹,可以嗎?】
 
資料來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2014/4/24牛奶瓶報報】
●●【會議報告】103042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制度規劃(草案)分區說明會」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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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鄭穎聰(詳細會議記錄請參考台中教育大學紀錄為準)

●時間:103年4月23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地點:獅甲國小多功能學習中心
●主席: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郭副司長淑芳
●會議代表:廖建中、陳俊成、李季謦、鄭穎聰

本次會議係教育部為推動教師評鑑入法,在全國九個區域,分別召開教師評鑑說明會。

教育部郭副司長表示,目前的評鑑規劃,已與考績脫鉤,不作為處理不適任教師的依據。未來若正式入法後,教學年資未滿四年的教師,每二年須接受一次評鑑,並應給予輔導;年資滿四年之教師,則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評鑑結果分為「達教師專業基準」跟「未達教師專業基準」二個等級。「未達教師專業基準」的教師,須訂定專業成長計劃並實施,並於一年內複評,複評仍未過,則持續輔導。

郭副司長並明確宣示,即便你現在已參與了多次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但那與教師評鑑無關,評鑑入法後,你仍必須參加教師評鑑。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於會中針對教師評鑑制度的缺失、政策形成的不透明,由廖建中、陳俊成、李季謦、鄭穎聰,分別提出口頭與書面質疑。

●廖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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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制度規劃報告」中表示:

教育部於102年間,分別邀集3個教育團體(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及學者專家代表,召開多次討論諮詢會議。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102年11月15日截止,繳費人數僅有84904人(如附件),全國教師至少有40萬人左右,全教總會員人數僅約佔全國教師數的五分之一而已,連過半都沒有,更何況並非所有縣市的教師工會都加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何以教育部僅找全教總背書?這其中是否有利益交換?

◎全教總相關會議資料指稱:
出席教育部與教師團體討論教師評鑑會議(1021209、1216)師培及藝教司邀本會以不作會議記錄、不錄音的方式就教師評鑑交換意見。會中師培及藝教司提出未來教師評鑑之實施方式與本會交換意見,本會表達教師評鑑就目的的實施方式及本質提出看法,以及提出本會就教師評鑑之立場,會議目的在能理解雙方的立場,後續師培及藝教司將繼續邀請本會依循本次會議模式進行非正式之面談。」

試問:教師評鑑教育部打算以「黑箱作業」方式蠻幹硬搞嗎?何以師培及藝教司邀全教總要求必須以「不作會議記錄、不錄音的方式」進行?教育部以這種黑箱、見不得光的方式找全教總密室協商,再聲稱已經取得教師團體共識推動教師評鑑,公共政策教育部這樣黑箱蠻幹,可以嗎?

●鄭穎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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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動輒以有52%的老師支持辦理教師評鑑,但全國有二、三十萬名老師,卻只調查了1903人,連百分之一都不到。請問,所得出來的結果,有公信力、有代表性嗎?

教育部總是說研訂教師評鑑辦法過程中有高達9個老師參與,有顧及老師意見,但請問這9個老師是誰?如何產生?有什麼代表性?亦或根本是官方御用?公共政策形成應公開、透明,這九個人究竟是誰,教育部豈不是應該公佈,讓各界來檢視、公評?

目前的教師評鑑,流於檔案製作跟作秀式的教學觀摩。試問若老師將製作檔案的時間拿來指導出優秀的孩子,難道也要淪為「未達教師專業基準」嗎?

教育部規劃的評鑑規準與指標,語意含糊,沒有客觀標準,非常容易淪為各自解讀、自說自話。當評鑑人員跟被評鑑者意見不一,就像教育局長跟教授對同一指標有不同見解時,究竟誰說了算?是權力大的人嗎?

其實,最需要評鑑改進的,不是老師,而是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或校長的決策,常常與教育現場脫節,不但無助於教育,更造成第一線教育人員的困擾。

例如教育部日前無端祭出由上而下的「高中公民課綱巨幅微調」,引起社會軒然大波。在學校端則是有校長違法兼職做直銷,導致校內主任、老師也跟著在直銷上專業成長。

每一年,都有不少老師被四條二款、四條三款,甚至列入不適任處理機制。但許多校長的作風引人爭議,卻從來沒有聽說有哪一位校長被列入不適任處理。

因此,現在的教育改革重點,不在推動教師評鑑,而是應就教育部、教育局、以及學校校長,建立評鑑機制。讓教育政策與行政,有機會被檢視,品質才有機會提升,也才真正有助於台灣教育的發展。

●陳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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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副司長口口聲聲「評鑑不掛勾不適任教師的處理」,但司長張明文在前幾天遊說本會顧問許智傑立委時提到,希望藉「教師評鑑立法」處理不適任教師。教育部是有精神分裂嗎?以前也有連結不適任的作法,台南市教師會還曾跟著提出評鑑不合格達一定次數就送教評會,高雄市職業工會陳建志跟著附和(這遭到群起躂伐,大家應該很有印象)。怎麼現在教育部要欺騙大家不連結,是要先蒙混過關嗎?
Ans:副司長很堅持不掛勾不適任的講法,但無法確定司長的說法,只一直說「PPT簡報是同一份啊!去年就作了啊!」…有夠阿Q!

二、張司長遊說許智傑立委時,表達希望在這個會期通過教師評鑑立法,現在副司長開這個公聽會是大家講爽的嗎?就算大家結論是「不認同目前的評鑑作法」,到最後教育部還不是要蠻幹到底!
Ans:不正面回答,公聽會應該是玩假的!雖然現場連家長代表也覺得不用評鑑,而是應該專心處理不適任的教師、校長、教育官員!

三、不只張司長,所有關心這個議題的人,大家關心的主要問題其實是如何處理不適任教師!高雄市幾起不適任教師的處理,其實許多都因教育局的官僚,至今懸而未決,甚至教育局還有獨創的「自我改善期」,讓不適任的問題愈拖愈嚴重。教育部應集中資源,努力解決不適任教師處理的官僚問題,這樣才是對症下藥!
Ans:我正面詢問副司長,有聽過不適任流程有「自我改善期」嗎?她一臉茫然!

四、副司長提到教師評鑑能解決教師專業發展的問題,但每年要評鑑50000名教師的規劃,根本是製造出教育現場的大問題。
Ans:評鑑入法後,就可以有錢了,更有資源處理。

五、本會於2月8、9日,由鄭穎聰質疑教育部沒有規準、指標如何教師評鑑?教育部隨即於3月26日搬出一套評鑑指標,短短一個多月,就能生出一個「教師評鑑歸準」及指標,還和教專原有的指標不同!究竟如何產生?就一套指標,就要規範高中職、國中、國小、幼兒園、特教班,難道不同教育階段,都沒有差異性?會不會太誇張、太離譜了?
Ans:經台師大甄曉蘭教授多年以專案研究得到的指標!不是突然出現的。先前只是沒跟大家講!(這在102年2月25日,本會和甄教授開會時即提過指標應有所不同!)
參見網址: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989

六、目前的指標主要是關於教學及班級經營,行政人員若沒什麼授課及帶班,該如何評鑑?是全部不及格嗎?
Ans:不知道該怎麼辦!還要再研究!

七、副司長所提教師評鑑有法定的機制,更能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這意思就像特效藥,只要頭痛就吃這固定的一帖「服冒」,不管病因?(馬政府的思維,確實都很馬卡茸!)
Ans:也不是能解決所有教育的問題啦!

八、原本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草案)規劃重點」中,評鑑規準是簡要、可行、有效,現在副司長報告是「專業、簡明、可行、e化」,偷偷把「有效」拿掉,是何區心?難道評鑑不必有效嗎?
Ans:是誰,是誰竟然寫得跟我不一樣!絕對、絕對沒有偷改!

●李季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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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在101年10月19日將「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其中教師法第17條之1內容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其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在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0次委員會議決議,由於教師評鑑涉及教師權利,不宜空白授權對於教師評鑑之實施要項,應再補充說明。

教育部因此說其於102年間邀集主要教育團體及各界代表,重新修正教師法第17條之1文字草案,並研擬子法及相關配套措施之運作要點草案。

今天的會議資料中,我們看到了教師法第17條之1的修正版,及教師評鑑辦法(草案),本會反對這樣的教師評鑑,因為內容一變再變,這令人合理懷疑,現在所看到的條文和辦法都會再變。

﹝一變再變﹞的舉例:
1.評鑑結果原本規劃連續三次「需支持成長」要送教評會,現在是不送教評會。
2.評鑑結果從「值得推薦」、「通過」、「需支持成長」,現在是「通過」與「不通過」。
3.評鑑辦法草案原規劃教師年資三年內(含三年)之初任教師三年內應接受定期評鑑一次;教師年資四年以上之教師,每四年應接受定期評鑑一次。現調整為教師教學年資未滿四年者,每兩年教師應接受評鑑一次;教學年資滿四年者,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

另外,條文修正和評鑑辦法(草案)互相矛盾處:
條文內容:評鑑項目、內容、指標、專業機準、評鑑人員之訓練與資格、教學輔助人員之訓練與資格、評鑑方法、期程、頻度、評鑑結果之保密、運用、不服評鑑結果之救濟及其它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評鑑辦法草案第十一條:評鑑結果為達教師專業基準之教師,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獎勵措施:納入優良教師、敘獎、甄選、教師介聘、及超額教師比序之加分、定期評鑑免評、優先推薦參加評鑑人才培育,並由學校安排進行專業分享,協助教師精進專業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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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教師的喜訊與警訊-教育部函釋與法院判決都明示了一個原則:聘約期間內,學校不得片面減薪。[全教總第843期會員快訊]

發報日期:103年 5 月 9 日星期五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集體協商暨法務中心

私校教師的喜訊與警訊
全教總集體協商暨法務中心
一、 緣由
    近年來,有許多私校片面對教師減薪(包含刪減年終獎金)而造成紛爭。於是教育部於1021024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20145899B號,聲明:1.本薪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2. 其他給與自行訂定,並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於此同時,新竹地方法院對大華科技大學、台南地方法院對崑山中學的片面減薪案,都做出了有利於教師的判決,認為學校不得於聘約期間內,片面減少教師的薪資。
    教育部的函示與法院判決都給了私校教師一個公道,對私校教師來說這是個喜訊。然而,仔細研讀教育部的函釋與法院判決,裡面著實隱藏了一個重大的警訊,而且是即將面臨的問題,各會員工會與私校教師務必要謹慎面對。
二、 判決摘要
1.      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433號,判定教師勝訴的最主要理由為教師所領之報酬,為其與學校間之聘任契約之必要之點,關於教師薪資報酬之數額,應於聘任契約成立時,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於聘任契約存續期間,就教師報酬之增減,亦需經由兩造意思表示一致始得變更,不得由一造片面決定。
2.      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5號,判定教師勝訴的主要理由有二:A於聘約期間內,雙方對薪資有默示的合意。B.工作報酬之給付,除經勞工同意或較有利於勞工之外,應按原約定方式給付,不得任意改變,始合於當事人間勞動契約約定及保護勞工之旨。
三、 解析
    教育部函釋與法院判決都明示了一個原則聘約期間內,學校不得片面減薪。 而大華、崑山教師之所以勝訴的關鍵則在於教師明確舉證其聘約為二年以上,而學校是在聘約期間內片面減薪。
     因此,倘若是在「更換聘約時減薪」,是否還能獲得勝訴判決?這是有待釐清的爭議。特別是臺南地院判決對於崑山董事會決議減薪的看法是:「…系爭董事會決議之薪資標準,至多僅能適用於系爭董事會決議之後始簽訂之勞動契約。也就是說,當聘約期滿,要重新簽訂新約時,就可能適用新的薪資標準(減薪)。
    所以,若聘約內容明文書寫各項薪給的支給數額時,私校教師能否一方面應聘,一方面又主張雇主片面減薪?又私校教師能否以薪資片面被減,而拒絕簽定新聘書,卻又主張聘約繼續有效?特別是私校教師普遍為一年一簽,學校在換約時告知:「學校財務狀況不佳,下年度減薪;若是同意就請回聘,不同意我們只好另行招聘教師。」教師該怎麼辦?!據我們目前接收到的訊息,某些本薪低於公立學校的私校,為了符合教育部的規定把本薪調高,正打算以調本薪、降學術研究費的方式,來避免增加教師薪資的支出,甚至打算在新年度直接降學術研究費並寫在聘書上。
    面對即將到來的可能變局,私校教師該如何應對?工會又該做什麼?這是馬上要面對的問題。
四、 建議
    為避免私校利用聘約重新簽定時機,片面減低學術研究費或其它給與。本會還是建議私校老師積極加入教師工會,並由工會出面就薪資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即使在教師聘約更換時,學校也不能片面減低給付,否則即有不當勞動行為之裁罰(依工會法第6條第1項,雇主與工會進行團體協約時,雙方都有誠信協商之義務。而依照美國「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NLRB」判斷誠信協商的基準,雇主於協商事務上,擅自採取行動,改變勞動條件,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此項標準應可做為臺灣的判斷基準;103年度高市勞仲裁字第001號仲裁判斷書亦有類似的看法。)並可要求回復原有薪資。
    因此,要避免私校教師薪資刪減,最好的方法就是由工會發動團體協商,利用協商程序避免學校片面減薪。縱使協商不成,亦可利用勞資爭議程序,去除由學校片面決定之不公平狀態,以確保私校教師的薪資與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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