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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行政減量那麼難?【全教總第1498期會員快訊】-2016教育部行政減量公文-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107507號


為什麼行政減量那麼難?

行政減量有多難?讓我們來回顧一下行政減量的歷史:2015923日,宜蘭林聰賢縣長開第一槍拒辦教育部的統合視導行政業務多如牛毛引發媒體關注;同年101日,全教總也召開記者會,說明地方政府給學校的行政業務,也不少於教育部,要求地方政府停止績效評鑑,教育部也應適法監督地方政府;2016104日,教育部發文給各地方政府,教育部的視導工作由量化評等第調整為質化座談方式,教育部也請地方政府併同思考簡化評鑑作業,以降低對學校的干擾;今年823日,葉丙成教授在聯合報一文「政府,勿再把學校當業績提款機」,統計出行政業務仍多到爆量,民怨四起,再度引發媒體關注;106日,全教總召開記者會,統計各縣巿特教評鑑指標,最高指標數達140項,令人嘆為觀止...綜上,近兩年行政減量的歷史,直至目前,怨聲還是滿校園、行政還是大逃亡。究竟行政業務減量為何那麼困難?問題到底出在哪裡?且做以下剖析:

沒時間改
現在的公務員,業務量大公務繁忙,開會、處理日常事務從早忙到晚,有時還要跑學校,解決學校面臨的問題,加班是正常的事,還聽說有公務員先回家把小孩哄睡了,晚上又來辦公的情形。可以想見,人員有限業務量無窮,光是遮務就忙不完,怎還有心力幫學校想到行政業務減量的問題?因為自己的業務就忙不完了啊!

心態難改
一個組織文化的形成,是長期的累積,而固定的人員,所制定的制度,要改變就會有難度,一來是自己當初設計的制度,怎可推翻;二來是牽涉心態的改變,而改變心態及觀念是最困難的。防弊設規範、指標求績效、管考評等第...心態不改萬般難改。

不知從何改
全教總所做各縣巿各處室業務量統計A縣巿一年公文量1562件、B縣巿一年公文量2558件、C縣巿一年公文量3422件,其中有研習類、訪視評鑑類、競賽類、申辦計畫類、填報資料類...光訪視評鑑類,可能一項評鑑就要忙上一、二個月,更何況學校一年還有十多個評鑑要做,當然別忘了,學校還有評鑑之外的競賽、研習、計畫、填報資料等其他業務!而地方政府一年給學校的各類評鑑加總,以40項評鑑每項指標30個計,一年就有1200個指標,光看指標量就儍眼,更別說要橫項連繫,指標重復的減化不做、資料庫有的刪除不做,從哪個項目找起、從哪個指標改起,都有一定難度。

所以,兩年來,行政業務減量有限,甚至還在原地踏步,實是原因多樣處處困難。但是,減量聲浪震天高,民主的政府豈可無感?以下提供幾點方向建議,請中央及地方政府能拿出魄力盡速解決這些年來的老問題:

減量業務列第一
這年頭大家都忙,但是時間有先後、事情有輕重緩急,這項已經多年還沒解決又引發媒體大幅報導的問題,請優先處理吧。好像立法院會期的法案,排案也有優先次序,至於其他的教育業務,請審視不急可緩辦、不重要可停辦,務必各科室要有時間,一起坐下來討論這些龐大的指標量,要如何簡化及減量。教育部的這類會議,全教總有參與其中,地方政府若要開會,也可邀請地方教師組織,畢竟老師會把問題反應給地方教師組織,與會可以一起解決行政減量問題。

改變心態要魄力
我知道有些地方父母官及教育首長,是有心要解決這些問題,但是這牽涉到長期的文化及教育人員,所以考量再三。無怪乎大家都說改革要有魄力,因為總會遇到阻力,所幸這項改革,教育部是支持立場,因為在2016104日的公文中說,教育部請地方政府併同思考簡化評鑑作業,以降低對學校的干擾,另外,可以減化業務量,讓老師更有時間教學、學校更有時間發展特色,學校及老師當然也會舉雙手贊成。所以不管教育部或學校,不僅有上級支持,更有強大的民意基礎,是可以拿出魄力放手去做贏得民心。

實施良好給獎勵
任何改革有誘因,做起事來會更具動力,教育部過往依據統合視導發給各縣巿分配款,不妨教育部也以經費獎勵,給行政減量實施良好的縣巿,那些不配合行政減量的縣巿,也請教育部適法督導,甚至減少分配款。相信有獎勵就有動力,恩威並施雙管齊下,有權力的人動起來,才能解決累積很久的民怨。

日前蔡英文總統在師鐸獎頒獎典禮時正面回應教師「年底全面行政減量」,連總統都知道問題的嚴重,地方政府難道不知?為什麼那些高喊拒辦教育部統合視導的地方政府,其對學校的特教評鑑指標還有破百項近百項?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民之所欲常在我心,如2016104日教育部的公文闡明,其本來的視導工作,將由量化評等第調整為質化座談方式,教育部願意跨出管考的心態,友善對待地方政府,期望地方政府也能跟進,友善對待學校、友善對待被上千個指標壓得喘不過氣來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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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節可以不一樣 我們一起省思共同價值【全教總第1488期會員快訊】

【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7926

教師節可以不一樣  我們一起省思共同價值

教師在台灣教育中扮演至關重要之角色,不只是知識的傳遞者,更是價值的引導者,甚至是國家未來發展的影響者。因世大運凝聚了國人的向心力,大家為我國選手的優異表現而激動、喝采,讓國民更團結在一起,值此時刻,我們更應該省思我們團結的信念和價值。因此,全教總發起「省思團結」活動,呼籲全台灣民眾在928教師節這一天,思考、深化我們共同信仰的價值。

全教總發起的活動內容有以下幾項:1.短片宣傳:全教總製作短片,呼籲社會大眾重視我們共同信仰的價值「土地」、「平權」、「民主」(以此三項為代表),短片已放在 YouTube上 ,歡迎各界下載廣傳,2.❤行動:全教總製做內容為「I❤ 土地 平權 民主 為教育下一代努力(小字)」的貼紙,將於928教師節當日請所有會員貼於左胸前。3.講述價值:本會會員教師將於相關課程,或於課間時間講述「土地」、「平權」、「民主」的內涵,主要內容如下:

土地:土地是我們安身立命之處,而我們共同生活在這塊「土地」上,因此愛護這塊土地是我們共同的信念,也是我們「團結」的關鍵。因土地而延伸出的議題有許多,包括環保、糧食、保育、居住正義、國土規劃、農地農用⋯⋯,進一步衍生的是交通、能源、食安、永續都諸多與土地有關的問題。

平權:平權是「人生而平等」的體現,人為的制度常因歧視、忽略而造成不平等對待的結果,嚴重時會形成「一個社會、兩個世界」,對於「團結」絕對是不利的,所以「平權」是「團結」的重要因素。平權議題包羅甚廣,如貧富差距、男女平權、偏鄉學童受教權、身心障礙者的權利等等,都是我們經常面對與討論的平權議題。

民主:民主已是我們共同生活的價值,也唯有深化民主才能避免極權與獨裁。然而,我們雖然已號稱民主國家,但民主的信念是否已深化為每位民眾的價值?政府機關是否依民主政治運行?仍然值得我們思考。舉例來說:18歲公民是否應有投票權?如何才能真正的凝聚群眾的意見?這都是值得探討的議題。進一步言,政府機關是否重視民主價值?例如:教師組織的代表應該由教師組織派出還是政府機關遴選?稍有民主概念者都知道答案,但政府機關往往是反其道而行,欠缺民主概念。這代表我們的民主不夠深化,許多人的觀念仍未進化。

全教總在有限的資源下,長期的的努力強化我們動同的價值,在「永續土地」方面有咱糧學堂、支持非核家園、反空污行動、協助有機小農志工等。在「落實平權」有特教志工、視障者重建計劃、關注偏鄉教育、關注代理代課教師及教保員工作條件等。在「深化民主」方面有參加18歲投票權活動、推動校長遴選應有學校家長及教師代表在內、維護各項教師有關委員會之教師代表權等。
「團結」不是口號,而是我們有共同的連結和信仰,因此打造一個適合居住、重視人權、尊重民意的生活環境是「團結」的重要因素。此項活動的目的除了喚起民眾一起「永續土地」、「落實平權」、「深化民主」外,更重要的是提醒政府有許多議題待解,唯有積極的解決社會中影響人民「團結」的問題,才能真正的引領人民團結。

928影片下載點:(請掃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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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日鐘點費認定計入免稅時數【全教總第1483期會員快訊】



 鐘點費免稅事宜再下一城 例假日鐘點費認定計入免稅時數

全教總促成加班費性質鐘點費免稅
立法院費鴻泰委員協助全教總,成功爭取加班費性質鐘點費免稅,自1011月起支領之鐘點費所得,於102年報稅時適用,學期中每月最高70小時、寒假期間15小時、暑假期間每月25時內免稅。至今已歷經5個所得稅稽徵年度。然教育現場仍有教師配合學校需要,必須於例假日授課之情形,全教總持續爭取能夠列計免稅。

全教總積極奔走 爭取列計例假日鐘點費免稅
1051129日,費鴻泰委員再度應全教總之請,邀集國教署與賦稅署兩機關之署長與全教總召開協調會,達成共識在加班性質鐘點時數總數不變動之情形下,將例假日鐘點時數列計免稅,並對免稅鐘點費項目進行新增與修正檢視。
後續,國教署於106310日將相關修正函請財政部同意。近日,全教總透過費鴻泰委員協助追蹤本案之發展,取得財政部10694日之同意函文與相關附件,確認例假日鐘點費認定為加班性質鐘點費,得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同意函與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新增、修正)請參附件
全教總感謝費鴻泰委員長期關心教師權益,教育部國教署、財政部賦稅署體恤教師,配合學校運作於例假日到校授課之辛勞,促成所得免稅之處置。
全教總提醒會員教師留意今年度(106年度)之屬於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所得,於明年報稅列計年所得時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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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試算】已退公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器供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退休金試算】已退公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器供參

報告人:潘如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法規部主任)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隨時關注教師年金改革動態,製做簡易試算表供參,如下:
http://www.keu.org.tw/keu/upload/20177730748417276.xlsx

    有關最後在職前15年平均薪額部分,即107.7.1至108.12.31訂為「最後在職往前5年平均薪額」,之後逐年拉長1年(109年為6年均薪,以此類推),調整至118年以後為「最後在職往前15年平均薪額」。

●過渡條款:新法施行前已達月退休金起支條件者(即現職教師已符合支領月退條件者),於新法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仍得以最後在職之本(年功)薪額計算,不受均薪影響。

●已退者保障:新法施行前已退休者,一律不適用均薪規定。


另銓敘部及教育部為配合立法院106年6月27日及29日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均設計「已退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器」以供各界參考,大家可連結至下方網址列進行線上試算;該試算服務目前僅以「改革方案實施前已退休生效」且「支領月退休金」人員適用,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及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並不適用。此外,該項試算結果僅係服務性質並供參考,實際仍應以主管機關依最後確定方案審定結果為準。

●教育部_【已退教育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網址:
http://140.111.14.213/

●銓敘部_【已退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網址:
http://iocs.mocs.gov.tw/precal/KPC1020000/KPC1020000_frm.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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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改聯席審查結果不符期待,全教總呼籲在朝野協商中補救[全教總]

【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759
年改聯席審查結果不符期待,全教總呼籲在朝野協商中補救
  立法院教文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昨日(5/8)聯席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統計行政院版本的96條條文,最後仍有16條被保留,其餘多數條文依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針對初審通過與保留協商條文,提出全教總意見如下:
1.減幅不公,違反鼓勵久任原則:以替代率天花板設計年改方案,造成年資與給付不均等的現象,以純新年資(8521日以後任教之教師)為例,依現行制度,任教25年的所得替代率應為50%(2%*年資),但依初審通過後條文,退休後第16年替代率為45%,等於打9折,任教30年的所得替代率應為60%(2%*),但依初審通過後條文,退休後第16年替代率為52.5%等於打8.75折,任教35年的所得替代率應為70%(2%*),但依初審通過後條文,退休後第16年替代率為60%等於打8.57折。
此一改革方案造成任教年資越長減幅月大的情形,違背年資與給付均等原則,更與鼓勵久任南轅北轍。
  2.改革節省經費未能全數倒入退撫基金,規避政府責任,有違基金永續:全教總一再主張改革不是讓政府得利,所有經費均應回歸公教退撫基金,全教總再次強調,年改是退休制度永續方案,不是政府賺錢方案,改革所節省經費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符合確定給付制精神,全教總要求朝野協商時接受全教總建議,通過「政府節省經費,全數挹注退撫基金」文字。
  3.加深在職已退雙重標準:已退休人員採本薪計算退休金,還有月補償金,但在職人員退休金採計最後15年均薪,也取消補償金,造成「在職已退雙重標準」,違反年改公平合理原則。
  4.月退休金調整機制造成一改再改疑慮:針對月退休金調整機制,初審通過授權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視退撫基金盈虧、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環境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全教總認為政府係軍公教人員雇主,負有保障員工退休權益之責任,不應以國家財政狀況等理由任意調整退休人員退休金、或遺族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建議刪除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第67條「退撫基金盈虧、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環境」等文字。
  5.以本薪倍為基準,符合退休制度繳費、給付,也避免肥高官瘦小吏。
  6.教師退休60起支不妥,宜改為85(年資+年齡)制:日聯席審查,有關中小學教師退休起支年齡,將保留朝野協商,全教總認為官版中小學教師60歲起支方案,不符家長期待,嚴重阻礙師資新陳代謝,全教總堅決反對中小學教育人員60起支方案,建議考慮其職業屬性,中小學教育人員宜改為85(年資+年齡)制。
    結束法案初審後,年金改革後續將進入朝野協商階段,全教總要求朝野黨團嚴肅面對初審通過條文之缺失,接納全教總建議,讓年金永續、世代共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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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國教上路三年 私校小聯考 讓教育政策完全破功 全教總:政府不要成為助長私校招生亂象的幫兇[全教總]

【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754
12年國教上路三年  私校小聯考 讓教育政策完全破功
全教總:政府不要成為助長私校招生亂象的幫兇
    12年國教全面實施至今已經三年,三年來,這個被國人寄予厚望,被政府宣傳成是「世紀教育工程」的重要國教政策,不僅沒有減輕學生壓力,反而讓私立國中更加搶手、熱門,家長、考生對私校的熱衷程度,成為12年國教最為諷刺的場景。
    全教總指出,12年國教宣稱要達成「有教無類」、「因材施教」、「適性揚才」、「多元進路」、「優質銜接」等五大政策理念,但光家長擠破頭想進私校一事,12年國教宣稱的理念可以說完全失敗。之所以造成這樣扭曲的情況,政府宣傳不夠,致使部分家長不信任多元入學管道只是表面原因,真正的關鍵在於《私立學校法》公然為私校的招生大開方便之門。
   《私立學校法》第57條明定,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也因為這樣的規定,使許多私校堂而皇之的進行基本學力測驗,變相辦理入學考試,或以各種科學營隊、多元智能成長營、數理語文菁英競賽為包裝進行招生,家長、考生趨之若鶩,蔚為奇觀,連原本沒有升學壓力的國民小學都因此受到影響,等於把升學壓力向下延伸。
    據本會蒐集的資料,僅台中一地,今年就有16所私立中學以各種名目進行招生(詳見附表1)為了迎合這樣的升學競爭氛圍,各補習班競相開設「私校班」,每年到了私校招生季節,宛如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前,國小升初中的聯考復辟,許多國小學生在小三、小四就開始接受升學考試的填鴨補習,也讓國小教育系統大開倒車,回到四、五十年前的樣貌。代表12年國教實施後,國中小學生的升學壓力不減反增。
   全教總沉痛批判,放任私校以各種名目招生,根本就是「假營隊、真入學」,造成的結果就是「肥了私校、垮了公校」、「苦了家長、累了學生」。也讓教育系統形成「貴族私校階級」、「一般公校階級」的不同世界,有能力的家長對於擠入私校趨之若鶩,這對標榜教育公共化的台灣教育是最大的諷刺。
     台灣的教育曾經是公共化的榜樣之一,然而主管機關放任私校以考試招生的結果,形成對教育政策落實的阻礙和反諷。12年國教上路已經三年,學生壓力反向增加,私校招生業務蒸蒸日上,補習班招生也跟著蒸蒸日上,教育部標榜的教育理念全成為紙上談兵的笑話。全教總要求教育部、立法院嚴肅面對此一議題,以具體作為約束私校招生亂象。因此,全教總主張:
    一、立即修訂《私立學校法》第57條,徹底禁止私校以各種名目進行考試招生、營隊招生,確保教育公共化,落實國中小正常教學。
    二、私校入學應比照公立國中小,由教育局處設計系統,私立學校統一線上登記、電腦抽籤及電腦常態編班,以保障學生受教權,落實國教有教無類理念。
   三、主管機關應嚴加查察私立學校的辦學,落實教學正常化,貫徹國家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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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教師介聘但書恢復-「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全教總]

 【全教總】重大消息-鍥而不捨 臺閩介聘但書終於恢復
    有關教師介聘作業,原本取消的但書,經過【全教總】連日來的努力,透過相關委員積極奔走,全教總地方工會並與地方教育行政溝通,終於傳來好消息。張廖萬堅委員剛剛告知全教總,上午臺閩介聘小組開會後,但書已經恢復了,並做成以下決議:
1. 恢復但書,今年即適用。
2. 報名延長至5月8日。
3. 今天即請縣市修正作業系統,讓符合資格者上線。
全教總代表全體陳情老師感謝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全體委員替教育與教師發聲,感謝教育部國教署、地方教育行政從善如流,及所有一起努力的夥伴及教師,讓本案圓滿落幕。
※全教總關注教師介聘權益 張廖萬堅委員協調會 事有轉圜
    106年4月19日全教總協同基層教師,將保留但書之相關訴求,訴請國教署邱乾國署長協助解決,國教署函請106年主辦縣市召開臺閩介聘小組研商(4月27日召開會議);全教總並陳請立法院張廖萬堅委員協助,全教總訴求:
1. 臺閩介聘考量教師特殊情況需求,保留歷年作業之但書機制。
2. 育嬰留職停薪及兵役期間,納入六學期實際服務之採計內涵。
    張廖萬堅委員應全教總之請,於4月21日召開協調會,邀集國教署(許麗娟副署長、國中小組蕭奕志副組長)、全教總(張旭政理事長、臺中市教師職業工會洪維彬理事長等)及陳情老師一同會議,協調會決議綜整如下:
1. 考量特殊需求,臺閩介聘仍應保留但書之機制。
2. 減少制度改變衝擊,106年臺閩介聘應沿用105年但書規定之內容與條件。
3. 考量高國中小衡平性,育嬰與兵役留職停薪應納入六學期採計期間,不予扣除。
※教育文化委員會【無異議通過】張廖萬堅委員之提案
    張廖萬堅委員按照協調會承諾,於4月24日經李麗芬委員及何欣純委員連署,完成提案送教育文化委員會。當日教育文化委員會【無異議通過】張廖萬堅委員之提案。送4月27日臺閩介聘小組依建議事項研修,並將相關結果儘早揭示公告,以利有需求之教師於規定期限(5月4日前)申請介聘。
    (然嗣後相關機關以今年的介聘在多數縣市因介聘辦法已經公告,也已啟動介聘機制為由,4月27日臺閩介聘小組拒絕依照協調會及教育文化委員會通過之提案執行之。)
※【全教總記者會】嚴重抗議台閩介聘委員會漠視立法院決議 罔顧人倫慘狀
    全教總4月28日因應臺閩介聘小組會議否准但書恢復一事,率同陳情教師赴教育部門口召開記者會抗議,要求恢復但書。邱乾國署長親自接受陳情,表示將盡最大努力處理但書恢復一事。
※全教總極力向朝野立委說明並爭取認同
    教育文化委員會會議,感謝柯志恩委員於106年04月30日,感謝劉櫂豪委員、柯志恩委員、陳學聖委員、張廖萬堅委員、吳思瑤委員、蘇巧慧委員於106年05月01日,現場質詢教育部替基層教師發聲!
※臺閩介聘小組開會後,決議恢復但書
    感謝國教署邱乾國署長,5月2日親自出席臺閩介聘小組會議,體恤基層教師人倫需求,全力促成臺閩介聘恢復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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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改革 全教總要求國會嚴審法案 落實基金永續 世代共榮 [全教總第1401期會員快訊]

【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7425
年金改革 全教總要求國會嚴審法案
落實基金永續 世代共榮
    年改已進入國會審議階段,相關法案已於本周一開始聯席審查,並將於明後天召開公聽會,後續就將進行逐條審查,為使年改法案能減少爭議,全教總除透過遊說委員,請委員於聯席審查時對相關法案提出修正建議,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全教總理事洪維彬亦受邀出席公聽會,將於公聽會表達全教總訴求。

    全教總指出年金改革已經進入最後階段,但相關年改法案仍有許多缺失,全教總呼籲朝野委員針對以下問題提出修正:
一、所得替代率造成年資不公,應往上做調整。
    按退休制度原理,有多少年資就應累積多少給付,目前各年改版本均以設定所得替代率上限的方式扣減退休給付,造成年資越久,扣減比率越高,這和鼓勵久任,延後退休年齡的做法背道而馳。全教總建議,應破除替代率迷思,打開替代率天花板,讓年改回到公平合理的主軸。
二、教師退休60起支不妥,宜改為85(年資+年齡)制。
    全教總認為官版中小學教師60歲起支方案,不符家長期待,嚴重阻礙師資新陳代謝,全教總堅決反對中小學教育人員60起支方案,建議國會朝野黨團考慮其職業屬性,中小學教育人員宜改為85(年資+年齡)制。
三、不宜將公保年金與退撫所得掛勾,形成二個保險僅能領取一種之狀況。
    目前公保並無財務問題,且在給付率低,年金給付須等到65歲才能請領的條件下,年金化對於公保財務的壓力不會比一次請領來得大,並不會影響公保財務,所以不應該併入所得替代率。
四、已退、在職不應雙重標準,建議維持一致。
    年金改革應採取公平一致標準,但行政院方案卻是對已退、在職採取不同標準,包括退休金計算基準、補償金給予,均出現雙重標準,全教總主張改革標準應該一致,補償金一次給付應與已退者相同,退休金計算基準,在職人員亦應與退休人員標準一致,避免產生爭議。 
五、月退休金調整機制不明確,建議修正。
    針對月退休金調整機制,官版授權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視退撫基金盈虧、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環境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全教總認為政府係軍公教人員雇主,負有保障員工退休權益之責任,不應以國家財政狀況等理由任意調整退休人員退休金、或遺族月撫恤金或遺囑年金,建議刪除第67條「退撫基金盈虧、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環境」等文字。
六、修法前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亦應採計。
    育嬰留職停薪係為了提高生育率而設計,當初在明定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時,就應該一併調整退撫條例,當初的為德不卒,應該在本次修法中補足。
七、支持禁止「雙薪肥貓」條款,但行政院版條件過於嚴格,恐影響人才再利用,規定不宜過嚴。
    禁止「雙薪肥貓」一向是全教總的積極主張,然對於「雙薪肥貓」條款應著眼於避免不當利益產生,不宜過分嚴苛而導致退休人才難以再貢獻心力。因此,現行官版宜改為退休後再任職薪水超過最後在職薪資一半時,停領65%為宜。
八、應於教師法規範事項,非屬於公校退休撫卹條例者,不宜於本次退撫草案中列入。(第22條、第24條)
    本次官版加入了命令退休事項,其中之一為「情緒不穩,言行異常,致影響學校聲譽或教學績效,且有具體事證。」(第22條)「影響校譽」是非常主觀的評斷,不宜做為命令退休的事項,宜刪除。另,資遣事項之一,「現職工作質量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審議認定屬實。」為教師法上的重大爭議,且並無定論。此次放入公校退撫條例,實有「偷渡」性質,宜刪除。
九、另立新基金或分戶設帳
    為避免中青世代繳付基金提補舊債務,導致日後仍無法領取適切退休金,造成年輕世代對基金不信任,改革後應以設立新基金或分戶設帳方式,確保現在職人員繳付之基金費用仍用於現職人員。致於現有退撫基金,則由國家負最後支付責任。
    除了以上缺失外,目前行政院年改版本,有部分條文業已接受全教總建議,這些建議有助於使基金永續、世代共榮,全教總認為以下內容不應該再調整:
    一、改革不應陷入「肥高官、瘦小吏」缺失:此前歷次年改,均出現「肥高官、瘦小吏」缺失,在全教總長期論述、爭取下,此次年改方案之退休金基數內涵,確定採納全教總長期主張,繳和領均以本俸(薪)2倍計算。
    二、改革節省經費全數倒入退撫基金:全教總一再主張改革不是讓政府得利,所有經費均應回歸公教退撫基金。政府接受全教總建議,本次法案規定「政府節省經費,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三、繼續維持「國家負最後支付責任」之規定:年改會方案原擬取消國家負最後支付責任,經全教總要求保留,本次法案仍維持原規定,以確保國家應盡之責任。
    四、退休起支緩衝期應予調整:對於中小學教師退休年齡,全教總一再主張,應從75開始逐年加1到85,即可退休起支。目前方案就緩衝期部分採納全教總主張,惟退休起支年齡猶待調整,全教總建議教育人員起支85制(年資+年齡)。
    五、公保養老一次給付應保留:官版原規劃取消公保養老一次給付,並將公保年金一併納入退休所得替代率限制下,在全教總強烈抗議下,官版已同意在職人員退休時可選擇一次請領。
    六、公保養老一次給付應於退休時領取:官版原限制65歲才能領取公保養老一次給付,在全教總抗議下,政府已同意得提前領取公保一次給付。
    七、現行提撥分擔比例不應改變:前次馬政府年金改革,曾規劃調整退撫提撥(保費)分擔比例,由35%(受雇者):65%(政府),調整為1比1,在全教總強力主張下,此次年改方案之提撥分擔比例維持不變,不讓政府推卸其雇主責任。
    八、一次退休人員應有更高保障:針對選擇一次退休金的退休人員,目前政府業已部分採納全教總建議,同意退休所得超過替代率地板者仍得保留6%優惠存款。
    九、年資併計等方案應同步制定:全教總長期主張所有受雇者年資均應可攜、併計,此次官版方案業已同意新增年資保留、年資併計、年金分計制度,讓受僱者在公、私職涯轉換時,不至於影響退休權益。
    十、遺屬年金二分之一應維持:原年改會方案將遺屬年金調降為原退休金之1/3,全教總遊說宜維持現行規定,行政院方案維持二分之一。
    全教總並特別感謝於聯席審查會呼應全教總主張,或以書面質詢支持全教總意見的諸位委員:葉宜津委員、段宜康委員、柯志恩委員、劉櫂豪委員、王育敏委員、張廖萬堅委員、蔣乃辛委員、楊鎮浯委員、陳學聖委員、許淑華委員。
    年金改革已經進入最後階段,全教總要求國會嚴審法案,針對相關年改法案缺失提出修正,落實基金永續 世代共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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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新制老師退休每個月少4000元左右,但退撫每月要多繳2000元。橫跨新舊制老師損失最多,76級預估每個月少20000元(含18%)-高教產工會支會長年金研習重點【2017/4/18牛奶瓶報報】

演講者:劉亞平、廖建中
(高敎產前丶現任理事長)

【高教產支會長聽講筆記】

1060406高教產工會支會長年金研習重點,和大家分享:
1、【多繳】預計法案通過,明年1月1日開始 ,現職教師每個月退撫就要比現在多繳2000元(以最高本俸來算,繳費提撥從12%提高到18%)。

2、【新基金】千萬不要選擇【確定提撥制】,因為盈虧自負,而且給付率非常低,維持目前的【確定給付制】是最好的。

3、【替代率】本俸乘2當分母,對教師相對有利,替代率雖較改革前低,但離在職月薪較近。

4、【替代率】改革後,年資最重要,年資越久,替代率越高,累積35年最高有75%。

5、【少領】純新制30年,現在制度預估原可領56000元,改革後估領52000元左右,影響是較小的。

6、【司法戰】已退休者,打不溯及既往官司,未退休者,打信賴保護官司,不溯及既往較有贏的機會。

7、【司法戰】年資補償金,是恩給制改儲金制的補償,政府不能說取消就取消,這部分工會未來會幫忙支持提訴訟。

8、【育嬰假】育嬰假未來修法後可算年資,服務年資和退休金年資都可以算,但修法以前的不行。

9、【樓地板】地板與大部分的教師無關,要注意修法後每年的給付率(年資一年給幾%)及所得替代率。

10、【強制納保】公保和退撫屬社會保險,強制納保,一定要交。

11丶【延退】高教產主張教師55歲可退,退休年齡+年資指數,4/27會員大會討論確認後,再將主張進行立法遊說。

12、【訴訟】有律師建議,退休教師要提訴訟,有自己的權益主張,贏了才有機會自107年開始賠償損失。

13、【動員】若發動員令進行立委遊說,麻煩大家出來支援。

ps.1、劉亞平76級 ,預估自己每個月少20000元(含18%),所以,橫跨新舊制老師損失最多。純新制每個月損失4000元左右,但退撫每月要多繳2000元。

ps.2、退休的夥伴,如果可能,繼續加入工會當贊助會員,將來訴訟,工會比較會提供協助。

ps.3、現職夥伴若將來年資以服務35年就可以當做教學年資最上限,因為再往上,增加的替代率就很少(一年多0.5%)。
───────────────────────────────────
 【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eu.org.tw/keu/register.aspx
 ※【牛奶瓶報報】舊報總覽 http://www.keu.org.tw/keu/milkpaperList.aspx
 ※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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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全教總第1392期會員快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4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32058號函「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

        國教署針對《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第三點,「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列舉說明。

詳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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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提高教育人力】1060411教育部令_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2017/4/13牛奶瓶報報】

【補助提高教育人力】1060411教育部令_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28864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核定及補助增置國民中小學教學人力、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後兼課鐘點費、導師職務加給,充實國民小學行政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下列學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公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公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 國立大學或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設中、小學)。

(三) 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或國小部。

三、 依本要點進用之人員,其資格及核定規定如下:

(一) 依本要點聘任之專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符合教師法、國民教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充實行政人力之進用,得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地方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二) 依第四點及第五點第一款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每人每年以七十萬元核定,代理教師每人每年以六十萬元核定(含薪資、年終工作獎金、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之費用);第四點之教師員額,其改為聘任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者,每名每年以五十萬元核定。

(三) 依第五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代理教師,每人每年以六十萬元核定(均含薪資、年終工作獎金、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之費用)。

(四) 各學習領域師資(例如英語、表演藝術等)缺乏者,應採合聘方式聘任為原則。專任或代理教師採二校合聘者,每人每年另增加核定二萬元;採三校以上合聘者,每人每年另增加核定三萬元計算。

(五) 依本要點規定聘任之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其鐘點費支給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辦理;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者,其鐘點費支給依教學支援人員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辦理。鐘點費之核定,每年以四十週為限;另核定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等雇主應負擔之費用,以鐘點費金額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六) 依第六點第三款進用之行政人力,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五十二萬元核定(含薪資、年終工作獎金、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提存之公提儲金)。

四、 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編制內教師員額提升至每班一.六五人,核定規定如下:

(一) 地方政府所轄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教師員額編制表每班需達一.六五名教師以上。

(二) 國小普通班教師員額控留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五為原則,如有員額控留比率超過百分之五之必要時,應檢具相關文件,並將少子女化及未來教師超額分析,納入經費申請計畫後,報教育部審核,經同意方可控留,但控留比率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三) 核定人數,以地方政府獲核定當學年度所轄普通班總班級數,乘以零.零五人;計算後有小數點者,無條件捨去。

(四) 核定金額,以核定人數乘以第三點第二款規定,核實撥付;其中核定人數之百分之五得改聘為代理(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另經教育部專案同意提高員額控留比率之地方政府,其所轄普通班員額控留比率及本點改聘代理、代課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比率依教育部同意之情形辦理。

(五) 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每班教師員額編制,於一百零二學年度已達每班一.六五人者,由本署另案定之。

(六) 地方政府所轄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教師員額編制表未符合每班需達一.六五名教師以上之規定,或員額控留比率超過百分之五未報教育部審核,或控留比率仍超過百分之八之規定者,本署將酌減核定經費及補助比率。

五、 增置編制外教學人力,各款核定規定如下:

(一) 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增置編制外代理教師,以達成合理教師員額,核定規定如下:

1、 增置之教師員額應聘任代理教師:

(1) 增置編制外代理教師:依本署每年公告所列普通班合理教師員額數計算各該地方政府之教師數,扣除該學年度國小普通班編制內教師員額總數後,得出該學年度應核定增置之編制外代理教師人數。各地方政府應依學校配置需求,主動規劃辦理教師合聘作業。

(2) 全校學生五十人以下之公立國民小學,得申請增置教師員額或改申請增置行政人力。其相關規定比照第六點第三款辦理。

(3) 經各地方政府公告核定裁併校確認者,得維持現行國小每班一.六五人之教師員額編制,不另增置編制外代理教師。

2、 核定回兼一節鐘點費:

(1) 核定之回兼總節數以該學年度國小普通班教師員額編制數之教師每人回兼一節計算,並授權由地方政府調整配置各校實際回兼節數。

(2) 考量課程延續性,該回兼節數應由專任教師或校內代理教師授課。

3、地方政府應擬定教師人力運用計畫及經費運用規定,並覈實執行及檢討成效。

4、申請本款經費者,不得重複申請第二款及第六點第一款經費。

(二) 公立國民小學2688專案,核定規定如下:

1、核定增置編制外教師之類別,包括代理教師、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四類。

2、本款核定經費至少百分之五十,應優先核定偏遠及小型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小型學校係指全校普通班總班級數十二班以下之學校(不含分校分班);其餘經費,應優先核定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有賸餘者,得視課務所需,支應代課及兼任教師鐘點費。

3、增置教師人數,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平均每校增置一人計算。

4、偏遠地區學校或進用代課、代理或兼任教師困難者,得衡酌教學現場課程需求及現職教師專長,由現職教師協同增置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學。

5、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對教師授課節數進行全面規劃及調整;必要時,應依教學需要,建置數校合聘教師之制度,並得將部分增置之編制外教師用於協助編制內教師進行各校教材研發、課程輔助及推展資訊教學等任務時所遺課務,且不得將核定增置編制外教師商借至其他單位服務。

(三) 公立國民中學增置專長教師員額,核定規定如下:

1、核定對象包含屬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全校普通班總班級數二十一班以下者(含分校分班),得申請增置編制外教師。

2、核定增置編制外教師之類別,包括代理教師、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四類,並應優先聘任代理教師。

3、增置教師人數,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平均每校以增置一至二人為限,並應優先聘任各學習領域缺乏之專長師資;另配合教學需要,應建置數校合聘教師之制度,且不得將核定增置編制外教師商借至其他單位服務。

4、偏遠地區學校或進用代課、代理或兼任教師困難者,得衡酌教學現場課程需求及現職教師專長,由現職教師協同增置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學。

六、 課稅配套相關經費,核定規定如下:

(一) 調整教師授課節數鐘點費,核定規定如下:

1、已獲第五點第一款核定之公立國小普通班,不得重複申請本款經費。

2、教師授課節數,應符合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之規定。

3、地方政府應依課程綱要所定各學習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

4、地方政府應依下列順序及原則,訂定調整教師授課節數之運用規定:

(1) 地方政府應核定各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後,依相關規定聘任專任教師。

(2) 由學校內教師兼任,並支領鐘點費。

(3)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聘任代理及代課教師。

5、核定調整教師授課節數鐘點費之範圍及方式:

(1) 公私立國小教師每週均核定減授二節,其範圍包含普通班、體育班、藝術才能班及特殊教育班(含集中式身心障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九十八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資賦優異班)。

(2) 公私立國小導師每週再核定減授二節,其範圍包含普通班、體育班、藝術才能班及九十八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資賦優異班導師。

(3) 公私立國中教師每週均核定減授二節,其範圍包含普通班、藝術才能班(不含技藝專班)、體育班及特殊教育班(含集中式身心障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九十八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資賦優異班)。

(二) 課稅配套申請導師職務加給之核定,其範圍包含普通班、藝術才能班(不含技藝專班)、體育班、特殊教育班(含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資賦優異班)、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之普通班;導師職務加給,每月另核定一千元。另本要點生效前已依法令發給之二千元,仍依原核定辦理。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第二名導師每月支給導師職務加給三千元,由本要點之核定款支應。

(三) 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立附設小學充實國民小學行政人力,核定規定如下:

1、公私立國民小學全校總班級數九班至二十班者,每校核定配置行政人力一人。

2、第一目總班級數,包括本校、分校、分班之班級數(含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並以該校申請當學年度之總班級數為計算基準。

3、進用行政人力之工作內容,不含授課,應以學校行政事務為主,並由學校依需求公開甄選之。

4、學校得依需求,採數校共同進用方式辦理,以其中一校為進用學校,並以任務指派方式辦理他校業務。

5、地方政府應邀集教師代表及學校代表,依學校人力資源統合各項條件擬訂進用計畫;其內容應包括行政人力之人數、學校進用人員之資格、甄選與考核方式及其他地方政府依需求訂定之事項。

(四) 配合本署辦理指定教育相關業務(如偏鄉特色遊學、教學訪問教師計畫及教師暨學生系統)等事宜之公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本署得視實際需求核定增置行政人力、代理教師或授課鐘點費。

七、本要點核定經費之申請程序、核定期程及分配方式,規定如下:

(一) 為利教育人力之有效運用,本署得依前三年度地方政府經費運用情形及年度預算額度,於每年五月預先核定各地方政府本要點經費。

(二) 申請本要點經費者,由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向各該政府提出,經各該政府彙整並召開初步審查會議,依據本署預核經費數額及實際需求,分配各校所需金額後,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署提出;國立附設中、小學逕向本署提出;本署於每年七月三十日前審查申請計畫及金額後,核定地方政府或國立附設中、小學。

(三) 前款核定事項,學校認有變更必要者,應立即報請各該地方政府變更計畫及金額後,報本署重新核定;國立附設中、小學逕報本署重新核定。

(四) 本署於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審查前款計畫及金額。

(五) 地方政府應就本要點各點之核定金額分配及執行情形,加強與學校代表、地方政府教師組織溝通協調,取得共識。

八、本要點核定經費之補助方式、補助比率、撥付期程及核結,規定如下:

(一) 本要點之核定經費,除第五點第三款係採代收代付外,其餘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辦法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

(二) 除第六點採全額補助外,第四點、第五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辦法所定財力等級予以補助,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三) 第五點第一款經費,因整合第六點第一款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鐘點節數所需經費,是項經費額度亦全額補助。其餘整合同點第二款之經費,仍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辦法所定財力等級予以補助,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四) 本要點所定對地方政府之補助,經本署核定後,原則得按每年八月、十一月及次年三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第二期撥付百分之三十,其餘於第三期款撥付。惟實際撥付情形應依該年度預算數額,調整撥付次數及比率。另對國立附設中、小學之補助,得於每年十月底前採一次撥付,並採納入該校預算之方式辦理。

(五) 前款第一期撥付之補助經費,由地方政府於每年八月掣據,報本署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地方政府按實際班級數及經費需求報署辦理經費追加減作業後,於十一月掣據,報本署請撥第二期款;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地方政府按實際經費需求報署辦理經費追減作業後,於次年三月掣據,報本署請撥第三期款。

(六) 地方政府函報本署辦理請款作業時,各期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1、申請撥付第一期經費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其餘各期除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外,應同時檢具經費請撥單。但申請第五點第三款核定者,免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2、申請第四點、第五點第二、三款及第六點補助者,請撥各期核定款時,應同時檢具執行該項經費所聘任之各類教師或行政人力人數之證明文件、資料;其證明文件、資料有不齊,或與實際情況嚴重落差者,本署得調整已核定之核定經費。

3、申請第五點第一款補助者,請撥第一期核定款時,應同時檢具擬定之教師人力運用計畫及經費運用規定;請撥其餘各期核定款時,應檢具教師人力運用計畫之執行成果說明。

(七)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具計畫項目經費核定及補助文件、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結餘款項,報本署辦理前一學年度計畫核結,核結情形將列入下一學年度核定及補助經費之審查參考。其中執行第五點第一款經費者,如其所聘任之代理教師係採完整一年期聘任並支給全薪者,其結餘款項得不予繳回。

(八) 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地方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及分配月份執行;未依規定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或未於每年十月底前辦理核結之地方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本署得酌降次一年度經費之補助比率。

(九) 地方政府得就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以上,且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核結之學校及機關人員,予以獎勵。

九、本署得建置相關網站據以瞭解地方政府辦理人力進用及經費支用情形。地方政府應督導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學附設中、小學於每月十日前,上網至本署指定網站,填報經費支用及人力運用情形。

十、本要點所定經費,本署得用於核定及補助國民中小學校改善教育環境及充實教學設備,降低教師流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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