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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全教總第1392期會員快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4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32058號函「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

        國教署針對《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第三點,「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列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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