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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年金制度改革-論述彙整-130422_1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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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年金制度改革-論述彙整-130422_130513[全教總][KTU&KTA電子報][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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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第583期會員快訊】哪一黨年金版本接近你的期待?

發報日期:102年5月13日星期一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政策部




哪一黨年金版本接近你的期待?
全教總政策部2013.05.10
一、朝野兩黨,哪一個年金版本增加教師負擔?
答:執政黨版有,在野黨版無。

二、朝野兩黨,哪一個版本對85年以來年資的給付亂打折?
答:執政黨版有,在野黨版無。

三、朝野兩黨,哪一個版本刪掉月補償金?
答:執政黨版有,在野黨版無。

四、朝野兩黨,哪一個版本專砍中小學不砍教授?
答:執政黨版有,在野黨版無。

五、朝野兩黨,哪一個版本更造成搶退,先退先領先贏,欺負中青代?
答:執政黨版有,在野黨版無。

六、民進黨版替代率70%,不是砍更多嗎?
答:若是18%都刪完了,還是超過70%,就不會再砍(見新境界智庫2月份全版本文字)

七、民進黨版本主張與勞工漸進到65歲,執政黨版是中小學85,全教總怎麼看?
答:全教總從不接受85制,更何況是現在執政黨推出的是把給付打了很多折的新85制,那時老師到了85可能多不願退。40歲以下會員很多是30歲前後才考上教職,用85制、90制對他們更不公平,所以用年齡大家比較公平。全教總的底限就是從守住50歲開始談,而在野黨也退讓到至少有7年減額(每年減3%低於公務人員和勞工的4%),修法時若協調為更長也會尊重,務使老師在50-53歲之間有權請退,身心狀況好的人可以多教幾年,累積年資,何來同意65歲才退?更何況另有危勞條款,是不打折的提前退。

  執政黨和在野黨的態度,將決定年金的未來,哪一黨聽得進老師的意見,進行較公平的調整,我們就肯定哪一邊而唾棄另一邊。本會退休制度小組召集人吳忠泰根據小組221日討論內容及策略意見,於今日在媒體表達對在野黨年金版本之評論,竟被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劉亞平再度以扣帽子方式批鬥,謹以上述對照澄清,並表達對於不問是非,只管黨派的作為最深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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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教產】 退休轉任停領月退的情理法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3-05-10 11:22:52



退休轉任停領月退的情理法 
長期追蹤,導正制度偏差:
全教總的前身全教會,自民國98年開始關心這個問題,從內部決議後開始進行資料建檔,到一年前分別委請立委提案,幹部也撰寫專欄評論,也登記遊說立委支持及共同召開三次記者會(100.11及101.06.及102.03.),已經持續做了四年。我們的主張並不分教師或校長,也不分小學到大學,不分軍公教,我們認為在年金改革的關鍵時刻,這個部分宛如是試金石,何況立法院在審查99年101年10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的主決議,都已一再做出相關的決議,如果政府者一再推託,必將給外界非常曖昧的想像:改革改到自己就停止!選擇式的改革不會讓社會認同,也等於自毀長城;拿軍人和公務人員還沒有同步提案,更是對過去六個月的年金改革準備工作最大的諷刺。
 
私校特殊,必須列為優先:
私校是特許成立的學校法人,戒嚴時期甚至一度要有特定背景才能獲得興學,自解嚴以來又因重視國民受教權高於國家教育權,所以民國88年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甚至訂有獎勵協助補助自由興學等條文,私校固然不是營利事業,卻受政府特別監督,政府也必須編列不特定金額給予獎補助,以學校運作經費而言,不少學校來自政府補助已超過歲入百分之十或每年三千萬元以上,甚多未來十二年國教的無條件免學費,更使私立高中職入學障礙大為降低,大大有利其招生與經營。如果目前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規範退休人員轉任政府出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財團法人時,尚且停領全部月退,則對公部門領取月退休金的受雇者轉任私校,自有必要給予停領局部月退之必要。
 
社會保險,須有分配正義:
我國公教人員,除私校教職員外,其職業退休金為社會保險模式,建立在跨代互助,一如全民健保,社會資源有限,所繳保費──來自納稅人款項的撥繳,是珍貴而稀有的社會保險的繳費,被保險人有請求權,但不代表可以浪費或分財產,正如不應到了每月月底就要去把健保費的價值刷回來一樣,況且社會保險常隱含著潛藏不足,需要後面的世代繳更多稅收及保費來彌平。如果退休後還能做一份全職工作,則將給付暫停,留給老邁時的自己,以及其他真正需要的人,彰顯的是分配正義,況且現行公教人員退休相關法律都早有停領規定;如果是個人儲蓄,特別是個人帳戶,就沒有停領規定。
 
借鏡國際,逐步建立規範:
社會保險的老祖宗──德國,其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德國公教人員的退休金,在退休後仍從事生產時,其退休金有所減發,減發最高為八成,也就是甚至連他平時自繳比率也減到,值得注意的是:並不限於退休後到私立學校服務,換句話說,如果連和政府有特殊關係的私校都不能有所規範,台灣何時才會有更加合理的總體資源分配?
 
減發對象,必須循序漸進:
有人質疑,勞保也是社會保險,為何沒有列入退休後轉任停發限制?社會保險模式的月退,有給付率,有絕對金額,以目前我國勞保年金還是多數受雇者的唯一養老財源時,其絕對金額尚且與基本工資相差無幾,和國人低收入戶每人收入差不多,如果因為領勞保年金而還有工作,就予以立法停發,則有違社會公平及勞保立法意旨,所以連同公部門退休後到私立學校以外的地方工作一樣,應該是下一個階段再檢討的事情,至少等私部門的退休所得有所提升的時候(例如勞退新制實施15到20年之後)。
 
不當評鑑,催化此波轉任
近年來這一波轉任私校,和教育部政策相關。教育部的校務評鑑,教授掛名的論文發表及正教授專任人數,在評鑑中佔有相當分數,年輕學人無法和資深教授比。對學校來說,聘請從公校退下來的教授有許多方便,甚至在評鑑時還可能因為學術界尊老倫理而獲得優勢,然而在校園中形成生態扭曲所在多有,老教授靠的是人脈與過往聲望,對於教學和研究(尤其是教學型大學)其實已逐漸力不從心,影響學生受教權益,這些人員在以副教授以上為主體的教評會中,又逐漸取得主導,衍生近親繁殖的新問題;資深退休轉任者和學生輩搶飯碗,形成另一種掠奪。
 
挖角借將,寬於商場法則:
公立高中校長轉任風氣,不亞於教授,稍具名氣者最近十年轉戰私校,有如過江之鯽,在教育圈階梯式的生涯發展思維下,到了所謂第一志願學校之後,絕大多數校長的下一步完全沒有往社區高中提升其水準的考慮,這是因為制度在導引他:轉任其他公立高中,不但好像有自我貶抑的味道,更重要的是:仍然只有一份薪水,但是轉戰私校有更豐厚的待遇,而退休金可以照領,甚至地方教育局長副局長通通「以身作則」帶頭跳槽,其中的分際豈能不做規範?
  
建立規範,才是文明社會:
停發月退,是兼顧當事人工作權和社會分配正義的做法。每個人在退休後的生產力並沒有立即消失,所以一定程度的兼職可以是良性人力運用。因此我們很早就提出,最適當的模式就是:在職時以辦理借調進行公私部門人力交流,退休後則尊重其兼職,這些都不會有停領月退的問題,但是如果退休後擔任私校的全職工作,也不必被社會公審,只是在新職所領薪資達到其退休前薪資的一定比率金額以上時,暫時停發其一定比率的月退休金(月退休所得低於基本工資1.5倍者不予停發),等到原因消失後恢復發給,這樣的設計,反而可以讓當事人在退休後要貢獻所長時可以有所選擇,有所依循;對退休制度,也是一個維護分配正義的做法。
 
我們主張正確改革、真實改革、全面改革
 
我們反對選擇式改革、傲慢式改革、迎合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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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U&KTA電子報】【第489期】
【KTU & KTA電子報-第489期】     發行人:陳建志理事長     發行日期:102年5月8


對2013 政府版年金改革的整體意見(公教部分)
 
 
 ●未對目前退撫基金採取斷然措施:
        包括公校教師與軍人在內的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其收支不足已是迫在眼前,破產年度更是遙遙在望,行政版目前的方案是採取救亡圖存的方式,一方面減少給付,一 方面讓新進人員和現職人員持續繳進大水庫。但根據銓敘部4月11日新聞資料,改革方案最多只能延緩破產6年,這對於民國84年以來的純新制人員而言,意味著除了多繳付之外仍然沒有改善多少,對民國90年開始任職者而言,到了他可以退休時,仍然沒有錢可以付給他退休金,可見政府版採取的減少給付措施,對於新制人員不是減少給付,而是造成更多年輕世代領不到錢,相較之下,在野黨提出的方案比較具有斷然處置的精神,「分段救、分段改」,比較合於世代公平。

 ●破壞法制和信賴: 
        對於新制儲金的給付,目前在退撫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有明文規定:「退撫基金如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調整費率或由政府補助,並由國家負最後支付責任。」這中間的順序很清楚,並且沒有一個字提到打折給付,但是政府版的主張卻是優先打折給付,再要求新世代捐血(提高費率且持續加入),明顯違背當年法制建構的順序及承諾。此外,月補償金是當年入法的規定,是在建制新退休制度時明文入法的補償條件,現在官方以「已達成實施退撫新制」為由,強行取消,完全是過河拆橋, 不僅對當事人極為不公,且有欺騙當年立法院之嫌。

 ●整死新人,苛待中青代: 
        對未來世代的友善原則,在官版年金方案中完全背棄。新進人員三層制的中間那一層確定給付制,繳錢給資深者領,卻最多撐到民國125年破產。換句話說,號稱大改革,卻要新進人員乖乖提供破產前的這23年領用,完全是整死新人。
 
        以往的輿論偏重於對公保優存的質疑,這次為了救基金,竟不惜對純新制直接打八五折,對於國84年以後任職公教(純新制)的中青代非常不公平。由於基金 20~23年後仍會破產,屆時勢必會再改一次,如此大的不確定感懸在所有當事人身上,沒有停損點,看不到未來。有人認為所有改革,剛好給這些純新制人員領不到退休金。

 ●推卸成本給受雇者: 
        一月份所提方案中,主政者原本企圖將新進人員的三層都改為50%由受雇者負擔,經過基層反應後,公保部份的分擔比率不動,在職人員改為職業退休金部份由個人負擔40%,但新進人員的職業退休金則在40%~50%之間,也就是當事人若第三層(確定提撥制)選擇繳到費率最高5%,則整個職業退休金費用的一半將成為新進人員負擔(詳細算式本會另行提供),主政者要求公教新進人員負擔公保三成五職業退休金一半,已超過勞保勞退的相對標準,也就是政府責任竟然少於一 般雇主!若當事人不提撥第三層 (確定提撥制),則政府竟然可以提撥少於私校退撫的「政府加上學校」的提撥額數!趁機減少雇主(自己)責任,莫此為甚!

 ●任意訂定給付標準: 
        過去17年,同樣用「本俸×2」當標準在繳費,給付時原本也是規定用「本俸×2」當基礎,現在有人打八五折、有人打九折、有人不打折,理由竟然是還看薪資結構,完全違背學理和原始設計,製造新的不公。這樣做,從另一個意義上來換算,就是過去公務員和中小學教師的費率變成近16%,教授則為11.8%,方案完全不能服人!若論薪資結構,白領高薪者可以主張:目前勞保最高保額也是遠低於他的薪資(就像教授的本薪在全薪中比較低),對他不公,因此他不能被打折, 但實際勞委會決定要求保額高於三萬元的部分要打折;教育部對於高保額的教授不打折,勞委會是對於中低保額者不打折,兩者思維完全衝突。還有,統一用本俸當繳費基準的公保,給付並沒有看對象打折,為何用「本俸×2」的退撫,就要看對象打折呢?

 ●八五制和公保優存成為假議題: 
        由於大大減少退休金,將來會有一定比率的中小學教育人員,即使到了八五制仍然不退休,而對於越來越多30歲才考上公校教職的人而言,60多歲才會達到30 年,目前的八五制不是一個好的解決方法,它將惡化了原來就因少子化而近乎窒息的師資培育,甚至使新陳代謝斷流。而新訂基本薪額八成的天花板,將使公保優存名存接近實亡,卻留一個污名在社會上,繼續成為相罵本。公保年金在公教部分設計得十分微薄,給付率低,且一旦領取就要被算入替代率中,必然逼使大家選擇一次給付,自行理財。

 ●無法制止近年搶退: 
        由於新方案沒有設計出生命共同體的補繳制度,所以早退早領、先領先贏的現象十分明顯,本次改革加深這種趨勢,馬上搶退者可以得到「公保優存暫不降低、基數內容暫不打折、計算基準暫不降低、月補償金暫不縮水」等好處,等於是在鼓勵大家立刻離開,繳費群和領取群的對立感越來越深。

 ●未依法制強弱來決定改革方向:  
        公保優存的正當性一直被爭議,其法制強度也較弱,而月退休金則強度較強(經過立法院立法),這才是當事人主要的依賴。本次改革自訂替代率已是屬於後加的公 式,這公式八年來連改三次,公式都不同,公信力脆弱,本次方案對兼有新舊制者而言,法定月退金砍一大刀,公保優存砍一點留一點,沒有從法制強弱依序檢討。 純新制人員即使沒有公保優存之下也砍得很深,但其實根本很可能領不到(特別是民國90年以後任職者)而且即使這次改過了,將來一定還會再改,如何教人心安?如何教人心服?
 
        官方明知公保優存的合理性和月退金相比顯然不同,後者的安定性是經由法律去確立的,但此次改革官方採取「東改一些、西改一些」的方式,留下部份優存,但個人總減少金額都超過公保優存利息,如此迴避,增加社會的困惑,無法解決被污名的公保優存爭議。

 ●連承認錯誤都不願一步到位: 
        民國100年2月版的優存案顯然有錯誤:「袒護主管」!但在這次改革中,主政者的版本竟然只認錯一半;仍然不願改正100年2月版的錯誤,只願對新的退休人員改用新方案,這種將錯就錯的心態,掩護了某些過去的得利者,比不改革還要惡劣。

 ●績效免責任: 
        管理委員會完全由官方主導,卻不用負責任,銓敘部長兼管理委員會主委,角色根本衝突,績效和定存利率比高低的作風完全沒變。未來三層年金中的確定提撥制, 還是要交給這種官方獨佔的機構管錢,實在毫無道理,到目前官方未提出任何對基金管監機構改造的修法版本。



合理的建議

 ●公教分段救、分段改: 
        公教人員自84年以來的退撫儲金制的財務,明顯沒有未來性,應儘速予以凍結年資,這段給付責任不應打折,但應由擁有此段年資的受雇者和原雇主在退休後依年資比例補繳,才取得領取權利;補繳之後仍有不足,則依目前法律規定由國家負最後支付責任。
 
        未來公教人員之職業退休金應調整為中費率中給付的確定給付制,財務保持平衡。收支與之前的儲金不得互相流用。

 ●勞工分段補、分段給: 
        勞保過往年資的給付不應打折,其民國97年以前的潛藏不足,應完全參照公保法第五條對民國88年5月底前年資之撥補規定,儘速立法實施,勞保給付的微調, 應至少在勞退實施10年後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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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第319期電子報】強力推薦來自成功高中的分享

發報日期:102年4月29日星期一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文宣部


 各位夥伴,每個地方都有優秀的夥伴,用自己的智慧在理解年金改革,以及催化525行動。今天特別要強力推薦台北市成功高中教師會整理的文宣,該校葉德財理事長(數學老師)和他的同仁,經過幾次修正 完成簡明到可以自動閱讀的資料,對於有人將年金手冊能轉化到這麼簡單真的非常感動,他們的團隊願意貢獻一己的力量給全國老師分享,歡迎大家傳給更多人, 只要註明一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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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U & KTA電子報-第473期】     發行人:陳建志理事長     發行日期:102年4月25日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新聞稿】

對行政院通過不公不義年金修法案的聲明

1.一個連一次辯論都不敢的團隊,大剌剌推出貌似改革的方案,這不是改革,是階級鬥爭,因為在政府的方案中,軍官、教授、 法官優遇(另一形式的退休)都被保護得好好的,然後專門鬥爭勞工、中小學教育人員、公務員;薪資少於保額的勞工要被砍,薪資少於保額的教授則不用改,這是對改革的背叛。
2.本會在去年年金風潮之前就已經由大會做成改革方案的決議,早於官方半年,並且在過去半年向立法行政門公開說明建議。如 今,一個從不準備的政府,拿出殘害新世代最深的方案(如下頁之分析),卻敢對社會侈言世代包容我們將盡一切力量戳破這場騙局,我們對政府的抗爭將沒有上限。
3.
本會對真正的年金改革,懷有高度期待,將與任何政黨、任何有心導正改革的力量結合,誓言把爛案掃進歷史垃圾堆,把每次改革都搞成階級對立的官員留在灰燼中,把世代共好、族群共榮的方案催生成功。


本會總體意見如下

對2013政府版年金改革的整體意見(公教部分)
  • 未對目前退撫基金採取斷然措施:
包括公校教師與軍人在內的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其收支不足已是迫在眼前,破產年度更是遙遙在望,行政版目前的方案是採取救亡圖存的方式,一方面減少給付,一方面讓新進人員和現職人員持續繳進大水庫。但根據銓敘部四月十一日新聞資料,改革方案最多只能延緩破產六年,這對於民國八十四年以來的純新制人員而言,意味著除了多繳付之外仍然沒有改善多少,對民國九十年開始任職者而言,到了他可以退休時,仍然沒有錢可以付給他退休金,可見政府版採取的減少給付措施,對於新制人員不是減少給付,而是造成更多年輕世代領不到錢,相較之下,在野黨提出的方案比較具有斷然處置的精神,「分段救、分段改」,比較合於世代公平。

  • 破壞法制和信賴:
對於新制儲金的給付,目前在退撫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有明文規定:退撫基金如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調整費率或由政府補助,並由國家負最後支付責任。」這中間的順序很清楚,並且沒有一個字提到打折給付,但是政府版的主張卻是優先打折給付,再要求新世代捐血(提高費率且持續加入),明顯違背當年法制建構的順序及承諾。此外,月補 償金是當年入法的規定,是在建制新退休制度時明文入法的補償條件,現在官方以「已達成實施退撫新 制」為由,強行取消,完全是過河拆橋,不僅對當事人極為不公,且有欺騙當年立法院之嫌

  • 對於新進人員嚴重不公:
新進公教人員實施三層年金制,但在職業退休金的確定給付部份仍和目前基金放在一起,無法切割,無法阻止新進人員所繳的全被前輩領走這種讓年輕人毫無指望的世代衝突,明顯和改革目標矛盾;第三層年金(確定提撥制)仍然交給目前績效不佳、全由政府掌握的管理委員會運用處理,權責更顯然失衡。

  • 推卸成本給受雇者:
一月份所提方案中,主政者原本企圖將新進人員的三層都改為百分之五十由受雇者負擔,經過基層反應後,公保部份的分擔比率不動,在職人員改為職業退休金部份由個人負擔百分之四十,但新進人員的職業退休金則在百分之四十到五十之間,也就是當事人若第三層(確定提撥制)選擇繳 到費率最高5%,則整個職業退休金費用的一半將成為新進人員負擔(詳細算式本會另行提供),主政者要求公教新進人員負擔公保三成五職業退休金一半,已超過勞保勞退的相對標準,也就是政府責任竟然少於一般雇主!若當事人不提撥第三層 (確定提撥制),則政府竟然可以提撥少於私校退撫的「政府加上學校」的提撥額數!趁機減少雇主(自己)責任,莫此為甚。

  • 任意訂定給付標準:
過去十七年,同樣用本俸乘二當標準在繳費,給付時原本也是規定用本俸乘二當基礎,現在有人打八五折、有人打九折、有人 不打折,理由竟然是還看薪資結構,完全違背學理和原始設計,製造新的不公。這樣做,從另一個意義上來換算,就是過去公務員和中小學教師的費率變成近 16%,教授則為11.8%,方案完全不能服人!若論薪資結構,白領高薪者可以主張:目前勞保最高保額也是遠低於他的薪資(就像教授的本薪在全薪中比較低),對他不公,因此他不能被打折,但實際勞委會決定要求保額高於三萬元的部分要打折;教育部對於高保額的教授不打折,勞委會是對於中低保額者不打折,兩者思維完全衝突。還有,統一用本俸當繳費基準的公保,給付並沒有看對象打折,為何用本俸乘二的退撫,就要看對象打折呢?

  • 八五制和公保優存成為假議題:
由於大大減少退休金,將來會有一定比率的中小學教育人員,即使到了八五制仍然不退休,而對於越來越多三十歲才考上公校教職的人而言,六十多歲才會達到三十年,目前的八五制不是一個好的解決方法,將惡化了原來就因少子化而近乎窒息的師資培育,甚至使新陳代謝斷流。而新訂基本薪額八成的天花板,將使公保優存名存接近實亡,卻留一個污名在社會上,繼續成為相罵本。公保年金在公教部分設計得十分微薄,給付率低,且一旦領取就要被算入替代率中,必然逼使大家選擇一次給付,自行理財。

  • 無法制止近年搶退:
由於新方案沒有設計出生命共同體的補繳制度,所以早退早領、先領先贏的現象十分明顯,本次改革加深這種趨勢,馬上搶退者可以得到「公保優存暫不降低、基數內容暫不打折、計算基準暫不降低、月補償金暫不縮水」等好處,等於是在鼓勵大家立刻離開,繳費群和領取群的對立感越來越深。

  • 未依法制強弱來決定改革方向
一般認知,公保優存的正當性一直被爭議,其法制強度也較弱,而月退休金則強度較強(經過立法院立法),這才是當事人主要的依賴。本次改革自訂替代率已是屬於後加的公式,這公式八年來連改三次,公式都不同,公信力脆弱,本次方案對兼有新舊制者而言,法定月退金砍一大刀,公保優存砍一點留一點,沒有從法制強弱依序檢討純新制人員即使沒有公保優存之下也砍得很深,但其實根本很可能領不到(特別是民國90年以後任職者)而且即使這次改過了,將來一定還會再改,如何教人心安?如何教 人心服?

  • 連承認錯誤都不願一步到位
民國一百年二月版的優存案顯然有錯誤--袒護主管,但在這次改革中,主政者的版本竟然只認錯一半--仍然不願改正 100年2月版的錯誤,只願對新的退休人員改用新方案,這種將錯就錯的心態,掩護了某些過去的得利者,比不改革還要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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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官版改革方案-到底少領多少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3-04-25 00: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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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官版改革方案-到底多繳多少?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3-04-22 13: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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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lcta.org.tw/ann/show.php?mytid=915

單位總幹事發公告者總幹事來源125.224.?.?
標題525為什麼要抗議,請您看過來!!相關網址人氣44
時間2013-05-06 20:07:30 (最新編修時間 2013-05-06 20:09:10)相關附件管理編修  刪除
525說明
23歲到42歲的老師請看過來!
─年輕老師雪上加霜升級版
教育部在今年二月推出教育人員年金改革方案(草案),除了想調高退撫基金和公保提撥
費率到18%,更想將教師和政府的負擔比從35:65 改為40:60,大大增加教師的個人負擔
、減少政府的支出責任。你知道嗎?不論繳費或給付,官版方案對42歲以下純新制教師和
新進教師最為不公。(以任職30年,退休時薪額625元為例):
一、 本來就領得比前輩少,現在再惡砍一刀(其實很可能還領不到) 王老師40 歲,已服務
且提撥15 年半,如果117 年2 月1 日可以退休(按官方版,要你55 歲且30 年,才能領月
退),則月退休金應有56,496元,另有公保一次性養老給付169萬元。但是現在政府竟然說
:就算85制,也請各位打折再打折,月退休金剩下44,605 元(但政府可以對服務35 年的純
新制教授,一毛不減!),另外再把你的公保一次給付化整為零,不再給你169萬本金,而
變成公保年金(每月8,900左右)!
也許對這個數字你不嫌少,但最重要的是--還有15年耶,到117 年基金還有錢嗎?到時
拿得到嗎?如果連現在40歲都可能拿不到,25歲這代怎麼能拿得到?這種改革公平嗎?全
教總反對政府欺負年輕老師。
43歲以上老師請看過來
千改萬改,就是大官自己不用改!

退休制度八年改四次,人生能夠重來一次?
1996 年,我們的退休制度從不必繳錢到必須繳錢,政府同時立法訂定補償金當過渡,等把
大家騙到新制了,現在翻臉說是功成身退了,補償金要完全廢除!
不只這樣,過去 17 年,大家同樣用本薪乘 2 繳費,現在政府把教授、高階軍官保護到底
,但要對你我打八折到六折,難道教授出身的院長和部長,就可以丟出這種製造階級化--
讓教授也看不下去的假改革案嗎?
銓敘部長,身為退撫基金的主要管理者,卻同時又是修改給付條件的主導者,這種體制,
你服氣嗎?可以不用一起改嗎?
刪補償金、刪撫慰金、砍月退金,每月少近二萬元,卻故意留一點公保優存 18%,讓你一
面大失血,一面留給社會繼續罵,這是什麼陰謀?

陰謀爛案絕不會自動消散,除非你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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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22-[教育桃源電子報]【會員問診室】下課時間學生打架、校園樹木、便當廠商-與先前資料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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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問診室】下課時間學生打架、校園樹木、便當廠商




【2013/04/2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會員問診室】下課時間學生打架、校園樹木、便當廠商..
本會將陸續整理個別會員向本會諮詢或尋求協助的問題及案例,以【會員問診室】單元與大家見面,目的是希望透過經驗分享,讓夥伴們在未來遇到類似狀況時可以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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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在科任老師上兩堂課中間的下課時間,若有學生打架受傷,老師須負法律責任嗎?若有,是歸屬於導師還是科任老師呢?(提問人:國小教師)
A1:【本會解析】
下課時間學生打架受傷與老師不在場並無因果關係,以此觀點老師並不須負法律責任,但後續的行政責任,將視教師知悉後協助處理的狀況如何而訂;建議老師平時應做好相關之品格與法律教育並紀錄備查,以確保老師在教育學生上所應盡之責任。
另老師或校方在得知學生打架受傷後的第一時間應該做好相關的緊急處置(如送醫或報警等),以善盡管理學生之責任。
至於學生毆打兩造若要提起損害主張,則應向當事人請求賠償。

Q2:校園樹木常遭校方隨意砍除或不當修剪,處理不當而死亡,請問校園樹木是否為公物?校長或老師可否隨意砍除?砍除校樹〈不妨害建築或停車場〉有無法律或行政責任?(提問人:國中教師)
A2 :【本會解析】
有關校樹保護之相關法令目前全台已有2/3的縣市完成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惟桃園縣政府針對樹木保護之相關辦法或自治條例目前仍付之闕如。

Q3:學校招標三家便當廠商輪流供應各年級便當,各班學生無選擇便當廠商的權力,形成封閉無競爭力的市場,供餐品質低落,請問此種輪流供餐的契約是否合法?如果三家廠商願意重訂契約,讓學生自由選擇三家廠商之一,讓三家廠商可以互相競爭,請問是否合法?(提問人:國中教師)
A3:【本會解析】
學校若依法招標合格之便當廠商進入校園販售,學生應該有自主的權利選擇購買的廠商,校方不應該強制要求便當廠商輪流供應各年級便當。
舊契約存續期間,除非雙方同意,否則單方片面重訂契約有違法律精神,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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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21-130412-教育桃源電子報【會員問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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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0教育桃源電子報】

【會員問診室】彈性放假、抽查書包、放學後再來學校...

Q1 :若有彈性放假,學生在外若有事故,教師是否有責任?(提問人:國中教師)
A1:【本會解析】
學生在外發生事故,教師是否應負責任?本案界定範圍應該是以學生發生意外當時是否屬學校的教學活動時間?若不是,則教師不需負責。若是,就得看教師在外進行 教學活動前是否已完成規定之行政作業程序,並將各項安全相關注意事項做到注意並確保。簡言之,教師在進行教學活動前應該避免『該注意而未注意或該作為而沒有作為之不利處置』。如此在法律責任上應該可以獲得減輕。

Q2:老師是否不經學生同意可抽查學生的書包及察看學生的日記本?(國小教師)
A2 :【本會解析】

老師或校方若要檢查學生的書包、抽屜,應有明確之理由,不能是無目的的任意性搜查;如果確有實施檢查之必要,應該注意一定要有學生代表或其他老師在場共同實施。
另依據教育部頒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 》第28條: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第29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一)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第30條第1項: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第30條第2項: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Q3:學生放學回家之後再來學校玩,發生意外學校是否要擔負責任?(國小教師)
A3:【本會解析】

學生於校園發生意外,若因校園設施不良導致,校方當然要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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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2教育桃源電子報】

【會員問診室】學生校外車禍、老師導護或巡視工作、下課時間學生受傷...


Q1:兩個學生在「校內健身操」比賽時間開溜,並向員生社主管借摩托車,藉口處理要務,結果於校外發生車禍受傷,請問校方及員生社主管都有涉及法律責任嗎?(提問人:高職教師)
A1:【本會解析】
有關校方的主要責任是對於學生違規離校這個事件必須做最明快的處置,簡而言之,當老師發現學生無故不上課時應立即向校方行政單位(通常是訓導處或學務處)通報,如老師未通報則可能須負行政上之責任。校方行政單位接獲老師通報應即刻展開尋找學生的作為,若仍無法發現學生則必須通報學生家長,必要時應通知學校附近的警察機關協尋,以保障學生權益。
學生的個人行為應當自己負責,不論是正常上下課或是蹺課到外頭去,其所發生的任何事端都必須由個人或(未成年學生)家長自己負責,校方並不當然要對學生發生的所有事件負責,而家長或車禍當事人也不能要求校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即使校方疏於管理導致學生有機會蹺課離校,但車禍發生和校方疏於管理也無必然之因果關係。但校方內部仍須自行檢討疏於管理之行政責任。
  至於員生社主管車子借給學生,如果發生車禍,車主需不需要負責任?應該分成兩種情況來討論:
1、刑事責任:車主應該沒有刑事責任。(車禍與借車與否並無因果關係)
2、民事責任:
a、如果車主於借車之當時,知道對方沒有駕駛執照,仍然把車子借給對方,這時因為車主違反民法上保護他人之法而構成侵權行為責任,所以車主必須負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b、如果車主於借車時,知道對方有駕駛執照的時候,這時車主根本沒有賠償責任,所以也就不必要負賠償。

Q2.老師因導護或巡視掃地工作學生因意外〈如:打架、玩耍〉受傷,老師的法律責任為何?
下課時間,學生意外受傷,老師的責任為何?如何處理比較好?
老師處罰〈必要時〉的原則,哪裡看得到?(提問人:國小教師)
學生上、下學教師值週導護之權利、義務為何?法律責任如何歸屬?從法律面考量,如何做才能照顧到學生的交通安全,又不致使老師陷入法律危機?(提問人:國中教師)
A2:【本會解析】
1.目前針對教師值週導護之義務並無相關法令規範,但校方或老師有無民、刑事之法律責任?法官判決的依據通常都是視學校及相關人員(老師)有沒有該注意而未注意或該作為而沒有作為來認定。所以老師及校方行政單位平時應做好相關的安全教育並做成紀錄備查,以確保善盡告知之義務。
針對老師因導護或執行其他公務而必須暫時離開教室或教學場域時,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無虞始得進行導護或其他公務。以96年4月台北縣永和國小學童在校,因為被老師要求協助掛運動會的大型布幔被刺傷,導致重度弱視的眼睛以國賠306萬收場。同樣事隔半年花蓮縣佳民國小學童,因為同學拿起垃圾籃朝其砸去,因籃內樹枝插入該童右眼,緊急送醫後,右眼失明,目前法院裁定以國賠 193萬為基礎,但是雙方仍要上訴。
  以上兩則判例顯示出法官判決上依據的考量,就永和國小事件而言,判決書上記載,教師怠於向學生說明注意之安全事項,也未在現場督導。而花蓮佳民國小事件,判決書上也說導師因導護之職必須離開,也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導師就此離開現場,均屬於怠守職務。
2.同上例,平時應做好安全教育宣導並紀錄,同時校方也要時常檢視校園設施安全,若不幸發生意外安全事件時,應建立迅速處理的機制,如此可避免該注意而未注意或該作為而沒有作為之不利處置。
3.依據教育部頒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的原則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原則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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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1教育桃源電子報】

【會員問診室】裁量權、錄音錄影、縣高員額、子女教育補助...


Q:教師法第17條明白規定,校務會議可以討論導師輪任的辦法,但校長卻說這是他的行政權,到底桃園縣其他學校的作法如何?縣府教育局沒有相關規定,任由各校校長自行決定要不要遵守教師法嗎?
A: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也就是校長行使行政裁量,必須有法律的授權。誠如您所說,教師法第17條,擔任導師辦法,由校務會議定之。由校務會議定導師輪替辦法,才是合情合理又合法之事。所以 貴校校長明顯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及教師法。

Q:校務會議可否錄音錄影?
A: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二 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第7條第一項:下列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 治法規。......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又本法第8條中明訂: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所以,合議機關之會議記錄,可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這是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明確規定的事項。

Q:我想請問一下,縣高學校的教師員額控管是國高中一起計算嗎?還是分開計算?
A:依據兩個法規"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員額設置基準"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高中部分 有實施員額控管,但高級中學有附設國民中小學部者,其設組及員額編制仍適用「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辦理。所以國、高中員額是分開計算的。

Q:有關軍公教的子女教育補助費,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只限於台澎金馬,但目前軍公教子女到大陸就讀的人數越來越多,其學歷也是我國所認可,就學歸來未來也是國家的棟樑。想請問在大陸地區,其學歷獲國家認可的學校,可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嗎?
A : 一、本會詢問教育部長信箱, 信件編號:201209140011
1. 查行政院9 7 年6 月3 0 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2537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一、規定「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居住地區,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2. 爰本案依上開規定,軍公教人員子女就讀「經我國認可其學歷」之大陸地區學校,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謝謝您的來信。祝   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復
二、本會電詢教育部人事處回覆如下:
1. 依目前的法規"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項附表九說明: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目前補助範圍是
限於台澎金馬。
2. 會有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因當年軍公教待遇較差,才有此項措施,隨著時代轉變,軍公教的待遇已不像從前,甚至比其他私人企業都好,考量社會的氛圍,目前的子女教育補助只有可能越來越限縮,較不可能再擴及到大陸地區。
3. 所以,目前的大環境,子女教育補助費欲擴及到非地區台澎金馬的地區,是有其困難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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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節這一天老師可以做的三件事-透過聯絡簿讓學生對於父母親提供勞務維持家人生計表達感謝之意-參加2013勞工要安全、拼未來大遊行-與學生分享勞動節的故事[全教總]


【全教總第571期會員快訊】勞動節這一天老師可以做的三件事



發報日期:102年04月30日星期二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社會發展部


勞動節這一天老師可以做的三件事
五月一日勞動節
是一個屬於勞動者及受雇者的日子。
在這一天老師您可以做些什麼?
透過聯絡簿讓學生對於父母親提供勞務維持家人生計表達感謝之意(附件一)
參加2013勞工要安全、拼未來大遊行。(附件二)
與學生分享勞動節的故事。(附件三)
100年5月1日工會法的解禁,老師開始可以組織及加入工會,在組織工會的過程,許多老師開始意識到自己是受雇者也是勞動者的身分,今年的勞動節,讓我們一起落實勞動者的教育,體會勞動尊嚴的意涵。
【附件一】聯絡簿文字
四月三十日或五月一日當天老師您可以寫一段聯絡簿讓學生抄回去。建議文字內容如下:
回家時請主動關心父母在五一勞動節的活動,可以針對退休金或是工作環境向父母長輩請教,學習與表達關心父母工作狀況,更要對父母透過勞動照顧全家表達感謝。
【附件二】活動說明
全教總長期關注弱勢勞工,多次參與五一行動,今年的五一「勞工要安全、拼未來大遊行」全教總為共同發起團體,教師組織全力支持改善受雇者勞動條件的各種訴求,也請各位老師以具體行動響應五一行動。
一、利用五一前適當時段進行勞動教育。
二、報名參加五一大遊行。(※記得請假後再離校參與活動)
遊行時間:5月1日13:00集合(濟南路立法院群賢樓外),預計14:30出發
集合地點:台大校友會館前(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請認明「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旗幟
遊行路線:濟南路-(左轉)杭州南路-(左轉)忠孝東路1段-行政院(16:30解散)
【附件三】五一的由來:芝加哥乾草事件
在1886年的美國,才剛從農業社會轉變成工業社會。那時候的工作日很 長,每日達十四、五小時,禮拜六也要工作。因此,全美勞工聯盟就號召了勞工 從五月一日開始全國性的罷工,要求實施八小時工作制。
5月1日這天,勞動們放下了手邊的工作,攜家帶眷的走上芝加哥的街頭, 興高彩烈,浩浩蕩蕩地沿著密西根大道唱歌遊行,並沒有發生什麼意外。
到了5月3日下午,罷工的勞工群眾與麥考米克工廠一些違紀上工的工賊發生衝突,警察趕來鎮壓,並向人群開槍,打死了四個人,受傷者無數。這件事引 起了整個芝加哥城沸騰,各工會決議於5月4日在乾草市廣場舉行群眾大會,約2500名勞工,情緒雖然激昂,過程卻非常和平。一場突如其來的大雨將群眾趕剩兩百多人左右,正當勞工正要開始收場時,忽然開來一隊一百八十名全副武裝的警察,將現場包圍起來,命令他們馬上解散。就在雙方在爭論的時候,突然發生了爆炸事件,場面頓時大亂。在黑暗中,警察向群眾開火,人們四處逃竄。共計有十名勞工當被打死,而警察也因彼此誤射而死傷慘重,這就是歷史上聞名 的「乾草市廣場慘案」。
事後警察與新聞界一口咬定是無政府主義者丟的炸彈,要求處以極刑。因此,警方大事逮捕勞工領袖,最後以謀殺罪起訴八個人。其中有五個人那晚根本沒到會場,只不過他們都是工會運動的活躍份,警方正好藉機一網打盡。
審判最後,除了一人被判十五年外,二人被判無期徒刑外,五人都判死刑。而其中的一位工運領袖史比司在臨刑前說:「終會有一天,我們死亡的沈默,會遠比今天你們所要壓制的言論更為宏亮有力!」。直到1889年,為了紀念這段壯烈的歷史,在巴黎舉行的第二國際成立大會通過決議,將5月1日定為國際勞工節,要求各國的勞工共同努力,為八小時工作日而奮鬥。(資料來源:台灣勞工陣線電子報,作者孫友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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