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轉載:與課後輔導有關的辦法與函釋[桃園縣教師會]

http://www.teu.org.tw/Email/showrd.asp?id=2381


【2012/09/0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法令搜尋】與課後輔導有關的辦法與函釋
教育部有關課後輔導及第九節課所訂定的相關辦法與函釋,本會在這裡整理後如下,供各位參考:
 
●●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精進教學,促進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原則:
(一)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就為要。
(二)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為主。
(三)以使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標。
(四)以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及弱勢照顧為核心。
三、 各縣市政府為達成正常教學之目標,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依本部相關規定成立國民教育輔導團以協助教師精進課堂教學,提昇教師教學效能。
(二) 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並從事改進中小學課程教材及教法之研究,增進學生學習興趣,以提高學習效果。
(三) 應將正常教學納入校務評鑑項目,以督導學校之辦學情形並加以考核。
(四) 妥善分配教育視導人員之督導責任區,另應成立專案小組,抽訪學校,以督導學校正常教學。
(五) 應積極鼓勵教育視導人員參與國家教育研究院及各縣市政府辦理之相關視導增能研習,以增進視導知能。
(六) 督導學校應依學校教師之領域專長安排授課,並將所需之專長缺額核實開出。
(七) 於正式課程之外或寒暑假等課外時段如辦理課後輔導及學藝活動,其辦理方式依本部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召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所達成之決議,並自訂相關實施規定,確實督導學校辦理。
四、 學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依本部訂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落實常態編班政策。
(二) 依九年一貫課綱規定安排課程,並督導教師依課表授課,課間及中午休息時間不得辦理相關考試。
(三) 應依教師持有之領域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及活動,並就校內各領域專長開課及師資人數精算,以確實管控。
(四) 學生評量之辦理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五) 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統一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並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指定之家庭作業亦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
(六) 督導並協助教師於課堂中採多元智慧理論融入教學之模式,掌握全班不同程度學生之學習效果,激發學生之潛能,以提升學生學習效能及達成因材施教之目標。
(七) 落實各領域教學功能,結合生涯發展教育,協助規劃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等生涯探索活動,依其能力、性向、興趣等,提供適性輔導;國中三年級得視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及需要,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依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規定提供技藝課程選習。
(八) 應積極開辦各類社團活動,以提供學生多元之學習經驗,並擬訂相關辦法,其社團活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
(九) 確實督導校內專任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及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不當補習。
(十) 依各縣市政府之規定辦理課後輔導及學藝活動。
五、 人員考核:各縣市政府應訂定相關獎懲規定,對督導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特殊優良事實之教育人員應從優敘獎;違反相關規定或未據以落實教學正常之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經輔導仍未改進者,應依規定議處。
 
●●教育部97年3月21日函:國民中小學課後輔導課因非正式課程,故不列入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計算●●
======================================================================================================
教育部 書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7004336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附件

主旨:台端所詢公立中小學課後輔導教師採自願參加之規定是否仍為有效及教師課後輔導授課節數是否應計入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7年3月15日書函。
二、有關公立中小學實施課後輔導,教師仍採自願參加為原則。
三、國民中小學課後輔導課因非正式課程,故不列入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計算。

正本:余  君
副本:本部國教司

教育部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教育部97年12月25日函:國中課輔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
教育部
受文者:各縣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號
附件:會議記錄、簽到單(259038.TIF、259038會議記錄.DOC)

主旨:檢附97年12月17日研商訂定「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事宜會議記錄1份,請 查照。

說明: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教育部98年5月21日函:學校於暑假期間進行課後輔導需落實教學正常化●●
===========================================================================
教育部 函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67818
聯絡人:洪莉欣
聯絡電話:02-77365603
受文者:臺東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8090731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各縣市政府應督促所屬學校於暑假期間進行課後輔導需落實教學正常化,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重申本部95年10月17日召開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紀錄內容略以:「各國中小於課外時間在校(如於寒暑假及第8節課)為學生進行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應由學生自由參加,並嚴禁強迫收費…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採以下原則辦理:(一)課後輔導:1.不強迫參加2.不教新進度…4.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本權責訂定適宜收費基準。…」前述原則係與各縣市政府充分討論所達成之共識,故各縣市政府得自訂相關實施規定及收費基準,俾學校據以向學生收費並進行課業輔導、補救教學等。
二、另本部亦於97年12月25日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號函略以:「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有關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亦應尊重教師授課意願。茲以近來經濟不振,景氣低迷,學生家長如有參與學校辦理課輔之意願,確有請教師協助指導學生複習課業之需求,考量實務運作及衡平教師假期權利,仍宜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妥適調整課輔教師之安排,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及衡平教師權益。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教育部100年6月2日函: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6-7818
聯絡人:陳湘羚
電 話:(02)7736-6825
受文者: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09541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請各縣市政府應督促所屬學校於暑假期間進行課後輔導需落實教學正常化,以維學生學習權益,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重申本部95年10月17日召開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紀錄略以:「各國中小於課外時間在校(如於寒暑假及第8節課)為學生進行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應由學生自由參加,並嚴禁強迫收費⋯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採以下原則辦理:(一)課後輔導:1.不強迫參加;2.不教新進度;3.基本上每日放學後,每天1小時,每週5天,並以不超過下午5:30為原則⋯4.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本權責訂定適宜收費基準。⋯」前述原則係與各縣市政府充分討論所達成之共識,故各縣市政府得自訂相關實施規定及收費基準,俾學校據以向學生收費並進行課業輔導、補救教學等。

二、另本部亦於97年12月25日以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號函申略以:「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有關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亦應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三、學生家長倘有參與學校辦理課輔之意願,確有請教師協助指導學生複習課業之需求,考量實務運作及衡平教師假期權利,仍宜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妥適調整課輔教師之安排,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及衡平教師權益;並請各縣市政府加強督導及行文至所屬各級學校確實遵照原則辦理。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教育部101年8月1日函:學校不得上所謂第9節課及於假日上課●●
============================================================================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67818
10452 聯絡人:洪莉欣
臺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27號2樓 電話:(02)77365603
受文者: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10142873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為符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神,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確實執行例假日不排課,並推動教學正常化,以維學生學習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本部所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及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101年7月26日全教總政字第101128號函辦理。
二、 各縣市政府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5條規定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本準則第10條至第12條規定,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家長、學生溝通,編班委員會應規劃評鑑制度,以評鑑所屬國中小常態編班之成效,以及列入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並請列入督學至校視導重點,以確保學生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
三、 本部於95年10月17日研訂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實施原則,其目的即在使各公私立國民中學能落實教學正常化,對於第八節課後輔導訂有:1.不強迫參加;2.不教新進度;3.基本上每日放學後,每天1小時,每週五天,並以不超過下午5:30…等原則,減輕學生學習與課業壓力,故學校不得上所謂第9節課及於假日上課,為達多元學習效能及教學正常化、五育均衡發展之目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依「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並不得於例假日排課,藉由教學正常化之落實,以促進學生正常發展。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本部國教司

部長 蔣偉寧出國
政務次長林聰明代行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 Digg
  • Del.icio.us
  • StumbleUpon
  • Reddit
  •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