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報告】
●文:廖建中(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
101年9月5日,周玲妏議員於高雄市議會舉行「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
會議開始,周玲妏議員即表示,本次公聽會要將焦點聚焦在「
本次公聽會所指的「市區」,全都是原高雄市地區,也就是【
我於公聽會中表示:不論是縣市合併前,縣市合併後,【陳菊市長】
我們認為,不論是「原高雄縣」或「原高雄市」的小校,
況且,我認為,
當然,如果某些學校,因為附近區域學校密度太高或僅隔一條路,
但是,即使如此,學校的整併工作,還是應該要經過嚴謹的評估,
整併學校或廢校,教育局應該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與程序,
另外,政府也要能夠應整合資源,並提供相關支援協助(包含經費)
最後,原高雄縣學校如遇分校裁撤或調整合併他校時,
因為,以調撥處理,是比較保障老師權益的,
我建議教育局應該檢視現有相關的辦法或規定,
轉貼高雄縣新設國民小學教師調撥原則
●●●高雄縣新設國民小學教師調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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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新設國民小學教師調撥原則
93年11月12日府教學字第0930223781號函修正
98年2月2日府教學字第0980029412號函修正
一、高雄縣新設學校(含分校獨立)之教師員額,
新設學校教師兼任主任缺額,由學校遴選委員會決議後,
二、原學區分撥班級之學校調撥教師時,
(一)以學校普通班正式編制教師,按其出生年月日排序後,
應調撥教師平均分配於前項區域中,如應調撥教師數為奇數時,
原學區分撥班級之學校教師,如於期限內係享有免超額之權益者,
(二)協調各區域內所屬教師申請介聘新設學校,
(三)經協調而無人願意介聘新設學校,
(四)
(五)學校應按分撥班級教師員額數,於規定時間造具「
三、新設學校於教師調撥作業後,如尚不足額,
四、調撥作業之教師介聘至新設學校,如遇減班超額情況時,
五、經調撥之教師,依原學區分撥班級之學校出具註明「調撥介聘」
六、學校如遇分校裁撤或調整合併他校時,
學校如遇學區重新劃分時,該校教師之調撥作業得依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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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1010905高雄市市區國小整併轉型可行性公聽會會議報告[2012/9/5牛奶瓶報報]
轉載: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合併可行性研析─裁併小校應符合法律程序及公平正義[2012/9/5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合併可行性研析
─裁併小校應符合法律程序及公平正義
文:劉亞平(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高雄縣、市合併,兩個差異的個體,急速的磨合過程,
●為錢裁併小型學校不符合公平正義
每個人都應該受教育,憲法第21條規定:「
大家都知道,教育可以實現個人的成就,可以促成社會的流動,
小型學校大都存在於偏遠文化不利地區,
●縣市合併造成城鄉的差距更加擴大
高雄縣、市的關係,向來非常的密切,自古都是鳳山縣,
舉例來說,原高雄市最偏遠的旗津地區,
原高雄市有都會經驗,可能沒有偏鄉體驗,在教育方面,
●政府已經宣示不輕易裁併小型學校
政府衡量小型學校的存廢問題,不應該只從財政的收支計算,
監察院對小型學校存廢的轉變,可以提供給大家參考,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白紙黑字寫著:「
101年5月6日,台灣時報引述教育部蔣偉寧部長的談話報導:
99年10月23日,聯合報報導高雄市陳菊市長的宣示:
●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的整併問題
高雄市小型學校的比率和負擔,根據教育部資料和監察院的報告,
「99學年全國各縣市小規模國民中小學校概況表(
「
「
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
高雄市的小型學校,跟其他縣市比較起來,比率不算高,
●裁併小型學校應該遵守法律程序
憲法第163條規定: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
監察院也給教育部建議,除了應將裁併校之標準、步驟、
目前,高雄市裁撤小型學校的法源,完全是依據教育局於 100年12月19日公告的「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要點」
高雄市為了確保市立小型學校之永續發展、
●高雄市偏鄉小型學校的永續發展
高雄市的小型學校,很多具有特殊的文化風貌和在地特色,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應透過制定法規或編列預算,
雲林縣古坑鄉草嶺國小李政勳校長,曾在部落格發表一篇名為「
今天,廢掉一所學校,明天,消滅一個社區,
轉載:工會提供受雇者發聲的機會【全教總第203期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