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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英語教育的迷思[上][王仙霞][臺北縣教師會電子報]

引用自

臺北縣教師會電子報


西元2010年12月24日,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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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教育的迷思 上

台灣立報2010-12-23 20:49 作者:王仙霞

■王仙霞

面對當前社會年幼學童學英語的這股巨大潮流,以及政府目前的英語教育政策,我內心一直在掙扎該不該發表這篇文章?我自知人微言輕,可能起不了什麼作用,可是不說出來又一直覺得良心不安。

看著我們的家長和孩子那麼辛苦努力投資在英語學習上,然而實質上的影響卻得不償失,讓我覺得好心疼。事實上民國90左右,對於年幼學童學英語的盛行現象,國內不乏有學者發表文章提出警告。只可惜學者的發表常常是在學術期刊,試問有幾個家長會去看學術期刊?有幾個家長有機會去看學術期刊?家長接觸到的、耳濡目染的是每天轟炸、到處滿天飛的兒童美語和雙語幼稚園的廣告,家長恐慌自己的孩子跟不上別人,以及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心情,是值得同情的。

如今愈來愈多的縣市政府卻因為政治考量,將英語教學往下延伸至小學一年級,這樣錯誤的教育政策,將會再次傷害我們的教育,過去的十幾年,我們的教育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整個教育已經生病了,實在經不起再次的傷害,真的很令人擔憂。

基於教育專業與教育良心,深覺自己有責任分享個人的學習經驗與研究結果。因此鼓起勇氣,希望藉此能讓更多的人瞭解幼童學習英語的不同面向和負面影響的深遠,更祈望能結合親師大眾的力量向錯誤的教育政策說「不」!

我是一個小學老師,公費留學之前已有十多年的教學經驗,出國留學前對於我們的學生中文能力的降低深有所感,對於英語教學盛行的現象,也看在眼裡;但是,當時只是感受和看到這樣的現象,並沒有在意。直到我去英國留學,做完我的研究,才讓我猛然一驚,對於這樣的現象頗為憂心。

「兒童期是學習語言的關鍵期」這句話深植人心,大家普遍的印象和觀念都認為學習語言,愈早學習效果愈好,小朋友學語言的能力和效果優於成人。也許就是因為這個觀念以及父母擔心自己的孩子輸在起跑點上,因此造成今日兒童學習英語的盛行。然而,根據我的研究發現「兒童期是學習語言的關鍵期」是一個似是而非不精確的說法。這句話只是簡要說出了部份的事實,並沒有說出全部的真相。事實上,學習語言的關鍵期是從2歲到青春期結束(約14歲)(Lenneberg1967),而且學習語言除了語音部分(我們一般所說的發音)之外,還有構詞、句法、語義和語用部分等等

綜合國內外相關的研究結果顯示,學習外語,不同的部分有不同的學習關鍵期,並非全部都是在6歲之前。多數的研究只支持在六歲之前語音的學習較佳,在以所學外語(在此指英語)為母語的人教導之下,確實較能習得字正腔圓的發音,說一口如當地人的所謂「標準腔調」的英語。但是關於學習外語的其他部分如句法、語意、語用等反倒是年長的兒童或是成人佔優勢。如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語言學教授李櫻,在其所發表的〈幼兒外語學習的時機與方式〉一文中所說:「幼時要花上一整年才能學會的內容,到五、六年級之後或許不到一個月就學會了。」

從兒童發展的理論得知,兒童期(012歲)不但是學習語言的關鍵期,也是許多其他發展的關鍵期啊!然而,每個人不論是大人或是小孩,一天所擁有的時間就是24小時,花在哪一方面的時間多,相對的就排擠其他方面的學習與發展。再者如果兒童期是學習英語的關鍵期,那麼又何嘗不是學習中文的關鍵期呢?我們的環境優勢是中文,不把握增強自己的優勢,反而一昧去勉強幼童去學習另一種生疏的語言,這樣的做法聰明嗎?

另一個迷思是關於英語標準腔調的問題。如果我們仔細去思考,不難發現嚴格說來,語言的標準腔調是不存在的,腔調的標準或準是相對而不是絕對的。美國人說的英語英國人說的英語發音腔調不同;蘇格蘭人和英格蘭人所說的英語腔調也截然不同,即使是同是英格蘭地區,北邊的英格蘭和南邊的英格蘭腔調也是有所差異。因此,同樣都是以英語為母語的地區,究竟誰才是「標準腔調」呢?

況且,口說語言重在溝通,只要對方能聽得懂,了解彼此的意思即可,腔調有這麼重要嗎?為了一個不存在的「英語標準腔調」,縮減犧牲掉學童其他方面的學習值得嗎?另外也有些研究指出,某些成人的外語學習者,因為職業或是專業上的需要,在強烈的動機和需求之下,一樣能習得一口字正腔圓所謂的「標準腔調」的外語。

因此,習得一口字正腔圓「標準腔調」的英語,並非只是幼兒的專利,成人雖然較為困難費力,但是卻不是完全的不可能。除了上述的迷思之外,李櫻教授指出「許多國內外的研究顯示,母語較強的學童,在外語學習上的表現通常也較優異」。另外,也有研究顯示學童的第一語言(在此是中文)強者,在其他各方面的學習往往也佔優勢,關於這個論述,在我的小學教學經驗上得到印證。

(下續,國小教師)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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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台北市教師會對校園霸凌事件的回應說明

引用自
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
2010年12月23日下午2:58

各位教育伙伴:


最近媒體大幅報導校園霸凌事件,市教師會一直在密切注意,並思考我們能為基層教師做些什麼。

首先,請各校教師會密切注意,各校是否有霸凌事件造成教師之傷害或嚴重困擾,若學校未能善加處理,請儘速與本會反映,本會將盡最大努力進行協助。

其次,近日將以問卷方式收集老師意見,以了解北市霸凌嚴重程度以及基層教師管教困境,並以記者會形式呈現,以具體凸顯問題並尋求有效解決途徑。

期待透過此問題被關注,使基層教育現場問題及教師困境得到進一步的改善與解決。

附件為過去市教師會針對「釐清體罰與管教爭議」所做的努力與相關新聞報導,提供參考。


台北市教師會 敬上

附件:下載「體罰與管教爭議相關媒體報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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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台北市教師會對籌組教師工會的相關立場及教師工會Q&A

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
2010年12月23日上午10:44

台北市教師會對籌組教師工會的相關立場及教師工會Q&A

背景說明:
一、99年6月1日「工會法」修正通過開放教師可籌組工會,預計100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二、工會依法享有勞動三權:
「團結權」:保障工會可正常運作、不被打壓。
「協商權」:可與雇主協商團體協約(法令未規定事項均可協商)。
「爭議權」:依法定程序可表達爭議行為。
三、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教師的特別限制:
「團結權」:工會法限制教師可組職業工會及產業工會,不可籌組企業(學校)工會;因此喪失「強制入會條文」、「代扣會費權利」、「明訂保障會務假」等權利。
「協商權」:團體協約法規範應過半教師加入工會(企業工會無此限制),才能取得與雇主協商團體協約的法定權利;簽訂團體協約前應取得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爭議權」:勞資爭議處理法限制教師不得罷工。
四、教育部因應開放教師組工會,研擬修正教師法完全刪除教師會相關權利,但仍保留三級教師會組織架構。近日將排入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工會法適用所有受雇者之一般法,教師法係針對教育專業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之特別法,兩者並無扞格;於教師工會並未能有效運作、保障教師權益之前,將形成教師權益之空窗期。
本會立場及策略:
一、現有台北市教師會及學校教師會將繼續存在並維持運作不變。
二、積極遊說立委保障現有教育法令對教師會及教師權利保障,並不排除進一步行動。
三、本會將以「一個組織,兩塊招牌」之原則籌組教師工會:
(一)雖對工會三法限制教師工會權利並不滿意,惟依國內外經驗及相關法規仍無法排除未來教師工會可能之發展及對教師權利之爭取與維護。
(二)為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教師工會之招牌傷害教師權益。
(三)對現有教師會員將採取「加入教師會,送教師工會」之作法,積極尋求全市過半教師之加入,以謀求教師最大權益保障。
四、短期內仍以教師會為主體進行運作,未來再視相關法令及協商空間進行必要之調整。
教師工會Q&A(全教會宣導資料,草案991115,991223本會修改
Q1:教師是勞工嗎?為什麼要組織教師工會?
A1《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勞工即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如今,不論公私立學校之教師,都是受雇者;既然是受雇者,就是勞工;既然是勞工,當然就有權利組織工會,以維護受雇者的工作權例如,受雇於長庚醫院的醫師,他們是可以組織「長庚醫院醫師工會」的,就如同我國民航飛行員,亦已組成機師工會
Q2:教師組工會後,教師是不是要適用《勞基法》,而改變原來待遇、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的保障?
A2《勞動基準法》第1條就開宗明義的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特制定本法;…。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簡言之《勞基法》是最低的保障,換句話說,有關教師勞動條件的法令如果優於《勞基法》的規定,當然就適用原來的法令規定。目前,規定教師勞動條件的法令包括:《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而這些法令的規定都優於《勞基法》的規定
Q3:在維護教師權益上,教師工會比教師會更有力量嗎?
A3:全教會主張:會更有力量。多年來,教師會的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是殘缺不全的,因為它不是工會。舉例來說,《教師法》第27條規定教師會的任務包括「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但《教師法》卻沒有明定「雙方都有權要求協商,且對方不得拒絕」。但教師若組工會之後,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否則,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 元以下罰鍰(《團體協約法》第32條)!
其次,立法院即將審議的《教師法修正草案》中,教師會的法定任務可能被刪除,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和「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這二項。若是從教師會的角度來看,法定任務被刪除,當然對教師會不利;不過,如果我們將來是以教師工會作為維護教師權益的組織,那麼將教師組織單純化反而較好,以免兩種教師組織互相鬥爭,影響團結。事實上,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教師的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勞資爭議權是比《教師法》更有保障的。
未來,我們便應該透過簽訂〈團體協約〉,爭取教師工會取代原先教師會的任務;甚至,過去教師會無法解決的問題(像強迫擔任交通導護、強迫參加假日活動、非關教學的額外工作…等等),都可以透過簽訂〈團體協約〉來解決。教師工會要求協商,雇主(公校是政府、私校是董事會)不能拒絕;協商不成,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還可交付仲裁委員會仲裁。
本會主張:不一定,尤其工會法目前並未明文賦予其參與教師有關法定組織之基本任務。另補充全教會上述主張,1.力量是要靠工會成員人數比例決定,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一、企業工會。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產業工會。教師不能組「企業工會」,只能以職業或產業工會拼過半的人數,才能取得協商權。2. 勞動三法中對教師的相關權益是否比《教師法》中對教師的相關權益更有保障,本會持保留態度,所以現今本會正 積極遊說立院,希望優先保留教育三法中對教師權益的保障與教師會基本任務,以爭取教師最有利之權益。團結就是力量!
Q4:聽說不能成立學校教師工會,那原有學校教師會的權利怎麼辦?
A4《工會法》第6條的確規定不得組織「學校教師工會」(就是所謂的「企業工會」)。但是沒關係,未來教師工會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仍可設置「學校分會(或支會)」,以維持基層組織的運作;而透過簽訂〈團體協約〉,仍可爭取各分會(或支會)「參與學校的各種決策機制」的權利,以及分會(或支會)幹部的會務公假。
至於私立學校老師,一樣可以用個人身份加入教師工會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一旦某私立學校有半數以上的老師加入某個教師工會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這個教師工會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就有權利和學校協商聘約,學校不得拒絕;同樣的,協商不成,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依法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Q5:聽說教師組工會後,將取消現行的教師申訴制度?
A5:教育部的確在《教師法修正草案》及《大學法修正草案》刪除教師申訴的條文。但我們認為這是不對的。如果教師申訴制度取消,教師權利救濟勢必要回歸到勞資爭議,而勞資爭議關於個人權益受損的處理方式是調解、仲裁、訴訟;但學校未定願意接受調解或仲裁結果,最後勢必走上訴訟一途。可是,為了申誡、記過、考績乙等、請假不准之類的事情上法院訴訟,不但增加教師爭取救濟的成本,更耗費訴訟資源。所幸今年初,全教會透過執政黨高層的協調下,現行《教師法》中教師申訴制度應可繼續維持。
Q6:聽說教師工會不得罷工?果真如此,豈非成了無牙的老虎?
A6:《勞資爭議處理法》確實禁止教師工會罷工。不過,仍要指出,沒有罷工權,還是有很多爭議行為可以運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的「爭議行為」是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只是爭議行為的其中一種而已。當然,未來我們必須靠自己努力,讓社會大眾理解:當學校老師長期處在不合理的工作條件中(例如:超時超量工作、剝奪教學自主、強迫非關教學的工作、不當降調減薪解聘…),學生的受教品質是不會好的!如果經過協商、調解,都不能改善,é ��道不該積極爭取嗎?
Q7:聽說《工會法》規定的會費很高,可以少收一點嗎?
A7工會章程自主,會費仍由大家決定。
Q8:該成立教師職業工會?還是成立教育產業工會?
A8:各有各的長處。本會依理事會決議,將同時籌組職業工會及產業工會,將招牌先拿下,例如,教師職業工會成員較單純,比較像現在的教師會;而教育產業工會較有發展彈性,容易擴大組織。必須提醒的是,《工會法》規定,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但產業工會則沒有這個限制。
Q9:未來教師工會成立以後,現在的教師會何去何從?
A9教師會仍繼續運作,現行先以「一套人馬、二塊招牌」方式,以因應各種可能之變化。
Q10如果未來成立教師工會,而教師會也同時存在;若老師也同時加入這兩會,是否需繳交兩份會費?
A10:有關會費之收取,需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本會目前傾向建議大會採用較有彈性的措施來處理會費問題。
Q11:那幹嘛組工會?
A11因現今法令有朝向將教師組織轉型成教師工會的趨勢,我們先將教師工會的招牌拿下來,以免主管當局扶植聽話的傀儡工會,佔住工會發言權,在此期間優先保留教育三法對教師會及教師權益的保障。
本會與全教會立場有些微差異,係因部分縣市教師會其環境發展與本會不同,對教師工會之主張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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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乾脆連署要求撤換教育部長吧![楊照]-「同學們請安靜」的教育部長[2010/12/22 聯合晚報]

引用自
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
2010年12月23日下午2:19

楊照:乾脆連署要求撤換教育部長吧!【聯合報╱楊照】

2010.12.23 01:32 am
台灣教育,從小學教育一直到高等教育,有一連串的問題,而且都是很棘手、很迫切的問題,給大部分與教育體制有關係的人,製造許多日常生活中的困擾與痛苦。
我們的小學生快速減少,學校教師與設施面臨縮編調整。我們的中學教育陷入不正常的考試壓力中,學生每天考試,而且校園中的同學關係、師生關係嚴重失衡,各種暴力、霸凌事件頻傳。我們的大學教授每天忙於寫論文搶點數,無心也無力真正照顧教學,諷刺的是,論文重量不重質,結果連研究也做不好。
這些問題,大家都知道,大家都擔心,唯一不知道不擔心的,是我們的教育部長。上任一年多時間,吳清基部長從來沒有對台灣教育問題,提出過全面的看法,在他的領導下,教育部也就從來沒有針對這些讓大家痛苦不堪、讓大家憂心忡忡的情況,提出過什麼樣的政策規劃,當然也就不會有什麼改革的做法了。
今天的小學老師們,知道自己明天的未來在哪裡嗎?什麼時候學校會減班、什麼時候學校會裁併?什麼時候自己要調整工作去教別的學校、別的科目?今天的中學老師,除了逼學生考試之外,有什麼辦法可以幫助學生自我成長嗎?當他們碰到了像八德國中發生的事,除了求校長之外,有別的援助管道嗎?
問問大家周圍當老師的人,看他們給什麼樣的答案。不妨也問問周圍遇到的學生,看看有幾個真的覺得自己在學校裡過得很充實、很有學習成就。老師、學生、家長的感受加在一起,拼出來的,是一幅黯淡無光的台灣教育圖像,事實上也就是再明確不過,政府教育單位失職的證明。
別再拿「教改」當作藉口了。把所有問題推給失敗的「教改」很容易,難的是要找出辦法來扭轉不對的教育結構,而我們指望於教育部的,當然不是抱怨,而是具體的改變。政策是改變的藍圖,教育部盡到責任的第一步,是制定政策;第二步是就政策進行溝通說服;第三步是有效執行政策。
關於這些問題,教育部的政策在哪裡?就連校園霸凌鬧到這麼大了,吳清基部長都沒打算要提出政策方案,他懂得要做的,只是去把老師們找來集體開會,幾百人幾百人定期開會,以為這樣就能解決霸凌問題。全台灣的中學老師們,想去開這種會的請舉手!全台灣的中學老師們,相信開這種會可以幫你們解決校園霸凌問題的請舉手!
桃園八德國中的部分老師連署要求撤換校長,結果吳清基部長去到學校卻故意不跟他們見面溝通,擺明了將他們視為比校長行為更嚴重的問題。唉,這樣也好,老師們可以看得更清楚,問題不只出在校長這個層級,如果真的有心,如果真的對於教育還有理想,那就乾脆連署要求撤換教長吧!說不定院長、總統對於你們的連署可以有比較誠意的反應。作者為新新聞副社長兼總主筆)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6050897.shtml
2010/12/23聯合報】@ http://udn.com/
「同學們請安靜」的教育部長

「同學們請安靜」的教育部長

問題核心必須釐清出來:教育部長吳清基說「小事情」,不是口誤,而是反映了他的心態;他的演講完全無效,讓人聽不下去,卻只能要求「同學們請安靜」。把「教育」當作是「管理秩序」,這樣的人實在不是適任的教育部長。

吳部長最大的問題,在於抱持老舊的觀念,而且顯然毫無教育理念的成長。處理八德國中霸凌事件,吳部長最嚴重的失言還不是說「最近發生一些小事」,而是對著記者談話時,竟然將霸凌行為當作是「過動兒」所產生的問題。這是什麼樣的觀念?簡直連常識都沒有!

當吳部長說「少數人行為」時,他心中想的難道是「少數過動兒行為」?教育部長用這種態度來處理(其實是逃避)校園問題,令家長還能有什麼期待?吳部長的心 態,和被停職的八德國中校長沒有兩樣,不但無能處理校園霸凌事件,而且一心只想淡化新聞,不要讓外界注意到這些「少數人」的「小事情」,最好能封鎖在校園 裡處理就好了。所以他們眼中看到的問題,不是教育失靈,而是那些把事情鬧大的人。

從部長到校長,守在行政職位上,脫離了教育工作者的自覺,所以無法設身處地去同情感受被欺負的學生、被威脅的老師,甚至也沒有打算設身處地去了解那些欺負 同學、老師的小孩,心裡到底在想什麼,又需要什麼樣的協助以改正行為。吳部長的「使命感」,只是從自身出發,要學生們乖乖聽他演講,所以情急口出「同學們 請安靜」。這是傳統威權管理的態度,缺乏真正要解決問題的誠意。

吳部長願意前往八德國中演講,表示知道問題已鬧大,但如果不先準備好對霸凌行為的理解知識,甚至不知如何和年輕學生溝通,那也太高估「部長」的影響力了 吧。再進一步說,教育部如果認為立法和找人來開會就能防治校園霸凌,那又太高估這種形式作為的效果了吧!霸凌事件是當今校園危機之一,由此問題的處理方式 卻突顯出「長官們」和受教學生之間的嚴重代溝,這才是台灣教育的大問題!

【2010/12/22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60492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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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媒體報導霸凌事件,全國教師會發表以下聲明[全國教師會新聞稿-99.12.22]

引用自

臺北縣教師會電子報


【全國教師會新聞稿-99.12.22

近來媒體頻頻報導霸凌事件,全國教師會發表以下聲明:

就霸凌的成因部分:

1. 我們認為自境外境內電影的題材及內容,以及成人社會對少年的影響甚整個社會讓青少年以為使用肢體或語言可以取得壓制對方,對法律後果完全無知。

2. 在學校課程進行過程中,過度使用反覆紙筆測驗,使不善於紙筆測驗者學習意願低落,進而在同儕中尋求強凌弱的原始成就感。

3. 部分家長受制於就業環境的變及社會適應挫敗,家庭功能加速弱化,少年無法藉由家庭教育得到行為改正。

就霸凌反制的預防措施與人力:

1. 我們認為首先應把治安工作納入,尤其是治安單位應負責阻絕黑幫於校門外,不使其成為校內勢力的後勤或指導者。

2. 其次,自新生訓練之日起,應強化法律責任認知,尤其對於傷害、恐嚇、侮辱、誹謗、強制的法律後果及受害者陰影,應廣為說明告誡,屬於違法部份交付法律程序處理。

3. 全體教育人員對於各種霸凌樣態的覺察能力,應透過有效的進修課程予以充實。

4. 校園內應建立通報、處理、輔導整套機制,形成聯合防禦處理,避免讓個別導師單兵作戰。不但通報者不罰,能妥善處理之團隊,給予從優獎勵。

5. 應立刻改變以導師無限責任制來經營班級,倡議已久的校內社工師及心理師的編置應在最短時間內修法配置到位(協商中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其財源可包括地方稅法通則中的教育捐--向影響家庭親職功能的企業徵收(仿同煙酒捐之於健保)

在觀念上:

1. 親師關係雖不必回到師尊親卑的倫理,但也應以商品化的消費挑選關係為戒,重建親師的無縫合作關係。

2. 我們也認為翻轉升學至上思維,創造更多元的學習課程,並以安全及人權為優先任務的教育價值,社會應建立共識,並作為表彰學校的首要指標。

霸凌名詞雖新,其現象則是舊的,有生命的社會就會有霸凌,雖然不能消滅,但應該被控制、減少,沒有團體或個人可以置身事外。

※新聞稿之電子檔案,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nta.org.tw)下載。※

全國教師會 敬上-9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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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教師會電子報
臺北縣教師會電子報

本期發刊日:西元2010年12月23日,08:51:01
本期發行量:4997
發行人:台北縣教師會
發行網站:台北縣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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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台北市教師會99年11月會務工作報告[台北市教師會]

可以作為縣市級教師會運作的參考

引用自
2010年12月14日
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

台北市教師會99年11月會務工作報告

一、召開及參與各種會議
(一)內部召開會議或辦理活動
99.11. 5【五】召開幹部會議
99.11.10【三】召開幹部會議
99.11.12【五】召開理事會
99.11.17【三】召開幹部會議
99.11.18【四】召開組織發展因應小組第一次會議
99.11.24【三】召開幹部會議
99.11.24【三】召開國小北區理事長研討會
99.11.24【三】召開國中常委會議
99.11.26【五】監事會

(二)外部參與會議
99.11.03【三】參加全教會舉辦高中職校務發展研討會議(

張文昌、鄢佩華)
99.11.04【四】拜訪市議員候選人王欣怡、柯景昇、周祝瑛教授(彭利源)
99.11.04【四】中廣流行網「媒事來哈拉」受訪談市長候選人座談會暨本會教育訴求
(張文昌)
99.11.05【五】拜訪教育局李督學(彭利源)
99.11.05【五】拜訪市議員候選人李新、李慶元、李慶鋒、周倪安(彭利源)
99.11.05【五】參加性別平等課程與教學小組會議(鄢佩華)
99.11.06【六】參加王孝維競選總部成立大會(鄢佩華)
99.11.06【六】參加林晉章誓師大會(彭利源)
99.11.07【日】參與秋鬥活動(張文昌)
99.11.07【日】參加國中家長會聯合會會員大會(張文昌)
99.11.07【日】拜訪市議員候選人林奕華、陳錦祥、厲耿桂芳、歐陽龍、李大華、林慶隆(彭利源)
99.11.09【二】參加全教會工會專刊編輯會議(鄢佩華)
99.11.10【三】參加「本市辦理教育部補助100年度精進教學計畫自評會議」(鄢佩華)
99.11.10【三】拜訪市議員候選人黃珊珊、李建昌(彭利源、余年華、李杰沛)
99.11.12【五】參加西湖國中校慶大會(張文昌)
99.11.13【六】參加黃珊珊青年之愛晚會(張文昌、鄢佩華、黃志宏)
99.11.14【日】參加高中家長聯合會感恩餐會(張文昌)
99.11.19【五】參加全國教師會工會促進會(周澤芳、黃志宏)
99.11.19【五】參與教育局常態編班第二次會議(余年華)
99.11.20【六】參與新黨造勢大會
99.11.21【日】參與國民黨造勢大會
99.11.23【二】與教局曾副局長協商減班超額原則(張文昌、鄢佩華)
99.11.25【四】參與親民黨造勢大會
99.11.26【五】參與國民黨造勢大會
99.11.26【五】參與民進黨造勢大會

(三)走入校園與分區座談
99.11.03【三】走入校園:育成高中(余年華)
99.11.08【一】走入校園:萬華國中(黃雅玲、黃志宏)
99.11.10【三】走入校園:中山女中(江文隆)
99.11.17【三】走入校園:永春高中(鄢佩華)
99.11.22【一】走入校園:永春高中(張文昌)

(四)辦理研習
99.11.24【三】99年度SUPER教師經驗分享研習

三、協助與合作
1.XX國小—行政人員授課節數問題
2.XX國小—會員卡發放問題
3.XX國小—協助處理會員老師被投訴問題
4.XX國中—教師敘薪陳情案
5.XX高中—校長滿意度問卷相關問題
6.XX國小—生理假請假問題
7.XX國中—怪獸家長問題
8.XX國小—會員大會召開問題
9.XX國小—減班超額問題、生理假問題
10.XX國小—訴訟基金補繳問題
11.XX國小—課稅導師費問題、通報義務問題
12.XX國小—教學檔案問題
13.XX高中—退休年資與退休金請領問題
14.XX國中—會員考績申訴
15.XX國小—會員被投訴事件後續處理
16.XX國小—教師被投訴事件
17.XX國中—代課鐘點費問題、年資提敘申訴案
18.XX國小—幼稚園增班問題
19.XX國小—會員卡重制問題
20.XX國小—代課老師徵聘開缺問題
21.XX國小—1999老師投訴校長事件
22.XX國中—會員考績申訴
23.XX國小—英語活化課程試辦相關問題
24.XX國小—交通費請領問題、教師代表產生方式、婚喪喜慶問題
25.XX國小—制服購買問題
26XX國小—校務會議休正相關事宜
27.XX國小—校長遴選問題
28.XX國小—報局相關問題
29.XX國小—退休相關問題、家長投訴問題
30.XX國小—幼稚園老師請假代課問題
31.XX國小—減班超額問題
32.XX國小—會員申訴事宜
33.XX國小—會員遭家長投訴問題
34.XX高工—會員申訴事宜
35.XX國小—輔導老師減課問題
36.XX國小—減班超額問題
37.XX國小—研習假務相關問題
38.XX國小—花博校外教學問題


四、政策與立場
學生參觀花博是教學?遊覽?市府應釐清
發稿日期:99年11月09日
今日媒體報導,花博工作人員提前讓學生入園,引起民眾不滿,台北市政府發言人表示確有不妥,將要求工作人員檢討改進。針對教育局鼓勵學校安排學生至花博校外教學,已造成學校與教師之嚴重困擾與種種不便,臺北市教師會呼籲市府應釐清,學生參觀花博之性質究竟為校外教學?或是單純遊覽?
本會近日頻頻接獲學校教師及家長反映,學校規劃安排學生至花博展區校外教學,因參觀部分展館仍須和一般遊客一同排隊,造成諸多不便,包括:
一、年幼學生在現場長時間站立且分散排隊,教師需耗費極大心力亦難以維持現場秩序。
二、因排隊參觀人數眾多,即使拿到預約卷,進場時間可能已經超過校外教學返校時間,什麼都看不到,或在參觀時間無法掌握之狀況下,僅能在少數場館走馬看花,使校外教學流於形式。
本會之主張如下:
一、本會尊重花博行政中心對會場秩序之管控安排,但教育並非旅遊,專業之教學活動必須配合安排特定之情境,並注意其安全,如花博無法針對學校校外教學活動之需求做特別之協助,如提供特定時間、空間之安排,無異將學生視為遊客,學習當成商業行為,建請教育局切勿鼓勵學校辦理校外教學,僅鼓勵學生利用假日課餘時間前往遊覽即可。
二、花博若經市府要求學校前往校外教學,卻無法特別提供安排協助,教師亦將無力承擔此一教學重任,包含在廣大展場空間卻無法讓學生集中排隊管理之安全問題衍生之意外責任。
三、本會支持日前花博工作人員允許學生提前進場之措施,係屬較有教育考量之行為,對市府發言人表示此一行為「確有不妥」之純「行政管理」觀點,有違郝市長關心教育之形象,本會表達遺憾。



(全國教師會新聞稿 99.11.02)行政院拖欠基金撥補 退撫基金監理會反對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上周二(10月26日)召開第七十二次會議,會議中聚焦討論~~是否可以接受行政院未按時進行法定撥補,結果在場委員一致反對,並達成共識:要求行政院應儘速依法撥補。
立法院對於公共退休基金的收益甚為關心,也為了讓行政部門取得主導操作權,所以在勞退、公退等條例立法時都訂有不低於一定績效的撥補規定,以讓受雇者安心。當基金顯然績效太低,有害於受雇者未來養老時,政府應依保證收益數差額進行撥補。(惟撥補規定也會造成基金操作投機的副作用,本會另行說明)
在退撫基金的最低法定收益及撥補規定是:三年平均未達台灣銀行定存兩年利率時,國庫應予撥補~退撫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相同條文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
退撫基金在民國88到89年時大力護盤又遭遇網路泡沫,帳面慘賠300多億,但行政院隨即於90年4月由主計處函釋:所謂收益數是否未達法定最低收益數,應以已實現數為準,排除未實現數。基於我國預算制度當時採現金制,退撫基金監理會只好忍痛接受。
但退撫基金在民國97年因金融海嘯大賠出脫的損失,顯然不像89年都是未實現數,所以到了核算96到98這三年收益時,就發生低於最低法定收益數17.5億,必須在100年編列,然而退撫基金管理會從今年四月行文爭取,溝通到八月,行政院只答應明年撥給1.6億,其他15.9億只交代:等政府財政允許時再行處理。這種態度上週二在監理會上引發委員們熱烈討論,最後一致通過:應要求行政院儘速依法撥補。這是監理會首度不買行政院的帳。

全國教師會認為:若說財政困難,我們的高教明年卻可以增加85億,各部會建國百年活動預算共編數十億。行政部門既然要管理操作權全拿,歷來把護盤當作理所當然,現在欠錢又可無限期賴賬,連15億多也要賴賬,公教人員要如何相信這個制度呢?
全國教師會認為:行政院不能賠掉公教人員對政府的信任,不能欺負公部門受雇者,解決之道只有儘速依法撥補,如果撥補只限縮在已實現部分(賠的股票不賣掉,就是未實現),還不足以讓政府盡量不用編預算撥補,至少銓敘部也應推動修法,讓多賺時的錢撥一部分當平衡準備,收益數少的時候拿出來撥補。不能像現在:管理權都在行政,撥捕的解釋又是主計處愛怎麼說就怎麼說,所有受雇者只配乖乖繳錢,以及派幾個代表三個月去聽一次監理報告。
全國教師會將持續與各受雇者團體公佈各基金狀況。
新聞聯絡人:秘書長吳忠泰


五、福利與措施
99.11.02【二】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健康管理小組有約洽談合作事項。
99.11.02【二】九洋生物科技洽談合作事項。
99.11.23【二】與台塑福利網、中華電電信福委會有約。
99.11.26【五】與中華電信福利網有約─洽談元月未婚聯誼活動
99.11.26【五】與祥瀧公司洽談"蒙娜麗莎會說話─世界經典藝術魔幻展"


六、會務推動與專業發展
(一) 會務推動
65期會訊發刊及製作數位版
更新、修正會員資料庫
導出中華電信福利網名單、台塑購物網名單
處理協助蘭州資訊設備採購提案

(二) 專業發展
籌辦中日生命教育研討會
研發100年生命教育教材前置作業

七、新聞與回應
(一) 教育輿情報導:參見附件
(二) 新聞評論:
11月09日:學生參觀花博是教學?遊覽?市府應釐清
11月16日:代轉各議員教育政見及實績
11月19日:【本會評論】本會樂見國家教育研究院的成立
11月25日:65期 新好教師 電子版上線
11月30日:【新聞分享】五都選後教育:政策莫獨斷 教師盼首長聆聽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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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十一月教育輿情
退撫基金撥補 全教會籲別跳票2010/11/02 【中央社 】
全國教師會今天表示,退撫基金撥補,行政院只答應明年撥給新台幣1.6億元,其他15.9億元需等政府財政允許時再行處理,呼籲政府不要賴帳,否則公教人員要如何相信制度。全教會秘書長吳忠泰表示,勞退、公退等條例立法時,都訂有不低於一定績效的撥補規定,以讓受僱者安心,當基金績效太低時,有害於受僱者未來養老,政府應依保證收益數差額進行撥補。
吳忠泰表示,退輔基金最低法定收益及撥補規定為3年平均未達台灣銀行定存2年利率時,國庫應撥補。民國97年因金融海嘯影響,退撫基金就低於法定收益數17.5億元,必須在100年編列;但退輔基金管理會今年4月行文爭取,溝通到8月,行政院只願意給1.6億元,其他15.9億元只說,要等到財政好時再處理,政府說財政困難,但明年高教經費可以增加85億元,各部會建國百年活動預算可編數十億元,而且今年經濟成長估8%、9%,「這還叫財政困難?」
全家盟三訴求 籲市長候選人重視(2010/11/2)【國語日報】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昨天發表公開信,針對五都選舉提出教育政策三大訴求,包括高中職免試入學方案不採計在校成績、落實高中職以下教師考績、健全家長會組織等,呼籲五都市長候選人重視家長心聲。
使用學術網路 教部籲合法合宜(2010/11/3)【國語日報】
校園網路言論如何管理?教育部發文臺大檢討改善,此舉引發外界質疑教育部干預網路言論自由。教育部長吳清基昨天強調,教育部不會嚴格限制及干預學生網路言論自由,教育部發文只是「善意提醒」。
台北市/雙語生活化 郝龍斌推電子書包 (2010/11/3)【聯合報】
國民黨台北市長候選人郝龍斌昨天發表教育政策白皮書,郝龍斌主張,從一百學年度起,北市國小三至六年級的學生,將從原本每周兩節英語課,增加到三節,高中也將擴大推動第二外語教學的開班數。為減輕學童的書包重量,郝龍斌表示將推動「電子書包」,未來不必帶教科書,只要帶平板電腦上課。北市教育局表示,一○一學年度起,將以每年五十校、每校一班的方式擴大試辦「電子書包」。 蘇貞昌反批,兩人對市政有不同看法,各提出不同主張,但做得到的才是政見,「過去他已有四年時間,很多主張都沒做到」,市民可以共同來檢驗。
花蓮特教體罰 2老師被記2小過列不適任教師【中廣】【2010/11/03】
花蓮中區某國中去年11月連傳2起特教老師體罰學生事件,校方做出懲處,將兩位老師記兩小過處分,並啟動不適任教師輔導機制,縣府教育局專業團隊並將進駐校方,改進特教老師教學職能。
少年遭同學凌虐 背刺「我是王八蛋」2010/11/05【蘋果日報】
台北市男子劉庭豪從國中起就霸凌李姓同班同學,上個月他因不滿對方未聽從「命令」參加廟會陣頭演出,竟夥同兩名少年將同學押至住處痛毆,再以電動刺青筆在對方背上刺下「我是王八蛋」、「看三小」、「幹」等羞辱字眼及多種圖樣,事後還強索2千元刺青費,極盡凌虐能事。
吳清基談高職教育 「贏在終點」【聯合報】2010.11.06
教育部長吳清基昨天強調高職教育體系出人才,國內企業、行政、學術界很多名人出身高職,他說,家長不要怕孩子輸在起跑點,如果終身學習,孩子可能贏在終點。 吳清基表示,高職體系學生人數佔總學生人數約70%,媒體卻偏重報導高中考試成績,就他所知,郭台銘、彭淮南、賴英照、謝長廷、姚嘉文等人都曾讀過高職,家長們害怕孩子輸在起跑點,卻不一定贏在終點,高職學生經由持續學習,依然人才輩出。
素素看 86%學校響應蔬食 2010/11/07(中央社)
蔬食救地球風潮,台灣沒置身事外,校園吹起蔬食風。教育部最新調查顯示,全台縣市政府所轄高中、國中和國小,約有86%學校營養午餐響應蔬食。
教師會教育說明會 蔡談願景 朱缺席 2010/11/07【自由時報】
台北縣教師會昨天舉辦新北市長候選人教育願景說明會蔡到場聆聽教師會的訴求並闡述教育政策,朱立倫則缺席,理事長李雅菁坦言,對於朱立倫無法出席傾聽基層老師的聲音,實在有些失望。台北縣教師會理事長李雅菁致詞時強調,此次選舉,教師會與每位候選人絕對是等距、等量接觸,非外界少數團體指稱只與「少數特定人士接觸」,更非所謂「綁架候選人」。
花博預約券早上領晚上看 遊客不等了2010/11/08【自由時報】
花博也邀請各縣市學校舉辦校外教學,但大票學生仍須和遊客一樣排隊搶預約券,根本無法事先掌控時間與行程,各校都很頭痛。有老師認為,與其要學生去人擠人,不如取消團體參訪,還更安全。
昨天是各校進行花博校外教學的第一天,共十四校、近三千名學生與隨行人員,碰上共同的問題都是熱門場館大排長龍,好不容易等到預約券,已經差不多要回學校了。台北市教師會副理事長楊益風說,早已向教育局與花博總部反映,始終見不到完整的配套作業,市府必須區分教學參觀和一般遊客,控制各校每天的人數,區隔參觀時間或空間,而不是讓大批學生搶著領票,浪費時間、學不到東西還是其次,出了事誰要負責?
陸生來台 政府不編獎學金2010/11/09 【中國時報】
明年二月起,陸生來台攻讀學位,教育部次長林聰明昨表示,政府不會編列獎學金給陸生使用,但大學為了吸引一流人才,可自行向企業募款成立陸生獎學金。目前國內不少大學已向校友、企業啟動募款計畫,不少大陸台商也願意捐資,一起培育兩岸的人才。
五都調查/中市兒童 最愛上學2010/11/09 【聯合報】
兒福聯盟昨天公布「兒童友善城」調查,五都中,台中市八成五兒童說喜歡上學,高雄市五成八兒童覺得課業壓力大;但五都的兒少預算都不如預期,兒盟呼籲五都候選人關注。 十一月廿日是國際兒童人權日,兒盟昨天公布調查顯示五都兒福調查,檢視即將升格的八個縣市,在「友善校園」部分中市拔得頭籌;在「教育表現」部分,北縣最願意投資教育、中市教育預算最不足;「社政表現」則以高縣、中市最用心。
花博人多無配套 校外教學走馬看花2010-11-10【台灣立報】
國際花卉博覽會熱鬧展開,媒體報導,花博工作人員提前讓參觀學生入園,引起排隊民眾不滿。台北市教師會表示,教育局一再鼓勵學校安排學生到花博「校外教學」,卻沒有做好配套,淪為走馬看花。
無故蹺課3天 中小學生列中輟2010/11/12 【聯合報】
中輟生通報系統將有更明確法源依據,教育部部務會報日前通過「強迫入學條例」第八條之一修正案,未來國中小學生若沒請假、或因其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超過3天,就列為中輟,必須向教育主管機關通報,並輔導復學。 根據教育部統計,由於通報、輔導比過去更積極,中輟生的人數逐年下降,從2004年的4千多人,曾中輟學生再扣掉已找回的「尚輟率」達0.145%,降到去年的1045人,尚輟率為0.041%。
監委要求提升幼保人員數量【立報】2010/11/15
由於國內托兒所違反建築法規比例近7成,加上公立托兒所師生比不符規定。監察委員尹祚芊提出調查報告,要求內政部及教育部檢討改進,並增加幼兒教保人員數量。 目前國內公立托兒所共1,177所,但違反現行建築使用管理規定情形嚴重,合計有807所違反法規,比例高達68.6%。監察委員尹祚芊提出調查報告,並於99年11月3日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要求行政院督促內政部及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
最高教育智庫 國家教研院將成立 【聯合晚報】2010.11.16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未來由「國立編譯館」、「教育資料館」以及「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合併的國家教育研究院,將負責研究整體的教育制度、教育政策以及教育問題等,並研究發展各種教育方法,將是國家最高教育智庫。 歷經6任教育部長、籌備了10年的國家教育研究院,相關的組織條例今天終於在立法院完成三讀。國家教育研究院地位隸屬於教育部,屬於國家級教育學術研究機構,負責教育制度、教育政策以及教育問題研究;內容包括發展課程教學、教科書、教育指標、教育測驗等教育方法以及編譯學術名詞、工具用書並推廣教育研究成果以及服務國內外教育學術交流等。
86萬人辦學貸1700億 綠委批教育部竟將網站資料下架【NOWNEWS】2010/11/16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葉宜津今日批評,民進黨近日廣告內踢爆國內86萬名學生必須辦理就學貸款才能唸書,等於「還沒畢業就負債」,不料教育部卻立即將網站上相關資料下架,管碧玲更質疑,「當鴕鳥就看不到(學貸)嗎?這是一個偷偷摸摸的政府!」
爭取管教權 基層教師連署 2010/11/15 (中央社)
近來接連發生學生毆師或行為偏差事件,有基層教師13日在網路上發起「拯救沉淪教育」連署,希望爭取教師管教權,也讓更多人重視這個問題。活動進行3天超過500人加入連署。由基層教師發起的「拯救沉淪教育」活動13日開始在網路上連署,活動進行到15日,超過500人連署。連署訴求包括零體罰政策提出完整配套措施等、反對校園暴力、全國教師會改組工會等。
發起連署的彰化縣某高職鄭姓老師表示,之前在看到國二生揮拳毆打老師的新聞後,有感而發在網路上發表文章,抒發自己對教師管教權的意見,結果引起網友響應,因此促成這次網路連署活動。
木條打手心 XX國中老師記過2010-11-17 【自由時報】
台北市XX國中一名林姓數學老師被學生檢舉,對考試成績未達標準的學生,以木條打手心、交互蹲跳或伏地挺身方式體罰;校方經過查證後,目前已對老師記過處分,教育局也再度重申零體罰的立場。
學生不怕、老師弱勢 千師爭管教權2010/11/18 【聯合報】
有感學生毆師或校園行為偏差事件層出不窮,一位不願意透露名字的鄭姓老師,十三日在網路上發起「拯救沉淪教育」連署,提出零體罰政策完整配套措施、反對校園暴力等訴求,希望爭取教師管教權,目前已超過千人加入連署。
發起連署的鄭姓老師看到國二生揮拳毆打老師的新聞後,有感而發在網路上發表文章,抒發對教師管教權的意見,沒想到引起網友熱烈回響,才促成這次連署。「學生根本不怕老師!」鄭老師說,許多國中學生適逢叛逆期,也清楚在義務教育之下,校規根本拿他們沒辦法,此外為給學生機會,大部分校規多半比較寬容,這種美意卻讓學生有恃無恐,認為「在學校犯錯也沒關係!」
教師會發選舉專報 引發反彈2010/11/23 【自由時報】
台北縣教師會月中發行「二○一○新北市選舉專報」,揭示市長、議員候選人的教育政見和主張,並提出一份七十人的推薦名單,家長及校長團體質疑縣教師會挾虛假民意要脅政治人物,有違教育人員中立之嫌。台北縣四個教育團體聯合質疑,教師會趁此時機提出會務假、各類委員會代表、活化課程、教師評鑑等議題,要求候選人簽署承諾,並公布簽署結果提供作投票參考,令人質疑挾虛假民意兜售選票,要脅政治人物認同,企圖影響選民投票意願。
教師會︰行使公共事務參與權:台北縣教師會理事長李雅菁說,四個教育團體聯名批評不意外,她強調,推薦名單經過一定程序,且在應選六十六席超額推薦七十人,專刊也只發給會員,是相當謹慎的行使公共事務參與權;教師會動輒得咎的情形,「希望選後可以有一些改變」。
國中小加考英聽最快1月上路2010年11月23日蘋果日報
教育部「提升國中小英語文教學成效計劃」上月定案,未來四年將耗資十億元推動此計劃,除增聘師資,並鼓勵國中小定期評量納入英聽、口說及書寫測驗,最快明年一月期末考實施。教育部雖不強制各校實施,但會將辦理情形列為補助與視導項目,有國中生抱怨增加英語學習壓力,「太狠了。」
義大利各地學生持續抗議刪減教育經費 2010年11月26日 【NOWNEWS】
繼英國大學生因學費飆漲3倍上街頭抗議後,義大利大學師生連日來爆發大規模示威遊行活動,抗議政府為了縮減財政支出,預計刪減近90億歐元的大學經費,以及13萬份教育工作。
全教會關心竹市校長遴選辦法惡修 【聯合報】(2010/11/24)
新竹市校長遴選辦法將修改,目前送議會審議,包括市教師會與家長聯合會都擔心校長通過門檻降低,呼籲議會不要「惡修」;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今天發出一封公開信,希望議員與教育界人士多關注。 新竹市教師會與家長聯合會擔心校長遴選辦法修正後,遴選委員官派佔多數,教師與家長代表無實質影響性,通過門檻過低,大聲疾呼。
秀春教育基金會捐千萬 宜蘭900貧童早餐有著落(2010/11/23)【nownews】
為了幫助弱勢學子能有早餐可吃,秀春教育基金會23日捐贈1千萬元,從99學年度起分三年做為愛心早餐基金,第一年約有900位宜蘭縣低收入家庭的國小學童受惠。縣長林聰賢代表收下這筆愛心捐款,對於該基金會的善行表達高度的肯定與謝意。
學術不要緊 搞好評鑑最重要?2010-11-28 【中國時報】 楊茂秀
未經檢視的生活不值得過,這是希臘哲學家柏拉圖作品中的話。可是,經常都被檢視的生活誰要過?教學也是這樣。
我們的教學文化,已經進入到不斷評鑑的時期,這個風氣最盛的是美國。評鑑已經變成一種企業,他們不斷地傳播評鑑的重要。我想,並沒有人會刻意去說評鑑不重要,但是,學生跟老師之間的關係是有很多評鑑的方式可以採取。評鑑應該作為教學改進的一個診斷,而不是拿來作教學改進的依據。
投入評鑑太多 遠超實質改進:  現在大學的評鑑、中小學的評鑑,投入非常多的人力、物力,但是被評鑑者,很少能心平氣和接受的。據說,許多教學上經驗豐富的中小學老師,一到可以退休的時候,雖然還可以為教育繼續努力,卻選擇退休?恐怕就是不願意接受讓他們很難受、又不見得對、對教學未必有幫助的評鑑。
許多大學系所花在接受評鑑的功夫,往往比他們實質改進的努力多的多。因為,評鑑所要求的,往往不是他們平時有注意的,而評鑑的結果,提供的建議,也常常令他們啼笑皆非。這一點,值得我們深入地去瞭解,到底為什麼?我們不必一定說評鑑本身的惡,可是他的善,怎麼很少得到教育現場第一線,或行政單位的尊重和喜愛呢?
1983年,卡內基基金會發表了教育白皮書,對當時美國的教育,做了相當嚴厲的批評,當時我在美國任教。美國政府組成教育考察團,到很多的國家去考察教育。在台灣的時候,他們的考察團去參觀台北市某個小學的教學,發現老師在做分組教學,分組完了之後,老師的指令是:「你們好好討論,不准講話。」
翻譯把這段話直直地翻成英文,美國教授們大驚,他們後來有人開玩笑地對我說:「你們已經發展了一般人都可以用手語來交談嗎?」我說:「翻譯的人誤會了,他應該說:『你們好好討論,不要吵鬧。』」我特別舉這個例子來說,是要顯示評鑑的人、翻譯的人,對教室文化如果不夠深入的話,那種誤解是很可怕的。歐巴馬政府目前的教育政策最引人批評的就是評鑑太多。
教學是藝術 不應被量化:評鑑變成了一種企業,然後被認定評鑑本身就可以建議教學法,這是值得商榷的。教學這個藝術,或者行政管理上的藝術,是不應該拿量化的標準來作指導原則的。我覺得,我們應該好好有個機制來評鑑我們現在的評鑑運動。我說「運動」是我們真的花很多的錢、很多的人力,很不太認真地在從事這件事。我覺得應該有一個對這種評鑑深入評鑑的討論。
五都選後教育:政策莫獨斷 教師盼首長聆聽民意2010/11/30【台灣立報】
校園體罰頻傳,五都首長上任後,教師組織不約而同地期待,新市府團隊能發揮領頭羊的功能,安排專業諮商輔導人員進駐校園,建置轉介系統做教師後盾,而非每當事件發生後,一味譴責不適任教師。
五都選舉落幕,無論藍綠執政,未來市府團隊將握有更多資源,市民們對政府的期盼也隨之增加。台北市教師會理事長張文昌指出,連任台北市長的郝龍斌,教育政見中幾乎看不到教師的訴求,反而強調硬體設備,如未來教室、網路版教科書等,博取家長選票。
莫盲從輿論 教師需支持
張文昌表示,教育的本質是人,硬體設施可以投入大筆經費打造,但唯有提升教師專業才能強化教育品質。他指出,台北市過去每當校園內發生體罰、霸凌等事件,市府總是第一時間在媒體鏡頭前對大眾宣示,一定會對教師做出懲處。
張文昌說,這樣的舉動看在平時認真教學的教師眼裡,非常打擊士氣,增加無力感。張文昌認為,在沒有真正了解事情真相原委前,市府不應盲從民意,一味譴責教師。他表示,許多家長的期待與要求,已超出教師能力範圍,校園裡除了先進的電子書包、電子白板,更需要市長帶頭鼓舞教師,當教師遭遇班級經營的困難時,能有轉介支持系統做為後盾。
對於校園社工人力進駐的建議,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張旭政表示贊同,認為各級學校都有需求。他指出,教師的專業著重在教學,諮商輔導能力不足以面對家庭功能失調的學生,期盼五都首長能聽見基層的訴求。
張旭政說,候選人提出的政見看似美好,以台中市長胡志強為例,教育團體看不到上位者多方聆聽不同意見的胸襟。張旭政表示,教育決策需要家長團體與教師組織的參與,才能讓政策落實更穩健。
提高教員編制有疑慮
他舉例,胡志強教育政見中提到將提高國小教師員額編制到每班2人,等同於國高中教師員額編制標準。根據教師會試算,國小低年級學生只需上半天課,全校周三下午也沒課,教師員額編制應以每班1.8人,才能讓教師每周平均授課節數最合理。
張旭政解釋,目前國高中教師平均授課節數級任老師16節、科任老師20節。若將國小教師員額編制提高到2人,國小教師平均授課節數將少於這個數字。張旭政憂心,屆時國小教師可能會以授課節數過低為由,被借調至市府辦公,或兼任更多非專業職務。
張旭政建議台中可仿效台北市派遣公務人員擔任總務處職位制度。他表示,總務處職員除了管帳,還需負責校園各項軟硬體招標案,繁複的手續不但成為老師負擔,一不小心更可能因為利益衝突吃上官司,需要由公務人員擔任。
張文昌表示,前線教師缺乏士氣早已不是一兩天的事,長期累積的無力感,只會讓教育淪為「拚升學」和「不要出事」。他表示,只要政府領軍,教師組織絕對願意配合政策,攜手提升教育品質。
台、成、輔大醫學系 101年起有繁星2010-11-30 【中國時報】
一百學年台大、成大及輔大三校醫學系未提供「繁星推薦」招生名額,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使出狠招,通過國民黨立委鄭金玲等人提案,這三校醫學系一○一學年起若又不提供繁星推薦招生名額,不得分配教育部編列的「頂尖大學」及「教學卓越」計畫經費。
評量加考英聽 明年不實施(2010/11/30)【國語日報】
針對教育部打算在國中小定期評量加考英聽,昨天引起立委質疑,擔心造成學生的學習壓力,甚至必須補習英聽。教育部長吳清基表示,加強學生的聽、說能力是正確的方向,將要求國中小教師加強英語的對話教育,但短期內不會考英聽,也沒有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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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防止霸凌增置專業輔導人力刻不容緩[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

引用自
2010年12月13日下午5:42
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

12.13教育新聞及評論
【本會評論】防止霸凌增置專業輔導人力刻不容緩
最近媒體報導,校園霸凌事件層出不窮,教育部急推「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擬訂處理方式為,校長不處理校園霸凌事件,考績不得為甲,負責督導的縣市政府也會被扣獎補助款;長期而言,將推動《校園反霸凌法》的立法,討論是否要將施暴者隔離。本會認為:教育部的作法,包括「考績制約校長」只是把責任往下推,要校長及第一線處理的老師為霸凌事件背責任,至於推動霸凌法,考慮隔離施暴者的作法,根本只能治標,不能根本解決校園中的霸凌問題。
更有甚者,認為因為「學校不當一回事」、「老師只傳授課業,少了份關懷與同理心」,才會造成「校園環境不友善」,因而發生霸凌事件,這樣的說法,實在對每天瘁盡心力,努力輔導學生卻得不到相關支援的第一線老師相當不公平,本會反對「執教鞭者只傳授課業,少了份關懷與同理心」這種說法。
如同全教會吳忠泰秘書長所言:「霸凌是社會治安的延伸,混雜幫派、販毒甚至性侵,學校應和警政單位結合。」不僅霸凌事件,我們對於學生的輔導,應有層層連結的支援機制,除了宣導、早期發現,早期介入輔導偏差行為之外,應更進一步對嚴重的個案,無論是霸凌者與被霸凌者、家長,轉介專業社工、心理諮商人員協助,甚至結合教育與衛生單位給予專業的個別或集體輔導,這都急需增置校園中的專業輔導人力。
目前專業輔導人力嚴重不足,依據「臺北市國民小學增置輔導教師三年計畫」,9799學年分三年在25班以上之學校設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每位專任輔導教師負責輔導800位以ä ��學生,24班以下學校仍然沒有。國中部分,每滿15班增置專任輔導教師1人,卻仍須授課17節。
高中職部分,與國中一樣是每滿15班配置一位輔導老師,不同的是不需授課,但因高中職輔導室大多無組長編制,輔導老師需負擔許多行政業務,難以發揮專業諮商輔導之功能。
社工部分,全市十二個行政區共24人;國小駐區心理師部分,共由25位心理師提供每週兩次、每次三小時之協助。
以國小專任輔導教師的工作為例,每學期至少要輔導100人次,另要家訪、開個案會議、每學期160人次的團體輔導、還要提供第一線教師專業諮詢及協助、校園危機事件之輔導、配合訪視或其他臨時交辦的學生輔導事項,工作繁忙、心力交瘁。
試問,以目前學校現有的輔導人力是否能負擔龐大的輔導需求,政府真的重視學生輔導嗎?還是只是虛應故事、聊備一格?
公關文宣部主任江文隆 TEL02-2596-0780 Email cyhsjohn@yahoo.com.tw
報載的實例,節錄自各大報,可為大家參考。
http://www.tta.tp.edu.tw/1_news/upload/1213教育新聞及評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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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公教人員保險法草案通過-強迫當模範生 考試院師心自用[全國教師會聲明稿]

引用自
2010-12-10

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

【全國教師會聲明稿】
強迫當模範生 考試院師心自用
考試院昨天院會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草案,本會摘要說明如下:
1. 該案使公教人員保險追隨國保、勞保之後,將養老給付予以年金化,這是國內養老制度的系統化演進。
2. 此次將原來60萬人分為兩大類(乙類為公營事業員工及私校教職員,這十萬多人是本就在公保內,不是如報載的--現在才加入)財務切開,年金之每年替代率不同,費率不同。乙類為1.3%。
3. 現職人員可選擇一次領或改領年金,根據自身狀況及需求,新進人員則一律領年金,甲類人員-公務員及公校教師之替代率設計為每年0.65%。
本會派出之公保監理委員吳忠泰與羅德水評論如下:
1. 乙類人員因為沒有月退休金,所以政府想藉公保人員分類而提高其替代率到1.3%,但相對的要提高近一倍的保費且「費率一次到位」,這有其考慮。但是勞保、國保在建構年金時,要調到合理費率通常是以漸進方式,連軍公教的退撫基金也採逐年提高,顯然此次一次到位的做法,是在強迫乙類人員當模範生。
2. 該案中,乙類人員過往年資在合併計算給付時,如每年以1.3%替代率領取,其過往年資還要在退休時逐年扣回(最多要扣50多萬元);這也是勞保、國保、軍公教退撫所沒有的。如果1000多萬人都沒有這樣做,卻要這十萬人當模範生,顯然官員的思維完全枉雇族群間的公平。
3. 甲類人員以0.65%為替代率,是基於「不調高費率」及「不使甲類人員在加上退休金後,每月退休總所得超過現職所得」,但由於年輕公教人員未來會受到多次退休制度變革的影響(例如減額年金),所謂所得過高發生的可能性不大,現在所持理由反而壓低了甲類人員的權益,且矯往過正,讓公保變得極無價值。
全國教師會為因應本次變革,已先分別提供兩種版本給立委參考,立委提案後並分別在十月及今日完成立院一讀。我們將在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時,要求併案審查,公開聽證,讓有理的版本出線。

聯絡人:本會秘書長吳忠泰老師 0928-144-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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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高雄縣市合併各項收費、補助及政策齊一的時程[2010/12/6牛奶瓶報報]

非常用心且專業的高雄縣教師會,列出了下列許多學生相關補助,可以作為參考。

引用自
2010/12/6牛奶瓶報報

【縣市合併】高雄縣市合併各項收費、補助及政策齊一的時程

99年12月25日,高雄縣市合併,陳菊市長公開宣示「

擇優適用」,且不會「一市兩制」!

高雄縣教師會整理高雄市各項收費補助項目及實施時間,希望高雄市政府落實陳菊市長政見!

這些項目,很多有關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原住民、軍公教遺族等學生的權益,千萬不能跳票!

政治亂,教育不能亂,窮不能窮教育,苦不能苦孩子,大家一起來監督高雄市政府的落實情形。

高雄縣教師會將各項收費、補助及政策的落實期程整理如下:

【99年12月26日】
國小學童營養午餐免費


【100年1月1日】
各機關學校員工交通補助費
國中小營養午餐繳費
國中小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補助
國中小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


【100年2月1日】(下學期開始)
各級學校員額編制
各級學校教師授課節數
國中小課後輔導鐘點費
國中小營養午餐補助
國中小代收代辦費補助/減免
國中小免費教科書補助/減免
國中小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補助
各級學校軍公教遺族補助
各級學校愛心助學金補助
各級學校低收入學生助學金補助
高中職學生學雜費補助/減免
高中職學生就讀私立高中職學雜費補助
高中職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
國中學生就讀私立國中雜費補助
國中原住民學生獎勵(助)金補助
國中小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
公私立國中小原住民學生在校住宿生之住宿及伙食補助


【100年8月1日】
國小提高教師員額編制至1.6

────────────────────────────────────
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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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針對全國校長協會、全家盟及全國勞動者家長聯盟昨天召開記者會,呼籲對《教師法》提出修正,並提出教師評鑑入法、教師申訴權回歸工會法、教師會轉型成教學研究的專業組織的訴求,本會提出下列評論。[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

引用自
2010-12-09
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

【本會評論】針對所謂校長及家長代表召開記者會的三大訴求,本會提出下列說明。


針對全國校長協會、全家盟及全國勞動者家長聯盟昨天召開記者會,呼籲對《教師法》提出修正,並提出教師評鑑入法、教師申訴權回歸工會法、教師會轉型成教學研究的專業組織的訴求,本會提出下列評論。
一、 本會本來就不反對專業的教師評鑑,但評鑑的指標、評鑑人的資格、評鑑結果的使用…等相關配套要完善,才不至於落得像現在備受批評的大學評鑑,單一獨尊SSCI與SCI期刊論文數,來評鑑大學教授研究指標,扼殺許多教授教學的熱情,反而不利大學教育的惡狀。
在社會環境仍以升學掛帥為評判學校的辦學績效的價值觀下、在「升學才是王道」的潮流下,我們擔心,日後的「教師評鑑」,是否會以滿足某些家長期望的「學生升學率」當成重要的評斷指標,或當作某些不當行政人員遂行其威權的要脅手段。若要再讓教師評鑑修入《教師法》,除非提出完整的制度與政策,否則很可能重蹈高教的覆轍。
二、 教師申訴權為教師法保障的教師行政救濟,教師申訴是教育系統內部處理機制,現有各行各業已經組織工會者,其內部也有各自的申訴機制,也就是說,申訴制度的存在和組織工會並不衝突。
請相關團體看好教師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內容之後再發表看法,而不要只是一昧反對法律給教師的合理保障,很可惜的,家長及校長團體老是用資方的態度來看所有的事情,以老闆的心態希望勞方事多、錢少,多辛苦一點而不能有申訴的權益,台灣勞工的低賤辛苦、不受重視,由這些人的態度就可看出,社會怎麼能做到合理公平。
三、 教師會本來就是一個專業研究的教師組織,近年來對於教育專業、課程發展、教材教法均有許多專業研究與參與,更能結合教育現場的最前線意見而做實際修正,貼近實際教學狀況,無需再轉型。

當今教育本為社會大眾所關心注視,家長、教育行政人員與老師,應同心為我們的下一代,打造出更好的環境,但教師應有行使憲法保障下之基本權益,敬請上述團體多瞭解教育現場及教師的想法,對於家長們提出某些教育現場的不足之處,我們務實面對、積極處理,共謀學生之未來,勿一味對教師基本權益多所打壓,方是台灣教育之福。

公關文宣部主任 江文隆 TEL:02-2596-0780 Email :cyhsjohn@yahoo.com.tw

以下節錄自12-09各大新聞媒體

校長、家長團體 籲修教師法2010-12-09 中國時報
【殷偵維/北縣報導】

全國校長協會、全家盟及全國勞動者家長聯盟昨天召開記者會,針對《教師法》修正案提出三大訴求,包括教師評鑑入法、教師申訴權回歸工會法、教師會轉型成教學研究的專業組織。

這場記者會在台大校友會館舉行,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指出,《教師法》適用對象為全國公私立高中職以下教師共廿五萬人,攸關三百四十八萬學生的受教權,十五年前訂立的教師法,已不符合現今需求,應立即修法。

三大團體的第一項訴求,是將教師評鑑納入教師法,徹底解決不適任教師。張榮輝說明,中小學教師評鑑未能全面執行的原因,在於沒有法源依據,僅能以「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方式辦理,試辦長達五年,只有不到一成的教師參與。

第二項訴求則是將教師申訴權回歸《工會法》。立法院在今年六月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案,教師可以組織或加入工會,屆時,教師不僅適用勞動三法,同樣擁有教師法的保障,全國校長協會擔心,當教師權益與學生權益抵觸,教師會可以在教師法、工會法間擇優適用,如不盡速釐清,會遇到更大紛爭。

三大團體主張,教師法應刪除申訴、訴訟規定,讓教師申訴權益回歸工會法。另外還應該調整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的比例,並增列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加入。

第三項要求,應修訂教師法第廿六條,明定教師組織轉型為教學研究的專業組織。張榮輝表示,工會法規定學校不得設置教師工會,為了避免教師會以其他類似工會的形式存在於學校,或轉型為教師工會的學校分會,教師法一定要明訂教師會應該轉型為教師教學研究的專業組織。

三大團體表示,工會法將於明年五月上路,屆時與教師法抵觸,造成問題解決困難,應立即修正,期盼這次修法能在立法院順利過關,讓修正後的《教師法》在明年一月上路。

教師評鑑 家長團體促入法 〔中央社〕【12/8 16:55】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祕書長符慧中今天表示,將請各地區家長代表分別尋求民意代表協助,希望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修正教師法時,能將教師評鑑納入。

中小學校長協會下午在台大校友會館召開記者會,符慧中、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等人出席。會中針對教師法修正提出3點訴求,包括教師評鑑入法、教師申訴權回歸工會法、教師會轉型成教學研究的專業組織。

張榮輝表示,立法院6月三讀通過「工會法」,教師可組織工會加入,未來教師若加入工會,可能會在教師法和工會法間擇優適用。教師法如不儘速修正,可能會損害學生受教權,要淘汰不適任教師也會更困難。

全國勞動者家長聯盟理事長劉承武認為,檢察官、司法官都有接受評鑑,大學法也有規定大學教師應接受評鑑,教師評鑑入法對教師來說應不至於干擾教學。劉承武說,教師評鑑若不能入法,他們可先做的就是設計滿意度調查問卷,反映不適任教師的狀況。

符慧中表示,全家盟去年召開會員大會就提出教師評鑑入法的建議,但一直到這個會期,都還沒有被納入教師法。她認為「孩子的成長不能NG」,為提升基層教師的素質,教師評鑑應儘速納入教師法。

為推動教師評鑑入法,符慧中說,將請各地區家長代表分別尋求民意代表協助,希望立法院修正教師法時,能將教師評鑑納入。

教師法?工會法?擇法適用範圍 待釐清【聯合晚報╱記者吳志雲/台北報導】2010.12.08 03:13 pm

立法院今年6月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案,規定教師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並適用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教師將適用勞動三法,同時擁有「教師法」的優渥保障和福利,家長團體擔心,教師未來會在「教師法」與「工會法」兩者擇優適用,如不盡速修法處理,不適任教師等問題將會遇到更大的困難,損害學童受教權。

因此,家長團體建議政府在修法時,應同時要優先處理「教師法」與「工會法」之間有扞格之處,其中,在教師法修正內容包括,「刪除申訴及訴訟等規定,讓教師申訴權益回歸工會法」、「重新調整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比例,把教評會組成的教師比例由現行二分之一降低,增列社會公正人士名額,讓家長及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在教評會比率占五分之二以上」,另外,須調整教師申訴評審委員會結構,增列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可少於二分之一,以避免「師師相護」,非由教師意見決定一切,將能更有效地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

同時,尚應明定教師應於一定工作時間內在校服務;並修訂教師法第26條,明定教師組織轉型為教師教學研究的專業組織。因為根據工會法規定,學校不得設置教師工會(企業公會),為避免學校教師會以其他類工會的形式存在於學校,或者轉型為教師工會的學校分會,《教師法》中一定要明訂教師會應該轉型為教師教學研究的專業組織。甚至在教師的薪資、福利等,都要重新檢視,由教育部訂定,行政院核定。

全國校長協會認為,不能有擇法適用的模糊地帶,當然更不能讓工會法明年5月上路後,教育現場一團亂,所以一定要立即修正教師法目前的相關規定。

法官都接受評鑑 家長團體籲:中小學教師也納入(中廣陳映竹報導)更新日期:2010/12/08 18:05


「工會法」修法通過,教師依法可以籌組工會,家長團體和校長協會呼籲,教師評鑑也能一併入法,家長團體表示,各行各業都有評鑑監督機制,大學教授、甚至法官也要接受評鑑,中小學教師沒有道理不接受評鑑。

因應工會法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也排入立法院本會期修法,不過,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指出,還有部分教育團體極力反對,希望擋下這項修法,協會理事長張榮輝說,老師可組織加入工會後,如果不能盡快修訂《教師法》,不適任教師等問題將遇到更大困難,應該讓教師申訴權益回歸工會法,避免擇法適用。

家長團體也急呼,讓教師評鑑入法。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秘書長符慧中說,孩子成長不能NG,大學法21條明訂大學教授必須接受評鑑,沒有理由中小學教師不用。

符慧中指出,就連比我們落後的中國大陸也通過教師評鑑。符慧中說,國中小是義務教育,對老師家長沒有選擇權,希望教師評鑑納入教師法,也讓平常優秀教師受鼓勵,提升基層教師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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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給學生一個合理的溫書時間,應不為過。[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

引用自
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

12.07
教育新聞及評論

【本會評論】給學生一個合理的溫書時間,應不為過。
記得前幾年的段考時間,正好是界定每一階段學習的中途站,學生在學習了一個階段後,在考前的這段時間裡一定會加緊衝刺、臨陣磨槍一番,段考第一天下午,或可稍事休息,彌補考前辛苦的體力耗費,再準備第二天的考試,段考第二天下午,也可稍微放鬆心情,以再迎接下一階段的學習,教師在段考下午,也可從事閱卷,盡早公布評量結果,這樣的作法,行之多年且合情合理。
這幾年,可能是教育部眈於部分家長的壓力,硬性規定,全面取消溫書假,逼得所有學校必須在課程安排上排滿整天,也就出現考一節、自習一節,或下午硬性將學生留在學校的勉強配合措施,不但學生怨聲載道,也造成學校管理上的許多困擾,甚至造成學生與教師管理上的衝突,因此舉實違反學生的學習規律與基本習慣。
在美國,小學生在段考完後的隔天,還有一天的放假,我們的教育部實在不應處處限制我們的高中生,不信任他們的自主權,把他們當溫室裏的花朵。
我們覺得,任何制度,尤其教育措施,先要考慮人性,今高中職學生團體在網路上發起的「還我溫書假」活動,在教育部關切降溫下,尚還有高達五萬六千人的參與,我們在此呼籲教育部應正視此聲音,在合法合理下,依學生習慣及人性考量安排段考行程,彈性調整段考下午放學時間,方為正辦。
公關文宣部主任江文隆 TEL02-2596-0780 Email cyhsjohn@yahoo.com.tw
以下節錄自12.07聯合報
高中生連署向總統要溫書假2010/12/07【聯合報記者薛荷玉/台北報導】
「還我溫書假啦!」多數高中職生本周舉行第二次段考,這也是教育部全面取消溫書假後的第二次考試,仍有上萬學生持續連署爭取溫書假。連署活動總召集人楊宗燁表示,參與連署的五十餘校將於本周末把五萬多人連署書寄往總統府,「請馬總統公開給我們一個回應。」
楊宗燁表示,網路上「還我溫書假」的連署已達五萬六千人,超過全國高中職學生總數百分之五,平均二十位高中職生,就有一人參與;參與書面連署者也超過萬人,每班一張的連署書累積成厚厚一疊,本周六將以雙掛號寄到總統府。
連署活動副總召集人李晴嘉說,她所在的大台南區,就有南一中、南二中、南女中都參與連署,「不要因為我們只有十六、十七歲,就不肯聽我們的聲音。」
高中職的溫書假於法無據,但行之有年,也就是在三天的段考期內,上午考試,下午則放「不成文」的溫書假;但教育部三令五申,自本學期開始,取消溫書假;部分學校下午改為自習、社團活動或開周會,也有學校改為考一節、自習一節。
全國學生團體聯盟在臉書(facebook)上發起連署抗議,三個月下來,連署人員已超過五萬六千人。
高雄中學回應學生要求,決定如家長簽名同意,學生可在段考日下午離校,但若學生提不出家長簽名,則需留校。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說,雄中的作法並不違反教育部的原則。

台中一中校長郭伯嘉表示,目前段考已改為考一節、自習一節,但如雄中模式獲教育部認可,校內也可再就溫書假一事與學生、家長討論。台南一中校長黃運生表示,十月中旬已召開過家長代表大會,決定考一節、自習一節的模式,應該不會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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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070622

引用自
www.ils.ntou.edu.tw/oldsite/cms/download/980320/02/point.doc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92年5月30日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訂定

94年9月 6日台訓(一)字第0940121652號函修正

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

  1. 總則

  1. 規範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1. 學校訂定之程序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討論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之方法公告,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

前項學生代表人數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一以上;於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學校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1. 學校訂定之目的與原則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本於教育理念,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

  1. 定義

本注意事項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1. 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2. 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3. 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4. 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5. 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1. 大學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大學應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學則、學生獎懲規定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大學教師輔導、管教與獎懲學生應依前項所訂定之規定辦理。

  1. 專科學校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專科學校應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學則、學生獎懲規定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專科學校教師輔導、管教與獎懲學生應依前項所訂定之規定辦理。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教師法第十七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應依前項所訂定之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獎懲學生,應依第一項所訂定之規定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1. 對特殊教育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實施特殊教育者,於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時,應參考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考量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保持必要彈性。

各級學校教師輔導、管教與獎懲特殊教育學生應依前述原則辦理。

  1. 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

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注意事項及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1.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1.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1. 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2. 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3. 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4. 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1. 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1. 比例原則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1. 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3. 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1. 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1.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2.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3.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4. 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5.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6. 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1.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1. 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2.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3. 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4. 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5. 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6.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7. 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8.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1. 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1. 對學生與監護權人之資訊公開及溝通

學校應對學生及監護權人公開學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監護權人或學校家長會對學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認為監護權人意見有理由時,應予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1. 個人或家庭資料之保護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1.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1. 對學生之輔導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

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1. 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學 生學業成就偏低,未有第二十點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 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 人或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書面申請學校輔導處(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1. 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1. 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2.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3.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4. 危害校園安全。

    5. 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1.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1.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1.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2. 口頭糾正。

    3. 調整座位。

    4.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5.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6.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7.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8.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9.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10.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11.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12. 要求靜坐反省。

    13.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14.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15.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16.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1. 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1. 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2.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3. 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1. 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處(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1. 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依第二十四點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1.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 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該 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1. 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學校應視需要,開設高關懷課程。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高關懷課程之處置時,應依該校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得為之。

學校得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業務承辦處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小組成員得包括學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導師等。執行小組應定期開會,每學期應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畫、執行及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涯輔導課程等),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高關懷課程之師資,依實際需要,經執行小組議決後,由校長聘請校內外開設相關課程或活動專長之人員擔任。

各校應視實際開設班別,設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以每班一名為原則。

  1. 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1.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1. 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1. 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1. 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2.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3. 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4. 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1. 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1. 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措施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時,發現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者,應將輔導與管教紀錄,連同書面申請書送學校輔導處(室),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心理諮商,或依法定程序接受特殊教育或治療。

  1. 學生之追蹤輔導及長期輔導

教師、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應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

學生須接受長期輔導時,學校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政、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1. 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

教 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應通報學校。學校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 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1. 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 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3. 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4. 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5.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學校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1. 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一一三專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1. 學校通報相關單位處理監護權人問題

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經與其溝通無效時,學校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1. 法律責任

  1. 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1. 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1. 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1. 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1. 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1. 紛爭處理及救濟

  1. 應提供學生申訴途徑

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對教師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增進校園和諧。

  1. 申訴之提起

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錄音或作成紀錄。

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一項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 學生或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就學之年級及班級或服務單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 學生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訴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3. 申請調查之主要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4. 經向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1. 申訴案件之處理

大學及專科學校應依各校關於學生申訴制度之規定,處理學生申訴案件。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應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前項以外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應依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1. 申訴評議之執行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續執行,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學校或教師應斟酌情形,對申訴人施以致歉、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補救措施,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1. 學校之協助處理紛爭

經當事人請求或必要時,學校應協助教師處理紛爭。

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監護權人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1. 學校提供所需之設施及用品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工作所需之設施(如諮商處所)、物品(如錄音機電話傳真)及文件表單(如輔導管教記錄表、家長通知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獎懲委員會裁決書、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學生申訴單),應由學校行政單位統一提供之。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違法處罰之類型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正向管教措施

例示

與學生溝通時,先以「同理心」技巧了解學生,也讓學生覺得被了解後,再給予指正、建議。

  1. 「你的好朋友找你打電玩,你似乎很難拒絕;但是,如果繼續用太多時間玩電玩,你也知道會有很多問題發生。怎麼辦?讓老師和同學一起來幫助你。」

  2. 「老師了解你受委屈、很生氣,所以你忍不住罵出三字經;但是,罵完三字經,對你自己、對別人有沒有好處?還是帶來更多麻煩?」

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而當他沒有或不再做出該行為時,要儘速且明確地對他沒有或不再做該行為加以稱讚。

  1. 「上課時,在沒有舉手並被邀請發言時,請你不要講話。」

「因為如果你講話,老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老師也會分心,課就講不完或講不清楚,同學可能聽不懂。」

「想想看,如果你很想聽課,却有同學不斷講話,你會受到什麼影響?」

「以前你上課常隨便講話,但今天你沒有隨便講話,你很有禮貌(或很會替別人著想)。」

  1. 「學校不再規定你的髮型,但請同學不要只注重做髮型、跟流行,而沒有考慮到花錢、功課、健康、團體形象,要考慮不要給自己或別人添加麻煩。」

「想想看,你要如何安排時間與金錢?要花多少金錢、多少時間在髮型上?」

「我們來討論金錢的價值、生命的價值,要把金錢、時間用在什麼事情上比較有意義呢?」

「你以前的頭髮很亂,看起來沒有精神,今天的髮型很清爽,看起來很有活力。」

除具體協助學生了解不能做某種不好行為及其原因外,也要具體引導學生去做出某種良好行為,並且具體說明原因或引導孩子去討論要做這種好行為的原因,並且,當他表現該行為時,明確地對他表現這種行為加以稱讚。

  1. 「當你要講話時,請你注意場合與發言程序。」

「如果在老師講課時,每個同學都可以任意講話,你認為這樣好嗎?有什麼壞處?相反地,如果大家都能不隨便講話,則有什麼好處、壞處呢?」

「○○同學要講話時,會先舉手問老師,很有禮貌;○○同學,在老師一開始上課,就不再講話,會很認真地看著老師,讓老師很高興,很想好好教給你們最好的!」

  1.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國家很重視禮節與服裝儀容,並且要求整齊,請同學剪好頭髮。」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要求短髮、整齊,如果我們不按照對方的要求,後果是什麼,我們要怎麼做比較好?是入境隨俗?或不再去交流?各有何優缺點?什麼樣的決定比較好?」

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論、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協助學生去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他人的正負向影響),因而認同行為能做或不能做及其理由,以協助孩子學會自我管理。

請同學在生活中觀察紀錄打人的事件與被打的人的反應及感受,老師帶著學生一起討論;也請同學分享被打的經驗,並討論打人的短期及長期的好處和壞處;師生一起看控制生氣的示範影片,學習如何控制生氣的步驟。

用詢問句啟發學生去思考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對他人的短期與長期好處與壞處),以增加學生對行為的自我控制能力;並給予學生抉擇權,用詢問句與稱讚來鼓勵學生做出理性的抉擇,以鼓勵學生的自主管理。

「你可以繼續每天打電玩打到半夜;但對你的身體、功課以及你和爸媽的關係有什麼壞處?如果你能節制與安排玩電玩的時間,對你有什麼好處?」

「玩電玩有什麼好處?這些好處是不是用其他的活動或做其他事情可以取代?」

「想想看,玩電玩一時的好處、壞處;更長遠的好處、壞處,你如何決定?老師可以協助你一起思考與規劃,作出對自己、對別人都較好的決定。但最重要的,你自己要想清楚,做好決定,並負責任;老師相信你,也期待你做出最有智慧的決定。」

注意孩子所做事情的多元面向,在對負向行為給予指正前,可先對正向行為給予稱讚,以促進師生正向關係,可增加學生對負向行為的改變動機。

  1. 「關於你大聲叫罵同學、罵學校這件事,老師可以了解到你對同學、學校很關心,這是很好的,以後你還要繼續關心同學!但是,你的方法是不當的,可能會傷害別人,可能會使別人討厭你,也會違反校規,是不是可以改換別的方法來表達你的關心或你的生氣?」

  2. 「關於你亂貼海報這件事,老師了解你想表達你的意見,這是很好的,你也很有創意;但是,你不依規定貼海報,可能會使校園凌亂,而且也違規了;是否可用別的方法來表達意見與創意而不違規?」

針對不對的行為或不好的行為加以糾正;但也要具體告訴學生是「某行為不好或不對」,不是「孩子整個人不好」。

「你生氣時容易出手打同學,對自己、對同學都不好;但老師並不認為你整個人都不好,老師了解你有時也會幫一些人的忙;希望你發揮會替別人著想、幫忙別人的優點,以後不再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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