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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教總十大教育新聞評析【全教總第427期電子報】

發報日期:102年1月8日星期三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文宣部 

全教總公布2013年十大教育新聞暨新聞評論,於78兩日分別刊載於台灣立報,檢送連結如下,敬請參考
2013十大教育新聞排序如下:

一、12年國教上路在即 政策幾經變動
二、年金改革爭議 公勞教屢上街頭
三、私校屢傳減薪 工會串連抗爭
四、大專學費調整 缺乏社會共識
五、人才培育 尚缺具體策略和宏觀視野
六、鼓動學潮校規 侵害學權爭議
七、PISA成績進步 學生高低落差值得正視
八、教師法修正爭議不斷 教師評鑑尚無共識
九、少子化危機衝擊高中職招生
十、教師發展工會 過程一波三折

基本上,2013十大教育新聞可以分成3類,屬於「重大政策」者有:12年國教、年金改革爭議、大專學費調整、人才培育政策、教師法修正爭議;攸關「教育品質」的有:PISA成績、少子化危機衝擊招生;與「教育人權」有關的則有:私校屢傳減薪、校規侵害學權、教師工會一波三折等。
值得注意的,一如媒體票選出的2013年度代表字──「假」,2013年十大教育新聞中,無論是「變調走樣的12年國教」、「錯誤百出的年金改革」、「淪為口號宣示的學權保障」、「違反專業的教師法修法」、「缺乏宏觀視野的人才培育」,也充分展現這些教育新聞事件背後的假、錯、亂,值得各界正視。
全教總指出,今年所選出的重大教育新聞,有的連年上榜,例如,12年國教、教師法修法爭議都是連續3年進入十大教育新聞,年金改革與大學學費則是連2年入榜,相當程度反映這些重大政策一直欠缺社會共識,以及方案不為社會信任的困境,足為主事者借鏡。
全教總呼籲,要減少教育界的假錯亂,不能單靠教師組織的打假、糾錯,唯有主管機關專業施政,國會專業立法,台灣的教育才可能重拾社會信任。

 

2013全教總十大教育新聞評析(上)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36655


2013全教總十大教育新聞評析(下)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36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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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4,16條修正條文【2014/01/16教育桃源電子報】-刪除「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不確定法律概念-修正解聘與不續聘之程序-增加毒品事件規定-教師因公涉訟雇主有義務提供法律協助

【2014/01/16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教師法修正】公布《教師法》第14,16條修正條文
文/整理 王英倩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

本次修正與教師聘任和權利義務相關的第14及16條條文,已刪除「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此模糊性的文字(參見釋字第702號),對解聘、不續聘之程序皆有修正,並增加有關校園毒品事件的規定。
另,未來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校方有義務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此為進一步落實雇主責任。
請各位老師務必了解法案內容,以保障自身權益。若遇任何問題,別忘了向您最信賴的教師組織詢問。
 

=================================================================
訊息摘要:修正教師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103-01-08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16 條條文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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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法修正的Q&A,1-20【全教總第781、782、784期會員快訊】

【全教總第781期會員快訊】公保法修正的Q&A,1-5


公保法修正的Q&A,1-5(共有20道)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2014.01.23
1、為何這次修法不是一次到位,而是私校先行?
衡量退休總所得,是把各層年金相加,私校在各種受雇者中確是總所得偏低,所以各黨團都支持完成立法,其他類被保險人(公務人員公校教師…)則須等大年金改革時整體檢討後再實施,以避免給社會好上加好的誤解。
2、為何同一保險同一費率,給付率不同?
所有人從公保準備金支付的年金只有一種,就是十年平均俸乘以0.75%,私校超出0.75%的部份,是由政府和服務學校出資各半,和公保的財務完全無關。
3、為何要拉到10年平均,是否虧大了?
領年金是長期的,總額較一次給付多,且金額在後期可能隨物價指數調整而調整,有的人到頂一年就領取,有的人到頂十五年才領,如要維持以最後一個俸額並不見得公平,且勞保年金是最高60個月,這部份朝野拉扯很大,原本爭到5年平均和15年平均並呈,但因某團體想爭更高給付率0.75%,而要求立委堅持十年平均,有得有失.整體而言,對早早到頂的人較為公平。為避免年金採取的十年平均俸額,影響一次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朝野同意授權主管機關本於48條『私校先行、公教不動』的意旨,在施行細則中處理,並在院會二三讀前宣讀在案。
4、為何領取年金要55歲且30年,我虧很大吧?
全教總曾給多位委員建議調降年金條件,最好和現行退休ㄧ致,或者在年資和年齡其中之ㄧ達到即可,但由於民國90年代以後建立的年金或福利津貼,都以年齡為唯ㄧ考慮,國民年金65歲,勞保年金60歲且107年以後要逐步延後到65歲(若55歲要領要打折20%),原住民也只優惠到55歲,所以朝野最後把原本官版沒寫的減額年金和展期年金補上去,讓退和領可以彈性ㄧ點。對早入職場者未來最早是55歲領未打折的公保年金,對晚入職場者,若55歲未達30年又想退休,在公保除原有一次養老給付的選擇外,多了先退晚領或打折領的兩種選擇。
5、生育給付是增列或移列?
在項目上是增列,在私校受惠上也是增列,在公教人員受惠上是移列,從生育補助將改為法律明定的社會保險給付,此項修改是為了一體鼓勵生育,避免從懷孕就有身份別歧視,且各種福利性補助預算近年常遭民意機關提議刪減或刪除,為確保給付的安定性及普及性,不但朝野都支持,也接受本會主張『額度為兩個月不縮水,且附帶決議勞保的生育給付也將修法由一個月改為兩個月』。本項改變有多重正面意義,但因王院長主持的朝野協商時間有限,尚有部份細節未及處理,將由行政機關在施行前補強,下ㄧ波修法再進行更周延處理。


【全教總第782期會員快訊】公保法修正的Q&A,6-12

公保法修正的Q&A,6-12(共有20道)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2014.01.23
6、遺屬年金是什麼?發給標準及條件如何?
遺屬年金在勞保條例97.07的修正中就出現,我們這次讓它在公保也一樣可以實施。遺屬年金有兩種,第一就是死亡給付的年金化(給付率0.75%),第二是被保險人在領取養老年金若干時日後過世,領取一半的養老年金,後者性質很像公教人員領取月退中死亡後月撫慰金,要注意的是,遺屬年金的領取條件(29條,配偶子女父母各有條件)不像去年年金改革案對月撫慰金那樣嚴格。遺屬年金也是先由私校先行實施。
7、勞保公保銜接是什麼意思?
因為過去各種社會保險保費分攤比例和給付額度項目不盡相同,所以台灣要建構一個全民都適用的國民年金難度很高,目前能做的,是把彼此年資相接、給付分開,即使是勞保14年、公保14年(都不足以領取年金),也可以合成28年,可以在公保勞保各領14年資的年金(條文在27及48之一)。這點,友我立委在去年五月率先提出動議獲得共識,考試院隨後跟進同意,所以三讀時大家都接受。勞保條例相關條文修正案(74~2及76條)會在最近將送立院處理,屆時就真的完全銜接了。
8、物價指數條款的意義?
物價指數條款在勞保條例第65~4條,是為了使購買力不會隨通膨而降低,以物價指數累計達正負5%為調整基準(所得稅很多扣除額也是用這種機制),比過去公教月退休金是依照在職人員薪資調整更符合社會認同。這次公保修正案,我們從兩年前要求訂定,文字最後雖然被官方加了但書,精神上已非常接近勞保條例的規定。
9、到底立法的結果是催促大年金改革再起,還是等年金改革再說?
此次立法打破了「把公保年金綁在大年金改革」「在年金改革中再處理」的謬誤,從去年七月立院第二次臨時會,我們就鼓吹優先排案、切割處理(且設法單獨排上議程),最後朝野各政黨都同意:公教先不動,私校先行。大年金無法推動是由於方案有致命錯誤及政治氛圍,錯誤的案子推不動是好事,也使本會可以由下而上,主張較正確的改革方向(去年525行動訴求:打爛案、救改革)。屆時如果有比較好的討論空間,再處理公教的公保年金化更好。
10、全教總的處理機制是什麼?
全教總有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的公校退休小組,理事會下設有私校委員會,都對本案高度關切,不是由單兵去推動或即興的因應,我們繼承過去全教會的經驗和對會員的承諾,也注意到不同會員之間的處境及條件,交涉遊說時間很長,且都照遊說法去立院登記。從過去兵缺年資、幼教納編前年資的處理到此次公保法的處理,累積了更多對組織信任而有利的人脈,也累積了更多知識和協調策略。
11、想要所有公保都有1.3%給付率,大家要付出多高費率?
公保養老年金給付如果都是1.3%費率,將達本薪12%以上,是否有必要,應再斟酌。事實上,即使是85年以後才到公校的老師,如果能確保月退休金,光是退休金這一層已相當足夠,為了社會難以接受的替代率(例如30年就有90%以上的退休前所得),就去主張願意繳高費率,所有人都領1.3%年金,本會認為應該更審慎評估。但對於未來更新的教師,本會保持彈性,會尊重會員代表大會的新決議
12、公保年金加上新制退撫的月退,30、35年約領多少?
在公保年金給付率為0.75%之下,一個學士畢業的公立中小學教師,85年以後任職的純新制30年,將達到退休前專任教師未課稅前月薪的91%,35年就不用說了,因此在野兩黨都知道公保年金以五年保額平均的0.65%或十年保額的0.75%都只是陽春(月領約9200~10300元之間),但加上第二層月退就無法認同,且第二層月退顯然有財務問題需要處理,所以01.13朝野協商時,很快的就表達:希望公教部份先擱置,或通過而暫不實施。未來,本會授權小組會強化對各公共退休金財務的改良建言及各種說帖,以全面面對社會對財務和給付能平衡的期待,並確保對本會各世代會員權益。


【全教總第784期會員快訊】公保法修正的Q&A,13-20

 公保法修正的Q&A,13-20(共有20)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2014.01.24

13、曾在私校服務過幾年,現在在公校服務,未來給付怎麼算?
因為公校的公保年金尚未實施,所以先不必擔心,大原則是「服務在那裡,給付就在哪」而私校公校都屬於公保,所以都由公保準備金支付,由於私校服務年資的退撫是由私校退撫管理會負責支給,給付較少,那段年資的公保如果再用0.75%算,比較吃虧,因此組織未來會主張:那段年資的給付率能要比0.75%還高,因為在第18條留有空間(該天花板對有私校年資的公校老師來說,絕不可能達到!所以有爭取空間)所以目前公教要等第二階段再處理,也是好事。

145430年,我能領到年金嗎?
如果是公教人員,要等下一波修法(和大年金改革一起處理)後才能處理;如果是私校教師可以先退休等到55歲再領,或是退休就開始領,但必須往後都打96折。

155827年,我要如何領到年金?
如果是公教人員,和上一題一樣,如果是私校老師,可以有三種選擇:第一是先退,等到兩年後領取年金,第二是領取減額年金,將27年年資算出的年金額度打92(每早於年金條件一年減4),從退休時開始領,第三是一次給付(每一年資得1.2),由個人需求評估。

16、如果被資遣或主動離職,有年金可以領嗎?
公保本來就是離職、資遣或退休都有給付,但要領年金給付的條件較高,所以資遣的人若是符合年金條件,當然可以領基本年金(例如6120年,遇到資遣可以領年金)但若是在私校,建議改辦退休更划算,因為資遣或15年以上離職者只能領0.75%的基本年金,退休者才能領到1.3%;在公校則通通都是0.75%。

17、離職領走一次給付,未來在勞保退休還能回來領年金嗎?
94年修法以後,公保被保險人離職時,可以選擇領走一次給付,也可以不領;一旦領走後,未來當然不會有年金給付;不領走而保留者,當然當他後來在其他社會保險達到可領取年金條件時,可以回來公保領一次給付或年金。

18、公保法在怎樣的政治氛圍下三讀?對遊說者有何啟示?
民國102年下半年社會議題令人目不暇給,1985、大埔拆房、爭同志婚與反同志婚,在政治上則有馬王政爭、倒閣案、監聽案,在環保上有看見台灣紀錄效應、日月光、食品安全出包。但是從七月底,本會跌破眾人眼鏡,成功促成公保法擠入第二次臨時會,就是在向兩黨宣示:這個案可以不被其它年金案綁在一起;十一月中,行政院長答詢完畢,本會便從兩大黨中央發動決戰,以串珠者的心態一步一腳印,逐一克服五種障礙,失敗不是不可能,但能成功絕無僥倖。

19、從近日地政士法的覆議來看此次公保法的三讀,有何意義?
房屋實施實價登錄後,地政士當然有些委曲,但是就算朝野都沒意見,只要牽涉到公平正義,甚至即使是修法三讀後,都可能遭到行政部門覆議而一切歸零。 一般團體會努力遊說熟悉的立委,有時集中在同一政黨,成熟的團體會遊說朝野各黨,但是要使案子能放心的過,一定要溝通好行政單位,以公保法來說,主要是銓敘部其次是教育部、主計單位及人事行政總處、勞委會,組織只有戒慎恐懼、唯恐掛一漏萬才能成功,如果光拿某立委、某黨的支持,就以為高枕無憂或跟會員炫耀戰功,枉顧行政部門的疑慮與媒體的態度,難保不會功虧一簣。

20、很多人都宣稱他們推成這個案子,全教總的態度是甚麼?
本案是本會期通過的大案之一,是整個公保法修正而非單條修正,加上有100年的慘痛教訓,要能成功必需有更多力量的結合,除了本會串起的各種力量之外,部份校長也以自身的人脈做了一些努力,當然是事實;但對於部份團體將公保法三讀簡化成他們顧問兩三天的努力,我們認為只是在侮辱群眾的智慧;對於特定團體在過程中經常釋出片段的訊息,一再企圖干擾修法,則深感痛心。然而,歷史證明:付出心力越多的組織,將來可以累積的經驗越多!我們相信: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一定理解--為甚麼我們在第一時間可以列出長長的感謝名單?為甚麼我們可以在十天內寫出這麼多的說明文字?可以回答許許多多的諮詢?本會和縣市會員工會將在組織內總結本次全部經驗,結合會員打好下一場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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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刁難教師退休,工會發律師函警告【2014/02/20教育桃源電子報】-地方政府無權阻擋合乎法定要件之教師退休事宜

【2014/02/20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退休權益】桃園縣政府惡整退休教師,本會發律師函嚴重警告!
首先說明,這是本會寒假期間為老師們爭取依法退休的過程報告。
 
本案三位老師申請二月一日依法退休,卻遭桃園縣政府無理的刁難,在本會的協助下,除了給予司法救濟的協助並經理事會同意給予司法互助基金的全額補助,終於在二月一日前獲得核准退休!
 
本會發出律師函嚴重警告桃園縣政府:主管機關並無否准合法申請退休之權力,亦不得以兼顧學校校務運作等為由,而擅自要求教師如需於2月1日退休應敘明理由並備齊相關證明經學校查證屬實後,以專案核定等法律所無之限制;教職員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申請退休,此乃憲法所賦予教師退休權利,符合要件而請求退休,乃自由民主國家人權展現,主管機關只能准許,並無由任意以法無明文之限制。教師依法符合規定即享有退休權限,桃園縣政府函到三日內若無明確處分,當事人當迅即提起拒為核准退休處分之訴願。
 
PS1:桃園縣政府每年都要玩這種惡整退休老師的把戲,以【兼顧學校校務運作】、【應敘明理由】、【備齊相關證明經學校查證屬實】等理由刁難退休老師,讓退休老師倍受折騰,一點都沒有尊嚴,甚是可惡!
PS2 :各位老師,即使你一輩子認真教學,都難免到退休最後ㄧ刻仍遭受政府不合理的惡整--如果你是會員,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會是你最好的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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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鼎律師聯合事務所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環北路1號8樓
發文日期:103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松律字第10301002號
傳  真:(03)4919904
聯絡電話:(03)4919901~3

正本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主旨:茲受當事人徐○○、張○○、羅○○三位老師委託,函 請桃園縣政府遵循學校教職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同條例第四條之ㄧ規定准予當事人退休,詳如說明事。
說明:
一、依當事人徐○○、張○○、羅○○三位老師委託意旨辦理。
二、據當事人所稱貴府於民國(以下同)102年12月19日以府人給字第10203067701號函至縣內各級學校,期中說明第一項第(二)款:「教育人員年滿55歲自願退休及公教人員自願退休:職員部份,依個人意願於年度內辦理;校長及教師部分,考量校長及教師聘任均以「學年度」為基準,如於學期中出缺,應依規定核派代理校長或聘任代(理)課教師,基於保障學生之受教權,並兼顧學校校務正常運作,除於103年8月1日已屆滿56歲不符加發規定,得以103年2月1日退休生效外,其退休生效日以8月1日為原則;但當事人如有特殊考量申請2月1日退休,得敘明理由並備齊相關證明,經學校查證屬實後,以專案報本府核定。」,貴府前開函令增加學校教職員退休
條例所無之限制,內容增加限制校長及教師其退休生效日以8月1日為原則,顯有逾越法律明文之情形而有違法之處。

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所稱「得」,依教育部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台(九一)人(三)字第九一0一一七八五號書函復高雄縣政府,『準此,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並未規定年滿五十五歲或年齡高、年資深者退休之優先順序,符合退休規定者均得申請退休。學校教職員合乎前揭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自得申請退休』,亦即教職員就其退休與否,法條已明文教職員僅需符合第三條法條明文要件即得自行選擇退休與否,本項規定與同條例第四條明文教職員具備該款事由即應退休,教職員並無選擇退休與否之權限,兩者顯然無法相提並論。

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係國家為照顧學校教職員退休安養而設之社會福利制度,而其第三條旨賦予教職員申請退休權利之保障,亦即此乃學校教職員本身之退休選擇權,教職員僅需符合該項規定即得申請退休,顯見法條賦予主管機關之審核教職員得否退休之權限,僅得就法條第三條所規定審核退休條件是否具備,並未授權主管機關得自行訂立相關法規限制教職員退休要件,亦未允許主管機關得任意裁量已符合該條規定之教師可否退休,是以主管機關本於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當不得增加法律所無限制,任意拘束教職員退休權利。

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已規定:「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顯然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已考量學生受教權之保障及學校校務正常運作等諸多因素,已明文限制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之生效日僅有二期日,以法律明文限制教師退休生效期限方式以適度衡平學校校務正常運作,顯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已就此為通盤考量,而未授權主管機關得自行裁量決定教師、校長之退休生效期日,是以貴府自行以前開函令限制教師退休生效日,俱無法律上依據,而顯然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是侵害合法申請退休之教職員權利行使,屬違法行政灼然!

據上所述,主管機關並無否准合法申請退休之權力,亦不得以兼顧學校校務運作等為由,而擅自要求教師如需於2月1日退休應敘明理由並備齊相關證明經學校查證屬實後,以專案核定等法律所無之限制;教職員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申請退休,此乃憲法所賦予教師退休權利,符合要件而請求退休,乃自由民主國家人權展現,主管機關只能准許,並無由任意以法無明文之限制。

三、如上所述,教師依法符合規定即享有退休權限,貴府以前開函令迄今均不願否准當事人三位教師之退休申請,本律師特函知貴府請於函到三日內函知當事人是否核准退休處分,逾期未表示視為拒絕,當事人當迅即提起拒為核准退休處分之訴願,請查照。

四、副本抄送當事人徐○○、張○○、羅○○三位老師,請查照。

副本受文者:徐○○、張○○、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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