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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校園霸凌-法規探討(2020/10/27牛奶瓶報報)

教育局人員到底是本職學能有待加強?還是故意信口開河,去袒護校園霸凌的延遲通報?

●文:李明儒(高雄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主任)

早在101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軍(二)字第1010239194號函修正「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就已經明白列出罰則:凡有違反本法第53條第 1 項規定應予通報之事實者,得依本法第100 條處分;亦即學校隱匿不報或違反24小時內通報處理者,將對知悉之教育人員、承辦人及業務主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 條之規定處分(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如附件5),督考單位(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應立即協助處理;公立學校列為校長辦學績效年終考核及校長遴選重要參考指標,私立學校則納入獎補助款補助參考。

「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附件5提到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

1.義務:

(1)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傷害。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2.責任: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 萬元(經查已修正為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2)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7 條第1 項第2 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其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這裡也再次呼應了前文(見前文附註)的結論,以「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2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53、100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點出,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當違反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且依校長與教師考核辦法依情節輕重,處以記大過、記過、申誡等之獎懲。

我們在這裡誠懇的呼籲教育局,身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要加強本職學能,詳讀法規,有一就說一,不清楚就去查清楚。如果連教育局對法規都不清楚,隨便信口開河說「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中沒有延遲通報的罰鍰規定,這豈不是陷基層實際執行的老師、學務人員、校長於不義嗎?我們不禁懷疑這是不是為了去袒護校園霸凌的延遲通報,而不遺餘力?

貼心小提醒:

1.「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對「霸凌」和「校園霸凌」的定義:

(1)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2)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2.「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述明「校安通報」流程:學校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應以乙級事件進行校安通報,並立即列冊查明追蹤輔導;如確認為校園霸凌個案者,即應依規定以甲級事件通報校安系統並啟動輔導機制。所以只要疑似就進行校安通報,如果發現屬實再續報即可。高雄巿前巿長「陳菊」也說過:「隱匿霸凌嚴懲,通報絕不影響校長考績」
https://tw.news.yahoo.com/%E9%99%B3%E8%8F%8A-%E9%9A%B1%E5%8C%BF%E9%9C%B8%E5%87%8C%E5%9A%B4%E6%87%B2-%E9%80%9A%E5%A0%B1%E7%B5%95%E4%B8%8D%E5%BD%B1%E9%9F%BF%E6%A0%A1%E9%95%B7%E8%80%83%E7%B8%BE-20101230-192647-704.html

前文附註:教育局人員到底是法條理解能力有待加強?還是故意避重就輕,去袒護校園霸凌的延遲通報?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8305


法規附註:
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D33B55D537402BAA&s=4DA0768FAE6267D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9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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