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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校園霸凌-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相關法規(2020/10/26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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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人員到底是法條理解能力有待加強?還是故意避重就輕,去袒護校園霸凌的延遲通報?

●文:李明儒(高雄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主任)

本會於109年10月22日至教育局拜會黃副局長,處理諸多學校的案件。在其中有關校園霸凌事件中延遲通報的部份,提出應依規定給予對應的行政懲處與罰鍰。但與會的教育局人員,當場回覆他們確認過「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中沒有該類型事件延遲通報的罰鍰規定,甚至和國教署確認過,國教署也是表示相同看法。

但是經查「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2 條,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再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53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和49 條,提及上列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有身心虐待行為,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一項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校長與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
第二款中: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記一大過。
第四款中: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記過。
第六款中,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周,有具體事實。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記申誡。

綜上法條所論,校園霸凌案件中被行為人屬於身心遭虐待之對象,且絕大多為未成年,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象。故當學校發生疑似校園霸凌案件,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當違反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且依校長與教師考核辦法依情節輕重,處以記大過、記過、申誡等之獎懲。

教育局人員到底是法條理解能力有待加強?還是故意避重就輕,去袒護校園霸凌的延遲通報?

在這裡提醒身為學校權責人員的伙伴,提醒面對此類案件,不要再浪費通報時間去調查真相,儘管只是疑似,就應該馬上直接進行校安通報。通報完畢,才印出紙本去向主管與校長核章告知即可。

我們進而發現有些校長對校園霸凌的知能貧乏,居然還有著通報校園霸凌有損校譽的錯誤想法,要求學校權責人員不予通報,導致延遲通報。期待身為學校權責人員的伙伴,務必要在專業上把持住,不要逾越法令,導致被罰款,不被懲處,甚至嚴重到失去工作。

而教育人員的伙伴,對校園霸凌事件一定要有敏感度(附註1),當事件發生,只要是疑似,就要馬上告知學校權責人員,拿到校安告知三聯單的丙聯,這樣才能在延遲通報的案件中保護自己,不被罰款,不被懲處,進而保住這份改用陶瓷作成的飯碗。

附註1
1. 霸凌定義:(1)具有欺侮行為。(2)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3)造成生理或心理侵犯的傷害。(4)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5)其他經各校因應小組認定為霸凌個案者。
2. 校園霸凌要素: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8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0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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