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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全面投保的「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讓老師執行教師職務、學校辦學無後顧之憂【2014/9/10牛奶瓶報報】

【教責險落漆?】教育部全面投保的「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提供「教責險」更多更好的保障!
【校安大後盾!】教育部投保讓老師執行教師職務、學校辦學無後顧之憂的「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文:鄭穎聰(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教學部主任)

一直以來,學生在校因老師執行教師職務或學校設備設施等因素而意外受傷,後續的賠償問題,總是令教職員視為夢靨。然而自民國99年起,有了一個讓親師生皆可較為放心的強有力奧援,「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保障範圍,不僅含蓋了老師執行教師職務、學校設施,連營養午餐、校外教學、校園野狗侵襲、教職員在校執行職務、交通導護、愛心志工等等也都包括在內。

不但教職員及學校皆不用出保險費,理賠金額、理賠範圍,也比一些坊間所販售的「教責險」,要優渥許多。

教育部為落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3項,國民教育法第5條之一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9條第3項等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兒園、國民中小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場所投保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因此,由教育部編列預算,為全國高國中小及幼兒園,全面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讓學生、家長及社區居民,在校園中發生學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意外事故時,能獲得保險理賠,藉以構築出一個校園安全防護網。

以103年為例,由【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103年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民國民國103年2月1日零時起至民國104年1月31日午夜12時止。

保險金額:每一人體傷死亡:新台幣500萬元;每一事故體傷死亡:新台幣5000萬元;每一事故財務損害:新台幣500萬元。而自付額:每一意外事故新台幣300元。

相較於市面上有些「教責險」,保費五、六佰元,保額卻只有100萬,有的還要自負額兩千多元。而教育部投保的103年「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不僅保額高(500萬元),自付額低(僅300元),學校老師和行政人員還完全不用負擔保險費用。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即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即除學校、幼兒園或其執行職務之教職員工以外之第三人均屬之,例如學生、家長、來訪賓客、未執行職務之教職員工或其他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教師」是學校的「受僱人」,而「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包含「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因此,學生因老師執行教師職務所發生之意外事故而體傷、死亡或財損,均納入為受保障對象。

除了上述基本承保範圍外,其他附加承保範圍,還包括以下狀況,依法應由學校負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就超過自付額300元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學校提供之交通工具,在接送學生上、下課期間所發生的意外事故,致學生有體傷或死亡。
2.學校所提供之營養午餐中毒,致學生體傷或死亡。
3.學生在校期間失蹤或被綁架,致學生體傷或死亡。
4.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或活動,教職員工或學生在校園以外地區從事參訪、遊覽、教學或會議等活動,無論其性質屬觀光或教學者均同,所發生之意外事故,致有體傷或死亡。
5.學校游泳池於開放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
6.學校電梯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
7.學校停車場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
8.學校之受僱人(指接受學校給付薪津工資而服勞務,例如教職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保險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9.學校委由獨立承攬人進行維護、保養或裝修工程時(工程合約金額少於NT$100萬者),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
10.校園內內因發生野生動物侵襲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
11.學校執行交通安全導護工作人員,因執行學校交通安全導護工作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12.學校之志工人員(指學校登記在案之義工、志工、愛心媽媽、老師或學生),因執行學校指派之工作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13.學校之志工人員因執行學校指派之工作或交通安全導護工作人員因執行學校交通安全導護工作,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以上,是103年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簡要敘述,詳細內容,以該保險合約為準。

http://www.savs.ilc.edu.tw/ezfiles/0/1000/attach/54/pta_1032_1397946_95107.pdf

http://www.ahs.nccu.edu.tw/mediafile/1417/news/95/2014-3/2014-3-12-16-53-19-nf1.pdf

在以往,學校老師或行政人員,最怕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情形發生。萬一不幸遇上,面對家長要求賠償,總是廢寢難安,惶惶然不可終日。

如今教育部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投保了「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讓老師們及學校行政人員在處理相關情形時,在理賠問題上,可以吃了一顆定心丸。

教育部這項好的政策和措施,應廣為讓教育從業人員知悉。但即便如此,大家在教書、帶學生或辦學業務上,仍應一切小心,謹慎為上。

最後要提醒的是,保單內容明確載明,因體罰之管教行為或性侵害行為,所導致學生體傷或死亡,保險公司是不負理賠責任的。因此,體罰或性侵害所產生之賠償,須由行為人自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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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問診室】(修正)代課老師您的勞健保保對了嗎?【2014/09/10教育桃源電子報】

【2014/09/10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會員問診室】(修正)代課老師您的勞健保保對了嗎?

文/黃姿華(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秘書) 

即將開學,代課老師您的勞健保保對了嗎?

暑假來到尾聲,各級學校都將陸續開學,即將為代理代課教師辦理勞健保加保作業。代理老師皆依聘期辦理勞健保全月投保,部分代課老師開學後沒有在學校投保,或由學校按日加保,為了職災保障和勞保年資,只好選擇繼續在工會加保,然而在工會投保費用是在學校的2~3倍,長期下來也是一筆開銷。工會整理了幾種常見的違法未投保情形,希望老師們都能在安全有保障的職場上敬業的工作:

【全民健康保險】
部分學校會說,學校沒有幫代課老師和教學支援人員保健保,請老師依附眷屬或在公所加保,但是由於二代健保規定,兼職收入每筆達最低工資5000元(103.9.1後為19273元)以上者,必須扣繳2%補充保費,造成老師除了健保費較高外,每筆收入還必須被扣取補充保費(在工會投保者免收)。

依據健保署規定,受雇者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以學校為投保單位,所以學校必須為老師加保,每週工時在12小時以上者,應由事業單位投保。代課老師只要每周在同一學校授課達12小時,就必須由學校為老師加保。

同時在兩所學校以上代課的老師,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主要工作之認定,應以老師日常實際從事有酬工作時間之長短為認定標準,如工作時長短相同時,以收入多寡認定。

至於教學支援人員,即使各校授課時數皆不滿 12小時,仍可選擇以授課時數較長之學校為投保單位。

【勞工保險】
「我已經工作2年,為什麼投保日數未滿一年?」曾有代課老師在準備請領失業給付的時候,突然發現自己2年內投保日數竟然只有300多天,原來是學校只有在「上班日」才幫該名老師投保,周休二日、國定假日通通沒有保,造成老師明明有定期代課工作,卻不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資格的現象。

對此,勞保局表示,長期代課教師(已約定於指定時間內代課,全月均屬在職狀態)的部分,若老師到職時能確定每月代課時數及實支鐘點費者,學校應申報整月提繳,並以每月預計鐘點費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申報。至於有沒有約定,一般以有沒有聘書作為證明,即使沒占缺,只要有聘書,聘期內就應為老師申報加保。

例如,老師固定每週代課4小時,授課鐘點費每小時為300元,103年9月份共代課16小時,鐘點費共計4,800元(月薪),則學校須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4等級金額6,000元申報,同時註明部分工時申報全月提繳,103年9月份應為老師提繳之退休金為6,000元×6%=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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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退休年金改革【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電子報第3期】

絕望的年金改革!
                                        /總幹事
這是朋友參加年金改革研習,轉貼給基層軍公教夥伴參考:
105年軍公教退休要小心哦!退休新制出爐了。
以下簡單說明:
    銓敘部公布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 。(102.02.04) 依銓敘部公布方案 105年以後退休且有舊制年資者,至少會被砍三刀,最多可達四刀(已退休人員除了免砍第一刀外,其餘各刀一律比照)
一、第一刀:
(1)計算退休金之基準:本(年功)俸,由目前之最後在職俸額,修正為最後10~15
   年之俸額平均數。
(2)105年採最後在職10年平均數,106年採11年平均數;依此類推,至110
   年以後,採15年平均數。
二、第二刀:
(1)現行新制退休金計算基準為本(年功)俸之2倍,未來除本(年功)俸必須採最
   10~15年平均值外,數還必須逐年調降為本(年功)俸之1.61.7 倍。(2)105年仍為2倍,106年為1.9倍,107年為1.8倍,108年為1.7倍,109
   年為1.6倍。但年資如屬全部新制者,則調降至1.7倍後,不再調降。
三、第三刀:
(1)公保養老給付由現行18%,逐年調降至7%~ 9%
(2)105年立即降為12%106年為11%107年為10%108年為9%109年以後
   改為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加上7%,但合計以9%為上限。
四、第四刀:
(1)「退休所得」不得大於「現職所得」之80%,如大於80%,請把頭伸出來再加
    砍一刀,因為優惠存款(或公保年金)必須再砍一次。
    其中:退休所得月退休金+優存利息或公保年金現職所得=(年功)俸+
    專業加給+主管加給
(2)106年起,月補償金、一次補償金等年資補償一律取消尚不知已退休者是
   否適用)。
(3)上述80%之百分比,究屬上限或固定值,尚不明朗;如為上限,會砍得更兇。

    第四刀是中華民國退休金史的恥辱,我們的退休金是我們每個月提撥相對比例而來。如果以所得替代率來看問題,就產生一個非常不公平的"肥大官瘦小"的現象。我們領的退休金應該與我們繳的退撫金和公保成比例可是我們使用本俸來算繳的錢,卻以所得來算領的錢,造成大官繳的錢和中小學老師繳的錢差沒多少,可是中小學老師領的錢大幅縮水
    不管大官小吏繳退撫基金或公保時,都是以本俸來算。可是薪水是本俸加上工作津貼(或學術研究費)本俸相差並不會很大,可是工作津貼(或學術研究費)卻相差很大,中小學老師只能被迫領較少的退休金這違反一般金融保險的原則(保額越多,日後領得越多)
    去年二月參加公聽會,對於政府的退休金改革,在場的所有新北市中小學老師無不憤怒不已,但是教育部官員報告完立刻走人。美其名為公聽會,可是主講者(人事處陳主任)也無法自圓其說。
搶退者無非是為了免第一刀。
第二刀破壞法律的尊嚴,以後誰還要相信法律,可以隨意給,也可以隨意砍。
第三刀是偷天換日,18%本來只是考試院的一紙命令,隨時可以拿掉的,卻得到
      更有力的保障。
第四刀荒謬至極,繳錢和領錢用不同的標準,鬥爭中小學老師的心態不言而喻。
      若按造銓敘部規畫正式實施,若新制年金實施,105年之後退休夥伴其退
      休金將比舊制減少15000元上下吧!
    教師團體不是反對政府的年金改革。而是,改革要有公平正義及信賴原則!去年525我們一起上街頭遊行抗議,還是沒辦法喚起政府相對的尊重(我們應該得到的酬勞,且得的很有尊嚴!)。為什麼任何教育改革亂象,沒減輕學生學習壓力、老師的教學也沒減輕,反而受到更大的教學干擾呢?這些因素直接或間接造成老師萌生提早退休之意,我們的教育部單位有做反向思考嗎?
    我們這些苦幹實幹的基層軍公教人員,在工作崗位上付出大半青春歲,在人生最後階段-----退休生活,所得到的結果是被政府再補一刀-----不公平的年金亂改革!我們真的很不值得!也非常的不爽!絕望的年金改革!
                                        /總幹事
這是朋友參加年金改革研習,轉貼給基層軍公教夥伴參考:
105年軍公教退休要小心哦!退休新制出爐了。
以下簡單說明:
    銓敘部公布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 。(102.02.04) 依銓敘部公布方案 105年以後退休且有舊制年資者,至少會被砍三刀,最多可達四刀(已退休人員除了免砍第一刀外,其餘各刀一律比照)
一、第一刀:
(1)計算退休金之基準:本(年功)俸,由目前之最後在職俸額,修正為最後10~15
   年之俸額平均數。
(2)105年採最後在職10年平均數,106年採11年平均數;依此類推,至110
   年以後,採15年平均數。
二、第二刀:
(1)現行新制退休金計算基準為本(年功)俸之2倍,未來除本(年功)俸必須採最
   10~15年平均值外,數還必須逐年調降為本(年功)俸之1.61.7 倍。(2)105年仍為2倍,106年為1.9倍,107年為1.8倍,108年為1.7倍,109
   年為1.6倍。但年資如屬全部新制者,則調降至1.7倍後,不再調降。
三、第三刀:
(1)公保養老給付由現行18%,逐年調降至7%~ 9%
(2)105年立即降為12%106年為11%107年為10%108年為9%109年以後
   改為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加上7%,但合計以9%為上限。
四、第四刀:
(1)「退休所得」不得大於「現職所得」之80%,如大於80%,請把頭伸出來再加
    砍一刀,因為優惠存款(或公保年金)必須再砍一次。
    其中:退休所得月退休金+優存利息或公保年金現職所得=(年功)俸+
    專業加給+主管加給
(2)106年起,月補償金、一次補償金等年資補償一律取消尚不知已退休者是
   否適用)。
(3)上述80%之百分比,究屬上限或固定值,尚不明朗;如為上限,會砍得更兇。

    第四刀是中華民國退休金史的恥辱,我們的退休金是我們每個月提撥相對比例而來。如果以所得替代率來看問題,就產生一個非常不公平的"肥大官瘦小"的現象。我們領的退休金應該與我們繳的退撫金和公保成比例可是我們使用本俸來算繳的錢,卻以所得來算領的錢,造成大官繳的錢和中小學老師繳的錢差沒多少,可是中小學老師領的錢大幅縮水
    不管大官小吏繳退撫基金或公保時,都是以本俸來算。可是薪水是本俸加上工作津貼(或學術研究費)本俸相差並不會很大,可是工作津貼(或學術研究費)卻相差很大,中小學老師只能被迫領較少的退休金這違反一般金融保險的原則(保額越多,日後領得越多)
    去年二月參加公聽會,對於政府的退休金改革,在場的所有新北市中小學老師無不憤怒不已,但是教育部官員報告完立刻走人。美其名為公聽會,可是主講者(人事處陳主任)也無法自圓其說。
搶退者無非是為了免第一刀。
第二刀破壞法律的尊嚴,以後誰還要相信法律,可以隨意給,也可以隨意砍。
第三刀是偷天換日,18%本來只是考試院的一紙命令,隨時可以拿掉的,卻得到
      更有力的保障。
第四刀荒謬至極,繳錢和領錢用不同的標準,鬥爭中小學老師的心態不言而喻。
      若按造銓敘部規畫正式實施,若新制年金實施,105年之後退休夥伴其退
      休金將比舊制減少15000元上下吧!
    教師團體不是反對政府的年金改革。而是,改革要有公平正義及信賴原則!去年525我們一起上街頭遊行抗議,還是沒辦法喚起政府相對的尊重(我們應該得到的酬勞,且得的很有尊嚴!)。為什麼任何教育改革亂象,沒減輕學生學習壓力、老師的教學也沒減輕,反而受到更大的教學干擾呢?這些因素直接或間接造成老師萌生提早退休之意,我們的教育部單位有做反向思考嗎?
    我們這些苦幹實幹的基層軍公教人員,在工作崗位上付出大半青春歲,在人生最後階段-----退休生活,所得到的結果是被政府再補一刀-----不公平的年金亂改革!我們真的很不值得!也非常的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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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令】企業資遣勞工應注意事項【2014/9/23牛奶瓶報報】

【勞工法令】企業資遣勞工應注意事項
更新日期102.1.1

學校是僱主,有許多約聘雇勞工,學校若遇到資遣勞工,也應該注意相關規定和事項。

●1必須有法定事由
一定要有勞基法第11條下列各款規定事由(或併購、改組轉讓)發生時,始能資遣勞工: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預告勞工
資遣勞工,應依勞工工作年資,應於一定期間預告勞工: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1年3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若未依前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便終止契約者,雇主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即預告工資)(勞基法第16條)

●3謀職假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可於預告期間請假謀職。謀職假每星期最多可請2日,工資照給。

●4資遣費的計算

※資遣費的計算:
 一、平均工資:資遣日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
 二、資遣費計算須視勞工適用勞退舊制或新制而有不同之標準: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年資(勞退舊制)(勞動基準法第17條):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二)適用勞退新制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參考範例:若勞工工作年資:3年4個月15天;平均工資:3萬元
 一、全為適用勞退舊制年資者【未滿1個月天數係以1個月計算】:【3+(4+1)/12】*30,000元=102,500元。
 二、全為適用勞退新制年資者【期間計算係以1個月為30天,1年為12個月計算】:【3+(4+15/30)/12】*1/2*30,000元=50,625元
 三、勞退新舊制年資均具有者,依前二種方式分別計算後相加。

●5資遣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離職之日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離職之日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離職之日10日前依所附格式,列冊通報:
1.桃園縣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服務專線:03-3386165)
2.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03-3333005)。《下載:資遣通報及名冊格式》

●6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被資遣勞工若要申請失業給付時,應開立離職證明書給勞工,勞工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03-3333005))申請登記。《下載:離職證明書》

●7大量解僱時
若資遣勞工於一定時間資遣法定勞工人數時,應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程序辦理(本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服務專線:03-3366075)。相關資訊請至本府「大量解僱保護」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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