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剛魁律師事務所】
●資料來源:吳剛魁律師事務所(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法律顧問)
一、有關教師法第14條第1項之修訂內容
從民國84年至今,教師法第14條關於得解聘、
二、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部分修正
教師法舊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規定,
教師法第14條舊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抽象概括之部分,已修正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吳剛魁律師事務所】【2014/5/29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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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高補助者、高規範」「低補助者、低規範」-全教總呼籲 十二年國教法制缺角不容再拖【全教總第854期會員快訊】
【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4年5月29日
全教總呼籲 十二年國教法制缺角不容再拖
明天是本會期立院最後一次院會, 全教總與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天共同召開記者會, 提醒教育部與立法院不要忘記有關私校公共性對社會的承諾。 他們齊聲呼籲朝野儘速簽字,將延宕已的私校法修正案(19~1、 57),在明天三讀送出立院。
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指出,今年實施十二年國教以後, 政府每年要動用預算兩百億以上投入學費補助, 使得私校在爭取學生就讀的障礙去除大半, 多數立委都能理解這是私立高中職校辦學的大利多, 加上政府立法支持公保年金私校先行, 並由政府負擔一半額度的超額年金, 這使得私校的經營條件不再如過去弱勢; 當私校取之於人民稅收的比例越來越高, 卻迄未建立起碼的客觀監察機制,顯然政策法制完全失衡。 劉欽旭說,立法院去年十月底初審通過私校法修正, 其中19之1條將對補助(含學費補助) 每年五千萬以上之學校法人設置一名公益監察人, 這項立法在十二年國教上路之際, 是觀察政策是否扭曲變調的重要指標。
全教總副理事長吳忠泰也表示: 私校法第57條將把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為兩類, 如果完全沒有補助,則應經一定程序後得免受法令限制, 但如果同一學校法人的某一級學校有接受補助, 則所有學校都要受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等規範。「 高補助者、高規範」「低補助者、低規範」合於國際潮流。 目前部份私立國中部明裡暗裡精挑細選,到高中又高額直升, 學生又通通領學費補助,完全是不對稱到極點的制度,形成「 私校精挑細選,公校有教無類」兩個世界, 唸私校宛如買一張族群隔離券,對國家社會的發展極為不利。據指出 ,這個法案一年之中在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共磨了三次, 最後送出委員會後,有些立委刻意不簽字,導致法案難產, 晾在立院已將近八個月,這項法制缺角造成的效應, 將使學校生態開始鉅變,也使外界認為十二年國教已變質。
全教總表示,該會勇於捍衛教育公共性, 對於受雇者的制度性公平更是在意, 去年底他們大力推動非主力會員適用的公保私校年金,順利達陣。 對於這波私校法修法,全教總態度也一樣, 讓私校的定位和權利一致:私校並非補充性教育系統, 而是並立於公立學校的辦學系統, 他們不能接受以壓榨為好用的教育人力使用,也反對任何不當競爭, 政府要放越多資源進私校,也必須建置健全的監督機制。
新聞聯絡人:副理事長吳忠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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