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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課(輔導課)要尊重教師授課意願[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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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會員問診室】「惱人的第八節」教師一定要要依學校規定上第八節課嗎?
文/劉世華(觀音高中支會長)

每每開學之際,已聽聞許多老師拿到課表,看到自己的名字出現在第八節時,就感嘆失去了買菜、煮飯、接送小孩與家人相處及休息放鬆的時間,實不想上課卻又被「不配合行政」、「影響校務發展」、「不顧學生發展」…等高帽扣著,甚至被行政約談及獲得校長咖啡一杯,對此,教育部早發函說明(如下),如老師們有此類困擾,請與工會聯繫,將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教育部97年12月25日函:國中課輔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教育部

受文者:各縣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號

附件:會議記錄、簽到單(259038.TIF、259038會議記錄.DOC)



主旨:檢附97年12月17日研商訂定「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事宜會議記錄1份,請 查照。


說明: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教育部100年6月2日函: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6-7818
聯絡人:陳湘羚

電 話:(02)7736-6825
受文者: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09541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請各縣市政府應督促所屬學校於暑假期間進行課後輔導需落實教學正常化,以維學生學習權益,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重申本部95年10月17日召開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紀錄略以:「各國中小於課外時間在校(如於寒暑假及第8節課)為學生進行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應由學生自由參加,並嚴禁強迫收費⋯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採以下原則辦理:(一)課後輔導:1.不強迫參加;2.不教新進度;3.基本上每日放學後,每天1小時,每週5天,並以不超過下午5:30為原則⋯4.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本權責訂定適宜收費基準。⋯」前述原則係與各縣市政府充分討論所達成之共識,故各縣市政府得自訂相關實施規定及收費基準,俾學校據以向學生收費並進行課業輔導、補救教學等。
二、另本部亦於97年12月25日以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號函申略以:「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有關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亦應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三、學生家長倘有參與學校辦理課輔之意願,確有請教師協助指導學生複習課業之需求,考量實務運作及衡平教師假期權利,仍宜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妥適調整課輔教師之安排,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及衡平教師權益;並請各縣市政府加強督導及行文至所屬各級學校確實遵照原則辦理。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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