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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得因議會決議,便任意解除具法律保障之法人代表的人事權與參與會議權利-【裁決鑑定書】高雄市議會要求【劉亞平理事長】至議會備詢之裁決鑑定書[2013/11/26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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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得因議會決議,便任意解除具法律保障之法人代表的人事權與參與會議權利。

議會就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合法有效之決議,原則上直轄市政府應予以執行。例外情形,直轄市政府若有不予執行或有執行上之困難時,地方制度法規定了覆議、敘明理由函復、說明理由及協商解決等三種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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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鑑定書】高雄市議會要求【劉亞平理事長】至議會備詢之裁決鑑定書!

101年11月0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邀請【許春鎮教授】(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做成之101勞裁字第 31號鑑定書!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有骨氣、有智慧,面對打壓,勇於面對,全會上下團結一心,全面打贏政治黑手,我們是工會的新生,但我們在寫工會的歷史!

PS.謹以此鑑定書,提供台灣各縣市那些熱衷政治卻疑似患有「民主與法治白癡症候群」的「政治爛咖」參考!

●●●1011106勞委會101勞裁字第 31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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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101勞裁字第 31號鑑定書

鑑定人:許春鎮(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現職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壹、直轄市議會之權限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直轄市議會之職權有十款,歸納言之,其職權包括:
一、立法權:議決自治條例,包括直轄市法規(第一款)、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第五款) ;
二、財政權:包括議決直轄市預算(第二款)、議決直轄市稅課(第三款)、議決直轄市財產處分(第四款)、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第七款) ;
三、提案議決: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第六款)及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第八款) ;
四、接受人民請願(第九款) ;
五、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例如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覆議案之處理、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接受報告及請求報告權、同法第四十九條請求說明權。
直轄市議會之權限,限於以上各款所列。與本案相關而特別值得注意者,直轄市議會並無人事(同意)權,此與立法院之職權有所不同。

貳、直轄市政府之權限
地方制度法對於直轄市政府之權限,並無明文列舉規定。但參照地方制度法第十四條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須「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而直轄市議會之權限又已列舉如上述,則直轄市政府之職權應為除前述市議會之職權外,所有其他「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所必要之職權,包括議會決議之執行、日常行政工作之處理、對外代表權等。換言之,直轄市政府之權限為概括式權限,即凡不屬於市議會之法定職權者,皆為市政府之權限,例如人事權。

參、直轄市議會決議之效力
直轄市議會與直轄市政府之間為議決機關與執行機關之關係,對於直轄市議會之決議,直轄市政府應予以執行。惟直轄市議會之決議應僅限於其職權範圍內所得為者,亦即必須是針對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所規定之事頃,始為合法有效。而對於直轄市議會合法有效之決議,直轄市政府若不予執行或有執行上之困難時,地方制度法設有三種解決機制:覆議、敘明理由函復、說明理由及協商解決。

一、覆議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本條規定係從直轄市政府之立場出發。得送請覆議者,限於直轄市議會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所作成之議決案,亦即限於有關自治條例、預算、各種稅課、財產之處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其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市政府提案事項、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所做成之議決素。同條第四項規定,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除關於預算案另有規定(參照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五項)或該議決有違法之情形(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外,直轄市政府應即接受該決議。

二、敘明理由函復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亦即對於直轄市議會有關議員提案事項及接受人民請願之議決案,直轄市政府如有執行上之困難,則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換言之,對於此二類事頃,只要直轄市政府認為執行有困難,即可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而無需繼續執行。

三、說明理由及協商解決
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本條規定係從直轄市議會之立場出發。詳言之,對於直轄市議會之議決案,若直轄市政府既不依前述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提請覆議或說明無法執行之理由函復,亦不予以執行,或者執行不當時,直轄市議會得依本條規定處理。惟依本條意旨,直轄市議會僅得請直轄市政府說明其執行不力之理由,而「必要時」並得報請監督機關協商解決,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法律上的解決途徑。

最後,對於直轄市議會非法定權限內之決議,應如何處理,法無明文規定,而為政治問題。若參照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參照法令辦理。」之規定觀之,對於直轄市議會非法定權限內之決議,直轄市政府亦應「參照法令辦理」。

肆、直轄市政府人事權之限制
如前文所述,人事權為直轄市政府之權限。但直轄市政府之人事權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其次,外聘委員之聘任性質上為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參照),故亦需遵守一般行政法規之規定。
就聘任而言,法規別無特別限制時(例如僅規定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市政府固有其裁量權;惟若法規另有聘任資格、程序、條件等相關規定時,市政府即受其拘束,其裁量權限縮。就本案之「教育審議委員會」而言,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其成員應包含各界人士,立法之用意在於多元,本身其有民主之意涵,蓋民主機制即是尊重多元文化,透過多元討論以形成多數意見,從而避免行政機關之專擅與恣意。從而,市政府即應依本條規定,聘任各界人士。其中各該社會團體之代表,本於尊重專業判斷原則,市政府應接受其所推薦之人遷,而不得自覓人選。
就解聘而言,市政府非有法定原因不得任意解聘委員。就各該社會團體之代表而言,受聘人員之地位係代表各該社會團體,而非個人受聘,此一聘任的法律關係存在於地方自治團體(由市政府代表)與各該社會團體之間,而非地方自治團體(由市政府代表)與受聘人員個人之間。此與各該當然委員之需隨職位進退者,道理相同。甚且,委員之所以必須包含各界人士,乃基於前述民主多元之立法意旨,倘市政府可以任意解聘委員,則委員會之成員組合即有受到操控之虞,多元民主機制亦無從達成。而解聘亦應符合法定程序,例如繫爭高雄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七點第二項「對於前項各款情事之認定有爭議者,由本會會議決議之。」之程序規定。

伍、結論
對於直轄市議會就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合法有效之決議,原則上直轄市政府應予以執行。例外情形,直轄市政府若有不予執行或有執行上之困難時,地方制度法規定了覆議、敘明理由函復、說明理由及協商解決等三種解決機制。
對於直轄市議會非法定權限內之決議,直轄市政府應比照審議預算之附帶決議,「參照法令辦理」。
外聘委員之聘任性質上為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故需遵守一般行政法規之規定。惟如聘任與解任另有特別法規範時,亦應優先適用特別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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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應由學校【聘任代理(課)教師】及【辦理勞保及保險責任】【2013/11/19牛奶瓶報報】

【教師請假規定】老師不是老闆!教師不是雇主!教師請假應由學校【聘任代理(課)教師】及【辦理勞保及保險責任】!
●文:潘如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主任)

102年11月5日,教育局發文轉知教育部有關「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聘用代課教師其雇主認定事宜會議」決議事項,其公文的重點如下:
一、教師請假「課務自理」並非請假之教師自聘代課教師。
二、支給代課老師薪資,由學校扣款或教師「代付」(非自付)代理教師薪資。
三、學校應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有關保險事務之責任。
相關訊息參見【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網站: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375

學校本應對所聘任之代課(理)教師之資格、支薪及納保事宜把關,但長期以來,學校未善盡雇主義務,讓請假老師自己找人代課,造成代課(理)老師沒納保,代課費用沒標準,對代課老師師不公平的。況且,透過學校給付(代扣),亦能能解決教師因請假自付代理(課)費用,致該請假教師課稅所得虛增問題,方符合實領實課之應盡納稅義務。

最近,【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收到會員申訴,表示學校【要求請假老師自付勞退保費用】,甚至【要求老師不付勞退保費用,就不准假】。如果要請假的老師出勞退保費用,試問請假老師可以自行去幫代課老師納保嗎?老師付出之費用,學校如何開立收據證明?請假是老師的權益,聘任及納保是學校應盡義務,所以勞退保費用不得轉嫁給請假老師。若有學校硬ㄠ請假教師,請會員向本會提出申訴或檢舉,我們將會合法合理捍衛會員權益!

總之,教師請假,要聘請代理(課)教師,人由學校找,勞保由學校付!如果,學校不准或刁難,歡迎會員向本會提出申訴!

轉貼教育局公文及會員申訴單:

●●●1021105教育局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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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中字第10237144900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召開「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聘用代課教師其雇主認定事宜會議」決議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8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071095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議決議摘要如下:
 (一)學校教師請假及其調、補、代課相關事宜,應回歸請假規則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之相關規定辦理;且經學校核准方算完成請假手續。
 (二)有關教師請假「課務自理」應指請假教師其原有課務依前開規定完成調、補、代課之安排事宜,並非請假之教師自聘代課教師。
 (三)前項教師請假所外聘之代理(課)教師,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經學校就資格、條件等事項依規定審查後,由校長聘任之;薪資支給亦應依聘任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因此教師請假所外聘之代課教師,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應為學校。
 (四)教師請假後,支給代課老師薪資(包含納保事宜)之作業事項,如學校扣款及教師「代付」(非自付)代理教師薪資之處理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代課教師權益。
三、據此,教師請假外聘代理(課)教師,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
四、有關雇主認定應為學校,投保單位(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應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有關保險事務之責任。

正本:本局所屬公立國中小(含完全中學)
副本:本局國小教育科、高中職科、國中教育科(紙本)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申訴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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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申訴單
事件陳述(請盡量簡述,補充資料可以附件方式一併寄至本會)
主旨:教育局所發公文102.11.05教中字第10237144900號,轉知部頒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聘用代課教師其雇主認定事宜會議。
說明:
1.依文雇主為學校理應由學校負擔勞健保費用(每天約52元),但公文中只明訂雇主為學校,未載明費用是否由學校人事費用支應,會計主任因文未明確不敢由學校經費支應,經詢問國中科承辦,得知大約已有20來間學校反應,請其告知經費支應問題,支支吾吾無法明確告知是否可由學校支應,只說各校多請老師自行負擔。
2.到底能不能由學校負擔教育局公文含糊其詞,不給學校明確答案,讓學校行政無所適從且還要面對老師的質疑。
3.事關代課老師權益,請工會能代為反應有關此筆費用支應方式到底學校或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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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與筆的力量 勇者少女馬拉拉【全教總第393期電子報】

【國際暸望】 人物焦點 --書與筆的力量  勇者少女馬拉拉
 全教總外事部 編譯 2013.10.29

馬拉拉是誰?

巴基斯坦女孩馬拉拉.尤沙夫塞(Malala Yousafzai),今年剛滿十六歲,是為了教育普及與女孩權利奮戰的勇敢鬥士。
2012年十月,巴基斯坦的塔利班組織the Pakistani Taliban因馬拉拉在爭取女性權益與女青年教育的強烈發言而試圖殺害她。槍手登上馬拉拉的校

車,並在她的同學們面前射殺她,但馬拉拉活了下來,而且回到學校,持續為每個孩子的受教權而努力不懈。
「馬拉拉日」是什麼?
2013.07.12  距離遇襲未滿一週年,馬拉拉以在聯合國發表教育政策建言的方式,渡過十六歲生日。這是有史以來,第一套針對青年、

且由青年自己擬定的教育政策建言。
馬拉拉在聯合國大會說了哪些話?
‧「只有在被封口時,才了解發出聲音的重要性」
‧「一個孩子、一位老師、一本書、一枝筆,就能改變世界。教育是唯一的解決方案。教育第一」
‧「以前,女性社會運動者會要求男性為她們的權益挺身而出,但現在,我們要自己來做。」
‧「在面對槍桿子時,就會了解筆和書有多重要。極端分子害怕筆和書。」
‧「如果一半以上的人退卻,就無法成功。」
‧「(極端份子)害怕改變,他們害怕我們把『平等』帶進社會中。
馬拉拉改變世界的十件事

1. 激發世界各國對兒童教育議題的討論與對話(目前仍有三千七百萬名兒童無法上學)

2. 三百萬人連署「馬拉拉請願書」-- 要求聯合國再次承諾達成「千禧年發展目標2」,包括讓每個孩子都能上小學。

3. 大無畏的勇氣激勵了無數人 -- 自十一歲起即開始在媒體批露塔利班統治下的生活並發表理念。即使被槍擊,依然持續不懈。

4. 創立「馬拉拉基金」 -- 實現讓個孩子都能上學的目標。

5. 教導我們「原諒」。在聯合國大會的演講中,她說:我不恨塔利班。即使現在我手上有槍,槍擊我的人也站在我面前,我也不會開槍。」

6. 讓我們了解,對抗不公不義沒有年齡限制 -- 今年二月,年僅十六歲的她,就得到諾貝爾和平獎的提名。

7. 她的故事提醒我們的孩子們,不要將所有的事情都視為理所當然。許多孩子都將「上學」視為例行公事。馬拉拉為了上學而奮鬥的故事提醒每個人

-- 不論大人小孩 -- 不可將生活中的每件事都視為理所當然。

8. 她給我們一個挑戰 -- 發動戰爭 -- 拿起書和筆,對抗文盲與恐怖主義。

9. 示範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以印度聖雄甘地為師,馬拉拉為解決女孩教育與女權問題,提出了和平解決方案。

10. 讓聯合國再度承諾達成「千禧年發展目標2-- 2015年,全世界的孩子都能完成小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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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決議位階高於校長核定之行政指導-「校長核定」與校長「簽署發布」之權責顯有失衡【2013/07/01教育桃源電子報】

「校長核定」與校長「簽署發布」之權責顯有失衡
 
102.7.1教育部回函指出:【其中陳 「校長核定」之校長權責與「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12點規定略以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應送經校長「簽署發布」之權責顯有失衡,請修正函釋內容並報署備查。】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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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2005237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園縣桃園國中教師會公文(0052378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 貴縣桃園國中導師輪替辦法及臨時校務會議開會時間疑義,請 貴局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桃園國中教師會102年5月21日102桃中教師會字第002號函及桃園縣教師會102年5月29日桃縣教師字第1020000032號函辦理。
二、查國民教育法第10條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爰校務會議係由校長召集主持並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三、依據「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各校應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並參酌本注意事項,訂定或修正各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爰各校應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參酌本注意事項,訂定各校導師聘任辦法,並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有關 貴局於102年4月30日桃教中字第1020010198號函建議該校教師擔任導師辦法修正草案第4條規定,應以「本辦法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後,陳 校長核定並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其中陳 「校長核定」之校長權責與「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12點規定略以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應送經校長「簽署發布」之權責顯有失衡,請修正函釋內容並報署備查。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桃園縣桃園國中教師會、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2013/07/0117: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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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供需錯亂是結構性的失職!【屏教產】

【屏教產】師資供需錯亂是結構性的失職!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3-10-31 10:26:53

《一般會務》【屏教產】師資供需錯亂是結構性的失職!

 師資供需錯亂是結構性的失職!
【附件下載】 

【備註】
1.文中兩個圖,不但是4年後和6年後,而且一個未將現有控管缺放進去,一個有將現有控管缺放進去,因此,適當的講法是:「在極力要求教師退休之下,也把控管缺都釋出,勉強做到平衡,但卻仍然無缺可供儲備教師甄選,而這一切就是不調整教師編制、不制定下一波調降班級人數的施政後果。」
2.有關高中職部份,已一再催迫教育部,如果近日仍未公告,我們下週就會寫出高中職篇。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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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交流】校園裡之麝牛兮?阿德利企鵝兮?【2013/09/24教育桃源電子報】

 【觀念交流】校園裡之麝牛兮?阿德利企鵝兮?
 
文/蘇俊叡(本會福利推廣部主任)

在一次偶然的機會裡,觀賞了公共電視所播映的「冰凍星球」。那是一部介紹嚴冬已盡、春寒乍暖、萬物甦醒,動物也紛紛出來覓食的影片。有冬眠已久的蛇,生剝活吞了小鱷魚;有公鴞及母鴞辛勤的忙進忙出捕捉著一隻又一隻老鼠,只為食量漸增、嗷嗷待哺的小鴞,這樣的畫面令人嘆為觀止。另外有兩個鏡頭著實的震撼了我:

鏡頭一、一群悠哉閒情的麝牛正在草原上覓食,忽然出現了兩匹虎視眈眈,覬覦著牛群中小牛的野狼,牠們緩緩的靠近,而且在接近目標時,
                很有節奏且熟稔的包抄飛撲小牛。
                想當然耳,狼得逞了。
                但是教人目光為之一亮的是接下來的畫面,原本溫馴的麝牛群被驚嚇而散亂開來,不一會兒光景又聚集了起來且顯得強悍,並集體奔
                向狼隻。兩匹狼本想大快朵頤,卻被此景況嚇得落荒而逃,小牛因此而獲重生。

鏡頭二、生性樂天派的南極阿德利企鵝,歷經千辛萬苦遊回了築窩地,也產下了下一代,本來可以好好與雛鳥共享天倫的,奈何危機四伏,水
                中有海豹,陸上有賊鷗。就在企鵝爸媽一個不注意,賊鷗竟從空中襲擊而來,便抓走了雛鳥。更誇張的是,賊鷗叼著小企鵝就停在其
                他的企鵝身旁,肆無忌憚享受著輕而易舉的戰利品。令我驚訝的是,企鵝們看見了這景象,只有啞然張口,並無任何反擊的動向,事
                 不關己的態勢昭然若揭。

上述的景況讓我立即聯想到現實生活,不正就上演著如此的兩樣情。外界不了解教育生態的朋友們,總覺得校園是最後的淨土,應該一片祥和,然而究竟是與否呢?

學校裡,我們常常會碰到老師遭遇校長和主任採取各個擊破的方式或是強渡關山的霸行,便宜行事以順遂他們的行政工作。最常見的不外乎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 學校的相關制度及辦法,不願建立制度,而想依其個人喜好,想指派誰就指派誰。
二、 會議的提案總是在沒有事先公告或足夠的時間供老師們咀嚼,就想當天強行過關;也有顛倒是非,要求老師「犧牲小我」,成就其個人的意志以「完成大我」,維繫表象的和諧。
三、 對於某位教師的偏見,於是脅迫考核委員得依其想法予以懲處,否則年度考核時,就會對委員不利。

不要懷疑,上述荒謬乖離的情形,真有其人其事。經歷過的人,就清楚我說的是事實。若是有幸,您會有一群感同身受的同仁與您共商策略,一起解決問題;或許是不幸,不僅得自己面對,甚至同仁們還視您為瘟疫,避之唯恐不及。

現今我們看見有越來越多的工會團體,已經不再是自掃門前雪,而是與其他團體成為生命共同體。今天若是A碰到了問題,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們都能有危機意識,一起站出來,哪天換成我們受委屈時,相信就會有人伸出援手協助,而非孤立無援;反之,若是大家都當聰明人,您可能能在別人的事件裡,獨善其身,但是當災難臨到自己頭上時,恐怕別人也只能對你袖手旁觀了。

工會就是匯集大伙兒,形成一股不容忽視的力量,但是我得說的,有了工會,不是那些狼啊、賊鷗啊,就不會來攻擊了,而是他們仍會依據您的實力,做為掠奪的下一步。

想請問各位伙伴,當面對困境時,您選擇的是不懼威嚇及利誘而群起抗之,如麝牛?抑或任憑宰割、靜觀其變,反正事非關己,若阿德利企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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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對違規學生科以罰款充作班費之合法性」的法律分析[李漢中律師]【2013/9/10牛奶瓶報報】

「教師對違規學生科以罰款充作班費之合法性」的法律分析
●文:李漢中律師(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法律顧問)

TVBS電子報曾報導:「校園教學方式再起爭議,一名英文老師要求學生把考卷拿給家長簽名,否則就要繳100元當處罰,有學生寧可被罰錢,也不拿給家長簽名,但他把要吃飯的100元交出去了,餓肚子的事被父母知道了,責怪老師的教學方式實在離譜。為了讓家長隨時掌握孩子的學習狀況,不少老師都會要求,學生把考卷帶回家請家長過目簽名,但桃園一間國中的英文老師認真教學,堪稱「王牌教師」,為了約束學生確實做到「考卷請家長簽名」,否則就要罰款100元,充當班費。但卻有學生沒有遵守規定要被罰100元,把吃飯錢全交給老師而因此餓肚子,家長發現後覺得很心疼,一狀告到學校。該國中校長說:「我相信這名老師,他今後一定會改變他的教學方式。」雖然校長已經禁止,老師再用繳錢的方式來處罰學生,不過也有其他老師聲援說,教學管理還是要請學生和家長共同配合。老師:「他們其實也不是中飽私囊,放進自己口袋裡面去,他把這些錢就當我們班的公款,我覺得這些家長是不是,應該好好檢討一下說,老師的出發點是什麼?這樣的打擊,說真的,會讓很多老師放棄教學熱忱。」考卷沒有拿給家長簽名就要罰錢,學生都說罰100元,真的有點太多了。學生:「太多了,因為我們現在是學生,沒有賺錢的能力,盡量減輕一下那個罰款。雖然老師都是希望提升學生學習意願,也想要讓家長密切關心孩子的課業,不過用錢來管教學生,有沒有實際效益?確實引起爭議。

「高雄一所私立高中導師,為了提醒學生注意交通安全,竟然自行擬定了1張守則,規定如果學生騎機車沒戴安全帽,被抓到就要罰5000元,甚至摔車的話,也要罰2500,同時還要家長簽名背書,結果這個做法不但引發家長反彈,更讓學生覺得,實在是矯枉過正。

按對於學生罰款之行為,係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應有法律之規定,始得為之,此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所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即明。另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謂:「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因此學校在無任何法律規定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下,對學生因違規行為所為之罰款,洵屬無據,與法有違。縱使獲得學生家長之同意,且係出於學生自願仍不宜為之。

雖有主張學校校規屬於學生自治共同遵守之規章,其中規定學生違反生活秩序,處以若干金錢作為處罰,若僅係為管理秩序之目的,數額不高,合乎比例原則,應可接受,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無涉。然學校或教師對於違規之學生施以罰款之動機與行為,是否果真符合教育目的,二者間是否確具內在關聯性,容有爭議之處,畢竟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在於啟發學生自我檢討與改進,何況各個學生之家庭背景截然不同,經濟資力情況更不盡相符,因此,罰款之作法宜避免為之。設若發生學生拒繳時,更不宜以強制手段行之,否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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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年金孤兒、落實社會公義[20130715全教總大專快訊003號]

  20130715全教總大專快訊003號
                                                                                  
告別年金孤兒、落實社會公義
                                                          
 ◎林克亮(全教總大專員會成員,中山醫學大學教師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年金」定義,依據政府公佈係指符合一定條件時定期發給的現金給付,用以提供老年生活所需,所以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都應有最基本的保障。目前我國年金制度包括軍公教退休、勞保年金、國保年金等,然而,一直在繳公保的私校教職員至今仍是「年金孤兒」。

       執政黨與在野黨對私校公保年金立法均有高度共識,但已過了好幾年,卻遲遲未完成立法,實在不公不義、傷透人心。給予私校教職員年金保障,是馬總統與吳副總統公開的承諾,執政多年仍不兌現承諾,是執政者最無誠信的跳票;更是擔任教育部長,管理我們公私立學校的大家長,最不負責任的行政傲慢,讓百年樹人的私校教職員,二度上凱道,讓私校教職員情何以堪?馬政府連這麼一個朝野沒有太大爭議,民眾及民意代表均支持的私校公保年金,都處理得這樣拖拖拉拉,荒腔走板,那還有什麼政策與制度值得國民信賴?

       私校教職員及眷屬長期被政府無能、沒誠信、不公不義的欺騙壓抑,未來這一、兩年內,對選情的影響絕對不容小覷。

       本來多數私校教職員已經不抱希望的私校年金,這次因勞保基金將破產的議題,意外的再度受到大家的重視,在全教總劉欽旭理事長及全體幹部的奔走協調,還有林佳龍立委於今年520馬總統第二任就職又滿周年的日子,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大聲疾呼:「馬總統,私校老師的吶喊,你有聽到嗎?」席間我們私立復興小學的張秋香老師「卑微」地向政府喊話:「我們只要一萬八千元的月退年金,這樣的要求過份嗎,馬總統要兌現承諾,不要再騙了。」私立惇敘工商簡添枝老師也批評,菲律賓政府反反覆覆,我們的政府毫無誠信,連連跳票,難道連菲律賓都不如?私立台北海洋技術學院教師喬念平則說,他曾在公立學校任教,因此深知私校教師的辛苦,私校的學生比公立學校多,因此,私校教師的付出也比公立教師多,希望馬總統能體諒私校教師的辛苦,不要讓私校教師在退休之際面臨欠缺保障的退休生活,私校教師期盼的年金制度只是基本的公平正義。

       我本人服兵役當預官時,也考上衛勤學校醫檢教官,服兵役時於民國七十年考上公務人員普考優等(滿七十分),當年中等(滿六十分)從缺;退伍那一年(民國七十一年)考上公務人高考及格,隨後考選部又追送我專技高考及格證書,當時只是為實現對學生的承諾,期盼對栽培我長大的環境,有所回饋,決定回母校服務才成為私校教師,沒想到卻淪為「年金孤兒」,我的鄰居都還以為我退休保障比照公務人員,殊不知,就算公保年金化,私校教師所得替代率也僅二成二,是很受不公平待遇的一群中華民國國民,連這樣最基本的公平正義,都看不到政府有任何作為。

       這一年多來,看到政府施政亂無章法,常常選擇與民意為敵,該改革不改革。繼520全教總與林佳龍立委為私校老師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後,隨之全教總發動的525上凱道抗議無誠信的年金改革,要打爛案、救改革。全教總在六月中旬所主辦的民間年金國是會議,指出此波亂無章法的年金改革,讓已退休公教人員無尊嚴,讓現任教師哀鴻遍野。私校公保年金遲未立法,讓私校教職員感嘆無法脫離年金孤兒的無奈,政府的誠信亦蕩然無存。我們鄭重呼籲執政當局應履行承諾,將私校公保年金盡速立法,落實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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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退休撫卹與公保年金[20130701全教總大專快訊002號]

20130701全教總大專快訊002
淺談退休撫卹與公保年金
葉景棠(全教總大專員會成員,明新科技大學教師)

 國慶日前夕傳出勞保基金收支將於民國107年失衡,並將於民國116年用盡,引起社會譁然,進而檢視其他退撫基金,發現也有相同的問題,因而促成大眾對我國各種退休制度的討論及改革的期待。但在不同的討論會中,同仁們對我國各行各業的退休制度卻一知半解。筆者不揣才疏學淺,藉此略作說明,以供會員參考。
 現行我國「老年經濟安全體系」可分為四層,如圖一所示。
            
        
圖一 我國多層次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示意圖
(一)        第零層是針對無法自行負擔生活的老人予以社會救助,得以獲得國家的協助,是屬於社會福利的一種。
(二)        第一層:法定「公共年金」。主要為公教人員保險(47/1/29)、軍人保險(42/11/19)、勞工保險(47/7/21)、農民健康保險(78/7/1)、國民年金(97/10/1)、老農津貼及敬老津貼。這層老年經濟安全體系的設計本是建立在「社會保險」的基礎年金,其意涵是繳費互助,風險分擔,權利與義務的相對關係。但卻也夾雜著屬於「社會津貼」性質的「老農津貼」及「敬老津貼」(目前僅新竹縣及金門縣發放)
(三)        第二層:法定職業退休金。包括軍公教退撫制度、私校教職員退撫制度、政務人員離職儲金、國營事業退撫制度、勞工退休金及約聘雇人員離職儲金。
(四)        第三層:商業年金。包括個人儲蓄、私人商業年金保險及家庭互助。
 我國自民國42年開辦軍人保險,47年開辦公教人員保險以後。才逐漸有一個較有系統的規劃,但是整個退休制度的保障,主要以軍公教為主。這可能與在民國40年到90年之間50年間的台灣政治社會環境有關,當時的執政者為了安定社會而特別照顧軍公教系統的不得不爾的考量。然而,隨著政治環境的改變,在野黨勢力的興起,選舉時的訴求,老年經濟安全體系政策不得不改弦更張。
 勞工保險雖在民國47年開辦,但屬一次退休給付。然給付有限,實難以保障勞工朋友退休後的老年生活保障,因而於民國98年將勞保年金化。而國民年金也已於97101日實施。各行各業人員退休後,幾乎都有月退休金可領,老年經濟安全網已逐步建立。但全國6萬多私校教職員卻被遺忘了,淪為「年金孤兒」,實有違社會公義。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予以年金化,讓私校教職員得領取月退,其所得替代率約為20%搭配私校教職員於退休後將儲金拿去購買年金保險(所得替代率約25%),合計總所得替代率約可達45%此約可保障私校教職員的退休生活,以肯定私校教職員對社會的貢獻。
       我國第一層的法定公共年金(基礎年金)是依職業而有不同的社會保險,分由不同行政機關主管,例如公教人員保險(銓敘部)、軍人保險(退撫會)、勞工保險(委會)、農民健康保險(農委會)、國民年金(內政部)不同的社會保險有不同的費率及給付率,法規甚為繁瑣複雜。政府於組織改造時,是否該思考將退休主管機關,費率、給付率等予以統一化、一致化,以減少不同職業階級的對立。
       第三層的商業年金中的個人儲蓄部份也可仿效美國。建立個人退休帳戶(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依家庭總收入及個人年齡得以提撥個人儲蓄到退休帳戶內,並予延遲付所得稅的優惠,以鼓勵個人儲蓄並進而強化老年經濟安全體系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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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失去了什麼?[20130620全教總大專快訊001號]

20130620全教總大專快訊001
大學失去了什麼?

◎諶其騮(全教總大專員會成員,德霖技術學院教師)
團結!找回我們的學術自由!
從前,您看您的書,我寫我的文章,教學憑的是良心。
⋯⋯ 我們互相獨立而尊重,是因為本有學術自由,現在,你我時時盯著評鑑分數做事,學生與學術不覺間已不是驅動我們的首要動力。
我們深刻體認,互相團結乃是為了爭回學術自由,十多年來的大專評鑑讓我們體悟,原來「學術自由」並非與生俱有,而是要靠「團結、爭取、維護」而得。
要擁有「學術自由的人權」,就要付出像飛雁「在天空維護人字隊形」的努力…
以下這兩分鐘的短片,看看牠們是如何自然、平和但是很努力、有紀律的維護人字隊形。
想想看,這個天空中優雅的隊形,透過平實謙卑的團結,保護牠們的世世代代,經歷多少物競天擇…啟發多少人文思惟…春去秋來征萬里,古今東西服文人
人豈不如雁?
團結!在歷史上留下我們平實優雅的隊形,
在這荒唐的時代,發省後世的思維…
1.我們必須為自己的事走出來,付出。
2.別人的事也要關心,聲援。特別是作為知識份子,關心社會本來就是我們的本份和本質。因為,你我多數人不是財團也沒背景,平民需要團結才能與政府財團平起平坐談道理。
馬上參加各地方或全國相關工會、或各級教師會,學校有教師會的先參加學校教師會,沒有教師會的可參加各地方教師職業工會或教育產業工會。
教育產業工會會員包含職員工,教師職業工會會員僅限教師。
1:亞洲的斑頭雁(又名白頭雁、黑紋頭雁)遷徒時可以飛越海拔9375 公尺的喜馬拉雅山。
活躍於北美地區的雪雁Snow Geese生於北極凍原,往返路程超過八千多公里,折合一萬六千華里。參考資料MigratingGeese http://www.wbu.com/chipperwoods/photos/geese.htm

2:加拿大雁遷徒距離可達五千公里,折合一萬華里。參考資料 Canada Goose Migration Hab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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