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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決議位階高於校長核定之行政指導-「校長核定」與校長「簽署發布」之權責顯有失衡【2013/07/01教育桃源電子報】

「校長核定」與校長「簽署發布」之權責顯有失衡
 
102.7.1教育部回函指出:【其中陳 「校長核定」之校長權責與「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12點規定略以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應送經校長「簽署發布」之權責顯有失衡,請修正函釋內容並報署備查。】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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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2005237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園縣桃園國中教師會公文(0052378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 貴縣桃園國中導師輪替辦法及臨時校務會議開會時間疑義,請 貴局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桃園國中教師會102年5月21日102桃中教師會字第002號函及桃園縣教師會102年5月29日桃縣教師字第1020000032號函辦理。
二、查國民教育法第10條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爰校務會議係由校長召集主持並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三、依據「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各校應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並參酌本注意事項,訂定或修正各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爰各校應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參酌本注意事項,訂定各校導師聘任辦法,並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有關 貴局於102年4月30日桃教中字第1020010198號函建議該校教師擔任導師辦法修正草案第4條規定,應以「本辦法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後,陳 校長核定並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其中陳 「校長核定」之校長權責與「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12點規定略以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應送經校長「簽署發布」之權責顯有失衡,請修正函釋內容並報署備查。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桃園縣桃園國中教師會、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2013/07/0117: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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