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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2011/3/23牛奶瓶報報】-「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

【2011/3/23牛奶瓶報報】

【1000323高雄縣教師會新聞稿】

內容摘要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

「高雄市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實施要點」規定:『教育局核准由校務主任、組長、教官兼任者,比照高中職學校導師費標準支給導師費』,違反「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

「政府資訊公開法」開宗明義第1條:「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第5條:「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第6次局務會議擬將「高雄市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實施要點」第9點修正為:「進修學校導師以教師兼任為原則,惟若有特殊情形,應報請教育局同意之」,刪除支給導師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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