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核銷?】屏東4所小學3名前校長、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可以跟廠商拿空白收據或不實發票來核銷嗎?
答案很明顯是不可以,不過這種事情好像常聽說!
根據報導,屏東有4所學校相關人員遭檢方依違反政府採購法、
這案子其中有人的答辯是說:「沒有任何一毛錢進入私人口袋」。
不過老實說,錢有沒有進自己私人口袋,
錢如果是進了自己私人口袋,那事情應該更大條,
所以這案子的重點,
錢沒有進自己口袋的說法,有時或許會有博取同情的效果,
還沒醒的人,快點醒醒吧!
轉貼相關報導:
●●●1041123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屏東4小學涉採購舞弊 3校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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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4小學涉採購舞弊 3校長起訴
屏東獅子鄉丹路國小校長李文和涉嫌採購舞弊,遭到起訴。李卉婷攝
2015年11月23日17:47
屏東地檢署偵辦屏東縣丹路、琉球、鹽埔、
檢方調查發現,
另,玉田國小前校長李振芳、總務主任陳崑財、前總務主任洪照明、
縣府教育處副處長許沛祥表示,3名被訴校長皆已退休,
http://www.appledaily.com.tw/
●●●1041123中央社:涉偽造文書 屏東3校長6幹部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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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偽造文書 屏東3校長6幹部被起訴
發稿時間:2015/11/23 18:24
(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23日電)
屏東地檢署今天表示,
檢察官並發現,玉田國小前校長李文芳與校內總務人員3人、
涉案校長等人都否認犯法,屏東縣教育處副處長許沛祥表示,
http://www.cna.com.tw/news/
●●●1041123中華日報:屏國小採購弊案 3校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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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國小採購弊案 3校長起訴
記者劉嘉楠/屏東報導2015-11-23
屏東地檢署偵辦學校工程採購及請領補助款弊案,
起訴書指出,檢察官調查一百年及一○
檢察官並發現玉田國小校長李文芳、陳姓主任、李姓主計、
涉案校長及學校總務、主計人員全都表示絕無不法,
http://www.cdns.com.tw/news.
●●●1041124自由時報:〈南部〉涉弊案 屏東3校長等15人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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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涉弊案 屏東3校長等15人被訴
2015-11-24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涉案者都強調無不法
涉案校長及學校總務、主計人員全都表示絕無不法,
檢方表示,
檢方調查指出,校長李文和涉嫌介紹陳姓原住民給周姓廠商認識後,
檢察官並發現玉田國小校長李振芳、陳姓主任、李姓主計、
學校人員表示,該案調查一年多,搞得人心惶惶,因金額都不大,
http://news.ltn.com.tw/news/
●●●1041124中國時報:3退休校長偽造文書遭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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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休校長偽造文書遭訴
中時電子報作者林和生、潘建志、許智鈞、周綾昀╱屏東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11月24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林和生、潘建志、許智鈞、周綾昀╱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偵辦校園採購弊案,發現琉球國小、鹽埔國小、
檢調查出,3所國小在2011年及2012年間,
檢察官偵辦案件時還發現,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
丹路國小校長吳明宗表示,前校長已退休,不清楚事情經過,
玉田國小校長潘正憲則說,前校長退休,
琉球國小校長張簡振豐也表示,
https://tw.news.yahoo.com/3%
【不實核銷?】檢方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起訴【牛奶瓶報報】
【他山之石】德國老師怎麼教小孩政治參與?【教育桃源電子報】
作者:樂羽嘉 2015-12-09
在政治先進教育國德國,政治教育是長期戰略,從學生還小的時候,
德國40多年前制定所謂政治教育3原則,包括:
1. 教師的意見不能壓過學生的判斷
2. 有政治爭議的話題,就當成有爭議的事情處理
3. 讓學生從自發關切與自身利害出發,獲得政治參與能力
但在教育現場要如何實踐這些原則呢?
什麼是法律?自己想想看
在德國漢堡的1間學校,每週都會有1次「政治課」。
課堂一開始,老師就問學生,「
學生們分成好幾組,進行思辯討論,
負責這堂課的尼邁茲老師,希望學生質疑「平常習以為常、
他說:「我不去解釋法律的定義,而是去促成他們自己思考,
從生活圈著手,培養政治思考能力
這堂課一開始討論「文化財保護法」,也就是對於損害、
在這所學校所在的漢堡街上,不但有歷史悠久的港灣都市,
多數學生贊同這項法律的立意,「
雖然在肯定派占多數的情況下展開了討論,
學生馬上回答,「改建的古建築物,在舊市街也蠻常看到的」,
有個男生小聲地說:「禁止移動建築物,
老師回答:「很有意思的看法。」
傾聽相異看法,是民主的第一步
老師說,重要的是讓學生知道「每個人的意見都不一樣也沒關係」,
最後老師沒有下結論,就結束了討論。學生討論對錯時,
這符合政治教育3原則第2項,「讓論爭回歸論爭」。
13歲女孩:「12歲就可以投票了」
課堂後半進入更熱烈的討論。老師問13歲學生們,「
這種授課方式,是為了讓學生實際感覺到「選舉和政治,
德國聯邦政府目前規定18歲以上才有投票權,
現場13歲女孩說:「我認為12歲就可以開始投票了。
- See more at: http://www.cw.com.tw/article/
【立法動態】學生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三讀通過【教育桃源電子報】
【立法動態】學生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三讀通過
這幾年歷經多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一、本法所稱「營養教育」統一修改為「健康飲食教育」。(
二、為達成健康飲食教育之目的,學校由「得」改為「應」
三、為即時反映校園食品與午餐問題,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
四、基因改造食品之健康風險未有定論,
五、學校午餐供應會成員現任家長至少應佔1/3,使其充分參與、
六、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學校午餐收費標準並定期調整,
●●學校衛生法部分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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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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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
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
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
學校應安排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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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
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
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營養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
學校得安排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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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之人力及資源,
|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之人力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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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
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練、
學校餐飲衛生管理,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
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管理及督導項目、方法、
|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
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練、
學校餐飲衛生管理,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不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
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管理及督導項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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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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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
|
第二十三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
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
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二、膳食管理執行。
三、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
四、全校營養指導。
五、個案營養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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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
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
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二、膳食管理執行。
三、營養教育之實施。
四、全校營養指導。
五、個案營養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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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
主管機關應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並因應山地、
|
第二十三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
主管機關得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並因應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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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糧食供應與物價波動狀況,
|
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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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導師費及特教津貼改列「職務加給」相關問題釋疑 【教育桃源電子報】
【教師待遇】導師費及特教津貼改列「職務加給」相關問題釋疑
文/整理 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
《教師待遇條例》於104年6月10日制定公布,
1. 導師費和特教津貼因為原本是「津貼」不用課稅,
答: 教師所得稅的課徵依據的是《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至於健保費計算基準是投保金額,公教人員的投保金額依據《
長遠來看,列入「職務加給」就是明訂為法定給予,
2. 導師費和特教津貼既然是職務加給,為何只列入考績獎金,
答: 兩者的發放依據不同,前者是「
然而,行政院人事總處每年1月都會重新頒布「發給注意事項」,
除上述常見疑義之外,還延伸了兩個問題,一是原特教津貼須課稅,
【導護議題】鼓勵犧牲奉獻,可以!強迫違法值勤,不行!教師從沒有法源和義務從事校外交通指揮工作!【牛奶瓶報報】/ 別再把老師當OK繃![葉丙成]
【導護議題】鼓勵犧牲奉獻,可以!強迫違法值勤,不行!
導護議題,向來是個燙手山芋,誰主動接手誰倒楣!
【高雄縣教師會】處理導護議題,向來是鴨子划水,
我,牛奶瓶,早在16年前,89年9月4日發出【2000/9/
我們的認知,導護工作是「校內安全巡視和維護」,
我們的策略,各校必須訂立值週導護實施計畫,
學生的安全維護,校外交通安全是警政單位的責任,
所以,校長是導護工作的總負責,不要「置身事外」
另外,那些「視老師為寇讎」的家長團體,
【高雄縣教師會】的努力督促之下,【高雄縣政府】
一、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
二、各校必須訂立值週導護實施計畫,
三、行政人員應規劃緊急應變之處理機制,
四、學校可逕洽轄區交通警政單位派員協助,
五、重申原則上學校不得指派國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牛奶瓶報報】有關導護議題的文章:
【2000/9/4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2003/12/1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2003/12/15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2003/12/15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2004/3/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2004/4/20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2004/5/27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牛奶瓶PS】導護問題,不適合拿出來公開吵,搞倒教師站不爽,
整理牛奶瓶報報有關導護議題的文章:
●●●【2004/4/20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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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4/20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高雄縣政府發文公告高雄縣值週導護辦法相關規定
高雄縣政府針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對導護工作問題再度發文各學校,
這兩份公文的重點如下:
一、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
二、各校必須訂立值週導護實施計畫,
三、行政人員應規劃緊急應變之處理機制,
四、學校可逕洽轄區交通警政單位派員協助,
五、重申原則上學校不得指派國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高雄縣政府針對導護問題第二次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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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30043991號
主旨:有關各校執行值週導護辦法,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二、各校基於學生安全維護需要執行值週導護工作,
三、各校值週導護實施計畫之訂定,必須綜合學校行政人員、教師、
四、有關學校志工及教師基於愛護學生犧牲奉獻協助交通導護工作,
五、重申不得指派國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正本:縣立國中小、高雄縣教師會、高雄縣家長協會、
副本:本府教育局
●●●高雄縣政府針對導護問題第一次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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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00158號函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為顧及學生上下學安全之值週導護工作,
說明:依據本府教育局局務會議決議案辦理。
正本:縣立各級學校
副本:本府教育局
●●●【2004/5/27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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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27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高雄縣各學校值週導護實施計畫草案
高雄縣政府發文,要各校訂定值週導護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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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____值週導護實施計畫(草案)
一、依據:高雄政縣府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府教學字第○九二○
二、目的:加強學生生活指導,維護學生在校安全,
三、導護工作之組織:
1.應變組:負責導護工作之應變支援與協調分配導護工作,
2.執行組:負責導護工作之執行,由全體教師〈
3.志工組:支援協助交通導護工作,
由學校排定以上各組導護工作輪值表。
四、導護執勤之時間(參酌各校作息更動):
1.應變組與執行組執勤起迄時間:早上七點十分至下午四點十分。
2.上下學時段執勤時間:以學生上下學時間為原則,
五、導護工作之內容:
1.各週中心德目和生活規範之推行。
2.朝會與集會之集合、整隊、督導與報告。
3.學生集體放學之集合、整隊、報告與指揮。
4.學生上下學期間,校門口學生秩序之維持。
5.早自修、午間靜息及打掃時間時間之校園巡視。
6.導護日誌等相關簿冊之填寫。
六、導護工作之通則:
1.校門交通指揮之導護,應著反光背心,配備交通指揮器具,
2.導護於每週五或連續假期前一日下午13:
3.值週導護老師,應按時值勤,若因故未能執行者,無論公差、
4.懷孕或重病的老師取得醫院證明後,可以免除輪值導護工作,
七、學校應成立交通服務志工隊,由校長(或家長會會長)
八、學校得組織校內學生導護糾察隊,但應給予學生妥適訓練,
九、學區內交通情況複雜危險的重大路口,
十、學校志工及教師協助交通導護工作,
十一、教師於執行導護工作期間,如因涉及法律糾紛,
十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004/3/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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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高雄縣教師會針對導護工作給高雄縣教育局的建議
高雄縣教師會針對導護工作問題,一直不斷地跟教育局溝通建議,
ㄧ、學生上學進校門前和放學出校門後的上、下學安全維護工作,
二、學校安全維護的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
三、重要路口的交通指揮,各校可以向警方申請支援,
四、行政主管要準時到校坐鎮,學校開門就要有行政負責人在場,
五、老師負責校門和校內的導護工作,義工負責路口、校門、
六、兒童禁止在馬路上擔任交通勤務,
七、為落實各校導護工作,各校應訂定『導護工作實施辦法』,
轉貼高雄縣教師會與高雄縣政府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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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高雄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二年十一月七日
發文字號:(九二)高縣師會字第OO六五號
主旨:本縣中小學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鑒請 貴府比照各校義工給予保險。
說明:一、本縣中小學師生站在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勤務,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指稱「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危險之工作」「
三、教育部國教司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指稱「
理事長 劉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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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高雄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二年十一月十日
發文字號:(九二)高縣師會字第OO六六號
主旨:為維護學童上下學安全,保障值勤家長、教師及學童權益,
說明:一、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
二、依據教育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國字第○九二○
三、教育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表示,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
理事長 劉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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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00158號函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為顧及學生上下學安全之值週導護工作,
說明:依據本府教育局局務會議決議案辦理。
正本:縣立各級學校
副本:本府教育局
縣長 楊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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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13243號
主旨:有關本縣中小學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工作乙案,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九二〉
二、對於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長年基於愛護學生,
三、為維護學生校內、外生活安全及校區安寧,本府特別函〈
四、關於各校教師依據『學校章則』規定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者,
五、有關國中小學生是否適合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乙節,
正本:高雄縣教師會
副本:本府教育局
縣長 楊秋興
●●●【2003/12/15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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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高雄縣政府有關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的公文與回應
有關學校校外交通導工作,高雄縣教師會行文高雄縣政府,
縣政府說,感謝教師「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
縣政府說,已經「特別函請各級學校訂立各校值週導護章則,
縣政府說,「不宜指派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最後,我們要說,校外交通導工作應該由交通主管機關負責,
轉貼高雄縣政府公函
高雄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13243號
主旨:有關本縣中小學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工作乙案,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九二〉
二、對於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長年基於愛護學生,
三、為維護學生校內、外生活安全及校區安寧,本府特別函〈
四、關於各校教師依據『學校章則』規定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者,
五、有關國中小學生是否適合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乙節,
正本:高雄縣教師會
副本:本府教育局
縣長 楊秋興
●●●【2003/12/1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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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
高雄縣政府行文全縣學校,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的導護工作,
所以,各校應該重新檢視現行的導護制度,
轉貼高雄縣政府的公文
高雄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00158號函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為顧及學生上下學安全之值週導護工作,
說明:依據本府教育局局務會議決議案辦理。
正本:縣立各級學校
副本:本府教育局
●●●【2000/9/4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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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9/4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高雄縣政府應該針對導護問題儘快檢討和擬定出辦法
因為有老師向我反應學校導護的問題,
縣長大人您好:
對不起,在此向縣政府反應學校導護的問題,
學生上下學及在校期間的安全維護,是學校無法逃避的責任,
但當我們檢視各校導護工作的情形,卻讓我們發現隱藏嚴重的問題,
更令人覺得很好笑的情形是,
我們建議縣政府重新檢討現行學校的導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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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丙成:別再把老師當OK繃!
2016/03/06
文/葉丙成
如果有天你家鄰居晚下班,請你幫忙照顧孩子。
我想大多數的人在可能會被告的情況下,應該都不敢隨便答應吧!
但你可知道,如果老師當導護,碰到有路權的駕駛人不服他指揮,
這樣也是「業務過失」!
因為中華民國法律只准警察跟義交指揮交通,
「2005年9月16日,花蓮縣秀林鄉佳民國小導師站導護,
「2004年5月27日的判決,
老師去站導護,自己班上的孩子如果出事情,竟然會被判業務過失、
為什麼老師要負起本來不該負的責任?
如果老師因而殘廢身亡,他的小孩誰養?
如果老師因而被告賠償,誰來幫他付錢?
假如最一開始的問題,大家都不敢隨便答應了。
老師的天職,就是把孩子們教好,在學校裡把孩子們照顧好。
孩子過馬路沒人導護,就要老師提早上班來做。
孩子放學後沒人看顧,就要老師延後下班來顧。
學校沒錢聘警衛人員,就要老師輪流去巡校園。
學校沒錢聘用營養師,就要老師負責去管午餐。
中華民國的中小學老師真的是超人,反正什麼事情只要沒人做,
光做雜事就好了,哪有心力教學?
前面說過,老師的天職就是把學生教好。我自己是當老師的人,
老師七早八早上班導護,什麼時候備課?
老師課後照顧7點下班,什麼時候備課?
老師輪流巡守校園角落,什麼時後備課?
老師空堂忙擬午餐菜單,什麼時候備課?
到頭來,社會要求的那些雜事,老師都做了。
老師什麼時候能有時間去瞭解每個孩子狀況?
老師什麼時候能為不同孩子設計合適的教學?
老師什麼時候能跟家長討論一起幫脫軌孩子?
保障老師、爭取專業服務,才是對孩子好
如果台灣社會,真的那麼關心孩子。
要交通安全,就出錢請保全人員受義交訓來當導護指揮交通!
要校園安全,就出錢給學校裝保全系統請保全人員巡守校園!
要吃得營養,就出錢給學校預算聘請專業營養師擬午餐菜單!
花這些錢,把我們台灣的孩子照顧好,我們台灣花不起嗎?
不管是家長、老師、校長,大家的最大公約數,都是為了孩子好。
我們應該是想要怎麼幫老師爭取保障、
如果政府真的關心教育,請做好該做的事
如果老師當導護出事被告,這個社會也不會幫他賠,
真正該負責的是政府,就請政府負起該負的責任!該付錢的就付錢,
再次重申,老師的天職是把孩子教好,
註:讓家長志工、小朋友糾察隊指揮交通,出事也同樣會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