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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核銷?】檢方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起訴【牛奶瓶報報】



【不實核銷?】屏東4所小學3名前校長、6名總務人員遭檢方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起訴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可以跟廠商拿空白收據或不實發票來核銷嗎?

答案很明顯是不可以,不過這種事情好像常聽說!

根據報導,屏東有4所學校相關人員遭檢方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起訴。

這案子其中有人的答辯是說:「沒有任何一毛錢進入私人口袋」。

不過老實說,錢有沒有進自己私人口袋,和偽造文書等罪嫌其實並沒有直接相關。

錢如果是進了自己私人口袋,那事情應該更大條,得依照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了!

所以這案子的重點,還是在有沒有跟廠商拿空白收據或不實發票來填載核銷?

錢沒有進自己口袋的說法,有時或許會有博取同情的效果,不過可惜,這案子的檢察官顯然沒有因此給予多餘的憐憫!

還沒醒的人,快點醒醒吧!


轉貼相關報導:

●●●1041123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屏東4小學涉採購舞弊 3校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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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4小學涉採購舞弊 3校長起訴

屏東獅子鄉丹路國小校長李文和涉嫌採購舞弊,遭到起訴。李卉婷攝

2015年11月23日17:47

屏東地檢署偵辦屏東縣丹路、琉球、鹽埔、玉田等4所國小於2011年、2012年間辦理工程採購以及詐領補助案,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3名前校長、6名總務人員與6名廠商。

檢方調查發現,獅子鄉丹路國小在2011年間進行校園安全設施採購,前校長李文和、總務主任蔡金樹,以陳姓原住民名義成立一家企業社,借牌投標取內各相關工程案。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起訴。

另,玉田國小前校長李振芳、總務主任陳崑財、前總務主任洪照明、主計李春蓉,以及琉球國小前校長蔡昌明、主計洪俊龍,與鹽埔國小總務主任鄭素真等人,則是未實際辦理比賽獎品採購,以空白發票填載核銷,依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起訴。

縣府教育處副處長許沛祥表示,3名被訴校長皆已退休,其餘涉案的學校幹部,等到法院判決結果出爐後,將以停職或適當處分。(李卉婷/屏東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123/738605/


●●●1041123中央社:涉偽造文書 屏東3校長6幹部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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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偽造文書 屏東3校長6幹部被起訴

發稿時間:2015/11/23 18:24

(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23日電)屏東丹路國小前校長李文和介紹人頭給義益書局成立企業社投標工程,義益書局又開立不實發票給2國小前校長、1國小主任請領補助款,檢方起訴3名校長、6名學校幹部及6名廠商。

屏東地檢署今天表示,檢察官調查民國100年及101年縣內國小工程採購及請領補助案時,追查到李文和涉嫌介紹陳姓原住民給義益書局,以陳名義成立企業社,標到校內3項工程,獲利新台幣2萬多元,檢察官認為李文和及學校蔡姓總務主任涉嫌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借牌投標等罪嫌。

檢察官並發現,玉田國小前校長李文芳與校內總務人員3人、琉球國小前校長蔡昌明及鹽埔國小鄭姓主任等人,沒有實際辦理採購文具、獎品、便當及回收架等,陸續以義益書局的空白發票,填載不實事項請領、核銷相關補助,金額從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偽造文書。

涉案校長等人都否認犯法,屏東縣教育處副處長許沛祥表示,3名被訴校長都已退休,其餘涉案的學校人員,等到法院判決後,如果確實犯法,會予適當處分。1041123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11230335-1.aspx


●●●1041123中華日報:屏國小採購弊案 3校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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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國小採購弊案 3校長起訴

記者劉嘉楠/屏東報導2015-11-23

屏東地檢署偵辦學校工程採購及請領補助款弊案,發現丹路國小校長李文和,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琉球國小校長蔡昌明、玉田國小校長李振芳及鹽埔國小鄭姓主任等人,則以不實發票請領相關補助,地檢署偵結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偽造文書罪嫌將三名校長、六名學校幹部及六名廠商共十五位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檢察官調查一百年及一○一年屏東縣內國小工程採購及請領補助案時,發現工程款約十萬元的丹路國小校園安全設施採購案有圖利之嫌,校長李文和涉嫌介紹陳姓原住民給周姓廠商認識後,以陳的名義成立企業社標得該工程,獲利二萬多元,檢察官認為李文和及學校蔡姓主任涉嫌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

檢察官並發現玉田國小校長李文芳、陳姓主任、李姓主計、琉球國小校長蔡昌明、洪姓主計、鹽埔國小鄭姓主任等人,涉嫌未實際辦理比賽獎品、文具、研習活動便當等採購,陸續以同一家書局的空白發票,填載不實事項請領、核銷相關補助,金額從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偽造文書。

涉案校長及學校總務、主計人員全都表示絕無不法,也沒有任何一毛錢進入私人口袋;縣府教育處副處長許沛祥表示,三名被訴校長皆已退休,其餘涉案的學校幹部,等到法院判決結果出爐後,將予以停職或適當處分。

http://www.cdns.com.tw/news.php?n_id=24&nc_id=60997


●●●1041124自由時報:〈南部〉涉弊案 屏東3校長等15人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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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涉弊案 屏東3校長等15人被訴

2015-11-24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地檢署偵辦學校工程採購及請領補助款弊案,發現丹路國小校長李文和,介紹陳姓原住民給周姓廠商,以陳的名義成立企業社,由周男借牌投標,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此外,琉球國小校長蔡昌明、玉田國小校長李振芳及鹽埔國小鄭姓主任等人,以不實發票請領相關補助,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偽造文書,檢察官昨天偵結,一口氣起訴3名校長、6名學校幹部及6名廠商共15人。

涉案者都強調無不法

涉案校長及學校總務、主計人員全都表示絕無不法,也沒有任何一毛錢進入私人口袋;縣府教育處副處長許沛祥表示,3名被訴校長皆已退休,其餘涉案的學校幹部,待法院判決結果出爐,再決定是否停職或其他處分。

檢方表示,檢察官調查100年及101年縣內國小工程採購及請領補助案時,發現工程款約10萬元的丹路國小校園安全設施採購案有圖利之嫌。

檢方調查指出,校長李文和涉嫌介紹陳姓原住民給周姓廠商認識後,以陳的名義成立企業社標得該工程,獲利2萬多元,檢察官認為李文和及學校蔡姓主任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

檢察官並發現玉田國小校長李振芳、陳姓主任、李姓主計、琉球國小校長蔡昌明、洪姓主計、鹽埔國小鄭姓主任等人,涉嫌未實際辦理比賽獎品、文具、研習活動便當等採購,卻陸續以書局、印刷行、餐館業者提供的空白發票,填載不實事項請領、核銷相關補助,金額從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偽造文書。

學校人員表示,該案調查一年多,搞得人心惶惶,因金額都不大,校長及老師們不會為了貪這點錢而犯法,應該是便宜行事才出紕漏,希望有補救機會。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935040


●●●1041124中國時報:3退休校長偽造文書遭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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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休校長偽造文書遭訴

中時電子報作者林和生、潘建志、許智鈞、周綾昀╱屏東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11月24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林和生、潘建志、許智鈞、周綾昀╱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偵辦校園採購弊案,發現琉球國小、鹽埔國小、玉田國小為順利核銷經費,竟向廠商取得空白收據黏貼在支出憑證,向屏東縣政府等公家機關請領相關補助,檢察官昨日案件偵結後,依偽造文書等罪共起訴3名退休校長、6名總務人員與6名廠商。

檢調查出,3所國小在2011年及2012年間,並未辦理相關研習、讀書會,甚至是學生作文比賽等活動,卻向「義益書局」索取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在空白收據自行填載支出事項,作為核銷補助,金額約在數千元至萬元不等。

檢察官偵辦案件時還發現,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公立學校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獅子鄉丹路國小前校長李文和於是出面介紹陳姓排灣族人讓廠商認識,並掛名成立公司承包國小多項工程,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嫌。
丹路國小校長吳明宗表示,前校長已退休,不清楚事情經過,一切靜待司法裁決。

玉田國小校長潘正憲則說,前校長退休,至於涉案主任仍在校服務會安慰,希望不要影響上課心情,讓學生權益受損。

琉球國小校長張簡振豐也表示,前校長可能是為發放學生獎學金才會有此舉動,一切以鼓勵學生為出發點,目前校內主計洪俊龍仍在校任職,會全力配合司法調查,以釐清真相。

https://tw.news.yahoo.com/3%E9%80%80%E4%BC%91%E6%A0%A1%E9%95%B7%E5%81%BD%E9%80%A0%E6%96%87%E6%9B%B8%E9%81%AD%E8%A8%B4-215006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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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德國老師怎麼教小孩政治參與?【教育桃源電子報】



【他山之石】德國老師怎麼教小孩政治參與?
 
資料來源:天下雜誌
德國老師怎麼教小孩政治參與?
作者:樂羽嘉 2015-12-09
在政治先進教育國德國,政治教育是長期戰略,從學生還小的時候,就讓他們持續關心周遭發生的事,慢慢讓他們懂得以自己的腦袋思考政治、瞭解會有不同意見,絕不會以老師的意見壓迫學生、強逼他們接受。

德國40多年前制定所謂政治教育3原則,包括:

1. 教師的意見不能壓過學生的判斷

2. 有政治爭議的話題,就當成有爭議的事情處理

3. 讓學生從自發關切與自身利害出發,獲得政治參與能力

但在教育現場要如何實踐這些原則呢?日本雅虎記者前往德國一般公立學校的13歲學生(日本的國二生)教室取材,進行現場觀察。

什麼是法律?自己想想看

在德國漢堡的1間學校,每週都會有1次「政治課」。

課堂一開始,老師就問學生,「你們對必要的法律和或許沒必要的法律,有什麼看法?」

學生們分成好幾組,進行思辯討論,接著在教室的白板上寫下了他們關切的法律,包括文化財產保護法、計程車條例和交通法規,接著繼續討論。這實踐了政治教育3原則的第3條,也就是讓他們從有興趣的事情開始學習。

負責這堂課的尼邁茲老師,希望學生質疑「平常習以為常、覺得理所當然的事情」。

他說:「我不去解釋法律的定義,而是去促成他們自己思考,把他們理所當然接受的事情再拿出來問一次,他們才會發現自己也是政治的關係人。」

從生活圈著手,培養政治思考能力

這堂課一開始討論「文化財保護法」,也就是對於損害、破壞歷史建築物等文化財的人課以罰金。

在這所學校所在的漢堡街上,不但有歷史悠久的港灣都市,學生們的生活圈內也有很多文化財,所以這條法律歸類在學生視為「理所當然」的法律裡面。

多數學生贊同這項法律的立意,「我覺得這是保護珍貴文化財的重要法律」、「如果沒有這條法律,貴重的建築物會到處充滿塗鴉」。

雖然在肯定派占多數的情況下展開了討論,老師則提示學生要從別的角度思考。「你們覺得改建文化財如何?」這條法律禁止改建、移設文化財。

學生馬上回答,「改建的古建築物,在舊市街也蠻常看到的」,一時之間教室充斥了各種贊成的意見,氣氛也稍微變了。

有個男生小聲地說:「禁止移動建築物,在某些狀況下是否不太合理呢?」

老師回答:「很有意思的看法。」

傾聽相異看法,是民主的第一步

老師說,重要的是讓學生知道「每個人的意見都不一樣也沒關係」,讓他們對意見不同感到安心。傾聽相異見解是民主的第一步,「雖然民主最終是透過過半來決定事情,絕不能忘記也有少數意見」。

最後老師沒有下結論,就結束了討論。學生討論對錯時,自己試著思考,才是真正有意義的地方,導向結論或正確答案不是重點。

這符合政治教育3原則第2項,「讓論爭回歸論爭」。尼邁茲老師也遵守第1條,「老師意見不能壓過學生的判斷」,完全沒有表示自己的看法。這並不是說老師不能表達自己的意見,「我也會表達自己的看法,但會注意,不會把它當成絕對意見去強迫別人接受,不能妨礙學生表達自己的立場」。

13歲女孩:「12歲就可以投票了」

課堂後半進入更熱烈的討論。老師問13歲學生們,「是誰決定法律的?法官和政治家決定的事情,你們或許不贊同。」

這種授課方式,是為了讓學生實際感覺到「選舉和政治,其實與自己關係密切」。

德國聯邦政府目前規定18歲以上才有投票權,不過允許地方選舉16歲起投票的邦正在增加,聯邦政府也在研究是否要把投票資格放寬到16歲以上,因此老師如何教這些13歲孩子政治參與、培養公民責任心,顯得格外重要。

現場13歲女孩說:「我認為12歲就可以開始投票了。我在家常看新聞,跟雙親討論政治,對於自己還不能投票感到很火大。我們也是有想法的。」

- See more at: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73136#sthash.gIsnzgso.dp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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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動態】學生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三讀通過【教育桃源電子報】



【立法動態】學生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三讀通過

文/整理 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

這幾年歷經多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引發國人對於飲食品質的日益重視。僅僅消極抵制特定黑心廠商,不如向下紮根,從健全飲食教育做起。第八屆最後一個會期,朝野立委終於對此達成共識,三讀通過學校衛生法,修改學校午餐的相關規定。然而,我們也要提醒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加強學校餐飲衛生管理固然重要,但切勿淪為官僚作業,應以輔導為主,考量學校人力,整體規劃督導機制,而非濫用考核、評鑑等手段增加學校多餘的行政負擔。以下為修法重點說明:

一、本法所稱「營養教育」統一修改為「健康飲食教育」。(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
二、為達成健康飲食教育之目的,學校由「得」改為「應」積極安排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第十六條)
三、為即時反映校園食品與午餐問題,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團膳廠商、食材供應商每年至少應抽查一次。(第二十二條)
四、基因改造食品之健康風險未有定論,學校供應膳食應避免使用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第二十三條)
五、學校午餐供應會成員現任家長至少應佔1/3,使其充分參與、提供意見,以貼近學生實際需求並保障家長權益。主管機關為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學校之需要,應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協助食材供應。(第二十三條之二)
六、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學校午餐收費標準並定期調整,俾地方政府有標準可循。(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衛生法部分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
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
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
學校安排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
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
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
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營養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
學校安排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之人力及資源,共同辦理社區健康教育、飲食教育及環境保護活動。專科以上學校亦得辦理之。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之人力及資源,共同辦理社區健康教育及環境保護活動。專科以上學校亦得辦理之。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
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練、進修及研習。
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每學期至少一次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管理及督導項目、方法、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
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練、進修及研習。
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管理及督導項目、方法、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避免使用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營養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
第二十三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
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二、膳食管理執行。
三、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
四、全校營養指導。
五、個案營養照顧。
第二十三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
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二、膳食管理執行。
三、營養教育之實施。
四、全校營養指導。
五、個案營養照顧。
第二十三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惟其成員組成,現任家長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並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並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協助在地食材供應事宜。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並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糧食供應與物價波動狀況,定期公告學校午餐收費標準建議,以供各級主管機關訂定、調整之參考。
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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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導師費及特教津貼改列「職務加給」相關問題釋疑 【教育桃源電子報】


【教師待遇】導師費及特教津貼改列「職務加給」相關問題釋疑
文/整理 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

《教師待遇條例》於104年6月10日制定公布,經行政院定自104年12月27日正式施行。在教師組織長期的爭取下,第13條將原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的津貼,比照兼任主管列入「職務加給」,此舉普遍受到肯定,被認為是教師待遇法制化的重要進步。但每項政策皆是環環相扣,後續牽動的相關問題引發基層老師的疑問,讓專業的組織為您釋疑:

1. 導師費和特教津貼因為原本是「津貼」不用課稅,改成加給就要課稅,每個月的健保費還會增加,這樣有比較好嗎?
答: 教師所得稅的課徵依據的是《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以薪資所得計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都屬薪資範疇。導師費免課稅的依據是財政部68年5月18日發布的「台財稅第33258號函」,與是否為「津貼」無關,即使改列加給並無影響,仍屬免納所得稅的項目。 
至於健保費計算基準是投保金額,公教人員的投保金額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為「俸(薪)給總額」,原導師費和特教津貼因未列為俸(薪)給總額範圍內,故不列入投保金額計算。《待遇條例》施行後,健保署在105年1月15日健保承字第1050000451號函確認導師費和特教津貼改列職務加給後,須納入投保金額計算。以每月3000元、費率4.69%計算,健保費每年約增1680元,然而因目前確定納入考核獎金,每年增加3000元,一加一減之間,說白了,老師們並沒有「虧」到啦!
長遠來看,列入「職務加給」就是明訂為法定給予,政府不能任意取消,對教師待遇的實質保障還是有提高的喔!

2. 導師費和特教津貼既然是職務加給,為何只列入考績獎金,不能列入年終工作獎金? 
答: 兩者的發放依據不同,前者是「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其發給基準是「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有仔細看上題說明就知道,職務加給屬於薪給總額,所以能列入考績獎金無誤。不過,每年發放的年終獎金依據的是「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基準是「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注意囉! 眉角就在這裡―因為《公務人員俸給法》將加給分為三種―「職務、技術或專業、地域」,而職務加給可能因主管職位或工作內容不同而發放,「發給注意事項」只把「主管」的職務加給納入,因此排除了導師和特教的職務加給。
然而,行政院人事總處每年1月都會重新頒布「發給注意事項」,基於平等原則,我們認為同樣在學校服務,職務加給不應有差別對待,將持續要求將導師和特教的職務加給同樣納入年終獎金的發給基準。

除上述常見疑義之外,還延伸了兩個問題,一是原特教津貼須課稅,同樣改列職務加給後,是否能比照主管及導師職務加給予以免稅;二是原代理導師職務為按日支給,改為加給後若依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必須代理該職務10日以上使得支領,如此恐會降低代理導師意願。本會所屬的「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刻正與相關主管機關持續溝通中,避免《教師待遇條例》為德不卒,反而造成基層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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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護議題】鼓勵犧牲奉獻,可以!強迫違法值勤,不行!教師從沒有法源和義務從事校外交通指揮工作!【牛奶瓶報報】/ 別再把老師當OK繃![葉丙成]



【導護議題】鼓勵犧牲奉獻,可以!強迫違法值勤,不行!教師從沒有法源和義務從事校外交通指揮工作!

導護議題,向來是個燙手山芋,誰主動接手誰倒楣!因為法理和民粹有段距離,跟一些理盲的官員和團體說也說不清!

【高雄縣教師會】處理導護議題,向來是鴨子划水,透過溝通和對話,利用法律和民主,個別學校的處理,讓問題得以解決。

我,牛奶瓶,早在16年前,89年9月4日發出【2000/9/4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政府應該針對導護問題儘快檢討和擬定出辦法。

我們的認知,導護工作是「校內安全巡視和維護」,要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擔,這樣校長和主任才不會「置身事外」的指責老師「沒愛心」。

我們的策略,各校必須訂立值週導護實施計畫,並提請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公告實施,分「應變組」(校長)、「執行組」(教師)、「志工組」(家長),大家共同分工和合作。

學生的安全維護,校外交通安全是警政單位的責任,校內巡視保護是學校單位的工作,至於校外到校門口這段,學校應該召集志工來協助,有多少志工做多少事,學生退出交通工作。

所以,校長是導護工作的總負責,不要「置身事外」指責老師沒有愛心,何況有些校長是八點上班、四點下班、中午睡兩小時,一天混六小時領薪水,導護時間不見蛋,還好意思指責老師沒愛心。

另外,那些「視老師為寇讎」的家長團體,教師都願意犧牲奉獻地站導護了,不要再潑老師「冷水」了,請發揮你們的「熱血」,自己發願每天到學校站導護吧!自己站不夠,會員都來站,老師等著看!

【高雄縣教師會】的努力督促之下,【高雄縣政府】針對導護發出兩份公文,重點如下:
一、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擔。
二、各校必須訂立值週導護實施計畫,並提請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公告實施。
三、行政人員應規劃緊急應變之處理機制,有效支援及協助導護人員勤務。
四、學校可逕洽轄區交通警政單位派員協助,以照顧學童上下學之安全。
五、重申原則上學校不得指派國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牛奶瓶報報】有關導護議題的文章:
【2000/9/4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政府應該針對導護問題儘快檢討和擬定出辦法
【2003/12/1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
【2003/12/15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政府有關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的公文與回應
【2003/12/15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政府有關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的公文與回應
【2004/3/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教師會針對導護工作給高雄縣教育局的建議
【2004/4/20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政府發文公告高雄縣值週導護辦法相關規定
【2004/5/27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各學校值週導護實施計畫草案

【牛奶瓶PS】導護問題,不適合拿出來公開吵,搞倒教師站不爽,家長不爽站,【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過半學校,如果需要我們協助導護議題,歡迎跟本會聯繫處理,找好學校週三進修或開會時間,我們直接跟全體會員對話,謝謝。

整理牛奶瓶報報有關導護議題的文章:

●●●【2004/4/20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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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4/20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高雄縣政府發文公告高雄縣值週導護辦法相關規定
高雄縣政府針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對導護工作問題再度發文各學校,連同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發出的公文,對各校導護工作有了一些原則性的規範,這個問題也是我們不斷地跟教育局溝通,達成一些共識之後縣政府發文,希望各校導護工作能步上正軌,依照高雄縣政府公文的規定,各校這學期末的校務會議,應該通過「值週導護實施計畫」,高雄縣教師會將想辦法擬出草案供各校教師會參考。
這兩份公文的重點如下:
一、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擔。
二、各校必須訂立值週導護實施計畫,並提請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公告實施。
三、行政人員應規劃緊急應變之處理機制,有效支援及協助導護人員勤務。
四、學校可逕洽轄區交通警政單位派員協助,以照顧學童上下學之安全。
五、重申原則上學校不得指派國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高雄縣政府針對導護問題第二次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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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30043991號
主旨:有關各校執行值週導護辦法,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府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府教學字第O九二O二OO一五八號函諒達。
二、各校基於學生安全維護需要執行值週導護工作,必須訂立各校值週導護實施計畫,並注意民主參與過程原則及工作分組之公平參與原則。學校行政人員應確實規劃妥善之緊急應變之處理機制,有效支援及協助導護人員勤務。
三、各校值週導護實施計畫之訂定,必須綜合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等相關人員代表之意見,取得各方的共識,並提請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公告實施,以增加教師或家長與學校間之認知,俾獲相關人員的支持,以共同促進校園優質文化發展。
四、有關學校志工及教師基於愛護學生犧牲奉獻協助交通導護工作,請學校於規劃相關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內容時,除依前項說明三辦理外,請逕洽轄區交通警政單位派員協助,以解決照顧學童上下學之安全問題。
五、重申不得指派國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如係基於生活教育或學生相關社團之安排〈僅限於校內或校門口〉,亦應給予妥適訓練並在考量安全許可及老師現場指導下進行。
正本:縣立國中小、高雄縣教師會、高雄縣家長協會、高雄縣家長教育改革協會
副本:本府教育局
●●●高雄縣政府針對導護問題第一次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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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00158號函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為顧及學生上下學安全之值週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起學生上、下之校安全維護工作,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教育局局務會議決議案辦理。
正本:縣立各級學校
副本:本府教育局


●●●【2004/5/27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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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27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高雄縣各學校值週導護實施計畫草案
高雄縣政府發文,要各校訂定值週導護實施計畫,而且要經校務會議通過,很多老師跟高雄縣教師會反應,希望縣教師會擬訂一個草案,供各學校教師會討論時參考,基於服務會員的立場,高雄縣教師會擬定出這樣的草案,提供各校討論時的參考依據,我們要聲明這只是一個草案,請大家根據學校實際需求修改,也歡迎大家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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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____值週導護實施計畫(草案)
一、依據:高雄政縣府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府教學字第○九二○二○○一五八、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府教學字第○九三○○四三九九一號函。
二、目的:加強學生生活指導,維護學生在校安全,確實推行生活教育及安全教育。
三、導護工作之組織:
1.應變組:負責導護工作之應變支援與協調分配導護工作,由校長與相關處室主管擔任。
2.執行組:負責導護工作之執行,由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輪流擔任,每一分組【 】人,設總導護一人。
3.志工組:支援協助交通導護工作,由學生家長及社區熱心人士組成。
 由學校排定以上各組導護工作輪值表。
四、導護執勤之時間(參酌各校作息更動):
1.應變組與執行組執勤起迄時間:早上七點十分至下午四點十分。
2.上下學時段執勤時間:以學生上下學時間為原則,早上為七點十分至七點四十分,中午為十二點三十分至十二點五十分,下午為四點至四點二十分。
五、導護工作之內容:
1.各週中心德目和生活規範之推行。
2.朝會與集會之集合、整隊、督導與報告。
3.學生集體放學之集合、整隊、報告與指揮。
4.學生上下學期間,校門口學生秩序之維持。
5.早自修、午間靜息及打掃時間時間之校園巡視。
6.導護日誌等相關簿冊之填寫。
六、導護工作之通則:
1.校門交通指揮之導護,應著反光背心,配備交通指揮器具,並注意本身安全。
2.導護於每週五或連續假期前一日下午13:20於訓導處辦理交接,交接時應將全部導護器材與簿冊一起移交。
3.值週導護老師,應按時值勤,若因故未能執行者,無論公差、公假、事假、病假等,均須辦妥請假手續,並自行覓妥導護職務代理人或和他人換組,並通知訓導人員。
4.懷孕或重病的老師取得醫院證明後,可以免除輪值導護工作,已排定工作由他人遞補或由校方另覓專人代理。
七、學校應成立交通服務志工隊,由校長(或家長會會長)聘請學生家長及社區熱心人士組成,幫忙維持學校周邊道路交通順暢,支援協助校門口的交通導護。
八、學校得組織校內學生導護糾察隊,但應給予學生妥適訓練,並在考量安全許可及老師現場指導下執行勤務。
九、學區內交通情況複雜危險的重大路口,由學校洽請轄區交通警政單位派員協助。
十、學校志工及教師協助交通導護工作,學校應為這些人員在執勤期間投保意外險,所需經費由學校籌措。
十一、教師於執行導護工作期間,如因涉及法律糾紛,校方應積極協助並比照「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之。
十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004/3/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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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高雄縣教師會針對導護工作給高雄縣教育局的建議
高雄縣教師會針對導護工作問題,一直不斷地跟教育局溝通建議,要求檢討注意交通導護的問題,解決目前各校自行其事的亂象,雖然高雄縣政府已經有回文,但各校仍沒有多大進步,在此進ㄧ步提出建議:
ㄧ、學生上學進校門前和放學出校門後的上、下學安全維護工作,學校並不能完全掌握負責,家長和學校要共同合作。
二、學校安全維護的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不能完全由老師承受。
三、重要路口的交通指揮,各校可以向警方申請支援,交通執勤儘量以警察、警衛替代役男或義工為主。
四、行政主管要準時到校坐鎮,學校開門就要有行政負責人在場,以因應各種突發狀況的指揮和救助。
五、老師負責校門和校內的導護工作,義工負責路口、校門、校內的支援,越多義工校園安全更有保障。
六、兒童禁止在馬路上擔任交通勤務,這已經嚴重違反兒童福利法等規定,應該嚴令各校不准兒童執勤。
七、為落實各校導護工作,各校應訂定『導護工作實施辦法』,並在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轉貼高雄縣教師會與高雄縣政府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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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高雄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二年十一月七日
發文字號:(九二)高縣師會字第OO六五號
主旨:本縣中小學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鑒請 貴府比照各校義工給予保險。
說明:一、本縣中小學師生站在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勤務,於法無據;於情犧牲奉獻幫忙交通指揮勤務,鑒請 貴府比照各校義工給予保險。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指稱「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危險之工作」「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
   三、教育部國教司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指稱「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
理事長 劉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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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高雄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二年十一月十日
發文字號:(九二)高縣師會字第OO六六號
主旨:為維護學童上下學安全,保障值勤家長、教師及學童權益,關於學校交通導護相關事宜,請 貴府儘速與教師會、家長會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說明:一、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教師基於愛心而協助導護工作,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應該獲得處理。
   二、依據教育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國字第○九二○一二三七七五號函,轉請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處理導護問題。
   三、教育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表示,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理事長 劉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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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00158號函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為顧及學生上下學安全之值週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起學生上、下之校安全維護工作,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教育局局務會議決議案辦理。
正本:縣立各級學校
副本:本府教育局
縣長 楊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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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13243號
主旨:有關本縣中小學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工作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九二〉高縣師會字第OO六五號函。
二、對於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長年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本府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是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三、為維護學生校內、外生活安全及校區安寧,本府特別函〈九十二年十一月府教學字第0920200158號函〉請各級學校訂立各校值週導護章則,並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起學生上、下之安全維護工作。
四、關於各校教師依據『學校章則』規定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者,是否可給予加保意外保險乙案,本府將錄案研究辦理。
五、有關國中小學生是否適合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乙節,本府將函請縣立中小學以學生安全為首要考量,不宜指派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如係基於生活教育或學生相關社團之安排,亦應給予妥適訓練並在考量安全許可及老師現場指導下進行。
正本:高雄縣教師會
副本:本府教育局
縣長 楊秋興


●●●【2003/12/15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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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高雄縣政府有關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的公文與回應
有關學校校外交通導工作,高雄縣教師會行文高雄縣政府,要求檢討注意交通導護的問題,高雄縣政府回文已經下來,在此轉貼縣政府的公文與我的回應。
縣政府說,感謝教師「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而且還說導護工作是「教育的優良傳統」,這真的有點#%&*※,校外交通導工作是沒有法源的,而且是以前「戒嚴時代」行政要求教師做,而行政自己卻不用做的,老師幾乎都是「逆來順受」地承受,老師沒有「公權力」執行校外交通導工作,縣政府不能以「優良傳統」就帶過。
縣政府說,已經「特別函請各級學校訂立各校值週導護章則,並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起學生上、下之安全維護工作。」但是,那張公文到了學校,幾乎沒有學校有任何改變,認真的一樣認真,混的照樣混,某些校長、主任為了維護既得利益,根本不將公文公告週知,也沒有任何的改變,照樣不肯到學校負起行政責任,更別說「訂立各校值週導護章則」,而且『學校章則』也不一定是拿來訂這種事的,更何況全縣學校根本都不訂『學校章則』。
縣政府說,「不宜指派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但是又加個但書,「如係基於生活教育或學生相關社團之安排,亦應給予妥適訓練並在考量安全許可及老師現場指導下進行。」這是睜著眼睛說瞎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指稱「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危險之工作」、「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法律規定不行的,難道掛個「生活教育」就可以了?有哪個「學生相關社團」是要學生站交通導護的?兒童及少年的交通安全是要由「交通主管機關」負責,而不是手無寸鐵又無公權力的師生負責。
最後,我們要說,校外交通導工作應該由交通主管機關負責,而不是由學校的師生來做,縣政府和學校沒有法源要求師生來做,卻連幫忙保險都要推拖拉,如果有學生和老師出了意外,該負責的應該還是跑不掉,到時大家看著辦。
轉貼高雄縣政府公函
高雄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13243號
主旨:有關本縣中小學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工作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九二〉高縣師會字第OO六五號函。
二、對於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長年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本府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是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三、為維護學生校內、外生活安全及校區安寧,本府特別函〈九十二年十一月府教學字第0920200158號函〉請各級學校訂立各校值週導護章則,並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起學生上、下之安全維護工作。
四、關於各校教師依據『學校章則』規定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者,是否可給予加保意外保險乙案,本府將錄案研究辦理。
五、有關國中小學生是否適合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乙節,本府將函請縣立中小學以學生安全為首要考量,不宜指派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如係基於生活教育或學生相關社團之安排,亦應給予妥適訓練並在考量安全許可及老師現場指導下進行。
正本:高雄縣教師會
副本:本府教育局
縣長 楊秋興


●●●【2003/12/1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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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
高雄縣政府行文全縣學校,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的導護工作,應該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
所以,各校應該重新檢視現行的導護制度,訂出合理合情的輪值制度,學校開門就要有人負責,以因應突發的狀況。
轉貼高雄縣政府的公文
高雄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00158號函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為顧及學生上下學安全之值週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起學生上、下之校安全維護工作,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教育局局務會議決議案辦理。
正本:縣立各級學校
副本:本府教育局


●●●【2000/9/4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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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9/4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高雄縣政府應該針對導護問題儘快檢討和擬定出辦法
因為有老師向我反應學校導護的問題,所以我打電話向教育局反應這些意見,並透過高雄縣政府民意留言板向縣長反應,讓我們看縣政府多久會處理完成這個問題,希望不會又是明年以後的事情,哈哈哈!
縣長大人您好:
  對不起,在此向縣政府反應學校導護的問題,希望縣政府能儘快檢討和擬定出辦法,然後以最快的速度發文要求學校確實改進,畢竟有關學生性命安全的事情不能拖,否則無法對出事情的學生和家長交待。
  學生上下學及在校期間的安全維護,是學校無法逃避的責任,所以雖然有很多老師主張拒當導護,認為那是與教學無關的行政工作,但我們教師會卻從未呼應這樣的主張,因為在現在制度沒有人力做這項工作,大家都不做會有很大的問題,學生真的出事了無法對家長有所交代。
  但當我們檢視各校導護工作的情形,卻讓我們發現隱藏嚴重的問題,就是很多學校把導護老師當萬能的人使用,導護老師又要負責路隊交通安全,又要維持校園內的巡護工作,又要負責學校門戶的開放管制,掛在導護工作下的事項是琳瑯滿目,很多學校的校長、主任並沒有到校,偌大的校園只有導護老師在坐鎮,萬一發生突發狀況時誰來坐鎮指揮。
  更令人覺得很好笑的情形是,所有學校編排教師執勤導護工作的法令依據,都是根據教師聘約上的規定來作,但當教師質疑學校主任為何不輪流執勤導護工作,主任們都以他們和教師身份不同來回應,忘記他們主要的身分是教師,接的是和老師一模一樣的聘書,主任只是另外兼任的工作。其實我們並不主張校長和主任要和老師一起輪排導護,他們應該有更重要的工作要做,至少要把狀況處理、行政協調、巡視督導等等的工作由他們來負責,讓老師回歸到較單純的執行工作。
  我們建議縣政府重新檢討現行學校的導護制度,如果行政命令的規定有不清楚的地方,應該邀集行政、教師和家長各方面的代表公聽,擬定出比較完備的辦法來實施。如果是學校方面行政領導的疏失怠惰,那更應該要求學校的校長確實地執行負責,我們也很肯定很多校長、主任每天很早到校執行,但也有很多的學校是早上根本不見校長和主任的蹤影,真不知道出事了應該要誰來負擔責任,難道又是默默呆呆在做事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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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丙成:別再把老師當OK繃!

2016/03/06
文/葉丙成
如果有天你家鄰居晚下班,請你幫忙照顧孩子。但你想到別人孩子若不小心受傷出事,你可能會被告。請問你還願意幫人家這個忙嗎?

我想大多數的人在可能會被告的情況下,應該都不敢隨便答應吧!

但你可知道,如果老師當導護,碰到有路權的駕駛人不服他指揮,硬是不停車而撞到導護老師或學生,造成有人殘廢甚至身亡,責任是在老師身上?你可知道,不但駕駛人可以告老師,老師也完全得不到保險的理賠?

這樣也是「業務過失」!

因為中華民國法律只准警察跟義交指揮交通,並不准老師去指揮交通。如果老師指揮交通不當而出了任何事情,所有的責任老師自己要扛下來。而且就算老師去當導護,運氣很好,馬路口都沒出事。老師還是可能會被告。這邊有兩個過去的案例:

「2005年9月16日,花蓮縣秀林鄉佳民國小導師站導護,余姓學生因被罰放學後在校內打掃發生意外而右眼終身失明,家長控告導師,法院認為導師就算執勤,也需找教師替代監督學生打掃之責,判處教師賠償193萬元。」

「2004年5月27日的判決,台中縣內有一名導師因要執行導護工作,離開教室,結果一名學生不慎遭熱水燙傷腿部,家長怒告老師擅離工作崗位,這名老師被以業務過失起訴,一審並判決有罪。其判決理由是:『教師職責主要在照顧班級學生以確保其安全。』」

老師去站導護,自己班上的孩子如果出事情,竟然會被判業務過失、要賠 193 萬元?被告的過程當中還要常常上法院,老師沈重的心理負擔,誰來負責?

為什麼老師要負起本來不該負的責任?

如果老師因而殘廢身亡,他的小孩誰養?
如果老師因而被告賠償,誰來幫他付錢?

假如最一開始的問題,大家都不敢隨便答應了。那為什麼大家會覺得老師應該要當導護呢?為什麼要在沒有勞動保障的情況下,去要求老師做這些原本不在他們工作範圍的事情?

老師的天職,就是把孩子們教好,在學校裡把孩子們照顧好。台灣社會不該把老師當OK繃。不管校內、校外,什麼事情沒人做,就要求老師做。

孩子過馬路沒人導護,就要老師提早上班來做。
孩子放學後沒人看顧,就要老師延後下班來顧。
學校沒錢聘警衛人員,就要老師輪流去巡校園。
學校沒錢聘用營養師,就要老師負責去管午餐。

中華民國的中小學老師真的是超人,反正什麼事情只要沒人做,就拗他們做就好了。只要有什麼洞,就貼個OK繃蓋起來,說服自己:這樣傷口應該就沒事了。事實上,根本只是治標沒治本,甚至還造成更大的傷害。

光做雜事就好了,哪有心力教學?

前面說過,老師的天職就是把學生教好。我自己是當老師的人,每次上課前的幾個小時都非常焦慮,深怕準備不夠,在課堂上教不好。可是這麼多跟教學無關的雜事都丟在中小學頭上,請問,這樣真的對我們的孩子好嗎?

老師七早八早上班導護,什麼時候備課?
老師課後照顧7點下班,什麼時候備課?
老師輪流巡守校園角落,什麼時後備課?
老師空堂忙擬午餐菜單,什麼時候備課?

到頭來,社會要求的那些雜事,老師都做了。老師犧牲了自己的教學,只為了滿足社會要他們做的種種跟教學無關的雜事。這樣真的對孩子好嗎?

老師什麼時候能有時間去瞭解每個孩子狀況?
老師什麼時候能為不同孩子設計合適的教學?
老師什麼時候能跟家長討論一起幫脫軌孩子?

保障老師、爭取專業服務,才是對孩子好


如果台灣社會,真的那麼關心孩子。那就出錢編預算把孩子們照顧好,別只是假惺惺的一天到晚講什麼「窮不能窮教育,苦不能苦孩子!」

要交通安全,就出錢請保全人員受義交訓來當導護指揮交通!
要校園安全,就出錢給學校裝保全系統請保全人員巡守校園!
要吃得營養,就出錢給學校預算聘請專業營養師擬午餐菜單!

花這些錢,把我們台灣的孩子照顧好,我們台灣花不起嗎?難道只要有人可以擔這些工作,即使他沒有這些專業,即使這會損害他的教學本業,我們都不在乎嗎?

不管是家長、老師、校長,大家的最大公約數,都是為了孩子好。大家應該冷靜想,怎麼樣才能給孩子最好的。

我們應該是想要怎麼幫老師爭取保障、怎麼為孩子爭取真正能保護他們安全的專業服務,而不是去質疑不做導護的老師就是沒有教學熱誠。

如果政府真的關心教育,請做好該做的事

如果老師當導護出事被告,這個社會也不會幫他賠,這個社會又憑什麼去要求老師當呢?

真正該負責的是政府,就請政府負起該負的責任!該付錢的就付錢,該編預算的就編預算,該擬政策的就擬政策,不要碰到什麼事情都永遠只會要求老師、校長去做!讓都是真心為孩子好的家長、老師、校長相互指責,看了實在令人痛心!

再次重申,老師的天職是把孩子教好,不是去幫一個不願為孩子出錢的廉價社會當OK繃!這個社會已經太習慣把OK繃貼起來就騙自己沒問題。其實 OK 繃下的傷口正潰爛流膿,重要的筋骨已經快傷到了,卻仍不自知。

註:讓家長志工、小朋友糾察隊指揮交通,出事也同樣會被告,也同樣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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