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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導師費及特教津貼改列「職務加給」相關問題釋疑 【教育桃源電子報】


【教師待遇】導師費及特教津貼改列「職務加給」相關問題釋疑
文/整理 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

《教師待遇條例》於104年6月10日制定公布,經行政院定自104年12月27日正式施行。在教師組織長期的爭取下,第13條將原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的津貼,比照兼任主管列入「職務加給」,此舉普遍受到肯定,被認為是教師待遇法制化的重要進步。但每項政策皆是環環相扣,後續牽動的相關問題引發基層老師的疑問,讓專業的組織為您釋疑:

1. 導師費和特教津貼因為原本是「津貼」不用課稅,改成加給就要課稅,每個月的健保費還會增加,這樣有比較好嗎?
答: 教師所得稅的課徵依據的是《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以薪資所得計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都屬薪資範疇。導師費免課稅的依據是財政部68年5月18日發布的「台財稅第33258號函」,與是否為「津貼」無關,即使改列加給並無影響,仍屬免納所得稅的項目。 
至於健保費計算基準是投保金額,公教人員的投保金額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為「俸(薪)給總額」,原導師費和特教津貼因未列為俸(薪)給總額範圍內,故不列入投保金額計算。《待遇條例》施行後,健保署在105年1月15日健保承字第1050000451號函確認導師費和特教津貼改列職務加給後,須納入投保金額計算。以每月3000元、費率4.69%計算,健保費每年約增1680元,然而因目前確定納入考核獎金,每年增加3000元,一加一減之間,說白了,老師們並沒有「虧」到啦!
長遠來看,列入「職務加給」就是明訂為法定給予,政府不能任意取消,對教師待遇的實質保障還是有提高的喔!

2. 導師費和特教津貼既然是職務加給,為何只列入考績獎金,不能列入年終工作獎金? 
答: 兩者的發放依據不同,前者是「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其發給基準是「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有仔細看上題說明就知道,職務加給屬於薪給總額,所以能列入考績獎金無誤。不過,每年發放的年終獎金依據的是「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基準是「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注意囉! 眉角就在這裡―因為《公務人員俸給法》將加給分為三種―「職務、技術或專業、地域」,而職務加給可能因主管職位或工作內容不同而發放,「發給注意事項」只把「主管」的職務加給納入,因此排除了導師和特教的職務加給。
然而,行政院人事總處每年1月都會重新頒布「發給注意事項」,基於平等原則,我們認為同樣在學校服務,職務加給不應有差別對待,將持續要求將導師和特教的職務加給同樣納入年終獎金的發給基準。

除上述常見疑義之外,還延伸了兩個問題,一是原特教津貼須課稅,同樣改列職務加給後,是否能比照主管及導師職務加給予以免稅;二是原代理導師職務為按日支給,改為加給後若依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必須代理該職務10日以上使得支領,如此恐會降低代理導師意願。本會所屬的「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刻正與相關主管機關持續溝通中,避免《教師待遇條例》為德不卒,反而造成基層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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